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选题

2024-11-26

刑法论文选题(精选6篇)

1.刑法论文选题 篇一

2015年刑法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备选题目多为方向性提示,论文题目并不限于原题)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1.论共犯与身份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论文代写辅导加417472079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36.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37.洗钱罪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38.网络犯罪研究

39.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40.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41量刑基准问题研究 42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43死刑的立法控制研究

44死缓罪犯限制减刑问题研究 45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研究 46完善我国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 47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研究

48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 49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完善问题研究 50毒品再犯与累犯关系研究

2.刑法论文选题 篇二

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早发端于12《英国大宪zhang》第39条。这个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违背,并发生了一些错误的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 判决

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中西方规定的差异

(一)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以浙江裸liao案检讨我国的司法实践

因在网络裸liao,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xing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liao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liao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liao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裸liao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liao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liao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liao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制度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四)由许霆取款机案浅析媒体及公众对于判决的影响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四、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反思与相关建议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规定与执行方面的缺陷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3.刑法笔记 篇三

概括栏

大标题和提问

方便查找

后期可以盖住右边,来看这里来回忆和记忆

详细记录区域

言简意赅,善用符号

体系清晰、不要太密

最重要的几个点,易错点总结,易混淆点总结,自己的思考

2+1笔记法:整理提炼书上的内容,黑笔:画出书上值得记录的,红笔:重点

。蓝笔:以之前的笔记为主体,结合课本,练习,写下思考和感悟(错因),思维导图

·抄概念,转述概念,听到逻辑转述

做出笔记+

第一讲

刑法论

刑法总论:

刑法论【解释、原则、效力】+

犯罪论【犯罪(构成)、成立发展(形态)、角色参与(共犯)、数量竞合(罪数)】+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

(一)刑法的概述

1.什么是刑法渊源?

2.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哪些?

3.刑法的性质

4.*刑法的机能

1.表现形式

2.刑法典、单行刑法1、附属刑法0、变通规定(港澳台)。

3.特定性-犯罪、刑罚、犯罪行为;广泛性-范围、法益;严厉性-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生命;补充性-最后保障。

4.行为规制:规范一般人+法官裁判行为;

保护法益:被告人人权;限制公权力;

自由保障、人权保障机能:行为预测可能性。明确行为+对应的刑罚限度

【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平衡(无法查明)】

现代刑法最重要的机能是限制国家权力(刑法发展历史)

(二)刑法的解释

1.解释技巧

2.解释理由

解释方法=1+2

1.技巧:生产结论,只能有一个【义大小,对正类推】

平义、扩大、缩小、反对(A→-A)、补正、类推(国民预测可能性;禁止+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2.理由:论证结论

文理解释、(文法、语法等来解释)、体系解释(体系逻辑,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刑法保护的目的→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

3.解释技巧&理由是相辅相成关系,结论的可采纳性=据解释技巧生产+符罪刑法定原则

(三)听课重点

1.保护法益

2.保障人权

平衡

狗剩是否构成窝藏罪?

【平衡】

案例1:狗蛋发现老婆被人杀死,狗剩阻止报案,“窝藏”狗蛋。查明狗蛋无罪。

案例2:狗蛋正当防卫杀了老婆,正当防卫无罪,狗剩窝藏。

窝藏罪——是否妨碍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保障狗剩的人权?

正当防卫是犯罪内部的事由,司法机关审判活动-法益应当保护,案件2狗剩定窝藏罪

考试:1.甲乙共同开枪杀丙,无法查明是谁打中了,甲乙都要故意杀人既遂;2.甲乙互不知情杀丙,无法查明谁打中了。【保障人权,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平衡】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研究

1.立法论:批判法律、服从立法者

2.解释论:解释法律,服务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是好的,解释好用法律处理案件】

1.刑法的解释(6)

2.类推解释&扩大解释

3.解释技巧&解释理由

1.一般人难以接受:类推解释;能接受:扩大解释

——拖拉机(运粮食)=大型交通工具?==看用途

3.网上裸聊是不是淫秽物品?类推&扩大?

是,扩大解释

4.网络直播(录播)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淫秽物品:载体(U盘等)+内容(淫秽)

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淫乱罪。线下无载体所以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解释理由是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婚内强奸(证据问题)】【性羞耻心】

一次多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性病】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形式要求

?思想基础

?约束对象

?基本内容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行为+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保障人权】

2.形式要求:限制司法人员,定罪量刑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准;实质要求:刑法规定——合理,限制立法权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投票入刑);自由主义(尊重人权,预测行为);三权分立(立法权制约司法权);心理强制(入刑就不做,害怕)

4.约束对象:司法、侦查、检察等人员+立法者

5.*罪刑法定基本内容:①成文-禁止习惯法(法律主义);②严格-禁止类推;③确定-刑罚明确(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

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因素、规范的构成要素没有违反明确性的要求、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事前-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低位阶与高位阶,非排斥,=A

&

A+

B

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1.刑罚=罪行+刑事责任

2.体现:立法上=合理刑罚体系;量刑上=犯罪情节;行刑=人身危险性,减刑、假释

3.内容:刑罚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再犯)

=已然+未然

4.法定(中止、未遂、预备、自首、立功、坦白)+酌定(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侵害结果、态度)

3.平等使用刑法原则

一律平等=无特权≠平均

(五)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1.我国领域:旗国主义【有国旗的航空器&船舶】;犯罪全过程

2.“地”:犯罪行为地(教唆,帮助行为;预备、实行)+犯罪结果地(实害结果+危害结果-现实具体的危险)

·在中国境外犯罪:属人(中国刑法要认为是犯罪)

中国刑法认为是犯罪,当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该怎么处理?【双重犯罪原则】

【看是否侵犯中国国家利益+公民利益?】

·保护管辖(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

【对我国国家、公民;重罪;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公约+刑法规定为犯罪+犯罪人在我国领域】

消极承认: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则免除或减轻处罚

2.时间效力

时间跨度:案件发生时-案件审判时

【旧法新法、刑法修正案、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未决犯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按司法解释处理;行为时有,审判时更新,则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

犯罪构成(一)

定罪体系

(二)定罪方法

1.定罪体系

——两阶层体系的原则

客观

违法阶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

责任阶层——责任阻却事由

定罪原理:

1.事实判断=法益侵害事实

2.价值评价=可谴责性

*定罪判断顺序

①违法

②责任【用两阶层体系一个一个要件审查、分析案件就是拆解案件】

1.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

故意、过失→阻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

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2.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1.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2.大前提的种类【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有罪、无罪,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记述、规范;成文、不成文;积极、消极;客观、主观;真正的、表面的【描述、价值评价;明文规定、表面没有规定;只有才构成犯罪、否定犯罪成立的规定;外在的、内心的;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依据、没有为...】

3.小前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查明】

(事实有疑问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认定事实)

【有无-无;重轻-轻;重轻无-无】

*存疑:存的事实之疑

3.正确推导

1.先找大前提,小前提(案件事实)可以多角度看。

Eg: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案件事实(孤儿院拐卖儿童,必有自然人实施)-结论(自然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2.符合性判断: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并不要求完全一致

大前提【

A+B

小前提【A】×

小前提【A+B+C】√

如:侮辱活体

构成侮辱尸体罪

3.循环往复推导→想象竞合(1行为,2罪名,择重)

甲欲打死乙的狗,朝狗开枪,打死了乙

→故意毁坏财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二)单位犯罪

1.自然人

身份:犯罪过程中就具备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不是(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者)【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加重)

....罪中体现量刑身份还是定罪身份来确定是真正的身份犯还是不真正

国家工作人员=看是否从事公务

2.单位

1分类

2同等对待

3成立条件

4单位犯罪&个人区别

5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6处罚

1.分类:纯正的单位犯罪、不纯正(单位&个人)

2.同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成立标准、既遂标准上,保持一致

3.主体条件: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单位所有【私营公司要求有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单位意志=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单位领导、职员依职权作出决策(过失+故意)

【成立单位是为了犯罪,主要活动是犯罪——自然人犯罪论处】

4.单位犯罪

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未经单位授权、未依职权作的决策

·单位犯罪双罚:处罚直接责任人时,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为了明确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甲单位+乙单位=共同

·单位+单位外自然人=共同

客观条件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全体成员)

为个人

模型

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单位意志+本/他单位/单位成员外个人利益】

【注意与“位之外的个人犯罪”不同】

5.虽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利益,但刑法分则与其他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6.处罚:

单位——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规则:①双罚【单位+个人】

②单罚【只罚个人】

单位没了——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变更——合并,仍追究原犯罪单位,罚金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一)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犯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

一、特征

二、判断

1.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2.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3.被害人自陷风险

1.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2.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吃有毒的人生果噎死:故意杀人未遂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替代危险:开创新的危险,新危险<原危险

·推开

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

·扔在火灾中的小孩,开启了新的危险,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危害行为√

可谴责性×

【替代危险】

砍断有毒手

·【被害人自陷风险】有被害人自己的原因

·不作为犯

一、概念(行为、不作为犯)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

三、持有

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一、行为=作为(违刑法禁止性规定)+不作为(违刑法义务性规定)

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

二、判断:

①刑法有无规定一个义务

②找核心行为

#

1有无作为义务

2看是否构成作为。

构成作为犯,不构成不作为犯

Eg:有义务——不履行,不作为。遗弃罪,抚养义务,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制造危险

不作为:不消除危险

三、持有型犯罪=作为犯罪

①维持持有状态,积极举动

②行为本身是直接侵害法益

四、关系:

1竞合:先认为是作为。2结合。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应为

2.能为

3.不为

4.等价性

5.主观要件

·应为→能为→不为→等价性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

①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危险物(动物、物品、设施)、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自己先行行为(注意生活行为与先行行为)

1.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自愿接受行为,若被害人与行为人产生依赖关系——妨碍他人救助,则产生作为义务。】

2.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无作为义务

3.客观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依法)】

4.犯罪行为【可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故意&过失)

前行为构成犯罪,后行为因前行为有作为的义务,但是没有作为,则吸收犯原则,定重罪。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既遂

②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职务业务、制度规定;合同契约;自愿接受行为(形成依赖关系,应继续保护)】

2.特定领域【管理者,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作用】

2.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能为)

3.不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4.等价性(程度,作为=不作为)【客观危害程度,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5.主观(故意+过失)

故意: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

(一)时间、罪名、结果加重犯

·时间角度

·犯罪发展过程

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生→现实

化为

实害结果

1.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过程、抽象&具体危险】

2.过失犯罪【成立与否】【实害犯】

客观上:危害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上:过失心理

·罪名角度

1.危险犯&实害犯【什么是成立犯罪的条件】(实害犯=结果犯)

实害犯——实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具备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犯——具备抽象危险(生产、销售假药罪)

2.行为犯&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结果犯【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既遂条件?】

·结果加重犯

*

容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基本犯(A罪)+加重结果(B罪),B罪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论处,过失致人死亡罪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1.法定性【法律规定有结果加重罪则有,否则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与“想象竞合犯”区别:有无法律规定的罪名

2.主观要件

·

基本犯罪=故意犯罪,加重结果=过失

·

加重结果=故意: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抢劫罪、放火罪)罪致人重伤、死亡

3.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加重结果之间

①“因”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不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加重结果一般是:致人重伤、死亡——暴力行为。

该暴力行为只有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加重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

带着基本犯的故意或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Ta的行为是为了...,进而致人重伤、死亡,就是....罪的实行行为,导致了重结果

Eg:

甲强奸乙,甲为了更好地强奸乙,将其打伤致死,这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为了泄愤而打伤致死,则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介入因素

Eg:甲强奸妇女,妇女跳楼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妇女,非甲的强奸行为

*容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3)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4)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6)

虐待罪致人死亡

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之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7)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8)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一)基本原理

(二)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

(三)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四)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基本原理

#

有伤亡结果的→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1.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

2.基本行为&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3.过失行为&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l

考察层次

1.事实判断的层次

2.价值评价的层次【公平、合理】

【客观归责理论】

u

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u

过程的要求——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u

结果的要求——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二)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

1.行为=危害行为+制造了危险+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区分危害行为&赠送类的生活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过失犯罪=危害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违反注意义务)】

2.结果【符合一定的价值评价】

①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前条件未发生作用—被阻断—后条件导致结果,结果与前条件无因果

