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10篇)
1.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篇一
《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后情况汇报
一、《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前后河道管理状况的对比
依法对河道进行管理是贯彻落实防治洪水、科学管理水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局成立于1985年,负责江苏境内的沂河、沭河、新沂河、邳苍分洪道、中运河和骆马湖的管理工作。1988年《条例》)颁布实施前主要侧重于堤防技术管理,维护堤防行洪安全。1988年《条例》)颁布实施后,管理职能延伸,确立了流域河道管理的主体地位,组建了水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了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打击非法采砂、挤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制定了河道采砂实施规划,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加强了工程维护和河道整治,通过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基本确定了管理范围和权属,河道保护得到期了进一步加强,直管河道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为维持并逐步改善了工程 面貌提供了经费保障。我局的河道管理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已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一)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全民水法律意识。
为了不断增强全民水法律意识和水法制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水事活动,我们把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宣传要求、深化宣传主题、运用多种宣传形式作为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重要环节。坚持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期间,借助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通过专栏、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同时,将《条例》列入普法内容,加大了《条例》的宣传深度。坚持开展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水法知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意识,为我局建立严谨、规范、科学的河道建设与管理秩序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积极开展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条件,进行依法监管,执法的基础和依据。河道确权划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尽可能地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我局在正视现实的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先划界后确权的原则,基本完成了直管工程范围内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属正逐步收回。
(三)强化管养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延伸管理职能。将原堤防管理所更名为河道管理所,明确了河道管理单位职责,确立了流域河道管理的主体法律地位。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管养分离。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成立了维修养护队伍,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三是落实管养经费。直管堤防管养经费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加大维修养护考核力度,确保工程标准不降低,防洪工程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四)强化项目建设,大力开展河道堤防除险整治。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积极争取项目,加大投入,实施河道工程建设,先后利作中央水利基金和特大防洪费项目资金加固和治理了一批重点险工险段得到有效,提升了河道防洪能力。
(五)强化执法监管,努力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近来来,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上,我局通过“强化服务意识,依法管理”有效地制止并处理了一批违规涉河建设项目,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加强采砂管理工作,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采砂管理上,我局积极转变采砂管理观念,由过去传统的一味注重打击,逐步转变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对可采河道内可采区域,规范开采;对禁采河道、禁采区域内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
二、《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
1988年《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河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
《条例》颁布后,各种相关的规章、规定相继出台。水利部与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同时水利部从1993年至2000年陆续出台了七大流域机构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江苏省省政府也根据《条例》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管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健全,依法实施河道管理得到了切实保障。
按照《条例》要求,管理主体得到明确,河道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展开,开展了对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启动了河道等级划分,为河道保护、划定河道主管机关职权行使范围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河道采砂管理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初步规范,涉河其他活动管理逐步有序,河道保护和水工程安全得到强化。
《条例》实施后,对河道进行规范化管理成为各级河道主管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我局有效地履行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清障力度,查处了一批破坏河道管理的案件,如扬河滩避风港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条例》的尊严和河道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保障了防洪安全。
《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十几年来,我局在《河道管理条例》的指导下依法行政,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归功于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法规支持,完善的基础工作,权责统一的管理机制,河道管理部门与政府及其它部门的密切协作和支持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河道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河道规划和岸线利用、明确各级管理权责划分、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等河道管理方面需要重点修改完善。
三、《条例》的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层次原因
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条例》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制定时仅仅只是从了防洪安全和影响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对工程的保护,防止对堤防和河势的破坏,防止对过洪断面的侵占,保障行洪安全。而没有河道整体功能出发考虑,对水面、水质、环境、生态、湿地和岸线利用以及河流闸坝调度等管理缺少相应的内容,难以满足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得“做河流代言人、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致使违法、无序开发现象突出,造成滩区内人与河争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河道内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现象突出。必须明确河道利用规划内容。
河道建设与利用的许多问题缺乏规定,如河道取水、引排水、调水的管理;船舶的运行与停靠;发电;灌溉;河道景观;娱乐等利用项目的管理;保护河流生态与河道内外生态等,在《条例》中均未予以规定。
在河道保护上也存在一些空白,包括未对占用河道(包括河道占用的含义、程序、批准单位,占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补偿等)进行规定;对河道内的堤防交通问题规定过于宽松,往往一些重型车辆利用防汛道路通行,不利于堤防保护,应增设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超重车辆通行。
二是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上,《条例》只对全国及省级河道主管机关作了规定,对于其他各级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未做规定,且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河道主管机关对特定河段与河道都有权管理,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此外,《条例》对于河道主
管机关的职责没有做出集中的规定,而是分散在具体条款中,也不利于其行使管理权。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职责上,《条例》对河道管理单位及其性质、职责等未明确规定。
在部门协作上,河道主管机关进行河道管理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与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农林(渔业)、环保、市政等各部门的关系,而这些部门的职责时有交叉,不利于开展河道管理工作。为此,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各方关系,尽可能避免各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是河道确权划界由于历史沉积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城镇段,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的事件时有发生,管理范围及管理权属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操作难度大和执行困难。应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权属受到侵占的法律责任。
四是在河道保护上明确了一些禁止行为和河道设施损毁行为,对实践中出现的占用、侵占情况未予以规定。
五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
六是作为河道管理部门水行政执法手段不足,实践中只有告之、经济处罚等手段,没有对禁止措施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困难,形成违法事实,后续处理职责不清,且造成一定的社会经济损失。
七是在河道管理的经费保障措施上,《条例》的规定虽有利于河道主管部门筹集资金,但具体的收费标准和范围不易确定,缴费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在罚则中没有相应规定,导致收费执行困难。因此应对收费标准和范围及缴费主体的缴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八是在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上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管理创新不够,管理水平难以适应当前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信息时代发展要求。应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河道现代化管理的责任。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社会及科学的进步以及相关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原有的《条例》不能与当前社会发展和社会环境相适应。
