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一
附件:
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人民政府已经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2]20号,下称《管理办法》),原《潍坊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
[2004]21号)同时废止。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第十一批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推荐时以近4年来(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7年7月1日以后出生)。重点推荐在基层和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
推荐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对推荐人选,要体现以中青年为主体,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属驻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次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推荐。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二、推荐数量
全市拟选拔第十一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00名左右。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推荐选拔人选不超过5 名,市直每个单位不超过3名,上属单位不超过2名。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推荐人选按标准条件好中选优,推荐方法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组织专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公示(公示期5天)、主管部门审核呈报。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部门和单位应综合平衡,尽量压缩推荐数量,好中选优。推荐过程中,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要严格工作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介绍性文字要准确、清楚、简明。
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有数据例证,获奖成果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级别、等次、位次(用“位次/人数”表示,下同);著作、论文还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要注明本人工作量、位次。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1、《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以A4纸双面打印。
2、《推荐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6份,以A3纸打印。
3、单位推荐报告1份,报告最后应注明申报人符合《管理办法》中选拔条件第几条。以A4纸打印。
4、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以A4纸打印。
5、附报有关证明材料和支持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表彰决定、奖励证书、著作论文(论文不超过3篇,著作不超过2部)等原件。涉及经济效益的,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6、呈报部门所有推荐人选情况综合报告和《推荐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汇总情况一览表》各1份, 以A4纸打印。
7、上述1、2、3、4、6项要附报电子格式。有关表格可登陆潍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http:///)办事指南、专业技术科栏目上下载。
以上材料,请务于2012年8月2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8583305。
五、选拔程序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最终确定市级拔尖人才考察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人选进行考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并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六、组织实施
推荐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要严格推荐范围和选拔条件,严格推荐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切实把业绩贡献突出、群众和社会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附:
1、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
2、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3、《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登记表》
4、《推荐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
5、《推荐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汇总情况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2.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人才递进培养工程的意见》(泰办发〔2006〕8号)精神,现就选拔推荐“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的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选拔推荐的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含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二、选拔推荐的数量及要求
1、本次选拔推荐泰山教学新星300人,泰山教坛英才200人,泰山名师100人(名校长10人),泰山功勋教师30人(功勋校长5人)(各县市区、局属学校推荐名额见附表)。
2、各县市区、局属各学校向市里推荐各类人选时,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推荐名额原则上根据2005年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分配。确定各类教师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要兼顾学校层次和学科分布上的均衡,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中职)教师大体按1:3:3:3的比例分布;各个学科之间相对平衡,避免语文、数学等大学科的推荐人选过于集中。要重点考虑教学一线教师,教学一线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推荐总数的90%,兼任学科教学符合选拔推荐条件的副校长,其任课总学时数,要不低于专任教师平均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对确实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校外教育机构(教研室、电教馆以及少年宫)的教学、教研人员也可上报,但要从严控制。副校长、校外教育机构人员要严格控制在推荐总数的10%以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只参加名校长或功勋校长的评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选拔推荐的标准条件
选拔推荐的标准条件严格按照泰办发〔2006〕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泰安市教师行为“十不准”》,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4.学历和教师资格符合《教师法》规定。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各层次人选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泰山教学新星
1.年龄35周岁(1971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在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
2.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积极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鉴定;在县域内开设过公开课;获得过乡(镇)级优质课一等奖或县级优质课(创新课、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等次;获得过县级以上教学成果或论文一等奖。
3.教育教学质量突出,高中教学质量曾获得全市前六名,担任班主任的班级教学质量居全市前三名或培养出一名以上的北大、清华等全国名牌大学学生或所教学生获得过全市高考文理科状元。初中教学质量(平均分、优秀率、及格率)曾获得县市区前三名,担任班主任的班级曾获县市区前两名。小学学科优秀率连
续3年在95%以上,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特长明显,全面发展。职业学校高职对口升学质量(平均分、优秀率)曾获得全市前三名;担任班主任的班级高职对口升学人数曾获全市前三名;毕业生技能全面,就业率达95%以上。
4.曾获得以下奖励之一:两次乡镇级(含市、县直属学校)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县市区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教学业务方面的荣誉(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
泰山教坛英才
1.获得泰山教学新星称号(首届评选可暂不要求)。
