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精选12篇)
1.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篇一
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XX年12月14日,世界银行经济学家Louise Fox 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了题为“养老金制度创新:世界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摘要如下:
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了《避免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书中指出,有四个因素造成了当时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窘境。一是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这主要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高出生率造成的。二是随着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人类老年所需的养老金也逐渐增加。三是越来越多的人较早离开了工作岗位。四是某些国家为了避免高通货膨胀,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这些因素都使得实施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养老保险债务缺口。世界银行建议这些国家从现收现付制度逐渐转变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构成:一是传统的现收现付体系,养老金的支付根据劳动者某几个年份的工资而定。二是基金制的个人账户,这是需要政府强制执行的,也就是劳动者每个月需要把他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的账户,养老金的支付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资金的总量和预期的生存时间。三是个人的储蓄。
当时,许多国家确实都在采取这一混合的多支柱的体系。而且出于刺激劳动者积极性的考虑,都在向朝贡献确定(defined contribution)的养老制度方向改革,也就是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依赖于工作生涯中投资于养老保险的资金总量和预期的生存时间。为什么这些国家不从一个福利确定的(defined benefit)的现收现付制度直接转变为贡献确定的养老制度?主要是转型成本太高,如果完全变为一个纯粹的贡献确定的养老制度,当前这一代不得不要把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由于政府养老保险债务总量已经很大,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只有由当代人支付,这就会极大地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大都是有两种并行的体系,新的劳动者被要求加入新的养老体系,而当前的劳动者可以在旧体系和新体系之间做出一个选择。下面就逐一地分析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大都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改革前大都是现收现付制度。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引入个人帐户体系,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的政府建议劳动者从旧的体系中退出来,加入到个人帐户体系中。二是减少政府的养老保险债务,改变养老金支付的计算公式,例如在价格指数方面的调整。三是加强养老金与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关联性。对于欧洲和中亚的转型国家,在改革中存在一些自身不可避免的问题:存在大的利益集团,高的隐性养老保险债务、低的退休年龄和不完善的政府管理基金体系。因此这些国家仍没有采取基金制的操作办法,只是通过立法提高了退休年龄和逐渐地减少特权群体。拉丁国家中有几个国家采取了单一的个人帐户体系,智利是一个先例。智利政府动用很大财力,形成现有工人的个人账户体系。对于退休工人,则由国家发行国债进行支付,这些国债将会分摊给未来的几代人。除此以外,为了保证低收入水平退休工人的生活,政府还规定了一最低工资水平,不到最低工资水平的,由国家给予补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也采取了类似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智利的经济环境也比较适宜于采取一个单一的个人账户体系:智利前几年的财政盈余达到了本国GDP的5%,以及养老保险债务总量不是很大。亚洲国家拥有世界二分之一的人口,而且其人口分布还比较年轻化,所以未来肯定会有一个剧烈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有人预测东亚的老龄人口比例在未来的四十年中会翻三番。因此,亚洲更需要一个快速的养老体系改革。然而,当亚洲国家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时,政府对养老金的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些政府对养老金的投资有严格的审查,而且要求养老金只能投资到没有风险低回报率的国债,造成了养老金回报率不高,例如新加坡的年回报率低于2%,别的一些亚洲国家的回报率甚至为负值。但是由于巨额的养老保险债务,可以想象这些国家不会完全放弃现收现付体系,但又必需要采取个人帐户体系,所以未来的取向肯定是一个混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诞生于改革前的二元经济,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低,而且在解放初高的出生率也造就了未来快速的老龄化过程。由于当前巨额的养老保险债务和高的农村人口比例,所以中国现在的养老保险改革还不能很快增加覆盖率,而主要是改进以前的养老体系。中国政府目前致力于构造一个三支柱的养老体系来克服当前以及未来的老龄化问题,也就是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养老体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把工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划归到个人账户,所以这与世界银行的建议也基本一致。但是,中国也应该借鉴别的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政府应该加大个人账户体系在整个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提高养老金依赖于贡献的程度,这样会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会使得个人与政府一起承担外界带来的养老金不足的风险。第二,虽然国外的资金都是由私人管理,但是筹集资金时,鉴于中间大量的交易成本,都是由政府直接征收,然后再交给私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第三,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应该由许多基金公司互相竞争投标,而且在立法上应该放松对它们的管制,允许它们被投资到有风险的高回报的股市,当然政府应该监管这些公司,就像智利那样,如果一个基金公司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政府有权利取消它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资格。第四,中国人多,目前仍没有达到老龄化的高潮,所以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加速,用立法的手段强制50岁以下或是30岁以下的人必需要加入新的个人帐户体系。
2.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篇二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 从2001年到2100年的100年间, 我国人口老龄化可以划分为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
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阶段, 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 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 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 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
2021年到2050年是加速老龄化阶段。由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群开始进入老年,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开始加速增长, 平均每年增加620万人。同时, 由于总人口逐渐实现零增长并开始负增长, 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速。
2051年到2100年是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 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 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这一阶段, 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亿至4亿, 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 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 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 而且也是养老金领取者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的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 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产生直接的影响。[1]人口老龄化带来离退休费用不断攀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式改变等,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与管理是每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的老龄化情况具有更多的特征, 如老年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倒置明显、女性明显高于男性及“未富先老”等, 这些对我国如何做好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适当参考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大有裨益。
二、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老龄化背景下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 美国
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个生育高峰, 即1946年到1964年的婴儿潮时期, 在这19年间, 美国共出生人口7590万, 2000年美国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婴儿潮一代”约占美国总人口的近30%。据联合国的统计, 2010年, 美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即老年系数为12.8%, 随着“婴儿潮一代”的大量退休, 美国此后的老年系数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2]婴儿潮一代的老龄化导致美国的社会养老负担不断加重, 1999年美国是3.4名在职职工供养1名退休人员, 预计到2030年将发展为2名在职职工供养1名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断下降, 使美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威胁,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其改革主要是针对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偿付能力进行, 主要措施如下:
1.养老保险制度多元化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养老金制度是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 但是这个主体并不能起到完全的保障作用, 并且存在低效率的情况, 因此个人责任必须在养老保险的体制设计中得到体现。目前美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是雇主责任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分为待遇确定型计划 (DB计划) [3]401K计划[4]克林顿总统继续征收退休金税并提高了税率, 他希望那些高收入的老年人能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更多贡献。
