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024-06-19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共11篇)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一

济源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叫,户籍地,现居住地。本户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现我代表本户作如下承诺:

1、本户提供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瞒报。

2、愿意接受、配合镇(办事处)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永久公示。

3、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4、领取的低保金全部用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不参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5、家庭中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愿在享受居民低保待遇期间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做到,本户愿意接受低保管理机构作出的收回多领款项、取消低保待遇等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济源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叫,户籍地,现居住地。本户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现我代表本户作如下承诺:

1、本户提供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瞒报。

2、愿意接受、配合镇(办事处)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永久公示。

3、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4、领取的低保金全部用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不参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5、家庭中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愿在享受居民低保待遇期间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做到,本户愿意接受低保管理机构作出的收回多领款项、取消低保待遇等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二

[关键词]低保物资;筹措原则;筹措方式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瓶颈问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低保资金和物品(简称物资)的筹集问题,物资不足会直接影响到农村低保的实际覆盖范围,影响其实施的效果。物资的缺乏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滞后的关键原因。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所以,中央财政还没有设立该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主要是地方财政在负担。各省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都普遍规定了省、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这正是物资筹措过程中的问题之一,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仅靠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问题之二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且不够稳定。下面将就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二、农村低保物资筹措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民心工程,涉及我国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的切身利益,落实低保物资是关键,否则制度再好也没有执行的根基。而目前我国低保物资的筹措困难重重,首先明确筹集原则是指导工作的前提。本文认为共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筹集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原则

国家筹集为主原则是指农村低保的资金主要应该由国家财政来负担,详细说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我国目前的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还没有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范围,下拨给地方的低保资金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但是各市、县财政收支直接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给此问题造成了一个矛盾,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低保资金的筹集能力与实际需要成反比,筹集资金能力较强,但需求较少;但对于低保资金需求更迫切的欠发达县、市,其财政上却能力有限。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当然是发展经济,但更为有效率最直接的办法则是中央财政给欠发达地区补贴部分资金。虽然目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对我国的GDP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加上自然灾害不断,中央财政面临较大赤字问题,但越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越要注重保护社会底层贫困人民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社会捐助为辅是指农村低保物资的筹措不能忽视社会的力量,我国人口众多,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各族人民有着深厚的情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并非空谈。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及2010年玉树地震这些残酷的自然灾难面前,社会捐助展现了巨大的力量,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又为受灾群众送去了及时的救助。农村低保也是如此,但不同的是农村低保工作是长期的、稳定的,所以相关的社会捐助政策和方式也应是长期的、稳定的。这就要求政府的正确引导,各地将捐助对象和农村低保情况公开化,并统一、公开捐助途径,对于捐钱和捐物的分别管理,这样社会捐助会更为有序和及时,社会财富向着贫困地区流动,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能者多筹,量力而行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意思:能者多筹原则主要是针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而言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费等,如何扩大财政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低保资金是否充足,也体现出国民经济好坏程度,更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安排,然而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的,不能单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所以要“量经济发展的力,行筹集资金的路”。在社会捐助层面,也应坚持“能者多捐,量力而行”的原则,这点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和支撑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

(三)筹措形式多元化原则

这是指低保物资的来源不能仅限于一两种,中央以及各省政府应该拓宽物资来源渠道,除了稳定财政支出和社会捐助为渠道之外,还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新,例如通过征收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并将此项税收纳入农村低保专项资金账户,或者通过征收专门的社会保障税,从中提取专门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款項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关于物资筹措的方式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论述。

