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如何办理

2025-02-03

SP如何办理(精选7篇)

1.SP如何办理 篇一

如何申请全网SP证

全网SP证是经营全国范围SP业务资质,本文主要是简单介绍一下全网SP的申请的过程与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全网SP证申请需要的材料如下所示:

1、全网SP证申请需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2、申请全网SP证的单位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3、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4、全网SP证申请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控股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章程复印件;汉唐

5、一年内新设立的公司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设立一年以上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一年内)审计报告原件(原件会提交);

6、全网SP证申请需要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清单列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历证明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或其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8、全网SP证申请需要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所上的社保证明名单原件(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9、员工的劳动合同原件(提交材料时携带,核验后当场退还)。

申请全网SP证步骤

1首先,全网SP证申请资料应提交到工信部,相关人员会在提交资料当日或五日内对全网SP证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全网SP证申请的初步审核通过,会提交到下一步进行复审,如果资料不全或者资料有问题的,会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做以调整。

2其次,进入复审,审核部门会组建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全网SP证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且在两个月内做出予以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对于通过复审的单位,工信部会尽快通知申请人到相应的部门领取全网SP证书;对于未通过复审的单位,也会有专门的人员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3最后,通过审批的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部门领取全网SP证书。

注意事项

整理全网SP材料时要注意申请资料的条理性和全面性。

2.经营剧场如何办理手续等 篇二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现在租了一个剧场,想经营电影放映、会议及晚会等活动,但不知道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湖南长沙李白平

李自平: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需要以下申办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申办材料包括以下几个: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查询单,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非经营性单位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件;3.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权证书(流动放映队除外);4.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5.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件;6.电影放映设备、设施的明细单及电影厅放映技术测试报告。

这种做法合法吗

编辑老师:

我在湖南省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公司,但主要业务来自衡阳县,为了便于开展业务,于是在衡阳县西渡镇租用了一间办公室,平时主要就在衡阳县办公。请问是否属于非法办公?如果是属于非法,请问处罚标准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湖南衡阳王飞

王飞:

您好!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食品上市需何手续

编辑老师:

您好!最近我研制成了一种新食品(饼类),并已做了尝试,尝试者都很满意。想尽快的上市,但是没有任何的手续!请问需要办理哪些先后手续呢?

甘肃天水黄金明

黄金明:

3.如何办理异地办理单身证明 篇三

如何办理异地办理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下面讨论关于在异地办理单身证明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异地办理单身证明要什么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异地办理单身证明办理流程是什么?

1、单身证明应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即城镇由当地街道居委会开具,农村由乡镇政府开具。如果要到外地办结婚手续,除了未婚证明外,还要带上户口证明。

2、填写证明: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从未登记结婚;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最后单位填写人签章,具体为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年月日。

4、最后去民政部门就可以了,民政部开的是全国统一的标准,要是你不知道民政部在哪,咨询街道办事处,会详细告诉你的。

咱们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还是应该依照当地的民政局或者相关部门要求,每个地方办理流程和手续要求都是各不相同的,大家可以提前在网上查询或者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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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篇四

法定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⑥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被继承人的遗嘱;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如何办理装修施工现场签证 篇五

【关键词】 装修施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更换;工艺变更

装修施工现场签证是在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代表(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署的用来证明一些特殊情况的书面文件。办理施工现场签证也是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作为装修施工企业,现场签证的办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现场签证单的重要作用在于其能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和作为索赔、反索赔的重要依据。现场签证与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函)等均是工程结算的重要原始施工依据。

一、装修施工现场签证的发生和特点

装修施工现场签证有其产生的环境和条件。由于装修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使用方的较大的可变性和不可预见性,造成现场签证往往不可避免。现场签证实质上是为了记录出现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不得不发生的各项工程量及费用和工期的变更事实。这种变更的内容,往往不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定额预算等先前约定的范畴之内。它可能是由甲方、乙方、设计方或监理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并得到了甲、乙、设计、监理等四方合签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这个书面文件就被称为现场签证单。有的项目工程还需现场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盖章;有的现场签证单是甲方通过联系函或变更函发给施工方,施工方依据函件内容结合实际工作量,按定额或结合市场行情对此项进行全费用报价,后呈报甲方、监理确认转变为现场签证;有的是监理、建设或设计方的变更发出,引起施工方产生的现场签证。最后就是施工单位自己根据各种现场实际与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等对照,发现不在其范围内的增加工作量以及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动等方面提出来要求进行的现场签证。

