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2024-09-30

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9篇)

1.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篇一

办案点办案陪护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安全系数,确保办案安全,加强办案陪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陪护人员要服从县纪委领导和办案组长的统一安排调度,听从指挥,随喊随到。

二、实行陪护轮班制。每个案件、每一个调查对象明确一名陪护组长、固定4--6名陪护工作人员。陪护人员每班两人,对谈话对象实行轮流坐班、定点陪护,密切注意其各种行为、心理变化和身体健康状况。交接班时陪护人员双方填写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三、实行“四严禁一妥善”工作纪律制度。严禁陪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喝酒、打牌、瞌睡、串岗和擅自离开;严禁探听其他陪护点的情况;严禁擅自将谈话对象带离为案点或将无关人员带到办案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泄露案情。要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自己的通讯工具和办案点房间钥匙。

四、做好陪护对象情况报告。陪护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谈话对象的动态,保证谈话对象时刻在陪护人员的视线内,观察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和各种异常情况,做好值班情况登记、饮食情况的备份留查和因病就医服药情况的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陪护组长和办案组长及有关领导。

五、加强监督检查。陪护组长负责对陪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指正。对不遵守陪护工作纪律的人员,屡教不改的,由调查组长对其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六、严格责任追究。陪护组长为陪护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陪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违反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检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政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篇二

一、公路基层企业办案现状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将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作为主要工作内容, 作为一名公路基层企业办案人员来说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办是其重要任务, 同时查办违纪违法安全也是在公路基层工作中对腐败现象进行惩治的重要措施。现阶段, 国民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公路建设事业的繁荣, 与此同时, 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向科技化、信息化的趋势发展, 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更加高明, 现在已经具备了高智能以及隐蔽性等特点, 而一些企业的办案手段落后, 不能依法进行办案、办案力量相对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 其实际办案能力与执纪水平与不能与现阶段的形势相适应, 此两者之间的矛盾进日益明显, 因此对查案工作的开展与进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急需进一步促进查办案件工作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公路基层企业办案工作能力的途径

要进一步提高基层企业查办案件的工作水平与工作能力, 首先需要对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意识进行进一步增强, 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将核心放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工作能力的提高上, 最终对科学的办案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1. 增强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意识

严格按照相关纪律与法律进行办案,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高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依纪依法的意识。首先, 将人权意识进行强化, 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办案工作中, 并在执法过程中本着“尊重人、教育人、挽救人”的原则实施各种措施;其次, 强化政策意识, 在办案过程认真执行制定的政策与制度, 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讲究策略, 讲究方法, 提高手段的可行性与科学性, 严格按照相关党规进行执行, 切勿感情用事;第三, 增强程序意识,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 坚持办案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切忌随心所欲;第四, 强化实事求是意识,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将纪律作为办案的基础原则与最高准则, 办案过程中保证证据确凿、处理得当;第五, 增强宽严相济意识, 在工作中对界限进行严格掌握, 避免硬性规定, 但是也不能违背法纪;第六, 增强办案效果与经济、社会等效果相一致的意识。

2.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

要想提高案件查办的水平与质量, 首先需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 将队伍建设说成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是非常准确的。在工作中应该加强学习, 对组织人员进行专业组织培训, 并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办案过程的指导机会, 针对立案、检查等工作对各单位办案进行指导;对纪检监察队的专业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 优化纪检监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同时还需要对工作成果进行检查与汇总, 将其中的经验进行宣传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3. 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首先, 要不断提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 学会依法办事, 对相关法规进行学习, 增强学习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并重的意识;其次, 提高线索发现与证据收集的能力, 针对具体的初核、案源以及政策运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对案件线索进行多层面的收集, 提高案件的成案率;第三, 不断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进一步创新办案思路, 与地方司法部门取得联系, 通过党风廉政检查等工作, 对新的工作途径进行积极探索, 把握办案的主动权;第四, 提高对政策与策略掌握与运用的能力, 从大局上对问题进行考虑与处理, 将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等程序结合起来, 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第五, 严格抵御说清等问题, 提高抗干扰的能力, 并制定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为办案工作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六, 各部门协调配合、协同作战, 集中各方面力量, 对企业中的审计、人事等部分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形成整体优势。

4. 完善科学办案工作机制

首先, 强化办案的制度化建设, 提高办案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规范办案工作, 在信访、受理等各项制度中形成顺畅的、严密的办案运行机制;其次, 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构建及时、迅捷的工作机制, 进行全面、深入的案件线索搜集机制, 并且实施定期分析与研究的制度;与此同时, 对差办案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切实实施并落实主办责任制, 健全激励制度, 从而提供办案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 明确办案工作人员的“权、责、利”, 以强化工作人员办案的责任意识与紧迫感;此外, 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融入查办案件工作, 定期督促下属单位开展信访案件查办等工作, 对于办案工作中的困境, 需要相关部门与纪检监督部门协同合作进行解决与处理, 更好的为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排出干扰因素, 有效保证基层企业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近年来公路建设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的手段也更加高明, 如何解决目前公路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成为相关人士主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增强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科学办案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如何提高公路基层企业办案工作能力展开了重点分析与研究, 供同行业进行参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不断变化, 在公路基层企业办案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与新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党员干部是否能够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成为关键所在。本文基于以上背景, 对公路基层企业的办案情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并从增强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科学办案工作机制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提高公路基层企业办案工作能力的办法, 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公路,基层企业,办案,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张长峰.探讨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策[J].商, 2013, (21) :233.