4.提高退休年龄, 抑制提前退休。里根政府在去1983年的《社会保障修正案》中规定, 自2009年开始, 每晚一年退休年龄则推迟2个月, 到2027年将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当然政府对推迟退休者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 如提高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津贴率等, 此外通过降低其养老金替代率来抑制那些提前退休的人, 这些措施使美国的提前退休率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
5.加快养老金私营化进程。2001年布什政府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 改革后的401K计划私营性质得到加强, 规模也得到扩张,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此外, 布什政府还建立了私人投资账户, 其资金来自个人缴纳的“工薪税”中的一部分, 由个人自主管理, 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投资方式。
(二) 日本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 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人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 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 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 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 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5]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家庭机构的变化, 这一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改革。日本的改革措施如下:
1.改变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营方式。通过组建年金经营基金会, 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 引入竞争机制, 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资本市场。同时加大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调查和审查, 并将经营状况信息公开, 接受国民监督。
2.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将养老金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65岁, 通过每3年提高1岁方法最终实现。
3.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政府不仅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龄由25岁降低到20岁, 还规定65~69岁的公司职工也要交纳保险金, 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三) 英国
1975年英国社保法推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保险计划” (SERPS) , 要求全部工薪雇员参加强制性的SERPS, 此外又规定雇员可以“协议退出”该计划, 这样职业养老保险计划不再是雇主纯粹自愿设立的, 而是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一定规范并能保证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计划, 它与SERPS一起组成了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的第二支柱。
1986年社保法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与让更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协议退出”SERPS, 标志着英国把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从社会公共部门转移给了私人企业雇主, 这项改革大大减轻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上的财政负担。[6]通过这些措施, 英国政府为其雇员提供了三种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计划, 分别为政府的“国家收入关联计划”、企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及商业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实现政府的角色变换, 由养老金提供者转变为市场规范和监管者, 并加大对弱势群体、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关注, 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修补, 其制度设计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 对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四) 瑞典
1992年瑞典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原有制度改革, 经过十年的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瑞典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次补充的三个层次:基础养老金 (或国民年金) 、补充养老金 (或收入关联养老金) 和职业年金 (即企业年金) 。[7]
基础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无收入和低收入者, 并与老人收入水平挂钩, 对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政府每年分别发放对应的补助金, 同时与个人在瑞典居住年限有关, 居住不满40年的, 按每年1/40的比例递减。
补充养老金是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 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 改革后更加强调个人的责任, 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的9.25%共同缴纳。在基金运营上, 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将缴费的16%转入公共投资基金 (ATP) 进行管理和投资, 用于支付现期老人的养老金。余下的2.5%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局 (PPM) 负责, 私人基金和共同基金公司投资运营追求保值增值。
此外, 瑞典还由各行业工会与雇主协商, 建立了第三个层次的职业年金, 而且90%以上的雇员都参加了职业年金, 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5%, 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由各私营基金公司负责。
以上分别介绍了四个国家针对目前社会老龄化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 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度、社会环境不同, 因此各有特点, 但是综合起来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点, 如推迟退休年龄或推迟养老金发放年龄、推动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转变政府角色, 加强私人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等, 这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诸多有益的启示。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一, 做实个人账户,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因为制度转轨, 统筹基金的当期支出产生了缺口, 为了弥补这一缺口只有挪用个人账户资金, 这就导致了个人账户无法形成真正的积累, 仅作为名义账户存在, 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8]随着老龄人口增加, 退休金发放将增加, 如果个人账户仍不能实现积累, 则很难应付支付资金缺口危机。各地方需要在实施中逐步实现个人账户的做实, 并认真做好基金的增值保值工作, 真正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作用。
第二, 推迟退休年龄, 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生活条件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人群健康寿命的延长, 如果仍采用过去的退休年龄制将会加重老年抚养比, 引起在职职工的不满。通过延长退休年龄可增加养老保险金的结余, 延缓基金的领取时间, 增加基金的增值时间, 同时还可以降低老年抚养比, 缓解在职职工压力, 实现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限制是连续15年, 可以适当的增加缴费年限,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及退休后的生存时间延长等原因, 15年的积累可能无法保障老年人口生活质量, 如果满足了生活质量则资金面临缺口, 所以可以通过适当增加缴费年限来增加基金的积累。
第三, 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 有效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们可以看出其制度发展都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保证其实施。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缺陷, 很难实现全体企业参保, 对违规企业也没有统一标准的处罚措施, 这都使得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立, 对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进行严格界定, 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权利义务。
第四,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重视私人养老保险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 同时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也落后他国, 因此如何有效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是实现增值保值的关键。在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市场投资中要既大胆又谨慎, 对投资对象进行严格考核, 只有通过考核的项目才可以作为投资对象。
第五, 加强个人责任, 适当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角色已经逐渐变为监管者, 企业虽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占很重要的地位, 但是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加强政府和个人的责任, 减轻企业负担, 使企业有多余的财力和动力来发展企业年金, 并逐步实现企业年金起主导作用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 保障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有效运行, 使补充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作用。
最后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即政府应针对农村人口, 设计出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险计划。虽然农村一直以来依赖家庭养老, 但是现在农村的大量劳动力都外出务工, 但他们并没有加入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他们老了后的养老成了问题。而对那些留守的老年人来说, 其养老更是问题, 首先是劳动力已经丧失, 其次是子女都外出务工, 身边没有家人的照护。同时由于这种外出情况的发展, 农村的耕地没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耕地产出率降低, 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如果能够通过结合农村居民的特征, 给他们提供合适的养老保险政策, 那么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也更能促进上下代之间的和谐度。
参考文献
[1]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32 (2) :18-23.