②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医:道路公共安全,防止的实害结果是

由肇事行为导致的伤亡结果与直接财产损失

(2)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违反了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

【超出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是还结果】

③管辖范围内的结果【行为人】

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

但,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与行为人【如交警】

3.过程:危险现实→实害结果【该结果是该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①故意的作为犯

(1)

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行为2=结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作用程度问题;主观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时间问题(介入因素)】

(2)

双重的因果关系:行为1/2=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行为都能单独造成该结果】

l

双重的因果关系&假设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其中一个行为,另一行为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假设→只存在一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

双重→存在两份

l

无法查明

双重因果关系案件的无法查明;时间;伤情【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②过失犯【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结果(义务规范保护范围内)、过程(履行注意义务,可避免结果发生)】

③不作为犯【有作为义务,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三)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1.条件说的不足

无A则无B,A是B的因

×

【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不意味着结果都归于该行为。归责→客观归责理论三项条件→行为结果过程】

2.“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结果有因果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异常:独立关系→谁的危险导致结果?(3)

①先前行为导致

②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

③二者共同导致(叠加)

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一般化&具体化】

一般化,一个人下楼梯摔死,异常

具体化,甲砍伤乙,乙下楼梯摔死,不异常

不异常→先前行为&介入因素为引发关系。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不异常,是因为前面的行为引起的】

异常→先前行为&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危险导致了结果?

(1)

先前行为的危险单独导致了结果

(2)

介入因素的危险单独导致了结果(甲投毒给丙,丙中毒倒地,乙用刀斩首,丙死亡。乙阻断了甲的危险流,而乙的出现不是甲的行为引发的,所以死亡结果归乙)【看死得快不快,立即!】

(3)

二者的危险共同导致了结果(多因一果,叠加,不是立即死)

3.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燃事件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疾病等;是否有引发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救活可能性,阻断救助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不属于先前行为】

(四)无法查明的案件

第一步:先看行为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1.行为人是一个人

①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

行为→重罪?轻罪?无罪?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加以认定,罪轻】

②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

同一犯罪的两个行为

不同犯罪的两个行为【分析可能的情形,对情形进行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2.行为人是两个人

①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意志】

②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Eg:①前车压死的?

②后车压死的?

③引发关系,前车引发后车→前车负责【无法查明,归于前车】

【结论】

第一步:事实判断层次:事实的因果关系

第二步:价值评价的层次:法律的因果关系

①对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②对结果的要求:现实发生的结果;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③对过程的要求:

1)

故意的作为犯【重叠&双重的因果关系】

2)

过失犯&不作为犯【结果避免可能性】

3)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两步走标准

4)

无法查明的案件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体系思维

1.先客观再主观【客观部分√,主观】

事先存在违法性,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掉。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

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

2.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正→不正

1.起因条件

(1)

不法性:

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原则上是

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国家、社会+个人。√

如:盗窃国有银行财产;公开场合聚众淫乱;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仅限于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不是

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紧急避险

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包括第三人

(2)

客观性: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违法阶层→不法侵害

(主观责任阶层:故意过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

*动物侵害问题p70

(主人无管理义务,单纯危险则为紧急避险)制止人的不法侵害,背后是否有人。

*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作为+不作为)

(3)

现实性→现实存在否则为

假想防卫→不存在假想防卫的处理:①不可能故意为之

②防卫人有过失→过失犯罪

③没有过失→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1)

不法侵害的开始→已经开始,危险紧迫

#防卫装置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②防卫手段&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防卫适当,适时。

(2)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样态→紧迫+不紧迫

结束的内容→行为+危险结束

判断标准:行为时,当时情形看+一般人的视角(紧急情况下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不求冷静)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追上暴力夺回财物,正当防卫】

*追小偷问题

①追财行为:【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合法,无罪】【追上,夺回,正当防卫】

②扭送行为:【追小偷=一般就是扭送行为】【合法行为,目的和限度:控制人身自由】

③不法侵害行为:伤害侮辱

【因果关系】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①追财、扭送行为,与死亡无关。②不法侵害行为:看严重性&侵害性

【作为义务】小偷逃跑过程中跳河,有淹死危险。

被迫跳河?是,有救助义务。否,无。

(3)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3.意思条件

(1)

防卫意图→正当意图,动机,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报复心理】(可以是坏的意图)

(2)

防卫认识→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

(3)

偶然防卫:

判断标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类型:故意型偶然防卫、过失型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只要客观上有防卫(看重结果)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与结果的好坏应独立判断。

*过失型偶然防卫:①过失行为

②实害结果

③因果关系。如:甲有坏行为,没坏结果,但不认为是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做无罪处理。

#偶然防卫&假想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

假想防卫

客观要件

×

主观要件

×

结论

观点展示

非正当防卫

唯一答案:多数

#防卫挑拨

甲想侵害乙,故意挑衅乙,使乙侵害自己,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有被害人承诺】

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

1.相互斗殴&“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

【判断】

①看谁先动手,同时动手=互相斗殴

②看地点,上门打人,反击→正当防卫

2.斗殴双方无防卫

无防卫意思,被害人承诺

∴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达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打成重伤或打死,成立犯罪。

##相互斗殴中出现正当的防卫的情形

l

一方停止斗殴

l

一方突然升高级别

4.对象条件

#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1)

共同犯罪→不法侵害人为多人

可以正当防卫:直接实行犯&有攻击性的帮助犯,但幕后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2)

三种特殊情形

①甲故意伤害乙,乙用丙的花瓶砸甲,花瓶损坏。【乙正当防卫,对丙紧急避险,赔钱】

②甲拿丙的花瓶砸向乙,乙应木棒抵挡。【乙无违法性,正当防卫,对丙紧急避险。甲赔花瓶】

③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将砖扔向甲,击中甲和丙。【乙对甲→正当防卫,对丙→1.正当防卫

2.假想防卫

3,紧急避险p77】

5.限度条件

(1)

判断标准

#司法解释#: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时,先躲→无处可躲,再正当防卫→严重侵害时,可直接正当防卫.①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必要性(一般人角度)+相当性(法益均衡+比例原则)】

(2)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减轻、免除)

条件:①客观:发生过当结果

②主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6.特殊正当防卫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

条文属性

(2)

