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驻机构运行(精选8篇)
1.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一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 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
今年以来,为强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据哈尔滨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乡镇和部分部门实行了“纪检”、“监察”双派驻制度。撤消了8个乡(镇)党委纪委,成立驻祥顺镇和富林乡2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撤销教育纪委、卫生纪委,成立驻教文卫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负责包括文体局、广电局和计生局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撤销农委纪委、水务纪委、畜牧纪委、林业纪委、农机纪委,成立驻农业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负责包括水产总站和扶贫开发办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收到实效,按照《中共通河县委关于对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意见》,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正确认识派驻机构的定位
1、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性质。推进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 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实现了业务工作责任主体与工作监督主体分离,实现了“分兵把守”到集中力量实施监督的转变,实现了由班子内部监督到部门班子外部监督的转变,更好的加强了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2、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地位。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改革了过去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县纪委监察局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垂直领导。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正常工作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及纪工委委员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调、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与辖区乡镇(部门)党委、政府沟通。
3、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1)监督检查监察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党政“一把手”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2)监督检查监察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及乡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情况。(3)经批准,初步核实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4)协调指导辖区乡镇(部门)党委、政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辖区乡镇(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6)开展调查研究,对所辖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7)每年对所辖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和有关专项评价。(8)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有效履行派驻机构的责任
1、把握责任重点。要关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乡镇部门管人、管钱、管物的关键部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要切实找准工作着力点,从协助辖区内乡镇(部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加强预防腐败工作上着力,从推动驻在乡镇(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上着力,从发挥派驻机构查办案件职能作用上着力。
2、明确责任划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辖区党委负全责,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检查指导;对于基层上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权限,涉及部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由派驻相应部门的纪工委监察局或党委纪委负责指导,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实行属地管理,由部门所在地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案件查办。县纪委监察局的各室(办)负责联系和指导纪工委监察局开展好相应工作。
3、搞好责任分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辖区内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派驻机构的工作方式
1、开展监督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监督、审计监督、信访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暗察等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2、强化工作联系。采取有分有合工作方式,实行重点联系辖区乡镇(部门)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驻在中心乡镇(部门)办公,经常深入重点联系乡镇(部门)开展工作。书记、分局长及每名委员分别重点联系一个乡镇(部门),并定期交流轮换。
3、参加有关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参加辖区乡镇(部门)有关党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有关会议和组织活动。按要求参加全县重要会议和战线工作会议。召集有关会议,传达部署县纪委监察局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
4、健全工作网络。采取各党委推荐,纪工委监察分局任命的方式,在辖区内聘请若干名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员、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监督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员,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发放证书,并负责培训,构建有效的工作网络,夯实工作基础。
四、派驻机构的工作职权
1、检查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查阅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2、问询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以当面询问或发函方式要求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就纪检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3、制止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建议辖区内乡镇(部门)停止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4、建议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向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等等。
5、谈话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对辖区内党政班子党政副职、基层站所长、村级班子成员进行工作谈话、警示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受县纪委常委会委托对辖区内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工作谈话和警示教育谈话。
6、考核权。按照《通河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强化工作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协助县纪委做好辖区内党政班子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工作。
7、问责权。按照《通河县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辖区内未达到责任制规定要求的各级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县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给与党纪政纪处分、进行组织处理、取消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
8、督办权。督促辖区内党政班子及时办理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各类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协调督办县纪委监察局直接交办辖区内党政班子的各项工作。
五、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1、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须提前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拟提拔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须征求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意见。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须及时告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2、列席党委会议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派人列席辖区内党委会议、行政班子会议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
3、文件抄送传阅制度。县纪委下达各党委的文件 要抄送纪工委,上级和县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要送纪工委传阅。各乡镇、各部门印发的全部正式文件须及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4、实行交叉巡视制度。县委成立派驻祥顺乡、富林乡、文教卫生和农业4个巡视组,巡视员由各辖区党委聘任,发放巡视员证书,并报县纪委备案。巡视活动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由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巡视工作采取异地巡视的方式,巡视结果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
