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精选8篇)
1.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一
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
前 言
当前,全社会在不断倡导纳税人权益维护,是因为其权益经常受到侵害。通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真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来引导纳税遵从,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也是我们税务中介机构的神圣职责。而且只要我们高度关注这一问题,我们就有能力担当这样的责任!
主要内容
一、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成因
二、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三、企业在税款征收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四、企业在税务检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五、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概念与成因
1.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代理人因对法律不了解或理解偏差,或主观故意,或税务部门因对法律不了解或理解偏差,或主观故意,使企业的涉税行为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2.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成因
(1)产生风险的主体:企业或其代理人或税务机关
(2)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
(3)直接原因:涉税行为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
二、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账簿凭证管理与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纳税义务的差异
2.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
3.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4.核定征收的税款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二)发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如何理解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与刑法的差异
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发票及其法律责任
3.企业被强制虚开发票的风险
4.发票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1)接受虚开的法律责任分析
(2)代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分析
(3)纯粹虚开的法律责任分析
(三)纳税申报中的法律风险
1.不申报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差异
2.虚假申报与递延申报的差异
3.虚假申报与漏申报的差异
4.税务机关要求迟延申报和提前申报的法律风险
5.延期申报预缴税不足是否加收滞纳金?
6.纳税申报与未来税收征管改革
三、企业在税款征收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延期缴纳的法律风险分析
(1)不予批准导致滞纳金的风险
(2)如何理解“当期货币资金”和“应付职工工资”?
2.税收保全中权益的维护
应当注意、税收保全的对象、税收保全适用的条件、税收保全的程序、税收保全的文书、税收保全的方式、税收保全的标的物、税收保全的解除等问题。
3.税收强制执行中权益的维护
4.税款追征中权益的维护
5.税款溢退中权益的维护
6.税收连带责任引发的风险
7.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与债权人权益的维护
四、企业在税务检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税务检查程序中权益的维护
2.自查补税的法律风险分析
3.一事不二罚原则与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4.逃税的法律责任分析
5.纳税争议的处理法律风险及权益维护的路径
6.偷税行为的认定问题
五、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对税务代理人法律责任的理解
2.对税收法律理解偏差的风险
3.税收筹划中的证据风险
(1)税收筹划证据风险的概念
税收筹划证据风险是指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因证据问题造成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而证据问题主要是因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因证据真实性问题造成的不利后果可能性,一是造成经济上损害的可能性;二是造成人身自由损害的可能性。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税收筹划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税收筹划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税收筹划中故意伪造证据。如下面的案例就是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山寨筹划”带来“被偷税”的后果
一、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股东由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构成,随后购得327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开发的楼盘有A、B、C、D等4栋高层楼房。
二、发现问题:
根据稽查计划安排,某地税稽查局于2010年3月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稽查,按照惯例,稽查人员先是检查该公司的“预收账款”账户,从账面看2007年至2009年该公司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有1亿元,基本都按照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缴纳了营业税等税金,仅有少数预售售房款以及将“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手续费”等代收款项列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少缴了20余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就是少缴了土地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看上去再没有其他问题了。
现场检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在科室的案情讨论会上汇报了上述问题,在汇报到印花税部分时,提到该房地产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从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借款4320万元,没有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据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因公司开发资金不足,就找老板朋友开的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分几次借了这4320万元。
从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借款4320万元?科室负责人听到这里心中顿时升起一团疑云,果真如此吗?难道真的就只是印花税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一个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居然能有几千万的资金外借给房地产公司?其中是否有猫腻?于是要求稽查人员次日再去该房地产公司,将这几笔借款的来龙去脉查清楚。次日,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复查,该公司财务人员仍坚持上述说法,并表示他们当时认为这不是从银行贷的款就没有缴纳印花税,既然稽查局认定要按借款合同的税目缴印花税,公司愿意马上补缴。
三、查处经过:
为了彻底查清问题的真相,稽查局决定就此事展开外部调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向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发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对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确分几次将累计4320万元“资金借”给了某房地产公司,但奇怪的是,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几年来居然没有一分钱的销售收入,那么其借出去的几千万元资金又是怎么来的呢?再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检查,发现其资金是来自于几十个自然人。随后在对公司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时又发现,这家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大股东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都是某矿业集团公司。
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查明:这家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销售给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其购房款先由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出面向职工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07-09年共收取售房款4300多万元,再由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以往来借款的名义汇给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上述4320万元售房款后也列在往来款中,而没有作为预收售房款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等税款240余万元。
四、处理结果:
稽查局根据查证的情况经过研究和集体审理认定,该房地产公司采取将收取的售房款挂列往来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营业税等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五、教训:
在接到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该房地产公司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随后,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当初他们曾就此事咨询了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为了少付咨询代理费就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在支付了几千元劳务费后,事务所以私人帮忙的形式帮公司就向集团内部职工出售房屋的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公司根据这个筹划方案进行了如上操作,本以为占了大便宜,没想到因此违反了税法规定,不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被处以了罚款,真正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山寨版的税务筹划造成公司“被偷税”了。
稽查人员听闻后严肃的指出,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本案中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山寨筹划”引发的违法后果只能由该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2.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二
一、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类型
1.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不深刻或者偏差导致的涉税风险。我国税收政策既要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又要利用税收去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因此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变化及经济体制问题的不断增加, 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也呈现动态变化趋势,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和调整。这给企业的税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一旦企业没有及时正确的更新税收政策, 将会使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不合法的行为, 导致税收风险的增加。此税收风险形成也与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和不深刻有关。这种情况会导致将税收筹划误以为是少纳税, 甚至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操纵筹划基数, 导致了偷税行为的发生, 使企业陷于税务机关处罚的危机和风险。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税务风险。财务工作是开展税务工作的基础, 如果会计核算和财务工作出现纰漏, 那么必然导致税务申报出现失误, 因此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离不开准确、系统、全面的会计信息。但目前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因其业务能力有限、缺乏敏锐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并缺少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 导致企业内部财务人员整体水平偏低。这些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重复纳税或者漏税的现象发生。此外, 有些企业还存在内部控制不协调和财务流程不顺畅, 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重要的、关键的风险点, 也失去了改进和纠正问题的最佳时间, 使企业细小的税务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逐渐积累形成大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缺乏对政策的运用能力导致的税务风险。涉税风险不仅涉及到少纳税的风险, 其中还包括企业不能很好的借助于税收政策去减少企业税负风险的发生。许多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不全面, 理解有偏差, 使这些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对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充分, 导致虽然利用了再生资源, 但利用比例远没有达到优惠政策规定。甚至有些企业因受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能力的限制, 往往忽略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如企业合并及成立分公司均涉及到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没有综合运用、正确分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可能导致浪费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不正确使用某个优惠政策, 最终事倍功半。
二、充分认识加强对涉税风险有效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的涉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如想长期稳定发展, 就必须高度重视涉税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和理解涉税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 全力以赴减少和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控制涉税风险的发生。企业需要不断学习提升思想意识, 充分认识到有效防范涉税风险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并通过采取正确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涉税风险的发生。
