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分析(精选8篇)
1.企业对外投资分析 篇一
企业对外投资的策略选择
截至2001年6月底,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非金融类境外中资企业总数已达6439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达77.82亿美元。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将会遇到一系列的策略选择问题,如投资国别的选择、投资所有权形式的选择等等。许多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策略选择上出现了失误。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选择。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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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对外投资分析 篇二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收益不佳的表现
(一)区位选择不当引发的收益不佳
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区位选择不当,对区位内的风险估计不足,产生严重的问题,企业损失很大,引发收益不佳。例如:2005年联想用12.5亿美元收购了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制造公司(IBM)的PC业务,美国国会议员理查德·达马托向国会提议审核联想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使联想的业务发展受到制约,联想集团海外发展困难重重,加上美国严格的劳工法,使得企业难于破产,只能苦苦挣扎,更无法谈及提高收益。2004年中国两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巴基斯坦被绑架,2005年1月,8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架。2007年1月,先后有5名和9名中国工人在尼日利亚南部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遭到武装分子劫持。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对当地环境不了解引发的收益不佳
企业自身对当地环境不了解,尤其是人文环境不了解,使得投资困难重重,收益及其不佳。例如,2004年上汽用5亿美元收购了韩国的双龙汽车公司。双龙汽车的收购,使中国在韩国投资引起韩国普通民众的反感情绪。不满的情绪很快蔓延到消费领域,减少购买,再加上经营不当的问题,曾经辉煌的收购投资以申请破产告结。2005年委内瑞拉政府宣布,把外资控股或独资的石油、能源类企业收归国有,外资方不能控股。因此,在委内瑞拉投资石油、能源的外国公司损失巨大。
(三)投资策略不当引发的收益不佳
在2002年开始的海外直接投资热潮中,企业更多的是看重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市场或资源状况,而对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具体环境与自身状况是否适合考虑较少。例如:2005年,中海油斥资185亿美元收购美国第八大石油公司尤尼科,因美国国会的阻挠而失败。对海外投资环境考虑不周,盲目投资,策略不当,这种方式的投资给海外企业后期的发展形成巨大隐患,投资收益非常困难。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收益不佳的原因
(一)海外投资历程短,经验匮乏是收益较差的直接原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是在2003年以后,发展的时间与发达资本主义20世纪60年代的对外直接投资相比,时间短,在几年的时间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其蕴含的风险及问题非常多。投资经验缺乏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投资经验的缺乏与讯息的获得有极大的关系。国内企业一般缺乏具有研究国际问题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对投资国经济法律了解透彻的人才,信息的缺乏加上人才的缺失,企业在进行决策中难免依靠国内经营的经验,而国内经验在国际上很难行得通。联想的海外困境和韩国双龙的破产就是典型的缺乏经验。这两个2005年的投资明星,一个是被国外的劳工等法律制度困扰,一个是被韩国的民族情结和害怕中国强大的情绪打倒。虽然原因不同,却殊途同归,结果都是缺乏海外投资经验。
(二)融资渠道不畅是收益不佳的客观原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有大型企业投资存量的比重超过81%,这类企业在投资初期得到国家政府的资金帮助,但政府资金来源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较差,一旦这些企业在海外短时无法获利,想从政府这里再获得较多资金就很困难,因为政府资金有限,因此海外投资资金短缺现象比较普遍。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善,目前国内尚未形成完整的为海外投资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机制,国内银行难以评估海外投资的信贷风险,还不能有效地为海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企业从海外市场融资也很困难,企业自身的实力较弱,在融资环境良好的国家难以开展;在投资的东道国融资环境较差时融资变的根本不可能,境外企业缺乏一个正常的融资渠道,难以有效做到融资成本最小化,中国海外企业很难获得后续发展资金,甚至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要都很难得到满足,这直接制约了中国企业海外的经营与发展。
(三)缺乏核心竞争力是收益不佳的根本原因
中国企业国内生产国际销售的竞争力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但国际投资的竞争力却十分薄弱。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一个企业要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具有3个方面的优势:所有权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东道国的区位优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首先是所有权特定优势不明确,企业缺乏核心的竞争力。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就会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就不可能拥有更多的客户资源,联想的海外投资中缺乏核心竞争力是其投资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核心技术,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要想取得最终的成功更是不可能的。中国目前就整体而言,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比较落后,中国的许多企业,在技术上多数尚处于引进和消化国外技术基础上的创新阶段,加上受研发投入水平的限制,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技术上都没有摆脱对国外的依赖,即便是电子产业这种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也是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没有真正的核心技术就没有竞争力,没有竞争力就不会有长久收益。
三、提高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收益的策略
(一)选择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区域进行投资以提高收益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历程很短,对外界情况了解很少,企业在作决策时常常看的是市场份额和机会,但是其中很多因素都可能限制企业发展,降低企业的收益,因此对投资国环境进行全面地分析,选择与企业相匹配的区位进行投资,以提高海外投资的收益。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投资历程短,并不是不可克服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对照所列因素对投资国进行评估,如果企业可以克服这些因素,则可以进行直接投资,如果企业不可以克服这些因素,则不要贸然投资。例如,中国某企业是一家有特色的餐饮业,其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针对当地劳动力价格高的问题,可用提高产品的价格来应对。如企业是一个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科技含量低的企业,则在劳动力价格高的国家很难站稳脚跟,这些企业应该选择劳动力价格低于中国的区位进行投资。选择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区域进行投资是提高收益的前提。
(二)建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国内外融资平台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自有资金普遍短缺,跨国经营中资金问题是一个显著的瓶颈。因此,解决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融资问题,对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应该建立国内海外资金融资平台,中国企业在国外受到较多的融资限制一时难以克服,因此,在国内建立相应融资渠道,以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缺乏的问题。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核心是海外企业很难用自己海外企业担保进行融资,因为国内银行对海外资产的处理比较困难,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用国内企业担保为海外筹资。其次,积极引导企业海外融资,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外交建立海外融资渠道,以政府信誉担保,使企业在海外融资市场上获得资金。融资渠道畅通,后续资金有保证,使企业收益提高的必要条件。
(三)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有无核心竞争力是一个关键,在现有的基础上发掘企业竞争力是投资收益的保证,对外直接投资不一定要有制造飞机的技术,而是要有竞争力的特色技术。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要对自身进行评估,找出自己立足海外的优势,如无任何优势可言,就不要盲目投资。当然,投资优势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有自己的特色产品:这类企业有自己的秘密技术,像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保密,虽然没有高技术,却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此类企业就是一类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比如医药、餐饮行业等。
