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精选10篇)
1.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篇一
电信诈骗花样多
当前电信网络类诈骗案件高发,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通讯渠道,通过恐吓、诱骗等手段,借用客户涉嫌洗钱、、涉毒、经济案件,医保卡恶透、退税中奖、熟人发生意外等攻击受害人思想、心理防线,进而要求客户自行使用自助设备或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借此绕过银行安全控制机制,或避免银行员工提醒而被识破骗局等。
警方提示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电话以及所说事件的真实性;应该与家人、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交流情况;如已经被骗,要立即报警,并通知银行对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中奖诈骗
举行所谓的抽奖、中奖活动,是商家进行商品销售宣传常用的方式之一。但是,根据最新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在所有的网络中奖信息中,绝大部分都是骗子所设的骗局,并没有正规的商家参与其中。建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客户没有参加抽奖,却收到中奖信息,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骗子往往利用人性贪财进行诈骗。防范此类诈骗,关键在于时刻告诫自己不要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来电、短信,特别是中奖信息。银行员工在反复提示、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警方提示您,针对网络中奖信息,国家早就已经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中写明,虽然不禁止商家采用这类型的促销方式,但是对于奖金的上限,不得超过5000元。如果消费者在接收到的中奖信息中,一旦发现中奖金额超过5000元,则可基本认定为是骗局无疑。首先,国家对于奖金的设置已经写明,超过规定数额的就属于违法。其次,网络上的中奖信息发布渠道广阔,消费者的支付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在接收到这类信息时,消费者切勿轻易相信,应该在详细调查后再作出判断。
网购欺诈
1.三方欺诈
最常见的手法就是骗子通过发送正常卖家的虚拟充值卡类商品,诱导买家买下,引导买家用获得的卡号密码到虚假的充值平台充值,盗取卡号和密码。
防骗提醒:
无论是何种物品的交易,一定要确保自己联系的人和付款交易的人为同一个人。不要相信任何人的低价、优惠信息,不要相信商品是他分店的商品等忽悠。
2.超时自动打款
骗子利用支付宝的自动打款功能行骗,该骗术常高发于节假日或者大雪、自然灾害等天气下,骗子会忽悠你因为节假日或者雨雪天气,快递需要多等几天,实际上骗子并没有真实发货,如果轻信骗子的话,那么等待你的将是钱货两空。
防骗提醒:
买家要随时关注淘宝上购物的超时时间,即虚拟物品3天、快递10天、平邮30天,在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有问题的情况下,要及时果断地申请退款,客服会在你申请退款后主动介入。
3.诱导确认
有些卖家会发布各类低于市场价格的热门商品,在消费者拍下商品后,以没有资金流转、家人出车祸等原因诱导消费者先予以确认,并保证肯定发货。消费者如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就确认收货,最终可能会钱货两空。
防骗提醒:
一定要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交易,在拿到货物并且确认无误后才能确认付款,正常的卖家不会要求你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确认,同时也要注意商品的价格和卖家的信用及历史成交记录。
4.拒绝使用支付宝
骗子会发布超低价商品,以该商品为货不用支付宝逃避监控为由,要求消费者通过银行卡直接汇款等方式付款。同时,骗子还会诱导你到其他聊天工具上沟通,以防止留下证据。
防骗提醒:
任何线下的汇款交易行为都不能得到网站的保护,要切记保存网站上的聊天记录以进行举证。
街头骗术
1.抛物诈骗
又称“扔炸药包”,是指故意当众丢失钱物,由同伙捡拾后以私分为诱饵,骗取受害人的钱物。这类诈骗大多选择在繁华、热闹的路口以及集贸市场、银行、邮局门口行骗;侵害目标多为穿着体面的单身妇女或者中老年人。
2.设摊诈骗
多以“猜瓜子”、“摸奖”、“象棋残局”等为诱饵,凭借迅疾的手法或预设的机关,移花接木骗取钱财。这类诈骗一般为团伙作案,行骗时,大多选择在公交车站、医院门口、菜场附近设局行骗;有人负责设摊摸奖,有人望风,其余人员则在一旁围观起哄或佯装参与,吸引路人上当受骗,得手后迅速离开。
3.迷信诈骗
以寻找附近某位“神医”、“大师”为由,搭识受害人,再由同伙假冒“神医”、“大师”或其家人,危言耸听地告知受害人其或家人已 “身染重疾”或将“近日有灾”,蛊惑受害人用钱物镇灾解祸,借机将钱物掉包。这类诈骗以“祛病消灾”为幌子的街头诈骗,行骗者通常有一定“表演天赋”,其骗术有相当大的“可信度”。
这类案件侵害目标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且一般案值较高;作案时间以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时至11时居多,该时段居民家中通常只有老人和小孩,老人返家取钱或存折,子女多不知晓,其伎俩难以被识破。
4.兑换外币,买卖药材、邮票等
在此类诈骗中,往往前后会有两伙装作互不相识的买方和卖方,怂恿受害人做中间人赚取差价,结伙设置圈套,诱骗受害人上钩。这类诈骗的侵害目标一般为45岁以上文化程度较低的中老年人,尤以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居多,也有一些穿着体面的行人或小店店主;案犯多为男性,多人结伙作案,以问路等为由搭识受害人。
5.低价出让“金元宝”
或持一张泛黄的遗书,声称因急需用钱 (如交通事故等),愿低价转让;或称在工地挖到此物,请人帮忙保管,骗取钱款和抵押物;或以要寄钱回家为由,以“金元宝”为抵押,借取现金、黄金饰品等。这类诈骗的侵害目标以单身独行妇女、中老年人为主;案犯多为2至4名女性外来人员,也有男女搭档设局行骗。
6. “碰瓷”,又称“苦肉计”
利用车多人挤,制造交通事故索赔,包括:“拍车厢”,一人敲击车厢,然后倒地,当司机下车查看时,“目击者”及时出现,指责司机撞倒了路人;“碰碰车”,故意驾车“合理”碰撞其他车辆,利用交通规则及车祸处理程序诈骗对方钱财。
犯罪嫌疑人为让司机迅速认赔,勒索金额一般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以便司机当场赔付;事发现场一般会有多人围上来,有的威胁,有的打圆场,受害人即使感觉有问题,因势单力薄,不得不“哑巴吃黄连’’,破财脱身为上;这些团伙一般为专业诈骗,在不同时间、地点出没,精心设置陷阱,很难在当时就抓住他们的把柄。
7.借手机,借钱
公共汽车到站后,有男子突然堵住车门称手机被窃,不让众人下车,并向一旁乘客借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此时靠近门口的一人拔腿挤下车就跑,该男子未还他人手机,即叫嚷着紧追过去,转眼两人都不见了。这类案件的发案地大多交通方便、人流较多、便于逃离;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助人为乐的善意,乘人不备,骗夺手机。
2.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篇二
一、二项式定理的正向应用或逆向应用
例化简1+2Cn1+4Cn2+8Cn3+…+2nCnn.