1.加强对涉税风险防范的认识, 重视企业纳税工作, 提升企业纳税意识。企业涉税风险的有效控制要求企业要具有正确纳税观念, 只有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均充分认识到涉税风险, 及其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才能加强对企业内部涉税风险的控制。就财务方面而言, 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风险点, 预见到企业财务问题可能导致的涉税风险, 正确审视和处理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努力避开风险;就经营方面而言, 企业要注意交易对象是否遵纪守法、可靠性和信誉度是否存在问题, 消除不必要的和潜在的风险。与此同时, 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应该加强对税务法和税务相关政策的学习, 认真严肃执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者应该时刻关注企业纳税情况, 增强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高对企业涉税风险的认识。财务人员更应及时向决策者汇报重要的纳税进展, 并将企业税务统筹规划提交给企业管理者, 让其全面了解企业目前的税收工作。
2.加强对企业内部业务人员的培训, 提升应对涉税风险的处理能力。企业要定期关注内部风险控制的评价报告, 正确分析和判断企业目前涉税风险的概率情况, 整个控制评价过程财务人员要发挥其主导作用, 提高财务部门对整个涉税风险控制的执行力度和认识程度, 有利于后期财务部门对涉税风险问题的鉴别和认识能力, 也有助于做好税收统筹规划方案。另外, 企业还应时刻关注同行业的涉税风险案例, 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为税收工作中的主体, 从法律角度出发, 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企业应该改变传统的观念, 不要依存于个人关系去解决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应该与税务机关建立起相互合作的共赢关系。这样有利于企业及时了解新税收政策及其调整部分的具体内容。加强涉税事宜的协调和沟通, 如税收计划的安排, 相关纳税事宜的处理方法等, 这样能正确把握税务政策, 也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4.防范涉税风险,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对涉税风险的防范, 有效的规范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增加了企业对财务部门监管和控制能力, 使企业对涉税风险的预测有了基础了解, 更加深入的体会到税务工作对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提高了企业管理层和财务对税务法的认识, 也养成了时刻关注税务法及相关法规的变化动态的习惯, 根据税务风险及时调整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降低因税务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 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企业健康发展积聚了力量。
3.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三
【关键词】 税务检查; 税收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的基础工作在很多单位仍然非常薄弱,再与税收活动联系起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不少。由于纳税人原因导致税款少征,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给企业留下潜在的税收风险。
一、常见的税收风险点及原因
(一)税收政策多变与法制不健全造成企业对政策理解不足
我国处在经济变革时期,税收政策稳定性较差,变化比较快。而税收法律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及操作性等不完善,导致不同地区税法执行差异较大,给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带来巨大差异。如早几年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最为明显,各地执行情况花样百出。又如20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在年初就发布了,而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等财税部门的相关细则出台,直到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姗姗来迟发布了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同样是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了多年,但在2008年12月一个通知就将不征税改成了不征税收入。在2008年1月财税[2008]1号文明确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予征收所得税,而到2008年12月财税[2008]151号文就变成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关于嵌入式软件是否退还增值税及10%成本费用率的规定曾经也是比较模糊,政策几经反复。
如果说税收政策的朝令夕改是客观原因的话,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导致税收征管与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使得企业为了寻求竞争的公平和侥幸,存在纳税与监管行为的博弈,这是企业形成税收风险的主观原因。
(二)会计资料不规范导致的涉税风险
1.会计账簿及凭证内容及摘要不适当。会计账簿及凭证是税务稽查及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及寻找线索的起点。凭证摘要,记载的是经济业务行为,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及审批人员审核经济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之一。但有些不适当的文字表述,给了税务稽查人员突破口。如经办人员在物业费发票后面备注是房租,这容易引起检查人员怀疑是否是利用税率差避税;如果这种业务发生在关联企业,又会引起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原则等深入的问题;有的出现发票、单据、会计科目互不相符的情况,比如发票内容开的是办公用品,会计科目计入办公费,而借款单据事由是购消费卡;有的在发票上甚至将请客送礼之类的描述写在发票上;将临时人员工资,作为劳务费入账,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也未计入职工薪酬,不符合税法税前列支规定,企业应分清经济业务性质,存在雇佣关系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能提供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劳务费的应当取得劳务发生地的发票方能税前列支。会计账簿与凭证是企业经济业务的记录表,但如果自相矛盾,会成为各类检查的疑点。
2.发票的要素不适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发票要素开具齐全,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发票为劳保用品无具体的销货清单的容易被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不符合税法关于发票税前列支的要求,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发票日期空缺、单位名称空缺的发票有理由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涉嫌假票或套票及阴阳发票;一些商场开具的发票,数量型号空缺的发票,即使附有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疑为购买消费卡或预付款,涉嫌职务消费及接待礼品的购置,应按接待费等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发票内容与发票类别不匹配的;发票的类别及开具范围与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业务不一致;一个出差地报销的是另一个城市的发票也是假票的征兆;没有开具抬头的发票,疑被认定为个人消费。这些不适当支出一旦被查出,不仅需要补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罚款及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涉嫌偷逃税款。