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供货安装合同

2024-08-10

灯具供货安装合同(精选8篇)

1.灯具供货安装合同 篇一

XX栏杆供货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栏杆供货安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一期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二、合同工期

1、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生产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详附件做法)及现场实际情况且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产品供货计划书》(含产品型号、规格、数量等)制作。

3、工期: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内进场,进场后40日历天完成承力框架结构安装,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4、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与其它工程等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在内。

5、施工进场时间: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逾期3天仍未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合同价

1、综合单价价:深灰色铝合金夹胶玻璃栏杆¥315.00元/米,深灰色铝合金格栅栏杆¥275.00元/米,阳光窗不锈钢护窗栏杆¥110.00元/米。

2、综合包干单价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用、栏杆、扶手、预埋铁件的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各种材料检测费、完工清理工作、成品保护、利润、管理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检测、验收)费用、工程保修、风险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除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原因外,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

3、含税包干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提供材料样品、确认栏杆尺寸、栏杆的生产、运输及上下车、二次转运、现场入库及保管、安装、检测等。

4、所有栏杆数量均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安装数量计算,并以发包人提供的尺寸为标准,由甲乙双方审核签字生效。

5、栏杆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照栏杆类型分类以米计算。

四、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项目一期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栏杆工程要求,以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原则为依据,由承包人承担栏杆制作、运输、安装及保修期内的维修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运输、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防雷接地、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税金、包一次通过验收的形式承包本项目。

五、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

2、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3、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

4、本合同及附件、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图说、施工图会审纪要、发包人书面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5、承包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6、工程质量由发包人认定。发包人结合视觉感观及随机点数检测进行评定。

7、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及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材料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出现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

8、工程质量要求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铝合金建筑型材》 GB/5237.1~5237.5-2008、《变形铝及铝合金

化学成份》GB/T3190、《粉末静电喷涂铝合金建筑型材》 YS/T 407-199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DBJ50-060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并符合设计要求。

9、发包人作出的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工程总监提出建议,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总监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0、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工艺作法规定执行,如违反施工程序、工艺作法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含购房业主的索赔等)。

11、承包人保证本工程(本合同中所指的本工程均包含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12、本工程必须实行样板带路,承包人在单项工程进行大规模施工以前,应先做好样板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及相关人员确认后方能进行大规模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工程施工注重过程和施工程序,承包人应通过严格的工艺流程来保证施工质量,工艺过程必须留下记录。

14、承包人听从发包人的现场安排,按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并服从现场发包人的要求,要求达到国家规范验收水平,一次验收合格。达不到合同条件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返工,若承包人2次以上返工仍无法符合合同条件的,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停付工程款,并有权邀请第三方进场施工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条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修复,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生产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可按每100m抽查3m比例随时要求打开进行材料破坏性检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自行恢复,发包人不付费用,并有权知道其进货渠道,如承包人不配合,按违约处理,视情节轻重,每次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0-1000元/次,如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其所施工完验收合格部分按综合单价的65%结算,如施工完部分不结算,并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义。

六、工程技术要求

1、消防楼梯栏杆采用金属栏杆,阳台、露台栏杆采用彩铝钢化夹胶玻璃栏杆。

2、护窗、楼梯、阳台、露台栏杆的设计应依据图纸以及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深化设计,该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经过招标方及设计认可。

3、护窗、楼梯、阳台、露台栏杆材料在加工制作前应进行送样、封样,现场以样品质量标准进行材料的验收工作。

4、承包人应依据设计图纸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现场栏杆预留尺寸确定加工尺寸,经现场总包、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进行加工后续工作。

5、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的技术做法应达到相应的深度,能够指导现场的施工;现场的安装以及临界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审批后的方案执行。

6、承包人进场后的所有现场施工工艺都应以图纸以及经过审批后的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杜绝没有依据性的、随意性的施工。

七、材料要求及供应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采购或制作,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对材料质量负责。

八、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移交委托管理人并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承包人必须明确维保负责人、联系方式,如遇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

3、双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设备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

4、维保期内如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等情况,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未到场进行修复或有意推委、拖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九、调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另行委托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本合同附件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计费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则参考最相近项目的计费

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十、付款方式

1、工程款分批支付。

2、工程范围内拦杆安装按月进度支付70%。资料齐全,专项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10%;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结算,次月支付结算总造价15%。

3、工程范围内栏杆的结算总造价的5%做为质量保修金,贰年保修期满后28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4、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开具相应税票,竣工结算完成开具结算金额全部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十一、发包方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委派 为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各楼栋栏杆的规格。

3、在保证承包人生产周期的前提下,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面、材料堆场。

4、发包人协调主体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水、电源点,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独立计费,以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按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期工程款中扣回(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每期工程款中扣回。

5、协调主体单位配合内容:(1)提供合格施工工作面;(2)提供水电源各一个点;(3)提供正确的标高线和轴线;