5、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纪工委监察分局辖区内分别建立宣传教育、案件查办和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6、强化内部监督制度。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通河县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对发现所联系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等行为,都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第七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须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与职务设置。
(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
(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
(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文件、闽纪发〔1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调配与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配合。
(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五)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
(六)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派驻机构任免职的,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等手续。
(七)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如未被采纳,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反馈。
(八)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
(九)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副书记,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与轮岗。
(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一并纳入考虑。
(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及其他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进行。
(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或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政治理论和部门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派驻机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三)派驻干部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应一并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四)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单位)协同配合。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应将派驻干部纳入范畴。
(五)派驻干部既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
(六)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挂职、驻村干部人选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驻在部门(单位)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挂职、驻村任职时,推荐派驻干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
第十八条 干部考核与奖惩。
(一)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考核。派驻纪检组组长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二)派驻机构处级干部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进行。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协助。
(三)派驻干部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确定,并告知驻在部门(单位)。
(四)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确定,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掌握。
(五)派驻机构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六)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
(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可分别建立派驻干部的个人档案副本。
(四)派驻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派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政审、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市纪委予以协助。
(五)市纪委监察局为派驻干部制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证,驻在部门(单位)同时为派驻干部制发本部门(单位)工作证。派驻干部调离派驻机构或退休时,由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收回市纪委监察局制发的工作证。
(六)派驻机构退休干部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退休干部活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条件,组织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参加委局机关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案件检查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受理。
(一)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转派驻机构办理。
(三)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四)派驻机构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应当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信访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
(一)对反映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对反映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派驻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初核。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初核。
(三)派驻机构在初核前应制定初核方案,初核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初核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初步核实终结后,派驻机构应将初核材料装订成卷,并将经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审签的初核报告报送市纪委信访室,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决定。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
(三)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案件,由派驻机构制发《立案决定书》,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本人。同时,将《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派驻机构可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依据司法判决或裁定,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并依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初步审查后,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经派驻机构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
(一)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以及其他需要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二)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时,由市直纪工委向市纪委提出申请,由市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嫌违纪违法款物的,应经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交原款物所有人外,应连同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并及时送交市纪委财务室统一保管。
(四)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提前介入和协助配合的,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批准,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协调。
