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制度

2024-08-21

告知书制度(精选13篇)

1.告知书制度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 防止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 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 特告知如下:

“瘦肉精”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 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以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作出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使用“瘦肉精”饲喂动物或者销售饲喂“瘦肉精”动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行为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 可处最低1万元以上的罚款。

目前, 省畜牧兽医局已从饲料生产、养殖、出栏、贩运和屠宰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整治措施,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 严厉惩处。省畜牧兽医局要求, 全省广大养殖场 (户) 、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藏匿、不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发现有藏匿、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的, 立刻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经核实后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311-85888079

2.行政告知制度的法律价值 篇二

摘要:行政告知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它是立法者为了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不对称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是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行政告知制度;法律价值;权力制约;权利保障

收稿日期:2009-10-27

作者简介:方蕾(1977-),女,江苏苏州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研室讲师,苏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行政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行为相关信息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它既是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又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我国的行政告知制度作为沟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 (P. 154-156)中国几千年来官贵民贱、权力至高无上、专横武断的传统习惯以及强调命令服从的儒家法律文化思想,反映在行政执法领域,便是行政人员普遍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正当程序意识,行政权力在法定程序外运行,权力失控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防止行政权被滥用,就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而行政告知制度的确立正是基于这种理念,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告知制度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行政主体的程序意识,减少专横与随意

首先,行政告知要求公权力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陈述其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正确性意味着合情合理的,由好的理由所支持的可接受性。”[2] (P. 287)一项确定的理由必然支持一种确定的决定而不是相反的决定。如果理由是成立的,其所支持的决定就是理性的而不会是任意的。这就使行政主体不得不提供最低限度的理由以自圆其说,并藉以说服相对人,而不是恣意妄为,专横随意地实施行政行为。其次,告知制度要求体现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与最终行为的联系。这就使行政主体必须强化程序意识,根据程序中取得的证据和记录说明自己的推理过程,而不能以程序以外或记录中不存在的证据资料支持自己的结论。这样,公权力机关必须慎重考虑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和基本事实,找到支持其行为的合理合法的依据,从而使行政权力更加理性和正确地行使。也就是说告知制度不但要告知相对人确定的法律依据,还必须告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依据,表明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没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从这两个层面来看,行政告知制度能有效防止或减少行政权力的专横和随意性,体现了限制行政权力行使的功能价值。

(二)对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

“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他是如此危险,以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 (P. 189)行政告知制度就是立法者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的手段之一。通过行政告知制度,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之前或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的侵害。此外,通过对行政信息的知情,相对人即便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好地行使主张救济和赔偿的权利。这对于政府又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和督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仰仗于行政秘密而对相对人的权利滥加处分”。[4]这就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性事前监督与司法审查的事后监督并存,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供程序保障。

(三)限制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行为的一致性是限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同样的情况同等对待。如果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同,而行政行为却并不相同,不一致性就产生了,就导致对相对人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行政行为就难以为相对人所信服和接受。因此,“同样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推理过程,就应当推理出同样或类似的结论”。 [5]行政告知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公开行政过程,明示行政行为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从而使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以前行为的过程与理由,遵循同样的规则,作出符合一致性的行为。

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人格

行政告知制度的宪政法理基础是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地位的尊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自然延伸,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在告知制度中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可任意支配的客体,而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行政告知的过程首先反映了对个体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使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获得尊严感,强化对行政权力的信任,从而使最终的决定更易被程序参与人所理解和接受;其次,它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能力,使相对人的法律人格得以彰显。行政告知制度是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抗辩权为出发点的,它给当事人提供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程序性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对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告知制度体现的是法律自然公正的价值取向,是尊重相对人法律人格的必然选择。

(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民主权利

基于人民主权的原理,人民有依照宪法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而行使这一切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知情权是公民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人民知情”是“人民同意的”的逻辑前提,而告知制度实际维护的就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只有在充分知晓权力运作过程中每个环节信息的前提下,人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充分实现,人民才能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同时,一个行政行为经过告知程序,更容易被发现其瑕疵;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它不仅保障了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时也为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提供了基础。由对知情权的保护延伸出了对公民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寻求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尊重。离开了告知制度,离开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其它权利的获得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推进依法行政