四、关于《条例》修订建议
修订《条例》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水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总结《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经验教训和十多年来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和协调河道的资源、管理、生态等功能,实现河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条例》修订的重点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的要求,加强河道规范管理,保证河道各项功能的有效和正常发挥,从注重防洪安全与水工程安全转向注重河道功能管理与关注生态保护;完善河道管理体制,理清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河道管理单位各项职责的行使;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各项规划的制定;用行政法制手段推进河道管理的规范化等。
(一)现行《条例》确立了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管理责任和权力划分还没有完全理顺。《条例》修订时应明确流域性河道管理主体并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上赋予基层河道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权。
(二)现行《条例》应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确权划界的责任,并明确占用河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四)落实经费保障措施,拓展经费使用范围。如国家流域性河道的经费应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经费使用范围应增加环境治理、景观绿化、现代化管理措施等经费的投入。
(五)明确河道保护中禁止行为的终止措施和手段。
(六)增加河道管理奖励、河道管理规划、河道环境管理、生态管理的条文。
根据现行《条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重点理顺管理权责的划分,落实管理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对河道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和利用。对于现存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紧紧依托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地方性对河道管理制定的一些法律与法规,整体上与《条例》无冲突,但在管理主体上有些含糊。如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中,既明确了流域管理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由流域管理单位管理,同时又将具体河道列入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篇二
1 当前出现的问题分析
1.1 河道堤防存在一定的隐患
由于影响河道堤防的因素比较多,所以河道堤防存在隐患的原因总结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河道外部的环境造成的。首先河道堤防的建设位置基本都是处在水流湍急且洪水量较大的地域段,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会经常变动,所以严重阻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随着当今社会人口的快速增加,许多河道堤防都被侵占或者拆除;再次,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相关负责管理人员并没有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最后,河道堤防周围基本是大片的农用地,人们用来种植一些果蔬,而果蔬会招引一些类似于地鼠的善于在地下活动的小动物,因为这些小动物会挖洞,所以也会一定程度导致河道堤防发生各种危险系数不等的险情。第二,是地方河道堤在当时施工时的质量问题。首先河道堤防建设并非是一次性完成,而是阶段性的、长时间一点一点来进行施工的,同时由于最为关键的施工技术不到位,所以在河道堤防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堤坝碾压不不平整以及内部留有较大孔隙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虽然河道堤防在使用过程中,会进行不定期的修护处理,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在出现险情之后才进行维护的,况且河道堤防在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隐患往往不能得以根本性解决。
1.2 人们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
对于河道堤防管理,虽然很早之前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政府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在思想深处对于堤防管理认识依然欠缺,领导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体现在,对于河道堤防管理丝毫不上心,河道堤防工程建设草草了事就再不问津,对于河道堤防的养护以及修建不重视,只有在河道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时才进行临时维护,这样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时对于人民群众各种不利于河道堤防的行为视而不见;而群众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变现在完全没有意识到河道堤防的重要性,在河道堤防开荒种植、取土,甚者有人为便于走捷径,直接将堤防变为道路,还在堤防上挖出了许多坡道,周边的私人工厂没有环境保护意识,随随便便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垃圾肆意扔在堤防上,渐渐地,以至于根本分不清到底哪块是河道堤防,哪块又是垃圾堆,使得河道水流严重遭到污染。
1.3 河道堤防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在仍有许多水利工程正在建设当中,参照的各种条例依然是传统的管理体制。首先针对于水利工程的重要环节,没有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次,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审批等都没有明确设立部门。
2 人员配置上出现的漏洞
由于相关领导负责人思想上都未能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对于已经成型的河道堤防也未能及时提供经费以及相关制度保障,同时更谈及不到发挥大量的物力以及人力来培养与之相关的人才,所以河道堤防人才自然紧缺。
3 针对性解决思路
3.1 用法律加强人们思想意识
作为主要负责水利方面的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以及普及水法相关知识,对于人们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首先让人们在思想上觉悟;其次,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可以通过日常换班轮流巡查以及人们群众相互检举等方法来有效进行河道堤防管理。如有人故意破坏河道堤防,定当严惩不贷;最后,河道堤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良好的河道堤防管理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河道堤防同时需要各方人员的大力支持,所以相关的政府机构要尽可能地对河道堤防进行宣传以及给予资金或者人力方面的支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用可流动资金来管理、维护河道堤防。
3.2 不断地完善管理体制
定期定时对于河道堤防进行特定人员巡逻,对于河道堤防的重点环节责任落实到人,这样也能加强巡逻人员对于河道堤防关键环节的重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河道堤防的出险系数。河道堤防巡查人员要对不同时间段的安全监测情况如实的记录到当天的档案中,以便后期进行参考。与此同时,市级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河道堤防管理结构,该结构专门管理河道堤防,无论是审批涉河工程还是河道堤防建设管理,违法案例处理等事宜都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解决因为各种繁琐、分散的权利造成利益纠纷,又能够有效管理日常河道堤防工作人员巡逻,对于不同阶段的险情以及险工进行整理建档、归档,对于河道堤防安全进行实时检测、监察,同时将每一次的河道堤防的维护都明确记录于案。力争不断探索合理、科学的抢险、救险策略,及时降低险情发生的概率。
3.3 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
传统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方法无法对于后期的河道堤防建设以及管理提供有效、可靠的依据,介于河道堤防在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以及检测,比如:同位素、GPRS定位、CT层析深测、电场法探测等一系列用于实时勘测各种河道堤防隐患的技术,以便于对人为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的河道裂缝、软弱夹层进行摆喷凝结体加固堤防,进而有效降低河道堤防隐患系数。
4 针对人才的培养提出看法
首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让人们从思想上高度意识到河道堤防对其生活的重要性,进而甘愿全身心投入到河道堤防建设管理中去。其次河道堤防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水利管理单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对于已经致力于水利建设的工作人员进行鼓励,在现有的国家补贴基础之上,积极提升河道堤防工程效益,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所有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教学,比如:有的工作人员平时在管理方面,言出必行,并且能够为水利建设工作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有的在河道堤防安全方面,能够通过微小的数据差异变化进而深入、全面的分析问题,所以对于不同特长的工作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力争让其特长成为强项,进而更好地为水利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地广纳贤才,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建立起有效的人才培训结构以及就职安排激励机制,同时将培训以及培训教育结果与晋升、薪资直接挂钩。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培训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来讲,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知识,进而有效缓解了河道堤防人才紧缺的问题。
5 结语
综上所述,河道堤防对于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加强河道堤防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事实上,在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该文就针对河道堤防存在的隐患以及人员配置漏洞展开分析,进而提出了4项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后期致力于探究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摘要:该文主要分析了河道堤管理中一些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配备上出现的漏洞,针对目前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笔者通过研究,提出了一些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对策。希望通过该文的分析能帮助相关河道堤防管理的单位提高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加强,河道堤防,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勇,胡波,张冠中,等.论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J].地球,2015(4).
[2]余新福.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5,26(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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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辉.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57-58.