具体解释

(二)*紧急避险

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

1.危险的种类和应对危险的措施:

单纯的危险;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自己的不法行为

攻击型紧急避险(攻击了无辜的第三人的法益);防御型紧急避险(反击危险源)

危险源

应对措施

结论

自然灾害(野狗等)

为躲避危险,损害他人

攻击型

反击危险源

防御型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为躲避危险,损害他人

攻击型

反击危险源

防御型&正当防卫

自己的不法行为

故意自招危险(故意利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

为躲避危险,损害他人

攻击型

反击危险源

不成立

过失自招危险

为躲避危险,损害他人

攻击型

反击危险源

防御型

2.自己的不法行为制造的危险

自己制造的针对他人

自己制造的针对自己

注意: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被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特殊职责如消防队员,不能进行紧急避险;避险人:受到危险的人&第三人

3.假想避险

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不可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的程度低些,有防御型紧急避险)

意思条件

1.意图(动机)【正当意图&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2.认识

①偶然避险(主观上没认识到,客观上避险了)

#认识不要说,认识必要说#

“不得已”条件

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主要是攻击型紧急避险】

1.不得已的选择问题【对其他合法手段而言】

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他人强制的】(为挽救儿子,而抢劫银行)

限度条件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更严格,因为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是危险源+第三人】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舍人救己×

救大多数人舍少数人→×?)

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否则故意犯罪

可以对紧急避险采取紧急避险,是紧急避险。

(三)被害人承诺

1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如果被害人统一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2.有一定限度(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财产、名誉、自由可放弃】、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能放弃、生命不能放弃

!注:不能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经过被害人承诺的不构成犯罪,触犯其他犯罪,以其他犯罪论处(女同意与多男淫乱,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聚众淫乱罪)

3.时间,事前做出

4.承诺的能力。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精神病人、幼儿)

5.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欺骗、胁迫、乘人之危】

注:动机错误(乘人之危、承诺能力);作为欺骗、不作为欺骗(单纯利用?)

2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会有。

1.没有承诺

2.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3.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更小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一个行为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

(四)其他阻却事由

1、自救行为

·被害人的权利依靠自己救济(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

【甲车被偷,甲偷回来】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紧迫,难以通过法律程序】,手段具有相当性【造成的侵害<救济的权利】

2、法令行为

·行为貌似有危害,但是基于法律依据,无罪

(1)

政策性行为【发行彩票】

(2)

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堕胎】

(3)

职权职务行为【警察拘禁罪犯】

(4)

权利义务行为【公民扭送现行犯不是非法拘禁罪,若公民制止正在犯罪的犯罪分子=正当防卫】

第八讲

主观要件

(一)犯罪故意

定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注:刑法上的故意&生活中、行政违法的故意不同

①为盗窃物品而打开火机,造成火灾→打开火机=生活上的故意;不是放火罪,是失火罪

②违反交通法规撞死人→违反交通法规=行政法上的故意,不是故意杀人罪,是交通肇事罪(过失罪)

1.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明知

(1)

行为人→行为人对自身有认识【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已感染了性病】

(2)

行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本身的认识

(3)

行为对象→对行为作用的对象有认识【人当做猎物;许多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如窝藏

猥亵儿童罪】

(4)

危害结果→对行为导致的结果有认识【杀人的故意→对死亡有认识;但有些不要求有认识(客观的超过要素/客观处罚条件):丢失枪支罪】

(5)

因果关系→基本的因果关系有认识,具体的因果关系不要求。

!注:客观决定主观【客观要素决定主观认识】

故意的认识内容→由客观要件决定。

一个要素is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故意的认识内容。不是,不需要认识到。

**【认识错误】

甲想打死乙,却打死了丙。乙丙都是他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故意的种类

1)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2)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3)

直接&间接的关系:位阶。直接(高位阶)可以包含间接(低位阶)。间接故意都构成犯罪,直接犯罪必然构成犯罪√

4)

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确定总的危害结果、但数量范围不确定】一个故意!

特点

主观上→一个总的故意,要死人。客观上→对象和数量不确定,死谁?死几个?不确定

处理

一个结果:一个罪,如故意杀人罪既遂;数个罪,一个行为,案想象竞合犯处理

5)

择一的故意→两个结果在确定会发生一个。二选一,确定结果的数量是1个,但是不知道是两个中的哪一个

·特点:主观上→认识的危害对象的范围是确定的,只有两个危害对象。认识到只会危害其中一个对象,导致一个危害结果。是两个故意!

数量上→数量确定,仅导致一个结果

·处理:导致一个结果,导致两个结果

【概括故意&择一故意】:

概括是一个故意,主观认识的危害对象和结果不确定。

择一是两个故意,主观认识的危害对象和结果仅一个。

【总结模型】

#实害结果#

1.要么要么→择一;想象竞合犯,择一中。

【警察警犬→主观上可能只打死一个,择一故意→①打死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择一重;②打死狗,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择一重;③打死人+狗,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择一重】

2.有可能打死一个,有可能一箭多雕→概括故意

【警察警犬→主观上可能只打死一个,择一故意→①打死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择一重;②打死狗,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择一重;③打死人+狗,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择一重】

(二)罪过形式的区分

五对区分&判断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具体的实害结果】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认识到:必然or可能发生

希望(赞成票)

间接故意

可能发生

放任(弃权票)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不想发生(反对票)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不想发生

总结:

电工关高压电闸

直接&间接

认识&意志

主观&客观

1.认识因素:直接→明知必然会产生某结果;间接→明知可能

2.意志:直接→希望发生;间接→放任:结果发不发生都行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

1.相同点: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别:

主观上:间接: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反对

客观上:间接故意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采取了避免措施

避免措施

&

危害措施

融为一体(认为会把握好分寸)

看避免措施的效果如何:

特别不佳: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前提)→疏忽大意(原因)→没有预见(事实)→发生危害结果

1、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已经预见

2、无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

相同点: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点: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常见错误:误将“没有预见”当做“没有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没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

有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点: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位阶关系

事项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成立条件

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主观罪过程度

较重,因此刑罚也较重

较轻,因此刑罚也较轻

未完成形态

有(包括间接故意)

无,只有成立与否

共同犯罪

有(故意&故意)

观点展示:行为共同说认为有,犯罪共同说认为无

处罚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须刑法明确规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

定义

主观认识≠客观事实

1.解决的问题→主客观不一致,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未遂?