[2]郑贵瑜.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办案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理论学习与探索, 2014, (2) :59-60.

3.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篇三

一是初查跟踪监督制度。初查监督是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鉴于初查行为的启动由职务犯罪偵查部门单方决定,监督制度还没有深入到初查程序中去,使得初查具有很大随意性的情况,为有效监督自侦部门行使初查权,要求启动初查行为应事先报告,由检察长批准。对初查全过程跟踪监督,包括初查目的是否明确、手段是否正当、是否不当使用了属于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初查所获取的资料是否具备转化为证据的现实性、初查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等,防止和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初查、多头初查、擅自封杀案件的情况发生。

二是大案跟踪监督制度。对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或督办案件,除按规定必须向党委报告外,还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即对该类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和侦查,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建立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下级院借助上级院的监督外力来克难攻坚,防止和减少地方领导以维护大局为名,搞地方保护主义,不让初查;或准予初查,真要动真格,又借口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不让深查;或受说情干扰,让你本地人查本地人查不下去的弊端。

4.侦查监督案件办案业务工作流程 篇四

第一章 审查逮捕

案件受理

第一条 案件受理由内勤负责。案件受理时,内勤应查明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内勤收案后应于当日内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时交科长指定专人审查。

第二条 科长收案后,应于当日指定承办人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复议案件,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办理。

审 查

第三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当全面认真阅卷,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结合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注意查明:

(一)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续和相关诉讼文书,立、破案报告是否完备;《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符合要求;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经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盖有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印章;

(二)案卷材料是否装订成册;诉讼文书是否盖有印章;案卷材料是否是原件,复印件是否注明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前科或者劣迹;

(四)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是否有矛盾点和疑点需要排除;

(五)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和具体责任;

(六)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

(七)有无漏犯;

(八)侦查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四条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应当认真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关证人,但不另行侦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部门的意见。在审查案件和复核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的材料复印后,将原始材料移送提请机关,复印件归入检察内卷存档。第五条 经过审查,承办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具体的个人意见,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依次写明受案日期,提请机关或移送部门,提请或移送案号、案由,承办人的姓名以及审查逮捕的简要工作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职业及职务(包括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的简历、家庭情况、是否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住所等。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简要写明案件的受理、立案和侦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况。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简要写明承办人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必要摘抄,并根据其证明力予以分析,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种类及分析可作如下排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其他材料。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或者下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事项;需要进行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举报、立功或投案自首等情况;有无逮捕必要等。

(六)承办人处理意见。对案情进行高度概括,根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以及逮捕的条件进行归纳,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条 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至迟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对于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的7日内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复议后变更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人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条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决定变更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审 核

第九条 承办人审结案件后,应当立即将该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或复议案件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交科长审查。科长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科长与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一致,则直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如果科长与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科长应当召集全科人员对该案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送主管检察长审批。若案件仍存在重大分歧,则应提交检察委员会或向上级院汇报作出决定。

第十条 案件经讨论、汇报后,应当作好讨论案件笔录。讨论案件笔录要记录清楚、全面,最后由主持人签字入卷。

第十一条 案件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审批结果于当日内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到本院办公室加盖院公章。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在批准逮捕时,必须先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作出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系政协委员的,在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应及时通知所属的政协组织。

结 案

第十三条 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立即将相应法律文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执行。

送达提请机关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应使用送达回证;承办人应当督促侦查部门将执行回执及时送回;未能执行的案件,应当督促侦查部门在执行回执上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十四条

对基本事实清楚,作出逮捕决定后仍需继续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

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十五条 审查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侦查部门未提请的,由承办人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简要的案情及办理情况在内勤处登记。

备案与归档

第十七条 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一)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三)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五)追捕的案件。

第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检察内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完整、顺序排列得当,交内勤归档。

第二章 刑事立案监督

案件范围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以及对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二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

(二)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作出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四)公安机关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涉嫌犯罪为由解除强制措施,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确已符合立案条件的;

(六)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对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

(七)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并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八)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的。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二十三条 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检察院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登记表》,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当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第二十七条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其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其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审查不立案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十条 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十一条 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制作《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及时送达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第三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主动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对经刑事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督,了解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移送起诉、起诉、判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备案和归档

第三十九条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或者通知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后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等;通知立案案件的批捕、起诉、判决情况随时上报。

第四十条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 侦查活动监督

监督范围

第四十一条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与侦查活动的内容一致,包括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有: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查封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第四十三条 对逮捕、不捕决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不捕决定后,对公安机关是否立即执行并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需补充侦查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跟踪监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本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发现途径