企业有自己的管理特色:这类企业在产品上并无过人之处,但在企业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员工素质很高,采取柔性化管理,员工乐于奉献,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此类企业就是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比如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企业有自己的资金规模优势:这类企业资本雄厚,规模庞大,在市场投资过程中以资本取胜,虽然产品特色一般,在国际市场上却能站稳脚跟。如中石油、联通公司等等。
因此,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多方面的,在科技领域竞争力短期内无法提高的情况下,培育多种多样的核心竞争优势是提高企业海外受益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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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树明,徐莉.中国企业FDI的海外进入模式及其投资绩效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08.
3.企业对外投资分析 篇三
一、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状况
(一)民营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的中坚力量
20世纪90年代中期,浙江省一些较大的民营企业,如万向集团、钱江摩托等就开始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投资目的主要或是设立贸易公司,建立营销网点;或是在发展中国家及部分资源富裕国家投资办厂、办农场,以利用当地的丰富资源与廉价的劳动力;或是在发达国家开办企业,就此引进先进技术;也有在发达国家建立研发中心,掌握行业国际最先进技术。目前,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已从早期的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以民营企业为主。至2007年6月底,浙江全省经政府部门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累计已达2809家,其中有1910家是民营企业,占总企业数的68%,民营企业投资额9.12亿美元,占所有中方投资额的70%。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国有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五成;其次是民营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三成;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成。投资额达一亿美元以上的省市,按照排名为广东、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辽宁、福建和山东。据2006年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数据显示,在一些沿海地区,民营企业已成为“走出去”的主体,浙江、福建、江苏、山东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额分别占各省的97%、70%、65%和53%。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浙江省民营企业与其他对外直接投资主要省市比较,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力相对较强,而远远高于全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平均水平。
(二)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
1、对外直接投资的民营企业已初具规模
浙江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经过前些年的摸索,已逐步适应了国际市场,增强了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外直接投资步伐加快,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上半年,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平均单个项目规模明显提高,总投资、中方投资分别达到109.3万美元和91.4万美元。其中,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45个,中方投资达到1.47亿美元,占全省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84.5%。
2、投资地与华侨华人的分布相关
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与浙江省籍华侨及祖籍浙江省的华人在世界各地的分布有关。浙江省有一百万华侨华人主要分布在北美、欧洲、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而浙江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99%是在这些地区。这说明了华侨华人在浙江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浙江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从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利用海外关系将产品带出去,用华侨华人的网络来销售商品,并在华侨华人的帮助下在当地投资办加工企业、贸易公司、建立研发机构。华侨还组织国外政府与企业代表团到浙江省考察访问,介绍当地投资情况。
3、对外直接投资形式从单一向多样化发展
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形式由主要以设立贸易公司和办事处为主,向以设立境外加工生产型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营销网络、房地产开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商品专业市场等方向发展。对外直接投资途径也逐渐多样化,从单纯出资设立企业发展到了跨国参股并购、境外上市。同时,企业从单打独斗“走出去”发展到集群式规模开发。目前,华立集团、康奈集团等已分别在泰国、俄罗斯建立国家级的工业园区。
二、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
刘易斯·威尔斯提出的小规模技术理论是解释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竞争优势的来源的主要理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拥有为小市场提供服务的规模生产技术;在民族产品和海外生产上的优势和低价产品营销战略。下面以小规模技术理论为基础,分析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具有的优势:
(一)拥有为小市场提供服务的规模生产技术。需求有限是低收入国家制成品市场的一个普遍特征,大规模生产技术无法从这种小市场需求中获得规模收益,这个市场空档正好被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所利用,以此开发了满足小市场需求的生产技术而获得竞争优势。
尽管浙江民营企业不能像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那样,利用垄断技术,获取高额利润,但是浙江民营企业却能在需求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市场结构中,拥有大公司无法替代的技术优势。虽然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浙江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不能说拥有多大的优势,但相对一般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来说,仍会拥有比较优势的落差,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的优势产业,而这一产业也是浙江民营企业较为集中和占有优势的产业。浙江民营企业在既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又是高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复合型新产品生产上具有特殊优势。同时,浙江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良好。虽然浙江民营企业没有雄厚的财力投入研究与开发工作,但对事关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技术,创新热情同样很高。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企业越来越多。不少民营企业在技术上的个性也十分明显,并善于在大企业技术垄断的夹缝中立足。
(二)民族产品在海外生产上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另一特征表现在鲜明的文化特点上,这些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为服务于海外同一种族团体的需要而建立。如华人社团在食品加工、餐饮、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需求,带动了一部分东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而这些民族产品往往利用母国的当地资源,在生产成本上占有优势。
目前,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领域主要是机械、纺织、电子、轻工等行业,房地产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金鹤、新洲、华天、华立等一批民营企业则赴俄罗斯、南美、中东等开发矿产、森林、能源等资源。但是,也有些企业利用了民族产品在海外生产上的优势,获得了可观的效益。例如,去年有家浙江的民营企业就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投资约184万人民币,成为了“小尾羊”火锅店的澳洲加盟商,店里的桌椅器具、主料汤料都来自国内,还在国内大厨的帮助下培训了15个兼职服务员和10个兼职厨师,每天的顾客以在澳华人为主。
(三)低价产品营销战略。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产品相比,物美价廉是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这一特点也自然成为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其产品的营销策略往往是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树立产品形象。以创造品牌效应。“小、快、活”是浙江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具有灵巧的组织结构,在海外设立企业不必像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那样在公司体系内部有复杂、多样、紧密交织的组织管理结构,因此也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
三、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选择
浙江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时,应充分发挥上述的优势,选择合理的投资策略,提高对外直接投资能力,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投资对象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主
