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24-08-08

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精选10篇)

1.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四大突破” 2011-01-10 07:11:52 来源: 上海市政府网

区级统筹,补助提升,实时报销,跨区就医——2010年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实现“四大突破”,150万农民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1月9日在通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时说,目前,上海市郊区乡镇、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全覆盖,农民参合率达98.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去年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基础上,“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大突破”之一,是全面实现了“新农合”经费的区级统筹。原先本市各郊区县“新农合”经费的统筹是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农民享受的健康保障存在待遇差距。去年,上海在“新农合”经费统筹上全面推进并实现了区(县)层面统筹。此举不仅提升了保障层次,确保“新农合”的公正性,缩小了农民之间保障差距,更使经费统筹得到了更大平台的支持和落实。市卫生局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海“新农合”人均筹资经费达750元,为全国筹资经费最高地区。

突破之二,是“新农合”经费补助提升了50%。去年,市财政对区县“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全市新农合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达7.13亿元,为农民个人缴费的2.67倍。“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因此有大幅提升,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均达60%以上,各区县封顶补偿额也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并建立大病减贫补助基金,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突破之三,是实现了“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农民看病费用不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自2009年开始推进“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项目、当年完成全市郊区县800所村卫生室实时结算以来,现在全市完成了所有540家村卫生室和145家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农合”实时结算项目。据测算,推行实时报销后,按全市150万“新农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每年900余万次就诊现场结算,可减轻农民就医费用垫付负担约3.4亿元。

突破之四,是农民可以跨区就医了。之前“新农合”有关在户籍地参保就医的政策,给“人户分离”的农民就医带来了不便。去年本市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长期跨区居住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跨区的定点医疗单位,费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考核奖励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市财政在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考核所得分值给予考核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县考核补助金额=考核分值×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

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各区县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风险、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经区县卫生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至多5%可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经办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附1)、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5日内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初按规定的表式(附2)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管理机构报告上季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困难区县等予以补助。镇(乡)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本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人员的个人缴费减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区(县)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按新农合规定支付的对参合者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一)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村卫生室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最高封顶额度6万元。

(三)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

(一)支付范围。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标准给予结算。

(二)支付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费用现场限额直接补偿。

2.参合者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垫付医药费用,回转诊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结算。

3.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所在区域参合人数月均筹资额核定新农合结算支付周转金,以后每月按审核认定的实际结算费用报区(县)财政,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三)结算的运行管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承担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的一切费用纳入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准的基金预算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的月支出结算金额,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审核书(附件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支付,接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合者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 条基金结余是指统筹(含风险基金)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 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 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见附2)、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2.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二

如今,新农合的实施已经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居民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可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保。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完善机制体制。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在解放前1942年-1944年,在解放区因为伤寒等传染病肆虐,解放区政府委托当时的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组织并建立了最初的合作医疗,这种以集体为单位的医疗保障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解放后在全国普及开来,尤其是1958年施行人民公社化后,合作医疗发展较快。然而好景不长,1961年的大跃进运动以及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导致刚刚起步的合作医疗不得不中止。

(二)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平均主义理念的推动下,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特别是1968年下半年,毛主席就“乐园公社农村合作医疗”作了亲笔批示,“合作医疗好”,并指示卫生部“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全国绝大多数的生产大队都办起合作医疗,在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合作医疗也列入进去。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成为当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解散集体经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也随之消失殆尽了,到80年代末期,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剩5%。

这种农村无医疗保障制度的状态维持了近20年,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很多的时候一个家庭里有有一个重大疾病的家人,面临的就是倾家荡产。再加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医疗费用高涨,让农村居民苦不堪言。特别是2003年SARS的来袭,为了解决中国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政府做出了迅速的反应,在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作用。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如今,新农合在我国已经达到了基本覆盖,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

二、新农合的作用

(一)覆盖率高

新农合从2003年起在304个县试行,于2005年在全国普及,实施至今已经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2014年的参合率已经达到了98.9%,参合人数7.36亿人。参合人数相比前几年有所下降的原因是因为部分城市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但是从整体看新农合的参合率却稳步地增长,说明我国的新农合的推广效果显著,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有了保障。

(二)使用频率高

我国新农合补偿支出收益人次从2005年的1.22亿人次增长到2013年的19.42亿人次,增长了近16倍,说明不仅我国政府努力地完善新农合制度,并且我国的农村居民也确实有效地使用了新农合,达到了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三)农村医疗卫生水平有所提高

通过2003-2014年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情况,我们可以得知随着人们对新农合的使用增加,医院对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需求也在慢慢增大,可以说新农合的实施也强力带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综上,我国新农合的覆盖率和使用率都在逐年提高,并且农村整体的医疗卫生需求度也在增长。并且,在2008年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中,在农村居民的出院构成原因里因经济问题而自己要求出院的比例由2003年的31.6%下降到2008年14.5%,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另外,因为经济原因应该住院却未住院比例与2周内患病未去就医的比例有也所降低。由此可见:随着2003年新农合的实施开始到2008年,农村居民对医疗费的负担能力有所增强。

三、新农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费用分配欠缺公平性

建国以来,医疗保障制度空前发展,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农村陷入了无医疗保障制度的状态。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排名中,我国医疗卫生总体水平排在144位,卫生公平性排在188位,全世界倒数第四。虽然,时隔多年,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良好,情况有所变化。但是,根据《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体现,我国近五成(不包含外出务工者)的农村居民却只使用24.35%的医疗费用。而且近些年来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依然是以城市作为政策的中心,而这一点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缺乏公平性,也不利于改善城乡差距。

(二)新农合对门诊统筹分配过小

我国新农合为了快速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因此以解决大病住院的患者医疗费为主,对门诊的疾病预防与早期治疗补偿力度小。门诊家庭账户的利用率比起住院统筹要低很多,毕竟每年只有几十元作为门诊医疗费,吸引力不大,也会有这种可能,因为新农合对门诊的保障范围低,农村居民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体检,预防与早期治疗。这不利于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普遍过低

目前在乡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不高,卫生技术人员缺乏或者整体素质过低。会影响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信心。我国提倡就近医治,所以对乡镇指定卫生院的起付线以及补偿比例都给予很大的优惠,但是许多乡镇卫生院与农村卫生所房屋设备简陋,药物种类不全,医疗技术差等难以保证农民的就医质量。一部分病情严重的患者去上级城镇医院医治,一方面路途遥远交通费,住宿费高昂并且往返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报销的比例较少,而且在外医治报销手续繁琐,这些都会防碍农民尽早医治。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还不到位。近年来,尤其在一部分偏远地区,有组织地造假,通过虚造病例、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来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其原因一方面是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也是新农合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再加上农村居民对自己利益不善于维护,轻信别人将自己的医疗合作证借与他人。

四、新农合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建议增加对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投入

针对于医疗费用缺乏公平性这一点,首先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医疗的保障投入,扩大新农合基金统筹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提高最高封顶线的金额,扩大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切实地解决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另一方面,增加对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对基层的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所房屋建设与医疗设备的投入。让农村居民能够就近医治,进而防止“久病不医治变成大病”的情况出现。

(二)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

逐步扩大门诊统筹,一方面,扩大定点药店范围,不仅方便农村居民使用,也可以提高竞争意识,防止药店药价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并增加门诊报销药品种类,便民利民。另一方面,应将体检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逐渐增加农村居民对疾病的预防以及疾病的早期治疗的积极性,进而加快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夯实业务知识基础。二是对于偏远地区采取提高薪资待遇,吸引优秀医疗技术人才,到农村医疗机构工作。三是加大对农村乡镇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

(四)强化新农合监管机制

为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不法分子套取新农合基金,必须要强化新农合的监管体制。一是加大对新农合管理违纪违规的单位与个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医疗机构实行取消定点单位,对违纪违规的医护人员吊销医师执照,并医疗保险监管人员的违纪行为给予重处。二是提高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定期对监管人员培训专业知识。三是利用现代化设备建立医疗保险网络监控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的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试行,到2016年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十多年了,在这期间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大部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如今,部分地区已经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城乡间在医疗方面的差别,而这也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相信在“十三五”期间,通过中央政府对于居民社会保障的完善,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B1).