第四十六条 审查逮捕中发现。审查逮捕过程中,不仅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而且应对侦查人员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重点监督有无违法取证、刑讯逼供、应提捕未提捕等违法情况。第四十七条 介入侦查活动中发现。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侦查机关同意,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从中发现侦查人员有无违法取证情况。第四十八条 受理有关控告、检举中发现。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等行为的控告、举报材料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

监督方法

第四十九条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检察长汇报后记录在卷;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情况;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落实纠正意见,并书面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违纪的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 侦查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的,可以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以内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侦查机关不接受复议结论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侦查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二条 侦查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人民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也未要求复议、复核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商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落实纠正意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

备 案

第五十三条 对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侦查机关的回复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第四章 审查办理延长羁押期限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报送到同级检察院或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及时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批。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移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案情报告。案情报告应写明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第五十六条 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报如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供的材料:(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2)案情报告;

(3)《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4)《逮捕证》复印件;

(二)检察机关制作的材料: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表》;(4)《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认真、及时地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的案件材料。主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不能补充主要材料的,应当将案件返回或者作出不批准延长决定。

第五十八条 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实行层报层审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提请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随案报送侦查卷宗。审查应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五日前完成,并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权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应当对下级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和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知下级院报送侦查卷宗。第六十条 严格掌握廷长羁押期限时间的起止。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以公历自然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日均计算在法定期间内;起止日不同月时,日期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间断或者重叠。即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至届满二个月为止;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时间,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届满一个月为止;第二次、第三次延长羁押期限时间,从上一次延长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届满二个月为止。

5.办案工作区讲解 篇五

目前我院正在进行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试运行工作,该软件在2013年12月25日正式上线后,我院将全面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所有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到用印,全部都在网上操作,而且执法信息一旦录入,案件文书即可形成,不能更改、不能删除,整个案件流程实时监控,最大限度降低了时间和人力的浪费,高效且规范。

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区是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我院办案工作区位于地下一层,内设有执勤室、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侦查指挥中心和卫生间等用房,于2009年技侦大楼搬迁后投入使用。为进一步保障办案安全,切实防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安全事故,我院于2011年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改造后的软硬件均达到了上级院规定的标准,顺利通过省院验收,颁发准用证书予以使用。

执勤室内配备了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同时执勤室内还配有常用警械具,司法警察在犯罪嫌疑人、证人、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等进入办案区后,立即封闭办案区,实施安全警戒。

讯问室、询问室以及卫生间的内墙全部采用软皮包装,板材使用的是双层隔音板材处理,办案区的所有房间门拉手均采用外置式圆形环状手扣,没有门锁、插销,房间所有电源线、网线全部走暗线,电源插头安装犯罪嫌疑人不能触摸的地方。室内安装有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以及无线信号屏蔽器,桌椅全部无坚硬锐角。

同时,讯问室与询问室全部安装了高清数字审讯系统,每个房间均安装了4个摄像头,2个高清摄像头,2个标清摄像头,摄像头可360°旋转,最近拉近至0.5米,能够清楚看到犯罪嫌疑人表情的变化。

6.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办案流程 篇六

作为专业的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区别于其他专业律师领域以及普通拆迁律师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在不影响企业拆迁前以及拆迁中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此处的利益不是简单的金钱利益,可能还涉及到产业优惠政策,土地置换,搬迁时间等一些与企业经营密不可分的利益综合体。我们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那作为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具体的办案流程:

流程一: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企业现实状况,对如何补偿能够让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基本方案。

流程二:对企业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补偿依据以及土地置换,政策争取制作专业法律意见书。

流程三:对企业进行拆迁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评估,被强制拆迁可能性评估,补偿方式选择性评估等。

流程四:对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就拆迁或征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查。

流程五: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出租方等利益第三方进行磋商,谈判。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流程六: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利益第三方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进行法律程序。

7.4G投诉处理流程研究 篇七

与传统的通信技术相比,4G通信技术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数据通信速度。4G通信技术并没有脱离以前的通信技术,而是以传统通信技术为基础,并利用了一些新的通信技术,来不断提高无线通信的网络效率和功能的。如果说现在的3G能为我们提供一个高速传输的无线通信环境的话,那么4G通信将是一种超高速无线网络,一种不需要电缆的信息超级高速公路,这种新网络可使电话用户以无线及三维空间虚拟实境连线。

因此,在面对4G方面的投诉时,单一的“桌面”推演已不一定能重现用户实际问题,尤其是涉及2G、3G、 4G网络互操作的问题。需要引入用户感知话务跟踪分析, 追踪信令,提取行为话单,进行全面业务分析评价。在宏观掌握现网结构前提下,由点及面、点面结合地分析和定位问题。同时要拓展了解各类型终端的适应性能和运营商市场发展策略的情况,以便能快速定位用户问题,有效提出解决办法。

2投诉现象分类

对比2G3G网络的投诉现象:无信号、信号弱、无法主被叫、语音质量问题(掉话、串线、单通、杂音等)、 GPRS上网问题、3G手机上网问题、3G上网卡上网问题、 边漫。