2.做题步骤:①辨认,哪种认识错误?

②处理,看处理规则

辨认

1.两阶层:客观(危害行为)、主观(犯罪故意)

2.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关系: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3.预定对象&实害对象是否一致→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人是人,物是物)、不同犯罪过程要件的错误(人作物,物作人)

4.*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模型1:看到一个人,朝着开枪→对象错误。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的动机错误,杀错了。

模型2:看准了人,打错了人→打击错误,实害对象无故意,过失。

模型3:甲乙在一起,仍朝二者开枪→对实害结果是故意,没有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

两步走:

对实害对象&

过失(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结果持何种心理

故意(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

有:对象错误

有无认识错误

无:间接故意(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三个行为模型

p99

[隔离犯、教唆犯]

1.行为人对实害对象、结果是什么心理。

2.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教唆犯对实害对象是什么心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会杀错人。打击错误。

早期理论的缺陷

1.用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来区分

2.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来区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3.用预害对象是否在现场来区分

以犯罪行为时为标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观点展示,逻辑推理【具体符合说(保障人权,看事实);法定符合说(保护法益,修改为故意)】

3.打击错误+对象错误

4.打击错误(具体、法定)+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

5.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推迟发生】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抛尸行为)=(多数)多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只有后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并罚】

6.结果提前实现:前行为(杀人预备)+后行为(实行行为)=前行为是着手,实行行为【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①判断有无着手行为【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有——故意杀人罪既遂

无——想象竞合②有着手行为,则判断有无着手故意。

(多数)认识到着手行为,就有故意

(少数)认识到行为+实害结果,才有故意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处理办法:两次三段论推理,按罪名推理

2.罪名之间包容评价关系,a+b

&

a

A+B

A【A罪既遂】

盗窃罪

侵占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年龄

(二)责任能力

1.年龄

0-不满14岁:完全无责任年龄【生日第二天】

【12-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4-不满16岁:相对责任年龄,8种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法条竞合: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已满16岁-:完全责任年龄【16-18岁,75岁-

:减轻责任年龄】

2.能力

【辨认+控制】

1.完全有责任能力

2.相对有责任能力【半精神病】

3.完全无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间歇性精神病、聋哑人、盲人、醉酒人、吸毒人。

·注: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故意犯罪

3行为&责任同时存在1.行为&故意同时存在2.行为&责任年龄

3.行为&责任能力

4.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过失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实施法益侵害行为】

·梦游、病理性醉酒

·主流观点: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认识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1.法律认识错误

1.区分:

1、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自己在干嘛,事实判断。构成要件事实(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2、法律认识错误【刑法禁止?】

①法定犯(援引行政法)【对行政法认识错误,属于事实错误】

②自然法(不需要援引,国内外都有)

2.审查: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要件)→法律认识错误(责任阻却事由)

3.结果:

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要件事实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阻却责任,(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涵摄错误:对大前提(法律规定解释)认识错误

2.期待可能性

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第十讲

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四)犯罪既遂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是否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客观】

能不能谴责【主观】

4.刑法讲课稿 篇四

一、《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我国的刑法制定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八次。我国现行的刑法就是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近20年来先后修订了八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参照国外发达国建的立法例,我国新的刑法也正朝着人性化的处罚方向发展。所以,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的、定期的在修改。

二、《刑法》的结构及构成

我国的刑法大体分三部分,一是总则部分。二是分则。三是附则。总则有五个部分: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犯罪;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

5、其他规定。分则有十大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

10、军人违法职责罪。附则。一条,就是刑法实施的时间:1997年10月1日。这部刑法总共452条和八个修正案。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三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的定罪处罚。二是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什么犯罪;另一方面是如何进行处罚。

四、什么是犯罪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的概念。

从刑法学讲,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

1、主观要件;

2、客观要件;

3、主观方面;

4、客观方面。今天主要讲一下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就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五、什么情形不构成犯罪

1、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家宽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讲的是什么是犯罪,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六、刑罚及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分五种。一是管制;二是拘役;三是有期徒刑;四是无期徒刑;五是死刑。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

3、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减刑不能少于十年。

5、死刑。死刑有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不必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二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三种:一是罚金;二是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是没收财产。指犯罪所得财产。

以上讲的是刑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

七、涉及金融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

(一)高利转贷罪

《刑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借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规定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军医大或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以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与金融工作有关的,容易构成犯罪的条款

(一)侵占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的,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司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处罚。

九、如何预防犯罪

(一)要开展金融工作的职业修养和道德操守教育。

(二)要加强金融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5.刑法前沿讲座心得 篇五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个表述透露了很多的信息───规定了刑法是执行刑罪处罚了根本依据,犯法者在行为之前也能清晰预知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里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况,我们知道的是刑法的法律条文数量是有限的,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却是无穷无尽的,刑法不可能把生活中的每一个刑事问题都写进它的法律条文里,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了行为是不能算犯罪的,那是不是对明知是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就不用处罚了呢?还有个更严重的是很多的不法分子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转法律的空子逃避犯罪,甚至是利用这些法律缺位疯狂的进行犯罪活动。由此看来那么我们的刑法不但是没能发挥其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反倒是由于不恰当的规定助涨了犯罪了。其实不然,虽然法律条文不能写尽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我们的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很好的保障了我们的权利,约束了很多了不法行为。不仅仅是在刑事处罚上发挥着强大的可解释性,还警示了那些有可能的犯罪行为。

刑法有限的条文是怎样发挥着强大的作用的呢?打个比方刑法条文就是我们的原理,我们是可以用原理来解释大千的世间万象的。当然刑法原理没有理化原理那么大的适用度,但是一部好的刑法是可以足够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刑事问题的,刑法不会面面俱到规定我们的所有的行为的是它可以去解释我们遇到的问题。说道这里我们的第一个疑惑是解决了但是另一个问题又来了,刑法有那么大的伸缩性那么我们的法官不就是想怎么说就是什么吗?反正我们普通民众没几个懂法的,刑罪法定似乎又在和自己过不去了,总是看上去不帮忙反添堵的。

