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2024-06-20

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精选5篇)

1.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篇一

壹品仕家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城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乙的消防安全责任:

1、对本家庭成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协助小区义务消防组织共同搞好消防工作;乙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

2、长时间外出时保证切断专属范围内的电源、燃气。

3、不在小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东西,不用任何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4、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发生火情,主动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5、在专属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百平米配备1个2.5公斤的灭火器),以便发生火情时及时扑灭初始火源。

二、甲方的治安安全责任:

1、对其专属区域内的治安安全负责,支持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2、告知本户来访客人进入小区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乙方安管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

3、不在户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应配置符合安全防盗要求的保险柜。

4、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小区。携大件物品外出,到乙方客服前台办理携物出门手续并接受乙方安管人员的核查。

5、正确使用小区门禁卡,注意避免陌生人跟进。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围合院落,应策略的对其进行盘查,协助乙方维护小区安全。

6、饲养宠物,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做好防疫与看护,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7、发生刑事、治安事件,自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8、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到乙方办理停放手续,按照已获批准使用的位置正确停放车辆,离开机动车,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丢失责任自负。

三、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1、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2、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3、负责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以便扑灭火情时灵敏有效。

4、为确保小区整体和甲方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在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可对甲方专属部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有权进入甲方户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行为造成甲方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5、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发生在本物业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

查取证。

6、办理发放出入小区的相关证件,加强证件核验管理工作。

四、其他

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

2、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家及尝试市有关法规为准。

3、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相同,甲乙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栋房

责任人:

年月日

乙方:江苏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人:年月

房屋装修守则

壹品仕家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舒适、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全体业主共同订立本《房屋装修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不将住宅用作商业、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严格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和《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在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清楚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房屋装饰装修观看服务协议》的约定对

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不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6、商铺业主悬挂招牌应符合辖区政府规定,设置于统一规划的位置,不影响

本物业区域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7、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服务

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计冷凝水的处理。

8、未及部分按照装修管理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附件二

电梯使用守则

为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本《电梯使用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不强力拍打显示按钮或随意按动警铃,不用钥匙

等硬物刮坏轿厢;

2、电梯运行过程中切勿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3、不在电梯内追逐打闹、蹦跳、恶意摇晃轿厢,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4、不在轿门中间停留,影响电梯门开闭;

5、运送重物,将重物放置在轿厢中间确保不得超载;

6、集中乘坐电梯,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

7、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8、携带宠物乘坐电梯,应看管好宠物,避免惊扰他人;

9、如遇火警,不得使用电梯;

10、礼让老人和儿童优先乘坐电梯,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11、不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不损坏轿厢内装饰物;

12、劝阻儿童不可在电梯附近玩耍,以免影响他人使用电梯或使自己受到伤害;

13、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不强行撬门、撞门,抑制稳定情绪,及时按动警铃向监控值班人员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前来修复;

14、看到电梯停运标志时,不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避免发生人身、设备安全事故。

治安、消防、交通守则

壹品仕家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安宁、舒适、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本《治安 消防 交通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不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反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及时举报;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3、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壹品仕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并对承租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4、注意教导未成年孩子不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以防发生意外;

5、妥善保管易坠落物品,绝不高空抛物;

6、爱护消防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7、不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不破坏防火门的闭门器;

8、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9、天台是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逃生的场所,非上述情况不得使用天台做任何其他用途;

10、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不外出;

11、机动车辆凭证进出,进出停车场时保持必要间距;

12、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地点,不随意停放而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13、离开后注意锁好车门,关闭车窗。随身携带车辆出入凭证,不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厢内;

14、不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渍应及时自行清理;

15、不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内试车,练车;

16、不在本物业区域内鸣喇叭;

17、机动车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出报警强噪音时迅速予以解除;

18、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19、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时承担赔偿责任;

20、车位是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21、不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的车辆;

22、在本物业区域严格遵守交通标示的要求行驶;

2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区域内固定停放处停放,长期不使用则及时予以处理。

环境、卫生守则

壹品仕家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安宁、舒适、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本《环境 卫生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严格遵守本市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有关政府规定;

2、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大小便、不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煎熬恶臭或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烟尘;

3、不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除非公益性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4、将家居杂物、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自觉维护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或抛掷杂物;

6、不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设花架;