目前4G业务仅支持高速率数据业务,语音业务需要回落至3G、2G网络上,因此在投诉处理上需要先区分用户是语音类投诉还是数据业务类投诉。

(1)语音类投诉

1无信号

2信号弱

3回落异常

4无法主被叫

由于目前运营商的4G网络暂不承载语音业务,用户在IDLE状态下优先驻留TDD和FDD上,之间可进行双向重选。当无4G信号或者4G信号极弱(如某厂家定义当RSRP: < -130Dbm时才会重选至3G网络),因此当用户申诉信号弱时首先要判定是由于4G信号弱还是重选3G时的3G信号弱,处理时要针对不同网络类型进行处理和归类。当有语音通话请求时,根据不同制式的区别, 如FDD在CSFB时优先选择3G网络、TDD在CSFB时优先选择2G网络,通话结束时fast return返回4G网络。 因此也要区分是回落时的异常导致还是回落后在2G3G网上出现的问题。根据目前统计发现,用户由于CSFB问题异常导致的通话失败占有很大比例,也是后续投诉处理重点!

(2)数据类投诉

1无信号

2信号弱

3 4G手机无法上网

4 4G手机上网慢

在4G营销背景下,用户往往追求更高的速率,不再满足目前3G下10M、20M的提供能力,由于无法享受到更高速率的服务,会对网络表达不满。同时使用者并不关注自己的终端适应性,一味的表达对网络的要求。因此后续处理需要处理人员对终端能力也有所涉及。目前数据业务优先通过FDD或者TDD进行承载(不同运营商策略不同),当需要切换时通过重定向完成到3G切换。暂不考虑3G到4G的切换。因此当用户反映速率不达标时,单独依靠目前2G3G处理模式进行分析,不一定能捕捉到影响用户感知的确切原因。需要增加大规模使用业务模式和信令跟踪分析。否则将会造成大量测试时间、人力的浪费!

3投诉原因及解决方法

投诉处理不同于大网网格指标的优化,一方面需要及时安抚并有效解决用户的诉求,另一方面又要综合考虑全网优化融合,为大网优化提供比MR信息更全面、更直接有效的感知数据,指引大网调整策略及建设规划方向。

总结目前接触的4G投诉信息,主要有有无覆盖、基站故障、CSFB、干扰、参数配置、传输同步、终端问题、 业务策略覆盖类问题8个方面,下面分别分析各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3.1无覆盖

与2G3G网络类似,由于投诉区域存在弱覆盖现象, 导致投诉点无4G信号或4G信号弱。

(1)问题分析

1室内无分布系统或室外无基站覆盖

2天线方位角、下倾角未形成对投诉区域覆盖

3天线功率过小或链路损耗大导致覆盖不足

4与基站间存在阻挡

(2)解决建议

1符合新建室分条件的纳入室分建设需求,或者通过规划宏站建设实施

2通过优化手段调整扇区方向及下倾角,或者通过新增扇区、扇区分裂

3更换高增益天线,调整基站发射功率

4采用类宏站或者微型基站进行补点建设

3.2基站故障

(1)问题分析

1室内、外基站存在显性告警

2室内、外基站、分布系统、直放站存在隐性故障

(2)解决建议

1通过网管监控的基站异常状态,发现显性告警提示,尤其是影响用户感知类的告警,及时安排维护单位按操作手册上站处理。

2通过话务统计数据发现指标恶化判断基站系统或分布存在隐性故障类的,建议室外基站由载频到天馈、室内基站由信源到分布,逐级排查,由小到大。

3.3 CSFB异常

(1)问题分析

1 MSC边界回落时未及时添加MTRF,被叫失败

2 LAC-TAC未配置数据,未添加此小区LAC到对应MSC的指向数据关系导致CSFB失败

3 e Node B侧CSFB数据配置不正确

4 MME侧不支持CSFB,如部分高通芯片只能设定语音优先或数据优先。

5 CSFB呼叫时延长或语音无法建立成功

6 2G3G基站存在拥塞、干扰、故障等问题影响CSFB

7拉远小区TAC不一致

(2)解决建议

1大规模商用前务必核查所有MSC是否开通MTRF功能,具备回落MSC与制定MSC间做好指定数据关系备份。

2即使做好MTRF指向功能,当存在MME下发TAlist内容或机制不合适下,核心网下发Attach Accept消息中包含“CS域不可用”或者“仅PS业务”或“MSC不可达”或者终端不主动发起附着。因此需要在规划时, 按LA,预分配联系的TA号码资源,便于TA-LA配置。

3当e Node B侧CSFB数据配置不正确时,导致终端无法联合附着在4G,或者终端发起extanded Service Req后,网络侧无法及时响应。需要核查基站CSFB功能是否开通,及配置不正确导致CSBF失败。

4 MME芯片限制问题,只能建议用户更换自由CSBF功能的终端或者建议用户进行手动开关4G功能, 根据使用业务实现手动切换。

5对时延长的问题, 首先要判断是在4G侧上的EXTEND SERVICE REQUEST至下发RRC CONNECTION RELEASE导致的时延还是在回落后在2G/3G网上进行帧同步时发生的时延。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