3.加强河道管理建设,确保防洪安全 篇三
【关键词】河道管理;防洪;措施
河道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防洪的重要通道,对于维护地方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经济活动也对河道的正常功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部分河道管理中存在着不尊重自然规则,为了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坏河道的现象也非常常见。
一、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河争水,和河道争地,以及滩涂和岸线的无序和过度开发等。再加上我国关于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群众和管理人员对河道的管理认识还不到位,对河道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1]。部分地方河道的管理和执法不严格,存在一些挤占河道、违规采砂等现象,部分河道甚至成为了污水排放地和垃圾场,这些都影响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和健康。
部分地区的水资源相对比较短缺,因此供需矛盾也比较突出。再加上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都超过了大自然的承受程度。同时还存在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的现象。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河流正常水流量的低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退步[2]。部分河道的采砂秩序混乱,部分地方领导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经过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就私自和采砂业主签订开采协议,这不仅影响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同时也影响了河床的位置,造成了河流存在改流的现象,对于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发挥河道的正常生态功能,特别是河道正常的防洪功能,使河道在满足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经济功能,应当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工作。在河道的管理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持保护和开发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完善管理方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系统,切实的提高河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河道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分析
在河道的管理中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为了加强河道的管理建设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加强宣传力度,在群众和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保护和管理观念。水利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河道管理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展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群众对河道的管理具有法制观念。进而使广大群众和干部能够知法、懂法,从而自觉的维护水利管理部门的工作,自觉的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3]。要使人民群眾能够明白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等方式,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河道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的改变和调整自己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坚持与河为友、与河为伴的发展理念,还河道空间,给洪水出路,从而确保河道的防洪安全。
2.加强对河道的规划,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对于河道来说,其岸线往往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成为了商业开发的重要落脚点,因此需要特别的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为了切实的发挥河道的功能,应当加强对河道的全面调查工作,摸清河道的基本水文状况,从而对河道流域进行综合的规划,加强对河道岸线的利用规划,河道区域的采砂规划等。通过加强对河道资源的利用规划,一方面发挥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同时也能够利用这些规划来加强对河道管理的指导工作[4]。在规划的过程中要优先的确保河道的防洪和水生态的安全,结合河道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河道规划方案。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管理,防止对河道水域以及滩涂的非法侵占,影响河道的正常防洪功能。通过维护河道良好的自然生态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合理发展来加强对河道的管理。河道的防洪规划要和已经建设的水利工程、地质、水文、环保等因素结合起来,坚持河道采砂利用和河道的疏洪相结合的管理观念,通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划定合理的采砂区、禁采区以及可采深度等,保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和河道的稳定。在对河道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河道资源有步骤的开发措施。通过明确不同河道的功能和定位,从而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能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河道以及周围环境的生态保护,促进人类和自然的友好相处。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随着我国的《防洪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对于河道的管理的相关管理提出了总体的依据,本地应当结合水域、采砂、水文等相关的河道资源的制定合适的管理规定。特别是要明确河道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所涉及的内容和方法,从而规范河道以及泥沙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从细则方面依法对河道进行管理[5]。特别是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河道的管理必然要涉及到对采砂的规定。因此要制定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使河道采砂的工作逐渐法制化、市场化。通过不断完善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的项目管理规定,使河道的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三、结束语
4.河道长效管理 篇四
新桥镇的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在市政府、水利局,特别是在市河道管理处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新桥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经过艰苦努力,建立了长效管理考核机制,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河道基本情况
我镇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镇域内河道纵横交错,长泾镇共有各类引排河道77条,总长约121.45公里,其中市级河道4条、22.3公里;镇级河道7条、镇区景观河道3条,约26.59公里;村级河道63条、72.5公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
二、做好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镇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新三路”城东大道沿线河道综合整治计划实施,以全民动手搞环境,处处美景迎庆祝建党九十周年为号召,我镇上半年加大对水环境改善、管理的投资力度,市、镇、村共投入500多万元整治引排水河道,到目前为止,上半年完成镇村引排河道清淤4条,共清淤长度5.88公里,清淤土方7.8万方,同时启动2011年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花园、和平、泾东、蒲市四个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以点带面从而推动全镇所有村创建达标,示范村建设大大提高和改善我镇的河道水环境,水生态,为建设新桥旅游古镇增添新的亮点,提高了镇区百姓生活、环境、环境、文化品味。对镇区新桥河进行清淤、截污、驳岸、新建调水泵站及通道等综合整治,使原来的污水河道造成了清水河、生态河、休闲河、景观河,大大提高改善了长泾古镇的镇区水环境。
三、加强河道长效管理
1、加强领导组织
根据08年底长政发58号文件,镇政府成立了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有农服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村级因排水河道的日常管理,狠抓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工作等。上半年为配合市政府落实“河长制”机制,市、镇主要引排河道都有镇主要领导担任河长。
2、落实管理经费,配备管理队伍 水利站根据镇政府58号文件精神,全镇镇村级引排水河道全部实施市场化长效管理的模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河道保洁员26名,落实河道长效经费32万元,其中镇级河道每公里肆仟元,村级河道每公里叁仟元,村级引排河道由镇村个半承担50%,镇政府负担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年按年初、年末能二次进行预拨,村级河道年初一次性划拨。
3、广泛开展加强农村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卫生知识
