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50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5-01-09

(1992)250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2篇)

1.(1992)250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篇一

[11/09-13:34:4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2号 1999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信息产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9月13日)。

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建国初,已开始发展广播网络。80年代初,开始发展有线电视。90年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现已建成有线电视传输网约225万公里。1992年以来,有线电视每年以新增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至1998年12月,全国有线电视用户已达7700多万,列世界第一位。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现就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重复建设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和广播电视部门可以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网的指示精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分配网中的入户部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受众最广泛的传播媒体,是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管理,应充分考虑这种特殊性。同时,在我国将要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如何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为此,在规定建立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统筹规划和全国统一技术标准等方面行业管理的同时,为给管住管好广播电视宣传提供必要条件,必须进一步明确,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三、加快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步伐

(一)建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结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中央关于治散治滥的精神,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建成的国家级光缆干线资产的重组问题将作专题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方案。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的归属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的基础上,将网络传输公司纳入集团;二是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已形成的传输网络资产划入同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网络传输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同时处理好与电信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在作出有关规定之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暂不上市,确有需要的个案报批。广播电 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不得上市。

(二)大力推广公共频道。在县级广播电视实行三台合一的基础上,由省级电视台制作一 套公共节目供所辖各县电视台播出,从中空出一定时段供县级电视台播放自己制作的新闻 和专题节目。

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 内部矛盾。

四、大幅度降低网络租费

目前,租用电信网资费过高,租网不如建网合算。为改变这种现象,要尽快确定合理价 格,把租金下调到让用网单位感到建网不如租网的水平,从机制上避免重复建设。

五、继续遵守电信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分工

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 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各类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暂只在上海试点。

2.电视台记者新闻采访暂行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新闻采访流程,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杜绝虚假新闻及有偿新闻,我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台各频道、各中心、报刊社、网站等部门从

事新闻采编业务人员。

第二章 线索来源

第一条 记者需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新闻线索,并对所获取的新闻线索

有核实之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对互联网上的线索来源要认真核实,防止盲目跟风、恶意炒

作、偏信偏听。记者所引用的互联网线索,应当来源于国家机关门户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所属的门户网站。

第三条 记者对新闻线索提供者提供线索的主观动机与目的要严格甄

别,防止被他人利用,充当商业纠纷一方当事人或不法中介机构获取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第四条 记者获取的新闻线索须上报各中心编委会或编前会讨论后方

可进行正式采访,突发热点新闻线索需口头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访。重大新闻事件要报告分管台领导和台主要领导。在采访中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请示。

第三章 采访过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记者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对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进行采访时需遵循相关程序,出示合法的新闻记者证或我台采访公函。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应尽量向被采访对象讲明节目播出的渠道及相关情况,暗访调查采访特殊处理。记者要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防止道听途说;除特殊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采访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给予当事双方同等的采访条件,不可厚此薄彼、偏信偏听。采访过程严禁虚构事实、导演现场、组织拍摄,严禁将新闻采访娱乐化、表演化。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使用“钓鱼”等违法方式引导被采访对象从事各种违法活动。严禁使用威慑、恐吓等不当手段从当事人手中获取新闻线索或内容;严禁在采访活动中接受当事一方的宴请;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记者所选择的采访对象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不得根据随

意选择的采访对象所陈述的内容就对某一事件、现象或问题草率判断,妄加评论;既要确保真实记录新闻现场及被采访对象的陈述,更要注重所记录的现场与被采访者陈述的内容与事实真相之间的关联。

第八条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遇特殊情况需对当事一方进行非正

常拍摄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记者应以平等的姿态完成对当事人的录像或录音采访,语

气要诚恳,不得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生活习俗及民族宗教信仰。

第十条 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

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 采访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得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第四章 采访内容选择

第一条 要确保采访内容声画同步,保持画面与声音的时空一致及完

整性,防止移花接木,声画异位导致报道失实。

第二条 对被采访对象同期声的剪辑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断章取义,改变被采访对象说话的原意。

第三条 引用图像资料要与配音相一致,防止引用不当造成报道内容

失实或侵害资料画面中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资料的版权保护。

第四条 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互联网图片及视频资料。引用图片或视

频应当来源于国家机关门户网站,各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所属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严禁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选择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的图像和画面,坚决制止选用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以及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的图像。

第五章禁止有偿新闻

一、本台采编人员在采集、编辑及播发新闻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收取费用;严禁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不法中介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以及实物等;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本台由专职人员从事

广告等经营业务;台不给采编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 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及其它经营活动;经营部门不得以“维护客户利益”为由干扰采编部门的正常工作,严禁以主观倾向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与公正。

三、采编人员严禁以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

“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或“扣押报道”等方式要挟他人 以达到个人目的。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播发新闻报

道拉赞助或变相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一条各中心、报刊社、网站负责对所属部门新闻采编从业人员日

常的采、编、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本台采编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报道失实,对当事方合法权

益造成侵害,由其归属的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台。

第三条 本台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收受被采访者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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