(4)提供场地,便于搭设临时仓库(工人宿舍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红线外自行解决);

(5)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包装物、废料、凿洞开槽产生的渣土由承包人自行收集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外运;

(6)负责提供栏杆专业工程安装所需的塞隐蔽缝、固定等所需的水泥、砂;负责用水泥、砂、碎砖等进行接头塞缝(不包括打胶及非水泥砂等的塞缝)。

十二、承包方权利与义务

1、承包人指派 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现场事宜。

2、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有义务提供材料样品、型号和图片资料。与发包人共同确认尺寸及样式。

3、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承诺安装后产品表面良好。

4、承包人有义务确保所供产品、安装和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5、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服从发包人、监理方及土建总包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负责栏杆的制作、运输、安装及在移交物业前的清洁和成品保护、保管等,如有损失或遗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7、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及对发包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8、承包人责任为协助完成产品的消防报验资料并确保防火门产品和工程通过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

9、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2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

十三、转让、分包、贴牌生产的禁止

1、在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消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2、承包人不得有将货物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合同所指定品牌的行为。

十四、知识产权

1、如因承包人供应的栏杆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2、按有关规定承包方供应的货物应办理生产许可证而未办理的,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十五、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壹天,承包人须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金,延期三日仍未能竣工的,承包人须按合同预计总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合作。

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供货或调换材质、以次充好,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合同预计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违约责任处理,直至通过验收,并且由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六、廉洁条款

1、严禁发包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请吃、请喝、收受礼金、礼品或接受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严禁承包方人员以任何方式向发包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3、如果出现承发包双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上述行为严重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事后主动积极向对方陈述事实,或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工作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李先生

对所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对举报单位因举报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十七、其它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争

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包人付予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发包人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

3、承包人须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毕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过期提出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此签证权益。

4、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对部分工程提前安装、以作为销售使用,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完成该部分工程。

5、发包人只负责提供距施工现场近距离范围内堆放材料的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发包人不予补偿费用。

6、承包人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采取安全及防火保障措施,保证物件堆放整齐与道路畅通。并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

7、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1000元的违约金。

8、发包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天,每超出一天,中标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此后每天的违约金按1000元递增;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中标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中标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十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3、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2.供货安装合同范本 篇二

电话: 传真: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收款单位:

甲方拟从乙方购买 栋木结构房屋,乙方自愿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设计、预制、装运、安装、内外装修工程。现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工程供货、安装及甲乙方责任义务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陈述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1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1.2 其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1.3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其的限制;

1.4 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第2条 合同标的及总金额

2.1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木结构房屋数量为 套。面积总量详见“2.2和2.3”。

3.供货及安装合同范本 篇三

承包人:(全称)*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泳池设备/设施的设计、供应、安装及配套的工程的施工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1。4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1。5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若有)在发包人提供的 设计研究院设计的 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2 由 设计研究院设计的 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

2。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专项工程另行发包而无需经承包人的同意,涉及该部分的分项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价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分包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且承包人应对该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2。4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且承包人同意不会因减少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索赔。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

四、合同工期

3。1 计划开工日期:

3。2 计划竣工日期:

3。3 工期总日历天数: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退场及清场。除按合同规定外,上述工期不能延长。节点工期按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工程质量目标:。

六、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共 元人民币大写

6。1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签约合同价按施工图纸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工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

6。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承包人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示施工。

6。3 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6。4 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6。5 本工程需办理的招投标手续、

与本工程开工等相关的各项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6。6 竣工档案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6。7 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4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九、承包人承诺

十、发包人承诺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2)本合同订立地点: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司(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代理)人:法定代表(代理)人:

4.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 篇四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空调采购 空调工程 空调安装 工程合同 采购合同 安装合同 合同范本 |

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

需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并由乙方安装本合同项下的××水亭楼盘售楼处所需的空调系统,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数量、价格、供货及安装时间

1、设备名称:××水亭售楼处空调系统(商标:大金,生产厂家: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产地:上海)。

2、数量、规格型号、材料明细、材料单价、安装费、报价明细见合同附页。

以上单价包含货款、材料费、人工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费、税费、损耗等乙方将全部货物送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上述单价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最终以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供货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

4、室外机基础由甲方负责制作,室内外机电源乙方负责从一层配电箱引出。

4、供货及安装工期:供货及安装工期为40个日历天,自乙方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单之日起计算。其中供货期为30个日历天,安装期为10个日历天,前述期限均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安装施工要服从甲方统一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工程管理规定,作好与其它施工方配合施工的工作。

二、质量及安装要求、技术标准

乙方所交付及安装的空调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标准,并达到优良,施工按照以下规范和要求执行:

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工业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

3、大金空调技术手册标准

4、图纸及设计说明

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

三、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时间、方式

由乙方送货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甲方开发的××水亭售楼处,经甲方初验验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安装,具体安装位置届时由甲方指定,所需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由乙方承担。