解原式= (1+2) n=3n.
二、求二项式展开式指定项的系数或指定项的二项式系数
求解的核心思路是分析清楚求解的究竟是二项式系数还是项的系数, 如果是求项的系数则就要正确用好通项公式.
三、二项式定理的应用
二项式定理可以用来解决多项式整除问题、近似计算、放缩法证明不等式等问题.处理整除问题关键是将所给的二项式进行恒等变形, 使得幂的底数中含有除式中的因式, 然后分析整除情况;处理近似计算一般方法是二项式进行恒等变形后分析展开式的特点, 利用四舍五入的思想分析留下哪些项;证明不等式中与二项式有关的问题同样要展开二项式后再分析展开项的特点后利用放缩法进行放缩.
证明 (n+1) n+1除以n2 (n>1) 的余数是多少?
解 (n+1) n+1=C0n+1nn+1+C1n+1nn+…+Cnn+1·n+1=n2 (nn-1+C1n+1nn-2+Cnn+-11+1) +n+1, 所以余数为n+1.
例求 (0.998) 6精确到0.001的近似值.
解 (0.998) 6= (1-0.002) 6=C60· (-0.002) 0+C61· (-0.002) 1+…+C66· (-0.002) 6, ∵Τ3=C62· (-0.002) 2<0.001, 于是可得第三项以后的绝对值都小于0.001, ∴从第三项以后可以忽略不计.即可得 (0.998) 6≈1+6× (-0.002) =0.988.
例设x>-1, 则当n∈N+时, 求证: (1+x) n≤1+nx.
四、与二项式有关的三项式问题
三项式问题可以转化为二项式问题, 如果能分解因式先将三项式分解为二项式解决, 如果不能分解将某两项看作一项来用二项式的知识解决.
例求 (1+x-2x2) 5的展开式中x4的项.
解法一将原式分解因式可得 (1+x-2x2) 5= (1+2x) 5· (1-x) 5, 则展开式中含有x4的项为C54·C50 (2x) 4+C53·C52 (2x) 3·C51 (-x) +C52 (2x) 2·C52· (-x) 2+C52 (2x) ·C53 (-x) 3+C50 (2x) 0·C54 (-x) 4=-15x4.
3.有关知识产权政策解读 篇三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沪知局〔2013〕80号)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五)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工作指导及政策支持:(一)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2年修订)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4.有关119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篇四
119消防平安学问内容
如何使用灭火器
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四字口诀:“拔、握、瞄、扫”,“拔”,即拔掉插销,“握”,即快速握住瓶把及橡胶软管,“瞄”,即瞄准火焰根部,“扫”,即扫灭火焰部位。用手握住灭火器的提把,平稳、快捷地提往火场。在距离燃烧物5米左右地方,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握住喷射喇叭筒,喷嘴对准火源。喷射时,应实行由近而远、由外而里的方法。另外,要留意:
1、灭火时,人应站在上风处。
2、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3、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4、扑灭电器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如何使用消防栓
方法:
1、打开消火栓门,同时按下内部火警按钮(按钮是报警和启动消防泵的)。
2、将原本折叠好的消防水带绽开来。
3、将消防水带的一头接到消防栓接口上。
4、将消防水带的另外一端接上消防水枪。
5、另外一个人打开消防栓上的水阀开头。
6、逆时针打开阀门水喷出,对准火源根部,进行灭火。
如何自护自救与逃命常识
1.楼房火场逃命常识
(1)要冷静分析,不要盲目行动。要明确自己所在的楼层,要回忆楼梯和楼门的位置.走向;分析四周的火情,不要盲目开窗开门,不然会助长火势,也不要盲目乱跑,跳楼,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2)
要选好逃命方法,不要慌张失措。如必需从烟火中冲出楼房,要用湿毛巾.衣服等衣物包住头脸,尤其是口鼻部,低姿行进,以免受呛窒息。如下楼虽已有火,但火
势不大,就从楼梯冲出去。如楼梯坏了冲不出去,可利用房屋的老虎窗.阳台.水漏管.或用绳子(可用衣服或床上用品撕成系成绳索)系在坚固的门窗.重物上从
窗口滑下。假如在二三层又无上述方法被迫跳楼的,也要向地位抛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朝下滑,以缩小下落高度并保证双脚落地。假如各种逃命路
均被大火切断,应退室内.关闭门窗,有条件的可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扩散,也可向窗外扔小东西.打手电以求救。
2.在失火的楼房内不行使用电梯
火灾时,千万不要乘坐电梯,由于电梯井直通大楼各层,烟.热.或简单涌入,由于烟囱效应的作用乘客难以承受烟熏火烤,在高温下电梯会失控甚至变形,救火时,水简单流到电梯内在水渍的作用下,会造成触电的危急,乘客很简单被困在里面危及生命。
如家用电器或燃气灶起火,应快速关掉电源或炉灶开关,千万不能往电器.电线或燃气灶上泼水。
3.人身着火自救常识
假如身上着火,千万不能奔跑,否则会越烧越旺。可设法脱去衣帽,来不及可撕开扔掉。如再来不及可卧倒在地上打滚,或跳到池塘.水池.小河中。倘其他人在场,可用湿麻袋.毯子等把人身上的火包起来,切不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由于药剂会引起伤口感染。
防火平安小常识
一、假如有避难层或疏散楼梯,可先进入避难层或由疏散楼梯撤到平安地点。
二、假如楼层已经着火燃烧,但楼梯尚未烧断,火势并不非常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被,从楼上快速冲下。
三、多层建筑火灾,如楼梯已经烧断,或者火势已相当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阳台、落水管或竹竿等物品逃命。
四、如各种逃命的路线被切断,应退居室内,关闭门窗。
有条件时可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扩散过程。同时,可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则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五、如生命受到严峻威逼,又无其它自救方法时,可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状连接起来,一端紧拴在坚固的门窗格或其它重物上,再顺着绳子或布条滑下。
六、如无条件实行上述自救方法,而时间又非常紧迫,烟火威逼严峻,被迫跳楼时,可先向地面抛下一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5.劳动安全有关知识讲座(工会) 篇五
第一部分 全局责任伤亡事故情况
及典型案例分析
今年以来(截至11月30日),全局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18件,伤亡18人,同比减少2件3人。其中责任死亡事故4件,死亡4人,同比减少2件2人;责任重伤事故1件,重伤1人,同比减少重伤1人(去年济南供电段“11.6”死亡事故,造成1死1重伤);责任轻伤事故13件,伤13人,同比持平。从今年以来事故发生的系统和单位分析来看,车辆系统死亡事故2件,轻伤事故3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27.8%,其中济西车辆段死亡1件,轻伤1件,济南车辆段死亡1件,轻伤2件;机务系统重伤事故1件,轻伤事故5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33.3%,其中济南供电段重伤1件,轻伤3件,济南机务段轻伤2件;工务系统死亡事故1件,轻伤事故2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6.6%,其中济南工务段死亡1件,济南工务机械段轻伤1件,战备舟桥处轻伤1件;车务系统死亡事故1件,轻伤事故1件,均发生在兖州车务段,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1.1%,电务系统轻伤事故2件,均发生在济南电务段,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1.1%,其他系统和单位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从重伤、死亡事故的类别来看,4件死亡事故都是机车车辆伤害事故,1件重伤事故是接触网触电事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车辆系统、机务系统(尤其是供电)事故件数多、频率高(两死1重伤8轻伤,占61.1%)、并且事故性质严重,已成为劳动安全的关键系统;机车车辆伤害仍然是导致职工伤亡的第一杀手,是劳动安全防控的重中之重,同时,触电、高处坠落、交通肇事等惯性伤害也是劳动安全防控的重点。