(五)派驻机构对经调查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报送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审核,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六)派驻机构在办案中,可以向市直纪工委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由市直纪工委商市纪委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七)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与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协助予以解决。第二十四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在调查终结后,由市直纪工委指导审理或直接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请市直纪工委案件审理室派人提前介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纪委书记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制度,市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应视情就约谈事项向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报告,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并及时向市纪委书记反馈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市直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派驻机构分片联席会议制度,每片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组织流程负责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联系轮值派驻机构的领导应到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派驻机构对牵头主抓并涉及多个部门协作的工作,或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工作任务,可以提请市纪委监察局在组织、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合行文会签制度,驻在部门(单位)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行文的文件,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时,应经派驻纪检组组长审签,再送市纪委监察局会签。
第三十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半年和工作总结,以及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派驻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简要列出当季度纪检监察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汇总后,呈委局领导审阅。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的有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必须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派驻干部的请销假、休假和考勤等日常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除省、市纪委统一安排应出席的会议、活动外,派驻纪检组组长外出离开三明市辖区范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并经驻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派驻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和出国(境)证照的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前,驻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检查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视情给予派驻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派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调研报告 篇三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高度重视派驻监督工作。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是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区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工作现状。
2019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委、*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区纪委监委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向62个区级部门(单位)派出8个纪检监察组,实现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全覆盖”,监督执纪问责的独立性、权威性、针对性、时效性均得到有效提升。(一)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区纪委监委先后制定印发《*区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履职监督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区纪委监委2020年机关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主要工作任务清单》,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明确了派驻(出)机构干部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结合联系单位特点,围绕监督重点、监督措施、工作流程、内部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了《监督责任清单》、《工作台账制度》等工作制度,为派驻(出)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机构设置科学高效。
*区委2019年5月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区纪委监委设置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每个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5名。区纪委监委科学设定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范围,整合纪检监察工作力量资源,撤销原纪委3个派出纪工委和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11个重点派驻纪检组,以及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原有内设纪检组,择优调配人员充实到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实现了对全区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派出监督全覆盖。(三)监督成效稳步提升。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自觉强化“派驻意识”,厘清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监督优势,坚决贯彻落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盯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着力聚焦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要节点,采取走访调研、提醒谈话、专项检查、廉政意见把关等形式,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成立时间不长,积累经验不多,目前我区纪检监察派驻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我区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平均监督7至8个区直部门,每组定编5人,实际到岗3人,且部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因工作需要被上派到上级纪委监委工作,或参与巡察、驻村扶贫等中心工作,因此,各组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问题。同时,有部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是纪检监察系统的“新兵”,缺乏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经验,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的具体工作流程还不够熟练。派驻纪检监察队伍中懂业务、精专业、会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有的同志是党建领域的熟手,却不懂与监督主业息息相关的金融、财会、审计、法律等业务,尤其缺乏办案的经验和技巧。(二)监督体量有待均衡。
目前各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大多以条块或战线来划分,没有具体考虑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的体量、职能和廉政风险,导致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体量不均,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党员干部队伍多、工作职能多、廉政风险多,如公安局、卫健局等单位,监督体量较大,两三个人的派驻监督队伍根本忙不过来。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是群团组织,由于被监督部门工作职能单一,长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信件和转办案件,且监督事项较少,难免会出现角色身份尴尬的现象。(三)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虽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职责、监督权限、工作关系、保障管理等方面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派驻工作中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到什么程度仍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大多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处于一种探索阶段。三、对策建议。
(一)厘清工作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牢固把握政治监督这一核心职能定位,突出派驻监督的政治属性,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要增强派驻意识。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深刻认识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对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增强派驻意识,在纪律监督、检查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中找准自身位置,全面提升派驻监督执纪能力。三是要做实日常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把日常监督挺在前面,工作定位向监督聚焦,工作责任向监督压实,工作力量向监督倾斜,强化常态化精准监督,实施“靶向”治疗,不断丰富日常监督内容,积极探索有效监督途径,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力求在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上取得突破。(二)创新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一是要理顺工作关系。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与派驻单位沟通交流,主动介绍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能、人员分工情况,确保派驻改革有关精神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领导请示汇报,加强与纪委监委相关部室的沟通联系,促进工作交流,寻求业务指导。二是要实施台账化管理。