“法制应该是一种良性之制、公平、民主之制,唯其如此才能使公民产生对法律的尊敬感”。[6]行政告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制的公平民主理念。它将保障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私人权益有机结合,明确了程序公正是实现法律公正、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模式,使相对人能平等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这必将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行政权的行使走上法治轨道。

(一)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法律之公平、正义精神是评价一种行政程序优劣的基本标准。”[7] 行政告知制度是行政程序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时,说明行政主体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援引,以及它们与最终决定的逻辑关系。行政告知制度还要求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阐明其享有的权利,以及具体救济措施。这就使行政相对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对同样或类似的个案作出自己的判断与预测,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在告知制度的作用下,行政权力在事先设定的轨道中和谐有序的运行,也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一种公正的确信感,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也因此得到广泛地发扬。

(二)倡导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中心主题就是建立阳光政府,而行政告知制度作为实现行政公开的基本形式之一,通过倡导公开透明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恰恰推动了阳光政府的建立。告知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明示事实与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有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告知的没有告知,该行政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就不具有法律执行力。这就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不仅能了解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能参与并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

(三)保障平等积极的行政参与

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一些行政目标,倘若缺少了相对人的同意、支持和参与很难圆满实现,然而“参与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已经知晓行政程序的发动,也就是说,参政的前提是知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使自己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得以显现。因此,及时地获得行政主体的告知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必要条件。行政告知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相对人在充分知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激发出平等积极的行政参与意识。通过告知制度,获得通知权的落实不仅保障了相对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积极参与行政活动,也保障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信息及时充分的交流,这是行政相对人能否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与行政主体良性互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M].谭久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4]陈海燕.行政知情权的理论基础[J].青年科学,2009,(7).

[5]王立勇.论正当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8,(2).

[6]朱熙勇.浅析正当程序的价值——从与法定程序比较的视野[J].法制与社会,2007,(3).

[7]潘海.论行政程序法中的教示制度[J].新余高专学报,2009,(14-3).

3.告知书 篇三

致各施工单位:

接黑水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老龄股)的通知,凡施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施工单位。请准备所做项目的相关资料在12月15日前完善,如资料不齐的施工方一律拒绝验收。

一、项目总结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小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我验收,自我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扶贫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自我验收情况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和 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言同时提交监理报告等技术支持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标准。

②项目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应归档资料的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③监理公司认为项目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监理报告。

④自我验收合格。

(2)人员组成: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扶贫等职能部门、各技术支持部门、项目实施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有关成员组成验收小组。

(3)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召开会议和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均唐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实施基本情况,项目档案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后续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验收结论,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字表。对于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县级扶贫部门应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未通过验收(含自我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和扶贫等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省级 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后1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项目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4)项目标识

凡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着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2、项目总结和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注重项目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评价机制运行效果,归纳对今后扶贫工作的启示。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埭乒专项彩票公益金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效益,引导社会各和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建设发展。

二、后续管理

基本原则

1、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自己管理;

2、其它项目依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后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续管理办法应包括管理职责、人员安排、后续管理的费用来源等内容。

后续移交手续(资料)请施工单位协助乡村完善。

监理单位:四川凯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4.安全告知书 篇四

公司:舶美船务

贵公司近期在上海水域环境保洁服务分公司进行施工作业,为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未了进一步做好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现将有关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保洁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加入泵船施工人员严禁饮酒,在外饮酒后4小时内不得进入泵船和进行施工作业;

3、临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人员溺水;

4、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随时备查;

6、动火作业必须申请报批,项目部安全员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作业;

7、经常清理施工现场,防止乱堆乱放,造成人员滑跌和绊倒;

8、每天施工结束后,做好收尾工作,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告知人: 签收人:

5.监督交底告知书 篇五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工程名称平阴县文鼎嘉苑住宅小区14#楼

建设单位 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平阴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2012年 12 月17日 星期 一 天气 阴 气温 ℃

单位工程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形象进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

一、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一)施工过程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并辅以必要的随机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注:桩基、复合地基、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为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其他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的确定由责任监督工程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二)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备案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有消防设计的工程)等有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到位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按照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任务;(2)建立健全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3)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应符合要求。

四、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验收记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不经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准使用。

(三)施工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四)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工程上的重要材料、构配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消除质量通病。

(六)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七)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在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