[2]韩子荣.中国城乡卫生服务公平性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究 篇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元统筹;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1.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2.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3.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4.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1.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2.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主体,定点医疗机构是运行主体。法律应明确参保农民的法定资格,确认他们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和承担缴纳一定医疗费用的义务。此外,农民还应依法享有参加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等。而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义务、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进行培训等义务。

参考文献:

[1]姚兆余,张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对农民就医行为的影响——基于苏南三市的比较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102.

[2]沙丹丹.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背景下苏州科技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0):7-8.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篇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我院自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来,在卫生局领导、新合中心的监管及领导高度重视下,在对参合患者的诊疗行为当中,能严格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为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就降低住院次均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一:对以下情形,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入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病人身份识别的2、控制住院率,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及时为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3、门诊日志、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完整、准确、规范的4、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住院、合理手术等原则,自费药品比例控制在10%以内。

5、严格诊疗项目管理、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贵重药品审批制。

6、在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认真执行其他管理办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病人好评的。

7、举报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查证属实的。

8、其他应当予以表彰的。

二:处罚

1、不按要求核实农合病人身份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2、对参合病人态度粗暴造成病人投诉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3、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发现每例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并按医院管理年要求再行处罚;

4、出院带药不合理,急性病>3天,慢性病>10天的未按要求者每例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5、不按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而进行相应的项目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6、用目录外用药和诊疗检查未按要求告知病人/家属签字者,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7、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停职检查并罚款。

8、工作失职,造成新合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50%承担责任并处以罚款。

9、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套取新合资金的,按套取金额的一倍处以罚款,并待岗一个月。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篇五

1、在各新合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积极向就诊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规定。

2、认真核对就诊患者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不符拒绝填写《住院病人入出院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新合中心。

3、参合患者出院时认真检查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后,将本次住院的费用及本参合农民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情况,登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不得支付无效证件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四合理”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医疗常规做好医疗文书的规范记录(住院病历);不得伪造原始病历资料和处方;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非基本用药和非基本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人均总费用的10%内,同类药品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药品。

5、平均住院总费用、起伏线、报销比例、控制在新合中心规定的限额内,药品费用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45%,自费药品总费用之比不超过10%,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合作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农民承担费用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的同意,签定确认书;特检项目经审核后,统一报新合中心审批。

6、按医疗原则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住院,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参合农民的年平均住院天数在10天内;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不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病人无理拒绝出院的,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通知新农合中心。

7、严格按医院的等级标准进行诊治,对不能诊治、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转诊手续,不得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向上级医院转出。

8、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严格药品、设备、卫生材料的采购管理,不得用假药、劣药。

9、严格出院带药,出院带药量本次疾病7日用药量的原则给药,药品价格或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定价,10、按各新合中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参合住院病人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6.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六

其次,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各级财政的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不仅关系政府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交款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积极性,是决定新农合成败的最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千方百计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帐户。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可在村卫生所报销,解决“小病不出村”问题。尽可能将大额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使用基金的群体。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尽量使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积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

第五,为五保户和特困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好特困农民“看病难”问题。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困人口就医问题是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重点。可使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一部分基金,为老复员军人、军烈属、五保户和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代缴参合费。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二次补偿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一部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的民政救助对象,在获得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还可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的力度,为农村贫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

7.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七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机制,措施

一、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

我省初步确立了“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乡镇卫生院进行布局调整, 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 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城市支援农村基层卫生制度初步建立。

全省组织实施了“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提高了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覆盖基本实现。

到2007年, 全省实行新农合制度的县 (市、区) 增加到139个, 参合农民4176万人。越来越多的农民参加到“新农合”中。

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上看, 尽管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起步晚, 各项制度建设需要针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进行逐步完善, 因而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问题。

医疗资金的筹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转的根本保证。在这一筹资过程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1合作医疗筹资困难、筹资成本高。为了动员农民参加, 提高筹资水平, 县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增加了筹资成本。

1.2由下至上的财政资金拨付模式不合理。这种模式在下级政府财政困难的时候, 不能及时拨付, 影响农民的参合利益。从而很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进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金补偿问题。

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中的补偿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补偿方式问题和基金补偿道德风险问题两方面。

2.1基金补偿方式不合理。我省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的是大病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这种做法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相悖的。

2.2基金补偿存在道德风险。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这种道德风险严重的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经办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管办不分等方面。

3.1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缺陷。管理机构涉及部门众多, 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 即参与管理的都是兼职, 只能在完成其他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3.2经办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两位一体, 管办不分。在基层的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 合作医疗事务只能暂时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造成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两位一体, 管办不分。

三、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措施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 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因此, 完善制度就成为今后该制度推行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为此, 针对上述问题, 我们应努力实现以下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组成, 由于各出资主体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因此筹资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方面来衡量。

1.1降低筹资成本, 有效募集资金。可由农民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银行交费, 可采取“一缴一年”与“一缴多年”相结合的缴费办法, 提高筹资水平, 建立起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

1.2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模式, 保障资金供给。政府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确立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法定支出地位, 保障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2、完善补偿报销运行机制。

科学合理的补偿报销机制, 是关系到农民能否得到实惠的大问题。完善补偿报销运行机制, 应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2.1建立合理的基金补偿方式。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补偿报销管理模式和程序, 适时调整和优化补助方案, 减少资金沉淀切实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2.2防范医疗道德风险, 建立独立监督机制。防范合作医疗道德风险主要应建立独立于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医疗费用审核和监督机构, 建立防范合作医疗道德风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3、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是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效果乃至成败的关键环节,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是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3.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由市编办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市、区县管理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机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尽快建立一支专业管理队伍。

3.2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用”分离。解除卫生部门的双重角色, 卫生部门只管服务提供, 由另一个部门代表农民的利益来管理基金, 以实现基金的“管用”分离。

总之, 我们应从筹资、补偿、管理方面, 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机制设计, 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当前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良好的制度平台, 为我省农民创造更多的福祉。

参考文献

[1]、莫长松.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A].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2)

[2]、毛勇等. 蒙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方案研究[A].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5-07-11

[3]、赵军绩等.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资机制和支付方式的实践与评估[A].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6 (2)

8.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八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筹资模式

一、新农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农民的参保模式。由于“新农合”制度提倡农民自愿性参保,在实施过程中就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问题。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参加,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大多数地方还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仅不能起到帮助参合人的作用,还会削弱农民参合的积极性。Jutting(2003)指出,因为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的约束,以及起付线或共付比例的约束,实行自愿参保模式,有可能使农民中最低收入者被排斥在合作医疗组织之外。王红漫等(2006)基于中国东部一个富裕省份6个县的调查,用多水平多变量方法探索影响“新农合”参与、满意度及可持续性的因素。结果显示,性别、个人社会经济状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程度、内在需要、主观期望参保费用、主观期望共付率与“新农合”制度参与率有关。谭湘渝(2008)指出,在制度实施中有的地方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前一年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下一年往往选择不再参加。因为农民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一直得大病。所以,要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愿原则,实施某种程度的强制性。(2)“新农合”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的核心是“保大病”与“保小病”的定位问题,以及服务包的设计,即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叶宜德(2005)认为,从性质上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资助、农民筹资的医疗制度,所以应把解决农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有限发展的目标。解决农民的大病风险只仅使少数人受益,对农民缺少吸引力,并且难以持久。金彩红(2006)认为,“保大病”会降低医疗的效率。一方面,以大病为主的保障方式会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预防效率一般是高于治疗效率,治小病的效率要大于治大病的效率。如果只保大病,农民往往会小病拖成大病再去治疗。如此,不仅增加新农合基金的支出,也不利于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所以应当实行“小病加门诊”的模式。然而,谭湘渝,樊国昌(2004)则认为实行“小病补偿”的模式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首先,“保小病”有违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些小病都纳入保险,那么赔付的成本可能占很大比重,保险的作用将很难发挥。其次,“保小病”会导致“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危及基金偿付能力进而危及制度本身。第三,“保小病”会导致更严重的道德风险。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折中的观点,即“新农合”坚持“大病统筹”不能动摇,但要做适当修正,要以“保大病和住院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慢性病、多发病等特殊病种”。(3)“新农合”的支付模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控制基金收支平衡,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医疗机构的支付模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金彩红,2006)。顾昕、方黎明(2004)也认为在坚持自愿性原则的前提下,合作医疗对农民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在于其给付结构。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无非是能否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有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付费等方式。其中,按服务付费的缺点是医院提供的服务越多,收入越高,结果会导致供方提供过多的不必要的服务,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地增长。按人头付费是由保险公司按参保人数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费用,供方负责向病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方式下,医疗机构完全有激励控制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是为每个病种设定一个固定的补偿金额,病人入院时就按病种分类。按病种付费可以提高效率、缩短病人住院天数,但其对技术要求颇高,在农村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目前的支付模式普遍实行按服务支付的模式,存在严重的供给诱导需求倾向。供给诱导需求是指医生拥有并且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去影响需求以谋取利益。医疗机构的供给诱导需求是“新农合”制度中医疗供给方道德风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产生是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新农合”制度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董立淳,2009)。