[2]刘云香, 丁建定.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经验[J].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7, 27 (4) :28-31.
[3]田梦晓.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 2007 (14) :54-56.
[4]马歇尔.N.卡特, 威廉.G.希普曼.信守诺言———美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M].李珍, 译.北京:中国劳动与保障出版社, 2003:73.
[5]尹成远, 周稳海, 代栓平.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5 (4) :14-16.
[6]魏秀敏.英国养老保险市场化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07, 9 (1) :21-25.
[7]牛黎帆.瑞典养老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名义账户制对养老保险个账做实的借鉴意义[J].劳动保障世界, 2009 (7) :73-75.
3.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篇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一、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
1.关于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的探讨,一般会涉及三个层面,即:①是否依据属地原则,是否将地方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统一保险范围,还是允许地方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制;②应该将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畴,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③应该将哪些类型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畴。
一般来说,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等。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如大额存单,美国、法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国都不予保护,英国还将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许多存款保险体系还将一些被视为有能力获取银行财务信息并深谙市场规律的存款人的存款排除在外,例如同业存款、政府机构的存款、职业投资者、银行经理或官员的存款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对银行负有稳健经营责任的个人的存款也被排除在存款保险之外。
将储蓄存款纳入保险范畴没有异议。我国在酝酿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企业存款是否应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曾经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很高,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样会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目前来看,企业存款应该在存款保险范围内。但财政存款、协议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以及同业存款可能不在保险范畴。
2.关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还是按照差别税率征收,也是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91年储贷危机表明,统一费率扩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偏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最终引发大规模偿付。统一费率没有办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等级和运营情况,无形中强化银行的逆向选择,导致运行稳健的银行在实质上为存在风险的银行买单。《巴塞尔协议Ⅲ》提议各国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差别费率。中国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提出“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的观点,基本代表了业界主流的看法。
按规模和风险情况,我国最终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针对以下四个群体征收差别费率: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②中型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③小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④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有专家建议费率水平从0.05%到0.12%差别征收。由于总体风险水平不高,大型国有银行的缴付费率会较低,但是绝对价值较大。对中小银行来说,存保费率可能相对较高,支付压力相对更大。
3.关于存保机构定位与监管协调
就存保机构定位而言,是否兼具“监管功能”还是仅有“存保赔付”功能,是业内探讨多年的话题。周小川行长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一文中提出,存保机构需“具备必要的信息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授予存保机构必要监管权力,允许存保机构及时介入,而不仅是对储户进行赔偿或者在投保银行破产后进行资产接管处理,对于防止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加速恶化,维护系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授予存保机构监管权力,也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存保机构与现有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合理分配监管权力,明确划分监管权责,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
1.大型储户存在波动的可能性,中小储户的竞争将加剧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大型储户可能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对于大型储户的整体优势将进一步扩大,股份制银行大型储户也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相应地,中小储户将成为中小银行充分竞争,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中小银行必然在经营、服务、产品等方面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2.道德风险可能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揽储压力增大,可能出现隐瞒存款、存款搬家、高息揽储等道德风险问题。最终,风险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的压力双升。
三、股份制银行的应对措施建议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12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公告首发同业存单,13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跟进发型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作为共识,存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首先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先期就位,并需要正常运作一段时间,让市场充分吸收新制度带来的震动之后,这样,留给最后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时间已经不多。同理,留给银行机构准备接受新的制度安排的时间也不多。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尽快摸清不同类型存款的结构
首先,要根据可能的存款保险范畴,了解储蓄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高管人员存款等敏感存款所占份额。
其次,要根据可能的保险限额,了解不同类型存款的内在结构,例如,可以分别按50万、100万、150万和200万四个档次,统计不同档次的存款账户数,以及存款所占比重。
第三,要分析不在保险范畴内和保险限额以上的存款账户和存款人的情况,预测可能存在“搬家”的存款。
2.提前布局客户维护工作
根据分析情况,按敏感程度对客户作进一步细分,针对不同客户分类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前做好客户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教育工作,并阐释维护存款人利益的相关政策,增强存款人信心。
参考文献:
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篇四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作者:孙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
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标准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
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缴费工资总额/历年岗平工资总额×退休当年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历年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历年平均上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每月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其退休时上岗平工资为x元,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1.5,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1.5)/2×35%+(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标准上的差距,这一差距需要用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弥补,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根据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23341 23042 22643 223
22045 21646 21247 208
20449 19950 19551 190
18553 18054 17555 170
16457 15858 15259 145
13961 13262 12563 117
10965 10166 9367 84
7569 6570 56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臵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类 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臵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 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臵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相应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5.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总结 篇五
吕志成指出,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一次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更是促进社会公平、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高质量完成整合工作任务。要加快职能机构人员整合工作,确保今年6月15日前整合到位,同时将各级医疗就助窗口、商业保险窗口与医保窗口放在一起,以达到便民办事的目的。要把医保基金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监管,确保安全。要抓好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抓紧启动实施网络的改造升级,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吕志成强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合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政策,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医保整合工作与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合切实解决过去分散管理的体制弊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让整合释放的“红利”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居民。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篇六
一、改革的必要性(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二)、矛盾凸显(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1.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单位内部分配不公。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发放,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与企业职工比较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单位内部由于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不一,导致退休后受益水平不已。四是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
2.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三)、存在问题