发票细节性的问题累计起来,就像是在企业的账簿里面植入定时炸弹,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不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随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3.经济业务相关附件不齐全导致的税收风险。如较为普遍的会议费或会务费科目如果列支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邀请、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的,属于资料不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等会议发生的相关餐费如果不能提供会议文件也需要作为业务接待费调增纳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税法定义比较模糊,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符合业务宣传费列支内容,但需要企业的审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4.应当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的税收风险。解放军后勤部的收据、一些招标单位收取招标费开具的收据等应当开具发票的未取得发票的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未按照税务规定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属于取得不当发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利息不能提供证明属于统借统贷的、代收代垫款保险等事项都容易被税务机关以不属于发票不能税前抵扣。
5.收入成本核算不真实导致的少纳税款风险。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不严,暂估成本或费用不严肃,风险较大。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是查费用一般不会查出大的税收问题,而如果是查成本,税收问题通常会比较大。
(三)应对税务检查的工程程序不适当增加涉税风险
1.异常数据触动了纳税评估警戒线。企业自身比外部机关更能敏锐地获知企业财务数据的信号,应当将企业的一些重大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报和解释工作,主动消除误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被动的应对检查,只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企业在接到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尽可能获知税务检查的动机,主动与稽查部门联系,尽量避免上门检查。应对税务检查对企业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税务基础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
2.会计人员的素质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很大影响。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日常的会计业务审批及账务处理方式有很大影响,不管是事前的宣传教育、经营业务筹划还是事后的处理,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越低,税收风险越大。在税务检查时,不适当的解释或者给税务稽查人员抽查的凭证未经主管会计审查、未与业务人员沟通,直接向稽查人员汇报事件情况,都是不适宜的。企业主管会计人员不懂税法,公司涉税风险较大。
3.事后解释和举证不当会增加税收成本。企业如果不能对照税法规定找到合理解释与依据,会被检查机关认定偷逃税款。
二、涉税基础工作规范化途径
针对普遍存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完善涉税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税收意识
一是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虽然市场上一般的会计人员比较多,但高层次的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管理等全面复合型的会计人才对企业来说仍然比较稀缺。当今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和全球化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变,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及管理模式在不断变革,国内国际税收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和调控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企业需要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
二是对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提出要求。企业的会计如果不懂税法,那就是盲人摸象,非常危险。主管会计至少应当取得中级职称,熟悉税法知识。财会人员还应当定期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站,关注最新的政策通知及网络上对政策文件的相关解读,熟悉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税收知识。
三是开展税收知识培训。企业可以选择邀请水平较高的税务所的专业人员、税务征收主管机关的政策法规科人员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企业的经理层及主要经济活动相关部门进行税收培训,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使纳税筹划活动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至于留下税收隐患。
四是参加税务机关、纳税俱乐部等专题讲座,多与业内相关专家交流。
(二)规范会计核算基础资料
对账务处理、报销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料,按照会计基础管理的方法、程序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是规范发票要素,对报销发票细化管理,发票内容要齐全,日期、单位名称等不得空缺。
二是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忌购买发票,虚假报销。
三是严禁未发生增值税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划分成本费用、费用归集科目,按时确认销售收入,严禁预估费用支出。
五是加强发票记载事项与内容的审查。
六是发票后的附件应当与发票及业务活动相符。金额较大的发票应当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七是注意经济合同签订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时间差异,重视合同中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重大活动事前进行税收评估与筹划
一是对经济业务的活动行为进行事前分析、事前设计、事前咨询等税收规划,减少各经营环境的税收风险。
二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企业账簿凭证进行检查,降低风险。企业可以开展年度的税收筹划及税收风险自评估,自查自纠,减少会计差错漏交税款。
三是集团企业可以开展专题的税收自查,包括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组织成员企业间互查互纠,交流经验。
(四)聘请专业税务咨询机构
一是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可以聘请税收顾问、税务代理,对重大事项进行税收咨询和税收筹划,开展集团内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与培训,提高税务业务水平,降低纳税风险。
二是目前税务代理机构各地也不少,但较多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从事咨询服务的水平并不高,尤其在税收筹划上实力突出的并不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对企业日常活动及会计账簿凭证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整改,排除不规范处理,发生非经常性的业务及重大的投资兼并等业务,由税务专业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谋划,规范操作,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曲红.浅谈如何改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J].商场现代化,2007(5).
[2] 任世明.浅析企业税收风险的成因与防范[J].中国电子商务,2009(7).
[3] 张维,梁小林.浅议税收风险的形成与防范[J].北方经贸,2010(8).