二、新农合的筹资模式与筹资成本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定位是低水平的保障制度,筹资水平低,加上支付模式上的缺陷,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没有约束,医疗支出不断增长。在资金来源方面,许多地方政府调用了地方的卫生经费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减少了对卫生领域的其他投入(金彩红,2006)。王大超、徐欢(2012)认为在我国新型农村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没有体现出地区间的差异,实行的是一刀切的筹资方式,这样会加大地区之间筹资的不平衡,影响保障的水平,不利于新农合的均衡发展。另外,我国“新农合”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地区的筹资形式存在较大差异,筹资成本高低悬殊。新农合筹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人上门收缴方式,这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最高,筹资时间长、工作繁琐;二是滚动式筹资方式,即从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所得中直接扣缴下一年参合费用;三是“三定”筹资方式,即农民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以指定的金额主动缴纳参合费,目前只有少数地区采用这种方式。

三、政府的责任

邵德兴(2005)提出创建“新农合”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干预。第一,由于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用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必须干预;第二,“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农民是否合作取决于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只有政府强化干预,主动调整和解决各种矛盾,“新农合”的创建和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封进、余央央(2008)认为医疗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合适的激励机制,能够控制医疗费用并保证医疗质量,所以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竞争性的医疗市场。在医疗供给方面,要让医院、医生形成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政府的作用应转变为参与医疗融资。邓大松、杨红燕(2006)从传统合作医疗出发,指出政府的积极支持推动了传统合作医疗的发展繁荣,而政府的消极支持也成为恢复性重建合作医疗时期制度频繁起伏和最终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政府是决定新型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因素。

四、研究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如何专注其中的关键问题对症下药,直接影响该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确实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模式存在区别,“新农合”的运行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如何从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提高效率,使农民真正受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另外,在对“新农合”进行绩效评价时,偏重于从参合率和补偿率进行考量。而如何从农民的主体地位出发考量“新农合”,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红漫,顾大男,杜远举,邓喜先,王宏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满意度及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6(5)

[2]谭湘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值得参保模式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1)

[3]叶宜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8)

[4]金彩红.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的理论分析[J].上

海经济研究.2006(9)

[5]谭湘渝,樊国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补偿模式研究——兼与质疑“大病统筹”模式者商榷[J].经济体制改革.2004(4)

[6]顾昕,方黎明.自愿性与强制性之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嵌入型与可持续性发展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4(5)

9.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农村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苏财社〔2007〕113号、苏审发〔2007〕13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确保报销及时兑现、高效运作;坚持征管用分离,实行全方位公开监督。

第四条凡在本县居住的农民(含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各镇(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外来务工人员以所在企业班组)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足个人负担资金,中途不办理退出手续,有效补偿时间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接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知情、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享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服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为:制定修改合作医疗办法,审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章程和方案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及资金预算、决算审定。

各镇(区)村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镇(区)村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本镇(区)村合作医疗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办职责为:制定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委;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对镇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并执行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适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九条筹资标准 1.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15元;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班组)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70元。

2.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3.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4.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元。

缴费确有困难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可通过民政救助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筹资方式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区财政征收,并及时上划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储存。行政村组负责人、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农民个人负担资金。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确保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资金安全。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等垫交参合资金。对镇(区)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县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县审计局每年对县合管办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结果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门诊补偿资金实行总额预付制,住院补偿资金的使用以项目付费为主。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资金按8元/人.年标准逐月预付到镇合管办,由其在卫生辖区内统筹调剂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结转到下一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资金按人均7元/人.年的标准逐月预付给县合管办,实行总额预付、县级统筹、指标控制、实报实销的结算办法。住院补偿资金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管办先支付给参合病人,经县合管办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划转结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由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卫生、财政部门财务专用章(即双印鉴),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帐户。

合管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合对象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参合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合管办每季度向县合管委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使用情况,合管委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监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监督。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经办机构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每年组织1至2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分级分类核算、总量控制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就诊,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医。门诊可以在居住地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自由就诊,住院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第十三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户为单位制发与《医疗证》配套的IC卡(密钥),以电子数据形式存贮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及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结算数据。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发现错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修改或增减。《医疗证》和IC卡应妥善保管,《医疗证》和IC卡因参合人员丢失、损坏、借出等造成直接、间接损失的,由参合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统一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并向县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补办当年参合手续,按可享受月份缴纳参合资金,缴费标准为5元/月。居住在乡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在每年申报省级补助经费前一次性或按序时进度划入新农合财政基金专户。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的新农合资金,经办机构不得违背资助者意愿,并确保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分配

门诊医疗资金:按当年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5%安排使用,用于参合人员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住院医疗资金:按当年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70 %安排使用,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强化体检质量控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充分发挥体检作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并经县合管办验收合格后,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体检费用,不得直接预拨。

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额的5~10%左右。第十七条资金补偿标准 1.门诊费用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居住地卫生室、卫生院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以下均指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20%。参合家庭门诊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筹资总额的2倍;慢性病人门诊补偿上限不超过个人筹资总额的4倍(不计入家庭补偿总额);门诊特定项目不受此限制。慢性病病种由市合管办划定;慢性病病人由所在村卫生室申报,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合管办确认。

经县合管办批准,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出院后巩固治疗等)费用在疗程结束后,其专项门诊费用(指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40%。

2.住院费用

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以下均指可补偿费用)按次、分段累进补偿。参合人员在本县所属镇级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偿:

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偿4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补偿5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补偿60%; 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补偿70%; 5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住院费用补偿设封顶线,住院医药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60000元。

凡在本县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5%补偿;凡经县合管办批准转诊到徐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徐州市行政区以外医疗机构及外出务工(探亲)在外地(徐州市行政区以外)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补偿;凡未经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到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徐州市行政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补偿标准的35%予以补偿;在徐州市行政区内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资金补偿程序和方法

1.门诊费用补偿。农民持《医疗证》和IC卡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采取现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即时刷卡直接减免结算的补偿兑现办法。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合人员资格和补偿兑付业务真实准确,防止未参合人员冒名顶替、借证补偿。必要时,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可以先要求参合人员出示身份证,与《医疗证》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再予以办理补偿手续。

2.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因患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项目暂定为门诊特定项目: ①癌症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 ②肾衰竭(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

③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

④精神病人出院后继续治疗所用精神病类药品;

⑤经筛查并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六周岁以下)专用去蛋白食品。

其余辅助治疗或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各种治疗项目,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在办理补偿时凭门诊处方、发票、《医疗证》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批准书,到县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程序:需要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参合人员,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到县合管办申请办理门诊特定治疗批准书。