(八)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制度,参建各方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九)原材料应分类、分区堆放,标示明确。钢筋应分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半成品存放区,每一区域的钢筋应标示明确;混凝土搅拌区应当有配合比标志牌、经鉴定的计量装置;水泥存放应按规范要求设专门的水泥库。

(十)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自动控制温度、湿度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且温度、相对湿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亦可按要求将试块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养护。

(十一)桩基、地基质量检测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桩基、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检测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确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实施;

2、作为监督检测内容的工程桩基、复合地基(以水泥混凝土材料为承重载体的)高、低应变动力测试,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办理监督检测委托手续;

(十二)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注意事项有:

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及重要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可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纪录;

2、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评审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组织。

3、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测,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

4、在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管理,确保支护结构、周围建筑(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安全;

5、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十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我站《结构实体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文件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十四)依据《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2、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要求实施交货检验程序,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交货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入工程技术资料;

3、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其运输时间、坍落度等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严禁任意加水;

4、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必须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十五)钢结构工程质量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

1、对以下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1)按规定须复试的钢材;

(2)高强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4)

一、二级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2、应严格按规定对各类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收集整理齐全;

3、现场安装阶段的地脚螺栓预埋质量,高强螺栓连接质量,焊缝焊接质量,结构安装顺序和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度,防腐、防火涂料涂装质量等项目均应严格按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控制。

(十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贯彻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切实实现公共建筑节能50%、居住建筑节能65%的节能目标,节能工程设计、施工中的主要注意事项有:

1、外保温系统应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且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①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栏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②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③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4、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十七)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在竣工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具体验收内容及检验方法详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

(十八)依据《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可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具体要求如下:

1、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修:(1)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

(3)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4)电气、通信、消防等公共设备、设施;

(5)户门以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

(6)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器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2、住宅工程可初装修的项目及要求:

(1)户门以内(上条第五项规定的部位除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做至基底,刮腻子;

(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设临时安全防护措施;(3)户内门内、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但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4)室内轻质隔断及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修可不安装;(5)厨房设计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十九)按照《济南市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实施意见》(济建科字【2008】4号)文件精神,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要求是:

1、低层、多层住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要设计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暂不具备一体化应用条件的,设计与施工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后期的安装与使用;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

2、对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的技术和产品;

3、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主体分部工程完工后申报监督抽查时,以下项目亦应完成:

1、轻质隔墙安装;

2、不同墙体材料基体交接处的防裂措施;

3、内、外墙面的贴饼、冲筋;

4、暗配管、配电箱、接地装置、等电位连结、消防箱、预留、预埋等安装工作。(二十二)六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其底层排水均应单独排出;底层排水其垂直段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二十三)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搁板应设置护栏。空调搁板尺寸及护栏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空调搁板尺寸不宜小于600×800㎜,护栏的高度不宜小于600㎜。

2、空调穿墙预留洞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高外低,其坡度i≥0.1。当设计未注明时,空调穿墙预留洞直径宜为75㎜,客厅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00㎜,卧室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100㎜,预留洞距内横墙100㎜,内外均应设PVC套管,外侧PVC套管与外墙面结合处周圈应采用密封胶涂打严密。

3、冷凝水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宜采用直径为40㎜的PVC冷凝水管,每层预留洞处留45°斜三通接空调冷凝水管。

(二十四)根据《济南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智能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五)水暖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2、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3、室内给水管道末端配水点水嘴安装应有固定支架;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洗。

4、洗衣机地漏的选型及安装应使用直通式地漏加下装返水弯的做法,或者使用洗衣机专用地漏,不得简单使用地漏篦子与扣盅分隔的做法。所有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

5、洗脸盆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住宅和公建内为800㎜,幼儿园内为500㎜。

6、室外给水检查井及单位工程水表及总阀门应安装完毕,达到竣工条件;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高度应为排水管内径高度,宽度应为排水管内径宽度,下半部分为半圆,上半部分为垂直壁。

7、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设置原则应符合《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3.1.3、3.1.4、3.1.5、4.1.14的相关规定。

8、排水检查口、清扫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第5.2.6、5.2.7条的要求进行设置。

