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2024-11-02

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共11篇)(共11篇)

1.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一

非营利组织报告

(一)概念

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英语: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团体,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学术、环保等,分别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的落差。

(二)产生

二战后,一方面,人们对两次大战进行了反思,战争给社会造成了空前的灾 难和巨大浪费;另一方面,民族间的、地区间的、国家间的差别和矛盾继续存在,并可能激化。人们发现,社会中的两大部门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与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于是,社会组织形态开始蛹化,逐渐出现了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也就是社会公益部门。如出现了联合国,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世界银行,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扶贫性质的援助性贷款工作;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关注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卫生与健康问题;WTO组织也属于这种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大大有利于世界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这些公益组织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三大部门内在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按照市场的要求来进行改造和建设,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因市场化的选举竞争和规则的执行使政府腐败逐渐消除,社会服务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非营利性组织则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三)性质及分类

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企业一样是需要产生利益,但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组织倡导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而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因之而具有独立、公共、民间等特性。因此,今日社会中,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第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借由公开筹款,或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教授的研究,非营利组织有六个特性:(1)组织性,即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2)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政府;(3)非营利性,即非营利组织可以营利,但所得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 能在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中进行分配;(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参与;(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规和管理体制,非营利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因此,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实际上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另一类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前者通常称之为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并按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大的类别,然后在三个不同类别的民间组织中,再具体划分为相应的类型,如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种类型,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等;后者则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包括所有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政府其他部门或相应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挂靠的民办单位(如各种培训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各种社区群团组织及境外在华非营利组织等。由于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将民间组织划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大的类别,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构成、性质和运作机制上的重大区别,即将财团性、社团性和服务实体性三种类别的非营利组织作了合理的划分,如果撇开关于其中个别名称争论的话题,这种分类是中国民间组织现行管理体制中值得肯定的部分。在上述三大类别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考量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功能上的差异性,依据主要社会功能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具体分类,并进而为分类管理的立法和政策体系构建提供依据。

1.动员资源型。非营利组织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

2.公益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益慈善、救灾救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都是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服务较为集中的领域。

3.社会协调型。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实现价值的最为广泛和直接的形式,这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数量上急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4.政策倡导型。非营利组织不仅积极参与各级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各种努力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与普惠性,而且往往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

上述分类,强调了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在功能作用上的不同特征。事实上,在功能作用接近的同一类别的非营利组织之间,它们在信息、资源、活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相互沟通、交流、合作与互动的频度很高;而功能作用相差较大的不同类别的非营利组织之间,流动性一般较弱,彼此间缺乏相互的沟通、交流、合作与互动。这种现象表明,非营利组织是一种功能导向的社会组织。

(四)作用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分担职能。填补因政府能力不足而存在的公益真空。政府的职能转变,就是要使政府由全能型向治理型转变,精简后的政府无法承担大量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市场也无法解决哈丁所谓的公地的悲剧问题,由此产生的公益真空为非营利组织的填充补位提供了条件。比如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对原始森林、长江源等的保护,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开展的希望工程和/保护 母亲河等活动。

2.服务基层。代表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非营利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穷民众。它们能够接近社会当中易受损害的群体,帮助这些社会成员参与同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决策和资源分配。很多非营利组织的立足点在农村和城镇社区,它们的关注点在天高皇帝远的老少边穷地区。那些志愿者们凭着他们满腔的热情和崇高的追求关心着穷困的人们,保护着日益恶化的环境,同时也如实地反映民众和社区的需要,为他们争取应得的利益。3.化零为整。把闲散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非营利组织大都追求公益,不谋求私利,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因此比起政府和企业来更有利于接受私人的捐赠,从而广泛吸纳闲散的社会资金来用于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4.维护多元,保护和促进生态、文化的多样性。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多元化 的一种反映,因此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多样性和社会上的文化多样性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发展,社会日益出现多元的需求,而生态的多样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在这方面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也已做出不小的努力。只要我们的改革能够顺利推进,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空间将越来越广阔。

(五)现状

一是合法性问题。对于一些非营利组织来讲,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也给其活动的开展带来很大麻烦。由于没有合法地位,一些非营利组织在接受捐赠及其他资金支持时,就不能开出票据,只能通过其他公司或组织来接受。例如,5年来,上海根与芽组织一直在努力取得合法地位。因为不是商业组织,工商局不给注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又说该组织具有一定的国际背景,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类似的社团注册。此类情况大大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二是资金缺乏。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大多处于由政府领域向公共领域过渡的时期,政府部门迫于财政压力千方百计压缩财政预算,希望非营利组织脱离政府系列,因此不会在资金上再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都经历了从早期比较单一的政府拨款到多渠道自筹的过程。有些非营利组织资金筹集便利,但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问题依然是一个难题,甚至成为一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是公信力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却忽视了非营利组织的信用建设问题。与国外相对成熟的非营利组织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论在内部建设上,还是在外部环境上都相对欠缺。官方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和激励不足影响组织规则有效性的发挥,社会监督薄弱和竞争环境的缺失导致外部约束软化,腐败和道德滑坡导致工作人员志愿失灵,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四是缺乏吸纳志愿者的有效渠道。社会对志愿者缺乏应有的认识与理解,非营利组织自身在吸纳志愿者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有人想参加志愿活动却没有机会,不知道该如何在志愿者组织机构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更不知道这些组织在哪里。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志愿力量开发不充分,没能动员志愿者持续参与。虽然有很多人踊跃报名乐于当志愿者,但一些人通常是在一两次活动之后就放弃了。志愿者的高流动性给组织志愿活动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工作的衔接。

(六)对策

1.政府应通过立法活动给予非营利组织合法的地位,并给予其明确的划分与归类后的地位。2.非盈利组织应该拓宽集资渠道,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所以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起非常好的社会公信力,因为社会公众的力量与资源是巨大的,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而良好的社会的公信力则是由公开透明的信息机制与良好的运营能力决定的,所以在集资问题上,非营利组织应该发挥自己自主能动性。

3.建立起良好的志愿者储备与应用机制,根据志愿者个人意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同时做好相关活动的宣传,充分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2.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二

非营利组织, 也称为非政府组织 (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简称NGO) , 是独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 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 主要以精神产品或各种服务形式向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 资产供应者不图回报, 其剩余资产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常见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科技组织、文体组织、医疗卫生组织、照顾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团体、非企业单位、宗教组织、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管理

(一) 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内容

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广泛, 按收入来源区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

1. 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这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非营利组织的非自创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我国一部分非营利组织) 、社会公众的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有各种不同形式, 有现金捐赠、非现金捐赠、捐赠承诺、劳务捐赠等。有些捐赠可能设立条件, 按照捐赠收入是否设立条件, 捐赠又分为永久性限定捐赠收入、暂时性限定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等。

2. 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

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 应当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

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

(二) 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特点

1. 收入来源比较广泛, 包括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

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 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 尤其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其实, 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实际上,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非常广泛, 非营利组织收入有一部分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 但其主要来源还是自创收入。在香港, 非营利组织收入中自己创收约占40%多。在经济发达的美国, 1995年民间捐赠 (包括个人、公司和基金) 也只占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12.9%, 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自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约占收入的56.6%。