1. 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 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 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
3. 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4. 参保要求不统一,建帐管理困难多。从缴费比例看: 有的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相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账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5.筹资机制不健全,长效养老无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随着退休人数的逐渐增加,许多单位的积累急剧下降,无法应对退休高峰期来临时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却仍是由国家负担。随着养老需求的增大和通货膨胀的危险,如果不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势必导致入不敷出。(四)、探索历程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改革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重点
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改革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五、改革注意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患不均的情绪影响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设置过渡期。
(三)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没有合理分解财政负担增加的压力。
(五)地区不公平
(六)立法
(七)历史原因
六、改革措施
1.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2.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其次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最后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3.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应该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是难点,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短,缴费少,会影响到待遇的计算,因此必须考虑到,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待遇大于老办法的按照新办法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如小于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时,按照老办法确定养老金。并且可根据退休人员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退休人员待遇一律按新办法实行。
4. 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按“单基数”缴费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
7.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篇七
一、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影响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 需要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活动展开情况, 还要考虑到医院业务活动中的资金管理情况。因此, 新医改需要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旧会计制度主要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 新会计制度则在旧制度适用范围内有所扩展, 延伸到基层卫生机构, 实现了公立医院会计制度全覆盖。现行的公立医院会计制度适应了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 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行的公立医院会计制度对于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明确, 即本制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都适用, 这就使得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不再具有局限性, 可以有效地保障医院会计信息质量[1]。
随着中国医疗机构市场化发展, 非公有制医院的数量增多, 这些医院主要执行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些履行医疗服务的民间机构也应运而生, 这些医
院需要对公立医院会计制度参照执行。对于不同层次医院制度管理中所存在的差异, 新医改中强调“积极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 这就意味着公立医院将工作重点体现在公益性和公共性, 在此基础上转制改革。公立医院的社会化发展, 使得闲置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在此基础上优化医院管理布局, 使医院的功能性得以充分发挥出来。新医改在实现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的基础上, 还能够促进相互之间的竞争, 以推进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影响
会计核算基础包括两种, 即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所发生的是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其标准是本期款项的实际收付, 只要是本期实际发生的, 即便该款项不属于本期, 也被划入到本期款项范围内;权责发生制更为注重本期的收入权力和费用支出义务, 其标准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权力和支出义务, 以此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按照旧会计制度, 医院的会计核算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执行, 同时还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新会计制度对于医院会计制度核算以进一步明确, 取消了收付实现制, 要求医院的会计核算基础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在对医院会计收入进行确认的时候, 要求医疗服务活动已经发生且收到货币资金。与此同时, 还要对记入账目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由此而使得成本核算更为准确, 对于医院财务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2]。
此外, 在新医改中明确“医药分开,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医院的经济效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按照公立医院会计制度, 医院可以通过服务渠道对这部分损失以弥补, 诸如药事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以及各种政府投入的增加等等。新医改中以推进医药分开为主, 实行药品零差价率销售, 那么, 医院会计制度中的“药品进销差价”作废, 同时, “以药养医”的核算也被取消, 由此而改善了医院的运行机制。医院的会计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到医疗费用、价格以及各项财政补偿等等, 会计信息更为充实而准确。
三、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内容的影响
按照旧的公立医院会计制度, 非盈利的固定资产资本明显不足, 一方面体现为公共服务的补偿机制缺乏合理性, 导致医院的财务问题没有真正意义地解决;另一方面, 固定资产的账面使用“累计折旧”科目虚增, 导致财务业绩失真。新医改中对于医院会计制度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卫生系统的服务体系的设计都应该遵循公益性的原则, 坚持公益性原则。”这对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形成了极大的挑战, 主要是由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将相应的公益性会计科目建立起来, 因此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会计信息。医院的固定资产也没有进行公益性资本化的设计, 这就需要医院将公益性补偿机制建立起来, 尽量少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避免公共资源按照资本化处理,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四、深化医院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
将公立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延伸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公立医院改革后, 能够充实会计制度中所存在空白, 促进公立医院能够更好地发展, 会计制度中可以对单独的公益性科目以设置。增设公益性会计科目后, 固定资产的公益性资本化方式得以创新设计, 使得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得以区分[3]。公益性科目的设置, 有利于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准确会计信息, 以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补偿。随着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 营利性医院参考新会计制度也得以运行,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改革医疗会计科目、药品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会计核算方式, 使核算内容更为规范化、科学化, 减少医院在收入上的亏损。
根据医院运行实际, 将统一的医疗成本核算体系建立起来, 这就需要财务管理人员树立成本核算意识, 并不断地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 提升业务水平, 能够使医院的成本类型、费用涉及范围、会计核算口径等统一化, 使得成本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此外, 公立医院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 应该加大度风险金的管理, 从而确保会计制度更加完善。
第一, 确保医疗风险金的科学性。在新医院会计制度的作用下, 风险金应当从医疗收入中计提, 用于支付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所赔偿的资金, 那么, 风险金计提的比例不应该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 而且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科目。由于医院不同科室间有很多的差异性, 在处理医疗风险时, 只是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会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 医疗风险金应该选择更加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摊, 从而使得各科室的成本得以真实的反映出来。
第二, 加强医疗风险基账户管理。风险金超支的部分, 要在提高下一年的缴纳比例, 对于没有医疗事故的科室予以奖励, 下一年降低计提比例, 并将剩余基金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从而降低风险金管理的风险。同时, 医疗风险金应当设置专户管理, 在“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账户设置各科室的明细账, 然后加强对风险金进行科学的管理,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 需要对医院匹配数额和风险金账户实际支出差额进行深入分析, 从而确保医疗风险基账户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 风险金核算内容。
某公立医院建立了医疗风险金专户, 专款专用, 例如计提风险金为100 万元, 医院出资70%, 职工缴纳30%, 计提的风险金80%用于支付医疗纠纷补偿费用, 20%用于奖励医疗质量高的临床科室。
(一) 风险金计提
在资金筹措过程中, 出资金额为100 万元×70%=70 万元, 每月提风险金58333 元。
借:医疗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其他58333
贷: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58333
职工个人缴纳30%计30 万, 每月份医院从职工绩效工资中代扣风险金25000 元
借:应付工资25000
贷: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25000
(二) 风险金使用
由于某病区发生医疗纠纷, 补偿病患60000 元。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60000
贷:现金60000
同时, 对某表现优异的某科室予以奖励4000元。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4000
贷:现金4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 新医改对促进公立医院会计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新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来, 与旧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实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进,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 依然存在着需要注意的问题, 特别是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医院会计制度核算以及会计制度内容的影响, 需要在具体执行中能够对相关内容有充分认识。此外, 还要建立统一的医疗成本核算体系, 以使成本信息更具可比性。
参考文献
[1]李小波.新《医院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的思考——以三甲医院为例[J].新财经.2014 (01) :353-354.
