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精选8篇)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篇一
xxx矿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实施流程图调度通知灾区人员断电并安全撤离事故现场调度通知井口设警戒严禁人员入井调度通知安管办通过定位仪,入井卡、矿灯等核查统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调度通知主扇人员观察风压和风量情况调度通知准备救援车辆待命调度通知生产办、机电科、通风办、地质科准备相关资料公司值班领导下令立即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往事故矿井 物资供应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现场抢险救灾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职责矿长
1、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
2、会同总工程师制定方案
3、根据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下达救灾指令
4、签发入井许可证汇报生产指挥中心(调度)汇报矿长、总工、其它矿领导矿长下令生产指挥中心启动预案通知专业组到位现场抢险救灾组组长:救护队队长总工
1、协助矿长做出救援指令
2、组织制定救援方案根据灾情下达应急指令 技术组组长:公司总工程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①应急指挥中心
1、详细询问并记录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2、及时记录指挥部命令及落实情况
3、及时准确传达指挥部的所有指令
4、负责所有信息搜集、汇总
1、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救灾方案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救护大队和总医院医疗救护小组立即赶往事故矿井井口待命公司总调就近医院集团总调 警戒保卫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②现场抢险救灾组根据灾害情况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医疗救护组组长:总医院院长③技术组
1、根据灾情准备救灾所需资料
2、根据灾情制定具体救灾方案
3、根据现场灾情变化随时修改救灾方案矿救护队 后勤保障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物资供应组④
1、第一时间提报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
2、负责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供应,并及时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后勤保障组 警戒保卫组 信息发布组 技术组 资金保障组 物资供应组 医疗救护组 安全监察组 善后处理组组长:总工组长:机电副矿长组长:经营副矿长组长:党委副书记组长:医院负责人组长:党委副书记组长:安全副矿长组长:生产副矿长组长:党委副书记 党委副书记 安全监察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善后处理组组长:公司党委书记5警戒保卫组
1、负责在矿大门及井口设置警戒,维护秩序
2、合理划分救援人员分布区制定初步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信息发布组组长:公司党委书记6医疗救护组
1、按指挥部命令第一时间赶往指定地点待命
2、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治及安置 资金保障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根据灾情变化情况不断优化方案并实施7后勤保障组及时统计救灾人员情况,负责安排救援人员及被困家属的食宿根据灾情严重程度,确定是否求助社会救援力量救灾结束8安全监察组
1、统计升入井人数并向指挥部汇报
2、井口设警戒未经允许严禁入井
1、核实伤员和遇难者身份并通知家属
2、安排受伤人员后期治疗及遇难人员丧葬事宜
3、洽谈抚恤条件和安抚家属的其他事宜9善后处理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10信息发布组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信息总 结11资金保障组
1、为抢险救灾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2、统计分析事故经济损失改进提升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篇二
2014年6月2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4﹞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确保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就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提出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提出, 不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 还要包括其他有关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单位 (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 可参照执行。
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篇三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急救援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6-0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也有事故发生时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险肇事故是很危险的,如果再次发生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也总是伴随着危险。所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不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危险各不相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存在着差异。对大量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表明,事故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掌握和研究这些特性,对于指导人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和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 事故分析
事故大多属于事先没有预料的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因此,事故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要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才能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要复发。但是,事故发生的机理往往很复杂,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时一起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而各种原因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时,应先从直接原因入手,再分析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从全部原因中分晳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事故的主要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是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即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技术和投计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主要原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生产(施工)环境不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不懂操作技术知识;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
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追究责任。
4 事故处理
4.1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挽回事故的影响。
4.2 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区分
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4.3 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文献