结合日常监督重点,实施台账化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防控台账、“三重一大”事项台账、重点工作监督台账、问题线索处置台账、内部管理工作台账,全程记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通过台账记录夯实派驻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履职能力。三是要开展嵌入式监督。
定期到所驻单位现场办公,主动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沟通交流。积极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党组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开诚布公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决策、执行、管理的过程,从人、财、物等方面入手,协助驻在部门对廉洁风险点进行再排查、再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三)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一是要制定派驻监督工作细则。建议从中、省层面,加快建立统一规范、便于实际操作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责任清单等工作细则,明确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关键岗位具体参与监督程序、内容、环节和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二是要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紧紧围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业务能力建设,着力在增强干部队伍政治建设、履职本领、自我监督等方面下功夫,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工作复盘”、全员培训、全员考试、全员练兵等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担当作为的纪检监察派驻干部队伍,有力有效推动纪检监察派驻工作高质量发展。4.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四
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管理水平
近年来,我局以十七大和省、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以争创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为主线,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动力,以贯彻落实“大纪检组工作目标”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下,我局的工作思路是:强化教育,增加动力,接受监督,积极配合。通过近年来的磨合,我局已经建立与派驻纪检组的双向沟通机制:纪检组对我局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和巡查,我局主动向纪检组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实践证明,新的纪检监察体制,能够有力推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而推动其他工作。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局在总体工作思路中,明确提出将党建廉政作为工作动力来抓,摆上位置,记在心里,抓在手上,坚持不懈。
一、紧贴科技工作,坚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坚持制度建设,抓实抓好惩防体系构建
近年来,我局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惩防体系、廉洁自律、效能监察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工作规程,细化考核内容,使检查考核更科学、合理。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使责
完善服务公示、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把手负责、项目跟踪监督卡和重大项目监督服务快速反应机制;二是进一步转变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推行“阳光操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群众关注的领导干部住房、用车、人事、财务等情况和其他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全部纳入公开内容,定期进行公开;四是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
二、围绕四个环节,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色
(一)狠抓学习教育不放松
一是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并有计划在中心组学习中安排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如中央、省、市领导的有关勤政廉政讲话精神等;二是坚持每月一次局办公会议,学习传达市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或实施意见;三是坚持一把手上廉政党课制度,将廉政教育日常化,廉政警示、督促经常化。并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通过廉政党课、看廉政教育影视、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党性修养教育基地、监狱警示教育等活动,牢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四是搞好三个结合。将业务学习与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学习结合起来;将廉政教育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在政治学习中强化廉政教育;将党风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在一起。
(二)落实责任制不动摇
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会议,都邀请“大纪检组”派员参加;二是配合派驻纪检组对我局的巡查工作,接受监督指导。按照市纪委每年两次巡查的要求,派驻纪检组对我局进行定期巡查,我局认真接受监督,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协调召开座谈会;扎实开展个别谈话;如实提供档案资料;认真进行民主测评,接受检查、指导;三是在重点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重点环节中积极邀请派驻纪检组全过程参与,使工作延深到那,监督就跟到那,减少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总结起来,派驻纪检组工作可以说是“作用很重要,效果很明显,群众很满意”。
(一)作用很重要
主要体现在:强化了对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了我局领导班子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意识,促使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局党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具有科技部门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助于防止领导干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有助于维护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效果很明显
5.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五
职能作用的思考
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监督职能、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目标绘出了明确的路线图,吹响了党内监督体制配套改革的行军号,是顺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本文就如何加强派驻机构更好的发挥监察职能做一个粗浅的分析。
一、派驻机构的重要意义
中央纪委派驻机构,顾名思义,就是由中央纪委派出、驻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者是纪律检查员。派驻监督是中央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是我党事业成功的保障,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仅仅一个月,就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德高望重的朱总司令成为首任中纪委书记。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开始确立,当时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务院部门先后建立40多个常驻监察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关陷于瘫痪,派驻机构也不复存在。党的十二大后,派驻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历史和现实均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派驻机构就是将腐败问题消灭于萌芽,作党的“防波堤”。所以派驻机构的重要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中面对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适应。派驻机构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应该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派驻机构名义上垂直管理,可实际上由于派驻机构的各项工作和人际交往大多都在派驻机构;尤其最为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部由驻在部门所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腰杆子不硬,造成了“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局面。目前很多违规违纪案件均是集体违规、集体失语,背后都摆脱不了这种体制下“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
(二)能力素质工作和方法不适应。一切工作最终还是要由人来干,当前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相当一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
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庸、懒、散、拖、滥好人”思想严重,分不清是是非对错、拿不定主意、想不出办法、提不出对策。致使一些小问题激化成为政治性问题。定位不准,监督不力时有发生。工作方式单一,缺乏预见性,对问题只会堵、不会疏。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造成给百姓的印象是案件是被“举报”出来的而不是主动“查”出来的。
(三)派驻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目前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共“点对点”设置了52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但与140多家机关总数相比,现有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且由于设置形式不统一、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履行。
