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

2024-09-29

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共6篇)

1.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 篇一

用人单位(甲方):员工(乙方):

名称:姓名: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性别:

联系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乙方试用期届满前,甲方或乙方未解除本合同的,则在试用期届满时,自动转入正式聘用期。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工种、其他普工)会计。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见乙方从事具体工作的岗位职责规定。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或甲方现有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乙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在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形下,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其具体工作岗位。

(五)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约定: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乙方提出加班申请经甲方核准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应超过三小时,但因乙方提出加班申请,在保证工作安全的情形下,加班时间可不受每日不应超过三小时的限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3、乙方确认:

自愿将除法定节假日之外/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即累计计入乙方可调休的休假时间(将在《工资单》中列明“积假”)。具体调休办法按《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自延长工作时间所在月起三个月内,甲方无法安排乙方调休的,除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累计调休外,或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安排调休的,甲方应在自延长工作时间所在月起第四个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发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工资均为税前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月工资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等);试用期满月工资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等)。

2、其他形式:月计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效益工资+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如有)等(月基本工资标准为乙方当月出全勤并完成一定基本工作量所获取的工资。

(二)甲方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三)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日按乙方月基本工资除以21.75计算,并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xxxxxxxxxxx公司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计发。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每年免费安排乙方健康检查

次。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须协助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必要的证件、文件等,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每月直接自乙方工资中扣取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及结合《东莞市广业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病伤假工资;甲方未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的,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须遵守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的规章制度,由乙方签阅方式或甲方在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工作期间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包括临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临时分派乙方工作任务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xxxxxxxxx限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检查、考核和奖惩结果将以《通告》的形式在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签阅,乙方拒不签阅的,视为送达给乙方。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五)乙方应当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甲方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及甲方为履行合同义务对第三方负有的保密责任中所指向的保密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该等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另行要求乙方签订《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书》。

八、本合同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将文件以递交乙方签阅的方式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x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3、乙方工作中严重失职,酿成责任事故,或损坏甲方的财产(含代为第三方加工、存储、运输等的财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1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4、乙方存在营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物等其他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或给甲方声誉、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约定的;

7、乙方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未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经乙方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书的(适用已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照本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金、补偿金。依照本条其它条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符合发放经济补偿法定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正式聘用期一个月的月基本工资计元,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存在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情形的,甲方除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甲方应予以补偿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代通知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1)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因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导致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生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壹拾万元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另行赔偿甲方超过违约金的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全额赔偿,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资中扣减,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

十一、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甲、乙双方未能在本合同期届满前续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即在合同期届满时终止。

(三)本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结算工资等事宜。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所有的书面通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交对方签阅,对方拒不签阅的,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或公告送达。其中,甲方向乙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也可采取在甲方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乙方送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指印):

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2.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 篇二

一、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政策解析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健康发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的多方合法权益的需要。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在:“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用工的岗位范围”、“薪酬分配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占量比例”等四个方面。第一,提高劳务派遣行业门槛,实行行政许可,加大惩罚力度。对这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进行限制,将设置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淘汰或合并重组,从而保证市场上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正规性,为规范用工提供先期保障。第二,对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三性”要求具体化。进一步确定了用工的岗位范围,指出:应以劳动合同工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作为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且必须具备“三性”原则:即“临时性”(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非主营岗位)和“替代性”(合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岗等)。第三,进一步确定“同工同酬”的含义及要求。对两种用工形式上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同类岗位中,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编职工应按照相同的劳动报酬实施分配;不同类岗位中,要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被派遣劳动者确定待遇。第四,提出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和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当前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存在的问题

(1)人岗匹配度较低。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学历结构、专业分布来看,现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足用工总数的40%,专业分布也五花八门,学历层次低、专业不对口、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成为人岗匹配度低下的重要内因。从外因来看,主要是招聘程序的不规范,存在整体的招聘需求预测、定岗定员分析、岗位类别划分、岗位职责编制等环节缺失或者走过场等问题。各单位和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匆匆招人,招来即用,这样就导致了人力资源配置错位和资源浪费,出现岗位适任度低下,人力资源优化不充分等问题。

(2)用工形式不规范。现有社会化用工形式主要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直签合同三种,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占到用工总数的68%,部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直签合同用工人员同岗位工作,甚至有的还从事着主营业务岗位或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责,突破了《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承担“三性岗位”的限定。

(3)工资福利水平较低。长江航道局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自筹资金,因为创收渠道有限,自筹资金总量较低,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仅为在编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40%;此外,社会保障中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也不足10%。虽然,事业单位较为宽松和稳定的工作环境给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带来了较高的社会优越感,但与在编职工相比较,其综合待遇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极大地影响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上缺乏激励机制和统一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造成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粗放,呈现出队伍不稳定。同在编职工一样,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由于管理不规范,需要遵守哪些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均没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认识仅限于对社会公德的理解。由于没有制度的管束,更没有工作绩效的考核,他们在工作中只求顺利完成各自的任务,很少会去考虑技术革新,从而被动工作,工作效率较为低下。

(5)职工归属感低下。由于用工关系较为特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不属于编制内职工,不与单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对单位的归属感。应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将派遣用工作为暂时性的过渡,一旦找到合适的工作,多数都会选择离职。同时,因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一般从事替代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成就感也较低,再加上因为体质机制的限制,工会组织也没有将他们纳入管理范畴,使这类职工感觉不到单位的关爱,极大的降低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归属感,以至于流失率居高不下。

