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2024-08-21

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精选12篇)

1.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一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省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主要职责

(一)负责见习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协调。

(二)负责收集见习毕业生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毕业生。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前的指导和培训。

(四)按照见习人数和补贴标准,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补贴经费。

三、乙方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切合实际且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负责与见习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收取培训、劳保、护具、服装等任何费用。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考核和见习期满考核,录用或聘用见习期满的见习毕业生。

四、其它约定事项

(一)(二)

五、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 2日

2.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二

1建设目的

1.1保证学生顺利实践

保证学生顺利实践的核心在于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一方面,学生们通过实践活动可以锻炼其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自身就业素养,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拉近学生与就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校外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素养,还可以提高学生感性认知及创新能能力,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进入社会的枢纽。积极建设高效率、高质量的校外实践基地有助于学生们更快地适应社会工作。

1.2降低学生的失业率

校外实践基地的有效建设有助于降低学生们的失业率。近几年,我们国家高等院校始终保持扩招状态,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就当前来说,每年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均600多万人次。显而易见,就业压力是非常显著的。高校的不断扩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生的就业困难。相关数据显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在毕业以后更容易找到工作,并且薪资情况也高于平均水平。所以,“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活动基地的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学校通过校外的实践活动为企业与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最大程度上缩短大学学习与就业上岗培训时间。

2建设思路

2.1探索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

积极探索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建设多元性、稳定性、长效性的实践基地。以“互惠互利、双向受益”为核心进行建设工作,且必须考虑学校与企业双方长期发展前景,着眼于学校所依托的行业优势及区域位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校企能够在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教师们也可以在企业进行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等工作,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及教师自身的教学技能,实现双面共赢。

2.2建立“一站式”实践模式

积极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站式”实践模式,即“校内实训(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校外实训(岗位练兵)—顶岗实习”的实践方式,如图1所示。

2.3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

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模式并不是新名词,在国际范围中,它是职业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趋势。现阶段,这也是我们国家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培养方式。它是以社会及市场需求为导向,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全方位素养、实践能力和竞争力等,借助高校与企业教育环境和资源的差异性,有效地将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培养适合不同单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该模式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素养及竞争力等,充分利用校企的教育资源,有效结合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结合,以及教育资源与职业培训的结合。学校与企业的有效结合是将市场需求作为导向,培养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标准的学生,将学生的课堂学习与有计划、有指导的实际工作经历相结合,目的明确,效果明显。

3建设具体措施

推进冶金材料类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建设的有效措施包括以下几种:①整合建设校内外实践基地,优化相关专业设置及培养方式,在教学活动中做到更加职业化、开放化,让学生的实践活动更具有行业化和规范化,尽可能地缩短学生的工作适应时间;②积极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现代化合作机制,让双方互惠互赢,进一步建立多元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实践基地;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站式”实践模式,进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④大力开展“校企合作教育”,依托各优质企业的“企业开放日”“暑期实习夏令营”等平台,组织本院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锻炼学生,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4结论

本研究依托学科平台,将建设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作为核心内容,坚持以“培养有素质、有能力、有文化的人才”为根本思想,积极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站式”实习模式及职业化的管理模式,大力开展校企合作相关活动,让学生们的实践呈现出长期性、制度性、实际性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

摘要: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冶金专业的实践活动情况,以实践教师、学生及企事业单位等个体作为调查对象,进一步探索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现代化协作机制,积极建设“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活动基地。

关键词:冶金材料类,毕业生,实践活动,实习基地建设

参考文献

[1]周雄文,陈艺锋,刘友良.面向冶金行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J].中国冶金教育,2010(6):1-4.

[2]向楷雄,钟记超,刘友良.冶金材料类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与思考——以湖南工业大学冶金工程学院2015届毕业生为例[J].卷宗,2016(2):178-179.

[3]张革英,刘友良,刘光辉.当代大学生就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10(8):73-74.

[4]向楷雄,刘友良,张革英.“冶金特色”环境下的就业工作研究[J].中国冶金教育,2013(5):21-23.

