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共11篇)(共11篇)
1.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一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签注内容和有效期的规定。
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取得船上相应任职资格的证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在不同航区、类别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不同职务的船员提出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我国对船员实行的考试和发证完全引用了此标准。因为对不同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持有者要求具备的教育、资历和能力不同,所以适任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公约各缔约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官员对到港船舶的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依照公约的要求,按船舶的航区、类别、等级和船员职务把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适用范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三)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五)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根据适用的船舶吨位或者主机功率分为5个等级。
(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当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年龄距60岁不到5年时,应签发有效期至其60周岁生日之日止的适任证书。适任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完成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并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一定的抽查科目考试,具体的抽查考试科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章第十一条中所述的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九)除外]。
2.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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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三
2001年 28.下列哪一种为物理性爆炸?
A.空油柜爆炸 B.空气瓶爆炸 C.扫气箱爆炸 D.炉膛爆炸 29.海上对象的应急优先权,依次为。
A.船舶——人命——海洋环境 B.人命——船舶——海洋环境 C.人命——海洋环境——船舶 D.海洋环境——船舶——人命 30.航行及操纵设备、应急设备等属于_____的检查项目之一。
A.安全检查 B.修船检验 C.边防检查 D.临时检验 31.对400总吨以上的客船至少应设消防泵:
A.二台 B.三台 C.四台 D.一台 3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Ⅰ.船内不同的通讯装置,其声响信号具有不同的音色,以利辨别; Ⅱ.主机传令钟应具备复示装置;
A.仅Ⅰ对 B.仅Ⅱ对 C.Ⅰ和Ⅱ都不对 D.Ⅰ和Ⅱ都对 33.STCW公约主要包括。
A.正文 B.附则 C.STCW规则 D.A+B+C 34.《STCW78/95公约》生效日期是。
A.1995年2月1日
B.1996年2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8年2月1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日期是。
A.1994.1.1 B.1995.1.1 C.1996.1.1 D.1997.1.1 36. 用以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
A.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B.联合检查规则 C.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D.开航技术标准 37.车钟记录簿上符号“√”是表示。
A. 备车 B. 停车 C. 前进一 D. 微速前进 38.轮机机炉舱场地的清洁保养工作主要应由_____具体负责。
A. 轮机长 B. 大管轮 C. 二管轮 D. 三管轮 39.船体水下体积形状的中心称为。
A.漂心 B.浮心 C.重心 D.稳心 40.纵骨架式结构适用于。
A.客船 B.干货船 C.油船 D.A和B 41.压载水系统用来 各压载水舱的压载水。
A.注入 B.排出 C.调驳 D.A+B+C 42.首尾尖舱的舱壁是。
A.防火舱壁 B.普通舱壁 C.水密舱壁 D.槽型舱壁 43.船舶在初稳性条件下,稳性力矩与初稳性高度成。
A.平方正比 B.平方反比 C.正比 D.反比 44.自由液面越大,对稳性的影响。
A.越大 B.越小 C.不变 D.不定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45.船舶减摇装置有。
A.旁龙骨 B.舭龙骨 C.中龙骨 D.平板龙骨 46.____是属于按推进动力分类的船舶。
A.螺旋桨船 B.平旋推进器船 C.喷水推进船 D.电力推进船
47.舱壁甲板以下,从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限界处所都设有____不包括水密门在内的脱险通道。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48.舱底水系统的主要作用是。:
1.将机舱积水排出 2.将货舱积水排出 3.应急消防时供水 4.碰撞时应急排水 5.生活污水处理 6.压载舱水调配 A.1+2+5 B.1+3+6 C.1+2+4 D.1+2+3 49.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
A. 检疫所 B.海事局 C.海洋局 D.环保中心 50.下列哪项不是目前远洋船舶使用的防污文书。
A.油类记录簿 B.IOPP证书 C.轮机日志 D.A+B 51.对于非油轮,______操作不需记入《油类记录簿》。
A.残油的处理 B.机舱污水的排放
C.燃油舱的压载 D.燃油从油舱驳至沉淀柜 5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为。
A. 三年 B. 五年 C. 四年 D. 长期 5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生效日期是:
A.1974年5月25日 B.1980年5月25日 C.1978年5月25日 D.1979年5月25日 54.检验可在到期前后____内进行。
A、半年 B.一年 C.一个月 D.三个月 55.ISM规则中文简称为。
A.国际海事规则 B.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C.国际值班规则 D.海事卫星通讯规则 56.《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保存在。
A.船上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 B.船东处或经营人处 C.海事局 D.A+B+C 57.下列什么情况应使用高位主海底阀?