[2]程文.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及对策的分析[J].会计审计.2013 (13) :63.
8.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篇八
失业是一个令各国政府都大为头疼的问题。经济发展的起伏不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带来失业人员的日益增多,而失业的扩大又给下一步发展增添沉重的负担。美国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但在经过许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已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1932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失业保险法。该法为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三款和第九款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法》第三款和第九款分别就联邦政府对失业保险的行政拔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权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美国的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并鼓励各州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举办各自的失业保险项目,因此,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失业保险法,而由各州在1932年至1937年之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失业保险法。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从上世纪后期的过热状态迅速降温,并于2001年3月陷入持续8个月的衰退。虽然近期美经济形势呈现改善趋势,但失业率仍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障政策,对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和减少贫困起到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的内容
⑴实施范围: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除了农业工人、宗教组织雇员、临时雇员、家庭服务人员外,几乎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和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铁路员工、联邦雇员和退役军人则另有规定。
⑵资金来源:除阿拉斯加州、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以外,其余各州雇员均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全部由雇主缴纳。大多数州基本税率规定为5.4%,实际税率则从0-10%不等,必须根据雇主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即实行经验定额法。有的州甚至根据离开企业的人数或应税工资总额减少的量来确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企业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辞退雇员的办法。
⑶支付标准:约3/4的州规定,前一基数年的最低收入应为周救济金的若干倍数,或为高季度工资的若干倍数,或达到规定的数额。8个州规定需受雇一定周数(如15-20周)。
美国大多数州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的设计是以补偿失业者部分周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原则上失业保险金应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50%。保险金以周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根据人们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和超过最高限额。约1/4的州还规定,每个子女每周有1—95美元的供养亲属补贴。另外,大多数州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需有1周以上的等待期,最多的可达26周。
2 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联邦政府设有劳动部下属的就业与培训管理局,该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各州的失业保险项目,使各州失业保险计划与联邦政府的计划基本一致,并对州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预算实施稽核。而各州则设立就业保障部门,该部门或独立设置或隶属于州劳动局或其他州立部门,并通过其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着州失业保险事务,如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协助申请人寻找工作等。全美现在有超过2500家这样的介绍所办公室。
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任之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比较重视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社会失业保险金也有不少用于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在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必须不是由于失业者自动离职、犯错误、发生劳动争议,或拒绝适当工作安排而造成的。
⑵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均由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失业保险金只支付给确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者。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和定期汇报,从而提高安置就业工作的效果。
⑶为了限制雇主任意裁员,失业保险法规定,政府将按雇主过去裁员的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雇主裁员越多,需各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就越多。这种方法有效地抑制了雇主裁员的随意性。
⑷为了限制雇主对雇员的随意解雇,美国颁布了《公务员法》、《教师职业保障法》,使政府雇员、公立学校教师等部门、行业的雇员取得较为稳定的职业保障。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工人调整和再训练通知法》,要求企业在关闭工厂和大量裁员时提前发出通知,使工会组织、政府失业保险机构能及时得到裁员信息,以便迅速帮助失业工人寻找到新的工作。在美国,如今获得职业保障的雇员大约占全部雇员的35-40%。
⑸支持培训。美国为了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不仅积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而且将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动相合。美国为此颁布《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甚至还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者,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以此促进培训的实效。
3 对我国的启示
⑴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美国的全部就业人口只有1.4亿人,但劳动力市场统计分析系统十分发达,各种统计数据齐备,为及时正确地制定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避免了劳动力资源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损失。今后,我国在失业保险基础管理方面,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办法,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因特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以适应管理要求,更大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⑵健全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机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个人很少缴纳,国家也没有专门拨款。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美国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应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多方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即企业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只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另外,可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还可征收特别捐税,如高档奢侈品、消费品税,充实失业保险基金。
⑶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贸易全球化对就业结构产生相应影响,就业和失业的结构和特点也随之发生改变,失业保险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设计的研究,紧扣经济发展的脉络,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申领条件、支出项目、整体功能等方面的设计更加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失业保险的关注程度,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可缺少的“助推器”和“稳压器”。
9.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性深思 篇九
本文从制度层面对养老保险改革及目前状况进行深思分析,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规范性不强、交易费用偏高以及目标指向不明确等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养老保险未来改革的方向。
摘要: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乃至社会保障最重要的内容,一直都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过去养老保险改革都是针对具体理由做的相对调整,先是地方动作,随着经济发展,然后进行全国推广,是一种先自下而上,而后自上而下的改革。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历时长、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种社保制度安排,主要是解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后的基本生活而设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走的是一条地方上出现理由、解决理由,然后中央总结经验,先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进行推广的道路。
改革开放初到新世纪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影响重大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在资金来源方面提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在保险层次上决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体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明确了“统账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养老保险的基本参数进行国家统一。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民工进城以及建设征地的增加,传统农村养老方式受到挑战,这时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改革都是地方性的。但是发展的大趋势决定了学者讨论却没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于进行试点。在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探索实施后,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开始进行试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目前状况
从上文对养老保险改革之路的简单介绍,能发现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基本做到了“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将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民都纳入到了养老保险的体系中,统一实行“统账结合”,而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基本的养老保险金额。本节主要是对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解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后的生活理由而设立的,由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是重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村养老理由而设立的,针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针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政府机关养老保险是专门针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设立的,这一制度多年来基本维持不变,公职人员不缴费、或者缴纳很少费用,其他由国家和单位代付。这一特殊的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称为养老保险的“双轨制”。
二、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