3.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九问” 篇三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训练。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建立?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参加就业见习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单位有增人计划,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录(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二是可以作为报考广西公务员报名条件之一。详情查看广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xgwy.org/)“公务员考试指南”。

4.哪类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包括外省籍贯高校毕业生)。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加就业见习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一是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登录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注册简历,或者是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填写。二是持《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与见习单位洽谈。三是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由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四是见习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由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6.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次数?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见习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7.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90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含在见习单位每月工资中发放。见习单位确保每月发放的见习工资(包括财政补贴900元+见习单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人)。二是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见习人员每人每月购买不少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结合岗位需要提供培训。四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或食宿等待遇。

8.见习期内可以变更见习岗位吗?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9.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4.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专指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人事厅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设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省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

(五)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

(六)负责省人事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为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六)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省级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负责推荐、安排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负责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江苏籍毕业生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三章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省级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直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申报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第十一条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合格后,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省直各有关单位、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省人事厅联系的民营企业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审批合格的,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挂牌运行。省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省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省、市、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人数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省级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5月、11月底前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从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下载),经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从下载),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携带相关材料向省级见习基地(或代办报名手续的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由学校组织集中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由省级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经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调整,由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总、上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省级见习基地签订《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下载),协议书一式四份,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省级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省级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报、上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

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省级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省级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并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三十条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从下载)并报省级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省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省级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省级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交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 元见习生活补贴,并为每人每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将见习人员数据库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相关费用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划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配合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各单位负责。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四十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对评为优秀省级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省级见习基地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二条各地应以建立省级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三条鼓励省级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相关高校的优秀毕业生人才,支持相关高校优先为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同时,双方在建立高

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附则

5.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五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制定《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设立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市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批准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市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市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

(五)协助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 各辖区人社部门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为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等服务;

(六)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市级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推荐、安排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负责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镇江籍毕业生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镇江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方案。第七条 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镇部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八条 审批合格的,由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挂牌运行。市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2年,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九条 市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终止协议,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近两年内未就业的镇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市级或区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市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辖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计划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各辖区人社部门,应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填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从下载),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离校前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登记证。(二)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由学校组织集中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第十五条 市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经辖区人社部门审核、调整、汇总后,上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市级见习基地签订《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下载),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市级见习基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四章 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5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0元,基地承担200元。

第十八条 申办程序:

(一)申报。市级见习基地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镇江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二)审批。由市级就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理。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四)发放。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送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各辖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领取各地区生活补贴卡,发放给见习基地后,由各见习基地发放给见习人员,并建立相关发放台账。

(五)录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将补贴发放信息报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市级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见习基地报经所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十三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从下载),市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第二十五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优先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一年内对见习人员的录用率不得低于70%。经查录用率低于70%的基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取消见习资格。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社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从市财政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配合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连续两年对见习合格人员录用率达到70%以上且总录用数量不低于50人)授予“镇江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镇江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6.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六

5月7日下午,合肥市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人童春鸿在市就业指导部黄部长、汤复寿主管及蜀山区人才中心邵军主任的陪同下,就公司申报2013年市级大学生见习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评估。

会议由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学军主持,集团综合部杜荣平主任、李维胜经理,建设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刘小凤参加了会议。赵学军总经理就公司发展历程、现状、发展规划和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方面的有关做法进行了汇报,李维胜经理就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和规划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

7.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七

近日,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9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年内建成省级见习基地264个,组织836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据介绍,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原则上应为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档案转入和未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欲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要提交申请,经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向见习基地推荐,达成见习意见后,由三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招用、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8.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八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为广大青年尤其是高校毕业生提供丰富有效的岗位资源和对接平台,深化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高校与企业合作势在必行.分析了高校与企业合作成立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意义和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作 者:代薇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企业导报 英文刊名:GUIDE TO BUSINESS 年,卷(期):2010 “”(7) 分类号: 关键词: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意义   内容  

★ 业务合作协议书(企业与企业)

★ 企业内部管理短信平台

★ 企业合作计划书

★ 企业合作协议

★ 山东搭建海外就业平台鼓励大学毕业生“走出去”

9.高校毕业生就业需防“见习”陷阱 篇九

连日来,记者在调查采访一些在用人单位试用的大学毕业生时发现,个别企业打着“见习”的旗号,频繁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从今年3月开始到省城某单位试用,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

据了解,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省城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是试用还是见习?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据介绍,今年2月,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信誉好、有实力、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成为“见习基地”。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济南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济南市目前正在按《通知》的要求进行落实,积极筹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式的见习基地,因此社会上所谓的“见习”都是违规的。

济南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认为,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10.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篇十

甲方:(单位/公司)乙方:(高校毕业生)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2014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的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为 元;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供 500 元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及最低工资标准 1070 元;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 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见习时间之外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见习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⑴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⑵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⑶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⑷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⑸见习毕业生主观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⑹见习毕业生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见习协议的。

四、违约责任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9.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1.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1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乙方(签名):年 月 3

11.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十一

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卫生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60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2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内累计提供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授予“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各县(区)可参照确定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普洱籍拟回普洱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向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市级。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市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教育、财政、经贸、卫生、国资、工商(个私协)、工商联和团委等有关部门共

八、宣传表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12.见习表格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篇十二

甲方:

(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

(毕业生)

学校:

学历:

生源: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为乙方安排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五、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2、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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