A.浅水航区航行 B.港内航行
C.船舶擦底、搁浅时 D.以上全部 58.船舶在风浪中航行,螺旋桨的哪一特性变化?
A.阻力矩增大 B.进程比变化 C.推进效率增大 D.螺距变大 59.在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时,应做到。
A.轮机员在机舱值班 B.尽量避免配电板操作 C.尽量避免使用大功率设备 D.A+B+C 60.厂修船舶,台风季节的防台工作,应。
A.以船方为主,厂方协助 B.以厂方为主,厂船结合 C.厂方、船方一家一半 D.视具体情况而定
试卷26882
61.下列何种操作时不能佩带手套工作?
A.凿削工作
B.钻床工作 C.焊接工作 D.研磨工作 6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Ⅰ.消防应变部署分消防、隔离、救护三队:消防队由三副或水手长任队长,隔离队由木匠任队长,救护队由医生或事务长任队长。
Ⅱ.堵漏应变部署分堵漏、排水、隔离和救护四队:堵漏队由三管轮任队长,排水队由大管轮任队长,其它同Ⅰ
A.仅Ⅰ对 B.仅Ⅱ对 C.Ⅰ.Ⅱ都对 D.Ⅰ.Ⅱ都错 63.应急救火泵一般在_____试运转一次。
A.3个月 B.1个月 C.半个月 D.每星期
64.下列哪些处所之间若以电话为主要通讯工具,则应为直通的声力电话或蓄电池供电的指挥
电话。
A.驾驶室与火警信号站、船首尾
B.驾驶室与机舱 C.船员房间之间
D.A或B 6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解决 B.劳动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C.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D.劳动争议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66.国际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是。
A.IMO B.OPC C.DNV D.ILO 67.航行中轮机长每天须向船长递交。
A.油耗量报告 B.主机转速报告 C.滑失率报告 D.正午报告
68.按岗位责任制_____不用参加轮机部的安全值班工作。
A.轮机长 B.大管轮 C.
二、三管轮
D.轮机长、大管轮 69.甲板结构中的横向构件是。
A.肋板 B.肋骨 C.横梁 D.肘板 70.所谓初稳性高度就是。
A.重心至浮心间的距离 B.重心至稳心间的距离 C.浮心至稳心间的距离 D.稳心半径 71.船体结构型式有。
A.横骨架式 B.纵骨架式 C.混合骨架式 D.A和B和C 72.万吨级杂货船的下甲板都采用。
A.纵骨架式结构 B.双层甲板结构 C.混合式结构 D.横骨架式结构 73.船舶处于首倾状态时。
A.尾吃水大于首吃水 B.尾吃水小于首吃水 C.左舷吃水大于右舷吃水 D.左舷吃水小于右舷吃水 74.船侧破损已堵住,舱内浸水未被抽干,此时的浸水属于下列哪类情况的浸水?
A.舱室顶部水密且位于水线以下,船体破损后整个舱室充满水; B.舱室顶部在水线以上,舱内与舷外水不相通,水未充满整个舱室; C.舱室顶部位于水线以上,舱内与舷外水相通。D.A、B和C都不是
75.船舶设置舭龙骨的作用是。
A.增加横摇阻力 B.减少船舶横摇 C.A和B D.减小固有横摇周期
76.油水分离器的全面拆检,彻底清洗,以保持其原有的工作性能周期为。
A. 十八个月 B. 一年 C. 半年 D. 三个月 77.为保证油水分离器的分离效果,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OOOO
A.10-30C B.30-50C C.40-60C D.70C以上 78.以下关于《油类记录簿》的填写,错误的是。
A.每次操作完后,直接操作负责人签字 B.每页使用完速交船长审阅,签章 C.每页都应写船名,登记号或呼号 D.全部用文字填写
79.船舶加装燃油作业应记入。
A.轮机日志 B.货油作业用油类记录簿 C.燃油消耗记录本 D.机器处所作业用油类记录簿
80.下列国际航行船舶中,那项可不满足SOLAS公约的有关要求。
A.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B.500总吨以下客船 C.远洋渔船 D.油船
81.下列关于船舶安全检查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
A.其依据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 B.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C.一次安全检查应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 D.检查范围包括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82.大风浪中为了防止油水管路不畅通应。
A.勤洗管路中的滤器 B.开足使用的管路中的阀门 C.调速器油量限制调到最大位置 D.提高泵的压力
83.航行中跳电且原动机停车恢复供电的不正确方法是。
A.迅速合上跳电的闸供电 B.首先启动 86.需拆检排污管系时,由谁分工负责?