2. 非自创收入不纳税。

非自创收入一部分来自于政府补助, 一部分来自于社会公众捐赠。这些收入将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开展, 替代政府无法进行专职或部分专职的公益活动的开展。一般情况下, 各国政府对于这部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自创收入是不征税或减免税赋的。

3. 政府资助或接受捐赠收入属于非偿还性资金。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 是不需要偿还的, 甚至也没有相应的成本支出, 因而这些收入可以安排用于开展组织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需要偿还的资金, 一般应该作为“负债”处理, 不能作为单位收入处理。

(三) 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管理

1. 依法安排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当前, 我国多数非营利组织靠政府完全资助或部分资助, 而这些单位的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模式。对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 不论是预算内政府资助收入, 还是自创的预算外收入, 都必须统收统管, 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而支出则由同级财政监督, 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2.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积极开拓财源、组织收入。

各非营利组织除了政府给予支持外, 还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 拓宽服务范围, 开拓财源, 组织自创收入,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 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中, 要特别强调收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纳入正确的法制轨道。所谓合法性, 就是要依法办事, 依法组织收入, 严格遵守国家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所谓合理性, 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取之得当, 用之合理。

三、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管理

(一) 非营利组织支出的内容

非营利组织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这里的支出与企业的投资不同, 投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经济效益出发, 而非营利组织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出管理, 应当按支出的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与行政支出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及活动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支出。项目及活动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 通过规划与监督, 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行政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发生的支出。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当然, 也并非行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越低越好。

(二) 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特点

1. 非营利组织支出注重社会效益, 营利组织核算注重利润。

如前所述, 任何一个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行政开支, 并且非营利组织也应当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 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只有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得到提高, 资金才能被更为有效地使用。

2. 除了经营性支出外, 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一般不讲究投入与产出比较。

即非营利组织支出成本效益原则中的效益是社会效益而不完全是经济效益。比如, 慈善总会善款的拨付或支出, 大学支付学术资助费、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种支出。

(三) 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管理

1. 在财务活动中, 非营利组织, 尤其是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办理各种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其他非营利组织在搞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内控目标的前提下, 经常核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保证本单位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

2. 完善财务预算编制责任制, 强化预算约束刚性, 实行支出的分类管理。

在不影响组织活动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支出计划, 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同时, 在支出管理中, 要精打细算, 厉行节约, 决不大手大脚地花钱。应教育本单位全体同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 挖掘财力,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本单位有自创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支出核算过程中, 应该

3.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 篇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薪酬设计;激励

一、薪酬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功能

(一)薪酬的概念

1、广义的薪酬,是指员工获得的所有劳务回报。1990年约翰特博曼提出全面的薪酬也就是广义的薪酬,他认为,薪酬不仅仅包括金钱和物质范畴,还包括员工的间接收入和一些非经济性报酬,就是非货币性薪酬。

2、狭义的薪酬,是指员工获得的一种货币收入。国内的学者大都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来定义薪酬的。

(二)薪酬管理在非营利性组织中的功能

1、维持和保障的功能,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员工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来维持最基本的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薪酬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维持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员工还必须更新知识和技能,来保障他们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被淘汰。

2、激励功能。薪酬激励就是确定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薪酬可以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更高的工作效率又会给员工带来更高的薪酬,由此形成良性循环,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可能不是由于更高的薪酬投身社会组织的工作,但是薪酬在一定的方面给予他们工作肯定,尤其是非物质薪酬满足他们更高层次的需求。激励功能是薪酬的核心功能。

3、调节功能。薪酬的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对薪酬差别的利用上,一方面,管理者可以利用薪酬的变动,将组织目标传达给工作人员,使得员工的行为符合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员工间的差别薪酬可以化解员工间的矛盾,协调人间关系,从而促进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在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想要实现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利用好薪酬管理的手段,这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整体水平低

虽然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组织的薪酬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但是实际上我国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在一些较发达的地区,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工资在2000元-2500元,在欠发达地区,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在800元左右,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连基本的生活都保障不了。尽管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不是因为高薪才进入非营利组织工作,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偏好,例如利他主义、较短的工作时间、较好的工作环境等等,同时过低的薪酬,保障不了基本的生活需求,也会使得非营利组织人员的流失。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普遍存在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我国历来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非营利性组织由于其非营利的本质特征,其活动的利润和收益不在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分配,使得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差别薪酬的重要性,导致其收入分配没有顺应市场的规律,仍遵循平均主义思想。这种平均主义的思想严重影响了非营利性组织员工的工作热情,还阻碍了拥有竞争意识的优秀人才发挥能力,使其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配模式相对单一

以青岛市为例,我们对青岛市,120名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薪酬的分配模式比较单一,大部分依靠的是学历,工作年限和职称等级和职务级别。研究生的薪酬高于本科和专科生。工作时间越长相对的薪酬总额越高,按照年限进行工资的增长。职称级别的评定十分不规范,每上升一个级别都非常的困难。这就导致了工作量的增加并不会带来薪酬的上涨,造成熬年头熬资历的现象突出,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离职率高于其他的行业,大量的人才外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

(四)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缺乏政策的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社会组织的薪酬管理,没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由于我国与西方的政治制度不同,政策的支持在我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政策的支持,社会组织员工的基本工资和福利都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容易引发薪酬管理的混乱,由此进一步影响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三、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薪酬管理的理念

平均主义思想向公平理念转变,公平和平均存在本质的区别,公平理念体现在两个个方面,首先是外部公平,外部公平体现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规模的组织中相似职务的薪酬水平应该大体一致,然后是内部公平,从前实行的平均主义想要实现的也是内部的公平,但是平均主义强调的是无差异性,实际上是对组织内部人员的不公平。公平强调的是对不同职务的员工,按照对组织的贡献、个人的能力以及工作的态度进行差别的薪酬管理。

(二)基本的薪酬设计

根据经验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组织人员的薪酬主要持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低薪酬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特别的偏好,并能从这些偏好中获得一定的效用,这些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偿较低的劳动报酬。第二种是高薪酬理论,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员工不分享组织的利润,而且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相当困难,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因此认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低薪酬的动机,同时他们普遍认为较高的薪酬可以保障服务的质量。第三种是等薪酬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人员的薪酬受市场供求的影响,与企业相同,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报酬。

(三)薪酬激励

对于薪酬管理来说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将薪酬与绩效相结合,从而成为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对非营利组织的员工进行薪酬激励,对非营利组织的员工进行薪酬激励,首先要了解员工对薪酬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具有可能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种,从高到低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根据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的特征,非营利组织的人员对于高收入并没有过分的追求,他们只要求薪酬水平能够满足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日常支出就足以,他们追求的更多是尊重与自我实现。其次,非营利组织要想留住和吸引人才不仅要了解从业人员的需要,还要争取员工对其工作满意。根据赫兹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影响员工对其工作的满意度的因素分为两种,一是保健因素,二是激励因素。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提出自主式薪酬,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吸引人才的基本激励制度。薪酬包括各个方面: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间接工资、工作用品补贴、额外津贴、晋升机会、发展机会、心理收入、生活质量和私人因素等。自主式薪酬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知识、兴趣、爱好以及家庭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薪酬成分,进行自由组合,从而构建出自己最满意的薪酬。与单一的薪酬管理模式相比,自主式薪酬尤其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满足了员工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员工的价值观和道德使命感(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美]托马斯·伯格曼,维达·古尔比纳斯·斯卡 佩罗,著.何蓉,柳莉,陆文学,龙先东,李宏伟,等译.何蓉,译校.薪酬决策(第4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 孙剑平.薪酬管理—经济学与管理学视觉的耦合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3] 李新建.企业薪酬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四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