2.年龄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在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明显,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承担过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鉴定;在市域内开设过公开课;县级以上优质课(创新课、技能比赛)一等奖;在核心期刊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独立发表一篇以上文章;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或论文一等奖。
4.具备泰山教学新星第3条规定条件。
5.曾获得以下奖励之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教学业务方面的荣誉(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等。
泰山名师
1.获得泰山教坛英才称号(首届评选可暂不要求)。
2.年龄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在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不低于5年,具有高级以上教师职务。
3.教科研成果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承担过两次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鉴定;在市域内开设过两次以上公开课;获得过市级优质课(创新课、技能比赛)一等奖或省级优质课(技能比赛)二等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独立发表两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专业论文。
4.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带动3-5名本学科教师成为县级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在全市教育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5.教育教学质量特别显著,高中教学质量曾获得全市前三名;担任班主任的班级教学质量曾获全市第一名或培养出两名以上的北大、清华学生或所教学生曾获得全市高考文理科状元。初中教学质量(平均分、优秀率、及格率)曾获得市前三名或县市区第一名;担任班主任的班级教学质量列县市区之首,辍学率在2%以下。小学学科优秀率连续5年在95%以上,学生特长明显,全面发展。职业学校高职对口升学质量(平均分、优秀率)曾获得全市第一;指导的学生竞赛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5人以上或省学生技能竞赛团体二等奖以上;指导的学生“小发明”、“小创造”等作品获市一等奖、省二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实训教学辅导的学生在职业资格鉴定中中级工或职业资格合格证书获证率达95%以上;担任班主任的班级高职对口升学人数居全市之首;毕业生技能全面,高质量就业率达45%以上。
6.获得过以下奖励之一: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两次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教学业务方面的荣誉(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省级以上骨干教师等。
泰山名校长
1.年龄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现任校长,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职务不少于5年。
2.学校有全市教育界公认的管理经验,曾为全市会议提供现场,有学校管理方面的文章发表,或学校管理经验在全市以上(含市级)有关会议上交流;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专业刊物作过专题报道,并在市内外教育界有较高声望。
3.本人曾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所任职学校曾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表彰奖励。
4.在担任校长期间,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规模效益、教育教学质量有长足进步,总体办学水平在市内同类学校名列前六位或在县市区名列前三位。高、初中学校现为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教学质量突出;小学现为省级规范化学校,初中、小学年辍学率分别在2%和1%以内;职业学校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办学特色鲜明,高职对口升学质量突出,学生职业资格鉴定获证率达90%以上,就业率在95%以上,毕业生就业质量高。
5.任职内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及师生无违法犯罪现象。2004年9月命名的首届泰山名师(校长),按照泰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近期将组织专人进行考察、考核。考核按以上条件,重点考核2004年9月以来取得的工作业绩,按业绩实际表现实行动态管理。
泰山功勋教师
1.获得泰山名师称号。
2.年龄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在教学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不低于15年,具有高级教师职务。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承担过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鉴定;在省域内开设过公开课;获得过省级优质课(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次;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独立发表两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专业论文;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或论文一等奖。
4.积极指导中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与3-5名中青年教师“结对子”并将其培养成市级以上优秀骨干教师或泰山名师。
5.曾获得以下奖励之一: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教学业务方面的荣誉(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国家级骨干教师等。
泰山功勋校长
1.获得泰山名校长称号。
2.年龄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现任校长,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职务不少于8年。
3.学校有全省教育界公认的管理经验,曾为全省会议提供现场,有学校管理方面的文章发表,或学校管理经验在全省以上有关会议上交流;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专业刊物作过专题报道,并在省内外教育界有较高声望。
4.在担任校长期间,学校总体办学水平在市内同类学校名列前三位或在县市区名列第一位。高中、初中、小学现为省级以上规范化学校,职业学校为国家级重点学校。
5.本人曾获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综合荣誉(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所任职学校曾获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表彰奖励。
四、选拔推荐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申报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者,填写《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登记表》,报县市区教育局参加评审。
(二)县市区组织评审推荐。各县市区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低于11人,其中教育专家不低于7人)组织相关评选工作。要对推荐评选对象,通过说课、教学答辩等形式,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课堂教学效果的考察;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科研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审,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然后由评委会投票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我局。泰山教学新星和泰山教坛英才实行等额推荐,市里不再组织评审;泰山名师(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校长)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结果报我局。
(三)市组织评审确定。我局组成由有关领导和教育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低于17人,其中教育专家不低于13人),对推荐上报的泰山名师(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校长)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公示与命名。对评选产生的各层次人选在市级媒体和泰安教育网站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各层次人选。分别由市政府授予“泰山名师(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校长)”称号,由市教育局授予“泰山教学新星”、“泰山教坛英才”称号。“泰山功勋教师(校长)”由市政府颁发功勋奖章。
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泰山教学新星、泰山教坛英才、泰山名师(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校长)均填写上报《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登记表》一式3份。
2、泰山名师(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校长)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
(2)能够体现本人教育教学水平及教研能力的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各3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限6件)。
(3)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本人述职报告1份(2000字以内,A4型纸打印)。