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如何去解释刑法的,有什么样的标准没有?总不能说是今天北京李大法官说的是一样明天相似的案情王大法官说了又是一样。如若是这样我们的刑法权威何在,如何能够有说服力呢?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需要,这也是很

重要的啊。我们总不能说是我对某法文解释了,但是同时我又自己创造了新的法律条文了。这样是不行的,他本来就和我们的刑罪法定原则是相抵触相矛盾的。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刑法的严格解释,当然,刑法解释又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不足的功效。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说明一点那就是在刑法一定里要坚持刑罪法定原则,但是刑法又不可能面面俱到说明生活中的每一件事,这就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解释刑法,刑罪法定的原则同样要求我们的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虽然说不同的解释可以有一些弹性但是这个弹性同时是被规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的。

6.刑法学 篇六

一、填空题

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

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 刑法概述

一、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

A.惩罚功能 B.保障功能 C.引导功能 D.评价功能 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

A.犯罪 B.刑事责任 C.刑罚 D.刑法 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

A.罪状 B.刑罚幅度 C.罪名 D.性质 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二、填空题

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2.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答: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四、名词解释

刑法修正案

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刑法典具体条文进行增减、修改、补充、废除等立法活动的特定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第三章近现代刑法理论学派

一、填空题

1.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即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由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首次系统提出。

3.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之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不称其为刑事近代学派,而称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4.人类学派注重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又有称之为龙勃罗梭学派的,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转入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因其主要代表人物均为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答:报应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所谓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但是,对刑罚报应正当化的根据,则认识各不相同。如前期学者多主张道德报应,还有主张等量报应的,如康德、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而宾丁、毕克迈耶等主张法律报应。而这其中又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分,前期古典学派将法与道德严格区分,立足于功利主义,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而后期古典学派却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对恶行的一种报应,所以,报应是绝对的报应、赎罪的报应。应当看到,虽然同为报应主义,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相对主义立足于个人自由主义,而绝对主义立足于国家自由主义。

2.如何理解古典刑事学派提出的刑罚人道主义?

答: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意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原则,封建主义的刑罚惨无人道,古典学派基于此而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化。刑罚是痛苦的,但应认识到它是一种不得已的痛苦,对于犯罪者决不能施以过多的刑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正如边沁所言:“所有的刑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三、名词解释

1、保安处分

指以犯罪危险性的反复为基础,以保卫社会为目的,作为刑罚的替代而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

2、“征表主义”

只有当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为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危险性格,即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才能对之科刑,这被称之为“征表主义”。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多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还可派生以下哪个规则(ABCD)

A.排斥习惯法 B.否定溯及力 C.禁止类推适用 D.反对不定期刑。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ABC)

A.定罪上的平等 B.量刑上的平等 C.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D.制刑上的平等

二、填空题

1.1997年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除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刑法典规定的原则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罚人道原则,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3.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从反对奴隶制和封建制“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两种错误倾向出发而提出的。

三、理解题

1.刑罚人道性的含义。

答:刑罚的人道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格尊严的保护与尊重。国家在对罪犯适用刑罚时,应注意维护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虽然他因犯罪而被判以刑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人格尊严;(2)禁止以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人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犯了罪,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刑罚的判处不是以此为基础,而仅仅是为了要达到震慑其他人的效果,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之要求的;(3)禁止使用不人道的刑罚手段,如肉刑、羞辱刑等。

2.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意义。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同犯罪做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四、名词解释

1.司法类推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曾经的类推制度。

2.犯罪分解 刑法在1979年修订时,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几个犯罪进行了分解。如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分别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也作了类似的分解。

3.刑罚人道,是相对于刑罚残酷而言的,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的刑罚种类、幅度与执行均应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第五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员中,(A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 B.司法人员 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D.现役军人

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填空题

1.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应受我国刑法管辖。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回答题

1.刑事管辖权原则都有哪些?

答:世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最早出现的两个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两个新的原则,即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2.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含义是:(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五、名词解释

1.拟制领土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于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船舰、军用飞机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其他船舶、飞机,主权应属于我国,有人也称其为拟制领土。

2.军人

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3.外国人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第六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2.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罪 与 非罪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

答: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4.犯罪构成有哪些条件?

答: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第七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2、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3、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4、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5、不作为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按照 C,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2.按照 B,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4. C 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 A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B。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7.我国刑法规定,D 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 D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无 C.相对无 D.减轻

9.我国刑法规定 B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从轻、不满18周岁 1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D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三、填空题

1.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规定,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行为、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 和 不作为。

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 法定义务、职业义务 和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 单位。

7.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宽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种程度。

8.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三个年龄阶段。

9.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长 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 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收容教养。

10.生理功能丧失的 聋哑人或者 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客体应如何分类?

答: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随意客体的称谓。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答:两者的关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答: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4.危害结果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狭义危害结果的特征:(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①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因果关系;

②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虽未满16周岁,但陈某的行为已对吴某造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挖树蔸农民受伤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实施并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假想防卫

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3、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特别防卫权

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5、紧急避险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1.B 2.B 3.C 4.C 5.C 1.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B。

A.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客观真实性 D.刑事违法性

2.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 B。

A.防卫不适时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3.故意用言语或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C。

A.防卫过当 B.提前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C 处罚。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C 处罚。

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B.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或者减轻

三、填空题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 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实际上没有 社会危害性 ,因而不构犯罪的行为。

2.防卫不适时有两种形式,即 事前防卫 和 事后防卫。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5.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四个方面,包括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和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6.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问答题

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防卫意图条件。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2)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5)防卫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如何理解不过当防卫?