7、在自家花园内种植树木不超高,避免侵害邻里权益;

8、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9、不违规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犬则严格按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约定行事;

10、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污物洒落在共用场地,自行予以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则及时恢复原状;

11、不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不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避免有碍观瞻;

12、空调机冷凝水接入统一的排水管道里,防止随处滴漏;

1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停止使用,及时排除故障或更换;

14、商铺业主不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15、商铺业主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并设置于统一规划的位置,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16、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被褥、衣物;

17、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 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改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的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的《凯旋帝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 “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时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本人名下的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或出租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2.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篇二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

2011年开展的“清剿火患”行动中,全国消防机构“先后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6亿处,临时查封单位70.9万家,责令‘三停’单位34.9万家……”,可见消防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按照有关部门事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无不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

近年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连绵不断,尤其是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清剿火患”、消防安全单位“户籍化”管理等,声势浩大,但是从公安部消防局督导工作通报中可以看到,很多单位对消防机构检查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很多工作存在不推不动的状态。其表现,一是单位没有明确授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认识不深,导致消防工作职责不明、工作不清,严重影响单位安全。二是对于培训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不积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没有经过有效的专门培训,新员工上岗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没有依法安排电焊、气焊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培训等。三是单位消防安全巡查、隐患自除、消防设施装置维护等工作落实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日常消防违法行为屡禁屡现。

2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不足的法律分析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欠缺法律保障,消防机构无法对单位进行有效追责。一部法律规范既有法律行为,也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成为完整的法律规范。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对没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分为警告、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而处分只适用于国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处分、警告处罚只适用于个人,无法适用于单位,而且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甚至不能产生约束作用。此外,在适用《消防法》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追责的情况下,产生了适用法律竞合的问题。比如第六十七条的适用和第六十条的适用竞合。在法律适用中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都采用第六十条追责。这样实际抵销了第六十七条的惩戒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意义。可见,现行消防法关于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相背离,违背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配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求的规章规定过于粗疏,缺乏责任落实保障。一是具体规定单位主体责任及操作程序步骤的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新《消防法》已经实施三年后尚未作出修改,对于有效保证责任落实欠缺措施。二是公安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本意在于规范消防教育培训,但基本条款都是指导性质的,没有强制的法律效果,没有执行的保障手段。

(3)既有建筑整治涉及到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法律规定。既有建筑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参照国家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既有建筑可以理解为目前已经建好的建筑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修改,存在需要对既有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改造的情形。不配合改造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改造工作是由消防安全主体承担还是由国家承担,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3 现有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立法比较分析

3.1 《上海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增加了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但是,对于不落实职责的责任追究,仍然是按照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警告处罚。

3.2 《北京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作出了大胆的突破,增加了单位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规定。为保障落实,该条例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一是明确细化了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于不落实该项要求的,消防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最高处于5万元的罚款”。二是明确了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六类人员,并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未持有上岗证书的,最高可处于3万元的罚款。三是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单位”的含义进行延伸扩大,规定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使用建筑面积100 m2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种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参照广东省实施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东省消防部门为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在社会面上推行“网格化”管理,逐步向“社会消防”转变。推动镇街、社区、村居全部成立消防组织,构建大、中、小三级网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以社会基本单元自治为基础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行“标准化”管理,逐步推动社会单位向“规范消防”转变。为了解决上规模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不到位,缺乏专业的维保从业人员、专业的维保行为、专业的维保工作措施等不足,广东省消防总队在佛山市消防支队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专项试点工作,明确了哪些单位要列入专业维保对象、哪些人可以从事消防设施维保业务,切实保障了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具体工作有章可循。

3.4 《珠海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等共七大类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应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但是对于违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的,该条例没有做出具体的罚则。该条例也规定了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最高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创了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先例。

3.5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一是直接通过立法将单位的外延扩大。该条例规定,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是对照所有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未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均可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最高处于5万元罚款,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最高可以处于2万元罚款。三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的、未建立防火档案的、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于10万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于3万元的罚款。深圳条例开创了处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先例。

3.6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该条例是目前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得较详尽的地方法规,而且还通过立法有效解决了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不公平问题。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应当依照这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该条例补充规定对消防设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针对本单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对于重点单位,则规定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自任命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但是对于如何强制保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则没有规定对应的罚则。

