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合同

2024-10-21

产品代理合同(14篇)

1.产品代理合同 篇一

产品代理合同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为:

买方:杭州韩经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杭州市。

卖方:韩国COMMAX公司,系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

鉴于“卖方”愿意委任“买方”作为其产品代理商,从事COMMAX系列产品在中国区域的销售业务;“买方”愿意接受“卖方”的授权,从事上述事项的经营活动。

为此,双方特订立协议如下:

1.定义

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COMMAX系列产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中国地区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1.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COMMAX商标和COMMAX系列产品名称。

2.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买方”以独家进口,并以“COMMAX商标”向授权区域内客户销售“COMMAX系列产品”的权利。

3.专营权

3.1交易:“卖方”不得将合同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授权区域内买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取得合同产品。

3.2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买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合同产品。

3.3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买方处理。

3.4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买方区域内出售合同产品,并不得将COMMAX品牌授权买方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将合同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销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

4.价格、条件

4.1价格: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和条件,应由卖方和买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4.2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4.3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销售合同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5.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买方:

5.1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5.2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买方。

5.3卖方及其下属子公司负责为买方销售客户同客户服务。

6.买方的责任

6.1在授权区域内销售合同产品,并尽一切努力达到销售目标。

6.2供给卖方有关销售合同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授权区域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7.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买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不限于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买方可基于此合同取得卖方关于COMMAX品牌的在中国的销售授权,并在产品客户服务方面存在紧密合作关系。

8.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8.1特许:买方得为商业目的使用COMMAX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授权区域内合同产品的经销商。

8.2注册:卖方应自费负责为COMMAX商标在中国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9.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9.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9.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9.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0.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11.保证

11.1标准:卖方向买方保证,所有合同产品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11.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买方区域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买方,使之不受损失。

11.3质量:如买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买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买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买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12.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非暴力

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13.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14.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15.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16.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17.仲裁

所有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19.保留权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20.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中、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21.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22.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买方:卖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2.产品代理合同 篇二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3.中美签署巨额高科技产品采购合同 篇三

此前,微软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已经披露。6大中国PC厂商向微软采购软件,金额达7亿美元,其中,TCL6000万美元,同方1.2亿美元,方正2.5亿美元,联想的采购金额则更多,这使得微软获得了在华开展业务以来金额最大的一笔订单。

又讯 (记者李云杰发自美国西雅图) 美国当地时间4月12日下午(北京时间4月13日上午),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方正科技总裁祁东风在微软总部与微软签署了正版Windows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方正科技在3年内采购中文简体版Windows授權的价值将达到2.5亿美元。

4.网络产品代理合同 篇四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长广路300号产学研基地A区5层

邮编:250000

乙方:若怡网络慈善销售团队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28号

邮编:714000

代理价格:90元/套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VIGER男性性能力锻炼法(甲方产品名称)销售代理商事宜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原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网络男性锻炼法虚拟CD的销售代理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济南VIGER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代理商申请登记表》如登记表中内 容变更,乙方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投诉,具体事宜请与甲方联系。

5、乙方代理的市场区域为网络销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发布权。

5.产品区域代理合同 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保证消费者权益、经销商权益及厂家利益为前提,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1.0 代理区域: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系列产品代理销售商,代理区域包括

1.2 乙方只能在1.1规定区域内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或超出规定区域范围销售;

1.3 甲方不得在1.1规定区域内销售产品,不能在规定区域内发展代理商;

1.4 甲方负责对任何第三方代理商冲货处理。

2.0 产品价格:

2.1 甲方对乙方实行省级统一出厂价格,乙方加价25%—30%以确保价格优势销售;

2.2 新产品价格以甲方,《新产品价格通知单》通知为准;

2.3 甲方产品价格下调,须提前10日通知乙方,由甲方业务员协助确认库存,实行减数;

2.4 以乙方库存盘存的实数为准,不在乙方库存的甲方产品视为乙方已出售产品。

3.0 运输及运费:

3.1运输:;

3.2运费:。

4.0 结算方式:

4.1第一批货物:;

第二批货物:。

4.2乙方承付使用电汇,付款按汇款到甲方帐后,甲方按计划发货;甲方同意的,也可现款现货;

5.0 退货处理:

5.1 原则上不退货,因甲方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负责退货,并承担运费;

5.2 退货必须包装完好,配件齐全,甲方认可后才予以退货;

5.3 因乙方滞销退货,要求在四个月内予以退货,并按原进价同时扣除包装箱价和运输货款;

5.4 年终总退货额不能超过总销量的%,但不包含甲方质量问题引起的批量退货。

6.0 售后服务:

6.1 第一批送货时甲方提供总金额的易损配件供乙方周转,以后配件问题,甲方免费以旧换新;

6.2 乙方设定维修部,负责甲方产品的安装与维修,具体协议另定;

6.3 安装费用按维修协议执行,维修费用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6.4 售后服务费用结算,以乙方发生的维修单据为依据结算后,可以冲抵下次提货金额;

6.5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顾客“城区24小时上门服务,郊区48小时上门服务”的承诺;

6.6 配件以旧换新,多余部分按甲方进货价计算。

7.0 广告及促销:

7.1 甲方将乙方每次总货款资金总额的做为乙方广告专项费用;

7.2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制作销售展柜和门牌广告,发放广告伞及其它促销品和代理经销牌,费用从专项广告费中支付,新产品推出促销费由甲方另配;

7.3 乙方店内装修,须采用甲方CI策划方案基调,由甲方设计的,直接施工甲方承付%装修费用,乙方自行安排采用甲方CI策划的,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承付%费用,此部分费用从前期铺货资金中顶抵。

7.4乙方自行安排的促销活动费用自理,可提请甲方协助,从专项广告费用中支付,由甲方提出方案和安排促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5 所有由甲方承担费用的促销活动及广告投入,须经甲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6 以上广告费用的支付,须执行甲方新产品价格为前提;

7.7 广告费用的结算必须附带有效凭据,如照片、声像资料、宣传资料等;

7.8 乙方前期投入广告部分先自行垫付,按7.3标准结算,年底结算时在铺货款中抵扣。

8.0 奖励:

8.1 临时发生奖励由甲方自行决定,奖励以广告、促销品为主。

9.0乙方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9.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一切条款;

9.2乙方必须以甲方产品为主推产品;

9.3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责任人、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等;

10.0违约责任:

10.1甲方发现乙方跨区域销售,其它区域经销商提出投拆,并提供产品购货票据,证明是乙方冲货时,甲方有权在返利中扣除; 10.2 双方的违约金额按“冲一罚五十”的方式进行,即一方发现另一方冲货一台,扣除50元,违约金在提货款中抵消;

10.3甲方对冲货严重的提出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代理权;

10.4合同执行限期内,乙方如发现甲方在乙方有效代理区域内发展其它经销商,或直接供货的,乙方可以据证向甲方要求发现数量金额的5%的赔偿;

10.5乙方确有困难,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的,双方可协商退货,按进货价在扣除包装、运费后退回甲方。其它使用过的、损坏、维修过的产品不在内,另行协商按双方各自责任分别承担,不包括因质量问题的产品;

10.6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修改合同,违约方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来承担违约

责任。

1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真诚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

11.2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到期双方协商续签,签订在原铺底结清后生效,再铺数按新协议执行。

委托代理方(甲方)代理方(乙方)

地址:地址:

6.产品代理合同(最新版) 篇六

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同意作为甲方之代理商,代理甲方产品之相关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代理产品名称及对外销售价格

※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不得采用其它相关工具予以替代,并须本着维护产品质量、维护甲方形象等有利于代理行为的精神进行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此类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鉴于乙方每天出货时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按乙方实际出货的天数每月向乙方支付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试合作期内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因乙方不出货则会降低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未出货的天数扣减相应金额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