1.制度规范性作用缺乏
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多数是为了完成任务.人民虽然参与了养老保险,但是参保人员对自身所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一知半解,不能合理进行跨期消费安排。其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实行被很多学者认为能够应付未来老龄化程度加深来了的资金压力时,多数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社会保障历史欠账等理由,挪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进行现阶段养老金支付,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转,最新报道显示空账已突破2万亿。养老保险制度内部的问责机制形同虚设,更体现了制度规范性作用缺失。
2.交易费用偏高
根据奥斯特罗姆对公共设施供给中的交易费用分析思路,可以把养老保险的.交易费用分为四类: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与确立的费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费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维护费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费用。
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和确立走的道路是地方解决具体理由,中央总结经验,并逐渐推广全国的的模式,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先自下而上,而后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这样变革费用相对较高;制度参与主体区分过细、地域性差异明显、制度统筹程度低、管理部门分散、使得后续的实施费用增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维护由于内容过于复杂导致对其监察也会相对复杂,使得其监管和维护费用较高。
3.目标指向不明确
养老保险制度的直接作用是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理由,并间接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首先,作为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养老保险内部的“双轨制”却在制造不公平,机关人员在不缴费,或职业缴纳很少费用的情况下,其所领养老金却是企业职工的两倍以上。其次我国虽早已确定,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构成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主体,但是,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过大,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过高,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又由于没有立法保障,无法规范操作。
三、未来养老保险改革的倡议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理由,未来应该避开和解决。这样才能在实现养老保险在解决老年人生活状态的情况下,又不至于产生过高的制度管理、实施、监管等费用。
1.规范养老保险制度
规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指制度改革、确立、监管等都有其具体的流程,而且制度主体对这些内容都有基本的了解。
10.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篇十
姜明男
医疗保险法的概念
医疗保险法是指人们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
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927年第1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商业工人及家庭佣工疾病保险公约》
(第24号)和《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第25号),规定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在劳动者患病时,应向其免费提供治疗和供给药品及用具,对中断收入者给予现
金补助。1969年第53届国际劳工大会对24号公约和25号公约进行了修订,通
过了《医疗护理与疾病津贴公约》(第130号),将医疗保险的受保人扩大到所有
经济活动人口和居民,这是当前关于这两项保障的主要国际劳工公约。
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的区别:两者提供的保障待遇有相同部分,但疾病保险
提供的待遇范围要广于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待遇除了包括劳动者的医疗服务费用
之外,还包括对因病不能工作失去收入影响生活的保障。国际称为疾病津贴或生
活补助。例如,对病人的现金补助和孕妇妇产假期内的生活补助,相当于我国的病假工资
医疗保险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是与房价问题齐齐相比的重大问题,尤其在农村以及低收入群体息息相关的事,而医疗保险的法律早在1883年德国就已立法成文。而我由于国家经济问题在1997年才发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医疗法,而在近几年才,农村城镇的医疗保险问
题才受到国家的重视。
按照目前现行立法与政策,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类: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才1999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决定》发布后,全国各城市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配合《决定》的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又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规章。然而,医疗保险的改革在实践中暴露出众多问题,主要是“看病难,看病贵”。另外,只是城镇职工中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意味着城镇自由职业者或个人劳动者、城乡非劳动者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这种有违医疗保险法的实质公平性的制度也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因此,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
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种类主要有三类: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是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和行业特点,经国家社
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业和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以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并由商业保险
公司经办,用以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
(3)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是指由工会主办和经办的,用以支付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盐湖区补助50%,对其他县市补助25%,下同),个人缴纳20元,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140元。
(四)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0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缴纳2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2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80元),个人不缴费。
11.浅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 篇十一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107-03
一、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
人口老龄化加剧是我国乃至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而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根据我国2011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来看,我国总人口13.7亿,60及以上者占13.26%,并且65岁及以上者占全国总人口的8.87%,这对于目前正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的我国来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老年人口数量大。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养老保险负有很大的支付压力。(2)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虽然中国不是最早出现老龄化问题的国家,但却是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3)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突出。毋庸置疑,中国是一个农业国,拥有数量巨大的农业人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出现许多剩余劳动力,很多农民进城打工,成为农民工,留在农村的多是老年人,因此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更加突出。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性中可以看出中国的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比西方发达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和迫切。
二、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发展状况
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从建国初期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这期间经历了建立、调整、受挫、改革和深化改革的发展阶段[1],每一发展阶段都具有不同的改革内容和改革目标,充分体现了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特色。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许多新的问题。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
自从90年代我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这说明有关养老保险的改革问题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反映出养老保险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改革的艰难性。虽然新《决定》出台了很多改革措施,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还需要对这些规定及实施方面进行具体化,总体上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尤其是对于机关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尤其是一些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三)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新出台的《决定》较之于之前“双轨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不少弊端,提高了效率,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具体实施方面还需要具体细化。比如,虽然已经“并轨”,但由于之前“并轨”试点进展缓慢,现在全面进行“并轨”基础经验不足;新的改革虽然将制度统一了,但在具体的管理上却建立了两个独立运营账户,这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另外,农村养老保险才初步形成,根本就不适宜“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充为辅,国家扶持”的方式,这与农村生活水平及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这些都是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最主要的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一)德国
由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其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完善。与我国不同,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特色。德国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法定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私人补充保障,其中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2]。
1.改革的背景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和经济增长速度缓慢是德国进行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原因。德国的老龄化主要表现为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经济方面主要表现为失业率的提高。因此,即便是它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得进行改革,才能适应现实的变化。
2.改革的内容