三、农村低保物资筹措的途径

上文说到,农村低保物资的筹集应有多种渠道,那么究竟有哪些途径是既现实又有效的呢?本文认为,农村低保物资的筹集,财政支持是根基,社会捐助亦重要,专项基金为补充。

(一)国家财政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安全阀,是农村经济波动的减震器。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社会功能的农村低保制度必然要有国家力量的介入。目前而言我国的情况是仅有地方财政将农村低保资金的专项支出列入了预算,中央财政的相关支出是不固定的,非预算性质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由已在上文论述。以地方财政支出为主,中央财政支出为辅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关键问题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如何安排的问题,本文认为,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分工不能绝对化,应视各省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但如果一个地方一个标准操作起来未免又有些繁琐,所以应按照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划分为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三个标准。这里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并非以地域条件划分,而是一种意义上的代称。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地方财政较有实力,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全国平均低保标准的,中央财政将不再下发低保金予以补助,该省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低保标准的,中央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亦是同理,只是补助标准会有所不同,而且应当将此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稳定这一资金来源。

理清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于低保金的分配关系问题,下面就是各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问题了,本文认为,各省一旦根据本省经济状况确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那么,对于农村低保标准高于省低保标准的县、市就不再享有省财政拨付的低保补充资金,低于省低保标准的县、市则可以按照差额享有省财政拨付,并且这些都应该纳入本省财政预算范围,将这项支出法制化。以上都是如何分配蛋糕的问题,至于如何把蛋糕做大,即如何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可以通过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税来实现,里面即包含了农村低保的专项税金可直接用于低保工作。各省对于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情况应该纳入对该省政府业绩的考核,并成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之一,这样可以有效督促各省做好农村低保专项工作。

(二)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一项有效、及时的低保物资筹措方式,但由于其分散性而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否则容易造成想捐助的苦无途径的现象,更不用说低保对象如何得到捐助了。社会捐助一般包括捐钱和捐物两种方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两种保障途径。针对捐助金钱的情况来说,需要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账户并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示,各省分别设立省级的捐助资金专用账户,并公布于政府官方网站便于人们查询。针对捐助物品的情况,各地应该建立起一个低保物资储备库,并在县、市开设捐助点,接收人们捐助的物品并负责消毒工作,储存起来以备调用。尽管这样,似乎还是不能解决捐助物资分散的局面,建议捐助时人们都能选定特定的对象,即一对一的捐助模式,这些低保对象的详细情况可从政府官方网站上获知。

(三)设立国家专项调剂基金

这里的专项基金是指各种性质的福利彩票收入和慈善基金等。彩票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已经深入人心,每年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不在少数,如何更为有效地利用它、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己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认为,将福利彩票的收入用于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是明智之举,可以使这笔钱得到更大程度的效用,或者索性发行一系列专用与帮困扶贫的公益彩票,将该项收入直接用于社会救助工作。之所以称此基金为调剂基金,是因为这项基金可在出现临时状况而导致的农村低保的资金紧张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分配,而非某一地区的专用资金。

另外,国家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日常生活消费等方面都有一些对贫困人口的配套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与发钱物到低保户手中有区别,但也间接上缓解了农村低保物资紧张的局面,也成为一种特别的筹资方式。

四、立法对策

我国的农村低保工作已逐渐展开并初见成效。但是,资金来源不稳定、无保障、低保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农村低保工作进展速度的瓶颈,制定一份关于农村低保的全国性统一法律文件成为当务之急。而就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各种困难而言,出台一部《最低生活保障法》的条件可能还不具备,但制定一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完全可行的。明确国家各机关在农村低保中的角色定位与分工,明确农村低保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将农村低保的对象范围、资金筹集、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都做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保障农村低保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僅有一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在即将修订的《预算法》中将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支出法定化,除增加中央预算支出中的低保资金外,还需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低保资金在财政来源上有法律保障。另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对农村低保人员的优惠条款,待到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健全后,最终制定出一部《农村社会保障法》,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孟庆瑜.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三

萨拉乌素社区(居委会):

我叫格格日勒图,现年19岁,家中四口人,现居住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萨拉乌素社区。家庭月人均收入约200元。由于家庭收入低,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家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年纪小,现在还在上学,没有工作及经济来源,父亲只能靠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为生。母亲长年患病,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我有一个妹妹,现年龄3岁,因为生活困难,妹妹也要上幼儿圆。由于我们家人都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致使家庭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还要供两个孩子上学, 生活特别艰苦。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生活救助,心里非常高兴,好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想到了只有党和政府才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政府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本人及家人承诺:以上所写属实,没有隐瞒、重报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会服从社区安排,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望政府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四