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栏、有线电视、引发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必要性。镇河道长效管理办公室正在规划,在主要镇、村河道旁增设永久性宣传标语。努力营造爱护农村河道、保护农村河道、美化农村河道、保持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技能,每月5日组织管护员学习河道管理只是,总结一个月来的工作,步骤下月的工作及要求,引导他们向群众宣传,倡导卫生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长泾的水环境。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我镇的河道长效管理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4、加强督查,完善和健全考核机制 长泾镇政府成立河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河道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有随机抽查、指定抽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个别问题突出的限期整改到位,同时把全年考核效果成绩与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相挂钩,综合成绩列全市前茅的,镇政府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为了加强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水利站安排一名副站长具体负责镇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派一名河道监督员对河道保洁员进行每星期督查一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每月5号发工资召开保洁员工作会议,把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有些保洁员工作不负责的,一次教育、二次整改、三次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辞退,上半更换保洁员1名。我们把平时的考核成绩同年终奖金分配相挂钩,按优良、良好、及格三等分配奖金,这样大大促进了保洁员的工作主动性,在今年市局多次明察暗访中,本镇的河道长效管理考核成绩位于全市中上游,特别是针对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三路”城东大道两旁河道环境整治工作中,我镇清除镇村引排河道水泥沉船2条、清除各类网6口、拔除毛竹100多支、清除河坡垃圾200多方,同时对部分河道进行绿化,彻底改善了河道的整体环境和面貌。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1、存在的问题:
我镇各类河道数量较多,任务重,全方位管理到位还有不平衡,某些边远地方难免出现卫生死角,进一步落实考核段的延伸;
2、由于村级河道刚纳入长效管理,综合整治难度大,加上原来管理标准低,百姓卫生意识差,带来我们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一时难以大道高标准、严要求;
3、河道管理员综合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还有待今后加以培训和学习提高;
4、考核机制规范还有待加强及完善。
5、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力度。以长泾喝综合整治为目标,不断提高河道建设标准,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河道长效管理档次。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民爱护河道,参与管理河道、保护水环境的氛围,创造人水和谐良好水环境。
(3)不断加强和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重视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加强各项考核奖励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科学管理机制。
(4)重视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河道绿化建设,不断改善河道整体环境。(5)认真抓好档案资料的归档和整理工作,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保管。(6)继续配合镇政府和上级主管局做好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5.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五
第41号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NO:SC1226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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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及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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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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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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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符合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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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 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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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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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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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政办河道管理通知 篇六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防洪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
河道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河道权属不清,乱搭乱建、乱垦乱种等人为设障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防洪,影响了地下水源的涵养。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保护,明确权属和主体,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态型、和谐型水利建设,实现城乡统筹、人水和谐发展。
二、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区三条河流,上游是无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无堤防相结合的河道。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200米;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按照两条岸线外侧5米之间的范围来确定,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150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河道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我区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主体为区水行政主管机关(区水利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其发挥应有效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加强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处理有关水事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7.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篇七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批
1.1 审批原则
为了加强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保证河道顺畅, 保护开发利用江河道和防治水害, 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际效益, 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禁止在堤防和保护地建房, 不得兴建任何生活、生产设施, 顺堤方向 (堤前坡) 不得布置压力管道、缆线、架设通讯、电力线路 (防洪专用除外) 等工程。对于工期长、施工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应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渡汛措施。不得有危及堤防安全、河床、河岸及河势稳定的现象, 不得产生碍航、阻断堤防等问题, 也不得影响正常的巡堤检查和河道管理的开展。
1.2 审批时主要任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重要职责, 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加强社会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做好审查管理;二是做好施工监督;三是做好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处罚等日常工作。
1.3 审批时需注意的问题
(1) 按照审批原则和技术管理要求, 需批准实施的各项、各类工程, 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必须服从防洪规划及河道整治规划。发展规划一旦需要时, 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拆除, 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负。凡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堤防工程和设施, 都必须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工程维修养护费、占地费等其他费用, 否则不予批准。
(2) 施工前,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文, 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报审待批。获得批准后, 应主动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水利监理及质监部门也需按合同签订条件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对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 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水利工程的原貌。造成后果的, 要追究其责任。
2 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 河道防洪工程、跨河桥梁、输气管道、供水管道、临河电厂等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大部分能自觉接受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走向正轨, 但仍有一些建设单位以重点工程自居, 未经审查强行开工。有的建设单位不尊重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 强行违法施工。还有个别建设单位不履行审查程序, 盲目开工建设。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 依法管理