德国对于养老保险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大力推广资金积累型的私人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2001年的养老保险的改革将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改为三种养老保险体系共同发展。(2)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德国从2011年开始实行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措施,预计到2035年将退休的法定年龄从65岁延长到67岁。(3)重新整合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增加人口发展因子[3]。自从2005年开始,德国政府便在有关养老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这一重要因素,该发展因子涉及很多领域的内容,养老金额的调整根据不同情况的变化来进行,这样就有效的应对了高额养老保险金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总体来说,虽然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世界来说都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但是,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德国也在进行着一系列与社会情况变化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从1992年至今,德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日本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早,但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了适用于其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自己的特点,比如日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双层结构的特征。日本养老保险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国民养老保险和适用于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厚生养老保险和互助养老保险。除此之外,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具有半公半私的性质。
1.改革的背景:随着其社会发展状况的不断变化,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真正可用的劳动人口数量不足,给其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很大压力。日本采用现收现付制方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担负着巨大的支付压力,尤其是现有的不断减少的劳动人口担负着巨大的压力。与此同时,日本目前还面临着经济增长低迷和低出生率等问题。
2.改革的内容:针对这些问题日本政府进行了多次改革,日本养老金法的修改逐步向提高支付年龄、紧缩支付的方向转变,对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日本主要还是倾向于控制养老金的给付。近年来,日本根据自身社会发展情况的客观变化,随时调整其养老保险制度,并对其进行适当改革,以应对各种社会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智利
智利是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历史较长的国家。起初其建立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状况指定的,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智利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但后来随着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旧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应对这些问题,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智利政府从1981年起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比较值得一提的是其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的退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的养老保险事务,这些公司可以用社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投资、经营,社员可以根据公司运营情况自行选择想要投资的公司,而劳动者则必须选择一家公司[4]。通常,公司会将红利分给社员,等社员退休后就可使用该笔资金,这种类似于商业公司模式的运行机制明显的体现了有其自身固有的特色。智利的这种做法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各国都借鉴其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同程度的借鉴了智利的这种改革方式。
(四)改革的启示
1.外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之处
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智利这三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以及对这三国所面临的挑战和任务不同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他们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同时,他们也有共同之处,比如都采用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再比如,大力推动私人养老保险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发展私人养老保险业应对养老带来的诸多问题。
2.对外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借鉴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有其国有的特点,虽然各国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有所差异,但通过对外国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比较我们会发现,外国的很多改革方式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1)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大力推广和发展私人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注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国家财政一直是其主要支付来源,而对于企业养老保险并没有支持,虽然我们已经“并轨”,但成效甚微,而且,我国的私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很缓慢,这对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形成巨大阻碍,大力发展私人和企业养老保险职业将极大促进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最主要的目标之一。
(2)日本的双层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很值得我们思考。日本的第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国民养老保险金基于全体国民,凡是在日本居住的20-60岁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金,这一制度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进行。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员、企业职工和农村60岁以上者,其余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也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
(3)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特之处值得我国探究。目前来看,智利的这种改革带来了一些成效,比如这一改革的实施不仅很好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而且有力的调动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解决了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问题。而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制度的运行机制没有能够使养老金保值增值,甚至还有一些空账户存在,在广大农村,养老金标准低,民众参与养老金缴费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长期存在,我们可以通过对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的分析,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得出一些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改革方式。
四、总结
总体而言,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与其他国家的改革背景都存在一定相似性,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但同时又要注意我国自身独有的发展特色,比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等都与我国的现实社会情况存在很大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上通过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学习和思考,可将有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完善问做出以下总结:
(一)完善立法。这是进行改革的首要一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要想对其进行改革,必须要制定出一套强行性的法律来对养老金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关于养老保险“并轨”的问题,我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大体方向已经明确,我们现在新的《决定》虽然已经明确规定“并轨”,但自2008年起“并轨”试点本身进展缓慢,效果一般,现在全国进行“并轨”,我们更要吸取试点以来的经验教训,更加注重实施效率,解决好制度统一下存在的新问题,这是我国以后逐渐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关键一步。
(三)延长退休是否对就业产生影响值得关注。这在以后会使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这对于我国本来严峻的就业来说,是否会造成影响,还是值得再思考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管理体制、监管、运行机制等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这都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改革。要进行改革,就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新《决定》提出了建立全方位改革的目标,只有这样,整个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才能健康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给予更多关注。现在农村适用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充为辅,国家扶持”的原则其实与农村的实际情况是不太符合的,鉴于农村目前的经济状况和农民对待养老保险的态度,国家都应该对农村的养老保险给予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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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篇十二
关键词: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建议
1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随着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几个历史性的转变, 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三大制度, 一个 “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刚刚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将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
1.1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20世纪80年代, 为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带来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 我国逐次开始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性改革。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试点改革:一个阶段是自改革开放之初到1994年的以引入医疗保险费用个人分担机制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试点的改革;另一个阶段是自1994年至1998年, 以“两江”模式开始的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 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到2000年前后, 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这标志着新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此后, 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范围也迅速扩大, 覆盖范围已遍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多数企业, 并扩大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
1.2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程, 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 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恢复与重建的“二次合作医疗时期”的过渡阶段, 直到2002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才明确提出要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在我国迅速铺展开来。而2006年1月卫生部等七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迄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全国初步建立。