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被刑法学界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

(1)该款只适用于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暴力犯罪,或者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适用该款的规定;

(2)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了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外,还应该包括任何“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爆炸、放火、各种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3)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不法侵害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的紧迫威胁,已严重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如果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尚未达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对他们的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3.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请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他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前提都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责任相同。当超过法定限度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也包括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等,只要对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产生危险的都可以成为危险的来源;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避险行为是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这一避险行为;而正当防卫并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可以选择采取多种防卫手段。

(3)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进行的,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决不允许对第三者实施。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等于或大于均属于避险过当;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5)主体要求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没有主体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赵××,男,19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738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躲进738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当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

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赵××因陈××等人一再进行不法侵害而被迫实行防卫,从防卫的手段看,赵××使用水果刀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过当;从防卫的强度分析,若不是用水果刀制止陈××的不法侵害,也将发生赵××本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对陈××所造成的后果,同陈××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基本相适应,不属防卫过当。

2.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既遂

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

2、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犯罪状态。

3、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4、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状态。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B 2.B 3.D 4.B 5.D 6.B 7.A 1.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论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

A.结果犯 B.举动犯 C.行为犯 D.危险犯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A.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B.减轻或者免除 C.免除或者减轻、D.免除

6.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7.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三、填空题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完成形态 和 未完成形态 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 间接故意犯罪 不存在停止形态。

3.犯罪既遂有四种不同的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其种类?

答: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既遂归纳为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四种主要类型。2.如何把握犯罪的预备?

答:成立犯罪预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活动。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即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这也是犯罪预备的一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再有犯罪预备问题。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3.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

答:成立犯罪未遂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区别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4.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5.对犯罪停止的各种状态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刑法下列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分析案例

1.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家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2.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答案: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邓某完成了杀害赵某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在前往赵某家的途中,突然出现腹部疼痛这一出乎邓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行杀害赵某的行为,使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前停止下来,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

2.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2、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3、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4、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

5、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产生实行犯罪意图的犯罪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C.4.C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A.他参与的 B.他组织的 C.集团所犯的 D.他指挥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

A.不予处罚 B.免予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蔡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4.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

A.不以犯罪论处 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 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 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

三、填空题

1.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 必要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 事前预谋的共同犯罪 和 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4.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5.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 免除 处罚。

四、问答题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行为?

答: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3.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答: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类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分类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类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4.什么是主犯及主犯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什么是犯罪集团?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因此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组成人员比较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这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者多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五、分析案例

1.某部队的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到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请分析: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陈某与王某的心理态度。从案情分析陈某与王某身为军人对着墙壁真枪实弹练枪法,对人武部部长的劝阻置若罔闻,具有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陈某与王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 乙在犯罪中准备犯罪工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丙是胁从犯。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想象竞合犯

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

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3、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5、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选择题

答案: 1.A 2.A 1.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2.非法拘禁罪属于。

A.持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继续犯?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没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2.牵连犯如何处罚?

答: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如何理解连续犯?

答;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参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案例分析

吴某为了窃取财物,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

请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吴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盗窃军人背包,内有证件、文件、现金1500元和手枪及若干子弹,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事先并不知道背包内有枪,因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只属于盗窃罪的牵连结果。吴某随后将枪支和子弹又藏在家中,应构成私藏枪支罪。因此,对吴某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3、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4、特殊预防

是指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5、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二、单项选择题

1、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 A。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侯 B.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 C.行为人被确认有罪判处刑罚的时候 D.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2、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C。A、赦免 B、定罪免刑方式 C、刑罚 D、特殊处理方式

三、填空题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 与 刑罚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 的后果,又是 刑罚 的先导。

3. 刑罚 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4.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非难谴责性、严厉性、人身专属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5.刑事责任的时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6.刑罚权可以划分为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四项权力。7.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分子。

8.刑罚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具有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大基本功能。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 和 一般预防。

四、问答题

1.刑事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责任既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刑事责任的个性,其特点如下:

(1)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一个行为只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便应运而生。

(2)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与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是指对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来说,它是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较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为严厉,它可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违反刑事义务的人即犯罪人承担,不得转移给他人承担,即“罪责自负、责任自担”。

(5)刑事责任具有时效性。行为人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期限届满,刑事责任即告消失。

3.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

答: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迫使行为人履行刑事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为人从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负刑事责任到终止负刑事责任的过程。

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判处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处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名词解释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2、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3、罚金

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1.C 2.A 3.C 4.D 5.B 6.B 7.D 1.管制的最低期限是。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2.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A.三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B.三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C.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起计算。

A.判决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 C.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决定罚金数额。

A.犯罪性质 B.犯罪情节 C.犯罪所得 D.犯罪人经济状况

6.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A.与主刑期相等 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7.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C.三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多项选择题

答案;1.BD 2.AD 3.AB 1.死刑不适用于。

A.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没有故意犯罪 B.确有悔改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死刑 B.无期徒刑

C.驱逐出境 D.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 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 3年。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2日。4.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6.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 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年。7.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 执行。

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以及驱逐出境。

五、问答题

1.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关于“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统一,既包括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也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巨大。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把握,即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答: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死刑运用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

3.无期徒刑的特点是什么?

答: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4.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一、名词解释

1、法定情节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2、酌定情节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3、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4、自首

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D 4.D 5.C 6.C 7.C 8.A 9.C 1.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的刑罚。

A.最重 B.次重 C.相对较重 D.中线以上

2.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的刑罚。

A.最轻 B.次轻 C.相对较轻 D.中线以下

3.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B.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处罚。

A.从轻或者减轻 B.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

6.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

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D.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7.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9.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三、填空题

1.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结果、犯罪后的态度 等。

3.累犯分为 一般累犯 和 特殊累犯 两种。4.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 处罚。

5.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采

吸收 原则和 并科 原则中的合理因素。6.在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 吸收原则。

7.在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8.在数罪中除判处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 并科 原则。

9.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拘役的犯罪分子。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四、问答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答: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答: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3.自首如何认定?

答: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4.累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5.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是什么?