4.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四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管理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区局税收风险应对,在第二季度重点对物流企业进行了风险识别和税收评估,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受其经营模式、会计核算方式、税收征收方式的影响,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不法现象出现,产生涉税风险。国税在征管和组织收入方面也存一定的执法风险。笔者针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对加强行业税收管理、防控税收风险,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营改增物流企业范围及有关概念:
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物流为主体功能,同时伴随有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此次“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的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根据物流企业所涉及到的不同方式,其应纳税率可分为11%、6%和17%三个不同的税率档,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采用抵扣制度,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减销项税额,企业“应纳税增值额=应税销售额×税率-抵扣额”。小规模纳税人,即采用“应纳增值税额=应税服务的销售额×3%”的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违法现象有所抬头。
调查中发现:国税政策与货运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很大的差距,如:企业不能完全做到“车辆统一调度”,不能完全做到“全部收支统一核算”,仅仅就开票部分申报收入,物流企业有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存在漏报应税劳务收入,漏缴申报税款现象。企业有补税:100%,滞纳金:每日0.5‰罚款:50%~500% 的税收风险。基层国税部门面临被检察机关追究失职渎职风险。
(二)人为提前或推迟收入,引发行业管理隐患。
物流企业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是跨会计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应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劳务收入所属的会计期间,即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然而在这次纳税评估中,我们发现:有些物流企业人为提前或推迟计税收入。仅以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存在提前或推迟计税收入的涉税风险。
(三)企业经济行为复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有待提高。
现有税法大都采取属地征收的原则,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但就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而言,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很明显,这一规定禁止了经营性货运车辆的异地开票行为,忽视了经营性货运车辆在返程途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比方说,机 构所在地为长沙的某物流企业承揽了从长沙至上海的单程货运业务,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为了降低车辆空驶率,通常会在当地货运市场承接返程货运业务,此时,该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因其不能开具发票而会给托运人造成损失,但如果承运人愿意提供一定价格上的优惠并能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价款结算,从而获得账外收入。目前,在物流业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款项结算就是很好的佐证。物流企业将其返程途中产生的经营收入置于账外,而相关成本却在账内核算,这种财务核算方法使企业不但逃避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且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税收遵从度低,混淆不同税率较普遍。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两者的税负存在差异,而物流企业在核算应税收入时,也乐于用低税率应税所得。如我们在这次对物流行业纳税评估中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实为交通运输服务。不按货运交通运输业11%征税,而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引发涉税风险。就我们这次评估对8家企业就此问题企业补交税款达300多万。在评估中还发现物流企业运输主业和辅助难以区分,政策执行难度较大。运输服务和仓储装卸服务在本质上紧密相连的,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运输行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而且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
(五)“低征高扣”引发“骗税”,财税改革有待持续推进。“营改增”后物流企业争相攀比,都想适用低税率,有些企业还花很大力气在经营上作调整,并做一些税收筹划,申报按物流辅助业的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适用6%低档税率,而抵扣税款接受受托运输企业开过来11%的专票,形成了低征高扣的现象,实际上这种操作不规范。如果企业确实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存在虚抵进项的风险,受托运输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对委托运输企业开具11%税率的货运专票,而不是对货代企业开具11%税率的货运专票。其次我们还在这次调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因采购物资和设备都是17%的税率,这意味着企业在进项上抵扣的税多,而在销项上征收的税少。这种“低征高扣”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形成大量留待抵扣的进项税,自己的“抵扣指标”用不完,有些企业就会借此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下家”企业进行抵扣,从而产生税收漏洞,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低征高扣现象的存在,也造成了不公平抵扣,使环环相扣的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不科学,留下了骗税的空间,必须加以封堵。
(六)企业所得税隐患凸显,税收管理压力加大。
“营业税”改为 “增值税”后,物流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对更加复杂。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一时难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从税收管理上,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开票方式与税收政策规定存在冲突,国税部门难以了解企业运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物流企业费用支出方式主要是现金,费用支出不规范,难以按照现代货运物流企业财务规定,准确核算每辆汽车运输的吨公里成本、费用和利润。大量现金支付费用,成本费用不实,国税部门无法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收入与利润不匹配现象。据对 “营改增”后2015年区局国、地税23户共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测算,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仅为千分之零点三。行业利润率仅为百分之零点一二,远低于正常的行业利润率。
(七)代开虚开现象增加,发票违章隐患较普遍。
一是物流企业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由于税负提高,便千方百计地取得没有实际业务的扣税凭证,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例如某一企业2014年增值税进项税额50多万元,全部是品名为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为某市石油公司,经询问,该企业运输线路很少经过某市,明显存在买票抵扣嫌疑。二是物流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的要素填写不全,漏填或者误填,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予以填写,有些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基本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不顾自开票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及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低征高扣政策虚开发票,有的借即征即退、营业税差额扣除等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有的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开发票,这些都需要提前预防。
(八)经营模式杂乱隐蔽,财务核算不够健全。
物流企业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往往不一致。受人员素质等制约,很少有纳税人按规定全面、准确核算。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难以全面掌控管理,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营业税的征管相对落后,而增值税征收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先进,采用发达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和严密的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物流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账务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避免税务风险也是国税部门面临的工作难点。
三、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对“营改增”物流企业会计人员的办税辅导。
“营改增”物流企业原来由于核算简单,营业税大都按差额征收,会计大多是兼职做帐,“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办税流程也有很大不同,建议企业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和办税流程、纳税申报的培训,逐户过关、一户不漏。
(二)加大对“营改增”物流企业的法制宣传。
物流行业税收难征易漏的根源之一是从业人员不知法,对有关物流行业税收政策不理解,被动纳税。如何才能让物流行业的业户由被动纳税转变为主动纳税?根本的一条路子就是把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做到经常化、精细化,让物流行业的业户真正地懂法,提高企业税收纳税遵从度,税务机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帮助企业管控风险至关重要”。
(三)清楚增值税优惠前提,避免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可能是减免增值税,也可能是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不管哪种方式,必须要弄清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只有弄清楚这些前提条件,才能避免税务风险。首先,物流企业要比照规定的具体内容,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范畴和情形,如果不符合的话,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采取的一些靠近政策性规定的做法,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其次,如果物流企业符合增值税优惠的范畴,企业就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严厉打击虚开发票。