※ 市场开发补贴费用实际为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二条 乙方因经营甲方产品需办理相关证照,但甲方应尽力给予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理业务情况。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监督检查业务,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等。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关顾客档案。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和代理区域范围进行代理,甲方有权对其予以处罚,乙方因此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甲方给予罚款处罚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月代理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甲方将不时举办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配合并积极参与。

第十八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收集的顾客信息(含顾客资料、顾客对甲方产品的评价和意见等)须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十九条 代理过程中遇有顾客对甲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先行积极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将甲方损失及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与甲方营业及财务部门结算,并保持帐货清楚。不得出现赊账情况。如因乙方出现帐货不清或赊账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应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若出现业务单证丢失等情形,乙方须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告知甲方,若因保管不善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利益。顾客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甲方将进行核实。确系乙方责任的,甲方将根据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货款的交付、代理费的支付及其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当天代收入的货款,乙方最迟应于第二日中午前如数交付给其所属的甲方营业所出纳。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货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将视情节的轻重而决定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金额的%支付代理费(试合作期内的代理费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的%支付),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金额的%支付代理费。每月度结束之日由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对帐后,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按相关规定,甲方将为乙方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如下帐户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代理费存入(汇入)上述账号内,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乙方须保证上述账号的长期有效(致保证金返还后),若合同终止,甲方亦通过上述账号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

3、乙方对甲方调整代理区域及代理费比例不同意,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4、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

5、财务帐目混乱、钱货不清,多次提出不能改正。

6、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代理业务计划,且无正当理由。

7、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

更合同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立即终止,过错方应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失:

1、本合同期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

2、甲方长期拖欠乙方代理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

3、乙方有欺诈、恶意隐瞒等不良行为。

4、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甲方要求后拒不改正。

5、乙方有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影响甲方形象。

6、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除双方货款结清外,乙方应退回相关的销售工具、资料、文件、手册等。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有关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触犯刑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七、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须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

7.产品代理合同 篇七

1998年6月16日, 原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建八公司) 与被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 (以下简称聚宝娱乐城) 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该合同中, 双方约定由建八公司承建聚宝娱乐城的A幢、B幢楼的除灌注桩以外的工程 (包括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 。

合同签订后, 建八公司于1998年7月11日与昆明建云建筑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建云建筑公司) 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建云建筑公司。

A幢、B幢楼工程于1998年7月5日开工, 1999年10月24日竣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聚宝娱乐城支付了190余万元工程款, 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2001年10月17日, 建八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诉讼, 提出要求聚宝娱乐城支付工程欠款2938575.6元等诉讼请求。法院于200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 昆明建云建筑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建云建筑公司) 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笔者接受本案被告聚宝娱乐城的委托, 代理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 聚宝娱乐城答辩并反诉称, 其已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 建八公司从未向其提交结算报告, 建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提起反诉, 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33万元;因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减少支付工程款52万元;承担工程质量未达优良及非法转包的违约金50万元;免于支付反诉被告工程造价8%的非法所得利润等反诉请求。

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 建八公司当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 同意建八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 由于建八公司、聚宝娱乐城及建云建筑公司三方对评估、鉴定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指定昆明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为评估、鉴定部门, 并于2001年12月20日委托该鉴定中心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此间, 建八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经合议庭评议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聚宝娱乐城价值3438575.60元财产的民事裁定。2002年6月12日, 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技术鉴定书》, 法院将该鉴定书送达建八公司、聚宝娱乐城及建云建筑公司, 建八公司及建云建筑公司对《司法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 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建八公司及建云建筑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通过补充鉴定即可解决, 无需重新鉴定。之后, 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补充鉴定。鉴定中心向法院提交《补充鉴定》。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 (2001) 昆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97131.81元及利息 (利息自2000年10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由反诉被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支付非法转包的违约金240743.73元;驳回原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反诉原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为上诉, 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