作者:陈 圣 陈敬良

来源:《科学与管理》2006年第01期

5.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五

题 目 关于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现

状及管理

专业

学生姓名张莎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基本内容

(一)概念

(二)非政府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三)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实问题研究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一)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二)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本文对非政府组织以及非盈利组织的现状和管理进行了简单研究,在不同方向上区别对待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的异同,有针对性的对现今两个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探讨,以期促进对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学术研究。关键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职能现状管理

关于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现

状及管理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基本内容

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尽管在一定范围内有着极其相似的职能和特点,但严格上在侧重点不同情况下,二者又有略微区别,尤其在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里区别更为明显。在进一步深层次研究这两种组织之前,我们先要明确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概念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在国际上通常由《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一书中对其有以下解释:“非政府组织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燕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使如有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额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西方的语境,但目前即使在西方它也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术语,从而导致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果严格按照目前最受认同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

相对于国际上主流的定义,基于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和政治制度,对NGO和NPO的对待上也与国际有区别。在中国,官方一般将非政府组织称其为“民

间组织”,相对应于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这一称呼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之所以称其为民间组织,是因为我国的这类组织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很多这类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的组织实际上在从事着一些营利活动。可以说“民间组织”一词是与中国的文化和制度向适应的概念。对于这一类组织的范围,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王名将其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政党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同样,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是鉴于在我国现实中确实存在为数众多的在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虽不完全具备非营利组织上述的五个特性,但它们在性质、功能、组织特性等方而与非营利组织极为相近,或者其发展逐渐趋向于非营利组织。因此学者们大多更倾向于从中国实际以及推动和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限定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主张,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就可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王名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总而言之,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并非严格无政府色彩,非营利组织并非严格不能有任何形式的营利,在我国,这两种组织界限并不很明确,只是各自主要侧重点偏向不同,因而会在社会不同情况下灵活地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非政府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从上面已阐述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我国,NGO与NPO既然在概念上只是

侧重点不同,那同样,二者在特点与职能上肯定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非政府组织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它的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

1、志愿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成和成员往往是基于有着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的人们之间的联系和结合之上的,并为这些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而自觉自愿地开展活动和行为。

2、自组织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程度一般来说虽然不及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那样严密,其活动和行为也相对比较自由,但仍然有其自组织性,而且其组成和成立往往也都要经过一定程序,有自己的活动规则(准则)、行为规范或章程。

3、独立性 既然是非政府组织,那么其运转肯定不能由权力机构主导,不是宗教、政党、宗族组织。虽然可以有政府民政部的共同协调管理,但其核心是强调无政府性、无宗教性的。正因如此,非政府组织才能不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长官意志的支配,便于解决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

4、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具有平等、自治和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特点,是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规则和品行约束范围内自立、自助和自主地存在和发展,这就尤其要求其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在本组织、本行业内充分地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5、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体现为所从事事业和服务的社会价值或社会效益,所致力于解决的往往是被主流社会组织体制(企业-市场体制和政府-国家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一些重大或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排除某些非政府组织可以兼具有偿服务性,即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价值规律得到合理的报酬,以体现服务的社会需求性并便于自我发展。

6、专业性或专门性 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特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条件来为社会或特定领域的人们提供服务,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凭借这种专业或专门优势来获得社会和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基于以上特点,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及政治制度,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大体可有以下六点:

1、非政府组织可以代表民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推动政治民主化,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是公益性的,代表人民的利益。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可以推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完善行政伦理的发展。

2、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伦理的发展。

3、国家和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总是以主流民众、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覆盖面有限。事实上,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覆盖社会的各个层面,有时某项政策的出台会损害到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某些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性群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就是关注这些群体,为他们的利益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4、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市场的利润原则、功利原则,又极易诱发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导致的经济腐败、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经济秩序混乱等社会问题,一方面要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调整和治理,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非政府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来解决。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多样化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以市场为向导,合理利用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资源,为民众和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可以培养其成员良好的个体美德,促进公民道德的发展和提高。

5、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伦理基础。这些伦理属性决定了非政府组织成员的活动是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非政府组织的这种道德优先性,在组织内部形成了良好的道德关系和浓厚的道德氛围。这种良好的组织环境和道德氛围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人道主义、关爱他人和牺牲奉献的美德,有助于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

6、在社会结构并不十分完善的今天,社会各个团体的相互交流有时单方面依靠政府是完全不行的。在处理各个团体的交集点处,非政府组织担任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方面可以成为政府的最佳搭档,一官一民,共同应付某些复杂事件;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成为政府与民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地段,用通俗语言形容,就是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三)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 · 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

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综上所述,可见非营利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相一致,上述的非政府组织特点是可以直接来描述非营利组织的。区别就在于在非政府性和慈善性(非营利性)这一特点上,二者各有不同程度上的偏重,在职能上,非营利组织也有着上述非政府组织第2~5等同样职能,这里要介绍的是非营利组织不同于非政府组织的另外功能:

1、非营利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动员社会资源。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筹集善款和吸纳各种社会捐赠,从而动员社会的慈善捐赠资源;另一方面,发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志愿者参与到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或互助共益活动中,从而动员社会的志愿服务资源。

2、非营利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功能主要有三:首先,非营利组织将其动员的社会资源,按照组织的公益宗旨和理念并遵循对社会所作出的承诺,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其次,非营利组织应对各种社会问题,通过提供服务拓展公共空间,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再次,非营利组织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的空间并提高其效率,同时形成与政府公共服务之间助力互补、合作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正规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现阶段已愈发成熟和多样化,已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组织形式。针对NGO和NPO的现状,我们就其发展过程以及现今遇到的困难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

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最早出现纯民间组织的地方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第一批NGO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上而下的技术服务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包括技术研究会)。例如: 1980年四川省郫县成立的养蜂协会、1980年广东省恩平县牛江镇成立的杂优稻研究会。到了8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和中国科协的扶持和推动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城市,中国NGO的发展始于1984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的时候。据统计,从1984年开始,中国城市的NGO进入快速发展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对浙江萧山市的一项调查表明:“1984年起社团发展进入高峰,到1987年四年间共成立新社团44个,比前5年的15个大大增加。它开始突破科技领域,向经济、文艺和体育方面发展”。可见,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单位制度的弱化为中国城市NGO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与良好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到了1989年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剧增至1 6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达到20多万个;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非政府组织已达到18万多个,其中县级非政府组织21 404个,全国性非政府组织1 848个;1999年,全国各种形式的民间非企业单位总数已达到70多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他们已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门类齐全;在作用和影响力方面,它们在参与社会微观管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扩大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减轻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压力、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缓解了政府的巨大工作压力,弥补了政府作为单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不足,对改善政府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截至2001年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各类社会团体12.9万个,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2万家。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活跃在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其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数量大大增加。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

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治民主建设和公众参与程度加快,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等的突飞猛进极大地增加了公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此背景下呈现日渐活跃和强劲的发展势头。