A.轮机长 B.大管轮 C.二管轮 D.三管轮 87.轮机人员在什么时候应对当时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工作情况加以验证。
A. 值班开始时 B. 值班结束时 C. 值班当中 D. 船舶计划修理时 88.船舶微倾前后两浮力作用线的交点称为:
A.稳心 B.重心 C.浮心 D.漂心 89.填写《油类记录薄》应用 填写。
A.铅笔 B.圆珠笔
C.墨水笔
D.以上均可
90.改善油水分离器工作效果的方法有。
1、改为间歇工作;
2、每隔两年拆检一次;
3、加温到70~80℃;
4、更换其过滤材料;
5、用洗涤剂或蒸汽清洗内壁;
6、采用舱底水 分层方法
A.1、2、3、4 B.1、4、5、6 C.1、3、4、6 D. 1、3、5、6 91.PPm含义是。
A. 1/100 B. 1/1000 C. 1/100000 D. 1/1000000 92.SOLAS公约规定,船舶失火时,谁应直接带领消防队员进现场灭火?
A.大副 B.二副 C.三副 D.水手长
93.空气瓶安全阀开启压力,按“CCS”规定,应不超过(P为最大工作压力):
A. 1.05×P B. 1.1×P C. 1.5×P D. 1.6×P 94.ISM规则不适用于:
A.普通货船 B.油船 C.钻井平台 D.军舰 95.我国对中国籍海上运输船舶的安全检查开始于:
A.1984年7月1日 B.1985年7月1日 C.1986年7月1日 D.1987年7月1日 96.机舱进水压力较小且面积不大,可采用:
A.单独封闭舱室 B.用堵漏毯封堵 C.准备弃船 D.密堵顶压法堵漏 97.大风浪中,采用____的方法可以适当降低车速?
A.操车手杆(轮)关小油门刻度 B.调小调速器的稳定调速率 C.高压油泵进油量调小 D.调速器负荷限制器调大 98.下列哪些操作,可以防止失电事故?
A.大风浪天航行,使用轴带发电机
B.在狭窄水道、进出港时,使用轴带发电机 C.在装卸货时,随时增加工头数
D.在狭窄水道、进出港时,尽量避免配电板操作 99.下列何种情况下必须佩带安全帽?
A.钻床作业 B.舱底泵浦的拆装 C.高层作业 D.凿敲作业 100.在停泊值班中,值班轮机员应在不早于几点对机舱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方可休息?
A. 18:00时 B. 20:00时 C. 22:00 时 D. 24:00时
4.公司保证船员适任程序 篇四
2.1 满足STCW 78/95公约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2.2 符合对所派船舶的适任要求。3 定义
3.1 高级船员:在船上担任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驾助、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员职务的船员。
3.2 普通船员:除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4 职责
4.1 海务部和机务部负责对高级船员审核、面试及考核。4.2 船员部负责船员录用、审核、适任控制档案的建立和保存。5 船员聘用标准 5.1 持证
5.1.1 船员必须接受所要求级别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1 《适任证书》(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甲类、乙类驾驶员)。
.2 挂方便旗的船舶全体船员还必须持有船旗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书。.3 全体船员须持有《船员服务簿》,国际航行船舶还须持有《海员证》。5.1.2 经安全和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专业培训证书:
.1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全体船员)。
.2 《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3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4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5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大副)。
.6 《雷达观察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驾驶员)。5.1.3 特殊培训合格证:
.1 《大型船舶操作培训合格证》(8万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船舶任职的大副)。
.2 实行PMS管理的船舶的轮机长必须持有船级社颁发的PMS管理的授权证书。.3 美国航线集装箱船舶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美国联邦法第172条49款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员培训证书》。
5.1.4 船舶保安员应持有经《SOLAS》公约第Ⅺ—2章,以及《ISPS规则》规定的船舶保安员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的《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5.2 健康
5.2.1 所聘船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体格检查,持有船员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5.2.2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需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5.3 合格
5.3.1 符合相关部门认定的适应所派船舶的要求。
5.3.2 聘用时未发现聘用前6个月内有重大违章违纪或有影响的不良记录。
5.3.3 具备必要的语言交流能力,国际航线船舶的高级船员,还需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6 船员聘用
6.1 船员聘用计划
6.1.1 在新接管船舶前,船员部调配主管根据船舶的船旗、船舶种类、等级、航区情况,在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正常情况下船员职责履行、防止船员疲劳值守、船舶紧急情况时的需要、救生艇筏操纵的需要等要求报船员部经理批准后,确定单船船员聘用计划。
船员聘用计划包括: 船名、船种、船旗国、航区、船员总数、各职务船员的人数、计划用人时间、聘用期限以及需要的其他要求。
6.1.2 船员部招聘和培训主管根据已管理船舶的需要,于每年11月拟定下一的船员聘用计划,报船员部经理批准后,向船员派出单位提出。
6.1.3 在船员派遣、更换前十个工作日,船员部调配主管向船员派出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包括需求船员职务和数量、需求期限、派遣和更换时间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派人,不受此时间限制)。
6.2 聘用流程
6.2.1 船员部调配主管根据本章第5条船员聘用标准,审核船员派出单位拟派船员相关资料。基本情况审核通过后,填妥《船员聘用审核表》相应部分。
6.2.2 针对普通船员,调配主管审核后报船员部经理批准决定是否聘用。针对高级船员,调配主管应将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资料和《船员聘用审核表》分别交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
6.2.3 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分别审核拟聘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的《船员聘用审核表》船员部填写部分,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面试。·近二年内未在公司管理的同类船舶服务过的;
·新提职,包括服务船舶吨位等级提升、航区扩展的高级船员和主机功率等级提升的轮机长;
·在上一个聘用期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2.4 船员部调配主管根据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提出的面试要求,安排船员面试日期。6.2.5 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分别负责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进行面试,面试方式包括电话面试,内容应含有拟聘船员的资历、在船工作表现、专业知识水平、英语水平、相关法规和规则的了解情况、个人反应能力、应急能力等。
6.2.6 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对于面试的结果填写《船员面试表》,并在《船员聘用审核表》中填妥相关意见。轮机长的《船员聘用审核表》和《船员面试表》须报送总轮机长。
6.2.7 总轮机长对于机务主管面试合格的轮机长须进行谈话,并在《船员聘用审核表》签署意见后,将两份表格返回船员部。
6.2.8 对于决定聘用的船员,船员部调配主管通知船员派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反之,则按照6.1.3款要求重新组织船员聘用。
6.2.9 所有聘用船员的《船员聘用审核表》和《船员面试表》由船员部保存3年。7 船员的适任控制
适任控制指对船员在船任职期间的跟踪管理。7.1 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负责对船员的适任控制。7.2 适任控制的方式
7.2.1 利用上船的方式进行管理体系运行检查。
7.2.2 分析船舶营运中因船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原因,并予以指导。7.2.3平时收集的有关船员良好或不良表现记录。7.3 离任考核
聘用的船员在一个套派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考核:
7.3.1 船员部通过对船舶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船舶日常营运状况、相关部室专项检查等信息作为对轮机长考核的主要依据。
7.3.2 在船任职三个月以上的轮机长必须写述职报告,并在离船前或离船后一星期内递交船员部。
7.3.3 聘用的轮机长在一个套派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考核。船员部调配主管负责组织海务主管、机务主管成立考核小组,对轮机长的评定,由机务主管担任组长,对其所管辖船舶的离任轮机长进行考核,并填写《船长/轮机长评定表》,经公司总轮机长签署后,由船员部保存,作为今后再次聘用的依据。
7.3.4 其他聘用船员离任前,船长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要求填入《船员考核表》及时上报船员部。