2 法院认定和判决

1) 诉辩主张

建八公司起诉称:其与聚宝娱乐城于1998年6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就位于滇池六公里处的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A、B幢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其在聚宝娱乐城未按合同条款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 于1998年12月中旬按期完成了该工程的建设, 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建八公司于1998年12月20日向聚宝娱乐城递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并于1999年1月3日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送达聚宝娱乐城。工程造价共计4847075.6元, 聚宝娱乐城仅支付了1908500元, 尚欠2938575.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确认双方于1998年6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支付工程欠款2938575.6元;三、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四、支付1999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六、若被告不能按本案判决偿付工程款, 并拍卖其所建工程, 所得款项由其优先受偿。

聚宝娱乐城答辩并反诉称:其已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 建八公司从未向其提交结算报告, 建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于1998年6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承包范围、质量等级、工期、违约责任等, 属有效合同。但建八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转包,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 竣工为1999年10月24日, 建八公司已延误工期达353天, 且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等级。故提起反诉, 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33万元;二、因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减少支付工程款52万元;三、承担工程质量未达优良及非法转包的违约金50万元;四、免于支付反诉被告工程造价8%的非法所得利润;五、不应支付该工程的铝合金窗、涂料及水电安装费用;六、本案反诉费、律师代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针对聚宝娱乐城的反诉, 建八公司答辩称:一、聚宝娱乐城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但其仍然垫资施工, 直到现在为止, 聚宝娱乐城仍未按合同条款付款, 已经违约在先。其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的, 并没有违约, 所以工程不存在延期的情况;二、工程质量不存在违约, 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 应属无效条款, 且建八公司所承包的工程的主体部分, 未达优良不是建八公司的责任, 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 双方验收的两幢工程已经合格, A幢是优良, B幢的质量等级不出来的原因在聚宝娱乐城;三、工程不存在转包, 建筑法有禁止转包的规定, 但规定了可以依法分包, 分包工程给建云建筑公司, 聚宝娱乐城是明确知道的, 分包确实存在, 合同中也有此规定, 分包单位有资质, 所以不存在转包问题;四、对于工程款, 在双方确定的合同条件中明确, 其提交竣工报告, 聚宝娱乐城要进行确认或修改, 对方不作为视为认可竣工报告, 按合同28-3规定, 聚宝娱乐城应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工程到现在基本完工, 零星工程是不符合施工条件;五、反诉原告所提反诉不成立, 请法庭予以驳回。

建云建筑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陈述如下意见:聚宝娱乐城与建八公司在合同第36条约定了工程的分包, 其与建八公司的分包关系得到了其被告的确认, 认可建八公司的意见;二、其与建八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办理了结算, 已按约定将结算书送交建八公司;三、其所承建的分包工程已经反诉被告的验收, 并出具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为优良的报告。在建八公司组织的验收中, 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四、认可建八公司提出的聚宝娱乐城已构成违约的观点。

2) 案件事实

A、原告建八公司与被告聚宝娱乐城及第三人建云建筑公司无争议的事实是:

(1) 1998年6月16日, 建八公司与聚宝娱乐城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合同签订后, 建八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建设工程内容发包给建云建筑公司施工建设;

(3) 在施工过程中, 聚宝娱乐城将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中的水电安装及铝合金窗、涂料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他人施工;

(4) 在施工过程中, 聚宝娱乐城已向建八公司支付了1908500元的工程款。

B、原告建八公司与被告聚宝娱乐城及第三人建云建筑公司有争议的事实是:

(1) 工程的工期是否延误?

(2) 工程质量是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聚宝娱乐城已支付的工程总款数额?

(4) 建八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建云建筑公司, 是分包还是转包?

(5) 《司法技术鉴定书》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的事实--本案所涉工程的工期是否延误?