三、如何更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一)理顺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明确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确定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防止发生利益羁绊、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
(二)聚焦主业,强化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派驻机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查办案件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中央纪委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等工作。
三是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新的工作路径,真正发挥职能作用,以监督实效取信于民。
6.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必然面临更加艰巨的形势、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现就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派驻机构工作运行中主要存的矛盾和问题。
(一)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角色定位有偏差。一是部分驻在部门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二是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三是派驻机构的角色转变不到位。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本级纪委、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二)派驻统管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一是派驻制度不完备。如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缺乏具体办法,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二是派驻机构与机关联系不规范。纪委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应当进一步明确。派驻干部同机关干部同是纪委的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一视同仁值得研究。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虽已确定,但配套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建立。大部分派驻机构没有及时制定工作配套文件,使派驻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影响到了派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与被监督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只有监督者的力量大于被监督者的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派驻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作“尚方宝剑”,监督会大打折扣。
(五)派驻干部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一是人少事多矛盾突出。例如:多数派驻机构中只有1名编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较多,派驻机构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检查、办信办案等职责。二是派驻干部队伍老化问题明显。由于派驻干部交流提升少,年轻干部补充少,导致干部年龄老化,青黄不接,后劲不足。由此造成派驻干部的活力不足,创新意识不强。
二、深入推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对策思考
派驻机构工作的总思路是准确理解把握派驻精神,围绕总体要求,以加强监督、促进反腐倡廉为中心,从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等方面开拓进取,不断完善。
(一)科学把握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一个事关派驻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大问题。一是科学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如果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可以集中精力加强监督,但也容易被边缘化;如分工过多,便于了解情况,但容易过多分散精力,甚至于由裁判员变成运动员,形成角色错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着眼于加强监督、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关键是要把握度,区分好监督与参与、参与和承担的界限。总的说应当是适度分工、大胆参与、全面监督。纪检组长要继续担任部门党组成员,适度参与和纪检监察业务相近的工作分工。要根据监督需要介入相关业务活动,在参与中了解驻在部门相关工作的程序和环节,密切同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接触,把握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提醒干部,预防不公不廉问题。二是正确把握监督与协助的关系。派驻机构既不能依附于驻在部门,也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派驻机构应与驻在部门党组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服务中强化监督。纪检组长要找准位置,既当主角又当配角;派驻机构要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三是正确处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派驻机构加强监督和协助都是手段,而目的是确保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这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合作共事的政治基础,也是共同的目标。所以,派驻机构各项工作都要从这一目标出发,工作手段上与驻在部门“和而不同”,工作目标上双方始终统一。(二)形成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监督与协助机制。监督与协助是派驻机构的两个重要职责,虽有主次又不可偏废。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权力。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纪委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二是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派驻统管后,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三要建立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派驻机构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通过以上制度规范协助工作。
7.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七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市纪委派驻监督全覆盖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召开这个专门会议,把大家请来,讲清楚改革的背景、干部安排的考虑、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讲清楚纪律和规矩,目的就是要积极稳妥推进全市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X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对标看齐,聚焦主责主业,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重拳整治“中梗阻”,深入推行“禁酒令”,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今年全市村(社区)换届和防汛抗灾“两场大考”中,全市纪检系统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严明纪律,严肃执纪,有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既保证了村(社区)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又为夺取防汛抗灾胜利作出了特殊贡献。市委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对纪检干部努力工作、作出贡献是充分认可的。
刚才,XXX同志宣布了有关人事安排方案,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直机关纪工委进行了授牌,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长代表作了表态发言。希望同志们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忠诚履职,把派驻监督改革的各项工作做得扎实有效。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派驻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
推动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党中央着眼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要部署。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全面增强做好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改革全面到位。