[1] 谈明华.浅谈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J].青海电力,2003(4).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事故报告 这样 写该部门部门长 及 上级领导不认同,请问这个报告有哪些 问题? 谢谢!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 10 月 25 日,xx 部门 xx 工段,因员工违规操作造成 1 人受伤。公司行政人事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1:30 分,xx 部门 xx 工段员工张 x,在对空压机积水进行排放处理时,违规操作,排放压力过大造成排水管甩动,甩动的排水管打到张强眼部,致使眼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 xx 工段工段长、xx 部门兼职安全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员工送至医院检查,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向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社保专员进行报告。
该事故造成一个工人眼部受伤,初步估计这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 元。
二、事故原因
1、xx 厂 xx 工段员工张 x 在对空压机积水进行排放处理前,未对设备进行操作前检查,对现场危险因素识别不到位;操作时违规操作,空压机排水阀排放压力过大,造成排水管摆动、甩尾。
2、设备管理部改造设备后,空压机排水管未固定牢靠,未及时通知使用部门。
3、xx 厂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前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4、公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公司现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详尽到每一个操作细节。
三、事故的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罚
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张 x 张 x 在对空压机积水进行排放处理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进行操作,空压机排放压力过大,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罚款 100 元。
2、事故直接领导责任人——工段长宋 xx 工段长 xx,没有履行好工段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应承担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罚款 50 元。
四、预防及整改措施
1、该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对造成本次事故的排水管进行固定。同时要求各部门、生产厂必须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并对本部门、生产厂所有设备设施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建议对公司现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整理并查漏补缺。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或修订本部门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需详尽到每一个操作步骤,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五、调查组成员确认签字 姓名 部门 岗位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
。工程。干渠改扩建暨。县
城区供水应急工程
(施工二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局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
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铒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六
篇一: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实例
编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 故 名 称: XX厂“1.23”李X重伤事故
填表单位(盖章): 北京XX化 工 一 厂
审核人:
填表时间: 2月4日
一、企业详细名称:XX化工一厂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XX路X号 企业委托法人姓名:XXX
联系电话:010-XXXXXXXX邮编XXXXXXX
二、企业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 国民经济行业:石油化工行业 隶属关系:中央在京企业 直接管理部门:中国石化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地点:XX厂低压车间分离干燥区(Ⅲ区) 五、事故类别:其它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和直接原因:安全意识淡薄,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自我保护能力意识薄弱。
七、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90日 直接经济损失:待计
十、事故经过: 低压车间职工李X上第二个中班李X按规定对低压装置(Ⅲ)区进行正常工艺巡检。23日0时5分,当从二楼离心机巡检完,沿安全扶梯下楼后准备去B线干燥机巡检时,右脚踩到电缆沟盖板斜面,失去重心滑倒。班组人员立即将李X送往医院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腓骨骨折。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1、低压车间操作工李X,在经常行走熟知的工艺巡检路线上时,思想麻痹,注意力不集中,巡检时未注意到地面的不安全因素,右脚踩到电缆沟盖板斜面,失去重心滑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低压车间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到位,对本单位现场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地点的安全扶梯和地面的电缆沟盖板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使职工在上岗工作中应具备良好安全行为准备不够充分是事故发生重要原因。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李X安全意识淡薄,处于经常行走的工艺巡检路线上时,思想麻痹,注意力不集中,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事故管理规定”,扣除李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并在全厂通报批评。
(2)、事故当时车间值班人员赵XX以及事故当日(1月23日白天)车间值班人张XX,未能按事故管理程序要求及时上报,甚至在厂值班调度会上也未反映此事故,造成了事故迟报,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事故管理规定”,分别扣除赵XX和张X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
(3)、低压车间领导班子职工安全意识教育,特别是节前职工安全教育不深不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特别是未能及时上报事故,加大了事故处理的难度,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事故管理规定”,对低压车间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①.扣除车间主任宋X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 ②.扣除车间书记付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 ③.扣除车间副主任王X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
(4)、根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实行安全否决,扣除低压车间1月份综合奖金。
(5)、安全环保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厂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对安全环保部1月份经济责任制考核实行安全否决,扣除安全环保部1月份综合奖金。
(6)、副厂长温XX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厂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扣除1月份奖金的75%。
(7)、厂长马XX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厂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扣除1月份奖金的50%。