另外,今年以来,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当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等非生产性事故也呈上升态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按照铁道部千分之0.03的考核指标,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最多3人,到现在已经超额完成指标,到年底还有20多天,随着冬季的到来,气候逐渐转冷,雾雪、冰冻等不利因素增多,并且不利因素明显增加,我局的劳动安全工作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因此,今年劳动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在此,利用这个时间向大家通报一下事故情况,一会还要请有关单位对今年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分析、讲解,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有的放矢的做好下一步工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一、四件责任死亡事故
兖州车务段“2.11”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2月10日约21时,磁窑地区普降中雪,兖州车务段磁窑站随即启动除雪预案,组织人员除雪至2月11日。约9时30分,8#道岔除雪现场防护人员范建华(车站副书记兼工会主席)询问信号楼防护人员周晓振(车站副站长):“8#道岔可以清扫吗?”信号楼对防护人员回答:“可以”。在得到信号楼的同意后,磁窑站运转主任鲁胜,调车长孙启武、苗玉磊和扳道员徐汝亮以及电务工区工长翟士强开始清扫8#道岔。此时(约9时40分),磁窑站客运计划员宋秀芝(女,46岁)一个人到8#道岔作业现场,说是要拍几张照片,用做宣传材料,10时左右现场拍照完毕后,由8#道岔处离开向车站返回,走时鲁胜提醒她注意看着车。约10时03分,K748次列车联控磁窑站:“磁窑,客车K748接近”,车站回答:“客车K748磁窑Ⅱ道通过”。约10时04分,K748次机车到达约8#道岔相对处时,正在除雪的运转主任鲁胜听到机车鸣笛,瞭望时发现宋秀芝在Ⅱ道道心里背对机车向北行走,立即呼喊宋秀芝下道。此时,机车距离宋秀芝不到50米,见其向左回头时被机车撞出线路,机车停于京沪上行线589km987m处,当除雪人员跑过去看时,宋秀芝己躺在Ⅱ道线路西侧石砟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当事人宋秀芝违反《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1.2条“顺线路行走时,应走两线路中间,并注意邻线的机车、车辆和货物的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的规定,由8#道岔处离开向车站返回途中走道心,侵入Ⅱ道正线,被通过的K748次客车碰撞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干部现场监控失职。当时道岔除雪地点有干部在现场担当防护员,但是宋秀芝走道心竟然没有人发现和制止,在其返回时虽然进行了提醒但未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暴露出车站干部对惯性严重违标问题习以为常,视而不见,职工干惯了,干部看惯了是造成事故间接原因。三是车站对日勤人员疏于安全管理。对日勤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日勤人员的日常学习、教育、考核、管理缺失。对日勤人员的作息时间,一班工作要求,具体由谁来负责管理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要求,车站虽然对行车人员、调车人员的上道防护做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对日勤人员上道作业缺乏制度性要求,管理失控,是造成该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济南工务段“6.2”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6月2日,济南工务段济南西线路车间西一值巡工区工长刘刚早点名时安排工区一日作业:上午8:00-8:40工区全员利用Ⅳ场停轮修时间更换416#道岔基本轨和护轮轨(驻站联络员梅建鲁、现场防护员马建生)。停轮修结束后分3组进行天窗点外作业。第一组在原位复紧螺栓作业(驻站联络员梅建鲁、现场防护员王艳忠),第二组配合电务打磨绝缘接头(由电务段负责防护),第三组更换308#道岔护轮轨调整片,驻站联络员马建生、现场防护员潘杰,作业人员蔡智胜、尚贵州从事现场作业。下午上班后,第三组人员天窗点外更换306#道岔护轨调整片(作业分工同上午一致),最后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项。
11:40,三组作业人员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回到工区休息。下午13:26,工长刘刚敲响上班铃,职工蔡智胜、尚贵州在当事人潘杰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打开紧靠工区门口的栅栏门(门-1193),锁闭后横越京沪下行线K471+671米线路,行走约30米后到达济南西站三场306#道岔路肩等待。大约13:40,随后出工的现场防护员潘杰在单独横越京沪下行线时,被开来的D195次动车组(CRH2-58A,值乘司机为上海机务段司机胡小伟,列车速度119km/h)撞到线路右侧的路肩上,当场死亡。此处线路临近曲线地段,曲线半径2000米,线路最高允许速度120km/h,瞭望距离大约500米。列车于13:41停于K472+111米处,13:46根据调度员指示自行启动。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潘杰横越线路严重违反《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3.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与驻站联络员马建生未联络确认到达三场信号楼的情况下,担任现场防护员的当事人潘杰未与驻站联络员联系,擅自横越线路,违反《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2.6条“人员上道必须先防护。……”之规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当事人潘杰未掌握管内设备状况,未针对该地段事发时间内通过动车的实际情况,未充分展开安全预想,违反了《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3.1条“在线路上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又一重要原因。3.班组安全管理薄弱。一是西一值巡工区班前案例警示制度未落实,安全预想缺乏针对性。工长刘刚没有运用事故案例开展班前警示教育,也没有对照劳动安全自控表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二是工长刘刚安排工作不具体,对当日下午的值巡工作没有安排具体的作业负责人,导致了作业人员上下工没按规定集体行走。三是工区对进入正线的栅栏门钥匙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擅自、随意打开栅栏门穿越正线的情况习以为常。本组作业人员蔡智胜、尚贵州在当事人潘杰未到位进行现场防护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栅栏门横越线路,也给当事人独自横越线路留下了安全隐患。
4.工区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2009年12月9日值一工区已将白天京沪下行线通过工区地点5趟动车组的车次、时间张贴上墙,而工区中午上工时间为13:30分,与D195次(13:36分)、D31次(13:55)的间隔时间很短,而穿越工区门前的京沪下行线又是职工上工的必经之路,半年来,职工一直在这个时间内违章穿越正线,如此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竟然没有人发现、制止、解决。