目前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朝大型、特大型的方向发展,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投资环境差,市场范围小,限制了国际上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浙江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时,应该把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投资的主要区位,比如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如埃及、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尼亚等国与我国关系一向良好,始终保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阿尔及尼亚与中国的友谊更是源远流长。而这些国家社会总体来说比较稳定,经济有一定的基础,各国政府都制定了宏伟的经济发展计划,大力吸引外国投资。同时浙江民营企业无论在生产技术上,还是在产品生产上、营销策略上在这些市场都具有优势,投资机会很多。在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同时,根据小规模技术理论,浙江在服装、饮食等方面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应加强对东南亚、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投资,因为这些国家的华人较多,并且分布较集中。虽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高,但也存在中下水平的消费阶层,可以利用我们的小规模优势,来占领这部分消费市场。
(二)以合资、合作为主要投资方式
浙江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上可以采取设立新的公司、收购既成的公司、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在国外生产等方式。一般来讲,如果企业实力较强。对海外市场了解比较充分,又有人才优势、较强的国际管理经验,则可以在国外设立新的公司,也可以收购既成的公司,采用“买壳上市”方法。如杭州萧山的中国万向集团,先后在七个国家创办了十八家企业,并于2006年购买了美国一家上市公司,成功地在美国纳斯达克“买壳上市”。当然浙江民营企业可以更多的选择与当地企业合资、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风险相对较小,外来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合作伙伴的资源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当地市场,既可以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还可以分享现有资源和市场通路。与当地有实力的商家合作,己方提供设备、技术,对方出资金,并负责销售。这些就利用当地商家进行低成本扩张和渗透,同时又达到转移风险,有效化解由不同国度、不同文化背景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
相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占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主要有纺织服装、家电、玩具、轻工和部分机电行业。如纺织与服装业生产能力较大,许多企业设备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在国际市场上颇具竞争力。但目前纺织、服装业的主要困难之一,是生产能力大于国内需求。到国外投资,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开拓当地市场。所以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行业选择上,应以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到境外投资办厂,进行产品的组装和加工生产。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技术、经验的不断积累,浙江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应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移。
(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低价策略开发市场
中国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待健全,浙江民营企业缺乏获取国际市场信息规范、快捷、有效的渠道,所以在去国外投资设厂之前,市场调研工作必须充分、周密、全面。要对当地的投资环境、市场需求和潜力、资源、劳动力成本、居民收入及购买力、科技发展水平、法律法规、税收指标、外汇政策,甚至宗教信仰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派出专人进行实地考察。在对当地的消费市场、竞争信息、进人成本、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评估,在对当地市场了如指掌之后才能设计出合理的产品结构,确定相应的市场开发和竞争策略。在市场开发上,浙江民营企业可以沿用其在对外贸易中采用的低价策略,利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在内)、广告成本和研发投入来拓展市场,保持和扩展它们的市场份额。如在国外的管理上,可以实施“本土化”策略,即在经营方式、销售上实施“本土化”,在管理体系上实施“本土化”。
4.企业对外投资分析 篇四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境外投资政策与管理体制都还来不及做出充分的相应调整,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境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世界经验表明,企业在海外投资初期往往是靠政府促进政策的强大力量获得成功的。没有与之匹配的政策支持体系,往往难以支持海外竞争的强大压力。
关键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
从中国政府2000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走出去”的口号,至今已经十年。至今已经十年。十年间,中国企业对投资领域覆盖了经济大部分行业,其中采矿业、商业服务、金融业、批发零售、运输仓储和制造业合计占境外投资存量的90%以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处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实际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在总体规模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受资金、技术、经验、人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发展速度慢,规模不大,与我国的发展和经济实力极不相称,因此,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资投存在的问题,制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思路和解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亟须完善
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尽管商务部商务部日前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权利下放到地方。但是当前最主要的是国家应出台一部促进“走出去”的国家性法律,将促进境外投资提高到立法高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海外投资合法利益的保障不够。
(二)海外企业投资规模小,经济效益偏低
国际上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大型跨国公司平均为6000万美元,发达国家约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约为450万美元,而我国约为112万美元。投资规模明显偏小,一方面容易造成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出现管理困难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不能在产品生产、开发、创名牌、搜集信息等方面分享规模经济的好处,影响海外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海外投资企业一开始就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弱小者,使企业步履艰难,力不从心;同时由于销售利润微薄,拓展市场的能力十分有限,也难以通过自身积累扩大规模。从已开业的海外企业经济效益看,基本状况是“两头小,中间大”,即盈利显著和亏损的占少数,大部分处在略有盈余和保持状态,这种状态不仅难以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而且同亚洲“四小龙”和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海外企业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缺乏高效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机构
目前,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工作还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协调,对外直接投资的财经部、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各管一段、一事一议、多头管理的制度。因此,投资兴办海外企业不仅审批程序繁杂、期限长、效率底,而且宏观管理薄弱,缺乏总体规划和指导,缺乏具体扶持和帮助。对海外投资的方向、发展战略、投资重点、行业导向、地区布局等没有明确的统筹安排,以致目前对海外企业存在着
管理过死或放任自流的两种极端的倾向,导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既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存在企业领导人满足现状、怕担风险、不思进取的保守现象。另外,由于受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海外企业普遍缺乏充分必要的海外筹资融资、对外投资立项、生产经营、国际市场营销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然而这些权力在外国跨国公司却都具备,这样就使我国海外企业在与外国跨国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还严重阻碍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