6由于2G3G网络问题导致的回落问题,首先要进行2G3G网络的调整、优化。使得CSFB时选择合理目标小区进行回落。

7拉远站点的TAC不一致导致CSFB被叫失败: BBU只能定义1个TAC,而BBU对应的两个RRU分别拉远在不同的TAC区内,而导致手机被叫无法接通。需要仔细核对拉远站信息,及时修正跨TAC的不一致问题。

3.4干扰类

(1)问题分析

1系统内干扰

2系统外干扰

3硬件故障

(2) 解决建议

1内部干扰包括同频组网干扰和异频干扰。同频干扰,可以采用干扰抑制技术,主要包括干扰随机化、干扰消除和干扰协调;异频干扰,可通过空间传播距离隔离同频小区,这样就能够尽可能的降低同频干扰,进行合理的频率规划,确保网络干扰最小。

2外部干扰主要来自异系统或者非法直放站以及涉密、研发部门安装的干扰器。对外部干扰要从传统两个方向:发射端和接收端双重控制。

3硬件故障导致的干扰主要由于RRU故障、天线、 馈线、功放等出现故障。

3.5参数配置

(1)问题分析

1无线侧参数

2核心侧参数

3全网策略参数

(2)解决建议

对参数的优化调整是网络优化调整解决投诉的快速手段,在熟悉基本的小区选择、重选、接入、寻呼、测量、 切换等参数的前提下,根据投诉实际场景进行参数优化调整,解决投诉问题,是优化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3.6传输问题

(1)问题分析

1传输不同步

2传输故障

3传输资源不足

(2)解决建议

1建网初期,由于FDD基站GPS未安装到位或者共用时钟同步出现延迟,导致传输同步方式为synce, 在MS被叫CSFB时直接无法接通, 系统下发RRC Connetion Release后无任何信令,基站侧安装GPS,调整时钟同步方式synce为GPS方式。

2光纤及承载数据问题及时通过更换和网管监控进行调整。

3 4G模式下,对传输需求较高,要求每个接入环的LTE基站达到平均带宽基础上,仍能保证LTE基站能达到峰值带宽;IP化是互通的链接方式;为实现深度覆盖, 网络节点是3G网的2-3倍;同时单项时延最严格要求50ms。

3.7终端问题

(1)问题分析

1终端软件问题,早期终端仅支持TD,需要软件升级来解锁支持FDD

2终端硬件问题,受制式限制,不支持4G,或者芯片仅支持TD和FDD中的一种

3特殊终端,如HTC手机基带问题经常回落到3G;Iphone5S/5C、 三星NOTE 2手机不支持3G到4G连接重定向,再次返回4G时间长、失败率高

4手机设置,有的手机需要手动设置4G开关

5 SIM卡故障或功能未开

(2)解决建议

通过对目前受理投诉的总结,在4G投诉下,由于用户终端适应性和功能问题导致的投诉占比逐渐增多,经统计7月-9月终端问题导致的投诉占比达33%。也是由于目前终端的种类繁多,芯片功能不一, 同时对不同运营商的不同网络,支持功能不一致导致。因此处理人员在处理中务必了解主要终端特性,首先判断是否终端问题,以免造成现场测试及后台分析的时间、人力浪费。

3.8业务策略

(1)问题分析

1互操作策略

2驻留策略

3符合分担策略

4室内外组网策略

5市场发展策略

(2)解决建议

由于在4G网络下,两种制式支持不同的速率,同时在建网初期会和现有2G3G网络添加不同的组网方式,导致不同的市场营销和网络功能策略对用户实际感知的速率影响较大,因此在投诉处理时同时要关注用户所处位置下的网络策略,以便及时定位用户问题,同时建议在组网时, 在大网策略。

4 4G投诉处理流程

4G投诉处理模式下,前后台间的互动合作越来越紧密,需要客服前台介入针对4G终端问题和业务策略影响类的投诉进行一次拦截,有效提升网络侧后台的处理效率。 同时,网络侧后台需要给予前台有效指导,提供有效方法进行判断是否终端问题还是策略问题。同时对专业线内部各部门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多,不能再按现网3G处理思路, 先无线后核心,逐级向上排查,需要无线侧、 核心侧、传输侧同步处理、协同定位。

因此4G的投诉处理需建立集中服务体 系,从“被动挨打”转变为“主动出击”通过客服支撑系统实现基站故障类、物业难点类、 网元规划类数据的发布与管理,根据各类问题制定相应答复口径支撑客服前台过滤,实现后台信息的主动推送,缩短用户投诉处理时延。按图1处理流程可分为:

(1)客服前台作为一线投诉处理部门,形成对非网络侧问题申诉进行一次拦截,如用户终端、业务发展策略等,同时网络侧后台作为前台有效支撑部门,充分发挥网络侧专业技能,协同帮助前台形成有效询价、拦截机制