(8)、党委书记刘XX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厂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扣除1月份奖金的50%。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公司: 事故地点: 事故名称:
基本内容及格式
江苏和顺环保有限公司
一、调查组成员单位和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
注明:备注未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原因。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引言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公司规章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单位和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一)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1、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资料),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事故图)等;
3、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试验报告;
4、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人证材料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6、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事故有关的情况。
(三)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1、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的健康状况。
(四)伤亡鉴定证明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篇七
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1 建筑业项目安全管理的现状
1.1.1 建筑业的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施工现场, 可以说, 施工项目是事故发生的发源地
因此, 我们必须对项目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特点、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 从而, 达到改进或更新项目安全管理模式的目的。
1.1.2 安全管理事故的原因分析
⑴人的不安全行为, 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所谓人的原因, 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人在生产活动中, 具体不安全行为有:操作错误 (启动操作不给信号、忘记关设备) 、奔跑作业、送料过快、以不安全的速度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的摆放不安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在起吊物下停留作业;机器运转时加油、清洁、修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未使用防护用品;不安全着装;工作时说笑打闹、带电作业等。
⑵物 (设备) 的不安全状态, 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建筑行业来说, “物”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半成品、燃料、施工机械、机具、设施等。不安全的情况有:施工电梯的限位失灵, 造成冒顶;塔吊的钢丝绳脱丝;未及时更换, 造成钢丝绳断裂, 掉物坠落;电锯等用电设备电线老化, 造成电线失火等。
⑶不良的生产环境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影响。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但不考虑客观的情况而一概指责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疏忽”也是片面的, 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还应当进一步研究造成人的过失的背景条件, 即不安全环境, 如照明光线过暗或过强导致作业现场视物不清;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地面有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东西等。与建筑行业紧密相关的环境, 就是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精心布置的施工现场, 事故发生率较之杂乱的现场低。到处是施工材料、机具乱摆放, 生产及生活用电私拉乱扯, 不但给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而且会引起人的烦躁情绪, 从而增加事故隐患。当然, 人文环境也是不能忽略的。如果某企业从领导到职工, 人人讲安全, 重视安全, 逐渐形成安全氛围, 更深层次地讲, 就是形成了企业安全文化, 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状况肯定良好。
⑷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都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安全达标等活动予以控制。对作业现场加强安全检查, 就可以发现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常见的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由此看来, 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良好的施工环境, 保证人和物的安全状态, 这些都需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模式, 并通过安全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行来达到目的。
1.2 建筑安全的管理措施
1.2.1 改变安全教育的现状,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教育
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才能上岗。所有新员工或从事新的工作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即公司、项目部、班组的安全教育, 并要定期培训, 不断学习新工艺、新技术, 强化工程特点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具体作业安全要求。
1.2.2 加大科技投入, 做好科研合作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 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 淘汰落后工艺, 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 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1.2.3 加强风险评估, 做好重点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分析安全风险, 作出评估, 并对每个项目具体化, 做好安全防护和重点管理。
1.2.4 编制安全措施, 执行科学程序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 结合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遇有特殊作业 (深基坑、起重吊装、模板支撑、人工挖孔桩、临时用电等) 还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1.2.5 搞好“五定”, 认真落实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 即定整改责任人, 定整改措施, 定整改完成时间, 定整改完成人, 定整改验收人。
1.3 项目安全管理模式
1.3.1 全员安全管理模式
⑴注重培育全员安全文化。这种全员安全管理模式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管理, 因此, 其安全文化应该是全员安全文化。形成新的安全文化就是要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全员管理不仅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人, 还应包括业主、设计、监理及社会相关方。
作为总承包方, 要积极调动和发挥相关各方安全管理的监督作用, 使安全管理成为压倒一切的工作。当然, 首先要充分调动本单位全员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形成全员安全文化。只有形成全员安全文化, 才能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 保障人员安全。全员安全文化是新的项目安全模式的核心。
⑵全员安全管理模式的四个转变。全员安全管理模式与传统的项目安全模式相比, 有四个转变, 分别是:变单纯的安全专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管理为全员参加的体系安全管理;变单纯的安全管理为安全管理与进度、工序穿插和施工方法紧密结合的综合管理;变以点为主的间断的、静止的管理为线面结合的、连续的、动态的管理;变并行的安全与生产两条线为安全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一条线。
