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配合执行(精选5篇)
1.司法警察配合执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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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新法速递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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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好问律师APP
(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三)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由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
(五)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六)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前,了解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
(四)拘传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五)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应当做到: 好问律师APP
(一)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了解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处所内部设施及周围环境,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指定居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犯罪嫌疑人进入监视居住处所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三)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民警的协调,严格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监管情况,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重点做好犯罪嫌疑人就餐、如厕、就寝和就医等日常生活起居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对出现突发疾病、情绪波动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五)辩护律师会见法律规定需经许可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公安机关委托书或者授权书协助执行;
(二)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四)经执行机关授权,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纪律,告知权利,责令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
(五)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六)对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好问律师APP
(七)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可能藏匿的地点、有无凶器或者武器,以及相关联系人的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拟制周密的追捕计划,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追捕中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行踪,注意隐蔽身份,严守保密纪律,防止走漏消息;
(三)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四)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予以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脱逃或者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对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其押解归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参与搜查任务,应当做到:
(一)参与搜查前,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
(三)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其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侦查人员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当做好现场警戒,保护侦查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好问律师APP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提讯、提解证执行;
(二)严格遵守看守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使用警械具,对怀孕的妇女、有肢体残疾的人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使用警械具的,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向其宣布有关法律规定,并责令其遵守;严密看管,严防被提押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滋事或者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时,应当使用囚车押解;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执行徒步押解;
(七)对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
(八)长距离、跨省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提前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或者相对封闭的空间,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限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自伤、自杀、被劫持等事故发生;
(九)案件承办人讯问完毕后,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馈被提押人的动态,提讯、提解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场所的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照规定与案件承办人做好交接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基本情况、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有无疾病和异常情绪等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记录;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好问律师APP
(四)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五)严格遵守看管工作规定,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串供、传递涉案信息或者有关物品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
(六)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七)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突发疾病的,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配合做好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应当做到: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送达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需送达的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的时间;
(三)准确、及时送达,未能按时送达的,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送达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带回家中,不准将法律文书交给无关人员阅览和保管;
(四)送达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前与公诉部门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沟通,了解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人数等情况,制定安全处置预案;
(二)依照有关规定携带警械具,重点保护好往返法庭、开庭期间、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于重大、敏感等案件,执行职务前应当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四)遇有聚众围攻、殴打出庭公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好问律师APP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来访人员及其他人员扰乱接访秩序,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
(二)对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接访场所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破坏、冲击接访场所和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秩序的不法分子,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完成检察长交办的任务时,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2.司法警察配合执行 篇二
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是在办案工作区中运用基本警务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杜绝安全事故, 确保案件顺利办理。看管工作是确保办案安全的重要环节。
“看管”具有“看守、管理”之意。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看管工作, 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 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看管”就是依托办案区为平台, 在专有区域内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 较好地整合和配置检察资源, 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
看管涉案人员不是一件易事, 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防止其自杀和脱逃。“看管”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在惩治犯罪的同时, 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有效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规定, 司法警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看管工作。
第一, 建立健全警务区的综合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 制定预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 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第三, 确定对象就是对男性和女性、成年和未成年、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分别看管。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有女司法警察看管。
第四, 安全检查就是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 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 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 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应当向案件承办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看管期间, 应当注意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 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第五, 执行看管就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未经批准, 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和采访。应当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不得询问或者随意谈论案情, 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 详情记录就是应当依据规定做好与案件承办人的手续交接,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人数等, 要逐一登记, 准确填写看管纪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管期间交出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物品, 应当及时登记, 做好记录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应当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期限, 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 应当制止, 制止无效的, 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司法警察配合执行 篇三
----法政〔 2003 〕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警察总队:
近年来,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广泛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争创“双满意等活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一些法警队仍然存在着制度不严、管理松懈等问题,导致人犯脱逃、枪支被盗、不文明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最近,针对公安队伍中出现的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酗酒滋事、参与赌博等问题,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同样适用于解决当前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决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并作为长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各级法警队要专门抽出时间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明确“五条禁令”在司法警察工作中所包含的内容及违反禁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明确违反禁令应受到的处分。切实提高全体司法警察对执行“五条禁令”的思想认识。
二、对照“五条禁令”,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枪支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携带枪支饮酒现象;是否有酒后值庭、提押犯人、驾驶警车、送达、执行等现象;是否有参与赌博现象。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治;对整顿后仍然不改、继续违反禁令的,要按照“五条禁令”的要求严肃处理。
三、完善规章制度,保证“五条禁令”的落实。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结合“五条禁令”的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范事故于未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每个法警与法警队领导签订责任状,法警队领导与分管副院长签订责任状,一级承担一级责任。
四、建立监督机制,对落实“五条禁令”工作常抓不懈。各级法警队要设立“违反五条禁令”举报箱,设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凡接到举报,要认真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情节轻重,按”五条禁令”的要求严肃处理;上级法警队要不定期地对下级法警队落实“五条禁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把这项工作列人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领导,从严治警。各级法警队领导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充分认识执行“五条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 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决不姑息,确保“五条禁令”落到实处。对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贯彻落实情况,于5 月20 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
附:《 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产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观,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司法警察配合执行 篇四
北京公开录用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简称为法警,包括两类:检察院的,法院的.检察院,法院的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
另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行政管理行为,行使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行列。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主要对公安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系统的人民警察职权作出规定,现行法律未对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则未作规定。
目前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只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行条例”中,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此二“条例”作为为司法解释,效力位阶过低且严重滞后。
法、检司法警察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他人生命,原有的“暂行条例”违背“犯罪和刑法”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明确立法的宪法精神。从法律位阶上看,以司法解释来规范警察权法律位阶与规范对象不对等,且位阶过低,司法警察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而不应以法律以下位阶的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
一对一课程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北京公录人民警察考试http://bj.offcn.com/html/zhaojing/
5.司法警察实务资料 目录 篇五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指南
目 录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7-11 3.《山西省人民法院枪支弹药管理实施细则》…………12-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17-18 5.《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19-21 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22-24 7.《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25-28 8.《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29-31 9.《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32-36 10.《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37-45 1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规则》………46-51 1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52-64 1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65-78 1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79-97 1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98-102 1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103-110 17.《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111-112 18.《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关于规范司法警察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13-115 19.《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116-140 20.《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14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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