3.住院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伤)在全县范围内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在各级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参合人员应出示《医疗证》(卡)和身份证(户口本、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经治医生必须查验参合人员相关证件,核实参合人员资格并开具参合人员入院通知书。因急、危、重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证》(卡)和身份证等材料应于入院三日内送交经治医生、稽查人员查验并登记备案,过期未登记备案的,按自费病人对待,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在镇区卫生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将住院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出院记录、外伤中毒稽查证明、《医疗证》(卡)、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镇合管办审核、结算,直接在新农合补偿结算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核结算手续。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出院记录、稽查证明材料、医药费用清单、发票和《医疗证》(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农合专管员办公室办理结算补偿手续;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出院记录、稽查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发票和《医疗证》(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结算办公室办理结算补偿手续;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还必须持有转诊审批表、外出务工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

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未办理转院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床位医生应询问病人是否参合,一经核实即按参合人员管理。病人亲属应于入院7日内,持接诊医院病情证明(住院通知书)到县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过期不予办理。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超标应用自费药品的医院支付义务。

参合人员因外伤、中毒等原因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于入院72小时内到经治医院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其医疗费用必须经过稽查核实后方可办理补偿结算手续。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也要经过稽查核实后方可办理补偿结算手续。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额,超过当年征收资金分配额度而出现亏空时,经县合管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历年滚存的资金弥补;弥补后仍有亏损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参合人员住院收入额承担相应比例的数额。

第十九条资金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徐州市合管办《关于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为:

1.门诊:补偿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

2.住院:补偿医药费,包括药费、手术费、常规检查以及常规化验费用。

注:挂号费、出诊费、空调费、康复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远程会诊费等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二)除外责任

(1)参合人员在徐州市行政区内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工伤、医疗、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及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4)输血、移植器官等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矫形手术费用。

(6)义眼、义肢、义耳、义颌、验光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7)减肥、增高、增胖等费用。

(8)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9)计划外生育(顺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引产、流产、上环、结扎)及助孕、保胎项目等相关费用。

(10)《江苏省新农合药物目录》(徐州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之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第五章经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和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开展工作所需日常经费,保证经办机构必需房屋,配备必要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系统硬软件建设、升级、运行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转嫁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负担。

经办机构要定期进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和经办能力。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臵公示主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比,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农合专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房屋、设备的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办公设施、设备和基本办公用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的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医务人员在为参合病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还要当好参合病人的参谋,为参合病人就医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经治病人要主动询问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告知病人或其亲友,及时完善审验证件、通知登记、备案补偿等手续,以免影响合作医疗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参合病人就诊的导医、提示等方面工作,做到标识清楚、指示准确,为病人提供良好就医环境。

定点医疗机构农合专管员要牢固树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思想,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熟练掌握基本业务和工作流程,实行对住院参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全程服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谋私利,不做假帐,确保补偿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提高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益,履行职责,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镇合管办要搞好所需软硬件等设施建设,特别是要注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网络建设,运用现代化、专业化管理模式,保证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保专管员),确保运作正常、高效,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合作医疗监督

第二十三条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合管办要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委和监委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各村、镇每月将农民就诊及补偿等情况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县合管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制度。县合管办和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补偿稽查组织,选配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稽查人员,主要负责调查核实合作医疗门诊、住院费用补偿的真实性、合理性。县卫生监督机构应主动介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以提高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效率。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由县合管委按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必须追回已补偿医疗费用外,还要在媒体曝光。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3.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瞒病(伤)情,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4.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致使医疗费用不能补偿却无理取闹的;

5.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6.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7.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县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严肃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本地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的,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的,推诿病人、随意转诊的、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5.经治医生、稽查人员不严格审验参合病人《医疗证》和身份证而通知、登记、诊治或故意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7.书写虚假病案、提供虚假病情,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转换成基本用药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0.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十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在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退出后,旨在为解决占全国近2/3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而设计的新型制度。这一制度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并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据统计,从2003年7月试点开始到2006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1451个县(市、区),占全国总数的50.7%,有4.1亿农民参加。这项制度的建立,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的计划,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要达到80%,明年要实现全部覆盖。因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利与弊进行实证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分析

辽宁省辽阳市农业人口102.9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56.5%。从2005年7月开始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辽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5月末,共有79.77万农民参加了这一制度,参保率达到了77.51%。本次调查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法,对辽阳市的5个乡镇进行了问卷调查(样本数200,回收率95%)和无结构访问(样本数50)。通过专业统计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以及无结构访问的结果,我们可以大体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优势与不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辽阳市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从辽阳市的问卷调查来看,有94.79%的农民表示需要医疗保障;93.75%的农民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78.23%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好处很多,可以及时看病并报销一些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2、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1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本次调查结果表明:67.71%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问题;71.88%的农民认为此制度对生大病有一定保障;78.13%的农民认为参加该制度可以报销一些医疗费,减轻经济负担。据辽阳的灯塔市西马镇一位患阑尾炎的参保者介绍,他的住院治疗费用共花了1100元,通过社会统筹得到了400元补偿,补偿比例为36.4%,解决了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3、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辽阳市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辽阳市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足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还不到4年的时间,从制度设计到运行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制度推进与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存在着宣传不到位、行政强制摊派等问题。前者导致农民对这一新型制度缺乏了解而不愿参保,后者体现了地方政府为获得上级财政补贴和政绩,粗暴地强制农民参保,这两个问题都影响了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认识。从辽阳市问卷调查的情况看,6.25%不愿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中有超过1/3是因为对制度不了解。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造成的,所有调查对象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6年,他们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有关术语不理解,有的甚至看不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资料。另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内容不够详细,存在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经办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在调查中发现,有35.42%的农民不了解药品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有40.63%的农民不知道大病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另外,有的农民由于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超过补偿期限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本可以得到补偿而没有得到补偿,引起农民对制度的不满。这些问题都是管理、服务和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甚至一些已参保的农民对制度的可信度下降并打算退保。

2、受益面狭窄导致可信度不足。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只对大病实行统筹的制度模式。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用于门诊和买药;社会统筹由各级财政出资,用于大病统筹治疗。从辽阳市的情况看,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根据政策规定,只能得到大约20%的医疗费减免,参保者到县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从中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参保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调查对象中只有13.54%家庭的成员身体不好,近期内患过或正在患重大疾病。也就是说,农村人口生大病的概率并不是很大,大多数农民日常得的都是小病,一般都在门诊治疗,都是花自己所交的保险费,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即使患大病住院治疗,由于受定点医疗机构和起付线的限制,受益人群也非常有限。另外,新型合作医疗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都比较小,也对受益面产生一定影响。问卷调查中,45.83%的农民认为药品范围比较小,48.25%的农民认为诊疗项目范围比较小。由此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狭窄,导致制度的可信度不足。本次调查的6.25%不愿意参加的家庭中,有66.67%认为制度没有用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关于农民愿意参加哪种合作医疗模式,75%以上的农民回答愿意参加门诊和住院都保险的制度。

3、农民缴费少难以保障日常医疗费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地区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0元。以辽阳市为例,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并存入个人账户,用以买药和门诊看病。从缴费水平看,即使一个五口之家,个人账户总额也只有50元,这些钱用来支付全家人一年买药和门诊看病是远远不够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67.71%的家庭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问题,19.79%的家庭认为根本没有解决;64.59%的家庭认为个人账户的钱不够支付看病,27.08%认为勉强够支付看病。由此可见,农民缴费少导致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难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因此,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认为,没有从此制度中获益或者没有看到此制度的医疗保障作用。

4、政府的投入少导致保障水平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除了农民向个人账户缴费外,各级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补偿。然而,从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很低。调查结果显示:92.71%的农民认为政府补贴不足,64.44%的农民认为大病补偿标准比例比较低。以辽阳灯塔市为例,2006年4月至12月住院人数为5913人,次均费用总额约为1781万元,社会统筹基金的补偿额约为427万元。通过计算得到人均次均费用为3011.66元,按住院补偿标准计算得到人均医疗费补偿721.53元,由此可得到补偿比例约为24%。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起付线,住院或生大病治疗费用的76%要由农民自己负担。如果再加上日常生病买药和门诊费用,农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的经济负担依然十分沉重。同时,由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设备老化,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低,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这些医疗机构就医,只能越级到市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因为此制度中的大病补偿不是病种补偿,而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同时设有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即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才予以补偿,并且超过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补偿。因此,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补偿就越少;同时还要扣除不在所保药品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这样农民生大病或住院得到的补偿就微乎其微。有些病种(如癫痫病)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治疗科室甚至不在所保的范围内,只能到非定点的专业医疗机构就诊,这样就得不到补偿,医疗费用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相关政策建议