9、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二十六)电气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金属导管和线槽、设备外露导体、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2、插座的接线及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各回路绝缘电阻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4、各漏电保护器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的总等电位联结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规范、标准图《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设计图纸的要求。卫生间内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6、总配电盘及单元配电盘内元器件设置及接线、布线应符合规范及设计图纸规定。

住宅工程的总电源开关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PE母排、N母排布置合理,压线紧密牢固;盘内布线整齐美观,编号齐全,按设计要求的保护方式接线正确。

7、室外电缆井及井内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采用的井盖标识正确,防水效果好。井内应安装固定电缆用的金属支托架;金属电缆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井底应有渗水措施。

8、屋面避雷网应顺直,安装应牢固,焊口应饱满,不得有夹渣、咬肉、结瘤等。凸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应与避雷网可靠焊接。支架间距1米,转角处为0.5米。焊口的搭焊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铸铁透气管的防雷保护可采用避雷针,高出管端20厘米。

9、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二十七)空调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要求;

2、风管制作、安装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符合规范;

3、风管及空调水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规定;

4、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5、保温、绝热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到位,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冷桥处理符合规范规定;

6、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8、节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表11.2.11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智能建筑工程:

1、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网上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3、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4、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有验收记录;

5、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重要内容。(二十九)暖、卫管材安装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给水管材用复合管或塑料管的,应按验收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卫生检验报告,并提供山东省或济南市

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外地厂家的产品,应当在山东省或济南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在检测报告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检测的各项指标均应合格。(三十)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并应达到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监督措施

监督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观感检查、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

(一)对于工程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签发《建筑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建筑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人员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进行处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报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将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五)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条件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形式、验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

六、未尽事宜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人员:

6.告知书制度 篇六

学界内普遍认为,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起源于1766年Mansfield法官对Carter v.Boehm一案的判决。Mansfield法官在对本案的判决中指出:“用于计算保险事故发生机率的具体事实,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存在于被保险人的知识之中, 保险人为评估风险, 大多数信息的获取均依靠于被保险人对这些事实的告知, 并信赖被保险人进行的如实陈述。即使因为过失而造成的信息隐瞒行为, 依然会导致保险人实际承担的风险和合同签订时所预期要承担的风险不同, 因而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该观点后来被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以下简称MIA1906) 所采纳, 鉴于MIA1906在保险法学界内的标志性地位, 该义务也随之得到了极致推广。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中, 《海商法》的第十二章第222条第一款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前, 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没有询问的, 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根据该条款, 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具体含义的分析可细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为“合同订立前”, 也就是说该义务是一项前合同义务 (又称先合同义务) 。第二,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内容是“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第三,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重要情况, 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所谓如实告知, 是指被保险人不得故意对有关重要情况的信息进行隐瞒、误导和错误陈述, 或出于非故意造成了相关信息的遗漏、偏差, 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和影响保险人对合同风险的正常判断。第四, 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若未主动询问被保险人, 则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中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 履行主体方面

中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为被保险人, 而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为投保人。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时常会出现为他人利益投保并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情况, 如船舶抵押人将抵押权人列为保险单的共同被保险人;光船租赁人为船东的利益共同投保等, 这就造成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 此时的投保人是否同样负有告知义务或负有何种告知义务, 存在着较大争议, 为司法实践带来了相当程度的困难。因此, 将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限于被保险人可能存在履行主体的缺失问题。

(二) 告知范围方面

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险标的的认知能力大体相同,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规均规定告知内容的范围为有限告知, 其表现形式通常为“询问告知”;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由于海上保险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涉外性, 双方当事人很难处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状态, 因此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试图通过合理的最大化告知内容范围, 即“无限告知义务”, 来填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沟壑。

中国《海商法》将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法规中提及的“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和“重要情况”是明确告知范围界限的关键所在, 但立法却并未对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进而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

(三)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

从中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了解到, 虽然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被保险人故意和非故意情况违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后果, 然而根据民法理论, 过失则可进一步细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一直是自罗马法以来被广为采纳的原则, 也是英美法中广为流传的法谚, 一般认为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 其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已达到极致, 从而与故意违反的心态已相差无几, 在法律上应受到的谴责程度也理应与故意一致, 因此应当将重大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善意适用的范围之外, 即视为与故意违反的情况等同。而中国海商法将非故意情况下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等同对待, 则显得欠妥。