建八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 1998年9月9日的《分项隐蔽工程的检验单》。证明工程应在1998年7月5日正式施工, 由于前期的打桩工程不符合要求需加固, 聚宝娱乐城同意建八公司延期到1998年9月5日主体施工。

(2) 1998年7月2日至1998年10月26日工期顺延的14份《签证》。证明因故无法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工期可以顺延。

(3) 1998年10月20日的《紧急报告》, 证明原告要求聚宝娱乐城明确下一步施工的计划。

(4) 1998年12月15日的《检查记录》。证明工程基本完工, 并对已完工部分进行了检验, 双方已经签字认可。

(5) 1999年7月5日的《签字》。证明因聚宝娱乐城的原因, 零星工程无法施工, 在工期中不存在其违约的事实。

(6) 1998年7月至10月昆明的《降水情况》。

(7) 《证人证言》、建八公司向聚宝娱乐城发出的《信函》。证明其所承建AB幢楼开、竣工时间及向聚宝娱乐城送达《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结算书》的事实。

聚宝娱乐城质证认为, 对《分项隐蔽工程的检验单》、14份《签证》、1999年7月5日的《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紧急报告》、《检查记录》、1998年7月至10月昆明的《降水情况》的真实性有异议, 但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建八公司的主张成立。对《证人证言》因证人均是建八公司的工作人员, 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信函》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不能证明聚宝娱乐城收到过结算书。

建云建筑公司对建八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

聚宝娱乐城针对双方争议的工期是否延误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开工通知书》及《对方的签收证明》, 证明开工时间为1998年6月30日。

(2) 《工程A、B幢竣工验收证明书》, 证明工程竣工日期在1999年10月24日。

(3) 工期顺延十五天的《证明》。

(4) 《施工进度通知书及施工进度保证书》证明建八公司保证在1998年12月25日前完工。

(5) 《施工进度计划催报通知书》, 该通知书是1998年12月30日由聚宝娱乐城发出的, 建八公司在1998年12月30日收到, 聚宝娱乐城要求建八公司在1999年1月6日前报施工进度计划, 从1998年6月30日到1998年12月30日建八公司均未提供施工进度计划, 证明建八公司工期存在违约行为。

(6) 1999年4月13日, 建八公司工地代表签字的《A、B幢未完工程证明》, 证明聚宝娱乐城要求建八公司尽快完成工程任务。

(7) 1999年10月19日, 建八公司的工地代表与聚宝娱乐城共同确认《A、B幢未完工程项目》, 证明双方确认了有20个未完工程项目, 所以该工程在1998年12月还没有完工。

(8) 《相关的保证书》、《申请书》、《通知》, 证明1998年12月29日工程还未完工。

建八公司质证认为, 有些签字其已无法核实, 对聚宝娱乐城的观点不予认可, 《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是按被告的需要而填写, 无法证实其工期的延误。

建云建筑公司对聚宝娱乐城提交的证据材料陈述:聚宝娱乐城在1998年12月7日、1998年11月2日给建八公司的两份通知的很多方案是不确定的。关于《A幢楼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的第一页, 无建八公司的签章, 与建八公司提交给建云建筑公司的有关造价及工期等材料是不一致的。聚宝娱乐城以两个《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工程延期, B幢楼的施工天数是147天, 明确说明施工的天数, 说明建八公司与其施工工期与合同规定的110天及天气原因导致的停工是一致的, 施工天数是符合要求的。对1999年4月9日、1998年10月19日的两份《通知》, 是否为熊力签字无法确认, 1999年4月9日熊力已离开工地现场。