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城乡居民共同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既要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也要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切实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为此,根据对辽阳市的典型调查分析,应该在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现在中国还有近一半的农业人口没有被纳入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他们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完全自费看病。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扩面工作,使其覆盖全部农村人口。对于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影响农民参保问题,应该加大农村基层单位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如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扩大制度的影响。同时,要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医疗术语、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的宣传讲解工作,增进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尤其是要让农民了解参保的受益状况,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和自觉性。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卫生部门管新农合有独到优势 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该草案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草案提出,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全国人大常委王陇德认为,社会保险立法很有必要,但草案有关医疗保险的内容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三项医保制度筹资方式、管理模式不同的现状。如果强行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统一,可能对蓬勃发展的新农合制度造成冲击。

医保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

据了解,相比一审草案,此次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文稿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变动,由原来的63条增加到91条。特别是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的条款和规定变动很大。王陇德认为,草案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经办及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条文,没有充分考虑基本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及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现状,尤其是与新农合目前的制度建设不一致。一旦通过施行,会对现有新农合制度造成冲击。

王陇德认为,尽管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存在明显差别。除了主体结构和管理模式不同外,两者建立的原则也有根本差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现收现付制的原则,旨在保障当期参保(参合)对象最大限度受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属于积累制,主要关注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收支平衡。此外,就我国而言,大部分医疗保险属于参保者自愿参加,而其他社会保险则属于强制性参加。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社会保险立法中,不能对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在筹资、支付、监管等方面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王陇德说,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786元,农村居民则是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是621元,农村居民则仅为191元。换句话说,得了同样的病,一个城里人的花费是农民的好几倍。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会带来“穷帮富”的结果,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民利益,产生极大的不公平。城乡统筹绝不是统一,特别是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上。

考虑到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及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尚需完善的现状,王陇德建议,社会保险立法应将医疗保险从其他社会保险中分离出来,授权由国务院单独研究制定条例,待医保制度逐步完善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医保和医疗服务统筹是大势所趋

社保立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争议,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审议草案时提出,在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背景下,由谁来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值得思考。

据悉,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两者的筹资方式、管理经办及基金管理模式均不相同。早在今年年初全国“两会”期间,医保制度“各自为政”的现状就引起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姚媛贞、王志英等代表提出,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分别由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与此相关的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管理,几项制度职能相近,各自为政。尤其对市辖区的农民和郊县乡镇的失地农民,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相互交叉,其个人缴费标准、保偿范围、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等政策不同,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不利于有限的医疗保障资源有效整合利用。他们建议,将目前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制度,社保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卫生部内设臵医疗保险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医疗保险局,市、县卫生局下设医疗保险科(股),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日前完成的一项研究为上述建议提供了依据。该中心对全球127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研究表明,建立了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112个国家(地区)中,有69.6%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交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在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国家(地区)、人类发展指数较高国家(地区)、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分别为67.4%、72.7%、86.7%和100%。这表明,多数国家(地区)都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统筹管理,并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越规范的国家(地区),越倾向于采取这种管理体制。

该研究建议,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复杂,各项制度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在设计管理体制时应充分考虑各项制度的特点,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科学设计不同制度的管理体制。多数国家(地区)选择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职能由相同部门综合管理的实践证明,对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统筹管理,能达到两个体系相互协调、共同发展、高效管理的目的。

探索适合国情的医保管理模式

“新农合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应亚珍说。与城镇职工医保相比,新农合用较低的筹资水平实现了相对较高的受益水平。两者筹资水平相距20倍之多,而补偿受益水平只相差1倍左右,说明新农合的基金使用效率较高。有研究显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名工作人员管理的人数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23.5倍。从人均启动成本和人均运行成本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别是新农合经办机构的3.8倍和5倍。

应亚珍认为,新农合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绩效,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大力推进之外,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新农合这种模式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应亚珍分析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障管理上具有独到优势。卫生部门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臵现状与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可以统筹卫生资源配臵与医疗服务提供,一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补偿方案设计,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补偿水平,合理引导病人流向,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下沉,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节约医药费用。卫生部门熟悉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能实现有效的专业监管。以新农合为例,卫生部门能有效判断医药费用增长是否合理,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促使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规范化和费用的合理增长。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是实现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

应亚珍说,卫生部门能结合卫生工作的总目标管理医疗保障。卫生部门把农民的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改善作为管理导向,坚持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既防止基金超支,又避免结存过多,有效实现了基金的合理使用。更重要的是,卫生部门在新农合管理中非常注重绩效管理和公众监督。目前,管理部门已建立了一套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地新农合运行情况通过定期统计信息报表,让各级管理部门掌握运行变化情况,向公众公布运行绩效。这种运行信息的高度透明化,表现出卫生部门尽最大努力管理新农合,并愿意接受各方监督的管理理念。

应亚珍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由什么部门管理始终是“绕不过去的坎”。“结合当前由不同部门管理医保的现状,我们不妨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多加比较,以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

二是要适时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额度,提高待遇水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的收入正稳步增加。以现在的收入水平,农民承担每人每年10元的保险费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根据对辽阳市农村所作的问卷调查,90%的家庭认为能够承担20元的缴费水平,65%的家庭认为能够承担30元的缴费水平。另外,通过对2000年到2005年辽阳市农村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日常生活支出、个人缴费等数据的比较分析,每人每年10元缴费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比重最多仅约为0.34%。由此可见,农民缴费的适当增加是可行的,并不会给农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负担。与此同时,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应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例如,把政府补贴按一定比例存入个人账户,让农民知道只有参加合作医疗才能得到补助,而且得到的钱要比自己交纳的费用多,这笔钱将记在他的个人账户名下,别人不能私自使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病买药和门诊治疗的待遇水平,使农民直接受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保障作用方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增加政府的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即是新型合作医疗的主导者,也是最后的责任者。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投入的力度。从辽阳地区的情况看,县级财政的压力大,而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相对比较宽松。因此,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目前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主要是对参保农民的补贴。假设按2006年底参保农民4.1亿人,每人每年补偿40元计算,共需164亿元,这只约占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08%,国家财政收入的0.4%。因此,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有能力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如果能够适当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同时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使参保农民得到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只有这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预期的目标。

四是要加大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提供基本条件。从辽阳市的实地调查的情况看,农村普遍存在医疗机构少、医疗设施陈旧落后、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差等问题。这导致农村居民享受医疗诊治和卫生保健水平很低,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制定向农村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拨出专项资金用以改善农村公共医疗和卫生条件。在这方面,可借鉴印度和泰国等国的经验,印度每年都向农村地区投入大笔资金,用以改善公共卫生条件,而泰国由政府公共投入,实行全民健康保险计划,也称“30株计划”,即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每次只需交纳30株挂号费(低收入的农民可以免费),就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只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强乡镇一级的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改善农村落后的医疗条件,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才能彻底改善广大农民的医疗环境,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和稳定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碰到了几个问题

一、没有人关心医疗工作者。

搞了新型合作医疗,医院要开展清单、药费报帐等工作,但很多卫生院不愿花钱请专人负责,就让医生自己做工作,医生工作量增加,尤其是住院医师。上级医师如副院长,科主任,主治医师都搞这些事推到住院院医师的头上。住院医师工作量大了,怎么有良好的心态更好的服务百姓?

二、农民医疗负担真的减轻了吗?

农民看病要想便宜,医院发工资要增加效益。作为一名医院报帐的工作者,很多农民反映,现在看病是以前看一病费用的三倍。有些病以前是不用住院的,但是为了可以报帐,就只有住院,就多了很多无谓的化验费,住院费。这是为什么呢?从医院来说,医院的各项开销和医生的工资不是财政发款,为了有更高的收入,只有多开大处方,多开各项费用,提高医院的效益。反而增加了农民负担。

三、什么是门诊?什么是住院?