(四)海外企业缺乏高素质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在海外创办企业要求具有大批高级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金融财会人才和法律人才,这些人才要能用外语处理有关业务和纠纷。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海外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有些外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抱有临时观念,缺乏跨国经营管理人员应有的素质,这主要是由于很多单位将外派员工到海外投资企业工作作为一种待遇,然而,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不具备国际金融贸易知识,不懂当地法律,以致海外企业经营业务难以顺利开展,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应采取的策略
1、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整,仅有一些内部规定或实施办法,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应围绕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亿创新的思路,着重就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所有权形式、经营模式、人才管理、双重征税等问题,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进而形成较具体的实施条例,以逐步完备和形成一部管理海外企业的国内立法。
2、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制定对外投资的战略框架及实施办法,应当鼓励和知道跨地区、跨部门、跨国别的合作、联合、战略联盟等各种方式的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重点区位和产业。在区位选择上,应优先选择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有优惠政策和双边关系友好的重点国家和地区。
3、相关机构监管和支持: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信息系统,为修改和调整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到我国企业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开设分行,帮助投资者处理日常的金额业务和融资问题。因此,外汇、商检、海关等部门均应协调支持企业对外投资。
4、制定鼓励政策与制度:首先制定就应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它包括关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工作的中方员工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其次是信贷优惠政策。我国政府应该对有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通过财政贴息等措施,有优惠的利率担保,从奖金上支持跨国企业的发展。最后是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5、签署与利用国际协定:我国已正式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约占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国家和地区的44%和31%,但它们基本上都是立足于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角度。我国应进一步与其他贸易投资伙伴国签署类似双边协定,加强宣传,从投资国角度,充分利用双边协定为我国企业提供政策保护和优惠。
“走出去”和“引进来”是中国对外开放并行不悖的两个轮子,两者的有机结合会大大提高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首先,应继续通过吸收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来促进了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尤其是提升内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二是把我国向外资开放的市场与中国海外投资的市场进入联系起来,力争为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创造更多条件。三是与已在华投资成功的跨国公司携手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第三国投资,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销售网络渠道和影响力,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总之,对外投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探索过程,是一个道路崎岖的开拓过程。在知识时代,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品牌问题。企业对外投资成功与否,既与企业自身的选择和决策有关,又与政府的政策和扶持有关。这就需要双方紧密合作,共同进退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创业2009
2王沛容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卡工程 2009
5.企业对外投资分析 篇五
第一节 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
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一般适用国际投资法来进行规范。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普通商事关系;与东道国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与本国机构基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险所产生的关系。也包括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因此,国际投资法包含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当两者发生抵触时,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分为三个体系:
1.投资国鼓励其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海外私人投资利益较多但风险也较大,投资国鼓励其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通常包括:
(1)通过国内立法的单方行为或通过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例如,以国内立法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减轻海外投资者的双重或多重纳税的负担。目前,几乎所有工业国都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数量不等的双边税收协定,包括中国对外签订了30个左右类似的协定。
(2)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公司向其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或者提供“风险资金”性质的投资参股或贷款。诸如通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业机构提供投资情况,疏通投资渠道,交流投资经验,协助投资者队伍分析和咨询,协助同当地企业、银行、主管部门联系等。或通过国家公司和特别基金会、协会等,提供风险资金、技术援助等。
(3)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成立相应的机构经营有关业务。这类机构有些也从事上述各种综合性的投资促进活动或经营进出口信贷和担保。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期望的是长期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投资环境,而这主要取决于东道国法制,因此投资国的上述措施主要是辅助性的。
2.东道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
就工业国而言,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希腊、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多数工业国没有统一或专门的外国投资法或外资法。这些国家原则上实行国民待遇,因而适用于本国投资及其活动的法律和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外商投资活动,但有某些特殊的法令或法律中的某些规范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活动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相反,大多数国家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外资法,但称谓繁多。有些国家称“外国投资法”,如巴西、印度尼西亚、智利、阿根廷、叙利亚;有些称“投资鼓励法”,如马来西亚、韩国;有些称“外国投资管理法”,如菲律宾;中国则就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分别制订了3个法律和细则。很多国家也有特定的部门法,如墨西哥的“新兴工业和急需工业发展法”,“特殊工业促进法”;中东、北非国家的“石油法”;中国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很多国家还有特定地区的外资法,如中国就福建、广东、海南的经特区制定了3个特区法。除了上述基本外资法外,有关外国投资活动的规范还散见于涉外经济法中,诸如涉外税法、进出口关税法、外汇管制法、劳动雇佣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借贷法、资源和土地管理法等。因此,从广义上讲,外资法是指东道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议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不仅包含关于外商投资的待遇和保护的实体法规范,也包含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和管理的经济行政法规范,还包含解决投资争端和程序法规范以及其他性质的规范。
3.关于外商投资法律保护的国际法制
由于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社会制度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故立法旨意也有所不同。因此,国内法制难以起到全面保护外商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作用。特别是在外资待遇、国有化、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重大问题上的利害冲突,往往不是国内法制所能完满解决的。为了在互利基础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必要诉诸国际法制,以维护有利的投资环境,从国际上对外商投资实行法律保护。
关于外商投资法律保护的国际法制包括几个方面:
(1)双边投资条约或协定。主要是指双边投资保险(保证)协定、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订双边协定是各国的普遍实践,尽管目前双边协定的数量仍然不多。
(2)区域性投资条约。阿拉伯、伊斯兰、东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都有相互保护其成员国的海外投资的地区性多边条约。安第其集团有共同投资法典,主要是针对外来投资的。欧洲共同体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69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洛美条约”,其中有关于促进和保护欧共体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规则。此外,其他地区或国家集团也有投资条约或涉及投资的经济条约。