水利部门要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 通过典型案例查处、电视曝光、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管理法规, 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发动广大群众监督;加大了对违章、碍洪建筑物的清理力度;利用参加计划部门召开的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设评审会议等机会, 向建设单位宣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上述途径, 不仅可以达到宣传法律法规的目的, 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得到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也能增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依法管河、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有效地减少了违规、碍洪建筑物的产生, 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3.2 完善管理网络, 杜绝违法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文件。一是明确河道主管机关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二是规范和统一审查文书;三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审查质量, 明确规定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 审查意见必须经过主管总工把关;四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与河道管理单位签定清障协议;五是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设施应给予补偿, 损坏河道工程应给予赔偿等规定;六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查勘、水文计算、专家咨询及技术论证会等项开支, 由建设单位承担, 列入工程前期费;七是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如有重大方案变更, 由有审查权的河道主管机关进行重新审查。通过这些措施, 使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越权、不侵权、上下配合, 做到行业内部协调一致, 杜绝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现象, 使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丁则平.对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思考[J].海河水利, 2006 (6) :29-31.
[2]付仰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治淮, 2007 (12) :22.
[3]薜占群, 郑月芳.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创新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 2005 (5) :50-51.
[4]任玲.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问题的探计[J].人民珠江, 2003 (4) :8-9.
[5]崔建中, 苗长远.关于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几项措施[J].水利管理技术, 1997 (2) :56-57.
8.探究农村河道整治措施及养护管理 篇八
【关键词】河道整治;养护管理模式;措施
1.农村河道的现状
农村河道是农村行洪排涝、灌溉供水、农田排水的主要通道,是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水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与农民生产生活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河道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恶化和功能退化问题。大力加强农村河道整治,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下面就农村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
1.1水域面积逐年减少
在旧村改造等一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缺乏必要的水域保护和治理规划,不少村中的小河沟、小渠塘,被人为的缩窄、废弃甚至填埋,造成农村水域面积不断减少,使美丽乡村缺少“水”的灵气,严重的还直接破坏了水系构成,造成水系连通不畅,一遇雨水天气就受涝成灾。
1.2水环境逐年变差
受上游水土流失影响,农村河道普遍存在泥沙淤塞,河道萎缩等现象,加之农田生产、乡镇企业、畜禽养殖业等生产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扩大的影响,使农村河道水体污染进一步加重,造成生态退化、水环境变差,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下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3管理薄弱,管护责任划分不清
农村河道分布广,上下游涉河各村难以协调,多数处于“无管护主体、无管护制度、无管护人员、无管护经费”的“四无”状态。一些群众管护意识不强,将生活垃圾直接丢弃在河道之中,类似塑料袋等一些无法降解的垃圾直接悬浮在河面上,情形触目惊心。
1.4专业人才缺少,治理手段单一
随着河道治理中生态、植物措施以及水景观工程的融入,河道治理已成為集水利、环境、生物、园林等多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而县内相关专业设计、施工、管理的机构和人才相对缺少。在以往的河道治理过程中,更多河道被人为的渠化、硬化,使河道失去了原有的蜿蜒、柔美、生态的特性。
1.5资金投入不足
由于农村地广村稀,加之历史原因很多地方都要改善,用于农村河道整治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一些村仅有的一点资金,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防洪防冲问题,无力顾及河道的管理,很难在水景观、生态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2.相关整治措施
2.1建立机制,有序开展农村河道整治
农村河道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中央和地方,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机制,实现上下互动、齐抓共建。建议水利部牵头尽快拟订关于加强农村河道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省级水利部门牵头拟订地方指导性意见,制定法规规范,发挥行业主管和指导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做好农村河道整治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2.2整合资金,建立农村河道整治投入渠道
农村河道整治是公益性事业,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投入加以解决。建议近期利用中小河流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环境专项整治等各类资金渠道开展农村河道整治工作,并以水利相关规划为龙头,整合涉水涉农资金,促进多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各省利用上述资金渠道,抓紧在本省范围内建立农村河道专项整治资金,推动工作迅速开展并积累经验。中远期推动国家设立农村河道整治专项资金。在进行财政投入补贴时,应注意针对各地区之间财力上的不平衡,出台差别化补助政策,使每个地区大体能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实现治理工作的平衡。补助投入应与评价考核结果挂钩,保证河道整治的成效和质量。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增加农村河道整治投入。
2.3强化监管,维护农村河道水事秩序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农村河道执法监督力度。首先,完善县乡两级河道监管机构,设立河道监管员。其次,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监测体系,加强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人口稠密地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河道监测。再次,健全河道巡查制度,建立水利、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农村河道违规取水、随意占用河道水域岸线、河道采砂、河道生态资源滥用、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执法、处罚力度,维护良好的农村河道秩序。
2.4突出养护,保障农村河道整治长期发挥效益
建立健全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明确养护定额,落实养护经费;同时发挥受益群众和社会积极性,拓宽管护经费渠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专业化管理和自主化管理相结合,合理确定农村河道养护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养护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3.农村河道养护管理模式
农村河道日常管理长期以来是我国河道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农村河道整治只是第一步,治理好的河道如果疏于保护和管理,仍会出现大的反复,甚至很快再次恶化。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模式,实现农村河道常态化管理和长效养护,将是今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地区化差异,农村河道养护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自主管理模式。
第一,专业化管理模式。即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专职的队伍和人员负责农村河道养护。有以下两种形式:事业化管理、市场化管理。事业化管理,即以镇为单位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农村河道管理服务机构,结合道路或绿化养护一起实施农村河道管理,维护水面长年保洁;设立守护管理员定期清洁河道漂浮物,巡查河道,义务讲解,并行使部分监督职能。市场化管理,类似城市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模式,公开招标选择外部专业化管护公司,组建相应的专业河道管护队伍,明确由其对一条河或者一片连通的水系进行管理,保证河道得到适时、有效的管理。制定严格的付费标准,根据其管护成果相应付费。
第二,自主管理模式。即由村集体和村民自主管理。形式比较多样,大致可分为集中管护和分散管护两类。集中管护,即由村集体自己成立保洁队伍,结合增加就业岗位,从村民内部中选择人员组建农村保洁队伍,配备保洁船等设备,并有相应的管理、考核、薪酬制度,实现农村河道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因此这种形式也带有专业化管理的色彩。分散管护,即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由村民个人进行管护,比如转让水面滩面经营开发权,“以水养岸”和“以岸养岸”,由承包村民负责管理;再比如制定规范,完善乡规民约,实施村民门前“三包”管理;还有的地方创新出老党员领养河道的形式,即聘请离退休党员担当义务监督员,每天在河道边开展巡查。
具体选择哪种养护模式,应视农村的实际经济条件而定。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由乡镇集体出资为主,并结合市、县补助,通过市场招标引进或组建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也可以成立事业化的农村河道管理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区,应灵活地通过水面滩面经营开发、划分党员责任区、村民门前“三包”等方式做好力所能及的一些管护工作,并合理运用好财政补助的经费资金,辅以专业保洁,一样可以达到保持农村河道整治成效的目的。
但从长远看,农村河道管护应当是专业化管理和自主化管理相结合,选择“专业保洁、社会监督、全民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才可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管理更为灵活,也更加规范化。应进一步加强试点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几种易管理、效果好的标准化管理模式,进行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对策研究:农村河道长效整治对策研究[R].2012.