门诊就不能输液?还是输两天液就是住院?交点住院费就是住院?很多乡下卫生院,为了提高效益,允行病人挂床,但需交住院费和三大常规费,凝血三项,肝肾功能,心电图,用就可以“享受”住院报账,很多老百姓为了能报账,就不得不受医院的摆布,多输两天液,多交几个住院费。实际上还是增加了百姓负担。

四、什么药有报,什么没用报?

这个规定形同虚设,没报的药,医生只有跟药房人员协调好,处方开有报的药,拿药的时候拿没报的药,而且再加一条,多不退少补。从长远来看,如果出了医疗事故,最苦的人还是农民。一个医疗工作者

积极探索社保民营机制 设计农村医疗制度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在1990-2000年,住院平均费用上涨了511%,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农民“看病难”,并导致农村地区相对贫穷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在医疗价格这样高、甚至还要继续涨价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是很难推行下去的。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将农村的医保落到实处,在此方面可以参考日本、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资格在留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

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

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

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了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和社会保障体系。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国民皆保险的制度,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无法参加全国统一的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网络,而全国统一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尚未形成。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上,无法直接参照日本和韩国的做法,但可考虑将日本 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互助型的共济保险加以合并。设计出符合中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社保民营,加深互助的作用:还可以组建社保医生团体,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及医生团体自治功能;在财源上,可以采取国家财政资助,地方拨给资金,个人负担的办法。

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点很多,诸如人口因素、小农经济、农业灾害,政府缺乏有力措施,互助组织发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居住区域的卫生条件差(如饮用水等),地方病、流行病,医护人员、医疗设施、设备不足,国家、地方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助不足或基本没有,农民收入不稳定、贫困地区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农民对加入农村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充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尚未成型等。

面对这些难题,农工党中央建议,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周全,其政策内容应该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同其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政府应提供优惠的政策,尤其是财务支持,加大投资力度。同时,应抓紧理顺我国农村医保工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能,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以确保我国农村医保工作健康快速地发展。

联合国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认为中国医改并不成功

近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在北京发布《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处于十字路口的国际合作:不均衡世界中的援助、贸易和安全》。该报告指出,与1990年相比,中国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已上升20位,现位居全球第85位。

联合国驻华系统协调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在该报告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是过去20年中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经济体,人均收入翻了三倍。”该报告在肯定中国过去30年在减贫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外,还特别指出如果不算上中国的进步,整个世界在减贫方面从总体上说其实是倒退了。

与此同时,该报告还提醒,中国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其经济发展,因此中国目前面临的挑战就是将其令人瞩目的收入增长转化为非收入方面的人类发展的可持续增长。

农村卫生保健体制倒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指出,联合国有个小组最近作了一个有关中国卫生保健制度的调查,结论是医改并不成功;中国医疗体制并没有帮助到其最应该获得帮助的群体,特别是农民。

与会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慧炯也认同“中国医疗改革并不成功”的判断。王慧炯进一步表示,改革开放之前,虽然生活水平低,但是相对公平;经济改革后,本来不太健全的卫生保健体制倒退了,80年代散布于中国农村的医生,现在几乎见不到了。

中国未有效降低婴儿死亡率

该报告指出,中国在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过,中国没能将其创造的财富和提高的收入转化为更快地降低儿童死亡率。“有令人担忧的迹象表明,中国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的速度下降。”

据介绍,人类发展指数将居民收入、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基本需求作为人类发展的衡量尺度。综合评定一个国家人类发展指数的三个因素分别为:人的期望寿命;成人识字率和中小学的入学率;以平均购买力计算的生活水平。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快速推进,今年将实现基本覆盖的目标,令人欣喜,但又不免让人担心:太快可能会隐藏某些风险因素(包括这个制度自身的以及外部条件),从而使其稳固性不够。清醒地认识和分析这些因素,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认为,至少在以下3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要恰当地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的自治组织,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筹资额度占80%,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农村的稳定及和谐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城乡二元化的基本格局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条件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在筹资水平、医疗消费习惯与水平、面对的服务系统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异。因而,不能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成一种由政府资助的团体商业医疗保险(据我调查,有少数地方的做法实质上就是如此);也不宜匆忙地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在一起而挤占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村居民的利益。

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规范与完善。这个方面涉及4个议题。

1、管理体制的确立和管理能力的建设。管理体制上目前各地大致有3种形式: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二是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主管,或新组建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来管理;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后两者目前的比例很小。这里主要涉及是由第三方(如社保部门)来管理,还是卫生部门“一手托两家”(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的争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刚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许多事情看得不那么清楚。我认为,短期内不要匆忙改变各自的管理体制现状,可以通过观察、对比和总结,在适当的时候再出台政策,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等问题,从而免去许多不必要的摩擦。

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素质也有待提高。从长远看,需要建立专门的培养项目,源源不断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输送管理人才。管理能力的建设也包括管理手段的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完善,是保证其高效日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2、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5年之中翻两番,这种增长势头令人兴奋。但是,这种增加还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缺少了这一点,作为一种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就无法稳定地得以发挥。因此,根据医疗费用、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的模式是一项亟待完成的工作。

3、科学有效地使用不断增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农民尽可能多地受益。目前农民总体上的受益水平还不算高(2007年才近31%),这一方面是受筹资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科学地制定补偿方案有关。由于未能准确地测量农民疾病的风险,或不懂得如何科学地制定补偿方案,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或超支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在筹资水平很低的时候,主要分担农民较大的疾病风险,特别强调以“补大(住院)为主”是适当的。但随着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就需要适当强调“补小(门诊)”的问题,即要不断增加对门诊补偿的基金数量,以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

4、继续加强督导与评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年来能够快速地顺利推进,也得益于有组织地、严密地督导和评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进入稳定的常态运行阶段,这类督导和评估活动不应减弱。

第三,不断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外部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卫生院)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医疗服务供给者行为的规范状况及医疗费用合理控制的状况,基本决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和农民的受益状况。对医院行为的规范和控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若两种制度不能实现紧密衔接,贫困农民肯定会较少地利用卫生服务。事实上,至今还有不少地方存在这一问题。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衔接方式,保证贫困农民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也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务。

(作者为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原题:巩固•规范•完善)

市级新农合办的几点问题

一、经费问题

新农合工作是一项社会事业性工作,服务对象都是在农村。每年的宣传筹资、检查指导、入户随访、相关的表格等都需大笔的经费,虽然政府每年都核拨一定工作经费,但还远远不够,所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加大对新农合的的投入,解决新农合实际困难问题。

二、编制问题

实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对农民的一项惠民政策,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目前,我市共有17万农民,参合农民就有14万多,而市合管办只有4个事业编制,乡级经办机构无人员编制,工作人员是从乡政府或卫生院抽调,成了服务对象多,服务人员少的情况,所以给新农合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经办机构人员身份问题

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是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市合管办不仅每月要下乡检查指导、入户随访20个工作日以上,而且还负责每年一次的宣传筹资工作和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再次,市合管办每月还要对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审核和财务的审核、复核、报批、资金下拨等事务;另外,市合管办还要负责市外转诊和审批、及一切日常事务工作,还自己创办新农合的工作简报。所以需要财务、审核、计算机管理、综合管理等多个种类的人员。现市合管办只有4个人编制,要做好本市新农合工作实为困难。

就拿我市的情况来说:市新农合办人员属事业人员,而且都无职称,平均工资为1200元左右,最长工龄达13年,而公务员工资平均在3500元左右,这两者差距实为太大;乡级经办机构也存在很大问题,我市目前乡级经办机构也大都是乡级卫生院兼职或由卫生院抽调至乡合管办,这就形成了“具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目前,州编办出台了相关政策:各县市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市卫生局下属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新农合工作人员身份为事业人员,参加卫生系列的职称晋升,这将影响到新农合办财务、信息管理、综合管理等此类非卫生系列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

中国医疗卫生政策经历多次调整

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政策多次调整,受到经济体制改革、宏观形势、政策逻辑和配套等的直接影响。其中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更多地思索。理性的展望未来必先取决于能否客观地理清我们当下的历史位臵。