(3)普遍性条约。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订普遍参与的公约,目前只有《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可分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两个方面是指我国国内法上的保护相我国签订及参加的条约所提供的国际法上的保护。我国已对外签订了22个双边投资保护和领事协定,四个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此外,我国还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和组织,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所以,我国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不仅依国内法实施,而且还承担了条约义务。三个层次是指国内法中根本法(宪法)、中央一级制定的专门立法(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及地方性法规(如省、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经济特区立法等)。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
l.宏观保护
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根本法上肯定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4条及《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都分别作了类似规定,即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外方合营者、合作者等)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2.微观保护
我国立法和条约对外商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作出了保护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1)待遇保护。中国立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享有中国法律对法人的保护;对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活动的许多方面;根据中国法律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给予国民待遇。事实上,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收减免、物品进出口、经营自主权、资金和利润的汇出等方面,都享有比我国国有企业更为优惠的待遇和法律保护(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平衡问题的规定》等)。我国对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还规定了“公正公平”待遇及“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2)工业产权保护。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外商有形资产的投资,还特别以专门法律保护其无形资产的投资,即工业产权的投资。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外国人工业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体系,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技术引进的规定外,我国还分别制定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技术合同法》等专项法律。此外,《民法通则》对保护版权已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还正在起草出版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规定,也都有保护工业产权投资的规定。1984年12月中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这些法律和条约,从物权及债权两个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工业产权提供了双重保护。
(3)征收保护。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国策,不是权宜之计。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均有”适当“补偿等类似规定。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原则,实际上否定了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坚持的所谓”充分、有效、即时"(adequate、effective、prompt)的补偿理论。这不仅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也符合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
(4)投资本金和利润汇出保护。关于外商在我国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得利润、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回收资本本金是否可目由兑换成国际通行货币汇出中国境外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及外汇管理条例,外商可以从他们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自由汇出其回收资金本金、应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有关于保障自由汇出的规定。但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一般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维持外汇收支平衡。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我国法律也规走了一些办法,予以调剂,例如,以产顶进,经批准内销产品收汇,允许外商购买中国产品出口收汇,以当地货币利润再投资于另一出口创汇企业,企业间进行外汇调剂等。
(5)代位权保护。我国立法未作此规定,但在双边投资保护规定中都规定有代位权条款,即当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向本国申请政治风险保险者,本国承保机构在风险发生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我国求偿。我国政府这一承诺是对外国投资者政治风险的保证。
(6)合同适用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调整中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这些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我国法律也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及外商的正当权益,作了灵活规定,给当事人以选择的自由,既可仍按原合同的规定执行,也可按新的法律规定执行(第40条)。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把订约当时现行法律的所有规定都列入合同,认为合同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以对抗新法的执行。这种合同及其条款,有违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0条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初衷,并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应不在批准和保护之列。至于中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中国政府声明有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6条第3款,第6条)。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一般做法,并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
(7)解决争议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外方合营者、合作者)同中方合营、合作者间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可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可以选择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选择国外仲裁机构,还可以在申请的一方仲裁。合同中未订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又末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还可向国内法院起诉,这对解决争议提供了方便。再者,我国已参加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外国投资者也提供了有力保证。至于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间的争议,基于我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和我国已参加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我国正在考虑参加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等规定,也将得到妥善和公正的解决。
七、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
此外,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也是规范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法律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组成部分的税收优惠措施一直被视为我国积极、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通过相应税法规定主要表现为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的做法,确实是促进我国得以大量引进外资的重要因素。外资的大规模流入,势必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既然为外商投资,也必然会牵涉到资本输出国(地区)的利益,牵涉到相应的国际规范。鉴此,我们有必要对实施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予以反思,存其利、去其弊,更有效地发挥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的积极作用。
一、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兼谈税收饶让抵免