2、组织类型多样化。80年代以前,我国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我国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覆盖了以下14个领域工商服务、科技研究、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生态环境、法律、宗教、农业及农业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其中以教育、社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居多。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实问题研究

不难看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十分迅速,在为社会服务上作出的贡献十分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现今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 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中国非政府组织得到的发展是不容否定的,但是要想让他们更好地发展,适应当代国内国际形势,我们还要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政策法律支持不够。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是改革开放的 产物,而中国经济改革的速度是明显快于政治改革的。这就导致中国目前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但是政策法规却不完善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必然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太多,现行法规注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而登记注册的门槛又很高,这就使很多组织长期处于“非法”游离状态,得不到相应的待遇。由于门槛过高,一部分组织难以在民政部门注册,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这种注册方式使得组织在纳税方面不能享受优惠,很多相关工作也难以开展。

2、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者,人员老化、人才不足、人员流动太快严重制约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二者,组织结构制度不完善,组织的资金管理不透明,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效率,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容易引发社会对非政府组织能力的怀疑。三者,组织之间缺乏竞争与必要的合作,这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社会支持力度不够。每个组织都会与社会力量去的合作,但是多数组织 得到的社会力量援助不够。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社会捐助不足、志愿者招募不足、社会认可度不足等方面。从社会捐助的角度看,大多数组织的项目开支除了基金会支持外,社会力量的援助显得较为薄弱。而社会上的捐赠者大多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公民,普通市民对于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4、宣传力度不够。众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许多相关项目,但是社会公众知 道的却很少,宣传的不足也限制了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了解。可以说在信息化时代,宣传是NGO生存的一条重要途径,合理利用媒体舆论的力量对NGO 的发展是相当重要的。

 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他 相关的重要问题依次是: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8.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7.5%)等。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资源不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绝大多数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第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2,能力不足。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内外无数成功的经验表明,优秀的领导人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现行组织人事制度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中难以产生具有企业家精

神的优秀的领导人。

3、缺乏自治。从前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属性看,无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还是自治性、志愿性或组织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

4、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就区域不平衡来说,不仅东西相比西部发展严重不足,沿海和内地相比内地发展严重不足,而且同为东部和沿海,区域之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非营利组织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较为集中,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整体部门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以上简要概括了中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和体制改革未成熟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改善,将为社会服务做的尽善尽美。

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一旦在某种自然环境中出现了人,出现了人类活动,出现了人类与外界的关系,也就随之而产生了反映这种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范畴。”任何体制的运行都需要明确地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在管理体制中间居于核心的地位。管理主体最重要的特征是其具有能动性。管理主体一方面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化,发挥自主性能力,改善运作机制,保证其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一方面,管理主体本身也可能置于更宏观的结构中,因而从这个方向来看,管理主体本身的变化又存在消极被动的一面。下面我们就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简单研究探讨。

(一)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民政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是统一归口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其相应的职能通过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政府授权加以明确。但是在统一归口的同时,相关法规还规定:与非政府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双重管理体制从其所创立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强化有关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力度;同时,在非政府组织的准入上,又多了层限制。总体来看,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应该说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而这样的双重管理从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言,应该说更具有监督力度。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诉求也在增加,双重管理体制不仅渐渐的丧失了其监督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遇到许多困难与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中旧的管理体制还不容易摆脱,只有大胆改革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状况。

一、以非政府组织的科学分类为前提,实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监管。由于 现行的登记管理体制,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合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事实上还有大量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此类组织由于不能纳入现有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而都被视为非法组织,换句话说,对于此类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管理政策。然而,要使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覆盖这类社会组织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改革原来的“双重管理”为分类管理。

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这首先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首先,在宪法层面,我国公民具有结社自由等多项权利,因此,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都要从宪法提出的这一根本原则出发,尊重并体现宪法。另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国际经验也表明,一般来说,只要不关涉税收优惠和筹款等事项,不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和国际角度来说,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为“准一元管理体制”,降低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登记“双轨制”,保护公民结社的基本权利,将更多社会组织纳入法律范围进行监管,是可行选择。

三、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现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是控制取向型管理。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框架的完善,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也要逐步完善。首先,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和定位上,政府要改变目前消极型的行政控制体制,在承认并肯定社会组织的存在及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分类监管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其次,在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上,逐步确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和公益法人登记”三级准入制度;再次,在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自律上,建立统一协调、相对集权的行政监管体制,取消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将非政府组织统一归口于民政部门管理,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四、发展公益服务类非政府组织,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应努力将非政府组织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目标中,努力构建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激励、合作互补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由政府依法划定空间,政府公平选择对象,政府主动提供资源,政府有效引导方向。政府主动确立可以由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把非政府组织推向前台并为其创造各种合作条件,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功能互补机制,构建起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 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良好的管理。在人们对非 营利组织是否需要管理这个问题还存有疑虑之时,德鲁克的著作就像迷雾中的 灯塔,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指明了方向。1978年德鲁克在《非营利组织的管 理工作》一文中提出:“非营利组织还仅仅是一个新近出现的现象,但我们确实 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管理。”其中,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的一个表现,因为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务在帮助弱者、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在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失等方面等也发挥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因此,这里以具象化的志愿者管理的研究来代表抽象化的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早的志愿者来自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当时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派遣了包括地理、环境、卫生、计算机和语言等领域的志愿者来中国工作。后来国外的其他组织也陆续派遣志愿者到中国来。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最早的志愿者产生于社区服务的层次上,并逐步建立起社区志愿者组织,90年代初期,另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出现了全国性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其中,广东是我国内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较早地将“学雷锋、做好事”与志愿者组织“自由、灵活、人性化、国际化”的理念相结合,创造了我国志愿者组织发展史上四个“全国第一”。即全国第一条志愿服务热线电话、第一个正式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团体、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一个地方性公募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当前,在中央精神的指引和2008年奥运会的推动下。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迅猛发展。首先是打造了一批如西部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扶贫接力、环境保护、海外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志愿者、亚运志愿者、奥运志愿者等精品项目,既发挥传统志愿服务项目的优势,又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志愿服务项目的新领域。其次,为适应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已有商务部、团中央和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湖北、浙江、北京、天津等18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的条例、规定、办法,还有多个省市正准备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或将志愿服务立法纳入2008年立法计划。再次,对志愿者组织的研究也如火

如荼地开展。

(四)结束语

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社会结构日益成熟,社会团体日益增多,社会事件日益复杂,这也就预示着NGO和NPO在社会和谐运行中将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这种公益组织的研究力度,同时也要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支持它们的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君丽:《关于界定中国事业单位与政府、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的文献综述》,《现代经济》2007年第6卷第10期。

[2]唐斌:《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新进展》,《社会学研究》2005年7月。[3]《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4]Lester Salamon,《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1995。

[5]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9月。[6] 赵文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与发展》。[7]崔开云:《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研究述评》,《东南学术》,2003。[8] 欧阳兵:《近期国内学术界对于非政府组织研究综述》,《广州行政学院商报》,2006年6月。