从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从工务段到车间到工区,都存在着严重的管理问题。特别是没有吸取去年“11.25”事故教训,同类事故在半年内重复发生。同样是上下工、同样是横越正线、同样是栅栏门管理不严,没有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导致悲剧重演。这不能不说是个管理问题。
济南西车辆段“7.28”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28日5点36分,济南西车辆段青岛运用车间下行作业场甲班值班员王振东下达三场2道始发48005次编组48辆作业计划,5点37分左右,作业一组2号检车员安奎先和4号检车员李军文出务到三场2道青岛端进行机后24辆作业。5点44分设臵好防护后,检车员李军文自机后13辆检查至24辆,在48005次作业完了后,李军文没有从2道南侧到达北侧等待试风,却向南穿越3场3道即将连挂的两车间隙,被推送车列前端车钩撞击背部后前倾,身体右胸被顶在车钩钩舌外侧面元销位臵,推送车列前端车辆车钩与停留车辆车钩连挂瞬间将检点锤把挤压,同时将李军文挤压,停留车前移致使李军文趴卧在3场3道道心内。6点24分被在三场3道作业的检车员张毅发现后,经送胶州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点05分死亡。
事故原因:
1.检车员李军文在检查车辆完毕等待试风时,违反《车辆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4.1.1条“… …未确认安全情况不得越过轨道及两车间隙(天窗)… …”和第5.2.1条“… …列检人员对到达始发列车的检修,… …,严禁单独行动。”之规定,被正在向三场3道调车推送作业的车辆撞倒于道心,并导致死亡,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违反作业标准,简化作业程序。李军文的同对检车员安奎先、邻对检车员娄善民在准备试风未见到其人到位的情况下,便隔人越传号志,进行试风作业,甚至撤除防护信号,号志传递混乱,极不规范。同时作业者未严格执行技术作业程序,擅自改变作业方式,自行约定青岛端两人包车转圈作业,并且检车员安奎先在执行包车转圈作业方式后也未对区间对面车辆进行技术检查,严重违反作业标准。
3.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混乱。青岛运用车间各项制度、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要求不高、考核不严;工长未能根据人员分工、作业特点、环境因素等情况排查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预想,作业人员没有执行联防联控、呼唤应答、联劳协作制度,严重违反平行作业制度和列检“一班一列一辆”作业标准。
济南车辆段“9.28”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开往济南的1086次列车,编组19辆。22时09分(图定22:03分)到达兰州站二站台四道(低站台)停车。22时16分(图定22:13分)1086次列车在兰州站开车(图定停车10分钟;实际停车7分钟),开车10分钟后,列车长接到兰州站值班员电话,询问列车是否少一名检车乘务员,列车长立即通知车辆乘务长班兴城寻找,经确认车辆乘务员蒋传国未在车上,随即列车长通知兰州站值班员。车站人员告知该检车员已受重伤并送往医院,要求列车长安排人员返回兰州站处理。
兰州站发现受伤的蒋传国后,于22时28分解放军第一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处理,22时43分将其送往解放军第一医院进行救治。9月29日1时20分,医院抢救无效宣布蒋传国死亡。
事故原因
1.车辆乘务员有章不循、违反“两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兰州铁路局公安处刑警支队对死者蒋传国血液样本定量分析酒精含量超标(蒋传国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为157.75mg/100ml)以及对车辆乘务员作业过程的深入调查分析,车辆乘务员蒋传国存在当班饮酒的问题,大约在9月28日21时至21时45分期间,私自在行李车工具室内违章饮酒,严重违反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90条“铁路行车人员,接车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和《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铁辆字【1984】1327号第十五条“上班前,严禁饮酒,要充分休息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同时车辆乘务员蒋传国未能按站台响铃提示及时返回车厢,在列车启动车门已关闭的情况下违章扒车,严重违反了《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铁辆字[1984]1327号)第五十六条“乘务人员应做到列车开动前上车,停稳后下车。途中检查车辆时,应掌握停留时间和上车地点,中途处理故障必须事先与车长联系,设臵防护信号”的规定,在列车启动、车门已关闭的情况下,违章扒乘列车致使坠落,被运行的列车刮碰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班组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是乘务班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日常对乘务员“两纪”管理方面,仅仅限于传达上级要求,而对车辆乘务员是否真正落实情况,心中无数。班组对关键车次、关键人员、关键作业没有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添乘检查只注重局内,而忽视了外局,局外乘务管理成为了安全管理的盲区,久而久之造成车辆乘务员心存侥幸心里,放松了自我约束。二是车辆包乘组劳动纪律涣散,交接班制度不落实,大站作业不规范。没有按照技术作业图表进行交接和作业,作业过程中的互控、他控的制度流于形式,包乘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以上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三乘管理松弛,联防联控制度形同虚设,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列车长对三乘管理失管失控。一是在三乘人员统一就餐上管理不严,致使检车人员在餐车打饭后回宿营车就餐,就餐过程缺少监督;二是三乘人员联防联控制度不落实。据检车员蒋传国查体时自述的饮酒史(经常200ml/天)情况,可见蒋传国饮酒已成为习惯,值乘中饮酒是经常的。竟然列车员、列车长、乘警、行李员从来没有发现,尤其检车长班兴城和检车员王书铜对蒋传国也说没发觉,透视了三乘人员对违章违纪问题视而不见,联防联控制度形同虚设。
4.乘务管理粗放,安全关键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主要管理原因。一是在管理层面上,济南车辆段和乘务车间对乘务动态管理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长大线路车辆乘务员的工作状况心中无数,对乘务员存在“两纪”的问题不能全面掌控,乘务过程管理失控。二是在执行层面上,部分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重缺失,有章不循、有章不依的问题没有根本杜绝。暴露出车间在抓规章制度落实及职工“两纪”管理上存在极大的差距,特别是没有认真吸取济西车辆段“7.28”职工死亡事故教训,对职工作业的习惯性违章问题没有进行彻底的查摆、一抓到底。
二、重伤事故
济南供电段“7.6”责任重伤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6日,按照路局972969号日批复计划,济南供电段日照供电车间莒南接触网工区在兖石线郑旺站(1、3道及1号、7号、11号、10号、6号、4号道岔)下行线K206+113—K207+723进行接触网缺陷整治。计划时间13时20分――15时30分。13时22分,行调下达封锁命令(命令编号57060)。13时52分,电调下达停电命令(命令编号9561)。14时,工作领导人孔庆路下达设臵接地线命令。14时10分,接地线操作人员王振江、穆涛在设臵4号道岔分段绝缘器下行无电侧接地线过程中,误将接地线挂在分段绝缘器上行带电侧,造成接地短路,短路电弧将接地线作业人员穆涛电灼伤。14时45分左右,穆涛被送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后转院至临沂市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电击伤60% Ⅲ°到Ⅳ°,目前,穆涛正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原因