·甲板部船员由大副作为部门长考核,船长审核。·轮机部船员由轮机长作为部门长考核,船长审核。·大副由船长考核,《船员考核表》另行填写。
7.3.5 船员部调配主管负责将高级船员的《船员考核表》交船舶所属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会签后保存,普通船员的《船员考核表》由调配主管签字后保存,作为今后再次聘用的依据。在聘用船员时,依据考核结果,优先聘用优秀船员,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船员在没有证实改正之前不予以聘用。8 解聘
船员部可以解聘有下列情况的船员: 8.1 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法令、涉外纪律、海关规定,从事犯罪活动的;
8.2 不遵守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因重大失职而造成危及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或给船东造成损失,情节较严重或损失较大者,或虽未造成事故,但情节恶劣者; 8.3 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岗位者;
8.4 不服从船长、部门长领导,拒绝执行部门长安排的工作或违反留船值班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8.5 有打架或酗酒行为者; 8.6 自行离船违反合同者; 9 相关记录
P0601表一 《船员聘用审核表》 P0601表二 《船员面试表》 P0601表四 《船长/轮机长评定表》 P0602表一 《船员考核表》 10 发放
5.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篇五
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
1、按航区分类:
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
2、按船舶等级分类:
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及以上)
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
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
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
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
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
甲板部 轮机部(1)职务晋升(1)职务晋升
(2)航区扩大(2)航区扩大
(3)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
(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
(1)江转海
(2)渔转海
(3)军转海
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
(1)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
(2)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
4、再有效抽考:
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
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
安全记录不良
证书失效
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
1、身体要求:
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血压: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新录)
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现职)
职业适应性: 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职业禁忌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II度II型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I度及II度I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速或房颤史,先天性QT周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痛。2)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引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3)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4)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5)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病症,严重贫血(Hb<8gm),粒细胞缺乏症。6)内分泌代谢系统病症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用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证的糖尿病。
7)神经、精神系统病症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病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8)恶性肿瘤 9)传染病
⑴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构活动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⑵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⑴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10)性病
2、年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申请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3、教育或培训要求:
1)水手机工航海类技工学校毕业或初中以上学历,不少于规定的适任培训时间;
2)申请500总吨(750KW)及以上的船长和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或大专及以上学历;
4)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
5)在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不受学历限制参加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可申请到丙类二等适任证(最高只能申请大副、大管轮职务),不得申请丙类一等适任证书;
6)限用GMDSS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培训;
7)参加函授教育必须是不少于12个月资历的现职船员,且在校面授时间不少于1年。
4、资历及职务要求
1)职务晋升
申请三副/三管考试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水手/机工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大副/大管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二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大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8个月。2)航区扩大
申请考试者应持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6个月。3)吨位提高(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8个月。
5、专业培训要求
值班水手/机工:B01、B02
轮机部高级船员:B01、B02、B04、B05
三副、二副:B01、B02、B04、B05、B07、B08、G证(乙类需要)
大副、船长:B01、B02、B04、B05、B06、B07、B08、G证(乙类需要)
丁类适任证书:B01 GMDSS限用操作员:B01
四、海船船船员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影印件;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五、军转民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服役船舶的上级机关(师级及以上)出具的服役期间海上资历证明,包括何时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船艇任何种职务;(服务簿)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军队主管机关考核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船艇军官技术证书及影印件;(适任证书)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军事院校船舶驾驶、轮机、通信专业毕业证书及影印件。
六、考试工作单、报名表的填写
专 业:轮机、驾驶、G证(一单一专业)申考类别:申请考试/补考(新考、补考分开)
证件名称及类别:适任证书/乙类或丙类(非现持有的)申考形式:职务晋升
航区扩大
吨位提高(功率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换海船证
再有效抽考
学生考试
七、船员考试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
《海船员【2001】106号文》
《海船员【2001】609号文》
《海船员【2002】27号文》 《海船员【2004】430号文》 《海船员【2005】416号文》 《海船员【2008】352号文》
八、我局目前适任考试申报程序
1、社会船员新考申报
船员申考材料→组织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集中申报→长江局海事政务大厅受理→考试中心审核→培训机构集中网上申报→考试中心考务安排→培训机构集中打印准考证
2、社会船员补考申报
个人或服务机构网上申报→考试中心网上受理、考务安排→个人或服务机构打印准考证