(一)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硬性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主要内容是“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其中一个全覆盖就是纪委派驻全覆盖,对所有党和国家机关都由纪委直接派驻纪检组进行全覆盖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准则条例0,进一步对派驻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中央部署,中央纪委、省纪委分别于2015年底和2016年底完成了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任务,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今年初,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强调,要稳步推进地市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省委、省纪委明确要求,全省市县纪委派驻全覆盖工作今年要全面完成。党中央的要求是定音鼓,省委的部署是时间表,要求派驻纪检到位。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纪委部署要求,对标看齐,抓紧抓实,不折不扣完成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任务。(二)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创新抓手。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个制度从1982年实施以来,已经30多年了,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反腐形势看,在党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全国、全省一样,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些年,从信访、巡察、执纪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有“雁过拔毛”的,有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政商关系不清不楚的,有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有单位政治生态出问题的,还有“四风”问题树倒根未除,新形式、新变种时有出现,等等。从纪检现实看,纪检组是单位的内设机构,纪检干部“端单位的碗、吃单位的饭”,受单位管,监督的底气、勇气明显不足,不少单位的纪检组几年不办案子。即便是在一些案件查办过程中,有的成了请托说情人,有的成了协调了难者,站到了纪委的对立面;有的纪检组职责发散,“干了别人的事,荒了自家的田”。还有不少基层单位没有纪检组织,党内监督有空白等。出现这些问题,根子在于主体责任有缺失,监督责任有空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派驻全覆盖,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改革,就是要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重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把“同级监督”变为“上级监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派驻监督作用。这样一来,通过实行派驻监督全覆盖,有利于推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真正扛在肩上,纪检组把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全面提升党内监督实效。第三,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是推动科学跨越发展的一大坚实保障。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五个益阳”,需要全市上下戮力同心干事创业,需要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坚强保障。既要对那些不守纪律规矩、不勤政廉洁,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予以惩戒,又要对那些大胆作为、又没有明显过错的干部予以保护,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市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能够更好地实现“贴身监督”,及时有效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情,从而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优化干事创业生态环境,确保“五个益阳”建设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派驻机构全覆盖不只是机构设起来,人员到位,它本身不是目的,是一个过程,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体制改革,要看开工、看内容,更要看效果。希望市直各单位党组织、各派驻纪检组都跟上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转变观念,把准要求,强化担当,大胆工作,不断增强整体合力,提升工作实效。
(一)坚决服从大局。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我市纳入派驻机构全覆盖的单位共80家,各涉改领导干部要坚决服从改革大局。一是尽快到位履职。我们采取单独派驻与综合派驻相结合,以综合派驻为主的方式,共设派驻纪检组25家,也就是今天集中授牌的25家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考察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选调、使用、交流、培训由市纪委统筹安排。原则要求这25名派驻纪检组长明天要全部到岗到位,并迅速履职,原相关派驻纪检组负责同志要配合尽快做好工作交接,做到无缝对接、平稳过渡。要严明交接纪律,不准迎来送往,不准请客送礼,不准铺张浪费,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做到廉洁交接。干部调动交接要简简单单、清清爽爽,纪检干部更要严守规定,廉洁从简,高效务实,不要担心没有面子、人际关系不好等问题。这次纪检干部交接,要成为全市干部廉洁交接的示范。市纪委要会同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机构撤并、人员调配、编制划转、后勤保障等后续工作,尽快把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起来。二是正确对待安排。市委对这次派驻机构改革非常重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安排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涉改市管干部分两批安置到位,本批次已安排25名派驻纪检组组长。下一批次,将统筹使用空缺市管职位,对其他涉改市管干部作出妥善安置。希望涉改的各位领导干部服从改革大局,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这次需要安置的涉改市管干部63人,需要刚性消化38人,尽管市委在人事安排上做了大量工作,作了最大努力,但现在职位资源管理越来越严,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越是这种情况,越要坚决服从改革大局,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这是要求,也是纪律。大家都是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相信都有这个政治觉悟和全局观念。也请大家相信市委会对大家做出妥善安排。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各派驻纪检组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狠抓自身建设,做严格自律的标杆。市纪委要全面加强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和监督,坚持用铁的纪律领班子、带队伍,坚持“刀刃向内”,严管才是厚爱,才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铁军。(二)明晰职责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一是派驻监督就是上级监督。派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这两个身份,要把纪检组长的身份摆在第一位,要把向市委及市纪委负责摆在第一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向部门单位派出的“哨兵”,设置的“探头”,是“常驻不走的巡察组”。二是派驻纪检组就抓主责主业。派驻机构不再承担监督之外的工作,党组(党委)也不要再安排其他工作。纪检组的主业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让他们专责监督,真正专起来。三是抓主责主业就要从严从实。各派驻纪检组代表市委、代表市纪委行使监督责任,必须专于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紧跟市委和市纪委的部署要求,牢记“纪委干什么,派驻机构就干什么”,坚决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对照“六项工作职责、八项监督权限”的要求,把党章对纪委的要求在派驻监督中充分体现出来,特别要履行好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监督职责,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问责。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是渎职,都要严肃问责。(三)促进内涵发展。
改革后,各派驻纪检组监督对象线长面广,特别是综合派驻纪检组,不仅单位多,各单位性质和职能又不相同,如何搞好监督,需要大家开动脑筋,主动出击,在工作方法上多作考虑。一是积极创新方法。尤其是要尽快与被监督单位对接,迅速打开工作局面。在工作中,基本原则是要践行“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二是加强组织协调。既要经常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书记交换意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协助、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又要保持派驻监督的相对独立性,不能与驻在部门搞成“命运共同体”,不能把自己当成驻在部门的内设机构。各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把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作为自觉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爱、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促进、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主动征求纪检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组通报,充分保障纪检组的知情权、监督权,不得对纪检组的工作设置障碍、干扰阻挠;对纪检组指出的问题、反馈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整改纠偏,要善于运用纪检组的力量和工作成果,把党组织管理好、建设好。三是推动干事创业。各派驻纪检组要提高政治和思想站位,动真格、出实招、下功夫,强化改革担当,守住管党治党底线,促进全市党员干部强信心、提素质、优作风、敢担当、勇争先。要严格执行市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党政干部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立好用人风向标,撑好人文关怀伞,用好容错免责牌,努力营造全市上下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持续掀起创新开放新高潮。三、坚持标本兼治,大力推进党风政风民风的持续优化
今年年初召开的市委经济工作会和最近召开的市委六届三次全会,都要求全市上下投身于干事创业的热潮,推动益阳科学跨越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7.26讲话中,要求全党要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的姿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大家要保持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我们干事创业、科学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大家要看到,好风气就如好空气,洁净清新,惠风和畅,所处其间自然心情舒畅、精神抖擞。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成功举办一节一会,在创新开放上实现了一系列新的突破;通过扎实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在发展基础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通过成功抗御特大洪灾,在精神斗志上树起了一座新的丰碑,彰显了党委政府的优良形象,凝聚了上下同欲的益阳力量。只有驰而不息地优化党风政风民风,益阳才会处处和暖,事业常青。因此,纪委派出机构对所监管单位的干部作风一定要做到抓早抓小、抓细抓常,真正推动干部作风持续向好,以良好的干部作风来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真正做到党风正、政风清、民风淳。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社会生态要向上向善,政治生态更要风清气正。