按照我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仅为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而且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对投资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而且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免二减三”后只要当年出口比例和先进技术等到认定后,可继续减低税率,最低按不超过10%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
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同时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合理地利用外资已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截止到2001年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家,合同外资金额7459.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954.7亿美元,有利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至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也在逐步完善,属于国家鼓励投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以及其他资金、技术密集的大中型项目所占比例逐步增加。虽然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收优惠措施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但是,对外商投资者可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由其各自相关的国家或地区(以下仅以国家为例)行使征税权。就我国的外商投资者而言,作为收入所得来源地的我国自然可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主张征税权,而作为外商投资者的所属国也可因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拥有征税权。如果相关国家都实际行使了各自的征税权,就会产生所谓的国际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现象。
当然,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各国为了鼓励资本的跨国流动,无论是资本输出国还是资本输入国都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作为通例,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都承认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处于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地位,但并非意味着有关国家随即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做法可能是抵免制、免税制和扣除制。但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实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仅仅商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款,则在收入所得税来源地国未实际行使征税权或征税额不到
位(如未达到居民所属国规定税率的征税额度),包括其实行税收优惠措施的情形,居民所属国仍会对其从事资本输出的居民依其本国税法另行征税。这样做并未违反双边税收协定,相反体现了同属本国纳税人不会因收入来源地的不同而出现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在仅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缔约国一方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一定能使外商投资者最终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仅仅是所得来源地国限制自己的征税权,并把它拱手让给居民所属国行使,造成本应属所得来源地国的财政收入转由居民所属国获取罢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并不当然使外商投资者因此能享受到实际利益;甚至外商投资者所属国和我国签订有一般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未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给予税收优惠的经济特区等地区,投资环境的总体状况都是较为理想的。所以,我们不能将引进外资取得的成绩都记在税收优惠措施上。
但即便如此,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并非绝对没有效果。这是由于居民所属国对本国居民向海外投资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其中部分优惠和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优惠是相呼应的。
外商投资者的所属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输出本国资本(目的是为开辟新的市场,利用投资跨越贸易障碍以及收购本国缺少的资源等),都或多或少对本国资本向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造成外商投资者在收入所得来源地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可能恰好也正是其居民所属国给予优惠的事项。亦即,如果某些国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直接对本国居民向海外投资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的话,则我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效果会愈加显著。下面以日本、英国、法国为例简述一下。
日本在1957年《特别征税措施法》的执行令中,对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税收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其表现有:1.日本对于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予以免税;2.对于日本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大规模投资,对于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下的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中、小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英国税法规定在纳税人计算国外收入所得时,允许扣除其中的14,即对此14 的国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且不论此项收入是否汇回英国。这一规定对英国私人资本的海外投资显然有利。
法国一般被认为是实施对外投资税收鼓励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法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实行属地原则,而对在其领土以外所取得的收入实行免税。这对法国资本向海外投资自然是强有力的鼓励措施。
尽管如上所述,一些国家对其海外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有赖国内法提供的税收优惠各国很不统一。显然这对于来我国的外商投资者在实际期望享有税收优惠利益的保障力度方面不能充分到位,优惠措施的效果会受到影响,甚至丧失殆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务求使缔约国一方提供的税收优惠能落到实处,发挥实际效果。所谓税收饶让,是指居民所属对本国纳税人在海外投资得到投资东道国(收入来源地国)因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视因已经实际缴纳而不再进行征税的做法。税收饶让的目的是保证资本输入国为吸收外国投资而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得到真正落实。中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是否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否能收到预期效果至关重要。
中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般都含税收饶让条款。但这些条款又有不同类型。如和日本、英国、丹麦、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方对于中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方面,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因此,税收饶让对税收优惠措施效果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只能进行具体个案分析。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成份中的性质、地位
1、性质: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形式,从性质上讲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地位:
从地位上讲,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济成份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外商投资企业发挥着非常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将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
十七、律师提供的服务
律师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解决各种纠纷等过程中可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担任法律顾问;
2、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3、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4、草拟审查重要合同;
5、参与重要谈判,为公司、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6、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7、税收事务的代理;
8、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
6.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 篇六
今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正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内各大机构、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税处理作简要提示,附带提示地震造成损失的税收处理。