九、网上申报操作及注意事项
1、个人申报: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点击“船员个人注册”(记住登陆账号和密码)→船员基本信息维护;
网站首页→输入“用户名(登陆账号)”、“密码”登陆→适任考试报名→查询→准考证打印。
2、船员服务机构申报操作: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输入由海事局分配的系统账号进行登录→业务申报→适任考试申报→查询→准考证打印; 注意:
上次准考证无电子照片的补考申报要及时上传照片,缴费选择应为“银联卡及时缴费”。报名成功后应在半小时内完成缴费,否则本次报名失效。缴费后,查看是否占位成功,若占位失败,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
报考成功后,考试务必记住缴费单号及流水号; 个人补考申报只能申报注册船员个人; 准考证打印应在考试前5天左右;
6.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六
本次继续教育项目名称分为“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培训班”和“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培训班”共2个, 请任选其一, 并在汇款单附言栏注明项目名称, 未注明的默认为“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培训班”。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国家Ⅰ类学分12分) ,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 01 4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3, 邮编:1 0 006 1;
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1 0-6 7 1 5 5 2 8 3
7.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
(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八条 适任证书等级划分: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2.沿海航区:分为二个等级:
(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二)轮机部船员分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三)无线电操作员分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 责任级别划分:
(一)管理级: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大副,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大管轮;
(二)操作级:二副、三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和大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和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支持级: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第十一条 职能划分:分为航行、货物装载和积载、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7项职能。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适任证书所能适用或所限制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航区和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船舶种类包括:非运输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包括: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以评估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制定并公布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考试的需要制定适任考试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如所有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应发放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者,应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完成附件1中规定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三)完成附件1规定的相应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适任培训证明、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五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按以下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不满足第二十四条
(一)、(二)项规定,或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需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向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或遗失声明。提交遗失声明的,还应当附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考试,可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其中可申请职务最高为大副或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考试。
第五章 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应完成附件1规定的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外,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无线电操作员除外)、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定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合格,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六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第三十五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八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四十条 持有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需按STCW公约的规定对该缔约国进行评价,评价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STCW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其他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或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八章 公司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公司负责组织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在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
(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三)具有良好利用工作语言沟通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并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特别是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使用与回收操作以及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保安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三)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并及时安排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对每个新船员进行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船员培训记录簿》中完整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并经船长确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资料;负责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理论考试大纲和实际操作考试纲要,以及考试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利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船员建立档案,包括船员信息数据库,并对船员证书进行电子登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STCW公约缔约国和航运公司能受控查询以下中、英文信息: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责任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适任证书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价: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价结果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其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并签发与其实际操作考试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根据本规则第五章签发的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承认签证。