6.非营利组织管理项目建议书 篇六

----------------携各高校学子之手,共同关爱留守儿童

一、背景及立项理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城乡劳务输出也越来越大。越来的越多的人选择外出进城务工,留下了孩子和老人独守农村。孩子的教育虽然离不开经济,但是也离不开父母的关爱,因为和父母的分离,他们有的变得性格孤僻,有的养成不良习惯,成了问题少年。因为没有父母陪在身边,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能照顾他们的只是填饱肚子,解决温饱问题,但是心灵的成长中却缺少了引路人,由于农村条件艰苦,教育资源缺乏,就更少了帮助他们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引路人,他们好奇外面的世界,却又对未来充满迷茫。当然也不排除当中也有部分通过自身努力从农村走出来的孩子,但社会的普遍现象是留守儿童确实需要来自于父母、来自于社会的更多的关爱。

大学生作为当代知识分子,作为社会发展的未来的中流砥柱,作为从农村走出来的好榜样,众多学子都有回报家乡、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近年来,全国各地各大高校都相继成立了许多支教团队,如北京林业大学的“青禾”支教团、北京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西部支教团队、武汉科技大学“启梦”支教团、复旦大学“金平”支教团、湖南农业大学“铸梦”支教团、中南大学“茶花村”支教团、中国药科大学“爱之光”支教团、重庆医科大学“香楠”支教团、重庆工商大学支教团、重庆大学爱心助教团、上海大学“向阳花”支教团……等等一系列学生志愿者组织,他们各自的支教地点都是各自通过网络或者媒体搜寻、朋友推荐、实地考察等渠道确定,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同一地方同时出现3~4个支教团队的现象,这样导致了需要关爱的有些地方支援过剩,而有的地方没人问津的现象,这样也间接导致了团队资源的浪费。成立一个跨校合作的支教团队,目的是促进高校支教团队之间资源共享,增进交流,减少团队单独寻找支教地点的工作量,为各支教团队提供便利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避免上述支教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而且通过高校学子之间的交流,能更好的帮助大学生们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利于共同成长,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二、项目内容

1.前期宣传:通过注册微博、人人网主页、认证空间等形式,宣传支教跨校合作团队,宣传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及各媒体渠道号召各高校支教团队的加入或关注。

2.项目实施:笼络各支教团队的人才,集中力量共同合作。把比较对于网页或者IT比较在行的人才集中在一起,分工定期维护及管理网站网页,做好宣传的基础保障;把各团队的信息收集负责组联系起来,整合收集的信息,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全国各地目前的教育资源贫乏地区的接受支教的情况,并在网站主页发布相关消息;在支教团的项目策划组之间建立联系,充分共享信息的同时,可以协商确定支教地点,以及可以以2~3个支教团队为单位成立长期合作小组,由各团队推选项目执行负责人结伴同行前往意向支教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在团队成员培训方面可以相互交流学习,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适用于整个小组的培训体系,各成员团队可以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在执行时可做适当调整。在小组管理方面,可以由各团队独立推选出负责人,然后由各组负责人实行轮流监管制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三、日程安排

前期宣传:15~20天

项目实施:宣传结束后,统计加入的所有高校支教团的数目,用3~7天时间充分熟悉了解各支教团的基本团队结构及团队成员基本情况。用3~5天根据分类,成立网页维护管理小组、信息收集小组、项目合作策划小组,后勤合作小组,培训小组等合作小组。由各小组负责人根据情况开始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始实施工作。

四、预算 各团队之间的联系沟通电话费,实地考察交通费、住宿饮食费,及外出实地考察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难点及不确定性

各高校团队之间相隔五湖四海、天南地北,平时联系不多,新建立一个能把大家联系起来的团队并能顺利运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网络收集信息有不可靠性存在,需要花时间核实信息。实地考察人员外出有安全因素需要考虑,要求签订协议及自身安全责任书,购买适当的保险。

六、参与人员

全国所有高校在校大学生

七、合作者

全国各地高校支教团队

八、成果

7.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七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会计学界, 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 财务报告目标是向资源提供者报告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认为, 财务报告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西方会计界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这两个基本的方面, 但各准则制定机构对这两个方面各自在财务报告目标体系中的地位则有着不同的认识。一般而言, 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G A SB)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 (IFA C, PSC) 等, 都将受托责任置于财务报告目标体系之首, 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 SB) , 则将受托责任置于“决策有用”之下。不过, FA SB同时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比企业的更重要。在FA SB看来, 由于非营利定位, 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能自我维持, 其得有赖于资财供给者的持续资助, 随之, 资财供给者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会出现一种对企业而言更为直接的关系。基于此, 要把评估受托责任的信息作为用户所需的基本信息。

我国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 实现了企业会计的国际趋同, 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并存的双重目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 (也称财务报告) 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不过, 我国目前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就财务报告目标问题做出比较详细的阐述。在我国会计学界, 赵建勇等认为应将受托责任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首要目标。笔者认为, 在公立非营利组织居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 借鉴G A SB和IFA C等的作法, 再参照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定位的情况, 将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受托责任形成于资源提供者与资源管理者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在与资财供给者有着直接关系的非营利组织, 将“受托责任”作为其主要的财务报告目标就应是顺理成章的。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目标应按可持续发展要求将传统受托责任改进为全面受托责任

财务报告目标的确定应当反映会计环境的要求, 因为财务报告目标是会计系统对会计环境的直接“接口”, 会计环境是通过财务报告目标作用于会计系统其他内容的。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 我国进入了一个树立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和谐,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要求非营利组织自身可持续地发展, 在此基础上, 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优势, 促进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站在“可持续发展”角度, 虽然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目标的“受托责任”观可以成立, 但目前的“受托责任”观在“受托责任”的内在结构方面尚有可改进之处。

首先, 在“对谁负责”层面, 应将受托责任信息的使用者拓展到那些其生存利益与组织相关、但组织难以直接“面见到”的方面, 包括在当代受组织活动影响的地区、资源共用者, 以及后代, 并进而拓展到人类这个整体。尽管各准则制定机构对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的列举存在着差异, 如GASB的为选民、立法和监督机构、投资者和信贷者这三类, FA SB的为资财供给者和其他用户, 然而这些传统的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他们大多是组织可直接“面见到”的、与组织有着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一方面。在可持续发展观下, 这种组织 (由管理人员代表) 对可见的资财供给者等单一个体的受托责任结构是有缺陷的, 其明显地忽视了 (至少未明确) 组织对人类乃至地球整体的责任, 尤其严重地忽视了对作为时间维度上的人类整体一部分的后代人的责任。因为在具有整体性特征的可持续发展观下, 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环境资源为包括后代人在内的整个人类所有, 而不仅仅为当代人所有。由于环境资源条件是组织不可缺少的, 现在组织面对的不仅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可见的资财供给者, 而是人类这个整体。换言之, 组织不仅要对可见的单一资财供给者负责, 还要对难以直接面见到的共有资源的其他使用者、以及对不可见的后代人负责。与传统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相比, 新增列的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组织不可见, 其二是不可选择或不可谈判。第一个特点带来信息使用者缺位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可以通过类似委托代理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来解决的。由于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相联系, 实际上它们是归各个国家 (可理解为由人类托付给各国人民) 所有的, 同时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这正是《里约宣言》第2条原则的内容。进一步, 政府处于国家治理结构的中心, 一国对于人类作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 又是由该国人民委托政府这个代理人来代理的。最后, 政府代理社会中心将环境这一整体性资源委托给组织使用, 政府成为可持续发展观下组织环境资源受托责任信息的使用者。在这里,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是以环境资源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充任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的, 这与政府以一般社会管理者身份作为信息使用者是不一样的, 而这二者的差别应当影响到组织所供信息的具体内容;虽然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持受托责任首位观的GASB、IFAC等在信息使用者中列举了政府, 但所列政府责任, 又是由该国人民委托政府这个代理人来代理的。最后, 政府代理社会中心将环境这一整体性资源委托给组织使用, 政府成为可持续发展观下组织环境资源受托责任信息的使用者。在这里,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是以环境资源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充任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的, 这与政府以一般社会管理者身份作为信息使用者是不一样的, 而这二者的差别应当影响到组织所供信息的具体内容;虽然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持受托责任首位观的GASB、IFAC等在信息使用者中列举了政府, 但所列政府的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身份, 并不是不言自明的。至于我国, 被认为表达了财务报告目标信息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11条也列举了政府, 但那里的政府是以宏观经济管理者和预算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就第二个特点来看, 由于具体组织对整体不可选择, 这就使组织对政府这个环境资源受托责任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具有强制性等特征。