法院认为, 针对建八公司所举证的材料《分项隐蔽工程的检验单》, 虽然聚宝娱乐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根据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为B幢餐饮楼34区基础增加工程量, 故该材料不能印证建八公司所主张聚宝娱乐城已同意建八公司将主体工程延至1998年9月5日开工的观点;针对《紧急报告》, 其无相应送达聚宝娱乐城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对于《检查记录》, 在聚宝娱乐城不予认可的情况下, 建八公司未提供该相关签名人的身份材料, 故其依据该份证据材料主张的合同所涉及工作量已基本完工的观点, 法院不予采纳。针对1998年7月至10月昆明的《降水情况》, 因合同中未对出现降雨情况是否对工期顺延进行变更约定, 且双方也未对因降雨导致停工形成《签证》;针对《证人证言》、《信函》, 建八公司无合法、有效的已送达的相互证据材料形成锁链。故, 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证。对于对双方无争议的14份《签证》、《A、B幢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及《B幢楼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因原、被告及建云建筑公司均无异议, 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确认。针对双方争议的1999年4月13日及1999年10月19日的《通知》、《证明》因与建八公司盖章确认的《A、B幢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故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予以确认。建云建筑公司所提在此期间工地代表熊力已离开工地的质证意见无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 故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针对《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通知书》、《催报通知》、《相关保证书》、《申请书》等, 已被上述法院确认的诉讼证据所包含, 故法院不再重复采纳。针对《A幢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首页, 因无建八公司印章或确认, 与双方争议的工期无关联, 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 法院确认该项工程于1998年7月5日开工, 1999年10月24日竣工。

8.产品代理合同 篇八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9.产品经销代理合同(二) 篇九

经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在___________领域进行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条款产品:指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经销的________________等。

二、经销权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乙方授予甲方_________产品在_________地区的经销权和其它产品的一般经销权。甲方应保证将乙方产品以一种乙方允许的附加值销售给经销区域内的用户。

三、合作内涵?

1.乙方委托甲方为其_________产品的代理商,授权甲方可以在法律界定范围内组织对外的经营推广活动。

经营的公司载体为甲方。乙方没有具体的出资义务,不负担任何法人股东意义上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对合作载体负完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甲方尊重乙方在其产品、新技术的专有权,并承担技术扩散的风险责任。如双方合作终止,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技术基础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承担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经销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终止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五、订货和供货

(一)订货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向乙方订购不低于以下数量的产品:

1._________总数量:____套。

2._________总订货金额_________万元

(二)供货

1.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乙方须按时供货给甲方;

2.乙方凭甲方签字的书面通知(传真)和电汇传真,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发货。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特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调整_________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为保证乙方生产的计划性和供货的及时性,甲方对批量进货应提前告示乙方。

5.供货周期不超过_________天。

6.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_________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非运输造成的未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指标的产品,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更换。

六、产品价格和货款的支付

(一)价格

1.乙方以双方商定的供货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

2.甲方应以乙方建议的价格销售产品,正常情况下,甲方的零售价不能低于乙方规定零售价的_______%。

(二)货款的支付

10.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篇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

一、合作方式

1、出票服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出票服务。

2、系统支持:甲方须具备与甲方合作业务所需的机票出票系统及在线分销系统。

3、订票服务:由乙方预订人员在甲方提供的分销系统完成。

4、结算原则:XXX公司F-85折结算、CAC航空公司F-90票面5元张结算(限制航线除外)。

5、结算服务:甲乙双方需要提供业务接口人、财务结算接口人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二、账务结算

1、财务对帐:双方每天对帐,当日上午10:00前双方将之前____日的账目对账完毕,对帐确认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发给对方,确认单作为双方每周结算的唯一有效凭据;

2、退票:发生退票时,应根据实际结算价格及退票费后冲抵票款。

3、结算:甲乙双方采用1结算方式,每日 12点 进行款项结算。

4、结算账号:9154XXXX9080开户行:上海XX开户名:北京XX公司

三、保证金 乙方交纳甲方 3万 元作为业务开展期间的保证金,待业务结束后退还。(暂不收取)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制定出票、结算流程;

2、甲方须向乙方传递票号、等信息并配合乙方的信息操作;

3、甲方将对双方合作中所涉及到的乙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业务流程及服务规范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

2、乙方必须具备合法资质,保证合法经营,保证合作的具体开展形式在合作期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的要求。

3、使用甲方客户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保留每次出票的订单信息用于线下服务,不能保留客户详细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将任何订票信息挪作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4、若因为乙方打票和收款工作出现问题导致用户投诉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对于既非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而导致的工作引发用户投诉或出现其他问题,乙方有责任和甲方一起做好用户的解释工作。若有需要乙方负责协调航空公司等处理善后事宜。