“营改增”给物流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这是“营改增”之后对物流企业的财务日常管理带来的新要求,因为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纳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给企业带来不容忽视的涉税风险。在平时管理中,要加强对上述可能存在代开虚开的纳税人进行责任提醒,对“以身试法者”进行法律严惩,坚决打击虚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政府奖励的违法行为,保证货运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
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执行6%的税率。此举不仅符合国务院“物流国九条”基本精神,有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体现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而且符合“营改增”试点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有效解决了试点中交通运输业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同时,减少了操作层面的麻烦,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建议设立“综合物流服务”税目,对运输、仓储、货代、配送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统一税率、统一发票。
(六)把握关键,强化会计核算。
货运业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各类账簿,加强凭证管理,确保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货运企业收入、成本费用以完成单个合同(作业项目)为单位核算,分别填制会计凭证,并将相关票据附在会计凭证后。收入、成本费用以一台车辆(单车)为单位设立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尚未实现收入的成本费用按月分车核算。成本费用必须是该车实际发生,并与该车取得运输收入的行车路线一致。大额运输款项和油卡购油、大宗购油、大宗购气等采购业务应使用向税务机关备案的金融机构账 7 户转账结算。发票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填开,属于自有营运车辆或租赁车辆发生业务的,按自有营运车辆或租赁车辆车牌号码填开;属于转包运输业务的,应备注转包运输字样。票面内容应填写详实,“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车号”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七)加大税务征管信息软件的研发力度。
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与步履姗姗的税务征管之间的不适应,不仅仅体现在物流一个行业,而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与税务征管科技之间的矛盾。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物流经济中蕴涵的税源,亟待需要有相应科技含量的税收征管手段来保证。
(八)强化分析,加强评估稽查。
5.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五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来源:中国税网 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越来越多的采用“资金池”或者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对集团内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管理。本文就该两种模式下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避免实务中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
一、资金池模式分析
“资金池”管理模式,指企业集团将所有成员单位的资金统一汇集在一个银行账户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成员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成员单位收取利息的行为。
1、法律合规性分析
资金池管理模式实际上就是关联企业(非金融机构,下同)间的借贷行为。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一种普遍存在现象,但普遍存在并不表示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瑕疵。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于贷款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可参考《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及《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2004》的规定。《贷款通则》及征求意见稿均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此外,《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征求意见稿亦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资金池模式下,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能有效避免相关法律合规风险,从而避免法律合规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但不足之处在于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且贷款风险仍由企业自行承担。
目前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但不同金融机构对委托人、借款人等委托贷款的具体事项均有其自身的管理规定。实务中,企业需向拟合作的银行进行咨询。
2、营业税分析
(1)一般情形下的营业税规定
一般情形下,集团成员之间相互借贷,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贷款”税目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156号)规定,集团成员间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
(2)委托贷款营业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委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属于金融保险业中的金融经纪业,对于集团成员而言则属于金融保险业中的贷款。集团成员仍需就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参照《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冀地税发〔2005〕37号)的规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纳税,不得减除受托方所得的手续费。
(3)统借统还营业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集团核心成员按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向其他成员收取利息,可按统借统还进行营业税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集团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要求集团成员间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并能证明该借款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即可。建议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3、企业所得税分析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收入,集团成员企业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成员企业间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方可税前扣除。在实际执行中,需注意一下几点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
(1)利率水平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实际执行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也对利率水平做出了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集团成员间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时需考虑上述规定的影响。
(2)发票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合法、有效凭证。若贷款方收取利息时无法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发票,可能导致借款方支付的该部分利息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因集团成员均为非金融机构,无法自行开具利息费发票,但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该文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此外,若在统借统还情况下,发票事项可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
(3)关联债资比问题
如果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数额超过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的2倍,子公司在税务处理时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此时,企业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具体计算时的公式主要有: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其中,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由于准备同期资料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大部分企业在出现上述情况时通常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尽量避免借款比例超出规定标准,以降低相关成本。
(4)出资未到位问题
《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缴付首期出资后,剩余部分的出资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该规定在税法处理时,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4、印花税分析
实务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故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二、财务公司模式分析
在实务中,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对资金的管理还会采用财务公司模式。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模式下,集团成员将闲置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并收取利息,财务公司向有需求的成员企业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
财务公司模式下的税务分析如下:
1、财务公司的税务分析
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类似于银行。
2、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税务分析
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行为属于存款行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需缴纳营业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贷款支付的利息通常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仍需考虑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关于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费用票据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可以解决利息费用发票问题。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企业集团若设立财务公司,仍可按照统借统还的规定进行营业税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公司的设立需遵循《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的规定。该文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时企业集团需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的规定进行认定。这两个文件对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设置了较高的认定条件。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优化的选择。