第六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的游艇;
(二)“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三)“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四)“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五)“沿海航区”系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六)“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七)“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八)“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九)“A4海区”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十)“非运输船”系指不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如工程船舶、拖轮等。
(十一)“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船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十二)“海上任职资历”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资历。
(十三)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四)“理论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十五)“实际操作考试”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
(十六)“特定类型船舶”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章规定类型的船舶
(十七)“航海类教育”系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从事船舶驾驶、航海技术、轮机管理、轮机工程、船舶通讯、航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教育。
(十八)海上非自航船舶:系指自身不具备航行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和驳船。
(十九)“实践教学”:系指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二十)“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租赁人;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报主管机关备案。
(一)未满1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部船员;
(三)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的船员。
第六十四条 适任证书、《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8.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八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04〕430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了实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第三条。GMDSS 操作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但是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应按照船舶配员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人员。
二、有关第四条。对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年龄要求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有关第八条。取消“大型船”适任证书限制要求,但在悬挂 我国国旗的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仍要求参加此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有关第九条。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或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在近岸航区500总吨至3000总吨(或750至 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航区500总吨至3000 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五、有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对原持有按照“87规则”签发的A类、B类、C类和D类适任证书(含考试合格证)的海员,在2008年1月1目前按照“04 规则 ” 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可免除对申请人学历的要求。
申请近岸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时间或者 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六、有关第十四至十七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有关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指距申考时最近五年内的相应资历。
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其6个月的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上资历可以在考试、评估合格后取得。
七、有关第二十四条。对持有丙类、丁类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GMDSS 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时,免除相应学历要求。
八、有关第五十六条。甲类、乙类和丙类船长和轮机长的船上见习时间为3个月。船上培训和见习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除另有规定外,航区及船舶种类不作要求。
申请甲类、乙类和丙类大副、大管轮以及取消非运输船适任证书限制者免予船上见习。
现职船员通过二副、三副或二管轮、三管轮考试、评估者, 其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资历可以折算为不超过 6 个月的船上培训时间。但另外必须有 6 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甲板或机舱值班的职责,并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
九、有关第六十三条。对安全记录不良者 , 按照 “04 规则” 第三十条处理后资历不足12 个月的,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十、有关第四十一条。在2004年8月1日前已持有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成绩合格,且已完成某种类液货船特殊培训,欲取消适任证书某种类液货船限制和申请证书再有效者,不受本条款学历的限制。
十一、有关“04规则” 中学历的要求为相关的专业学历要求。
十二、有关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船员任职的要求按照“04规则”的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在“04规则”以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三、按照“97规则”参加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和项目不及格者,按照“04规则”属不作要求的科目和项目,免除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十四、按照“97规则”、“04 规则”申考甲、乙类船员适任证书因部分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而按照“04规则”参加丙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其已考科目和项目的有效成绩可直接过渡到“04”规则对应的科目和项目。
十五、按照“97 规则”参加考试、评估成绩合格者,其船上培训和见习按照 “04 规则 ”的要求执行。
9.毕业证书发放条件 篇九
一、欠费学生缴清欠费后发放证书。
二、成绩、论文、毕业实习、选修课不符合毕业条件
(一)因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和毕业清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处理。
(二)论文不符合毕业条件:
1、未提交毕业论文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所在系安排学生提交论文,系答辩委员会组织,安排论文答辩。
2、论文未答辩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再给予一次论文答辩机会,系答辩委员会组织,安排论文答辩。