四、包装要求

设备由乙方负责用纸箱或木箱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材料设备不因包装物或运输、装卸、气候、温度、湿度或存储等因素而受到损害。货物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包装物不回收,由甲方处置。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和方法

1、验收标准: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设备验收方式: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进场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以便安排初验,货物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后由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进行数量、外观初验,但甲方的初验并不表示乙方的材料设备已验收合格,乙方仍需对材料设备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向甲方交付材料设备的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如未提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材料设备,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使甲方接收货物的,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资料的日期顺延付款日期。

4、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在初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甲方拒绝验收的,乙方应当负责运出甲方场地并承担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甲方、监理在乙方安装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设备质量或安装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如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付异议部分的货款。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处理意见。如因前述原因导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安装期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货或逾期安装的责任。

5、当工程进入设备调试、试运转阶段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前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派出人员参加调试。

6、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已勘察过现场,对现场的室内及室外情况已完全了解。空调安装使用后,如冬季室外温度在0oC以下时,乙方必须保证所安装的空调能使室内最低温度达到20oC(包含20oC)以上;如室外温度为38oC以上时,乙方必须保证所安装的空调能使室内最低温度达到(包含18oC)18oC以上。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乙方须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7、乙方须对提供的空调质量及安装质量负责,空调在投入使用后,凡因空调质量或安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有其它内在质量瑕疵,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额的30%款项给乙方作为预付款;货到交货地点后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后×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额的50%款项给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供货证明、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证明、结算报告等,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结算值经甲方确认后×日内,甲方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结算值的5%,作为保修金由甲方预留,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自保修期满之日起10天内,该款项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同等数额正规合法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七、合同单价包含运输费、安装费,运输及安装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材料或逾期安装或逾期履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2、如乙方交付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及安装过程中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有质量问题,如甲方同意利用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甲方要求乙方重新更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更换,同时须承担不符合约定部分货物货款5%的违约金,如拒绝、逾期更换或更换一次后仍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该部分材料设备货款20%的违约赔偿金。如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乙方因材料设备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该损坏部分全额赔偿。

4、乙方提前交工验收的,甲方验收后,仍可按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及安装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发货及安装,并支付逾期交货及安装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的,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乙方还应当赔偿因工期拖延、质量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

6、乙方同意甲方从保修金和应支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政府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十、其它

1、保修及安装

乙方须对材料设备及安装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全部材料设备安装完毕交付甲方并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对材料设备数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材料设备投入正式使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乙方必须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恢复正常运转。如乙方未及时或拒绝维修、更换,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或购买他人的材料设备,所需费用和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需方(甲方)(公章):供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5.灯具供货安装合同 篇五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第3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为配合《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的使用,特制定《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行为,确保我省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订了《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为更好地配合该项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同的监制与印制

本合同文本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由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二、合同的保管

本合同印刷本由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保管,并负责登记入册、建立台帐。定点企业使用时如有报废,报废合同文本应交回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

三、合同的领用

各定点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申领合同文本,申领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①经年检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 4 * GB3 ④外省定点企业已完成跨省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合同文本时应登记合同编号及领用人姓名。

四、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甲方必须是浙江省内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必须是浙江省人防网上公示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参考《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指导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

五、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需报工程建设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1份,报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1份。

六、合同的履行

竣工验收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见附件)。该《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作为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之一。

七、检查与管理

6.灯具、吊扇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篇六

灯具、吊扇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依据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范围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室内、外电气照明、灯具及吊扇安装工程。不适用于特殊场所,如矿井,船舶等地的电气照明灯具及吊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

2.1.1各型灯具:灯具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灯内配线严禁外露,灯具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灯箱歪翘等现象。所有灯具应有产品合格证。

2.1.2灯具导线:照明灯具使用的导线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其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3-37所示的要求。

线芯最小允许截面

表3-37

安装场所的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照明用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工业建筑室内

室外

0.4

0.5

1.0

0.5

0.8

1.0

2.5

2.5

2.5

移动式用电设备

生活用

生产用

0.4

1.0

2.1.3吊扇:其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扇叶不得有变形现象,有吊杆时应考虑吊杆长短、平直度问题,并有产品合格证。

2.1.4塑料(木)台:塑料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力后无弯翘变形等现象;木台应完整,无劈裂。油漆完好无脱落。

2.1.5吊管:采用钢管做为灯具的吊管时,钢管内径一般不小于10mm。

2.1.6吊钩: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小于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吊扇的挂钩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10mm。