7、乙方对合作中所涉及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条款

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____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2、若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3、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4、若乙方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能达到本协议规范要求,甲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中止直至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5、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与甲方客户违约时乙方须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约。

1.2协议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1.3在一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并对对方造成或必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终止本协议无须负任何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妥善解决。

1.4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5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

2、任一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终止合作,须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中关于保密、结算、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约定继续有效。

4、协议期满或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结清所有款项。

八、不可抗力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暂时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予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对妨碍协议履行的情形消失后____日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

九、协议争议解决

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就该争议提起诉讼。诉讼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协商、调解和诉讼期间,双方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协议之规定,保证取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十、保密义务

1、本合同中的条款以及合作期间双方的信息均属商业秘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作合作项目开发以外之用途,否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前一方已经享有的或一方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或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属于前述保密信息。

2、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或附件、传真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附 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如甲乙中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作的,合作期限将自动续展年。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11.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___________该房屋转让总价为___元整(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写___元整),在甲方将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后,两月内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双方协议签定后,经双方确认之日起,该房屋为乙方所有,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此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2.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书 篇十二

甲方:长葛市金田机械厂(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张刘文(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5***161776

为了扩大拖拉机销售市场,规范供销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产品在西藏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

2、代理期限为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合同期结束后,双方方可续约。

二、双方责任、权利:

1、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所生产的合格产品供乙方销售。

2、乙方以现款方式购买甲方产品,原则上发货方式为款到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款后应及时并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供乙方销售。

3、乙方购货前应以传真形式向甲方发送购货清单,否则甲方不负责车型配置不对的责任。

4,甲方不得另设经销商,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西藏顾客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5、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期间,不得在经营其它品牌的三轮车系列,其它车型除外。

6、正常“三包”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处理。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西藏地区经销权。

2、甲方若违约乙方将按违约销售数量,按每台收取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的方式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13.产品分销代理合同书 篇十三

产品分销代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系四川省区域内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全权代理商,现为促进甲方馨之怡系列产品在四川省区域内的市场销售,打造馨之怡国际品牌,谋求共同发展,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区域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

甲方授权乙方为四川省_______________市(区、县)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全权代理商,乙方在该区域的市场运作费,工商注册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二条代理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的区域代理范围为四川省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所属辖区域,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四川省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所属辖区域的代理合同,四川省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所属辖区域由乙方独自享有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全权代理权。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约双方应另行签订产品分销代理合同。

第四条乙方的销售目标。

乙方承诺第一年销售目标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销售目标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后按每年销售额的____%递增销售目标,以此类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获得甲方四川省区域内统一供货价的权利。

2、乙方获得本协议规定的奖励和待遇。

3、乙方获得甲方的指定区域授权代理认定书。

4、乙方享有本协议指定区域的唯一全权代理权。

5、乙方享有甲方新产品的样品。

6、乙方享有甲方销售技巧和帮助(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派遣甲方专业骨干人员对乙方员工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乙方掌握各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精通销售技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市场管理,协助甲方拓展其它跨区域空白市场的区域分销代理商,乙方也可在其它跨区域空白市场向甲方申请区域分销代理权。

2、乙方应严格遵守全国统一(甲方指定)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甲方应负责监管乙方和其它分销代理商遵守全国统一(甲方指定)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确保代理区域以及全国、海外市场的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

3、甲方需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向总公司及时汇报并及时要求总公司保质保量的及时发货,根据各分销代理商建议市场需求情况,向总公司及时提出不断改进更新产品质量,保证市场需求的建议。

4、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本合同产品类似或相似的产品。

5、如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生产方(深圳市万全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授权形式和结算方式。

1、授权形式

A、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完成________万元(人民币)订购产品后即成为本合同指定区域唯一代理商。

