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许可流程(精选3篇)
1.夜间施工许可流程 篇一
建设工程报建
一、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02〕164号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报建。
二、程序
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报建表,办理报建。
三、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报建表(一式五份)
2、发改委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清欠办证明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9号公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2、2000年7月30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收费审批卡》,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三、申报材料
1、经建设局勘察设计处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2、审图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一套
3、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光盘一套
6、全套的施工图一套(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备案表)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施工图抗震审查备案
一、依据
1、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日经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由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抗震 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建筑、结构变更说明)
2、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
5、技术性审查报告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施工、监理招标
一、依据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程序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已列入中央或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
4、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取得合法金融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5、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包括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7、招标单位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办理自行招标手续;不具备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8、施工单位的拖欠证明(清欠办)
四、时限
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短于三个工作日;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书面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5、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一、依据
1、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二、程序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和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环境卫生责任书》
三、申报材料
1、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
2、环境卫生责任书(一式两份)
3、建筑垃圾清运协议(由清运处办理)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第13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2000年12月6日)第一部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2003年8月5日发布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式四份),并持其它相关材料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报材料
1、需提交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栋楼一式四份)
2、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复印件)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施工、监理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报告(复印件)
6、施工单位人员、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见证取样员(复印件)
四、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三日内办结。
办理监理备案手续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日)冀建市〔2002〕448号第一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⒊绦?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合格的在监理合同封面盖章,留存一份备案,并在总监、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原件附页中登记并签字。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五份)
2、监理合同(原件)
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河北省总监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5、河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6、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附: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93号。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1号。
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冀建法[2004]428号。
二、程序
1、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保定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领取相应表格,资料审查通过,现场堪验合格后办理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网情况
6、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
8、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9、施工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
10、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五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8月1日施行)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二、程序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2、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原件、留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3)
7、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
8、安监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9、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留复印件)
10、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保函(原件)
11、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原件)
12、商混协议(复印件)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两份)
14、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15、清欠办证明
16、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记录(两份)
四、时限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2.办理施工许可证流程、资料 篇二
流程:建筑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
建筑安全监督登记
申报材料(书面材料):
1、安全报备表(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填写,有关单位审核)。
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特殊工种证件及复印件(包括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电梯工、升降机司机等,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模板、脚手架、卸料平台、井字架(塔吊)安装与拆卸、施工用电、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等专项工程计算书;
4、脚手架专业搭设公司分包合同;
5、意外伤害保险单(核验原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申报材料(书面材料):
1、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地质勘察和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有审查报告书编号的施工图纸和勘察资料;
7、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它技术人员名单;
8、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机构设立文件和成员名单,成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立文件和成员名单,成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
3、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4、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
5、各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
7、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
8、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9、总平面图及安全监督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下申报材料(书面材料),未备注份数的,请都准备两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施工现场能否满足施工企业进场施工需要的意见,需要拆迁的工程要提供拆迁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备案表;
6、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使用及文明施工等内容);
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安全措施备案和应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8、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叁份(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
10、在核发证件前,业主应按规定提交已预存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和定额测定费缴纳凭证;
11、安全施工措备案。
12、计生齐抓共管责任书(一式三份)。
3.夜间施工许可流程 篇三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的凭证复印件;
(2)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消防工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验收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十)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以下信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962 4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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