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提案基层治理(精选3篇)
1.居民提案基层治理 篇一
案 由: 关于彻底治理城区护城河和风景河的提案
集体(界别)提案单位: 负责人:
提 案 人: xxxx 界别: 经济界 单 位:
主 办:水利局研究办理
会 办:
分 办:
正文:风景河和护城河是城区排水主要通道。这两条河流由于常年疏于管理,两岸群众填河建房、向河内大量倾倒垃圾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厕所粪便直接排入河内,致使河道日渐狭窄、肠梗,排水不畅,河水严重污染。这与我县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县”、“国家旅游县城”极不协调。根据“两河”现状及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防洪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大“两河”沿岸私搭乱建的整治力度,减小后期“两河”治理的阻力,为“两河”后期治理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落实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城区河道管理的责任,防止管理交叉和管理层面。
三是借助省省政府支持直管县城市河道治理的有利契机,争取项目资金,大力实施“绿化、美化、亮化、硬化、净化、雨污分离等工程,彻底根治两河”。同时,沿岸要增设公共设施,使之成为全县人民休闲和娱乐的好场所。
四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城区风景河、护城河流经区域,实行区域划分,责任分担,让风景河、护城河的保护管理落实到每关于彻底治理城区护城河和风景河的提案一个街道,每一个社区(管委会),加强对风景河水质的日常监管,做到天天有人监管、清理,专业人员一周一测验,做到保护和监管并重。
五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积极开展关爱风景河、护城河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居民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好风景河、护城河的环境。
【关于江河治理的提案】
2.居民提案基层治理 篇二
1、案由:
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突出表现在基层换届选举、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婚姻家庭、干群关系、劳动用工、商品质量等方面,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多样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要妥善解决好这些纠纷单靠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为此,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2、建议:
首先,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公信力、信任度和影响力,使群众愿意信任、能够信任、乐于信任政府。这样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有力解决。
其次,促进社会公平,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矛盾纠纷的增长,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各种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当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同时要不断强化基层组织,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近年来,村(社区)党组织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弱,村(社区)党组织对村(居)民的影响力在降低,其党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更加深了群众对党组织的不信任,加速了执行力的削弱。因此应该不断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核心领导作用,积极发挥干部队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积极发挥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挥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
第三,拓宽诉求平台,及时释放怨气。必须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搭建群众诉求表达平台。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基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沟通反馈渠道,降低信访门槛,加强接访力量,不断整合涉访部门资源,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为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援助、提供建议开通便捷渠道。二是改进接访方式方法。要继续推进“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接必落实,促进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妥善解决,坚持将基层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改进接访的方式方法,可以采取“送法下乡”的形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了解群众所需,及早解决群众所急,引导群众依法依理表达需求。三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部门联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要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司法程序和风俗习惯、政府协调和民间协调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四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要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和法律援助咨询点建设,构建完善的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多元理念。当前,人民调解范围的局限性,人民调解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因此调解的范围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乡镇,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各行业和各村之间,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在不断增多,这些错综交叉的纠纷很容易造成失管的局面。另外,也有很多发生在农村的纠纷不便由本村(居)调委会调解,如干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和调解主任的亲戚、邻居与他人发生的矛盾纠纷,村(居)调委会调处这类纠纷时,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不公平或偏袒的想法,加上熟人原因,本村(居)的调解员在调处纠纷时严肃性、权威性会大打折扣。诉讼调解的局限性。诉讼调解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法院调解采取是调审结合方式,调解制度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启动调解程序,并且对于调解的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以压促调、久调不判的现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在法律上将“当事人签收”设定为调解协议生效之要件,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签收法院调解书前仍可以反悔,这种“反悔权”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影响调解质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是由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方式,往往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方面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和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导致难以形成合力。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范围狭窄,规定得不详实,缺少与之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在运作上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在实践中行政调解主体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随意性大。为此,建立和完善调解衔接机制,是构建多元化调解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机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和发挥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各项功能和作用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3.居民提案基层治理 篇三
提案人:李昌充
案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儋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无疫区”和防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中担负着重要的工作任务。做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力量,基层畜牧队伍在“无疫区”建设、畜牧技术推广、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疫情监测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农业部农人发(1996)8号《关于落实乡镇推广机构“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要从财政上保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内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在省内,海口、白沙、定安等市县乡镇畜牧站人员工资已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拨款。东方、保亭、陵水、昌江等市县也将畜牧站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属差额拨款。而我市做为全省的畜牧养殖大市和生猪调出大市,2007年还获得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艰辛工作的结果,可我市财政却没有将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绝大多数畜牧兽医站都是靠收取防检费来发放畜牧站人员工资,村级畜牧兽医员仅靠下村防疫收取微薄的报酬来养家糊口,很多畜牧站工作人员和村级畜牧兽医员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无法保证,加上国家近年来为了减
轻农民负担不断下调防检费,因此在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造成基层畜牧队伍的工资待遇越来越低,很多人员只能兼职第二职业,不能专心本职工作,严重阻碍了儋州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议:
1、根据农业部农人发(1996)8号《关于落实乡镇推广机构“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2、村级畜牧兽医员按《儋州市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选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省的《实施方案》核定为每人每月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