对未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给予结业处理。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三)参加实习但未提交实习材料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所在系安排学生提交实习材料,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不合格学生,给予结业处理;实习成绩评定合格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四)综合素质选修课门数达不到学院要求者,除本学期已经选修的学生外,由本人申请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综合素质类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学生,给予结业处理;成绩合格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内向学院书面申请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参加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位证书: 发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不发放:
一、英语成绩成绩达不到本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分数线者。学生需参加国家英语四级和专八考试,成绩合格,一年后授予学位。
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不授予学位证书。
10.关于自考本科申请证书的内容 篇十
监于有部分同学不明白申请本科证、学位证的整个先后顺序的流程,现在此再次
说明:
申请本科证(要先有大专证后,且要达到本科的申请条件。达到本科的申请条件是本科必修的所有课程全部通过及论文已写好提交导师了,导师也给出成绩了,方可达到申请本科证的条件。
注:本科所有必修课程全部通过是指每次考试每科最低成绩要达到60分,才叫通过。(一般可以申请写论文的同学,本科课程只余1至3门,才方可申请写论文。
注:所有财审专业的同学必考课程(不含跨专业的)共10门、跨专业的是共14门。
08级至11级商务管理专业、金融管理专业必考课共11门(不含跨专业的)。
12级至13级商务管理专业、金融管理专业必考课共9门。
申请学位证(先要有本科证后,且要达到学位证的申请条件。达到学位证的申请条件是
1、所有本科课程及免考课程平均分达到68(商务、70金融专业)/ 72(财审专业)
2、学位英语通过(通过最低成绩60元),学位英语是针对申请学位证独立的一门课程(不申请学位证的,就不用考这门的)。
另外说明一下,本科证申请后一年内就必须申请学位证,不然就不能申请学位证了,也就是说,申请学位证是有时间期限的,你申请本科证后一年内就需申请学位证,而不是说我本科证已经申请两年了,过了两年后,突然想要申请学位证,同学们,这就不行了,过了申请学位证的期限了。
一、本科毕业证申请:
1、毕业申请条件:
所有课程考试通过,毕业论文通过。
2、毕业申请时间:
每年的6月初,12月初
3、毕业申请准备材料:
身份证和准考证的正面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不需要反面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进行学历认证的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毕业申请费30元。(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4、毕业证领取时间:
每年的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即毕业申请后4个半月)
二、学位证申请:
2、申请时间:
每年的5月初,11月初;获得本科毕业证后一年内进行学位申请。
3、准备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注:与准考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正面就可)准考证复印件(注:与准考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正面就可)专科毕业证复印件 本科毕业证复印件
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般情况,此资料在张老师处)本科毕业申请登记表复印件(此资料是来领本科证时才有的)
大一寸蓝底相片2张及电子版(电子版与纸质要一致、电子版相片命名为:本科年级+本科专业+自已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费100元(所有资料一式两份)
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安排:
1、报名时间为: 每年的3月底-4月初
2、考试时间为:
每年的6月中旬,每年只考一次
3、难易程度: 约3-4级
4、建议:大一就报考
1、学位申请条件: 获得本科毕业证;
通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11.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以下简称“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统考理论考试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制定、考试组织及实施。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事中心”)受主管机关委托,具体负责协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维护考试题库、汇总分析考试成绩、维护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并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考场和人员配臵
第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需按照主管机关制定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配臵标准进行配臵,并通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委托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验收。
考试期间,各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考试终端机的USB接口,并切断与外部网络的连接和计算机的红外线接口、蓝牙等无线接收功能。
考场监控系统在考试期间应当处于使用状态,确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检查。监控录像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五条 船员适任考试组卷便携式电脑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配臵(见附件1)。组卷便携式电脑只能用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
组卷便携式电脑和组卷密钥应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保密室钥匙应由专人(两人)保管,且需要同时插入才能打开。
保密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干粉灭火器等装臵,试卷保密室应配臵相关设施(如监视器等,监视录像至少保存6个月),保密室有关设备在保密室使用期间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至少1名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管理员。每个考点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网络管理员。
每个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应设1名主考,每30名考生至少配备1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应不少于2人。
海事中心应当保持稳定的题库维护人员,保持对题库的连续更新,并定期组织主管机关确定的专家对更新的题库进行审定。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主考和保密室管理员属于涉密人员,需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教育,并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系统管理员兼任。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院校工作人员担任。
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上专人专岗,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考场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软硬件)、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及解决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考场网络管理员负责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相关设备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处理。
保密室管理员负责对保密室钥匙及内部设备的保管。
主考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生报名和安排
第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本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送交海事中心确认;海事中心确认考试计划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针对在本局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和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考试,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试计划。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有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举行的考试,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计划;在各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考试,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计划。