2、存在的风险

《修正案》颁布实施后,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和稳定风险剧增。

(1)法律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合法性的风险,部分岗位不适合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二是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合法性的风险,现有用工比例已达到用工总量的12%;三是“同工同酬”的法律风险,一些从事主营业务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收入水平还远低于同岗位直签合同用工人员或在编职工平均收入。

(2)稳定风险。首先,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直签合同的诉求增加;其次,在主营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同工同酬”的诉求与日俱增;最后,由于多数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并不规范,签订的派遣合同中存在工资收入、福利保障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关劳动争议处理不好将会引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风险较大,亟待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以平衡各方面合理诉求,降低用工风险,确保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管理对策

1、科学定编定岗

科学定编定岗是解决劳务派遣用工问题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解决“同工同酬”问题,降低用工风险的一个关键。主要内容应包括:科学界定“三性岗位”,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工作规范,推动制定劳动定额等。应在全面清理规范现有岗位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进行再设置,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辅助性岗位,并将辅助性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等方面与主营岗位严格区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明确和公开。

2、畅通资金来源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实现和谐用工关系的主要基础,主要方式包括加强经济创收和争取财政经费两条路径。加强经济创收,是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绩效高低与创收多少相挂钩的分配制度,产生经济创收的原动力;争取财政经费,即要解析宏观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地方的财政经费支持,不断完善财税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等。

3、严格招聘程序

即参照事业在编职工招聘要求,分类制定相关岗位招聘标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招聘管理程序,逐步提高进人质量。一是要严格计划审批,通过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劳务派遣总体规模,规范用工行为;二是要明确招聘主体,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开展有关招聘工作;三是要严格招聘条件,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对报名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四是要及时签订协议合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4、完善分配机制

收入分配问题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核心问题,解决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稳定。首先是要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减少编制内外差距,促进内部公平。劳务派遣人员收入结构可以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可以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薪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将人员基本工资与工作资历、学历等挂钩,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实行基本工资的正常调整;效益工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人员绩效奖金与考核情况相挂钩。其次是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劳务派遣人员的诉求通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考察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多个方面内容,实现同工作质量同工作报酬,为效益工资发放提供依据。

5、保障基本权益

即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会、培训教育和劳动保护权益等。在工会权益方面,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培训教育方面,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对新上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岗位技能(术)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在劳动保护方面,应使劳务派遣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其所在岗位执行与同工种(或同类岗位)人员一样的劳动作息时间,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等。

6、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用人单位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或者约定,当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违约导致用工单位被牵连承担责任时的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要督促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使用国家规范合同范本,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要求等作出明确约定。

7、强化日常管理

从社会上劳动争议案例可以看出,很多用人单位因为日常人事管理程序不规范,造成争议过程中处于被动。因此,有必要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进行强化,即制订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规定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同时规范人事管理的基础台账,如:职工名册、考核表、考勤表、工资单等,妥善保存人事信息,完善档案材料等,以备查阅。

摘要:劳务派遣因其用工成本较低的特点,广受事业单位青睐,但随着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由此产生的用工风险陡增,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以国家部属特大型事业单位为例,在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就当前存在的用工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管理对策。

3.单位用工合同 篇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用工合同范文三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作为合同期限:

(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 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聘为 职务。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地变更合同中的有关约定。

(二) 岗位职责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公示,用以确定乙方的岗位纪律。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乙方的岗位报酬标准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乙方工作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调整工资、奖励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发放,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乙方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公(工)非因公(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乙方。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五)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群团组织权利。

(六)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因裁减机构或调整工作任务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六)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乙方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七)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共同约定下列合同终止条件: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的事实聘用关系,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不得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经允许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60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4.北京市单位用工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__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属文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大象法律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属文件包括:。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

鉴证员

5.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 篇五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乃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进程,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多的义务,这就使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劳动纠纷急剧涌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很可能在劳动纠纷中失去主动权,面临不利局面。因此,《劳动合同法》甚至被代表资方的声音称为“善意的恶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三法一条例,虽然较大地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但是如果严格遵守并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弹性较大的条款,规范用工,建立、完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就能够有效避免劳资矛盾,促进企业高效、有序的运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试用期阶段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

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以上劳动者入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

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二、劳动者履职阶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阶段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有:因忽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或书面劳动合同过于简略,对许多重要条款如试用期、薪酬水平、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等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违法,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地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较大的风险等。

针对以上劳动者入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将其解聘;

2、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组织学习劳动者手册尤其是其中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保存入职培训的内容安排记录、劳动者参加入职培训的签到记录以及劳动者领取劳动者手册的记录;

5、劳动者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需要保留有关劳动者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经公示等书面证明材料;

6、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守秘密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两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对劳动者则没有约束力;

9、除上述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情形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0、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最好可以明确用人单位有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权利,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所作的安排。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就各岗位职责以及调岗、换岗等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11、对入职人员进行体检,并妥善保存体检报告。

三、劳动者离职阶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阶段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有: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法定的程序,可能导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保存劳动者的辞职文件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导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未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合法请求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法得到支持等。

针对以上劳动者离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在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需注意保管有关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

2、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职文书;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尽可能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发现因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及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5、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产生劳动争议的,尽可能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善后事宜,以有效控制损失;

6、出现劳动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需依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在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注意回收公司的资料及文书,尤其是授权文书;

8、在劳动者离职时,应与其结清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6.单位用工合同样本免费 篇六

劳务派遣型企业与用工单位

劳务合作协议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甲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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