1.接地线操作人王振江在判断地线挂设位臵时,错将分段绝缘器有电侧判断为无电侧。在判断出现错误后,执行验电环节时,验电器未触及接触线,造成验电器没有发出声、光信号,进一步促使王振江将带电侧误判为无电侧。接地线操作人王振江违反《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4条“验电接地,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装设接地线”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监护人郭刚违反《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5条“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规定,在王振江进行验电接地时,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验电器未触及接触线没有及时指出和制止,没有起到监护提醒的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接地线操作人员穆涛在接地线设臵过程中,身体触及接地线,违反了《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4条“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的规定,从而使短路电弧灼伤身体。穆涛安全意识差,作业中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化,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二部分 需要认真理解的几个概念
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这一条与《伤规》解释第4条的区别就在于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一句,《伤规》中用的是“企业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受规章制约的、规范的、可计算工时的时间,后者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不够规范的、不计算工时的时间。但该条最后一句已经把其他的情况归纳进去了。
2、“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3、“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
4、“伤亡事故”与“工伤”。1996年,原劳动部以266号文件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铁道部以124号文件下发实施了《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9年,路局以75号文件下发实施了《济南铁路局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这之前,“工伤”的概念是专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非本人意愿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生产性事故造成的伤害即“伤亡事故”与“工伤”是直接相联、完全等同的。所以人们也就自然地认为:凡是“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认定了“工伤”就是认定了“伤亡事故”。但上述办法发布实施后情况却出现了变化:一是“工伤”概念合理缩小了“伤亡事故”造成伤害的范围。例如,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人“酗酒”、“蓄意违章”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的自身伤害,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工伤”概念合理增加了部分非生产性伤害。例如,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等,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伤亡事故”与“工伤”虽仍有联系或交叉,但已不完全等同。“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一定都是“工伤”;“工伤”认定的伤害也不一定都是由“伤亡事故”所造成。
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了迄今为止版本最新、权威最高的工伤保险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过去的有关法规相比虽然没有大的原则变化,但对一些具体条款做了新的界定。
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有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知识点 篇六
一、消防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以下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技术标准类
1、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4、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5、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将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
三、消防常识类
1、发现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封闭时,可以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2、外出旅游入住宾馆酒店时,要留心阅读房门后张贴的逃生路线图并察看安全出口位置。
3、进入公共场所时,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以便于发生火灾时能够紧急逃生。
4、宾馆、饭店、商市场、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否则,有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5、人员密集场所要培训员工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知识,确保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处置和疏散人群。
6、疏散通道内不能堆放易燃可燃杂物和自行车等物品,防止堵塞疏散通道。
7、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立即从最近疏散通道和出口逃生;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闭出口、阻拦逃生。
8、火灾中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9、高层建筑失火时,要从疏散通道迅速逃离,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10、走廊、楼梯被烟火封锁时,被困人员要尽量靠近沿街窗口或阳台等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通过呼救、挥舞衣物、用手电筒向外照射等方法,发出求救信号。
7.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篇七
背景:此协议源自于安美特在中国法庭对Enthone的铜锡合金层(IMC)抗锡须无机添加剂在中国专利权提出的抗议。安美特认为,Emhone的抗锡须无机添加剂不应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因为在此方法之前已有文献记载。法庭初审后,预计法庭的裁决将有利于安美特,但基于不想在此事上继续争持及令我们的客户感到不安,最终安美特选择了双方以庭外和解来终止此纠纷,这也是对双方最有利的解决方法。2010年全球有170多条Stannatech生产线,其中包括65条水平线及年生产达1.0×107 m2板面积,安美特绝对是浸锡工艺的市场领导者;Stannatech工艺亦为高端产品,被IC载板及半导体厂商所采用,这也证明了Stannatech工艺是市场领先的技术。