4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的立法修改建议

4.1 扩大“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适用范围

将消防安全主体资格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延伸到包括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消防管理参照单位标准执行,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单位的标准进行处理。通过立法明确,这样才能解决实际中的执法不公平问题。

4.2 增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对应罚则内容

建议将《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都规定具体的罚则,参照深圳特区消防条例规定,罚则以罚金处罚为主,同时处罚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通过不同类别的处罚,有效促进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建立。

4.3 立法消防安全教育必须纳入全民教育内容

修改立法明确,在学校、人力资源组织的就业、再就业岗前培训,要有必要的消防授课内容及时间保障、落实逃生疏散训练。明确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方能持证上岗的人员类别,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等。要设置对应的罚则,也可同时处罚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立法还可规定,上岗培训可依托目前已在全国范围组建的消防教育培训学校实施,但是这种培训要区别于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培训。

4.4 强制消防安全自我维护内容

强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每年必须检测一次。也应规定对应的罚则,同时处罚单位与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设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罚则

专门规定由于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火灾事故的损失、伤亡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规定,同时处罚单位与消防安全责任人。

4.6 修改消防安全责任罪的规定

废除“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4.7 明确既有建筑处理的法律规定

立法增加如下规定,凡是因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和变更,导致单位被认定为“火灾隐患”或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确实因为公共消防安全需要进行整改的,建议由公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整改费用。

摘要:分析了现行消防法律体系中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重点就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的不足进行法律分析,就地方消防法规关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最终就修改消防法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消防立法,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沈友弟,钟薇.浅谈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4,23(3):287-290.

[2]程超,何欢.中外消防法比较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6,25(4):548-551.

3.装修现场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三

为保障商户装修期间,信阳天润广场的安全,防止火灾,杜绝火患,特制定此治安、消防责任书,责成有关装修/承建队伍共同遵守。

1.施工队如需要进入单元工作,应预先向信阳天润广场商管部(以下简称商管部)申请并获批准。施工单位请提前 2天将进场的施工人员的名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商管部办理信阳天润广场装修许可证,领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入装修单元施工,该单元的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由施工方负责。

2.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认真执行有关防火规定并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防火措施,将防火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施工人员只能在指定地点施工,不得随意走动。

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煮食等,并严禁吸烟。施工现场如需动火,必须提前申请,经商管部批准,持有《动用明火许可证》后,做好各项预防和保护措施,方可动火。

4.施工现场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确因工作需要,应向商管部申请,填写《易燃易爆品申报单》,由商管部批准后限量使用。材料应放置指定的安全地方,并派专人看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化工油漆、稀料、汽油、酒精等)。

5.施工时所有电器之安装、移动,必须由有电工证的电工操作,并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随便乱拉临时电线,用电设备严禁超过负荷,避免造成短路,漏电,抢火等现象。

6.施工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设计规范,防火材料应有检测合格报告方可使用,并将消防支队检测的合格报告复印件交给商管部;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充足及有效的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会并熟练使用该灭火设备。

7.施工现场严禁阻塞通道,并必须具备足够照明。

8.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所有废弃物垃圾必须及时处理。施工垃圾不许堆放于租区之外。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现场工作人员代为清运的,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及清运费用,并从装修押金中扣除。

9.严禁随意挪用商场内的消防设备做其它用途。

10.严禁在施工时移动,阻碍或掩盖任何商场的消防设备。

11.每日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仔细检查现场情况,切断所有电源、气源,确认无任何火种、火源,关闭现场的所有门窗,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12.商管部有权派人随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任何消防安全工作未按规定执行,商管部有权责令施工队停工离场,直到整改完毕为止。

13.在商场内部施工的人员,严禁到非工作区域闲逛,乘坐客用电梯;不得在施工区内留宿。

14.特殊情况时,商管部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携带的物品。

15.施工现场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施工现场每 50平米内至少放置 2具 4公斤 ABC手提式灭火器。且大型商铺内应准备大桶储水和若干专用手提灭火水桶)。

16.如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由施工方负全部责任,管理公司方有权索赔因此而造成之全部损失。

17.以上各项规定,装修单位、承建商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违反上述规定,必须接受相关处罚,如造成影响及损失较大的事故,将报请信阳市消防或公安机关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责任。

装修单位盖章:

商管部: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4.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篇四