第十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计划,依次受理各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考试报名(包括初考和补考)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航海院校统一组织。
院校学生和社会船员考生补考必须在距前次参加同科目考试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应当优先安排社会船员考生。
社会船员考生不得安排在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社会船员考生到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执法流程等规定办理。
通过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申请报名的,考试资格审查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和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进行考务安排,并制作考试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隔开安排为原则。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考生座位安排,并在考试前30分钟将考生座位安排表张贴在考场外。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在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同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书面传真至海事中心。海事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计划的确认工作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反馈后,应当立即上传包含报考信息的考试计划。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预案等事项。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1个工作日,从考务系统中下载各考点当期的考务信息数据包,交与各考点的主考。
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1天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相关设备,并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报辖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考点主考和监考在开考前1天持考试密钥对终端考试系统进行检查,确认系统正常后封闭考场,确保考场与考试相关的设备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人员及网络管理员应于考前40分钟到达考场。网络管理员应提前30分钟开启考试终端机。
海事中心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向各考点发送考试密码。各考点主考在收到考试密码后,登录笔记本组卷系统,导入考务信息数据包,提供组卷密码及终端考试系统IP地址,导出考试信息至终端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对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终端屏幕上显示的考生基本信息仔细检查、核对,并在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的出席情况、考场违纪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处理终端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如遇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对考试试卷或者试题提出的疑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长度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时间长度执行。考试开始时间从考场监考宣布考试开始时起算。
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
第五章 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交卷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显示考生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当立即将当场考试的成绩打印出来,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上签字确认后,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1年。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成绩单复印件报送主管机关。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数据包汇总,并导入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成绩汇总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每月15日前公布经核准的前一月全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成绩,同时将考试成绩统一导入船员管理系统。
海事中心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的考试成绩刻录成光盘,并寄至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公布的考试成绩与本单位留存归档的原始考试成绩进行核对。如有异常,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卷便携式电脑在送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一名监考陪同。组卷便携式电脑送至考点(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
考试过程中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时,需主考和至少1名监考同时在场。组卷便携式电脑由主考使用,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由监考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在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上述设备送回保密室。
第二十八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等重要考试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遗失、损坏需要重新配备的,应当书面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在考试期间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臵标准。在船员适任考试期间,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过验收的船员适任考试考场不能保持主管机关制定的配臵标准时,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在该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被暂停举行考试的考场在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臵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在该考场举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三十一条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在该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的资格。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后,可在自被取消考试资格起2年后重新申请在本校所属的考场举行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渠道,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考试系统软、硬件问题、停电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海事中心应当配臵考试应急专线,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按时获得考试密码时通过拨打应急专线获取考试密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遇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向主管机关报告后可终止考试。恢复经终止考试的程序,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并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三)发生恐怖性事件;
(四)出现公共卫生或自然、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影响考生准时参考;
(五)由于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考试软件等)存在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因其他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费用按照现行船员适任考试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考试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记录做好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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