安美特Stannatech浸锡工艺的市场发展:浸锡是一种取代HASL或浸银工艺及能应用于无铅焊接的工艺,其最终表面层的抗腐蚀能力很强。基于预计欧盟将在2006年7月1日对电子电气产品正式颁布RoHS指令,安美特早在1998年即开发了Stannatech工艺,并于1999年在市场上推广。2002年时,主要的OEMs已使用Stannatech浸锡工艺生产,证实了其具有优异的抗锡须能力。目前,安美特Stannatech工艺在全球已有170多条生产线已生产近1.0×108 m2线路板。
在高端HDI及IC载板生产上,安美特Stannatech工艺结合Stannatech水平设备(系统方案)绝对是市场及技术上的领导者,为市场带来了非常可靠及最先进的浸锡工艺。
8.有关个人短期理财的小知识 篇八
首先,弄清产品期限。客户一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和定期存款一样,是从购买当天计算起息。其实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写得很清楚,何时为起息日何时到期日。建议大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候,一定看清楚说明书中募集日和起息日,需要提醒一点是理财产品到账日,是在到期日再加三个工作日,注意如果在三个工作日期间,有周六日在其中,还需要再多加两个工作日,这样所计算的到账日期即为正确的日期。
其次,关注收益率。由于投资范围不同,个人短期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相差较大。即使是同类型产品,各家银行的预期收益率也各不相同。因而投资者要经过多方咨询后再做选择。一般来说,预期收益率比较高,指的是在理想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这就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预期收益可能最终不能实现。而固定收益率的风险几乎为零,基本上可以实现,这就注定它不可能太高。最低收益率则一般很低,它在保障投资者最低收益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获利潜力,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应着重考虑产品收益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可参考产品以前年度的业绩,或关注市场走势分析。
个人短期理财误区
虽然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因为周期短、流动性强、收益高、风险小等原因一度火爆发行,但是其实很多人购买后会发现,首先收益并没有那么高,甚至是相当低;这是因为大部分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没有细读,首先收益率大部分都是预期年化收益,这样就意味着其实很多情况下是达不到这种宣传的收益的,另外在购买这些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大多投资者忽略了前面的申购期和后面的清算期是额外都不计息的,而这段时间可以说是免费借给银行的。例如某款7天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8%,但是算上申购期和清算期可能前后加起来12天左右,如果按这12天一平均,收益就相对低多了。
对于个人短期理财建议
其实很多人购买个人短期理财产品基本都是出于风险低、收益比存款高、流动性强这些原因,其实很多其他投资方式都有这些优点,比如可以投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一般也比存款高;另外低风险投资回报看得是长期(一般至少一年)才有可比性,如果这几天买一款短期理财产品,过几天再换另一款,这样一年下来,你的收益往往还没有一年定期存款高呢!所以绝对不要把资金全投在短期理财产品上面,真正的理财方式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到达保值增值的目的。
9.中学政治有关知识 篇九
一.活动目的“一二·九”运动是中国新青年发起的一次反帝反封建的一次爱国主义运动,它在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为纪念这一伟大爱国运动,并教育广大共青团员继承发扬先辈的革命斗争精神,胸怀祖国,立足本职,努力奋斗,创造祖国美好未来。校团委面向全校师生开展为期一天的纪念活动。
一、升旗和发展新团员
早上组织升旗仪式来纪念一二九运动 由学生演讲一篇征文:体现爱国情怀
(一)升国旗
1. 时间12月9日早上7:30分
2. 由学校国旗队成员负责(升旗必须规范)3.参与对象:全校师生
4、地点:学校操场
(二)发展新团员
1、上团课(对学生进行培训)11月末完成
2、入团考试11月末完成
3、入团宣誓:12月9日7点40左右(老团员和新团员共同宣誓)
4、地点:学校操场 二.举行唱红歌比赛
1.时间:12月9月间操时间举行唱红歌比赛
2.参与对象:全体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比)三.看电影
1.时间: 12月9日下午 2.地点: 四楼大厅
3.主题: “129运动”体现爱国情怀的影片 4.参与对象:全校同学
2011年学校团委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工作要点,开拓进取,脚踏实地地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并且依据2011年市教育团委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立足学校实际,本着服从学校管理,利于班主任工作,利于学生成长的原则。开展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并积极探索学校团建工作特点,走出了一条适合学校团建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学生各项活动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现将我校本共青团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团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探索民主、科学的管理方法。
本学年,将继续贯彻学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从养成教育入手,努力探索民主、科学的管理办法,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
校团委下团支部自身建设。团委成员要加强学习及与兄弟学校的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每个月定期召开团委支部会议,通报当月出现的主要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布置下月主要工作。
二、发挥团员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团员先进性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团员素质。
我校学生生源良莠不齐,行为习惯较差,为此,团委加强了团前教育,严把团员入口关,发展团员走上规范化轨道。为了保证团组织的先进性,针对部分团员入团前后思想行为的极大反差现象,校团委严把新团员入口关,对于团校团前班学员,需经个人自荐、班级团支部、班主任推荐,经团委审核后主动向团委提出入团申请,并向全校公示,合格者填写入团志愿书光荣加入共青团。通过坚持不懈的理论教育,富有教育意义的实践活动,使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首先通过指导学生学习团的有关知识,明确团员青年的先进性和拥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让团员在学校生活中起到带头作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身先士卒,给全体同学树立榜样,使广大学生认识到了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
三、配合学校活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多种丰富多彩的活动。
常规性开展系列仪式教育。今年,由于学校基础建设等客观原因,升旗仪式及国旗下讲话活动有时不能进行。但团委通过隆重举行组织新团员宣誓仪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团组织!