(一)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守住廉洁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8月1日,省纪委公示,省统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跃涛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审查。消息公布后,在全市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一定反响,主要关注这一案件要牵扯多少干部进去。对此,省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明确指出,杨跃涛涉嫌违纪的问题主要发生在益阳,益阳的干部要切实警醒,坚决守住清廉底线。市委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十分明确:第一,坚决拥护省委、省纪委审查杨跃涛的决定。第二,积极配合省纪委在益阳的办案工作,将杨跃涛在益阳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况彻底查准查清。第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凡是自认与杨跃涛案件有关的人,要自觉向组织说明情况,不要抱侥幸心理,争取宽大处理。与杨跃涛有工作关系,交往中没有违纪违规的同志,应打消顾虑,相信组织,相信自己;对这些同志,不要贴标签,更不要随便划线。第四,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杨跃涛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进行自我剖析、自我反省,做到一心干事、一身干净、一腔赤诚。(二)以提效为目标,建设智慧城市,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干部作风的改进,党风政风的优化,最终要落到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上,双赢共赢的营商环境上。为此,要按照“善政、惠民、兴业”的理念,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网络化和群众办事便捷化、高效化、公开化,切实加快智慧益阳建设,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和先机。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出台了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要求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市委对此高度重视。一是要充分整合资源。所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单位必须在政务中心开辟窗口,所有窗口必须授权到位,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在窗口能真正把事办成。纪委各派出机构要注意做好这方面的督导工作。二是要深度流程再造。合理压减流程,实施流程再造,强化流程服务,将审批服务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程序化、规范化。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推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办理机制,采取“一门受理、分流承办、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等方式,实现“进一家门、办多样事、解万千难”。三是要对标推进到位。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具备益阳元素的“一单统表、一厅统管、一窗统受、一网统办、一号统揽”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初步建立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跨界协同、运转高效的市县乡村四级无差异化的政务服务新格局,努力让益阳成为同类政务服务先进新标杆。8.关于派驻机构运行 篇八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在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条 协助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措施和制度;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规定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调查核实任务。
第八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中,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涉及重要事项应与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第十一条 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派驻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主管(分管)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第十三条 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于省纪委、监察厅的派出(驻)机构,领导省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监察厅委托,协调省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纪委、监察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
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党组成员职责,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主动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省纪委、监察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驻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计划地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办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并跟踪督办;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走访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厅、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抓好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一)省纪委办公厅、监察厅办公室应掌握派驻机构情况、搞好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省监察厅领导班子处理派驻机构涉及行政监察的事项,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
(三)案件综合管理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案件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协调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派驻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
(五)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制定、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工作调研,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纠风工作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
派驻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厅、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协调配合。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效能办的联系,协调和指导驻在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要求,有关厅、室须向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相关厅、室转报。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案件检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承办。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一般应通过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驻在部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重要情况,或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举报中心)归口管理;信访室(举报中心)应及时转派驻机构办理。对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查报件,派驻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厅室报送结果,并按规定程序审结。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初步核实涉及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指导。
派驻机构应将初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派驻机构立案的案件,应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以及其他需要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派驻机构需要提请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综合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商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必要时,可与驻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
派驻机构需要协助审理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员协助审理;必要时,案件审理室可直接参与派驻机构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由省纪委、监察厅审批的,通过相关厅、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派驻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驻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纪检组(监察室)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每年两次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应适时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派驻机构每年履行职责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法定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公布的《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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