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02年

上世纪80年代初的企业改革和农村公社解体使传统的企业自保和人民公社合作医疗 体制失去了基础。在随之开始的城市体制改革中,1985年城市卫生机构改革,总体上希望改变政府办医院的状态,“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并实行内部奖励机制。几年后,医院在财政拨款比例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得到了“不给钱,给政策”,这个政策实质上就是各类承包制,大家也希望“一包就灵”。

整个上世纪90年代,为遏止高涨的医疗费用同时配套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变化的核心是城镇职工保险制度的建立。随着1994年开始的“两江”(指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试点,“两江”试点一个初衷是希望劳动部解决医疗保险筹资问题,希望卫生部解决所筹集资金的合理使用问题。随着试点深入,大家意识到必须解决医院如何使用保险资金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卫生管理机构、医院进行体制改革。

于是1997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下称“40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目标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新机制。

思路重点在于:逐步建立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合理配臵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制定卫生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标准,规范财政对卫生机构的投入,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加强农村卫生等。不过在之后的几年里,除了2000年左右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外,其余多数改革动作进度不快或缺乏进展,如合理配臵医疗资源的前提——专家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制度没有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到2006年才有具体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2003年才开始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运作(下称“新农合”)、卫生行政部门转换职能更是不易、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也很少做到分开核算等。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后又有9个配套文件,核心是“医疗、医保、医药”三项改革。强调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

最初这个“三医”联动改革设想是希望全面解决深层次体制和机制问题,但之后执行乏力。一年后就有领导表示深层次矛盾出现,改革难度加大,文件在具体操作上着力较大,但在制度上、机制上没有重大突破。现在看来,虽然方向正确,但在改革逻辑、主次矛盾突破、部门利益和协调、制约因素(如绕不开的财政补偿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由此造成此后的改革缓慢。

2002年至2007年

2002年至今的医改重点可以概括为“三方突进、机制不动”。“三方突进”为城市社区卫生、新农合与公共卫生建设有较快进展,以覆盖面的数量为重点,但整体医疗卫生运行机制并无改变。

城市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被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突破口和关键环节。2006年,相关文件出台,国务院也成立城市社区卫生领导联席会小组。这是在机制没有大变化的情况下,力图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挤出”城市一级医院到社区。城市居民保险方面,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2007年启动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力图针对未就业居民、少年儿童、老人提供以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

2003年开始,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覆盖面上看进展很快。2007年底,已基本覆盖80%的农村居民。

2003年的SARS直接警示着我国严重落后的公共卫生体系,之后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筹集资金大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疫情监测网络和重大疾病防治等。

先扩大覆盖面,进而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高政府和社会补偿比例是基本政策逻辑。不过无论是新农合还是社区医疗及城镇居民保险也都越来越面临着深层次体制约束,除了报销额度太低、参保积极性不高、自身支付部分无力等,还有如社区卫生机构药品少且价格不低、一些社区卫生机构尚未成为定点医保单位、财政补偿不到位、资源整合受行政管理制约难度大、双项转诊难落实、看病者较少等等。而公共卫生方面,如何在初具房屋办公和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基层疾控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和人员编制、实行全额财政拨款、人员培训和加快项目制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客观地看,1997年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一直在改革中,方向也基本准确并符合国情,但力度、着力点、政策协调,延续性、整体性,特别是深层次的体制改革一直缺乏,扭曲之处基本没有改变,致使改革进程较缓慢,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群众对医疗公平提供的需求。

新医改路线:从“十一五”规划至今

中国改革的复杂性、多重性和长期性都预示着医改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更应理性看待医改,适当降低高预期,重点关注方向、体制改革、具体配套政策及执行

事实上,在人们等待的同时,从2006年3月的“十一五”规划批准,到当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再到不久后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从时任卫生部长高强的数次谈话内容,再到2007年5月国务院审批下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七大和年底卫生部长陈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医改工作的汇报,医改方向轮廓渐清,而且事实上大多都在操作中,已无悬念。

比较正式的说法是“四梁八柱”,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品管理制度、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四项基本制度。还有医疗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筹资投入、监管机制、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定价机制和立法保障这八项机制。而就其运行机制和重点看,预计未来将包括:

(1)基本方向和原则。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缩小城乡间、地区、不同收入群体间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生产流通体制同步改革;坚持从国情出发,优先发展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全民复合型医疗保险体系。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建立多种形式、不同水平的全民复合型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体系。同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首要目标是尽快覆盖到城乡居民,也就是短期内达到低水平广覆盖。

(3)供需方兼顾,分类补贴。因事制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同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对于公共卫生服务,应该直接补给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为群众提供服务,并核定服务数量和质量,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直接补助农民和城市居民参加;对于医疗服务机构,政府也应该增加补助,保障群众享受低价的医疗服务。

(4)筹资来源。公共卫生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预算,基本医疗服务资金来自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

(5)医疗卫生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整合资源。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这一思路很早就有提出,但落实不易,是下阶段医改的重点和难点。

(6)首批10家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于2007年11月公布,实行零差价或低差价,基本药品(300~400种药)和一般普通药品采取定点生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但维持专利药、创新药的市场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7年7月也规定,必须参加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卫生主管部门回收采购权。

2007年,医改方案牵动着太多人的心。但中国改革的复杂性、多重性和长期性都预示着医改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更应理性看待医改,适当降低高预期,重点关注方向、体制改革、具体配套政策及执行,还有若干关节点。

2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深情演讲,在向学生学者简要介绍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同时,敦促大家“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新华网英国剑桥2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在英国剑桥大学具有500年历史的“瑞德讲坛”发表了题为《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的演讲。全文如下:

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在剑桥大学的演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尊敬的校长,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外边下着大雪,天气严寒,但是我的心是热的。我早已盼望在剑桥同老师、同学们见面,互相交流。现在正是金融危机的严冬季节,但是我看到年轻人,仿佛看到了春天,看到了光明和未来。因为我坚信,知识的力量,年轻人的勇气,是可以改变人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整个世界的命运。一篇好的演讲应该是不加修饰的。用心说话,讲真话,这就是演讲的实质。我希望我的演讲能够给老师、同学们思想以启迪。你们能够记住其中一两句话,那我也就满足了。

到高等学府,我的心里总是充满敬意。这种心情是由于我对知识、对老师、对学校的尊敬。所以,我方才深深地给校长、给老师们鞠个躬,那不是礼节,而是一个学生对待校长和老师应尽的礼貌。

来到向往已久的剑桥大学,非常高兴。剑桥举世闻名,培养出牛顿、达尔文、培根等许多杰出的科学家、思想家,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是剑桥建校800周年,我谨致以热烈祝贺!首先,我向剑桥大学赠送“中华数字书苑”,其中收录了中国出版的20万种电子图书,涉及中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个领域,大家可以从中更多地了解中国。

这是我第四次访问英国。中英相距遥远,但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不断增多。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经贸、文教、科技等领域的有效合作,为发展中英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我向长期致力于中英友好的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

我深深爱着的祖国——古老而又年轻。

说她古老,她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中华民族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对人类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

说她年轻,新中国成立才60年,改革开放才30年。中国人民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建立了新中国,又经过艰苦的探索,终于找到了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文明古国焕发了青春活力。

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是解放思想,最根本、最具有长远意义的是体制创新。我们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臵的基础性作用。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把发展民主和完善法制结合起来,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公正的条件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国家政通人和、兴旺发达;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让每个人的智慧和力量得以迸发,成功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30年来,中国贫困人口减少了2亿多,人均寿命提高了5岁,8300万残疾人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特殊关爱,这是中国保障人权的光辉业绩。九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使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理想,正在变为现实。

我愿借用两句唐诗形容中国的现状:“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中国人正在努力实现现代化,这是一个古而又新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的一场伟大实践。掌握了自己命运的中国人民,对未来充满信心!