(2)网络侧后台作为网络侧投诉的主要处理部门, 接收前台分拣后投诉,形成统一联动机制,判断责任归属相应传输侧、核心侧、无线侧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将网络实时预警信息传递至前台部门进行告知。

按无线专业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可细化无线侧处理流程如图2。

5结论

随着4G网络如火如荼的不断建设及优化,一张“高速、有效的移动大网”正在逐步形成,人们在享受飞速上网体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用户感知问题也成为了亟待需要关注处理的重点。正式商用后会有更大量的用户群体, 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反馈或投诉影响感知的各种问题。需要在现有投诉处理模式进行优化并逐渐提高专业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紧跟市场步伐,通过总结分析在投诉处理中快速、准确定位及处理。

摘要:伴随着4G通信网商用话题逐渐增温,使得4G网正式商用较快,用户规模增长迅速。但由于建网初期的覆盖问题、干扰影响、业务模式、终端配备等各种内因和外因导致影响用户感知,产生大量4G投诉。如何及时处理好4G用户的投诉,维系稳定用户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用户发展处于瓶颈的运营商,近年来逐渐侧重提升服务感知,建立“大服务运营体制”要求对投诉的承接、响应、处理、回访越来越注重,因此要求投诉处理人员在3G投诉处理的基础上不断摸索,探寻一条4G投诉处理线路,并逐渐在处理中总结经验,形成标准化流程。有效指导运营商在内部体制形成,同时在投诉处理人员中进行经验推广,提高处理效率。

8.浅议如何加强举报宣传工作 篇八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统一思想,就是要把负责举报工作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上来。提高认识,就是要站在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国家的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的角度上,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依靠力量,举报宣传是举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获取职务犯罪线索,惩治犯罪的重要途径的工作思路,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防腐工作,用以举报宣传为先导,以群众为基础的思想认识。转变观念,要以通过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惩防腐败、打击犯罪”活动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以往坐等上门举报线索,被动的服务工作方式等等。

二、举报宣传实行专门奖惩考核制

针对许多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的不了解,不熟悉,对证据的要求又不清楚也是造成举报线索下降等原因,就必须运用举报宣传工作来唤起人民群众的举报意识和举报觉悟的提高,就应制定举报宣传单一的工作专门奖惩考核制。其主要考核内容为:一是宣传次数;二是宣传质量效果;三是宣传内容;四是宣传领域;五是宣传后所写稿件数量、投稿率、被采用率,稿件反映举报宣传工作情况的及时性、先进事迹,工作经验总结等等。对在举报宣传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实行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任务又不积极参与举报宣传工作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应扣发一定的津贴。该制度的建立将对举报宣传工作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可以引起检察机关各部门对举报宣传工作的重视,各部门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能统筹考虑包括举报宣传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并安排一定的时间抓好举报宣传工作。以此來推动举报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紧密联系实际。注重举报宣传效果

宣传的目的在于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的了解,引导人们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要十分重视用举报宣传来唤起人们的举报意识、达到提高举报觉悟的效果。举报宣传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以将关系到举报宣传效果的好坏。所以,首先在宣传内容上,除宣传《检察机关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等外,更重要的是宣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其次,还要告诉群众如何举报?举报什么?向谁举报?等来启发群众如何举报。在宣传举报形式上,除高度重视每年一次的举报宣传活动周外,还要充分利用接访、各种会议、办案、进社区、进学校以及采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展板、典型案例、文字宣传资料,变上访为下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宣传,使举报宣传和举报接待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以此来构建和谐社会。

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在做好举报宣传开辟案源的同时,要积极做好预职务犯罪的宣传工作,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达到举报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共同目的,减少职务犯罪,达到二者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坚持举报宣传和线索查处相结合,要用积极查、认真查、效果好,办理举报线索及时等实际行动教育和启发群众。必须做到有报必理,文明接待,不推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处置办理群众的举报线索,切忌态度冷漠生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搞好举报宣传,才能取得举报群众的信任。

五、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大胆探索就是把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制度创新后运用到举报宣传工作上来。如:一是开通互联网在网上进行举报宣传;二是开通电子语音信箱向群众宣传、介绍检察机关的职权、职能、职责以及举报须知等;三是主动与国内通信公司联系,用给广大客户发送举报信息方式来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四是检察干警要做收集案件线索的信息员、情报员;五是探索出更先进、更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管理举报材料及登记、归口;六是结合实际在原有的保密制度基础上,再创新制定出更加严格的举报线索保密措施制度等。

9.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思考 篇九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乡镇纪委的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快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也愈为迫切,因此,研究和探讨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推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离市场经济的发展,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些乡镇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有上升蔓延的趋势,而与此不相适的是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有的乡镇甚至多年来没有办案,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几年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一些乡镇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性格内向,为人处事太憨实,能力差,工作上打不开局面。不少乡镇纪委办案人员配备普遍不足,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人也身兼多职,因而变为了人数多力量不够,兼职多有备无实,纪检工作难开展,把查办案件丢一边的状况。同时有些乡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有的对纪检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导致工作被动应付,毫无生气,有些干部甚至还存在着查办案件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查办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由于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存在种种模糊的思想,受到这些错误消极思想的影响和支配,不时出现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查案不果的观念。