9.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九
一、保安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全乡辖区内河道综合管理,由乡水利站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综合管理,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细化各类涉河涉渔具体行为损害赔偿、补偿标准;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河道管理规定,维护河道清洁面貌,保护河道渔业资源,积极参与涉河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举报、举证、处理等。乡、村两级组建河道综合管理巡查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配合相关行政主部门开展涉河涉渔执法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违禁渔具,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禁止在石鼓水库库区、集镇溪域范围内垂钓,禁止放生、放养外来有害水产品种。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平台等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内弃置、倾倒石渣、泥土、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河道的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取石、采砂、制砂、建桥、筑坝、修路;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养殖、制砂等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农药等有害废液;禁止在河滩挖掘、开垦、种植、烧烤、野炊等活动。
六、违反上述二至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的按《村规民约》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如实举报违法违规现象的人员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七、举报电话:保安乡综治办:xxxxxxx 队:xxxxxxxxxxx
本通告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xx市保安乡人民政府
xx市公安局峡口派出所
xx市水政渔政监察大队
10.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水管[1994]433号 【发布日期】1994-09-09 【生效日期】1994-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1994年9月9日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通知发布)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河道的目标管理,全面衡量和不断提高全国的河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七大江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管河道(湖泊)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水管[1991]23号颁发)中六
(二)款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亦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指标和要求,依据《水地》、《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等级和标准
2.1 河道管理按千分制考评,分级如下表:
┌────────┬──────────────────────┐ │ 考评得分 │ 等 级 │
├────────┼──────────────────────┤
│ 901~1000分 │一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
│ 751~900分 │二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 ├────────┼──────────────────────┤
│ 601~750分 │三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55%)│ ├────────┼──────────────────────┤ │ 低于600分 │合格(由本单位制订合格整改措施)│ └────────┴──────────────────────┘
1.2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认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内部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件或证书。
2.3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晋级资格。
2.4 河道管理的分项考评,依据《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在考评过程中,凡被考评河道(段)出现合理缺项时,该项以考评的综合平均分计入总分。除必有项目外,是否属合理缺项应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权限和程序
3.1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管全国河道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
3.2 河道管理考评以县级河道管理单位为单元,分自检、初验、验收发证等三个阶段进行。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自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委托地区(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初验。部水利管理司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河道管理一、二级的考评验收;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河道管理三级的考评验收。
3.3 自检、初验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阶段考评成果。需申请等级验收的,应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考评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4 河道堤防工程的考评验收采取抽验方式。堤防工程抽验长度不少于该河道管理单位管辖总长度的20%,坝(垛、护岸)抽验数量(以坝、垛座数为单位)不少于管理总数的30%。
3.5 凡等级验收合格者,由水利部颁发其相应等级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3.6对已命名等级的河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复查,年复查面不少于该管理单位的20%。复查发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限期令其达到原等级标准,届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四、附 则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应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订河道目标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
4.2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4.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河道目标管理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一、工 │ │堤顶高程每低0.1米 │ │堤顶高程、边坡、护 │ │ │程运行 │ │扣1分;顶宽小于三 │ │堤地符合设计或竣工 │ │
│及维修 │ 1 │级的每0.2米扣1分; │ 0~17 │验收要求,堤顶宽小 │18~22│ │养护 │ │护堤地面积少划每 │ │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 │ │ │(1~10)│ │10%扣1分。│ │度在5%以内。│ │
│(330分)├──┼──────────┼────┼──────────┼───┤ │ │ │堤顶路面宽小于三级 │ │堤顶(后戗或防汛路)│ │ │ │ │的每0.2米扣1分;通 │ │路面平坦通车,宽3 │ │
│ │ 2 │车里程每少10%扣1 │ 0~17 │米以上,无坑、无明 │18~22│ │ │ │分;每公里破损或残 │ │显凹陷和波状起伏。│ │ │ │ │缺2处扣1分。│ │ │ │
│ ├──┼──────────┼────┼──────────┼───┤ │ │ │每公里冲沟、洞穴、│ │堤坡基本平整,无冲 │ │ │ │ │杂物5处扣1分;堤 │ │沟、无洞穴、无杂物;│ │ │ │ │身生物覆盖率每少 │ │堤身生物覆盖率80% │ │ │ │ 3 │ │ 0~17 │ │18~22│
│ │ │10%扣1分;堤肩草 │ │以上;无高杆杂树、│ │ │ │ │皮每少20%扣1分。│ │杂条;堤肩草皮每例 │ │ │ │ │ │ │宽0.5米以上。│ │
│ ├──┼──────────┼────┼──────────┼───┤ │ │ │绿化率低于三级的每 │ │护堤地(含控导工程 │ │ │ │ │少10%扣1分。林木 │ │和护岸、护闸地等)│ │
│ │ 4 │缺损率高于三级的每 │ 0~17 │边界明确;绿化率大 │18~22│ │ │ │5%扔1分。│ │于80%,林木缺损率 │ │
│ │ │ │ │小于10%。│ │
│ ├──┼──────────┼────┼──────────┼───┤ │ │ │防浪林每少植5%扣1 │ │防浪林木生长茂盛,│ │
│ │ 5 │分。树种不适宜扣5 │ 0~17 │株行距适宜;种植、│18~22│ │ │ │分。│ │管理较好。│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完好率 │ │河势控导工程(护坡、│ │ │ │ │每低10%扣1分;未 │ │护岸、跌水、丁坝、│ │ │ │ 6 │ │ 0~23 │护脚等)尺寸、位置、│24~29│ │ │ │达设计质量要求的每 │ │ │ │
│ │ │10%扣1分。│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 │ │ │ │ │ │无破坏现象。│ │
└─────┴──┴──────────┴────┴──────────┴───┘
等级评定标准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谁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 │度小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度达到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在2%以内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面宽4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路中心 │ │ │米以上,5米长高差小于0.1 │ │线向两边坡度1:20~15,通 │ │ │米,堤肩线直弧圆。│23~26│车状况良好,雨后无积水。│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3米长堤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3米长堤 │ │ │坡高差小于0.5米,堤身生 │ │坡高差小于0.2米;堤身无 │ │
│物覆盖率90%以上,生长旺 │23~26│杂草、生物覆盖率98%以上; │27~30│ │盛;堤肩草皮纯、旺、齐; │ │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 │线直弧圆,整齐美观。│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沟埂整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积水,│ │ │ 齐,无取土现象;绿化率 │ │ 绿化率95%以上,缺损率小 │ │