三、中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履行主体的完善

如前所述, 中国《保险法》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投保人和保险人, 而在中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中, 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却分别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没有投保人的相关概念。这一现状造成了合同当事人的混乱。因此, 笔者认为, 可以通过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引入投保人的概念, 将其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并使之承担告知义务来解决该问题。这样既能够统一普通法与特殊法的适用关系, 又避免了《海商法》中因缺少投保人概念所导致的法规适用问题。

(二) 告知范围的完善

中国海商法告知义务制度中, 关于“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和“重要情况”未予进一步的说明, 使得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对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主观标准的推定, 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相关保险合同订立前, 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以下一切事实: (1) 投保人所知道的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款承保有关的事实;或 (2) 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该知道的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款承保有关的事实”。该标准在确立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广泛认可, 笔者认为可参考作为中国告知义务的主观标准。

而在“重要情况”这一客观标准的认定方面, 依据中国《海商法》中的规定, “重要情况”的标准仅限于“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 其中“影响”一词所指为何种程度的影响, 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著名的C.T.I.案中, 一审法官Loyd在判决中指出, 只有当一个情况会使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产生决定性影响时, 才可认为是重要情况。这便是著名的“决定性影响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将无限的告知范围进一步缩小, 试图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找到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

笔者认为, 中国《海商法》宜采用“决定性影响标准”作为告知范围的客观标准, 一方面, 该标准能够防止保险人利用告知义务进行技巧性抗辩;另一方面也可适当改善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相对苛刻的现状, 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符合海上保险的相关立法趋势。

(三) 违反义务法律后果的完善

如前所述, 目前中国《海商法》对于违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关条款中, 存在着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同等对待的问题。

而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对于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自当遵照民法, 进行区别对待, 目前否定排除的界定方式, 使得重大过失被归结为非故意的情况, 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显然不利的。因而笔者认为, 相关法规应当采取正面肯定的方式, 明确重大过失违反等同于故意违反, 以防止该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 具体条款的修改可参照日本商法第六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时, 投保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告知重要事实, 或对重要事项不实告知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 保险人已知该事实, 或由于过失不知的, 则不在此限。”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 海运事业蓬勃开展, 旧有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已经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海运业务的需求, 而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也存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本文在简要概述海上保险义务的基础上, 分析了中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缺陷所在, 并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笔者深深期待中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日趋完善, 为中国海事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宏伟目标进一步推向前进。

摘要:海上保险制度是现代海事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告知义务制度则又是海上保险法制的重要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 有关该义务相关法律制度的阶段性和局限性也逐渐突显, 中国相关立法规定尚待完善, 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同时学界内对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旧有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渐渐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在简要介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基础上, 分析中国相关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决定性影响,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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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书制度 篇七

行政审批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监管与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一直致力于实现建成“行政效率最高、透明度最高、收费最少”的“两高一少”行政区目标,市委、市政府领导也屡次提出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着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批后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背 景

近几年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针对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开展大刀阔斧的深化改革和创新试点,从逐批分次的大规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到行政审批专项评审评估的清理,从试点推行网上无纸化审批,到通过编制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标准化审批。

随着对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不断深化,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明确了所承担的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职能;理清了行政审批材料和专项评估评审材料范围,取消了一批原需提交材料,通过行政履职的方式完成审查,无论从经济负担和申请程序上都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筹建了一门式受理服务大厅,完成受理窗口的标准化、便民化建设,启动依法行政手册、办事指南等告知性文件材料的编印,不断从提升办事便捷度与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改进。

2012年,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明确了采用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行政审批的具体要求。所谓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简单来说,只要申请人签订了“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当场就发给许可证(照),但审批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必须对被审批人是否符合其承诺内容进行检查,把工作转移到事后监管上,其特点是“先上车,后买票”,能够有效缓解审批排队、“重审批、轻监管”等弊病。

长期以来,较之于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无线电管理领域更多关注于频率台站设置的事前审批。在无线电管理领域内探索实施告知承诺,是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实施频率台站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尝试。