(5)近5年考核表(原件及复印各1份)。
首届泰山名师(校长)需填报《泰安市首届泰山名师(校长)工作业绩考核登记表》20份,并提报2004年9月9日以来代表本人业绩水平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限6件)。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同时,还需报送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推荐工作报告、《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人选说课答辩情况统计表》、《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推荐人选名册》(表样附后)各一式2份,同时报送数据软盘。
附件:
1、泰安市教育系统人才递进培养工程附表-Excal表
2、附件3-Word表
3、附件4-Word表
组织人事处
3.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三
昆理工大人事字〔2011〕74号
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根据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1〕177号)要求,为做好我校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内容
(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是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工程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的子计划。计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青年创新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本专业领域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形成我国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二)对入选计划的青年人才国家将给予经费支持,自然科学领域120-24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30-60万元,3年为一个支持周期。具体支持标准和划拨方式由中央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支持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和管理。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对入选者的后续支持、跟踪培养和考核管理等政策措施。
二、入选条件
申请人应为具有中国国籍,在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工作1年以上,在聘的青年人才。申请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
(二)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一般应获博士学位;
(四)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申报程序
(一)各学院应认真组织优秀教师申报。申请者须填写《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申报书》(附件1)或《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申报书》(附件2),并提交附件材料(包括1-3篇代表性论文全文、2006年以来发表论文的首页、由具有科技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论文引用情况检索证明、国内外获得的发明专利与奖项、国际学术组织或刊物任职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填写《2011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信息汇总表》(附件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推荐超过1位申请人,须对申请人进行排
序。
(三)选拔认定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云南省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现场答辩、社会公示等程序产生。
各学院于11月25日下班前将申报书(一式3份)、附件材料、申请人选情况汇总表等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电子版发送至,逾期不予受理。
若有疑问,请与人事处师资科史老师联系,电话:5916662。
附件:
1.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申报书
2.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申报书
3.2011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人事处
4.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四
2014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预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1、截至2012年1月1日,年龄不满3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2、具有博士学位;
3、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已获国家“千人计划”支持并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青年人才不在本计划支持之列;已参评过青年拔尖人才但未入选者,申报时必须有新成就。同一申报人申报该计划不得超过2次。申报截止日期:电子版、纸质版各项材料请于4月23日前交人事科。
请符合条件的计划申报人员来电(6351359)查阅详细文件。不另发纸质通知,请大家相互转告。
人事科
5.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五
关于批准黄国光等同志为惠阳区第二批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机关各党委,区直各单位:
根据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制度,惠阳区第一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期限已届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将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我区拔尖人才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惠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2006年9月以来我区启动第二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通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1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等环节,经区委组织部严格把关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区委、区政府决定,批准黄国光等22位同志为惠阳区第二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黄国光省大亚湾水产试验中心副主任、省大亚湾水产资源增养殖站站长、工程师
韩宝泉惠阳高级中学音乐教师、中学音乐高级教师 任振华区政协副主席、惠阳建筑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
陶新强区教育局副局长、中学语文高级教师
蔡喜雨区人大副主任、区社保分局副局长、工程师 叶翰江区水果办主任、高级农艺师
陈浩区人民医院院长、外科主任医师
郭亮惠阳建筑设计院院长、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 文玉英区教育局副局长、中学语文高级教师
魏文辉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内科主治医师
倪明军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主任、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隋修德区文联副主席
姚秀强区教育局副局长、惠阳中山中学校长、中学政治高级教师
黄进添惠阳高级中学副校长、中学化学特级教师 林景飞惠阳中山中学副校长、中学数学特级教师 安丰山区人民医院外科一区主任、外科主任医师
金宁区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邓少芳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冯伟区公用事业局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
赵勇惠阳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
陈洁区规划局升华建筑市政设计院副院长、工程师 蔡迎岚中国人民银行惠阳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会计师 另外,何品、刘明华、温佰胜、刘社青、许利新等五位同志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纳入区第二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
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08年1月8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通知
抄送:省大亚湾水产试验中心、市规划建设局、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6.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六
《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领军人才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创新和影响,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环保科技项目、政策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形成重要成果;
(2)取得并应用环保工程关键技术或国家发明专利,形成重大效益;