│ 90%以上,缺损率小于5%。│23~26│ 于2%,无病虫害,整齐美 │27~30│ │ │ │ 观。│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树、草、│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治防 │ │
│ 条种植合理,形成生物防护 │23~20│ 冲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27~30│ │ 体系。│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无缺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工程整 │ │ │ 无坍塌、无松动;工程标志 │ │ 洁美观,道路畅通;工程简 │ │ │ 齐全。│30~35│ 介齐全、美观。│36~4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一、工 │ │跨河、穿堤建筑物主 │ │跨河、穿堤建筑物 │ │ │ 程运行 │ │要运行管理指标不符 │ │(涵闸,油、气管等)│ │ │ 及维修 │ 7 │要求的每项扣2分。│ │位置、尺寸、质量符 │ │ │ 养护 │ │ │0~23 │合运行管理要求,混 │24~29│ │(1~10)│ │ │ │凝土无严重老化、破 │ │ │(330分)│ │ │ │损现象,机电设备安 │ │ │ │ │ │ │全运行。│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 │ │ │穿堤建筑物无专人管 │ │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 │ │ │ │ │理每10%扣1分;违 │ │理,按章操作;运行 │ │
│ │ 8 │章操作每起扣3分,│0~23 │检查、观测、维修有 │24~29│ │ │ │无检查记载扣3分,│ │日志或记录。│ │ │ │ │无观测记录扣3分,│ │ │ │ │ │ │大修无记录扣7分。│ │ │ │
│ ├───┼──────────┼───┼──────────┼───┤ │ │ │各类必设管理标牌 │ │各类管理标牌(里程 │ │ │ │ │(志)每缺损5%扣1 │ │桩、路卡、分界牌、│ │ │ │ 9 │分。│0~17 │疫区标志宣传牌、险 │18~22│ │ │ │ │ │工险段和工程标牌等)│ │ │ │ │ │ │齐全、完好。│ │
│ ├───┼──────────┼───┼──────────┼───┤ │ │ │管理设施低于当地平│ │管理房、库房按要求 │ │ │ │ │均水平扣7分,房屋 │ │设置;布局基本合理;│ │
│ │ 10 │漏雨扣5分,门窗损 │0~17 │房屋无明显破损。房 │18~22│ │ │ │坏扣5分。│ │屋质量、面积达当地 │ │ │ │ │ │ │平均水平。│ │
├──────┼───┼──────────┼───┼──────────┼───┤ │
二、技 │ │技术总结报告、报表 │ │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 │ │ │ 术管理 │ │每缺一项扣2分;档 │ │责任制健全;按规定 │ │ │(11~14)│ │ │ │ │ │
│(130分)│ │案资料中缺堤防扣3 │ │上报报告、报表,基 │ │ │ │ 11 │分;缺险工隐患扣3 │0~17 │本技术资料齐全。│18~22│ │ │ │分;缺控导工程扣3 │ │ │ │ │ │ │分;缺跨河、穿堤建 │ │ │ │ │ │ │筑物扣4分。│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启闭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隐患、│ │ │运转灵活,铁件无锈蚀,混 │ │无漏水现象,整齐美观,基 │ │ │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机 │ │本实现自动化。│ │ │电等设备布局合理,运行良 │30~35│ │36~40│ │好;标志、简介醒目、齐全。│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定期检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记 │ │ │查、养护,记录完整、准确;│ │录规范,定期整理归档。│ │ │有工作大事记。│ │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标牌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标 │ │ │范,位置适宜。│ │牌醒目美观。│ │ │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水、│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设 │ │ │电畅通,消防照明设施齐全。│ │施整洁卫生,环境优美办公 │ │ │ │23~26│自动化程度较高。│27~30│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防、│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技 │ │
│险工隐患、河势控导工程和 │23~26│术档案、图表等规范齐全。│27~30│ │跨河、穿堤建筑物建档立卡;│ │ │ │ │资料齐全。│ │ │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二、技 │ │未按要求完成观测、│ │堤防、涵闸等变形、│ │ │术管理 │ │监测扣8分;未整编 │ │渗透、河势变化等观 │ │
│(11~14)│ 12 │资料扣7分;观测、│0~23 │测、监测及资料整编 │24~29│ │(130分)│ │监测设施完好率低于 │ │成册,观测、监测设 │ │ │ │ │三级的每5%扣1分。│ │施完好率达80%以上。│ │ │ ├───┼──────────┼────┼──────────┼───┤ │ │ │负责人不熟悉基本情 │ │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 │ │ │ │ │况扣5分;发生一般 │ │术主管熟悉工程设计 │ │ │ │ │性技术责任事故扣5 │ │情况和调度运用原则,│ │ │ │ │分;技工不具备岗位 │ │较全面地掌握业务工 │ │ │ │ 13 │ │0~17 │ │18~22│
│ │ │技能要求的扣5分; │ │作;工程技术人员基 │ │ │ │ │各岗位技术管理责任 │ │本按部颁标准配备; │ │ │ │ │不明确的扣5分。│ │技工具备岗位技能要 │ │ │ │ │ │ │求。│ │
│ ├───┼──────────┼────┼──────────┼───┤ │ │ │无中长期科研规划扣7 │ │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 │ │
│ │ 14 │分;未按计划完成科 │0~17 │中长期科研规划;按 │18~22│ │ │ │研任务扣10分。│ │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
├─────┼───┼──────────┼────┼──────────┼───┤ │
三、河 │ │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 │ │基本划定河道管理范 │ │ │道保护 │ │护范围的按堤长计每 │ │围、保护范围;河道 │ │
│(15~19)│ 15 │10%扣1分;领证率 │0~17 │工程土地使用证领证 │18~22│ │(160分)│ │低于三级的每10%扣 │ │率70%以上。│ │ │ │ │1分。│ │ │ │
│ ├───┼──────────┼────┼──────────┼───┤ │ │ │越权审批1个项目扣5 │ │新建、改建、扩建项 │ │ │ │ │分;审批项目不符合 │ │目管理符合河势稳定,│ │ │ │ │有关要求扣5分;影 │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 │ │ │ │ 16 │ │0~17 │ │18~22│
│ │ │响河势稳定或堤防安 │ │等有关要求,无越权 │ │ │ │ │全扣5分;影响行洪 │ │审批项目。│ │ │ │ │扣5分。│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分析准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对异常│ │ │确并提出优化处理意见,观 │ │ │ │ │ │ │情况及时、正确地处理,设│ │
│测、监测设施完好率90%以 │30~35│施完好率95%以上。│36~40│ │上。│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负责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总体技│ │ │熟悉施工情况;技术人员按 │ │术力量较强,职工年培训率│ │ │部颁标准配备;技工培训上 │ │20%以上 │ │ │岗;职工年培训率(县级一 │ │ │ │ │个月)10%以上。│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拿出经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在引进│ │ │市、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科研 │23~26│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工│27~30│ │成果或阶段报告。│ │作中成效显著。│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划界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领证率│ │ │纸资料齐全,成果符合要求;│ │90%以上。│ │ │领证率80%以上。│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建设项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能按河│ │ │目审查、审批资料齐全,手 │ │道管理有关要求对新、改、│ │ │续完备。│ │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 │ │ │23~24│ │27~30│ │ │ │有效监督。│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三、河 │ │违章利用岩线扣5分; │ │堤防工程、河道滩地 │ │ │道保护 │ │违章利用滩地扣5分; │ │和岸线的利用符合整 │ │ │(15~19)│ │违章采砂扣5分;其 │ │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 │ │(160分)│ │它违章扣5分。在河 │ │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 │ │ │ │ 17│ │0~23 │ │24~29│
│ │ │道内堆放、倾倒、掩 │ │无违章采砂现象,能 │ │ │ │ │埋污染源及清洗机动 │ │及时报告河道内的污 │ │ │ │ │车辆的扣5分。│ │染事故,无违章设排 │ │ │ │ │ │ │污口。│ │
│ ├──┼──────────┼───┼───────────┼───┤ │ │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的 │ │全面掌握河道内阻水 │ │ │ │ │扣5分;阻水建筑物 │ │生物、建筑物的数量、│ │
│ │ 18│一处扣5分;新设障 │0~17 │位置、设障单位等情 │18~22│ │ │ │制止不力的扣5分。│ │况,及时提出清障计 │ │ │ │ │ │ │划或方案。│ │
│ ├──┼──────────┼───┼───────────┼───┤ │ │ │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熟 │ │领导和管理人员熟悉 │ │ │ │ │悉水法规扣5分。无 │ │水法规条文,能做到 │ │ │ │ │标语、宣传牌扣5分。│ │依法管河、案件查处 │ │ │ │ 19│ │0~17 │ │18~22│
│ │ │ │ │率达70%以上,标语、│ │ │ │ │ │ │标牌醒目、数量较多,│ │ │ │ │ │ │宣传效果较好。│ │
│ ├──┼──────────┼───┼───────────┼───┤ │ │ │堤维费、水费收取率 │ │根据有关法规认真收 │ │ │ │ │低于三级的每5%扣3 │ │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 │ │
│ │ 20│分;采砂管理费等收 │0~23 │管理费;收水费、采 │24~29│ │ │ │取低于三级的每5%扣 │ │砂管理费;按标准收 │ │ │ │ │2分。│ │取率达70%以上。│ │
├─────┼──┼──────────┼───┼───────────┼───┤ │