2.1.7瓷接头:应完好无损,所有配件齐全。

2.1.8支架:必须根据灯具的重量选用相应规格的镀锌材料做成支架。

2.1.9灯卡具(爪子):塑料灯卡具(爪子)不得有裂纹和缺损现象。

2.1.10其它材料:胀管、木螺丝、螺栓、螺母、垫圈、弹簧、灯头铁件、铅丝、灯架、灯口、日光灯脚、灯泡、灯管、镇流器、电容器、起辉器、起辉器座、熔断器、吊盒(法兰盘)、软塑料管,自在器、吊链、线卡子、灯罩、尼龙丝网、焊锡、焊剂(松香、酒精)、橡胶绝缘带、粘塑料带、黑胶布、砂布、抹布、石棉布等。

2.2主要机具:

2.2.1红铅笔、卷尺、小线、线坠、水平尺、手套、安全带、扎锥。

2.2.2手锤、錾子、钢锯、锯条、压力案子、扁锉、圆锉、剥线钳、扁口钳、尖嘴钳、丝锥、一字改锥、十字改锥。

2.2.3活扳子、套丝板、电炉、电烙铁、锡锅、锡勺、台钳等。

2.2.4台钻、电钻、电锤、射钉枪、兆欧表、万用表、工具袋、工具箱、高凳等。

2.3作业条件:

2.3.1在结构施工中做好预埋工作,混凝土楼板应预埋螺栓,吊顶内应预下吊杆。

2.3.2盒子口修好,木台、木板油漆完。

2.3.3对灯具安装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已拆除。

2.3.4顶棚、墙面的抹灰工作、室内装饰浆活及地面清理工作均已结束。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检查灯具吊扇——组装灯具吊扇——安装灯具吊扇——通电试运行

3.2灯具、吊扇检查:

3.2.1灯具检查:

3.2.1.1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检查灯具是否符合要求:(a):在易燃和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式灯具;(b)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征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灯具的各部件应做好防腐处理;(c)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的灯具应采用有汇水孔的封闭式灯具;(d)多尘的场所应根据粉尘的浓度及性质,采用封闭式或密闭式灯具;(e)灼热多尘场所(如出钢、出铁、轧钢等场所)应采用投光灯;(f)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厂房内,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g)震动场所(如有锻锤、空压机、桥式起重机等),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如采用吊链软性连接);(h)除开敞式外,其它各类灯具的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均应采用瓷灯口。

3.2.1.2灯内配线检查:

(a)灯内配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

(b)穿入灯箱的导线在分支连接处不得承受额外应力和磨损,多股软线的端头需盘圈,涮锡;

(c)灯箱内的导线不应过于靠近热光源,并应采取隔热措施。

(d)使用螺灯口时,相线必须压在灯芯柱上;

(e)日光灯接线见图3.2.1.2。

图3.2.1.2日光灯接线图

3.2.1.3特征灯具检查:

(a)各种标志灯的指示方向正确无误;

(b)应急灯必须灵敏可靠;

(c)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特殊标志;

(d)供局部照明的变压器必须是双圈的,初次级均应装有熔断器;

(e)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用的导线,宜采用橡套导线,接地或接零线应在同一护套内。

3.2.2吊扇检查

3.2.2.1吊扇的各种零配件是否齐全。

3.2.2.2扇叶有无变形和受损现象。

3.2.2.3吊杆上的悬挂销钉必须装设防震橡皮垫及防松装置。

3.3灯具、吊扇组装:

3.3.1灯具组装:

3.3.1.1组合式吸顶花灯的组装:

a首先将灯具的托板放平,如果托板为多块拼装而成,就要将所有的边框对齐,并用螺丝固定,将其连成一体,然后按照说明书及示意图把各个灯口装好。

b确定出线和走线的位置,将端子板(瓷接头)用机螺丝固定在托板上。

c根据已固定好的端子板(瓷接头)至各灯口的距离掐线,把掐好的导线削出线芯,盘好圈后,进行涮锡。然后压入各个灯口,理顺各灯头的相线和零线,用线卡子分别固定,并且按供电要求分别压入端子板。

3.3.1.2吊顶花灯组装:

首先将导线从各个灯口穿到灯具本身的接线盒里。一端盘圈、涮锡后压入各个灯口。理顺各个灯头的相线和零线,另一端涮锡后根据相序分别连接,包扎并甩出电源引入线,最后将电源引入线从吊杆中穿出。

3.3.2吊扇的组装要求:

3.3.2.1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2.2扇叶的固定螺钉应有尽有防松装置。

3.3.2.3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螺纹连接的啮合长度不得小于20mm,并且必须有防松装置。

3.4灯具、吊扇安装:

3.4.1灯具安装:

3.4.1.1普通灯具安装:

a塑料(木)台的安装。将接灯线从塑料(木)台的出线孔中穿出,将塑料(木)台紧贴住建筑物表面,塑料(木)台的安装孔对准灯头盒螺孔,用机螺丝将塑料(木)台固定牢固。如果在圆孔楼板上固定塑料(木)台,应按图的方法施工。

b把从塑料(木)台甩出的导线留出适当维修长度,削出线芯,然后推入灯头盒内,线芯应高出塑料(木)台的台面。用软线在接灯线芯上缠绕5~7圈后,将灯线芯折回压紧。用粘塑料带和黑胶布分层包扎紧密。将包扎好的接头调顺,扣于法兰盘内,法兰盘(吊盒、平灯口)应与塑料(木)台的中心找正,用长度小于20mm的木螺丝固定。