答: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因此,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

自首和坦白存在以下相同之处: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都要求犯罪人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五、分析案例

1.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2.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经公安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获。

请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3.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

请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不再执行就没有执行完毕之说,因而不能构成累犯。

2.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3.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减刑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4、追诉时效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B 4.D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 以后,可以假释。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三、填空题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2.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3.非经 法定 程序不得减刑。

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 起计算。

5.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8.时效,一般分为 追诉时效 和行刑时效两种。

9.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5年 年,不再追诉。1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15年 年,不再追诉。

四、问答题

1.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答: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时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在适用条件上,必须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及哺乳婴儿的妇女,但如果上述情形消失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仍要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假释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六章 刑法分论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简单罪状

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4、引证罪状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5、空白罪状

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二、填空题

1.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 和 法定刑 两部分组成。

2.由于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一般可分为 简单罪状、叙名罪状、空白罪状 和 引证罪状四种。

3.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罪名可为分 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4.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 单一罪名 和选择罪名。

5.法定刑一般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等三种。

三、问答题

1、刑法分则体系排列的依据与意义;

答: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排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3)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2、罪状及其种类;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理论上一般分为四大类: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3、法定刑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法定刑可分为三种,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

一、固定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由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不能使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轻重适当的刑罚,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所以我国刑法典极少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只规定对该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由于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体现了恐吓主义的刑罚观念,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容易导致法官裁量刑罚的不平衡,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这种形式的自法定刑既有刑罚的限度,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便于法官在保证司法统一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背叛国家罪

是指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填空题

1.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 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

2.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应当依照武装叛乱、**罪从重处罚。

3.叛逃罪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参加 间谍组织 或者接受 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 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谋罪。

三、问答题

1.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背叛国家罪,是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1)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

(3)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目的。2.叛逃罪的基本特征?

答: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3.认定间谍罪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答: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间谍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体现在:(1)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

(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典规定的具体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那些在间谍组织中工作,却只单纯地从事一般的勤杂、医务、采买等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间谍罪论。

(3)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属于举动犯既遂。即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就成立犯罪,不要求在加入后从事具体的间谍行为。

此外,划清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参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五、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还附有一些当时正在召开的人代会的材料,其中有三份会议简报属于“机密”级。然后,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试分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诬告陷害罪。

李某为了报复其同事孙某,首先伪造孙某笔迹故意与境外组织联系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随后又向公安机关诬告是孙某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意图使孙某受到刑事追究,又构成诬告陷害罪,对李某应两罪并罚。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交通交通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选择题

答案:

1.A 2.C 3.B.4.A 5.A 6.B 7.B 8.D 9.B 1.某甲企图将某单位仓库烧毁,于某日深夜在仓库门窗上洒上汽油用火点着,幸被巡逻人员发现,及时扑灭,因而未造成严重损失。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放火罪(未遂)B.放火罪(既遂)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2.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均属于()。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3.某甲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在工厂车间安放炸弹,将正在运行的机器设备炸毁,并将当班工人某乙炸成重伤,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4.吴某因与刘某恋爱不成,遂蓄意杀害刘某。一日,他乘刘某外出之机,潜入刘某家中,将装有定时起爆器的自制炸弹放置在刘某的床下。刘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回家睡觉后,炸弹爆炸,刘某与李某均被炸成重伤。吴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报复陷害罪 C.爆炸罪 D.故意伤害罪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显著区别在于()。A.犯罪对象不同 B.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6.某甲对某乙有意见,便故意将某乙所开职工班车的刹车搞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由于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毁坏财物罪 7.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以()论处。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8.某厂修建篮球场,派甲驾驶拖拉机带一大石滚去轧场地。其间,甲停车坐在驾驶室吸烟时,看到有两个五、六岁小孩在石滚旁边玩耍。约十分钟后,甲发动机器,继续轧场,这时他却忘记了小孩在后边玩,也未回头看一下,结果拖拉机刚开动,站在石滚上的小孩便滚到下面,当场被轧死。甲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玩忽职守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9.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 B.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填空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和 重大公私财产 安全的行为。2.在犯罪既遂的几种类型中,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 危险犯。

3.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的人。

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 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 等交通运输工具。

5.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 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 交通运输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问答题

1.如何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46个罪名,具体划分为:(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过失犯罪等。

(2)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其过失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5)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3.放火罪的特征?

答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以各种方法引起被点燃物燃烧,放火行为既可以用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负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因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放火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

(3)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答案: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罪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航空器”,是指各种运送旅客和运输物资的空中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飞机。本罪属国际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杀伤、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毁坏航空器,杀害人质等暴力为内容相要挟,迫使机组人员服从其指挥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机组人员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从而劫持航空器的任何方法,比如用麻醉药物使机组人员不知抗拒、或者航空器的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劫持航空器等。这里的“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包括控制航空器的航向、航程、降落地点等。

(3)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至于自于何种动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丢失枪支罪的特征?

答案: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枪支”,包括遗失、被抢、被盗等情况。并非丢失枪支,就会构成本罪,必须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所发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试分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2.被告人陈某,男,38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个路口时,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忙将王某抱到路边,然后驾车逃离。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答案: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刘某用爆炸的方法本想炸死特定的个人李某,犯罪行为与结果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2.陈某在夜间违章驾车撞倒王某,发生交通肇事后,未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王某送医院抢救,反而将王某移至路边逃逸,王某因耽误时间过长,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陈某主观上已从过失心态转变成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即他对王某可能因得不到及时抢救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陈某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名词解释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自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A 4.D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 D.走私罪从重

3.某甲伪造500美元之后用其骗购了大量商品。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以()论处。

A.伪造货币罪 B.持有、使用假币罪 C.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合并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当以()论处。

A.伪证罪 B.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D.保险诈骗罪

三、多项选择题

答案: 1.ABCD 2.BCD 3.ABD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C.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D.恶意透支的

2.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A.5% B.10% C.15% D.20% 3.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管理者 D.广告主

四、填空题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 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 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 人民币 和 外币。

5.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6.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8.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 营利 为目的。

9.以 暴力、威胁 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 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问答题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答案:依据刑法分则第三章、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005年《刑法修正案

(五)》、2006年《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8大类,102个具体罪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共9罪。(2)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共10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共16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共28罪。(5)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共8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等。共12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共7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等。共12罪。2.走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类犯罪,走私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说,走私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三个特征:

(1)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对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这是走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2)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是走私罪的另一个基本特征。(3)情节严重,是走私罪成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3)走私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走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走私罪。有些走私犯罪的成立还需要具有牟利或者其他目的。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答案: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7罪。

4.洗钱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答案: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具体方式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了资金账户,转账等帮助的,不构成犯罪。

5.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包括:

(1)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而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2)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提高利率、提前还本付息、先付息后存款、变相提高利率等。(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名义如集资、投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具体行为有那些?

答案:根据《刑法修正案

(六)》第11条的规定,的具体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在1979年刑法中,属于投机倒把罪的范畴,1997年刑法修订后,分解了投机倒把罪,将未分解成具体犯罪罪名的投机倒把行为统称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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