成 因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经充分调研论证,市无线电管理局从2013年伊始就提出了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推行公用频率对讲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制度的设想。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共有2500多家,分布在各个行政区域,企业规模不尽相同,无线电通信需求也大小不一,大型物业企业项目遍布全市,其无线电对讲机设备可能成百上千,而微型物业企业最少只需2台对讲机设备就能实现管理目标。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设置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时是瞒报漏报的,如某大型物业服务企业在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数据库中显示的申请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设备只有80台,但在年度设备定检工作中却发现有500多台对讲机设备,对于诚信至上的大型企业亦是如此,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可见一斑了。

究其成因,在原先的公用频率对讲机设置申请程序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除了需要填写提交2张专业技术资料表之外,还需要进行设备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并缴纳100元/台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这其中就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对讲机的工作人员往往不熟悉无线电通信相关技术,在填表时遇到专业技术性较强时,或者瞎填一气、或者干脆留白,导致了台站数据库缺项或数据明显错误,不利于支撑整个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建设;二是在设备检测环节,虽然是免费检测,但是行政相对人常常将100元/台的频率占用费误认为设备检测费,导致了不必要的误解;三是随着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越来越高,现代物业管理的区域间、工种间的快速反应要求也不断提升,对讲机承载的无线通信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并没有无线电通信这一类别的列支,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即使为数不多的100元/台频率占用费也觉得无从列支。据查,在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数据库中,申请设置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的数量仅为4100余台,分摊到每家物业服务企业只有1.6台,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对讲机设备数量真实“家底”的不掌握,这就对职能部门后续监管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如世博期间,就曾经发生过某小区物业不当使用对讲机干扰了军用频率的重大事件。

举 措

为了将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设备纳入监管,同时也减轻企业负担,做好服务,市无线电管理局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物业服务行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工作部署,将从2013年8月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在本次推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制度中,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提出了以下创新举措:首先,化繁为简,将原先需要提交的专业技术资料表调整浓缩为一张表式,方便行政相对人填写申请材料;其次,化整为零,取消了公用频率对讲机在设置初始的集中检测环节,取而代之以告知承诺之后2个月内对批次对讲机进行抽检,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首次检测后擅自改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缩减成本,对于原先100元/台的频率占用费给予免除,大大减少了物业服务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运行成本。也就是说,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需要设置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的,除了设备购置费之外,将实现行政审批申请“零成本”。

通过上述做法,上海市物业服务行业无线电管理将实现重大改观: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的情况将有望得到明显改善,电磁环境秩序得到改良;由于行政程序便捷,行政费用免单,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用频率对讲机设备预计将有90%以上纳入监管;管理效率将得到极大提高,借助行业管理,全力营造一个倡导自律、监管落地的氛围。

启 示

告知承诺的推进需要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在物业服务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告知承诺事项中,市无线电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及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使得该项告知承诺实现了管理对象的全覆盖、管理流程的全透明。尤其是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告知承诺方案设计、频率使用管理规定以及组织实施步骤等方面充分参与,并组织会员单位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意见,使得告知承诺方案更能集中体现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意志,增强了方案的可操作性,提升了覆盖面。

告知承诺的推进需要试点突破,稳步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尤其是频率管理和台站管理专业性强、行业应用广的特点,决定了无线电管理告知承诺工作不能“一哄而上”,搞“一刀切”,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上海市总体电磁环境的安全。选择社会受众面广、专业难度较低、频率资源可控的物业服务行业试点先行,一方面化解了长期以来由于相关企业无序用频导致的电磁环境恶化的矛盾,另一方面通过专项频率资源使用方案的顶层设计,为物业服务企业广泛采用无线电技术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告知承诺的推进需要强化批后监管作为保障。告知承诺决不是一放了之,告知承诺制度下的无线电全生命周期管理更加需要强化批后监管,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度的基本前提就是建立并强化全新的批后监管模式。要建立以行政许可事项为导向的批后监管制度性设计,做到“一许可一安排”;要完善以行业为导向的批后监管策略,针对不同行业实施不同的策略建议;要倡导以诚信为导向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告知承诺相对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免检的“白名单”制度。

8.财富装修告知书 篇八

尊敬的各位业主及装修负责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物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您对世纪半岛·财富广场栋单元号房的装修马上进行,为了今后物管的工作能正常顺利开展,使各位业主装修入住后能住得安心、舒心、省心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请业主或装修负责人在填〈装修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对以下室内项目自行进行测试,测试完后将〈室内项目测试表〉交给物管后领取〈装修通知书〉,测试如有问题请及时通知物管。装修时请参照以下建议进行施工。若开始装修后或因装修引发的问题由业主和装修负责人自行负责。