图3.4.1.1圆孔上固定塑料(木)台做法

c自在器吊灯安装:首先根据灯具的安装高度及数量,把吊线全部预先掐好,应保证在吊线全部放下后,其灯泡底部距地面高度为800~1100mm之间。削出线芯,然后盘圈、涮锡、砸扁。根据已掐好的吊线长度断取软塑料管,并将塑料管的两端管头剪成两半,其长度为20mm,然后把吊线穿入塑料管。把自在器穿套在塑料管上。将吊盒盖和灯口盖分别套入吊线两端,挽好保险扣,再将剪成两半的软塑料管端子紧密搭接,加热粘合,然后将灯线压在吊盒和灯口螺柱上。如为螺钉口,找出相线,并作好标记,最后按塑料(木)台安装接头方法将吊线灯安装好。

3.4.1.2日光灯安装:

a吸顶日光灯安装:根据设计图确定出日光灯的位置,将日光灯贴紧建筑物表面,日光灯的灯箱应完全遮盖住灯头盒,对着灯头盒的位置打好进线孔,将电源线甩入灯箱,在进线孔处应套上塑料管以保护导线。找好灯头盒螺孔的位置,在灯箱的底板上用电钻打好孔,用机螺丝拧牢固,在灯箱的另一端应使用胀管螺栓加以固定。如果日光灯是安装在吊顶上的,应该用自攻螺丝将灯箱固定在龙骨上。灯箱固定好后,将电源线压入灯箱内的端子板(瓷接头)上。把灯具的反光板固定在灯箱上,并将灯箱调整顺直,最后把日光灯管装好。

b吊链日光灯安装:根据灯具的安装高度,将全部吊链编好,把吊链挂在灯箱挂钩上,并且在建筑物顶棚上安装好塑料(木)台,将导线依顺序偏叉在吊链内,并引入灯箱,在灯箱的进线孔处应套上软塑料管以保护导线,压入灯箱内的端子板(瓷接头)内。将灯具导线和灯头盒中甩出的电源线连接,并用粘塑料带和黑胶布分层包扎紧密。理顺接头扣于法兰盘内,法兰盘(吊盒)的中心应与塑料(木)台的中心对正,用木螺丝将其拧牢固。将灯具的反光板用机螺丝固定在灯箱上,调整好灯脚,最后将灯管装好。

3.4.1.3各型花灯安装:

a组合式吸顶花灯安装:根据预埋的螺栓和灯头盒的位置,在灯具的托板上用电钻开好安装孔和出线孔,安装时将托板托起,将电源线和从灯具甩出的导线连接并包扎严密。应尽可能的把导线塞入灯头盒内,然后把托板的安装孔对准预埋螺栓,使托板四周和顶棚贴紧,用螺母将其拧紧,调整好各个灯口,悬挂好灯具的各种装饰物,并上好灯管和灯泡。

b吊式花灯安装:将灯具托起,并把预埋好的吊杆插入灯具内,把吊挂销钉插入后要将其尾部掰开成燕尾状,并且将其压平。导线接好头,包扎严实,理顺后向上推起灯具上部的扣碗,将接头扣于其内,且将扣碗紧贴顶棚,拧紧固定螺丝。调整好各个灯口。上好灯泡,最后再配上灯罩。

3.4.1.4光带的安装:

根据灯具的外型尺寸确定其支架的支撑点,再根据灯具的具体重量经过认真核算,选用支架的型材制做支架,做好后,根据灯具的安装位置,用预埋件或用胀管螺栓把支架固定牢固。轻型光带的支架可以直接固定在主龙骨上;大型光带必须先下好预埋件,将光带的支架用螺丝固定在预埋件上,固定好支架,将光带的灯箱用机螺丝固定在支架上,再将电源线引入灯箱与灯具的导线连接并包扎紧密。调整各个灯口和灯脚,装上灯泡和灯管,上好灯罩,最后调整灯具的边框应与顶棚面的装修直线平行。如果灯具对称安装,其纵向中心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偏斜不应大于5mm。

3.4.1.5壁灯的安装:

先根据灯具的外形选择合适的木台(板)或灯具底托把灯具摆放在上面,四周留出的余量要对称,然后用电钻在木板上开好出线孔和安装孔,在灯具的底板上也开好安装孔,将灯具的灯头线从木台(板)的出线孔中甩出,在墙壁上的灯头盒内接头,并包扎严密,将接头塞入盒内。把木台或木板对正灯头盒,贴紧墙面,可用机螺丝将木台直接固定在盒子耳朵上,如为木板就应该用胀管固定。调整木台(板)或灯具底托使其平正不歪斜,再用机螺丝将灯具拧在木台(板)或灯具底托上,最好配好灯泡,灯伞或灯罩。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其台板或灯具底托与墙面之间应加防水胶垫,并应打好泄水孔。