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流出。相应地,对外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 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案例1】 2013年4月,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 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假设2013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 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暂按12%的规定扣除,按17% 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5.1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30×17%)
本年利润=100-25.1=74.9(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
=74.9×12%=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 额=25.1-8.99=16.11(万元),对外
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2013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9+16.11+10)×25%=25.25(万元)。
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 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 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的扣除,即在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案例2】2013,某企业通过慈善总会向雅安捐款15万元。假如2013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5
贷:银行存款 15
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
=15-12=3(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25%= 25.75(万元)。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还规定: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 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企业经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盈利,一是亏损。因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存在3种情况:(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许扣除。接案例1,分析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情况:该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时,由上文计算可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16.11万元。
假如该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25.1)×12%=32.99(万元),大于捐赠支出 25.1万元,因此,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部扣除。
假如该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万元。捐赠支出的25.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财税 [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 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 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 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 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即国税函[2008]828号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而会计准则对外捐赠不作为收入处理。
(二)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此规定,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
[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 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3.财税[2008]104号规定: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地震造成损失的增值税处理
地震造成的损失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 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
现行《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2.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即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 出,这是考虑到受灾企业的负担,自然灾害造成的税额减少,不是企业管理不善等主观行为,这是国家税收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表现。
【案例3】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3年4月20日因地震库存原材料毁损80万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进行转出。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0
贷:原材料80
经董事会研究审批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80
7.企业对外宣传翻译策略分析 篇七
关键词:企业对外宣传翻译,语言,文化
1引言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以及“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外市场,意味着企业的服务对象越来越多样化,如何让国外客户跨过语言障碍了解中国企业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着重研究了企业对外宣称翻译中译英的相关策略,全面深入剖析了企业对外宣传翻译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2宏观分析和具体案例
企业对外宣传材料具有呼唤功能和信息功能,其翻译是外事翻译的一种,本质是把企业的宣传资料从一种语言转化为另一种语言,国外读者通过阅读这些宣传资料开始了解、关注、消费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根本目标是把植根于源语文化的企业文化成功嫁接到目的语文化,使国外读者在了解和感受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逐渐认可企业文化,接受企业理念,并帮助传播宣传企业文化,从而奠定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客户基础和忠实度。因此,对外宣传翻译是企业进入并最终扎根国外市场的垫脚石和开门砖,发挥着连接桥梁的重要作用。如何让对外宣传翻译有效发挥其作用呢?其本质和根本目标已经指明了方向,即把握好语言和文化两大要素。语言是企业宣传的载体,承载着信息传递的关键职责;文化是企业宣传的灵魂,禀赋着形象树立的重大任务。笔者将就企业对外宣传翻译中的语言和文化两个要素分别提出翻译策略并进行分析。
(1)语言
企业对外宣传翻译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是实现语言上的转化,从一国语言到另一国的语言(本文主要研究中到英)。“翻译是把一种语言文字表达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冯国华、吴群,2001:16)有效的语言转化应首先化解语言差异,然后体现语言差异。
语言差异指源语和目的语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词语、句子结构和语篇逻辑关系三个方面。在词语上,中文版的企业对外宣传资料习惯用比较抽象华丽的描述性词藻突显企业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另多用四字格和修辞手法加以强调。但是英文版的企业宣传资料把着力点放在企业产品或服务上实实在在地比较优势,通过大量事实和具体数据体现公司可为客户提供的实际利益,因此用词简单、朴实、准确,在中译英时要仔细选择对应词语,最大程度地化解中英两种语言用词上的差异,并注意筛选中文中的有用信息,去除冗杂信息。在句子结构上,中文版的企业宣传资料多用并列句,句子与句子间没有明显的逻辑连接词,通过内在的逻辑联系使得整篇文章浑然天成,即“形散神不散”。但英文版的企业宣传资料因其自身的语言特点,句子结构紧凑,逻辑关联性强,长句居多,因此,在中译英时需仔细分析原文中的句子,找出内在联系,灵活运用英语中的连接词,把它们整合在一起。在语篇逻辑上,中文版的宣传资料注重意合,英文版的宣传资料注重形合,这和句子结构上的差异紧密相连,所以在化解句子结构差异的同时,应注意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加以化解。一般中英合资企业对外宣传翻译不需大幅度改动整个语篇的顺序,除非个别特殊情况。
言语差异指的是同一语言的内部差异,主要指的是语体差异。在化解完中英两种语言间的差异后,译出的语言就已经比较地道,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目的语为母语的读者在阅读时不会有“夹生饭”的感觉,读起来感觉舒畅。不过这还不够,要想有效传递企业对外宣传的信息,还要使译文的语体符合目的语里企业宣传的语体,即英语里企业宣传的语言习惯,如语言正式但平实,精准又紧凑,只有这样才能让读者真正感到这个来自国外的企业就像本国企业一样亲近,使得企业跨越地理距离和语言差距,走进客户心里。
以中国平安对外宣传资料为例,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这里中文使用并列的句子结构,一一介绍了中国平安对客户、员工和社会的职责,但在英文中最好以一句概括的话总领,然后再一一阐述,这样既可以突出中国平安的责任心,又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故原文可译为:
The company’s mission is to fulfill its commitments to its customers,employees and society.Ping An’s commitment to customers is to provide the best services with integrity.It is also a responsible employer,providing conditions for better living and career development for its employees.Last but not least,Ping An’s commitment to society is based on its desire to give back to society and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2)文化