测试项目:1、2、3、4、5、6、给水(给管道打压,看有无漏水迹象;拆开每个堵头看出水是否正常)排水(测试每个地漏及下水管道是否通畅)防水层(对有防水层的地方进行闭水实验,看有无渗水)强电(测试每个插座,灯头是否有电)弱电(测试线路是否有短路及断路现象)门窗、玻璃(看有无变形、破损、开启是否灵活)

建议:

1、2、室内可视对讲线路不得改动,可视对讲挂板不得丢失; 吊顶和包管时有检查口的地方必须预留检修口。

3、卫生间管道井检查口尽量预留大一点

签收记录:

世纪半岛·财富广场

业主:经办人:

装修负责人:日期:

9.施工安全告知书 篇九

为使在校进行风貌改造施工的每位员工知安全,懂安全、会安全,自觉遵守各类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相互监督,避免事故发生,特发出书面安全告知。要求项目施工方切实做好如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施工方必需配置专职安全主管,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事务;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符合国标的安全帽,扣牢帽扣,脚穿工作鞋,身穿工作服;

3、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活动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

4、在显眼处设立安全警示语;

5、施工所需材料需有序堆放,不得影响学生上放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开展各类活动;

6、如有易燃易爆物品,需远离学校区域存放,并按安全规范要求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在学生通道架设高空作业架时,必须设置好安全防护栏杆;

8、施工方必须确保全程施工安全,若有安全事故发生,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所有安全责任,与学校无关。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学校与施工方各执一份,上报一份至苍龙小学备案。

单位签章:

施工方签章:

10.安全责任告知书 篇十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的原则,制定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告知书。内容如下:

1、实习来回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实习基地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3、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单位、岗位的一切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4、在野外实习期间,应特别注意防滑、防摔、防虫蛇伤害等;不得涉足悬崖峭壁、不良地质地段、树木草木茂密处等危险性较大或情况不明的地方;不得随意嬉戏。凡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5、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所在单位、岗位,违者系将部追究其违纪责任;凡逃避实习擅自回家或不参加实习擅自在社会游荡或从事其它活动,由此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改换实习单位者,如发生安全事故,学生本人负责。

7、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到海、江、河、湖、塘等处洗澡、游泳。凡擅自下水洗澡、游泳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8、实习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凡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擅入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或因从事不健康活动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与治安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系部将按纪律规定进行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在必要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责任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系部、实习学生各执一份

道路工程系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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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道路工程系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的原则,制定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告知书。内容如下:

1、实习来回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实习基地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3、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单位、岗位的一切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4、在野外实习期间,应特别注意防滑、防摔、防虫蛇伤害等;不得涉足悬崖峭壁、不良地质地段、树木草木茂密处等危险性较大或情况不明的地方;不得随意嬉戏。凡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5、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所在单位、岗位,违者系将部追究其违纪责任;凡逃避实习擅自回家或不参加实习擅自在社会游荡或从事其它活动,由此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改换实习单位者,如发生安全事故,学生本人负责。

7、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到海、江、河、湖、塘等处洗澡、游泳。凡擅自下水洗澡、游泳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8、实习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凡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擅入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或因从事不健康活动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与治安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系部将按纪律规定进行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在必要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责任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系部、实习学生各执一份

道路工程系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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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声明: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领会,愿意在实习中自觉遵守。

学生(签名):

11.住院病人告知书 篇十一

住院病人告知书

病员同志们,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使您能得到及时满意的医疗服务,现将住院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我们的科主任是***,我们病区的护士长是***,您的床位医师***,您的责任护士是***,如果您有什么困难或需要,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尽力帮助您解决。

2、诊疗中我们将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住院期间,您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保自费项目等享有知情权。

4、我院严禁私自收费,或介绍您到外院做各种检查、取药、住院。

5、给您做好各种诊治是我们的职责,谢绝收取您的礼金和物品。

6、为了使您得到满意的服务,您住院时可以选择治疗组。

7、我院实行包伙制,每日三餐送到病房,开水每日三次送至病房,餐具及一般生活用品请您自备,水瓶、网套、便盆(壶)可交押金领取,出院后如数退回。为了保持病区环境和床单整洁,我们将每周为您更换床单一次,若遇特殊需要可随时更换,不必要的物品请您及时带回。