以上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涉税风险,由于税收政策执行的不可逆性,事前的风险防范比事后的风险补救更为重要。
6.企业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篇六
增值税会计培训
二0一四年一月
培训目的l
掌握增值税一般知识
l
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流程
l
正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应交税费
l
三个二级科目
l
一、应交增值税
l
二、未交增值税
l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
l
注:CAS中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已交税金(一)
l
“已交税金”此栏目核算一个月内分次预缴增值税。
l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
纳税,一般不使用此科目。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超限量领购发票时,需预交部分税款,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已交税金(二)
l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例:某企业10日分次缴纳增值税5万元。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50000
l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减免税款
l
此栏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借:本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l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l
贷: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一)
l
此栏目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l
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先免(出口不征销项税额)、再抵(进项抵内销),再退(未抵扣完的申报退税)。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
l
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例:某企业本月进项税额34000元,内外销共用原材料,当月内销销项税额13600元,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0元,退税率13%,征收率13%。
解:应退税额=200000×13%=26000元
进项税额账面余额=34000-13600=20400元。(需退税)
差额26000-20400=5600元(是以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减)。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
l
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l1、出口
借:应收账款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借:主营业务成本
l
贷:库存商品
l2、内销
借: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3、计算应纳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4、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l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转出未交增值税
l
此栏核算企业月末应缴未缴增值税。
l
计算月末应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六、销项税额
l
起征点: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可免缴增值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收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l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三、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6%)
13%:粮、水、农、图
七、出口退税
l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l
申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八、进项税额转出
l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在产品奖励给职工等。
l
例:如某企业将购进的生产用钢材用于本企业基建成本价50000元。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钢材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l
例:某商场6月份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4台洗衣机,成本价2000元/台。
l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360
l
贷:库存商品
8000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
进项税额转出(二)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现自然灾害、火灾损失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l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l
现固定资产修理领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l
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修理,领外购材料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借:固定资产
32000
l
贷:原材料
32000
这一点体现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使我国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
九、转出多交增值税
l
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l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l
余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l
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设立了此账户。
l
例:某企业12月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进项税额247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1000元。税务机关次年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l1、12月3日捐赠产品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产成品80000元。
l2、12月24日为基建购材料35100元,借:在建工程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l1、进行会计调整
l
(1)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先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
l
调账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l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l
调账如下: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l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14960+5100=20060
应按偷税额的1倍罚款。
l3、确定应补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24700+20600=9060
l4、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贷:银行存款:29120
征收率
l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用征收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l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l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l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l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l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l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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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l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低税率就是:粮、水、农、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l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l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l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l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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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l
国税发[2010]40号
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l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l
国家税务总局
l
二○一○年四月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l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l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l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l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l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l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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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l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l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l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l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l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l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思考题:
一、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二、国家税务总局怎样对增值税纳税评估?