2、工作作风不过硬。有些乡镇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于是宁做“老好人”不做“黑包公”,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诚然自己能严以律已,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会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对群众反映情况不能重视,没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排查案件线索,从而出现案源少无案源,难办案,无案办的被动局面。有个别乡镇党政领导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的违纪案件,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暴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搞内部消化。

3、办案业务不熟悉。随着新的违法违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罪恶目的,在违法违纪过程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在作案之初就考虑到以后问题暴露了怎么办。这些违纪形式和手段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再加上一些乡镇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比较严重,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有的甚至身居要职,这些都为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深度和难度。然而就目前一些乡镇纪检干部素质状况而言,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我们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纪违法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又由于部分乡镇纪检干部是新上岗,上岗前没有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未能抓紧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在遇到案件时,他们虽有查案决心,但因业务不熟悉,办案程序不清,对成案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最后不了了之的局面。

二、强化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乡镇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能够遏件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并且能有效地促进党员干部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开展。

2、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有效手段。切实抓好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工作,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可以解决乡镇基层中大量的实际问题,减少越级访、集体访,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乡镇基层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严肃查处乡镇基层的违法违纪案件,惩处违法违纪分子,消除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才能为乡镇基层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从而有利于促进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4、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工作是搞好“鱼水工程”,提高基层党委、政府威信的有效途径。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使群众直接、真实的了解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使群众亲眼目睹。同时,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使党委、政府的威信不断提高。

三、强化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解决办案认识问题。乡镇党政领导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有高度认识,要清楚地理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败。同时乡镇纪委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要在乡镇领导干部中形成“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件不称职”的共识。要解决“不敢查”的问题。要正确认识查办案件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只有狠抓案件的查处,才能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凡是需要乡镇纪委去查的案件,就决不能推诿和懈怠。要树立敢查案的观念,要有牺牲精神,刚正不阿、恪尽职守、秉公执纪。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真正把查办乡镇基层办案工作作为政治上的“亮点工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形象工程”。

2、加强组织建设,解决办案力量问题。配备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同时应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事,负责纪委的日常工作,并且还要建立健全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小组和案件审理小组,并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要形成系统的纪检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实行有案不查追究制,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纪案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形成分片负责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书记抓总,常委包片,纪检监察室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及时查办案件。三是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对乡镇纪委落实办案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将全年案件查办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乡镇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四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4、加强业务建设,解决办案能力问题。针对乡镇纪检业务水平不高,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工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部门举办培训班,或以案代训的办法,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要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上级纪委办案时,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委的同志参加,在办案过程中增加感性认识,不断提高查案工作水平。

5、注重研究,解决办案方法方式问题。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应首先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控告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其次要解决“如何查”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包抓案件责任。要把握时机,一旦时机成熟就要立即动手。调查取证应做到真实可靠。再次是解决“处理到位”的问题。当前,乡镇办案中对一些非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造成了办案难、定性难、处理更难或以罚代处、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纠正这一问题,就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严重违纪违法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要善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所查的案件达到“件件落实、处理到位”。

加强乡镇纪委办案的思考

乡镇纪委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支生力军,承担着全县查办案件半数以上的任务,是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十分重要。如何加大乡镇纪委办案力度,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目前,乡镇纪委在查处案件问题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五怕”,一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有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存在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心理,担心给本乡镇抹黑,影响政绩。二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乡镇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受处理后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弄得妻离子散。从情理上过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现在一些镇、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社会关系也比较复杂。有的勾结黑道上的人,有的身居要职,这些给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四怕查处案件得罪人。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有的怕说以前有过矛盾,现在利用职权来“治人”,于是宁作“老好人”,不做“黑包公”!或者是抹稀泥的方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五怕办错案,担风险。上级对办案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乡镇纪委人员变动频繁,不同程度存在办案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的问题,有人怕出错案,就宁可少办案或不办案,也不担风险。因为“五怕”,乡镇办案数量不断下降,个别乡镇甚至几年无查办案件,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受到影响,个别违纪人员没有受到处理,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如何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解决在基层,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根据这几年工作实际,认为要解决乡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作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办案意识,积极寻找案源,解决乡镇纪委无案件情况。克服乡镇领导认为只抓好经济工作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和“经济要上、纪律要让”的错误意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把办案情况作为考核、工作述职主要内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时,要把案件查处情况和党政负责同志对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评。使乡镇主要领导肩上有担子,思想有压力,为乡镇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纪委要积极寻找案源,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一是重视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控告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二是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效能建设、为民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清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

(二)、提高认识,加强督查和指导,使乡镇纪委敢于查案。乡镇纪委要正确认识查办案件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只有狠抓案件的查处,才能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认识到该查的案件不查或不认真查,该查好的案件没有查好都是一种失职行为,要树立敢查案观点,要有牺牲精神,刚正不阿、恪尽职守、秉公执纪。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政治上的“亮点工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形象工程”。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办案的督查和指导,由于乡镇办案受地方保护和裙带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应层层加大案件督查、督办的力度,帮助排除对办案工作的干扰。