8、我院的探视时间为下午2:30至8:00,请您告诉您的亲友不要在非探视时间来探视。

9、为了给您提供一个安静、整洁的休养环境,陪护需在护士站办理陪护证,陪护人数根据病情而定,我院查房时间为上午8:00至10:00,请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10、住院期间请您不要擅自离开病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请您向床位医生递交请假条,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并按时返回。如果您擅自离开病区医院将无法对您看护,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11、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您自觉维护病区卫生,请不要在病区内吸烟;不要随地吐痰;不要乱扔杂物、果皮;不要将垃圾、污水倒至窗外;不要在病区内大声喧哗。电视机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晚上9:00后请熄灯就寝。

12、为了您的财产安全,请您保管好所佩带的物品,请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病区,现金请交至医院会计室或存入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13、病房内配置的各种设施,如床头传呼、电话、电视等请您爱护使用,请不要乱开、乱拧,如不清楚请向工作人员咨询。为保证病房空调的效果,打开空调后请您及时关闭窗户。

14、为了不影响您的住院治疗,请及时交足住院费用,如果您对住院费有疑问请到护士站帮助您查询,或者到出入院管理科查询。出院前请您仔细查看您的住院清单,并将未用的药品或没有做的检查款退清,没有疑问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服务电话:

急救中心:0552-3064999,门诊部:0552-3064590-2343,急诊部:0552-3067224,治疗中心:0552-3064590-2360,医务科:0552-3064590-2211,护理部:0552-3064590-2208。

医院地址:**市长淮路287号

**医学院附属医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

12.车辆报废告知书 篇十二

七星公司依照该车《道路运输许可证》中注明的日期及《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您车的旅客运输类经营权已临近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营运汽车类强制报废条款规定,该车经营权截止日期和强制报废日期应为2008年注册日期的同时,即该车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标明的车辆注册日期当日零时后即为该车报废之时,七星公司在履行交通主管部门既定报废手续流程工作中,对您下达涉及到你的须知和履行事宜,请认真执行并在约定期限内配合七星公司做好以下工作,具体要求详情如下:

一、自2015年_____月____日零时起,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你与七星公司签订的该车《出租汽车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和你的《劳务用工合同》将自动解除废止,详细留存你的电话号码,便于七星公司开展协调和下派具体工作,法定报废日期后,公司与你和你的担保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各自“责、权、利、义”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再累述;

二、请在法定报废日期前将该车所属真实有效完整的计价器全套设备、车顶灯、《营运证》正副本、《行车证》正副本、车辆牌照交回七星公司,其中车载LED屏和终端接收主机、GPS设备中的摄像头、收音麦、微型显示器、服务评价器、DVR影像记录盒和终端主机将由安装维护企业登记收回,如上交的设备和证件存在伪造作假、涂改、替换、损坏瞒报、以次充好等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若该车在法定报废日期后仍然继续从事营运工作或延期超七日拒不配合履行报废手续,可直接定性为非法营运和严重合同违约,交通主管部门和七星公司将按具体规定予以上限处罚并滞留车辆,情节恶劣或将废除你的一切涉车权益,停止油料补助申报;

三、须在报废既定日期前将该车所有交通违法记录和行政违法记录清除完毕,补交相应处罚款项,不得瞒报,遗漏;

四、须在报废既定日期前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或解决涉及该车的对外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五、如政府发放油料补助,经营者须凭有效证件前往交通局指定地点核验、签领,若经营者接到通知后,由于自身原因,主观故意不按规定时间段领取油补款,我公司将按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要求,将油补款全额返还上级主管机关或财政部门;

六、上述涉及到该车报废手续的相关告知请详细阅读理解,交办的工作务必严格按要求履行责任、义务,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照标准完成指令工作,不得推诿、敷衍、延误,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0459-6179770或前往七星公司协商解决。

通知书签收确认: ____________(捺印)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

大庆七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3.提存公证告知书 篇十三

公证当事人:

请您仔细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疑义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果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如果没有疑问或疑义,请在本告知书右下方签字确认。

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申请办理的公证属提存公证。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法第 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经过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公证档案。

公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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