B、甲方签发给乙方的代理授权书,乙方不得转让或做其它用途。

2、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订货时,乙方必须将货款一次性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甲方,款到甲方账号或甲方收到现金后____天内甲方负责联系总公司并发货到乙方附近提货点,长途(限汽车)运输费由甲方(或总公司)负责,短途运输费(到达乙方城市或提货点后的转运)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特殊要求快运或邮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市场的管理

1、管理的目的乙方应坚持在指定分销代理区域销售,严格遵守全国统一(甲方指定)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防止恶性价格竞争。确保甲方、乙方、总公司三方的合理利润,维护甲方以及总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管理条例

A、坚持指定代理区域的销售,禁止跨区域销售。若乙方需在异地开设区域分销代理或推荐他人在异地开设区域分销代理,该代理点全部归当地相应的区域分销代理管理。

B、严格遵守全国统一(甲方指定)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禁止低价销售(促销活动除外,但需向甲方申请并经得甲方的同意)。

3、市场管理奖罚措施

A、奖励:(1)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市场管理条例的区域分销代理商可获得奖励;(2)配合甲方进行市场管理,协助甲方推荐跨区域的区域分销代理可获得奖励。

B、处罚:乙方若发生违法上述第八条第2款市场管理条例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以下处罚:(1)取消区域代理分销资格;(2)根据情况停止供货。(3)终止与乙方的产品分销代理合同。

第九条发货

1、乙方在确定进货明细目录后,提前一周将进货计划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给甲方。

2、由甲方联系总公司将货发到乙方指定要求运往区域分销代理范围以外所在地的长途(限汽运)运输费由甲方(或总公司)承担,短途运输费(到达乙方城市或提货点后的转运)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特殊要求快运或邮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赔偿

1、如甲方违法本合同,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并按照双倍赔偿对乙方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法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并按照双倍赔偿对甲方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事项

1、对本合同有异议或发生本合同所定条款以外事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甲方所在地)。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14.产品代理销售合同 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任与接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合同第二条项下产品的代理商,在第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内非独家地销售有关产品。对此,乙方同意并接受。

第二条 代理销售的产品

本合同所指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是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家庭法律保障卡、私人律师卡、企业法律服务卡和企业法律服务VIp卡。

第三条 乙方的代理销售区域

本合同所指乙方的销售区域是: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月完成甲方要求的产品销售目标,即乙方每月的销售任务为:张。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给予的指令,在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内按照甲方的销售策略、销售要求销售有关产品。对于乙方违反甲方指令或超出指令范围所进行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3、当甲方在乙方及其供应的销售商所在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员及合理的设备予以配合。

4、乙方享受甲方的代理商供货价,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照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售给终端消费者。

5、乙方应在每件产品销售后二十四个小时内将产品销售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甲方。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产品货款。

第五条 产品结算价格及货款支付

乙方一次性从甲方领取家庭法律保障卡张,私人律师卡卡张,企业法律服务卡张,企业法律服务VIp卡张。乙方在领卡之前须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乙方在领卡后十五天内或下次领卡前(以先到的日期为准)将款项结清。卡的结算价格为家庭法律保障卡每张 元,私人律师卡每张元,企业法律服务卡每张元,企业法律服务VIp卡每张元。

第六条 产品服务的开通

在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下,在乙方将产品销售信息反馈给甲方后24个小时内,甲方为乙方已销售的产品开通服务。因乙方原因致使产品服务无法按时开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奖励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完成甲方要求的销售目标,则甲方按照乙方给甲方结算金额的2%给予乙方奖励。

第八条 费用分担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代理销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其办公处所、销售人员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产品的宣传

在代理区域内,乙方应积极地充分地进行宣传以促进产品的销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宣传印刷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相关的合同样本·房地产代理合同·委托购房合同·财务代理委托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委托协议书·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1、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书面变更合同。

2、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因此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1)乙方超越销售区域销售产品;

(2)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任务;

(3)乙方违反结算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有关货款;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等,导致甲方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时。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北京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帐 户: 帐 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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