10.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篇十
1,问: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2,问:什么是变相传销
答: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实也就是各国司法机关称为的“金字塔式销售”,“文字链”,“滚雪球销售”,“锁链式销售”,“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尽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出一辙,即: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3,问:传销和变相传销有什么区别
答:变相传销和传销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从目的上看,传销是为了推销商品,变相传销是为了诈骗钱财;从行为上看,传销是销售商品,变相传销是“拉人头”;从计酬上看,传销主要依据的是销售商品数额,变相传销依据的是发展人员的数量.4,问:传销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5,问:传销是否等于直销 传销和直销的关系是什么
答: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包括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等.6,问:传销和变相传销在中国合法吗
答: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也就是说曾经合法过,1998年4月以后不合法.(1)自由发展阶段.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传销开始在大陆出现.到1995年12月底,共有从事传销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到50万人.(2)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先后取缔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3)全面禁止阶段.从1997年底1998年初,传销已明显暴露出了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加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我国的社会稳定.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此前已经批准登记的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转为其他经营方式.变相传销在中国从来是不合法的.7,问: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1)传销自身特点决定其极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由于传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很容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2)变相传销比传销更加隐蔽,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首先,变相传销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999年以来,死灰复燃的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有的称“消费联盟”,“共销”,“滚动促销”,有的称“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但其共同的特征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从中收取高额费用.其次,变相传销行为涉及地区广,人员多.第三,变相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变相传销行为普遍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违法者往往是打着流动的口号,科学时尚的称谓和为下岗职工再造就业服务等旗号,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蒙蔽群众;以“做生意”,“招工”和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或胁迫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变相传销活动.8,问: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
答:(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中,还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行为管理,金融,税务,外汇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3)给社会稳定带来伤害.传销给大多数参与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跳楼,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带来隐患.(4)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事,战友等,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引发的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对社会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造成极大冲击.(5)成为腐败行为的新的诱发点.一些执法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参与传销,为传销和变相传销传保驾护航传,引发出新的腐败行为.9,问: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由于大部分传销人员是受骗而来的,他们被“找工作”“发财致富”等美好谎言骗来,最直接的损失是要先缴纳一笔入门费,或称认购产品的费用,动辄几千元,买到一份远远高于市场价值,甚至是假冒伪劣,没有质量保证的所谓产品.接着还要花几千几万元的“经营资金”,除维系自己的生活外,更多的是用来缴纳上线要求缴交的费用和打电话支出.这样,对于本来生活状况就不好的传销人员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血本无归了.接着,接受“洗脑”后,再用同样的谎言将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骗来,甚至是自己的父母,妻子,兄弟姐妹,不但使他们蒙受经济损失,且当他们发现谎言破灭时,所有的亲友关系将会因此遭到很大的打击.最后,失去了亲友的信任,辜负了父母的期望,走到孤立无援,众叛亲离的地步.如果侥幸发展了下线,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所有的经营收入要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甚至锒铛入狱.10,问:为什么传销不合法还有那么多人参与传销
答:首先,传销分子抓住一部分人急于富裕的心理,对其进行诱惑.被骗的传销人员绝大部分人的本来生活状况不理想,多是一些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的毕业学生,农民兄弟,退伍军人,也只有这些人,才会急着改变现状,才会成为传销分子下手的首选目标.受骗加入后,传销分子不断地给新人“洗脑”,迫使新人接受传销能发大财的谬论,并灌输其所从事的事业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思想,使新人放松警惕,并对不从者采取暴力控制,胁迫的手段.大批人员在不明真相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缴纳的入门费,为挽回损失,或在暴富心理的驱动下,开始骗亲人,骗朋友,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大量的人员参与传销.其次,从事传销者的原因除了利益外,主要就在于他们的处境和社会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一种非常浮躁的心理,投资心态不成熟.如炒股票,大家一哄而上.开店做生意,看见别人赚了,也不加考虑跟着也开店.股票,有奖销售也是源自于西方,但中国的股市只用不到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股市一两百年的历程.有奖销售在西方冷冷清清,在中国达到的效果令人惊叹.这些至少说明了中国的消费者还不够成熟,也还不是一个理智的投资者.这些也同时说明了现在的社会弱者的生存空间正在变窄.在没有其他机会可以改变自己命运的时候,很多人寄望于买彩票,中大奖来个大翻身.而传销所允诺的短期暴富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11,问:如何认识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新动向
答:(1)传销和变相传销已从原来的“传商品”变为“传人头”,更具欺骗性.组织者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择手段引诱人参加.每个加盟者须交纳相当数量的加盟费,名义上是购买商品,实际上取得传销资格.加盟者级别的高低,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其发展“业务员”的多少.大多数参加者起初是被骗加入,是受害者,后来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去骗别人加入,又变成了害人者.案发时,传销头目已携款潜逃,大量传销人员钱财被骗,血本无归.(2)主体呈多元化和表现形式多样化.当前非法传销的组织者成分复杂,既有法人,自然人也有其他组织;既有境内公司又有境外公司.参与传销的人员结构更是复杂多样,既有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农民,又有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表现形式多样,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既有人们熟知的发展人际网络,传销商品的形式,又有只交入门费,发展人头不传商品的“金字塔诈骗”形式,还有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为载体,传递变相传销诈骗信息,进而在网民中发展网络从事非法活动.(3)利用互联网借用多层次传销方式,从事“金字塔”集资诈骗的情况较为突出.(4)传销和变相传销由集中转为分散,公开转入地下,活动区域由城市转入乡村,同时本地注册异地传销,企图通过种种诡变逃避打击.(5)黑社会,邪教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控制,日益具有黑社会性质,由此引发的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增多.同时,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形式,发展组织,从事其违法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2,问:什么是金字塔式销售