为切实加强医院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医院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和谐氛围,构建平安单位。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苏卫办[2006]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医院负责人与各科室(部门)、病区及班组主要负责人签订二00九年至二0一0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1. 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政治案件发生。

2. 全年无职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 本科室(部门)工作人员无参与扰乱社会治安的非法群体活动。

4. 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矛盾调解率达100%,本科室(部门)文明职工合格率达100%,全年无“民转刑”案件发生。

5. 积极配合医院做好防火工作,全年无火灾事故及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发生。

6. 切实加强本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所在科室(部门)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必须落实到具体岗位,明确到具体责任人。

二、工作要求:

1.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创平安”活动,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毒麻药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做到“三定一落实”(即: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搞好本科室(部门)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用电用火和重点部位要经常督促检查,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要加强保管并熟悉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各项防火训练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公用设备定期检查并作好相关台账,并对该项工作全面负责。

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实习进修人员、临时工、农民工、陪护工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正规聘用手续后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相应的聘用科室(部门)必须经常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院纪院规等安全教育,做到情况明,有人管,无失控现象。各科室、部门有责任对本部门外来进修、实习、陪护、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遵守医院消防安全规定,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督促检查,如这些人员发生违反规定的事件,科室应承担相应责任。

4.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执行医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遵守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全防范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各科室、部门在院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到后勤保障部办理用火许可证。

5.一旦发生案件、事故或可疑隐患,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同时保护现场,不得隐瞒不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检查考核与奖惩办法:

1.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并列入医院每月工作考核,平时各科室每周进行一次小检查,院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重大节日全面查,年终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2.奖惩兑现,平时实行一事一奖和一事一罚,全年考核合格的与科室(部门)或个人评优、评先挂勾。对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安全目标任务的与科室(部门)或个人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科室(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作出必要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对工作中人为因素造成的集体财物损坏,丢失或失窃被盗,使集体财产受损的,参照苏卫(93)人字第3号文件《关于集体财物被盗责任赔偿实施意见》进行处理。如有案不报,弄虚作假,隐瞒案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责任期限为一年,自二00九年十月起至二0一0年十月止。

苏州瑞华医院科室病区、班组(医院负责人)

二级责任人三级责任人

5.卫生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与租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双方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订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如下:

一、消防工作:

1、乙方严禁将易燃易爆、毒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租赁区域。必须使用的易燃清洁剂等物品存放和使用要有防范措施,并向甲方保安部进行登记备案。

2、乙方区域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3、乙方工作人员严禁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乙方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乙方人员必须熟记其位置、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并熟悉消防安全通道、防火门的走向位置。当火警发生时应保持镇定,并在第一时间通知酒店消防中心(电话:xxxx、xxxx),然后积极开展自救工作。

5、乙方区域内如需增加大功率办公设备或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时须向酒店保安部提出申请,经保安部消防中心批准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进行施工。

6、乙方区域内的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白炽灯、碘钨灯等高温灯具。

7、乙方区域内不能存放过多的商品,公共区域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禁止堆放货物及包装物,将每天产生的易燃物品妥善处理。

8、乙方租赁区域离人前,应关闭区域内电源,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熄灭的烟蒂等火种,确定无消防隐患后离开。

二、治安工作:

1、乙方的经营场所要有与工作相匹配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治安、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乙方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传销、反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

3、乙方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请及时通知酒店保安部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对隐匿不报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4、乙方在经营管理方面与顾客发生纠纷时,乙方主自行解决处理,甲方可提供适当的协助。

5、乙方租赁场所下班后,要有专人检查门窗是否做好防盗措施,严禁留人过夜。

6、乙方配备的办公设备、家具及所需物品应建立设备台帐报甲方保安部备案,物品外出时需由乙方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物品出门证经甲方保安验证后方可出店。

7、乙方因工需要外聘人员进行临时性工作,需要到酒店保安部登记备案。

8、乙方负责督导本单位职工自觉配合甲方停车场和员工门管理规定。

三、乙方租赁期间在签署协议当日须向甲方缴纳安全抵押金1万/年-3万/年。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自觉配合甲方保安部的管理,其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乙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协助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对乙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有经济处罚权,处罚标准参照《山东消防管理办法》,处罚款直接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可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终止经营合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代表人):负责人(代表人):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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