3.4.2特殊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行灯安装:

(a)电压不得超过36V;

(b)灯体及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

(c)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应无开关;

(d)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e)金属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均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分上。

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或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如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3.4.2.2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所用的导线宜采用橡套软线,接地或接零线应在同一护套线内。

3.4.2.3手术台无影灯安装:

(a)固定螺丝的数量,不得少于灯具法兰盘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配套;

(b)在混凝土结构上,预埋螺栓应与主筋相焊接,或将挂钩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c)固定无影灯底座时,均须采用双螺母。

3.4.2.4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除设计要求外),一般可用透明尼龙丝编织的保护网,网孔的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4.2.5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灯、镝灯等)安装:

(a)灯具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并不得使电源线靠近灯具的表面;(b)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4.2.6投光灯的底座应固定牢固,按需要的方向将驱轴拧紧固定。

3.4.2.7事故照明的线路和白织灯泡容量在100W以上的密封安装时,均应使用BV-105型的耐温线。

3.4.2.836V及其以上照明变压器安装;(a)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不允许采用自耦变压器。初级与次级应分别在两盒内接线;(b)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c)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一端或中心点均应接保护地线。

3.4.2.9手术室工作照明回路要求:1.照明配电箱内应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2.室内灯具应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3.4.2.10公共场所的安全灯应装有双灯。

3.4.2.11固定在移动结构(如活动托架等)上的局部照明灯具的敷线要求:(a)导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b)导线应敷于托架的内部;(c)导线不应在托架的活动连接处受到拉力和磨损,应加套塑料套予以保护。

3.4.3吊扇安装:

将吊扇托起,并把预埋的吊钩将吊扇的耳环挂牢。然后接好电源结头,注意多股软铜导线盘圈涮锡后进行包扎严密,向上推起吊杆上的扣碗,将结头扣于其内,紧贴建筑物表面,拧紧固定螺丝。

3.5通电试运行:

灯具、吊扇、配电箱(盘)安装完毕,且各条支路的绝缘电阻摇测合格后,方允许通电试运行。通电后应仔细检查和巡视,检查灯具的控制是否灵活、准确;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吊扇的转向及调带开关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先断电,然后查找原因进行修复。

4、质量标准

4.1基本规定

4.1.1一般规定

4.1.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3.0.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4.1.1.1.2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4.1.1.2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4.1.1.3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4.1.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4.1.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4.1.2.2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4.1.2.3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4.1.2.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4.1.2.5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

4.1.2.6照明灯具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6.1查验合格证,新型气体放电灯具有随带技术文件;

4.1.2.6.2外观检查:灯具涂层完整,无损伤,附件齐全。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普通灯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4.1.2.6.3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Q,内部接线为铜芯绝缘电线,芯线截面积不小于0.5mm2,橡胶或聚氯乙烯(PVC)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0.6mm。对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4.1.2.7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7.1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4.1.2.7.2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4.1.2.7.3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

2)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MQ: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小于8mm,软塑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4)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仍能正常使用。

4.1.2.7.4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面板等塑料绝缘材料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4.1.3工序交接确认

4.1.3.1照明灯具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1.3.1.1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吊杆和吊顶上嵌入式灯具安装专用骨架等完成,按设计要求做承载试验合格,才能安装灯具;

4.1.3.1.2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后,才能安装灯具:

4.1.3.1.3导线绝缘测试合格,才能灯具接线:

4.1.3.1.4高空安装的灯具,地面通断电试验合格,才能安装。

4.1.3.2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吊扇的吊钩预埋完成:电线绝缘测试应合格,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才能安装开关、插座和风扇。

4.1.3.3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1.3.3.1电线绝缘电阻测试前电线的接续完成;

4.1.3.3.2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在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4.1.3.3.3备用电源或事故照明电源作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拆除负荷,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才能做有载自动投切试验:

4.1.3.3.4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才能通电试验:

4.1.3.3.5照明全负荷试验必须在本条的1、2、4完成后进行。

4.2普通灯具安装

4.2.1主控项目

4.2.1.1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1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4.2.1.1.2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4.2.1.1.3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4.2.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4.2.1.3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4.2.1.4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4.2.1.5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

3)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4.2.1.5.2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4.2.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4.2.2一般项目

4.2.2.1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mm2)

灯具安装的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积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O.5

0.5

2.5

工业建筑室内

0.5

1.O

2.5

室外

1.0

1.0

2.5

4.2.2.2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2.1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2.2.2.2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采用安全灯头;

4.2.2.2.3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OO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4.2.2.2.4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

4.2.2.2.5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4.2.2.3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4.2.2.4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4.2.2.5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4.2.2.6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4.2.2.7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4.3专用灯具安装