1.3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 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开始在我国逐步铺开。自2007年开始, 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并决定定期召开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级联席会议。2007年7月, 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首批确定了包括成都、西安、武汉等大部分省会城市以及无锡、上饶、黄石等部分中等城市等79个试点城市进行试点。国家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体系, 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
1.4 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09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简称“新医改”) 正式公布。“新医改”坚持的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从重点保障大病来起步, 并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 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努力建立一个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从而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同时也开始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2 当前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 尚无社会医疗保障法律, 相关制度设计公平性不够
从总体上看, 缺乏规范社会医疗保障领域的行为的社会医疗保障法规。由于目前国家在社会医疗保障方面法律的缺位, 只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的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这必然导致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实施过程中影响制度运行的许多漏洞的产生。如:医疗服务费用无法控制问题和大量社保基金流失的普遍现象等等。此外, 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低效率等等问题也随之产生。
2.2 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三大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以人群的社会身份划定参保目标, 分立运作, 保险保障水平不一。从筹资方面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最高, 筹资以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为主, 国家财政补贴比重较小, 退休人员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民自愿参加, 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由于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 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
2.3 患方筹资的分担模式不合理
目前, 我国针对患者提供的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女职工大病保险、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住院保险等。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及有效的管理和引导, 另一方面由于患者的认识不到位, 此类保险并未向常规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据国家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 2003年居民医疗保障方式中各类社保占22.2 %, 纯商保占7.6 %, 自费占70.2 %。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 65%的城乡居民完全没有任何医疗保障, 这部分居民面临的疾病风险主要以风险自留为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没有很好的医疗风险分担途径和方法, 疾病已成为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 也成为评价社会不公平的指标。
2.4 医院可能拖住医保改革的后腿
医疗保险改革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 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和医疗行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过去医院医药不分, 就变得更复杂。医疗保险改革难, 不是难在本身, 而是难在医保之外。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很可能会拉医疗保险改革的后腿。医院作为非赢利性机构, 要维持日常运转, 国家财政拨款只能满足它50%的需要。另外50%则主要靠卖药。另外, 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抛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 (占总人口不到30%的城市人口享有全国70%的医疗卫生资源) , 就城市医院的结构来说, 就相当不科学。90%的人生的是一般的小病, 没必要去综合性的大医院看。而现在恰恰是大医院过多, 服务于社区的小医院少。大医院多, 建设成本高, 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强烈。没有发达的社区医院医疗网络, 个人疾病医疗的代价更高, 医疗保险的代价也会更高。
2.5 商业医疗保险保险深度低, 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在这方面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目前商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窄, 保险深度低。由于医疗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很容易导致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而过度医疗服务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损失概率, 必然导致医疗费用的失控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过大。也由于对医疗费用失控风险的忧虑, 必然引起医疗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统计, 目前国内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 但这些险种还远远不能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且大多数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 业务量也不大。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迄今所起的作用还很小, 发展也还很不充分。二是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要大量涉及医学专业与保险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其专业技术性要求很高, 这就要求建立一支既懂保险和法律, 又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管理队伍, 才能保持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保险公司非常缺乏这类人才。
3 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 结合我国“新医改”的实施情况, 对进一步深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如下建议:
3.1 明确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政府对于解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负有重大责任, 理应负起起主导的、关键性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等等。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要强化投入责任, 确保卫生事业公益;要建立基本卫生服务, 以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还要规范政府间卫生事权分担体制与机制, 并做好中央政府财政兜底工作。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实施责任方面:要建设积极政府与强势政府, 建立起医疗保障行政与监管的垂直体制, 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障的横向管理体制。同时, 政府还要完善筹资、用人、绩效考评和监督等机制, 以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全面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健康水平。
3.2 加强医疗保障立法, 创造健康稳定的制度运行环境
由于医疗保障权是“天赋人权”, 保证这项权利的前提, 就必须通过制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 来使宪法赋予的这项公民权利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和具体化。我国立法机关, 应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方面的法制建设, 尽快从法律层次上确立医疗保障基金预算制度、医疗保障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医疗保障基金法律责任制度、医疗保障司法救济制度, 以及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与审计制度等的建设。
3.3 深化体制改革,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首先是, 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间的衔接, 以建立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流动的通道, 为最终打破身份制, 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 进一步加快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深入推动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再次, 要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补偿、激励机制。不断要增加财政补助, 来健全财政补偿机制。同时, 还要深入探索“以医养医”的补偿机制建设, 确保医疗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通过适度提高技术劳务价格, 确保医院在减少药品收入的同时, 得到一定的合理补偿。此外, 还要坚持质量、绩效、成本正确导向, 改革医院分配制度, 通过建立医疗改革评价指标体系, 确保医疗改革取得实效。
3.4 加大对医疗保险资金征缴, 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不仅要完善税收政策, 加大税收征缴的力度。让所有有收入的公民必须为自己交上一笔税金, 以防老时能所享用。对于任何所有制企业都要为雇员提供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金, 员工自己也应交纳相应比例的保险金。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医疗保险改革, 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经济发达地区、再经济落后地区的次序, 按照先正规就业人群、后非正规就业人群, 最后是非就业人群的梯次方式推进。我国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可借鉴欧美国家“双向”或“多向”并举的做法, 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要对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职工、农民和保险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人群继续进行社会医疗救助。要重点把握救助管理规范化、救助方式多样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操作实施属地化、城乡救助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3.5 扶持各类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政府应加大商业保险宣传力度, 以消除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全部付钱的意识, 以利于有效控制费用为目标来开设设立险种, 积极进行商业医疗保险试点。同时, 还要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交给商业医疗保险经营, 通过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大力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3.6 选择合适的医疗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选择是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关键。医疗费用控制的关键则在于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后付制主要指按服务项目付费;预付制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各种医疗支付方式各有优缺点, 我们应从实际出发, 采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制度, 妥善处理医、保、患三方利益关系, 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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