其次, 在责任核心或“应对什么负责”层面, 不仅应提供新增列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 如环境权益保全信息等, 还应将传统财务经济资源受托责任信息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以拓展, 如所供劳务的绿色程度、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等。关于这些, 可借鉴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日) 川口清史:《非营利组织与合作社》 (日文版) , 日本经济评论社1994年版。[1] (日) 川口清史:《非营利组织与合作社》 (日文版) , 日本经济评论社1994年版。

[2] (美) 莱斯特.M.萨拉蒙, 贾西津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2] (美) 莱斯特.M.萨拉蒙, 贾西津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3] (美) 厄尔.R.威尔逊, 苏珊.C.卡特鲁斯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 (美) 厄尔.R.威尔逊, 苏珊.C.卡特鲁斯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赵建勇:《中外政府会计规范比较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赵建勇:《中外政府会计规范比较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八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0—0077—02

一、非营利组织中薪酬的功能

1.激励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用来激励员工按照其旨意行事并加以控制的职能。薪酬是对劳动者和经营者工作绩效的一种评价,反映着其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状况。组织通过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来评价员工个人的素质、能力、工作态度及其工作效果等。合理的薪酬可以促进员工生产更高的工作绩效,而更高的工作绩效又会为员工带来更好的薪酬。更高的薪酬不仅可以使员工的经济条件得到不断改善,获得更多的社会机会,而且更高的薪酬是对员工工作能力的一种肯定,显示了员工在组织中或社会上的相对价值和地位的提升,并赢得更多的尊重,更是其员工个人职业生涯成功的一种标志,从而激发员工对工作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并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工作。所以,合理的薪酬不仅可以满足员工低层次的需求,同时还可以满足其高层次的需求,从而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激励员工的工作绩效不断提高。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激励功能是薪酬的核心功能。

2.维持和保障功能。劳动是员工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员工作为组织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组织只有给予足够的补偿,才能使其不断投入新的劳动力,这种补偿是通过员工消费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来实现的。因此,员工的劳动收入,即薪酬,首先要用于购买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用以维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员工通过劳动和经营行为,换取薪酬,以满足个人及家庭的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实现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员工所获薪酬除了传统意义上保障员工及其家庭生活与发展的需要外,随着组织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员工必须更新知识结构,以增强对组织技术和产品结构升级的适应性,因此,薪酬还具有保证员工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支付学习、培训等费用的功能。

3.调节功能。薪酬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合理的薪酬差别的利用方面。薪酬差别是组织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配置的一个重要“调节器”。一方面,企业通过薪酬水平的变动,将组织目标和管理者意图传递给员工,促使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融合,协调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引导内部员工合理流动,从而调整组织生产和管理环节上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实现组织内部各种资源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薪酬差别和结构,化解雇员之间的矛盾,协调人际关系。

二、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系统的设计

1.以岗位为目标设计薪酬。安鸿章提出: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岗位管理,即以非营利组织组织中各类雇佣性质的劳工者的工作岗位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方法设计岗位薪酬计算办法,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基于岗位的薪酬管理模式。内容包括:岗位系统调查、岗位信息采集、岗位分析、岗位评价、岗位薪酬分配等,为岗位用人,如招聘、考核、培训、调配、提升、薪酬提供客观依据。

2.以组织战略为出发点设计薪酬。康奈尔大学产业与劳工关系学院教授乔治·T.米尔科维奇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薪酬体系应由三大部分组成:构成薪酬体系基础的战略,薪酬技巧和薪酬目标。薪酬战略主要包括,内部一致性、外部竞争力、员工贡献和薪酬体系管理。内部一致性指在组织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不同技能之间的比较;外部竞争力在于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该参照市场行情和同类其他组织的薪酬水平给自己组织内员工的薪酬水平定位;员工贡献是基于员工的业绩。这种战略性薪酬管理模式巧妙、科学地把岗位、员工、绩效和薪酬设计紧密联系成一体,通过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薪酬战略,提高了员工绩效,吸纳并留住了人才,从宏观角度提升了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薪酬制度的现状及改进

中国非营利组织薪酬制度的主要问题。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制度和薪酬管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其形成和发展的每个时期和阶段,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现行的薪酬制度与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不相适应的状况便凸显出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观念在中国由来已久,从古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都反映了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的根深蒂固。平均主义的存在既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严重障碍,也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己被打破,均主义已不复存在数非营利组织中。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全社会范围的平在目前中国大多薪酬分配依然是平均主义,与员工个人的工作实绩没有紧密挂钩,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最本质,也是最突出的特征。由于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各种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活动所得利润或收益不能在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和發展,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目的是服务大众。所以,这种非营利性容易产生非营利组织在其薪酬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倾向,客观上也不利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第二,分配模式单一,按要素分配空白。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习惯采用单一的薪酬制度,例如,等级制、岗位制。这种单一性造成各类人员收入不合理,也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另外,从目前状况看,对资本要素、劳动要素,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使用较少,重视程度不够。

第三,长期激励不足。近年来,虽然以激励功能为首选的薪酬方案已日益为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所接受并加以实施,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却还存在一些误区所以,组织应在激励因素中引入未来发展潜力的激励因素,有效控制薪酬结构缺陷,使薪酬方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健康的组织文化,组织才能保持长远的发展动力。换句话说,如果对员工的长期激励不足,没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结果,很难使员工为组织的长期发展和长远利益着想。

四、中国非营利组织薪酬方案的改进思路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报酬水平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不少人主张应维持低薪水平,理由是非营利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社会捐赠,其财政基础薄弱,同时人们之所以到非营利组织工作,也愿意牺牲部分经济利益等。所以,作为非营利组织,如果要发展壮大,必须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如果要较长时间地留住精英,必须有较好的报酬水平。那么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改进。