4.3.1主控项目

4.3.1.1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3.1.1.1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4.3.1.1.2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4.3.1.1.3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3.1.1.4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4.3.1.2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4.3.1.3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4.3.1.3.2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4.3.1.3.3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4.3.1.4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4.1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4.3.1.4.2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4.3.1.4.3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3.1.4.4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3.1.4.5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4.3.1.4.6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C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4.3.1.4.7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4.3.1.4.8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4.3.1.5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5.1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

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4.3.1.5.1的规定;

表4.3.1.5.1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结构

照明设备种类

I区

II区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固定式灯

o

×

o

o

移动式灯

o

携带式电池灯

O

o

镇流器

o

o

o

注:O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4.3.1.5.2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4.3.1.5.3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3.1.5.4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4.3.1.5.5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4.3.2一般项目

4.3.2.1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1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4.3.2.1.2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4.3.2.2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1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4.3.2.2.2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4.3.2.3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3.1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4.3.2.3.2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4.3.2.4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4.1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4.3.2.4.2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4.4建筑物景观照明、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4.4.1主控项目

4.4.1.1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1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4.4.1.1.2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4.4.1.1.3垂直彩灯悬挂挑臂采用不小于10#的槽钢。端部吊挂钢索用的吊钩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螺栓在槽钢上固定,两侧有螺帽,且加平垫及弹簧垫圈紧固;

4.4.1.1.4悬挂钢丝绳直径不小于4.5mm,底把圆钢直径不小于16mm,地锚采用架空外线用拉线盘,埋设深度大于1.5m:

4.4.1.1.5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3m。

4.4.1.2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2.1霓虹灯管完好,无破裂:

4.4.1.2.2灯管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4.4.1.2.3霓虹灯专用变压器采用双圈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装的有防雨措施;

4.4.1.2.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电线和灯管问的连接线采用额定电压大于15kV的高压绝缘电线。二次电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4.4.1.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3.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Q;

4.4.1.3.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4.4.1.3.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4.4.1.4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4.1灯具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最高部位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外,还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装设灯具:

4.4.1.4.2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3m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4.4.1.4.3灯具的选型根据安装高度决定;低光强的(距地面60m以下装设时采用)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大于1600cd。高光强的(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为白色光,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4.4.1.4.4灯具的电源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4.4.1.4.5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设置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4.4.1.5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5.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Q:

4.4.1.5.2立柱式路灯、落地式路灯、特种园艺灯等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备帽齐全。灯具的接线盒或熔断器盒,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完整。

4.4.1.5.3金属立柱及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接地线单设干线,干线沿庭院灯布置位置形成环网状,且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线连接。由干线引出支线与金属灯柱及灯具的接地端子连接,且有标识。

4.4.2一般项目

4.4.2.1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1建筑物顶部彩灯灯罩完整,无碎裂:

4.4.2.1.2彩灯电线导管防腐完好,敷设平整、顺直。

4.4.2.2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2.1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3m;低于3m采取防护措施;

4.4.2.2.2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不装在吊平项内:

4.4.2.2.3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4.4.2.2.4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于下列数值:

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4.4.2.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4.4.2.4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4.1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灯具间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大于45m;

4.4.2.4.2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

4.4.2.5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5.1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每套灯具熔断器盒内熔丝齐全,规格与灯具适配;

4.4.2.5.2架空线路电杆上的路灯,固定可靠,紧固件齐全、拧紧,灯位正确;每套灯具配有熔断器保护。

4.5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4.5.1主控项目

4.5.1.1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4.5.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2.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4.5.1.2.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4.5.1.2.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4.5.1.3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3.1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4.5.1.3.2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4.5.1.4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4.1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4.5.1.4.2相线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无软线引至床边的床头开关。

4.5.1.5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5.1吊扇挂钩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直径,有防振橡胶垫:挂销的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4.5.1.5.2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2.5m;

4.5.1.5.3吊扇组装不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零件齐全;

4.5.1.5.4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纹连接,啮合长度不小于20mm,紧固:

4.5.1.5.5吊扇接线正确,当运转时扇叶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4.5.1.6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6.1壁扇底座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且直径不小于8mm。固定牢固可靠;

4.5.1.6.2壁扇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当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4.5.2一般项目

4.5.2.1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1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4.5.2.1.2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4.5.2.1.3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O.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5.2.1.4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4.5.2.2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2.1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项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4.5.2.2.2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及同一室内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小于20mm。

4.5.2.2.3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4.5.2.3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3.1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杆上下扣碗安装牢固到位:

4.5.2.3.2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4.5.2.4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4.1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4.5.2.4.2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防护罩无变形。

4.6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4.6.1主控项目

4.6.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4.6.1.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5、成品保护

5.1灯具、吊扇进入现场后应码放整齐、稳固。并要注意防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以免碰坏表面的镀锌层、油漆及玻璃罩。