⑶全员参与是全员安全管理模式的核心。全员安全管理模式下,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岗位安全管理组织, 而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 以专职的岗位安全管理为核心, 以各专业工程师为骨干, 班组长及工人全员参与的, 安全监督管理层和安全管理实施层既独立设置又互相依托和紧密联系的体系安全管理, 是将生产与安全的紧密结合的组织, 是对项目安全管理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充分利用。
1.3.2 安全目标管理模式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 安全管理由定性逐渐走向定量, 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得以迅速推广。目标管理应用于安全管理方面, 称之为安全目标管理。
它是生产企业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安全总目标, 分解展开、落实措施、严格考核, 通过组织内部自我控制达到安全目的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它以总的安全管理目标为基础, 逐级向下分解, 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 各方面关系协调、一致, 把全体成员都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内, 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在目标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每个人的积极努力来实现特定组织的安全目标。
制定安全目标要具体,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若干个, 例如事故发生率指标, 伤害严重指标, 事故损失指标或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成率等。但是, 目标不宜太多, 以免力量过于分散, 应将重点工作首先列入目标, 并将各项目标按其重要性分成等级或序列。各项目标应能数量化, 以便考核和衡量。
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2.1 以法治人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以制度管人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的设置, 要结合建筑安全的特点, 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以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2.3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筑工地上农民工必须先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作业。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新岗位的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技术知识等的教育培训为一体, 实行“一条龙”管理, 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切实解决“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行为欠规范、安全措施乏力”等问题。
2.4 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为了达到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效果, 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⑴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 设置首步固定;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对架体进行内封闭和立面全封闭;规范立杆基础的设置;禁止违规劣质管材和劣质脚手板的使用;杜绝卸料平台未独立设置;正确引导新门型脚手架按国家建筑安全规范搭设使用;严禁钢管、毛竹混插;淘汰毛竹脚手架。
⑵规范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高度重视支撑系统搭设的稳定性, 严控立柱对接、严控支撑选材和立柱垂直度、严控主柱违规垫砖, 严控纵横向水平支撑的规范设置和材质, 严惩钢木混支, 严惩违规拆除模板支撑系统, 高度重视和严管高支模的规范搭设和拆除。
⑶高度重视基坑支护。规范基坑的开挖和临边洞口的防护, 加强对基坑及基坑周边的监测, 并按规定建档;重视机械、气瓶、潜水泵用电等的安全规范操作。
⑷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落实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产品, 重点抓电梯井口按规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门;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督促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水平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⑸规范现场施工用电。重视采用TN-S系统, 确保专用保护零线被用电设备使用;重视“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落实“一机一间一漏一箱”;重视总配电房的规范设置;重视漏电保护装置参数的匹配;规范使用合格的标准配电箱, 正确出入配线;抓现场配电线路的规范布设;高度重视外电防护和懂行持证电工的配备。
⑹规范现场施工机具的防护。如塔吊、井架、物科提升机、圆盘锯、电焊机、搅拌机、水磨机、潜水泵等的安全防护。要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提高它的使用期限和效率。
⑺规范井字架的搭设。规范架体与建筑结构的刚性连结;重视限位保险装置的设置;重视吊篮的防护;重视架体的稳定;抓卸料平台的独立搭设和稳固严密;抓首层落实设一单向门, 避免兼作通道;严管架体违规一次到位超高搭设。
⑻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的搭、拆和使用。确保塔吊和外用电梯由具备搭拆资格证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严管司机、指挥和司索的按规配备和持证上岗的落实, 严防违规搭拆和操作, 重视设备的防护, 重视保险装置的有效动作, 重视接规定要求资料建档。
⑼设置安全警示装置: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等装置, 重视现场防火和施工现场标牌的设置。
⑽加强和规范现场文明施工。重视文明施工意识宣传, 抓现场场容场貌、硬地化、通道、材料堆放、工完场清、排水系统、封闭治理, 高度重视和规范生活设施。
⑾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统一采购合格防护用品, 妥善保管,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事故、减轻伤害程度的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⑿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由于季节性施工造成事故的突发性较强, 应从防护、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2.5 应急求援
应急求援措施是指事故发生后为抢救遇险施工人员、消除现场危险源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包括现场指挥、组织救援队、配备抢救物资等。这一阶段要达到应急救援的目的, 对工程可能出现的危险做详细的分析, 按照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随时做好处理各种事故的准备。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还有利于施工项目减少财物损失, 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篇八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
三、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其它问题
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条例》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也充分履行职责。应该说,这是个比较新的工作,关键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职能定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监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比如在2007年,我区检察机关就有关事故责任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提出意见,最终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人4人,社会效果凸显。当然,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调查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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