显而易见,前两项对施工方来说可视为甲方主动现场签证,易办;后一项就是乙方被动现场签证,难办。作为装饰施工企业,现场签证的办理有其可寻的方式方法。虽然办理现场签证“难”,这里的“难”至少有其两点:第一点就是最直接的表面的,监理、甲方签字难;第二点就是施工项目自己把握难。往往受业务技术水平所限,没有控制好,要么没有发现漏报漏签,或是少办少签,或是没有合理依据,甲方、监理拒签,或是该办该签而理由不足、书面表达不清等原因而无法办理签证。办理现场签证是一项智慧型的工作,与当事人的专业水平、方法和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

二、装修施工现场签证的分类及经济分析

现场签证常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经济签证,另一类为工期签证。其中经济类签证包括:(1)工作量签证;(2)价格签证;(3)工作量*价格签证。工期类签证则为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如社会性的停电、停水,不可抗拒性的气候因素。在实际工作中,经济类签证在装饰施工过程中占全部现场签证总价的95%以上。以下内容适合经济类签证:

1.设计变更。无论是甲方、设计方或是乙方的合理建议且征得甲方、监理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新增的工序的设计变更均可以办理现场签证。

2.材料更换。因甲方要求变更主材;或因市场价格的波动,先前施工预算的材料价格偏低,施工方要求重新签证该材料价格;或在不突破原预算的价格内经甲方同意,可更换与之相等品质的材料,均可重新办理现场材料的单价签证。

3.方案(工艺)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在执行该方案的同时,因甲方的特殊要求,或为达到更高的标准和效果需增加一道、二道原方案没有的工序,此时施工方可以办理增加了该工序所需的劳动力、材料、机械等费用的现场签证。这类型的签证是隐蔽型,甲方往往用工程联系函来要求施工方满足他们的要求和愿望。字里行间看不见一分钱,但施工方会为一个联系函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某四星级酒店卫生间地面铺米黄大理石材,且石材背后没有做抗碱封闭防护,甲方来函要求施工方先将石材背后刷防渗透封闭剂后,再用高标号的白泥水开浆铺贴。此例需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有:(1)增加一道施工工序(刷封闭剂);(2)材料的变更(普通水泥更换为高标号的白水泥);(3)二次搬运费(刷封闭剂时对石材的搬运);(4)材料价格的签证(封闭剂、白水泥)。

4.零星用工、零星工程。这类常见型,不必细谈,装修现场签证对整个工程的经济核算会产生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影响甲方的投资、也能影响施工方的经济效益。装修施工方通过不同的现场签证,可以导致工程总价增高、利润增高,也可以使总价不变或变小,但利润仍会增高。例如某办公楼原会议室地面为地面砖,后甲方要求改为铺木地板。材料的价格变高,管理费提高,导致利润也增高,其中预算中地面砖的综合单价为128元/m2,木地板的综合单价为158元/m2。地砖改为地板,从施工方来讲,剔除去了人工费、水泥砂浆费、上楼搬运费及辅材等费用(地板一般由厂家负责安装)。可见材料单价变高,总价增加,利润相应也会增高。又例如某办公楼工程原设计的大厅、会议室等重点部位的吊顶均为铝单板吊顶。因市场材料涨价,施工方采购不了,甲方要求控制总价,经协商将铝单板改为铝塑板,总价变低了,经过双方办理现场材料签证,施工方的利润,反比以前提高了。

三、如何科学的办理装修施工现场签证和注意事项

办理现场签证是一项策略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如何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办理签证,达到既维护业主的利益,也不损害施工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是值得装修现场项目部共同研究的课题。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方面要求业主代表自身必须具备丰富装修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掌握相应的合同管理能力,能制定预控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签证办理;第二方面要求监理方加强自身觉悟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对待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要及时跟踪、公平、公正审核。要优化工序,科学的预见控制成本,提高成效,减少现场签证;第三方面要求施工方首先要思想品行端正,要为业主利益着想,不能损害业主的利益,更不能忽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目标”,挖空心思来办理签证,同时施工方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科学的眼光、敏锐的思维,去发现漏报少报的项目,提出每一个该签的现场签证,尽最大努力争取本企业的经济利益。办理装修现场签证还应注意的事项:

1.现在签证单有其时效性,虽然不像索赔那样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是错过了办理签证的最好时机,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能因工作量无法复核,材料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产生对甲乙双方都不利的因素。即便是补办,时过境迁,也不一定办理得内容全面和完善,导致监理、甲方少签或拒签,势必对施工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现场签证的收集与管理同样重要。在一个装修工程完工时,要整理收集竣工资料,而结算资料是竣工资料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签证是结算资料的重要资料之一,现场签证有其时效性,要以发生事情时间先后为顺序,按贯标的方式统一编号,整理归档,由现场综合员保管。为了避免遗失,一般情况下,每张签证单均一式四份,原件留存在施工单位。在收集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甲方来函的每个文件,包括工程联系函、监理例会纪要、图纸答疑、现场口头协调书面文件、隐蔽记录等涉及经济内容的书面文件,都要整理出来,与所有结算资料合订成册并按规范报入工程结算。

6.SP如何办理 篇六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7.SP如何办理 篇七

摘 要:就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制体系中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本文主要联系司法实践,从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就具体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方案,目的是建立一种适合基层检察机关特点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4-013-0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判断该案件是否是轻微刑事案件呢?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的是案情比较简单,又有充分证据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在惩罚过程中主要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行拘役、管制和处以相应的罚金,处罚的前提是被告人也就是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双方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和意见。然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这样的法制条律又显得过于死板单调,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我们可以细致的分析轻微刑事案件的热点,从横向和纵向俩方面出发,进行立体化分析研究,在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纵向方面只要是针对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在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参考简易程序的范围。在确定范围的时候,不仅仅从处罚力度出发,其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及相关的程序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将硬性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化,将更多的案件包含到这样的范围中,不仅从形式上,还要从实质上进行快速高效的办理。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能够处理一般案件,对证据确凿的重罪案件也可以进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律诉讼效率,还有效的节约了国家资源。

二、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

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知识程度以及其责任感都会影响到司法的运行效果。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工作者的理性意识和理性思维。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最讲究的就是速度要快,在快的过程中要用心用脑。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办事效率低,在工作过程中忽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权益。所以,这样会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办理,很多正义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肯定。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过程中,要时刻的强化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人权意识,可以通过适当的奖励来激发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要求用积极乐观的态度来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区分轻微刑事案件和各种别的案件的区别,对待不同的案件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程序,无论处理任何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都要时刻警记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三、重视刑事和解的价值

形式和解主要指的是,在犯罪行为成为事实之后,通过调停人的帮助,受伤害方和犯罪嫌疑人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和谈,内部化解各种纠纷矛盾。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全面的恢复其犯罪嫌疑人的受破坏的社会关系,要尽可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还要恢复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犯罪人员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成为国家的合法公民。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尊重和保留当事人和旁观人员的观点意见,和解最基本的特点是自愿平等,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审查分析研究。在制定和解协议的过程中要注意其适用范围。例如,民间纠纷中涉及刑法的案件,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案件达成和解之后,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宽大处理,接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员法院要对和解的协议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审查,协议最后将作为宽大处理的依据。这样看来,和解程序也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方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在双方自愿并且合乎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民事赔偿数额,这样受害者在得到经济补偿的基础上也让被告人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在共赢的基础上促进了国家的和谐有序发展。

四、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

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人民大众,关注的仅仅是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了刑法,他的罪行是小与大,这样的过程中忽视的是对其权利的保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没有定性之前,犯罪嫌疑人是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自己对整个案件恶审理过程有详细了解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都有权利明晓自己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为的是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救济权利,在讼诉过程中,法律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切救济手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要保护自己的人权。当然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是公平平等的,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要受到保护,在刑事审查过程中要及时的进行沟通交流,要时刻明白受害人的观念想法。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过程中,除了上述的途径方式外,还有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值得我们去分析研究。例如,可以为轻微刑事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相互合作沟通,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都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每个阶段的实施情况都要定时、准确向下个阶段汇报。在专案人员办理某个案件的过程中,不应该再安排别的案件,不受别的案件的影响,有效的保障权益双方的合法权利,恢复其社会关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时刻明了轻微刑事案件诉讼的适用范围,要清晰的界定案件的办理理念。及时的发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从立法层面和技术层面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的进展程度,要时刻体现人权意识,合法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愿意义上的和解调节,自愿必须做到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保护双方的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

[1] 宋久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109-111.

[2]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闫秀锁,马文静.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J]. 天津法学,2015,01:52-57.

[3] 张毫,张思路.人民调解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J].学术交流,2015,05:1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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