5.2安装灯具、吊扇时不要碰坏建筑物的门窗及墙面。

5.3灯具、吊扇安装完毕后不得再次喷浆,以防止器具污染。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成排灯具、吊扇的中心线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在确定成排灯具、吊扇的位置时,必须拉线,最好拉十字线。

6.2木台固定不牢,与建筑物表面有缝隙。木台直径在150mm及以下时,应用两条螺丝固定;木台直径在150mm以上时,应用三条螺丝时成三角形固定。

6.3法兰盘、吊盒、平灯口不塑料(木)台的中心上。其偏差超过1.5mm。安装时应先将法兰盘、吊盒、平灯口的中心对正塑料(木)台的中心。

6.4吊链日光灯的吊链选用不当,应按下列标进行更换:

6.4.1单管无罩日光灯链长不超过1米时,可使用爪子链。

6.4.2带罩或双管日光灯以及单管家无罩日光灯链长超过1米时,应使用铁吊链。

6.5采用木结构明(暗)装灯具时,导线接头和普通塑料导线裸露,应采取防火措施,导线接头应放在灯头盒内或器具内,塑料导线应改用护套线进行敷设,或放在阻燃型塑料线槽内进行明配线。

7、质量记录

7.1灯具、吊扇、绝缘导线产品出厂合格证。

7.2灯具、吊扇安装工程预检、自检、互检记录。

7.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

7.4电气照明器具及其配电箱(盘)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7.5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安全环保措施

8.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8.2电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8.3所有移动式电动工具,都应在二级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4人力弯管时,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8.5砖墙剔槽、打眼时,榔头不得有松动,凿子应无卷边、裂纹。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楼板下面、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8.6管道烧焊接时,要持特种操作证工作,开具动火申批手续,有监护人员和配备灭火器材。

8.7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清洗、注油,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8.8所有扶梯都应有防护脚、防滑绳,使用角度为600~700为宜,严禁使用缺档、断档扶梯。

8.9材料间、更衣室不得使用超过60w的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

8.10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8.11办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装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准用花线、塑料胶质线乱拉。

7.灯具供货安装合同 篇七

文章就安徽省黄山至塔岭和小贺至桃林高速公路隧道LED照明项目的工作实战,从隧道LED灯具生产及安装的角度,对该新型隧道照明灯吴的质量控制进行阐述,以便工程实际中参考.

作 者:董根深 闫旭  作者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合肥,230041 刊 名:安徽建筑 英文刊名:ANHUI ARCHITECTURE 年,卷(期): 16(3) 分类号:U453.7 关键词:隧道   LED灯具   生产及安装   质量控制  

8.沙、石料供货合同 篇八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供货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一、供货项目及范围

1.河沙、2-4碎石、石粉、PC325水泥,双方约定,乙方承诺所供应的以上材料必须符合业主方或者建设方的技术要求,运输的材料和提供的原始样品必须始终如

一、严把质量关,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和运输时间段上改、选用劣质的强度不够、不洁净的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2.除双方己签定的供货项目外如另需增加的项目,双方到时再议。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河沙的价格为81.5元/立方(含运费);2-4 碎石的价格为52.5元/立方(含运费);石粉的价格为30元/立方;水泥的价格为385元/吨。以上价格为最终的价格(从工程开始至工程结束,不因市场的波动或其实因素的调价而波动或调价),含税或者不含税

三、供货材料结算及拨付

河沙、2-4碎石、石粉等任意一种材料每供货至800立方为一个结算单位进行结算,一次结清500立方的价款,款项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支付,剩余300立方进行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PC325水泥在每拉至100吨时结一次结清,如因双休日或者其实原因可以顺延到周一或周二结清。

四、结算依据

1.结算依据为:甲方在乙方供货时按供货的数量所开据的给乙方的一式三联收据中的其中一联和甲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由甲方开据一个阶段或者双方约定的一定量的总方数给予结算。

五、材料质量要求

1.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图纸要求和高尔夫球场建造的行业标准为验收标准,材料质量要求“良好”标准,且要得到甲方、业主的一致认可。

六、材料验收

1.材料由甲方指定的专人来验收,要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人员签字为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所有材料的质量、数量、品种等的直接监督和管理,有权拒绝劣质的业主不认可的材料进场,有权拒绝业主方不认可的其它品种材料进场,并且监督、监管好所有材料 2.验收标准: 业主方认可的材料标准(以原始的样品为基准)

七、安全供货

1.供货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现有的有关安全规定,重视供货过程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2.一旦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乙方须自行解决,一切运输途中发生的所有事情均于甲方无关。

八、违约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按合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赔偿逾期付款额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3)、因甲方责任造成供货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4)、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供货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运输,如果乙方拒不运输,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或从该项工程的余款中扣除。

(2)因乙方其它原因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如断货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结算清工程款之日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采购方: 供货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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