职能:负责贯彻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实,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统计及资金计划、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技校的学生及军官、士官计算在本人家庭人口中;义务兵不计算在内。

家庭收入

一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月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数,按照上3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全部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租赁、馈赠和继承收入所得;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实际领取额高于公布标准的,以实际领取额为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岗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企业退养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企业离岗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四)企业退休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享受失业保险人员按领取失业救济金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计算;

(六)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七)资源枯竭型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人。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

(八)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自谋职业者的收入按照当地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各县(市)、区行业评估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统计、物价等部门确定。

轮岗工人按年工资平均计算。

工农混合户,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按当地农村人均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人均收入标准,按当地农民上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但不享受城市低保。

经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认定确无经营能力,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养老保险统筹费、失业保险金等达半年以上、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集体企业困难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

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贫困户的一次性救济,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的知青护理费,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予计算为收入的费用,不应列入货币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申请城市低保的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业介绍情况的证明。

(3)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人员需提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提供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7)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8)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城市低保的审批程序:

(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会救助站)向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中心)或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社会救助站)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社区(社会救助站)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社区(社会救助站)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银行、邮局领取卡(折);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低保对象应该履行的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时间除外)。

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行政处罚: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2.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5.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

(五)保障标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议、上报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七)经市(州)、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

(三)当地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

第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每年组织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核查。由村评议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算,按困难程度分类分档。

(三)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政府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开。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十九条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腐、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6.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六

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阳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奖励等。

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复核、公示和低保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书接受、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有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法律法规行为,没得到依法处理的;

(七)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与户主无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挂靠户口人员;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特殊原因辞掉工作的;

(十)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十一)享受低保期间有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第八条 家庭人口的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以《婚姻法》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为依据,按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并共同生活的依据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户口不在本县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申请人家庭计算人口。

第九条 家庭年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二)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房屋交易所得收入以提供的房产交易有关凭证为依据,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逐年分摊计完为止;出租房屋收入以租赁协议为准,需经村委会入户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家庭收入。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人未与被赡养、扶养和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非农业人口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计算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农村低保标准(非农业人口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赡、扶、抚养费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数额低于给付方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家庭人口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数)后的30%的作为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按30%计算;给付方有两个以上需要赡、扶、抚养对象的,计算其需负担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上述计算应保证给付后给付人家庭实际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补偿金或安置费等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办法计算家庭收入:

(一)家庭中有外出打工或在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的工资证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证明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不能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为440元/月)计算收入;

(二)车船驾驶人员的收入按每月不低于600元计算;

(三)在新县城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400元,摊位按25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最低按200元计算月收入;在乡镇政府驻地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250元,摊位按18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150元,摊位按130元计算月收入(年收入按月收入×12计算)。

(四)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不纳入农村低保,但其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打零工、下散力等收入应据实申报,凡没有如实申报的按每月不低于重庆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对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该乡镇农村上年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个人收入。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无农业生产资料的人员,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个人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和丧失劳动力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2.家庭成员中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提供一次性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中有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要出具月收入证明;法院判决(调解)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要提供判决(调解)书复印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要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6.有外出打工的,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其原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署名对复印件签注验讫意见。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2人以上应深入申请对象家庭,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其他有效形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申请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在《云阳县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入户调查表》上签名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村委会主要干部、村民代表、乡镇驻村干部组成,可邀请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人数为7至9人。村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低保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上报乡镇的人员,提出建议补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委会要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保证民主评议的规范、准确、公平、公正。

(四)一榜公示。村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书写必须规范、醒目,公示地点必须在村务公开栏等固定、显眼、群众集中的地方,公示时间必须在5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