文化因素在企业对外宣传翻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企业对外宣传的不仅是产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但由于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如何让源语文化融入目的语文化而不显突兀,同时保留源语文化的特点并扩大影响力,成为企业对外宣传翻译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企业对外宣传时会对其办公城市进行大量的景色和历史描述,以达到渲染烘托的作用。这可能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风水”有关,认为地理位置对企业的运营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是英语文化里没有“风水”的概念,所以国外读者不会理解大量篇幅描述公司地理位置的意义,因此在中译英中这部分应进行删减,点明公司在中国东西南北哪个方向即可,最多加上一个描述性的词语,否则读者会有喧宾夺主的印象。第二,中国企业对外宣传资料会经常引经据典,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引用经典是为了突出企业的核心文化或价值观与传统思想一脉相承,体现其品牌延伸性,那在译文里应予以体现,可采用注释等方法填补文化缺口让目的语读者明白。如果引用经典,例如诗句,只是为了渲染语言,没有实际效果,在译本里可适当省略或简要总结,以免显得太过突兀。正如贾文波(2002:30)在《原作意图和翻译策略》一文中提到,“译者应根据译文读者的需要,或直译,或意译,或删减,或改写”。
第三,译文在体现自身企业文化特点的时候,不能过于强硬,尤其是中西文化出现激烈碰撞甚至冲突的时候,要用委婉的手法巧妙绕开对立点,着眼于相容共通的部分。
同样以中国平安对外宣传资料为例,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这句话在整个外宣资料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它是在介绍平安公司的企业文化,传递企业内涵,因此译文应有效体现原文的文化观和价值观,信息表达要完整、准确并符合目的语读者的表达习惯。翻译如下:
Guided by the cultural concept of“professionalism creating value”and value maximization,personal value of“honesty,trust,enterprise and achievement”and team spirit of“unity,vitality,learning and innovation”are established in the pursuit of excellence.Ping An implements three mechanisms of“competition,motivation and talent selection”while doing business from the advanced and long-term perspective of distinction and professionalism.
3结语
总的来看,企业对外宣传翻译应从语言和文化两个角度出发,在翻译时化解语言差异,体现言语差异,同时弥补文化缺口,拿捏好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企业对外宣传的资料才能真正从一国语言转化为另一国语言,打开国外市场,得到国外消费者的关注和认可。
参考文献
[1]冯国华,吴群.论翻译的原则[J].中国翻译,2001(6).
8.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篇八
对外直接投资;投资结构;核心竞争力;投资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55-02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企业国际化经营已经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国际直接投资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发展势头强劲,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投资结构不合理
这主要表现在区位结构、产业结构以及规模结构三个方面。在区位分布上,尽管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已形成多元化格局,但仍然高度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二者合计占到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近90%。这种区位的高度集中性不利于分散风险,具有较大的地域局限性。在产业结构上,投资领域趋于多元化,但以贸易、生产加工和资源开发为主,而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中投资较少。这显然脱离了世界发展潮流,不利于我国企业获得持续的比较优势。在规模结构上,总体而言,我国境外单项投资规模较小。据商务部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数,而且也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数。
二、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缺乏核心技术,无论是从核心技术的研发或者先进技术的引进使用上都存在严重不足,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较弱。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又具体表现在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品牌优势环节薄弱以及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缺乏这三个方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中很多都只在做贴牌生意,企业缺乏世界知名品牌。这导致我国很多企业的产品附加值低,效益低下,国际竞争力薄弱。在人才方面,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熟悉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文化以及传统习俗,精通海外投资操作,能够驾驭跨国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而这些人才又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来源以及跨国生产经营的主要操作者和实施者。
上述几方面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会限制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不足,另一方面又会影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寻求一系列能付诸实施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调整投资结构
在区位结构上,一方面仍要继续加大对亚太地区的投资力度,因为它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而且我国成熟的适用技术或小规模的生产技术在这一地区具有很强的吸纳性,有利于比较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应在具有一定境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发达地区的投资力度,以吸收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竞争力,并带动企业机制的转换。在产业结构上,一方面我国企业应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继续加大对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力度,以及做大做强在贸易、生产加工领域的境外投资;另一方面一些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国际化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在规模结构上,我国企业应注重规模经营,达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
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应树立创新意识。我国企业应把创新能力和发展核心技术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目标,与国外产业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接轨,突破国际分工格局中的从属地位。一些实力雄厚或拥有较强比较优势的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研发部门,或与当地拥有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资设立新技术开发公司,雇佣当地工程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利用当地先进设备,最大限度获取国外技术集聚所产生的外溢效应。同时,也要加强海外公司与国内公司的技术信息交流。另一方面,企业应培育品牌优势。应加强技术研究与开发,实现技术创新,改进市场营销与服务,加强品牌宣传与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同时增强品牌商标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最后,应大力培养国际化的高素质人才。企业应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在正确评估自身人力资源优劣势的基础上,通过内部培训与外部招聘等多种形式,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人才,建立企业人才储备库。
三、调整和优化投资战略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力,弄清自己的战略环节管理,将自己具有优势的方面做大做强。这需要企业正确评估自身的优劣势,有效把握国际市场的动向,明确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以及制定有效的整体战略部署。在战略选择上,可结合规模经营战略、多元化战略、品牌战略、本土化战略以及联盟战略等具体实施,但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比较优劣势,切忌盲目投资。
综上,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国企业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并发挥自己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某些比较优势,另一方面更要发现自身存在的劣势,并针对这些劣势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从而将比较劣势转化为比较优势。
[1]张雪慧.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
[2]张宏雷.浅析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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