1.董事会及其成员“年薪制”。董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组成董事会的成员一般包括出资人、也包括一些聘请来的政治家和著名学者。在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人员组成中,有些是聘请来的,有些是无偿志愿者。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成员都是享有很高社会声望,具有较高社会感召力的知识分子,他们负责为组织筹集资金,用来服务社会。因此,对于这些人员,尽管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起步晚,资金积累少,为了更好地激励董事会的成员,鼓励他们发挥潜能,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积累资金,为提升民众生活水平积累资金,更好地帮助政府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人民需求,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内部可以对这些董事会及其成员实行“年薪制”。

2.高层管理者“职务薪酬制”。非营利组织的高层管理者通常包括,组织的执行总裁以及各部门的主管,例如,财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外联主管等。高层管理者的工作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方案、管理机构资源、开发服务项目、拓展外界联系、争取社会募捐、考核和评估雇佣人员等。中国非营利组织高层管理者的福利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任何组织的高层管理者一般都要承担着对员工的直接指挥任务,在其素质要求方面,因此,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薪酬制度设计时,要因人而异地为高层管理人员设计一些培训计划,帮助高层管理人员提高技能和素质,这样,也有利于组织整体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增强了组织的人力资源优势,使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企业失灵。第二,高层管理者往往工作压力大,管理任务重,工作时间长,因此,要有意识地增加服务福利项目,根据高层管理者的实际需求和困难,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家庭服务,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这样有利于稳定高层管理者,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组织的日常管理和长远发展。

3.普通工作者“岗位薪酬制”。非营利组织中的普通工作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付薪人员。这些普通付薪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组织开展日常事务,开展新人员培训和项目管理,以及对志愿者进行招募、评估和监督等。在非营利组织中,大量的普通付薪人员才是组织开展正常工作的中流砒柱,所以,针对普通付薪人员所设计的薪酬制度是非营利组织薪酬制度和薪酬管理的重点,并且要求普通工作者的薪酬制度一定要遵循普通工作者的意志,充分考虑他们的需要,包括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保障他们的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只有这样,所设计出的薪酬制度才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提升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水平和效率,使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普通工作者的薪酬设计,可根据對岗位工作的分析,并同时参照劳动力市场薪酬指导价位,实行岗位薪酬制。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7.

[2]郭国庆.现代非营利组织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51.

[3][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一非营利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6.

[4]成志刚,周批改.非营利组织管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6-8.

9.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九

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非营利组织管理》期末考试

班级:学号:姓名:

成绩:任课教师:考试时间:

社会组织如何走进艾滋病患者?

艾滋病作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强大感染体,其不仅仅是个体身体生物性问题,更

是一个时代社会问题的体现。从社会原因上讲,艾滋病是财富分配不均、医疗体制不完

善、教育不公平等原因造成的,同时从艾滋病的高发人群和高发地点上来看,多数分布在较偏远、较落后的地区,而这部分中也相对较多的居住着少数民族,作为少数民族和艾滋

病患者双重弱势身份来讲,政府和社会都应该加大对他们的关注,给予社会历史进程中这

部分利益牺牲者应有的帮助。但是当前解决艾滋病的问题中都出现了巨大的漏洞,在有的地区,甚至在一整个村子中都感染的情况下都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如:凤凰卫视主持杨

锦麟采访的四川凉山甘孜阿坝的某彝族村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引起了许多非营利组

织的关注,本文即在对非营利组织参与此问题的行为作简要的分析。

首先,非营利组织参与到其中是社会进步、人民思想意识提高的表现,它作为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管理的缺失,但是其力量相对也很过于弱小,不能满足社

会的需求;其次,在具体的实施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既包括非营利组织的常规问题,同时也具有地区和文化所显示出的问题的差异性。比如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艾滋病患者在文

化上的相抵触心理。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在非营利组织参与艾滋病的建设中出

现的许多问题,我认为都应该保持理智,批判和建设双抓,以免出现因为过于批评而陷入

一种后现代性普遍的犬儒主义思维中,要保持积极建设的态度,增加对政府的信任,尽力

参与其中。以下主要是针对我了解的社会民间组织参与到艾滋病防治中所出现的问题作简

要分析,及表达我自己的几点看法。

主要问题:(1)注册难的问题;(2)资金短缺问题;(3)人员不足,以及相关志愿

者所能提供的时间、精力和动机的有限性;(4)政府主导,组织独立管理能力低;

特殊问题(在具体的示例中):艾滋病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与艾滋病患者之间存在交流障

碍。主要是艾滋病患者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或者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这就

给治疗设置了障碍,因此要设法通过找到人群组织中的切入点,找到突破点,从而去了解他

们。(此处在课堂上按照相关案例做具体分析)

在社会组织走向艾滋病患者中,以上所列的主要问题几乎是众非营利组织的通病,提的最多,所得出的解决方法也有很多,我相信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队伍的壮大和发展,我国在这些大问题的机制上都会逐渐的得到完善。相反,我认为重要的是在具体实施中的过程上来

讲,怎样拉近与他们之间的距离,从而让社会去了解他们的难处,让他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

点(至少是表达一种“痛苦状态”的话语权),这样先引起大众的关注,通过关注再去解决

10.非营利组织管理实习报告 篇十

华东理工大学-香港理工大学 社会服务管理课程(上海)阎军楠

摘 要: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源,志愿者管理工作是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非营利组织在国内的日益兴起,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公众数量和规模都在迅速扩大,正在成为一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当前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缺乏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针对志愿者管理的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难以实现志愿服务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非营利组织长远、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就当前非营利组织中志愿者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志愿者管理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有关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志愿者管理问题对策

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中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机构和组织的总成,它的兴起和发展正是由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和第二部门的企业“失灵”,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在非营利组织的构成中,人力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而志愿者管理又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像一些助学组织、义工组织和基层服务组织,志愿者更是组织赖以生存的生命源泉。

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管理和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发展规划、管理步骤和绩效目标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很高的相似之处,但非营利的志愿者管理仍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殊性。首先,志愿者管理强调的是对于组织价值观和使命感的认同;其次,志愿者管理讲究责信度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紧密结合:恪守服务承诺、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包纳社会的多元化、坚持应有的道德风尚等等。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迅速发展,掀起了一场“结社革命”,这股世界风暴在90年代初期,也开始在中国大陆蔓延开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生长,非营利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已经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特别是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之后,社会对于公益捐赠的资金总额以及志愿者队伍的规模都创下了历史新高,也正是基于此,国内的诸多学者纷纷发言,将2008年称之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元年”、“志愿者元年”,这对于中国的志愿者队伍建设

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国的志愿服务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据统计,2008年全国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接近1亿人,其中,仅共青团、民政、红十字会三大系统,2008年共增加志愿者1472万人,年增长率达31.8%。而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中,共有300万余名志愿者参加了抗震救灾工作,其中外省进入四川的志愿者人数100万余人,省内志愿者约200万人。全国参与赈灾、募捐、搬运、照顾伤病员等志愿者服务的超过1000万人,其经济贡献约185亿元。此外,两亿的网民志愿者也为赈灾空前忙碌,捐资、捐物、捐骨髓,献血、献身、献爱心1。面对“井喷”式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精神的广泛发扬,社会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欢呼雀跃之余,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们对于志愿者管理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正如志愿者队伍在地震灾区救援过程中暴露出的缺乏组织性、非理性、非均衡性、专业性不足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非营利组织加强和完善志愿者管理的技能和能力,所以志愿者管理作为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值得我们反思和总结,尽可能得实现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助力非营利组织顺利实现组织使命,最大化的实现社会效益。