我深深爱着的祖国——历经磨难而又自强不息。

我年轻时曾长期工作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在那浩瀚的沙漠中,生长着一种稀有的树种,叫胡杨。它扎根地下50多米,抗干旱、斗风沙、耐盐碱,生命力极其顽强。它“生而一千年不死,死而一千年不倒,倒而一千年不朽”,世人称为英雄树。我非常喜欢胡杨,它是中华民族坚韧不拔精神的象征。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一次次战胜了天灾人祸,渡过了急流险滩,昂首挺胸地走到今天。深重的灾难,铸就了她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品格。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了一个真理: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将从民族的进步中得到补偿。

此时此刻,我不禁想起在汶川地震灾区的亲身经历。去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震惊世界的特大地震,北川中学被夷为平地,孩子伤亡惨重。可是,时隔10天,当我第二次来到这里时,乡亲们已在废墟上搭起了板房教室,校园里又回荡着孩子们朗朗的读书声。当时我在黑板上,给同学们写下了“多难兴邦”几个字。地震发生以来,我7次到汶川灾区,碰到这样感人的事迹不胜枚举。我为我们中华民族这种愈挫愈奋的精神深深感动。这种伟大的精神,正是我们的民族饱经忧患而愈益坚强、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中国有了比较大的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但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这种基本国情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中国的人均GDP水平,排在世界100位之后,仅为英国的十八分之一。到过中国旅游的朋友,你们所看到的城市是现代的,而我们的农村还比较落后。

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要基本实现现代化,面临三大历史任务:既要努力实现欧洲早已完成的工业化,又要追赶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既要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又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要实现国内的可持续发展,又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中国要赶上发达国家水平,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还会遇到许多艰难险阻。但是,任何困难都阻挡不住中国人民前进的步伐,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我深深爱着的祖国——珍视传统而又开放兼容。

中华传统文化底蕴深厚、博大精深。“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被奉为最高价值,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中国古老的经典——《尚书》就提出“百姓昭明,协和万邦”的理想,主张人民和睦相处,国家友好往来。

“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哺育了中华民族宽广博大的胸怀。我们的民族,既能像大地承载万物一样,宽厚包容;又能像苍天刚健运行一样,彰显正义。

15世纪,中国著名航海家郑和七下西洋,到过三十几个国家。他带去了中国的茶叶、丝绸、瓷器,还帮助沿途有的国家剿灭海盗,真正做到了播仁爱于友邦。

国强必霸,不适合中国。称霸,既有悖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也违背中国人民意志。中国的发展不损害任何人,也不威胁任何人。中国要做和平的大国、学习的大国、合作的大国,致力于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相互学习。今天的中国,有3亿人在学英语,有100多万青年人在国外留学。我们的电视、广播、出版等新闻传媒,天天都在介绍世界各地的文化艺术。正因为我们善于在交流中学习,在借鉴中收获,才有今天中国的繁荣和进步。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已经把世界连成一体,文化的发展将不再是各自封闭的,而是在相互影响中多元共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人类文化贡献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她吸收外来文化的能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中国将永远坚持开放兼容的方针,既珍视传统,又博采众长,用文明的方式、和谐的方式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老师们,同学们:

我之所以强调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就是因为世界在变,中国也在变。如今的中国,早已不是一百年前封闭落后的旧中国,也不是30年前贫穷僵化的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面貌已焕然一新。北京奥运会向世界展示的,就是这样一个古老、多彩和现代的中国。我希望朋友们,多到中国走一走、看一看,了解今天的中国人究竟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这样,有助于你们认识一个真实的、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中国,也有助于你们了解中国是如何应对当前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

在这场前所未有的世界金融危机中,中国和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都受到严重冲击。现在危机尚未见底,由此可能带来的各种严重后果还难以预料。合作应对、共渡难关,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认为,应对全球性危机,需要增进合作。有多大程度的相互信任,就可能有多大程度的合作。中国政府主张:第一,要首先办好各国自己的事情,不把麻烦推给别人;第二,要精诚合作,不搞以邻为壑;第三,要标本兼治,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我在达沃斯会议上已重申,应该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这里我想谈一谈中国是如何应对这场金融危机的。

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从去年第三季度以来,出口大幅下滑,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压力加大。中国经济面临着严峻的局面。面对危机,我们果断决策,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迅速出台扩大国内需求的十项措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扩大内需。中国政府推出了以财政支出带动社会投资,总额达4万亿元的两年计划,规模相当于2007年中国GDP的16%。主要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建设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国政府还推出了大规模的减税计划,一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我们还大幅度降息和增加银行体系流动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措施。

二是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计划。我们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汽车、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我们采取经济和技术的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臵效率。我们鼓励和支持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适销对路产品。

三是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是克服金融危机的根本力量。每一场大的危机常常伴随一场新的科技革命;每一次经济的复苏,都离不开技术创新。我们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特别是核心电子器件、核能开发利用、高档数控机床等16个重大专项,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为中国经济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就是要依靠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创造新的社会需求,催生新一轮的经济繁荣。

四是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正在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们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开辟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我们采取这些措施,把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振兴产业、加强科技支撑、强化社会保障结合起来,把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结合起来,把克服当前困难和促进长远发展结合起来。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的发展,也将给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思考是沉重的。它警示人们,对现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理论,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中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把计划看成是绝对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场金融危机使我们看到,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一味放任自由,势必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分配的不公,最终受到惩罚。真正的市场化改革,决不会把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对立起来。既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和社会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两手都要硬,两手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按照市场规律配臵资源,也才能使资源配臵合理、协调、公平、可持续。

国际金融危机再次告诉人们,不受监管的市场经济是多么可怕。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体疏于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数十倍的金融杠杆进行超额融资,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把巨大的风险留给整个世界。这充分说明,不受管理的市场经济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储蓄与消费的关系。

有效应对这场危机,还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的光芒甚至比阳光还要灿烂。真正的经济学理论,决不会同最高的伦理道德准则产生冲突。经济学说应该代表公正和诚信,平等地促进所有人,包括最弱势人群的福祉。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道德缺失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我们应该倡导: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老师们,同学们:

英国是我这次欧洲之行的最后一站。这次访问,加深了我对欧洲的了解。中欧合作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对中欧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更加充满信心。我们之间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存在根本利害冲突。中欧合作基础坚实,前景光明。英国是最早进入现代化的国家,你们在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愿意向你们学习,加强交流与合作。

未来属于青年一代。中英关系的美好前景要靠青年去开拓。抚今追昔,我想起对中英文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剑桥校友李约瑟博士。他的鸿篇巨著《中国科学技术史》,在东西方两大文明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继承传统、勇于创新,是剑桥大学的优秀品格。希望更多的剑桥人关注中国,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做中英交流的友好使者。我相信,只要中英两国青年相互学习,携手共进,一定会谱写出中英关系的崭新篇章。谢谢大家!

央视新闻联播:当地时间2号下午,温家宝总理在剑桥大学的演讲受到了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演讲过程中,有一男子极力干扰现场秩序,破坏演讲,他的行径遭到了现场师生的强烈反对,并在一片斥责声中被带离现场。温家宝在剑桥大学演讲时,礼堂后方一名西方人模样男子突然起身叫嚷,并向讲台投掷鞋子。该男子的行径引起全场听众的强烈愤慨,大家齐声高喊“可耻”、“滚出去”。此人在一片斥责声中被安保人员带离现场。温家宝总理说:“这种卑鄙伎俩阻挡不了中英两国人民的友谊。人类的进步、世界的和谐是历史潮流,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

剑桥大学发表声明。校长理查德说:我们对温总理来剑桥发表演讲深感荣幸。我对某个人违反剑桥大学传统,不尊重演讲者的行为表示非常遗憾。剑桥大学是理性争鸣和辩论的场所,不是掷鞋的地方。理查德还对中方人员说,个别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剑桥师生。温家宝总理现场的表现令人敬佩。演讲内容精彩充实,深深吸引了听众。英官方对此事件表示遗憾和歉意,允将依法处理,称此事不能改变温家宝总理访英取得成功的事实。

英国当地媒体连日来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访问英国,评价温总理此访进一步加强了中英合作,对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媒体纷纷对肇事者的行径予以谴责,称此人没有达到目的,反而是温总理赢得了满堂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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