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2024-09-06

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精选4篇)

1.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篇一

一、思想政治情况

该同志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表现极好,家庭社会关系政历清楚。家庭成员在主要社会关系中,均无政历问题。

二、个人品行

该同志为人谦虚真诚,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

三、遵纪守法

该同志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表现

(一)工作态度 该同志热爱本职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高,执行力强,主动承担有困难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主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任劳任怨,勤勤恳恳,能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能;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团队意识强,与同事关系融洽,注重合作;十分注意保持与领导、同事及友邻单位的沟通,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特此证明

(加盖公章)

2.单位出具的出访外国证明书 篇二

The name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The position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The name of the bureau:

Address:

3.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篇三

编辑: 佚名|来源:天基律师网|日期:2009-2-27 10:25:03

作者 杨俊伟

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1.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在前,主观为过失,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在后,主观为故意,单位与申请人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发卡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则发卡银行对其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那么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减轻申请人或单位的赔偿责任。

3.发卡银行是根据全部申请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大,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大;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小,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小。

4.单位不应对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申请人提交真实收入证明应取得的信用额度与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差额同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比值和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乘积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单位承担责任计算公式: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信用额度(真实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拖欠透支款项×单位承担比例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

4.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篇四

首都体育学院:

兹聘用/试用在我单位(部门),担

任工作,聘用/试用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聘用/试用期间工资为元,享受

待遇(或保险),此聘用/试用合同签字之日起生

效。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地址:省市区(邮编)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接收证明

首都体育学院:

我单位拟接收贵校20届硕士毕业生,专业方向,可解决其档案关系,相关考核、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并可在20年7月31日前办好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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