四、河 │ │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 道利用 │ │可开发利用土地的开 │ │土地有开发利用规划; │ │ │ 与经营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开发利用率达70%以 │24~29│ │ 效果 │ 21│准,每3%扣1分。无 │0~23 │上;平均亩产值接近│ │ │(20~24)│ │开发利用规划扣 lO │ │当地同类土地的平均 │ │ │(200分)│ │分。│ │ │ │ │ │ │ │ │水平。│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各项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滩地、│ │ │产作业活动手续健全,河道 │ │岸线等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河│ │ │监理工作制度化并执行较好。│ │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安全,并│ │ │能协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内的 │ │发挥综合效益。河道监理工│ │ │污染事故进行处理。│0~35 │ │36~40│ │ │ │作手续完备,成效显著。能│ │ │ │ │配合有关部门对水质保护进│ │ │ │ │行有效监督。│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清障任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全面完│ │ │务完成较好,无新设障现象。│ │成清障任务,无危害上下游│ │ │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得到恢复 │23~26│及对岸的水工程。│27~30│ │和提高。│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对案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查处率│ │ │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 │ │90%以上;案件每10公里少 │ │ │查处率80%以上案件发案率 │ │于1件。│ │ │较低。│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积极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项费│ │ │取岸线、堤滩占用费、排水 │ │用收取率达90%以上。│ │ │费、过闸费、堤项通车费等;│ │ │ │
│各项费用收取率达80%以上。│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用率达80%以上,平均亩产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值高于同类土地的平均水平。│30~35│相当于同类土地平均水平的│36~40│ │ │ │1.2倍以上。│ │
└─────────────┴───┴────────────┴───┘
┌─────┬─┬──────────────┬──────────────┐ │ │项│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目│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四、河 │ │可开发利用水面的开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道利用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的水面有规划;开发 │ │
│与经营 │22│准,每3%扣1分;无 │0~23 │利用率70%以上;平│24~29│ │效果 │ │开发利用规划扣10 │ │均亩产值接近当地平│ │ │(20~34)│ │分。│ │均水平。│ │
│(200分)├─┼──────────┼───┼──────────┼───┤ │ │ │经营项目无规划的扣 │ │综合经营有项目规划;│ │ │ │ │10分;选项失误、管 │ │选项合理、经济效益 │ │ │ │ │理不善而亏损的扣5 │ │较高;专职人员人均 │ │ │ │23│ │O~23 │ │24~29│
│ │ │分。人均创利低于当 │ │创利达当地人均年创 │ │ │ │ │地水平的每10%扣1 │ │利水平。│ │ │ │ │分。│ │ │ │
│ ├─┼──────────┼───┼──────────┼───┤ │ │ │管理单位人员经费不 │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足的每5%扣2分。各 │ │综合经营收入和财政 │ │ │ │ │项收费管理的低于规 │ │拨款基本满足管理单 │ │ │ │24│ │0~23 │ │24~29│
│ │ │定的每10%扣1分。│ │位运行管理费用;管 │ │ │ │ │ │ │理单位人员经费达到 │ │ │ │ │ │ │收支平衡。│ │
├─────┼─┼──────────┼───┼──────────┼───┤ │
五、河 │ │防汛通讯等设施不全 │ │ 各种器材、料物和设│ │ │ 道防洪 │ │扣5分;料物散乱无 │ │备有专人管理,帐物 │ │ │ 与供排 │ │专人管理扣5分;器 │ │相符,无霉烂、无丢 │ │ │ │25│ │0~17 │ │18~22│
│ 水 │ │材、设备管理混乱扣5 │ │失;交通、运输、通 │ │
│(25~30)│ │分;帐物不符扣5分。│ │讯报警等设施齐全,│ │ │(180分)│ │ │ │ 汛期畅通。│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推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 │用率80%以上;平均亩产值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1.2 │ │ │ │30~35│ │36~40│ │ │ │倍以上。│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资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人均创 │ │ │润率较高,人均年创利相当 │ │利相当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3 │ │ │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2倍以 │ │倍以上。│ │ │上。│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管理单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管理单 │ │ │位的运行管理费收支平衡。│ │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通讯保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器 │ │ │证率高;有料物储量分布图,│ │材、设备管理好,设备完好 │ │ │物科器材堆放合理便于调运。│ │率符合有关规定。│ │ │ │23~26│ │27~3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五、河 │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 │ │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 │ │道防洪 │ │确扣15分;防汛无办 │ │防汛办事机构健全; │ │ │与供排 │26 │ │0~17 │ │18~22│
│水 │ │事机构扣7分。抢险 │ │抢险组织落实。│ │ │(25~30)│ │组织不落实扣50分。│ │ │ │
│(180分)├──┼──────────┼───┼──────────┼───┤ │ │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 │ │正确执行经批推的汛 │ │ │ │ │分,调度运用计划执 │ │期调度运用计划,认 │ │ │ │ │行不当的扣5分,渡 │ │真做好汛前检查,落 │ │ │ │27 │ │0~17 │ │18~22│
│ │ │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 │ │实各项渡汛措施。各 │ │ │ │ │分,基础资料不全扣5 │ │种基础资料齐全。│ │ │ │ │分。│ │ │ │
│ ├──┼──────────┼───┼──────────┼───┤ │ │ │未及时发现险情扣10 │ │在发生洪水时,能及 │ │ │ │ │分;抢护不当扣5分。│ │时发现、报告险情,│ │
│ │28 │一般性工程失事扣5 │0~17 │并积极采取抢护措施;│18~22│ │ │ │分。│ │在设计防洪标准内工 │ │ │ │ │ │ │程不失事。│ │
│ ├──┼──────────┼───┼──────────┼───┤ │ │ │供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河道(网、闸、站)│ │ │ │ │分;保证率低于三级 │ │供水计划基本落实,│ │ │ │29 │ │0~17 │ │18~22│
│ │ │的每5%扣2分。│ │供水保证率达设计的 │ │ │ │ │ │ │70%以上,效益较好。│ │
│ ├──┼──────────┼───┼──────────┼───┤ │ │ │河道(网、闸、站)│ │河道(网、闸、站)│ │
│ │ │排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排水计划落实基本达 │ │ │ │30 │ │O~17 │ │18~22│
│ │ │分;低于设计排水每 │ │到设计排水能力;排 │ │ │ │ │5%扣2分。│ │水效益较好。│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抢险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汛抢│ │ │伍机动能力强;抢险方案落 │ │险计划周密,抢险队伍人员│ │ │实、措施得力。│23~26│素质好;捡险工具、器材配│27~30│ │ │ │备完善先进。│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防汛指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重要险│ │ │挥图悬挂整齐;调度运用计 │ │工险段有照明设施;有抢险│ │
│划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 │23~26│预案.各种图表悬挂整齐美│27~30│ │图表准确规范。│ │观。│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险情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势控│ │ │理及时得当;工程险情发生 │ │导工程及跨河、穿堤建筑物│ │ │ │23~26│ │27~30│
│率较低。│ │基本无险情发生。│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河网航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自动化│ │ │运、供水调度合理,工程运 │ │程度高,河道(网、闸、站)│ │
│行能耗及成本低;保证率达 │23~26│调度达省内先进水平;保证│27~30│ │ │ │率达设计的90%以上,效益│ │ │设计的80%以上。│ │ │ │ │ │ │显著。│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达到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道 │ │
│计排水能力,对排水口管理 │23~26│(网、闸、站)自动化程度 │ │ │ │ │ │27~30│
│ │ │高;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 │ │规范。│ │ │ │
│ │ │度,计划周密效益显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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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09-24
哈尔滨市企业管理站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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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07-14
《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实施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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