(3)国家级科技奖项前三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项一等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5)近年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6)获得全国性技术技能竞赛优异成绩;
(7)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二)青年拔尖人才
1.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比较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
2.年龄不超过38周岁,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和创新性成果,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推荐人选申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单位申报人选初审后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其他单位对申报人选初审后报部人事司。
(二)评审。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由高到低提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选。人选的得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三)公示。部人事司在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或委托有关单位公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单位核查并提出
意见。
(四)批准。经报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人选名单,并授予“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第五条 领军人才要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需求,把握学科和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发挥技术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承担国家环境保护重要专项,加强所在创新团队建设。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学术交流、学习培训、文献出版和团队建设等。用人单位要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优先承担环境保护部的课题、项目。优先推荐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申报国家级课题、项目和人才称号评选。优先选派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在岗位聘任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八条 建立定期联系机制。部人事司每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九条 建立定期研修制度。部人事司定期举办研修班,提高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第十条 鼓励开展学术休假。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年休假外,领军人才或青年拔尖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每年可以享受总天数不超过15天或10天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的薪酬不变,可自主安排学术访问、交流、培训或撰写论文著作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为全国环保系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培养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支持、培养和服务,组织他们制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部人事司报送当年工作总结、考核结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绩突出的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用人单位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帮助提高。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
(四)其他情况不宜继续保留称号的。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从事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可以保留称号,但需重新制定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并报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评审、评估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7.关于推荐选拔长清区拔尖人才的通知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全公司经营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公司各类部门,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在本行业乃至全公司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45周岁以下不少于60%,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具体条件为近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获得公司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生产经营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
(四)在区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科研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权者;
(六)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1篇以上的主要作者。
第四章 程序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部门和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七条 公司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上报的人选对照选拔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培养
第八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周期为三年,培养时间从入选的当年起计算。培养对象应制定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确保园满完成。
第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掌握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 努力创造有利于中青年拔尖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条件,对他们从事科研活动或学习深造的,所在部门要尽可能地提供方便。要有计划地把中青年拔尖人才安排到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和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的负责岗位上去,并在经费和仪器设备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有关部门对他们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应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中青年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他们在科研、开发等活动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应有的报酬。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宣传力度,宣传他们严谨务实、勤奋进取的工作精神,宣传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成果转化后所带来的显着效益,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在全公司上下营造“双尊”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由公司组织部负责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部对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其取得的业绩和奖惩情况存入《中青年拔尖人才档案》,作为管理期满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跨区调动,须经本部门同意,并报公司组织部批准。
第十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发给图书资料津贴500元,由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单位分别提供300元和200元。
第十七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优先评聘,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八条 评选、推荐公司优秀知识分子、先进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从中青年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如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公司组织部审查,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中青年拔尖人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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