答: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在我国发生的变相传销行为实际就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诈骗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显现出其欺诈的本质.各国司法机关称为“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的实质是一种骗局.其架构为:利用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的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机关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等等.全球有无数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法.各相关法规,章程,条例,法案,法令等措词不同,但都包涵下述重要的核心观念:金字塔式销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却须由该加入者(和前或其后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靠销售商品给消费者而来.因此,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是来自于增加新会员(新下线)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实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而基本上是一种财富从新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现象.这套架构并不能发挥合法的商业机制;其唯一进行的“买卖”实际上所换取的是架构中新下线的权益,以及新下线入会费(或所谓投资)的重分配.13,问: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能赚钱吗
答:只要认清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实质,“一年暴富”的谎言不攻自破.传销和变相传销只会涨了少数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的荷包,大部分上当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们到头来只会钱财尽失,血本无归,不仅赚不到钱,反而负债累累,身心备受折磨.首先,我们来看看,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几何倍增的公式,计算出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一至两年时间就可以获取一两百万,他们的公式通常是可不能忽视的是这种计算的前提是什么 其前提是有源源不断的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并且每个下线都愿意缴纳数千元的入门费.一旦,没有人愿意加入这种骗人的行当,上层将一无所获.当愿意上当受骗的人已不足以供养上层的人时,金字塔就会从底部开始快速崩溃.其次,是否所有人都能从中获取收益呢 上线骗取下线的入门费或认购产品的费用,用于层层瓜分,实际受益者只是少数的上层组织者,无数的下线生活在非常贫困的状态.而且一旦遭到执法机关的打击,或人数众多无法管理及分配“利润”时,组织者便卷款潜逃.那些梦想借此致富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从数学理论上讲,任何参加者的赚钱机会必然比金字塔骗术经营者的赚钱机会少,后加入者的机会比先加入者的机会少.越是后加入,处于金字塔底部的人,他们通过所获得的利益来补偿所损失的加入费或投资的机会就越少.从现实来看,执法机关查获的传销人员大都是生活状况极端恶劣的,几十个人居住在一间破旧的出租屋,烂尾楼里,吃的是青菜萝卜,有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几年的小头目都仍旧一无所有.14,问:传销和变相传销在外国合法吗
答:传销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伴随而产生了“金字塔”欺诈等违法活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对传销作出界定.概括的讲:一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传销制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二是,世界各国都坚决禁止金字塔集资诈骗行为.美国是传销的发源地,对传销的法律规范,一是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1)媒体销售法;(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3)商业机会法;(4)禁止金字塔销售法.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条对多层次传销作出定义,第55.1条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具体方法是: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就可以获取产品,服务,某种权力的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15,问:什么是转型企业
答: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后,经批准,陆续有一些从事传销的外资企业在国内投资,开展传销经营活动.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上述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16,问:转型企业有哪几种
答:转型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雇佣推销人员是指通过为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企业非正式雇员.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企业合法批准设立;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从事直销业务为主;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17,问:经批准,在广东省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答: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8,问:我国如何对转型企业进行规范
答:自2000年10月起,北京,天津,湖南,云南,江苏等地不断反应安利(中国)公司等转型企业在转变经营方式,开设店铺,雇佣推销人员的营销活动中,仍延续其过去的经营理念,继续采用传销的习惯做法培训人员,发展“下线”.推销产品,对全国范围内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一些犯罪人员加入其中,利用传销方式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引起国务院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国办发[2001]80号),把规范转型企业作为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项重点.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顿方案.组织各级工商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转型企业开展整顿,依法查处了一些转型企业的变相传销行为.针对安利公司存在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多次向其严肃指出存在的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求安利公司清理整顿推销人员队伍,对以推销为名从事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扰乱破坏经济秩序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维系传销经营模式的计酬方式必须改变,规范培训活动,禁止推销人员从事培训,推荐人员,发展网络.安利公司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自我整顿:一是停止发展人员,清理营销队伍;二是整顿分支机构,设立店铺;三是规范培训方式;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新的计酬方式.19,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答:(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20,问:传销和变相传销会导致犯罪吗
答:会,按照有关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将导致三种形式的违法犯罪,一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同时,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还繁衍出杀人,抢窃,强奸等刑事犯罪.案 例
1,广州增城“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4年6月,广州增城市成功摧毁了一个涉及2798人,涉案金额1085.624万元的特大传销团伙“江苏镇江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抓获该传销组织头目胡杰灵和网络A级,B级骨干分子6名.2001年,胡杰灵在广州打着“江苏镇江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的旗号,开始组织传销活动,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在广州番禺,越秀等地自行或委托个体厂家生产伪劣产品,包装成精美的“和和鳗精”,“秋林保健品”作为传销产品.二是设立“龙山集团”网页,并制作蓝卡,银卡,金卡作为加入传销网络的会员卡,声称参加者只要交3880元购买一份产品,就能成为网络会员,拥有一张蓝卡,享受业务员资格,以后每介绍1人加入网络,就可得到750元提成,介绍10人至60人蓝卡换银卡,升为初级经理;当下线发展到60人以上时,银卡换金卡,升为中级经理,年薪可达百万以上.自2001年9月以来,该公司共发展下线2789名.至案发时止,办案部门查封了传销物品仓库1间,缴获假冒伪劣传销产品122盒,会员卡6150张,制假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罐,盒,封口标签等一批.目前该案已调查结束,进入起诉阶段.2,全球远程教育网变相传销案 涉案金额250余万
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网站自称为全球远程教育网,参加者花费人民币1360元,就可以获得所谓价值3000美元的电子邮包,并同时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推荐别人购买2套wodunet网站软件及“课程”,就可以赚取25美元或200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此往复,就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推荐的人员数量,获得报酬.当事人杨某于2003年开始加入该网站发展人员,被其发展的人员中很多是不懂计算机,不会上网的中老年人.贵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与当地公安机关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成立专案组,对其进行查处.到案发时止,杨某已发展人员1800余人,涉案金额250万余元,鉴于杨某等人参与全球远程教育网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杨某等4名组织者.3,重庆“欧丽曼”非法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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