(三)、讲究方法,依纪依法办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包(抓)案责任,对重点案件要明确查办案件的主管领导、人员和查结时限;二是把握时机,一旦时机成熟就立即动手,力量不够可以提请上级纪委配合;三是调查取证应做到真实可靠,取证前要充分准备,尊重客观事实,证据收集要全面,不能轻意放过任何细节,询问当事人不逼供、不诱供,保证证据客观、公正、真实。四是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加强县纪委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的协审工作,努力做到每个环节不少,每个步骤不丢,每项工作到位,每项要求落实。五是由于乡镇纪委办案力量较薄弱,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难以独立完成,因此,要建立案件协查制度,由上级纪委直接派人下乡指导,协助调查或是组织邻边乡镇纪检干部到案发单位帮助调查。

(四)、根据情况,讲究策略,使所查案件处理到位。当前,乡镇纪委处分的一般乡村党员干部居多,且大多数为党纪处分,往往是处分决定下达后,就好象完成任务了,把处分的送达、宣布等工作做得不够到位。而对一些非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造成了办案难、定性难、处理更难或以罚代处、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就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所查的案件达到“件件落实、处理到位”。处分的送达、宣布等,是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惩戒违纪人员和教育警示其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一种宣传,必须按规定认真完成。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乡镇纪委工作越显重要,加强乡镇案件查处工作对于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全面深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近几年来我区各乡镇纪委在党委和区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在查处乡镇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严肃认真地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我区反腐败斗争的开展,但是,我们也发现乡镇案件查办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全区2000年以来乡镇自办案件共只有24件,多数乡镇纪委查案工作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2002年三分之一乡镇全年没有案件,个别的是二三年没有办案,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导致了近年来农村重复举报、越级信访、群体上访量明显上升,影响了市、区两级正常工作的开展。认清乡镇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乡镇案件查办工作滞后的原因,探讨如何强化基层执纪办案力度的措施,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有差距,力量上不适应。近几年,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基层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仍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乡镇纪委干部存在缺额多、兼职多、调动多的“三多现象”。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监察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工作上打不开局面;有的兼职过多,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缺乏职责意识;有的新手政治上不成熟,担当不起纪检工作这个位臵等。同时有些街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有的同志甚至还存在着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案积极性。

2、怕得罪人,思想作风不过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字当头,不愿叫真,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虽然自己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要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到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出现“专抓死老鼠”的现象,工作上很被动。一些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3、业务不熟悉,办案程序不清。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可以说面临着三多:一是新任务多,二是新问题多,三是新知识多。随着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罪恶目的,在犯罪过程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呈现智能型犯罪,在作案之初就考虑到日后问题暴露了怎么办,这些犯罪形式和手段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为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深度和难度。然而,就目前乡镇纪检干部素质状况而言,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们基层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基层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现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新同志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查案的基本功造成办案程序不清,对案件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最后不了了之。

4、主动性不足,深究不够。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专项清理,这些工作都是发现违纪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纪检干部立案意识不强,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一是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违纪线索,不注意透过管理混乱的现象,看到违法违纪的实质。二是纪检监察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的工作状态,与有关业务部门缺少彼此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缺少大纪检观念。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我们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所致:一是机构改革后,编制体制和工作机制发生了变化,有些关系还不够顺,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二是乡镇党政领导包括纪委书记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适应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有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部不注意学习,思想业务素质不高。

二、强化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基层执纪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基层执纪办案的力度,提升乡镇自办案件的数量、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加强。

1、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办案力量问题。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在配强乡镇纪委书记的同时,还要配备好专职纪检干部,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在全区形成系统的纪检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乡镇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实行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每年由区纪委制订要制定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纪委书记向区纪委、监察局立下“军令状”。办案较差者要向区纪委说明原因;有案不办而出现空白者,区纪委建议组织部门和区委对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二是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将全年案件查办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三是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四是创优环境,做好服务。针对乡镇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区纪委领导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

3、加强业务建设,解决办案能力问题。针对街镇纪检业务水平不高,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工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部门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的办法,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参与区纪委的办案工作或到区纪委的案件检查和审理等岗位进行跟踪培训,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

三、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回顾近些年的办案实际,从加强乡镇纪委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入手,我认为乡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宣传教育与执纪办案的关系,优化舆论环境。要注意通过三种途径加大执纪办案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多种舆论工具,及时反映面上反腐败斗争的进展情况,宣传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弘扬勤政廉政正面典型,鞭挞腐败现象,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二是要利用每年的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及党校教育学习等机会,宣传反腐败斗争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反腐败工作与执纪办案工作的关系等,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端正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增强重视和支持执纪办案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利用墙报、专栏、自办节目等宣传形式进行典型教育,通过通报典型违纪案件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教育。

二是正确处理不搞群众运动与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乡镇纪委要注意立足实际,通过查处一些有影响的大案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执纪办案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能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纪问题的积极性。群众举报积极性的提高,反过来又能对推动了执纪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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