(五)乡镇审核。对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由村委会填写《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拟享受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六)二榜公示。乡镇审核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户给予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八)三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后,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九)按月发放低保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待遇的次月起以货币形式由各乡镇按月组织发放或委托辖区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每年10月底前为农村困难家庭提出低保申请时间;11月1日至15日为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时间;11月16日至20日村委会一榜公示时间;11月21日至3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和二榜公示时间;12月1日至20日为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的时间;21日至25日为各村对县民政部门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三榜公示时间;12月26日至31日为填证、造册登记及资金安排时间。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和村委会要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追踪调查,凡享受对象已经失踪或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程序申报,并及时审核、审批。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后,由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状况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坚持按月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提出下一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逐级填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申报程序、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资金支付情况等;并公布县、乡镇、村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部门应接受公民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诉并负责办理(县民政局举报电话:85865923)。

第二十条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县民政部门的责任追究制

县民政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低保享受对象进行审批,不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造成全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开展,视其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单位在目标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直接责任人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严格执行农村低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在低保动态管理过程中不按程序管理,审核把关不严,不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将低保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故意套取上级资金,对群众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经县民政部门随机抽查,如在已享受对象中有超过5%“应保不保、不应保而保障”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在三个文明建设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入户调查人员全额追回或赔偿损失的低保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村委会的责任追究

村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入户调查不认真仔细、把关不严、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向低保对象乱收费,不认真进行低保民主评议,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不按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从而造成群众意见大,社会影响较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低保对象的责任追究。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止或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3倍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金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或村委会,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材料,责任人是党员、干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辱骂、欧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况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低保工作考核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七

尊敬的村委会领导:

你们好!我是西湾村一社村民刘金理,男,1936年5月出生,年龄77岁。由于多年前和子女分家,与老伴单独生活,天有不测风云老伴不幸于去年病逝,现孤身一人生活。本身年龄已大,不能坚持从事农务劳动,又没有经济来源,仅靠一个月几十元的养老金勉强维持生活,现又患有类风湿关节炎和白内障,走起路来腿疼,又看不清楚,条件极为艰苦。若有个头疼感冒的,根本无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现在国家关爱农村,共产党的政策好,听说今年又有最低生活保障金, 万般无奈之下,特向村居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敬请领导能体察实情,批准为盼!在此,我特别感谢领导能解决我的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金理

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八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1]10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3-25

编辑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4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1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农村居民低保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九

我叫___,家有_口人,现居住在__________,住房面积40平方米。我____年出生,_____毕业后,四处打工一直无固定收入。___得肝癌,因给她看病家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婚后我育有一子,现只有_岁半,因孩子身弱多病,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丈夫一个人身上,常常是入不敷出。丈夫___,___年出生,初中毕业,因眼睛先天性高度近视,且没有拿手技术,也没有文凭,很多单位不愿接收。只好在一家门市打工,每月___元。全家人均___元。现在物价上涨,什么东西都贵,每分钱都合计着花,孩子一生病我们都傻了眼,没有了钱,吃了上顿没下顿,难以维持一家的生活。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非常的高兴,希望政府给予帮助,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在此我特别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相信您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10.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篇十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7.《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复印件 8.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查询委托书 10.农行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 临界重残纳入低保的,审批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重残对象纳入低保审批表》

四、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是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3.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4.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5.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6.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发布时间: 2008-11-18 发布单位:信息部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及限制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各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禅城区

310元/人.月 南海区

320元/人.月 顺德区

300元/人.月 三水区

230元/人.月 高明区

200元/人.月

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4、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低保金的发放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咨询电话

1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篇十一

文号:黄政发〔2007〕36号

【摘要】

实施原则: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保障对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动态管理。

附则: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黄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村民委员会受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物价、统计、农业、劳动保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七条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

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资金筹措管理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

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

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第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各县(市、区)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家庭收入,查验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并召开

由乡(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委会公示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低保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发放低保救助金。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要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实行网上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切实做好乡(镇)、村两级公示工作,坚持做好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低保待遇或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未及时告知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导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取消保障待遇,追回冒领的保障款物。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对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作出的有关本人低保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干扰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农村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导致低保管理审批机构错批、漏批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作出予以批准决定的,或者故意推诿、迟延履行管理审批职责的;

(二)贪污、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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