7.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篇七
一、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现状
对于企业来说, 财务风险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危机, 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对财务风险的控制是一项常见的企业管理制度。但对于涉税风险这一方面, 大多数企业还未曾真正建立涉税风险管理体系;或虽然建立了涉税风险管理体系, 但其操作过程不甚规范, 其管理流于形式, 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现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能够认识到涉税风险管理的严重性。我国企业对涉税风险管理仍停留在认识上, 对于涉税风险的识别、评估和规避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仍然不太成熟, 大多数企业都没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涉税管理体系。
其二, 涉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有调查表明, 在我国, 大多数的企业没有为涉税风险管理配备专业的人员。为解决人才不足这一情况, 2009 年我国出台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 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管理涉税风险的重要性, 更意识到涉税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管理工作, 需要培养专业的人员来进行管理。
其三, 涉税管理缺乏监管制度。在设置了涉税风险管理制度的企业中, 其绝大多数未能对其设置监管的部门, 更没有企业对涉税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精确的计算。在国家法律法规出台之后, 一些公司尝试着建立涉税风险管理体系, 但管理仅在形式之上, 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 使得涉税风险管理成为摆设。
二、涉税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研究
1.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涉税风险有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
其一, 内部原因。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上的不足, 专业人员配置的不足, 财务控制制度的不健全都会导致企业产生涉税方面的风险。很多企业管理者将所有税务问题都交给财务人员, 只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做好账、少纳税, 涉及到税务管理方面的其他事情则不加过问。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 很多企业老总不假思索地归结为“账上出了麻烦”, 认为是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不够高, 很少想到是税务管理没到位。该种风险起源于企业内部, 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够减轻甚至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其二, 外部原因。在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中, 经济形势复杂多变, 不受企业本身所掌控, 但外部的经济形势对涉税风险的影响较大。外部经济状况的变化会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改变, 进而对涉税方面带来风险。
2.改进的涉税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 涉税风险的识别。涉税风险识别可采用清单法, 该方法由税务方面的专家设计表格和问卷, 表格和问卷尽可能将企业涉税方面的所有风险都包括在内,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 对照表格内容, 从而判断出是否存在涉税方面的风险。在清单法之外, 企业还可采取流程图法和事故树法等加强对涉税风险的有效识别。
第二, 涉税风险的评估。风险识别是定性分析, 风险评估是定量分析。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之上, 企业用集体讨论、专家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 分析风险的来源, 评估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大小。
第三, 涉税风险的控制。在风险识别和评估之后, 企业应能通过一定的控制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控制。在风险控制中,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控制方法。在风险控制中, 企业应从整体的效益出发, 不能仅仅考虑企业的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企业在风险控制中, 可以采取风险控制的组合方案, 以使其发挥最大的控制作用。
3.涉税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其一, 树立涉税风险防范意识, 依法纳税。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于企业也不能例外。在现阶段, 国家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于企业来说, 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无论是经济上还是企业的品牌上都远远大于依法纳税。自觉遵章依法纳税是企业降低纳税风险的关键, 在于树立正确的纳税风险防范意识。
其二, 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由于税收的专业性、 复杂性和时效性, 企业办税人员往往不能处理所有的涉税事项。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开始主动地寻求诸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专业支持, 聘请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 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规避税务风险。
其三, 综合收集涉税风险信息, 提高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要注重对各部门信息的整合, 加强财务部门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参与力度, 以便财务部门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识别涉税问题, 预防涉税风险, 提前做好税收筹划。
其四, 建立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国家每年都会出台很多涉税方面的文件, 企业有时却并不知情, 或者并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内容。因此, 企业需要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 在自己不懂的方面应认真听取税务机关的解释。
三、小结
企业涉税管理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 涉税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涉税管理中, 企业应结合自身优势, 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 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涉税管理体系。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当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王德中.管理学[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2]王家贵.企业税务管理[M].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3]赵军红.企业纳税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3) .
8.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篇八
一、相关法规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纳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即计税价值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是相同的,皆为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而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和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有差异的。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下简称《解答》)的解答: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及计税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方法
这里,笔者对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所得税》)所规定的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不作探讨。按《解答》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期末,接受捐赠资产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和其他法定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之差一起,加总计算接受捐赠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执行《解答》后,取消了“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某企业2004年接受现金捐赠100000元;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0元,税金170000元,企业另支付运杂费10000元;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设备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包含设备价款和进项税为1170000元,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包含运杂费1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18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银行存款 10000
接受捐赠原材料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包含材料价款和进项税,合计为117000元,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不应包含进项税17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年末,应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387000元(100000+1170000+117000),如果企业亏损500000元,以前年度尚在弥补期的亏损为300000元,本期应交所得税应计算如下(假设适用税率为33%):
本期应交所得税=(1387000-500000-300000)×33%
=193710(元)
假设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已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则其价值应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不形成应交税金;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非货币性资产,弥补完亏损后仍形成193710元的应交税金,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8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37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93290
假设企业申请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1287000元,在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假设企业从2004年到2008年每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00元,没有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每年应转销的待转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为257400元(1287000÷5),2004年应全部转销“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元,计缴所得税后,应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为67000元(100000-100000×33%),2004年至2008年每年应转销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为257400元,每年应转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的金额为172458元(257400-257400×33%),企业2004年至2008年接受捐赠资产应交所得税应计算如下:
企业2004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100000×33%
=33000(元)
企业2004年至2008年每年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1287000÷5×33%=84942(元)
2004年末转销“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57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4942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72458
2005至2008年每年年末转销“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57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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