二、相关概念综述

志愿者(Volunteers)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志愿者是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也称志愿工作。

志愿精神(Volunteerism)

志愿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志愿精神鼓励人与人之间的援助,因为它强调的是社会上个人对周遭有需要的人的扶助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实践,并不单在于纳税,而是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志愿者组织(Volunteer Organization)

自愿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去帮助有困难的群体,愿意奉献自己的才智和资源1 鹿雨:《5.12赈灾救灾中的志愿者服务》。

去增进公益的人走到一起,建立起的自己的组织。志愿组织的灵魂是增进社会福利的理念。志愿组织的自愿性、奉献性决定了它的民间性。

从组织的成熟程度来看,志愿组织可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是指经过政府登记和法律认可的志愿组织;非正式组织则指未经政府登记认可、但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志愿组织,它们在某地域内或领域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获得了社会认可,如社区青年志愿者组织,大型公共活动中的志愿服务队等。

志愿者管理(Volunteer Management)

志愿者管理是影响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价值观、责任感、态度、技能和行为的理念和文化、政策和制度。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影响员工行为、态度和绩效的政策、实践和制度。志愿者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点主要在于价值观和责任感的不同,志愿者管理强调对社会和他人的关怀。志愿者组织须按组织推行志愿服务的目标、服务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订立长远的志愿者人力资源政策、组织构架和协调系统,力求用好志愿者资源,改善及发展志愿服务。

三、非营利组织中志愿者管理的现存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尚属新鲜事务,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管理更是处于摸索之中,比如表现为:志愿者纪律性差,流失率高,专业能力弱等等。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对国内数家主要依托志愿者开展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访谈,发现非营利组织在志愿者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共性问题:

1、社会认知层面

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慈善传统和慈善思想,但志愿精神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普通公众对与志愿服务的不理解,认识过于简单,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于志愿服务的理解还停留在“学雷锋”“做好事”阶段,很多人参与志愿服务仅仅“由着心情”“一时兴起”,很难以行程持续有效的志愿服务和志愿精神的培养。

2、法律法规层面

对志愿者进行立法保护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英美发达国家,对于志愿者提供抵偿或无偿的社会服务,具有明确的《公民服务法》或者《劳动法》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虽然部分省、市、地区颁布实行了一些地方法规,对志愿服务有了一定的保障,但各地的志愿服务条例/办法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局限性,不仅会挫伤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在加上地方法规在地位上又低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无法突破现有法规中的不利条款,所以迫切需要一个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类的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

3、管理能力层面

非营利组织的团队成员,团结在一起的核心不仅仅是应该得到的合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对于组织文化、价值观、使命和远景的认同。而志愿者又多是抵偿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如何加强志愿者团队对于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来讲,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再加上非营利组织本土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还不够,也使得非营利组织本身对于志愿者管理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组织自身的管理技巧和能力不足是志愿者流失的重要原因。

4、志愿者自身层面

首先,志愿者们通常因某个事件而临时组织起来,一般选择在工作和学习之余参加志愿活动,参与活动的随意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致使志愿者不能及时参与并完成志愿服务;再者,由于志愿服务的业余性质以及志愿者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加之缺少专门的培训,志愿者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得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这直接影响到志愿服务质量,致使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欠佳。

5、服务保障层面

志愿者不追求报酬不等于不应该得到报酬,组织为志愿者报销车费、通讯费、基本食宿乃至最低生活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以及办理保险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来保障,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项目筹资的过程中都忽略了这部分的预算开支,物质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匮乏使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较大限制;另外,对于志愿者而言,除拥有热情待人的服务态度外,还需具备与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技能。很多非营利组织未把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纳入志愿者培训范围,未能根据活动性质、特点,因人而异地提供培训,因而弱化了志愿服务的成效。

6、精神激励层面

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不成熟使之对志愿者激励不足,往往只顾追求志愿服务的效果而忽略到志愿者的自身诉求,较低的志愿服务参与率和社会认同度,使志愿者很难从身边的环境中感受足够的精神支持,加之动摇志愿者信念的个别负面因素存在,导致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

四、非营利组织中志愿者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志愿服务、志愿精神的社会宣传力度

开展专门的志愿者讲座、论坛、研讨会等,积极与新闻媒体、传播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号召和动员社会公众了解志愿精神、参与志愿服务,唤起全民社会公益意识。

2、建立完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为志愿服务立法提供了

立法依据;各地区探索建立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相关的地方法规,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相关的经验;许多专项法律法规中倡导对特殊群体实行志愿服务,如《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随着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已是迫在眉睫。

3、提升志愿者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需要,在团队中配置专门的志愿者管理者,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志愿者管理课程培训,帮助志愿者管理者掌握岗位评估、招聘、面试、培训、上岗、督导、评估等系列的志愿者管理内容及技巧;此外,在条件运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参访交流的学习机会,开拓志愿者管理者的视野,提升志愿者管理水平。

4、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提升志愿者专业素质

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积极营造一种持续教育、终生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志愿者提供各种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机会,使其不断的提高和完善个人素质,进而能够满足各种志愿服务需求。

5、建立志愿者督导和评估体系

建立志愿者督导制度,定期开展志愿者进行一对一或者小组的督导工作,了解志愿工作进展,提供及时的支持服务,让志愿者能够尽快适应投入工作;也可以考虑开放志愿者在团队中的晋升机会,培养有志愿服务经验及具备专门才能的志愿者担任志愿者管理工作。

6、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建立包括组织内部激励、社会激励和志愿者自我激励的激励机制。组织内部激励可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设定明确的标准,加以确认及表彰,同时对志愿者应给予应有的工作津贴(如膳食、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社会激励机制,即从社会方面对志愿者的服务予以承认,进行奖励、提供回报。社会激励机制的建设,包括制度化的措施,舆论的宣传和现实生活的回报等,既有宏观的导向性激励,也有微观的辅助性激励;志愿者的自我激励机制是参与服务过程活动的自我成就感、自我表现提升感和自我满足感。志愿者的自我激励机制可以从自我价值激励、自我成就激励、自我提升激励和自我快乐激励几个方面提升,以保持志愿者的服务热情2。

志愿精神代表着成熟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是现代公民精神的精髓,它所培养的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爱是社会资本的基本要素3。无可置疑,志愿者之于非营利组织,即如基石对于大厦,亦如大海对于游鱼,其重要性自不待言。非营2东莞理工学院成教学院:《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宿玥:《我国非营利组织中志愿者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利组织正是依靠广大而富有热情的志愿者才得以不断成长、壮大。在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好志愿者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激发志愿者工作热情,整合他们的专业优势,如何使志愿者对于组织产生持久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非营利组织和组织中的志愿者管理者来说,都是需要时刻反思和梳理的问题。随着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壮大,公民社会精神的不断普及和内化,非营利组织会继续凝聚更多志愿者加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也将越来越规范和完善,相信通过完善志愿者管理体系,志愿服务会得到持续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将会通过更加良好的志愿服务贡献社会,明天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2]衰凌,孙俊杰.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J].2003.[3]陈泽伟.认识身边的志愿者[J].了望新闻周刊.2002,(16).[4]

[5]

[6]

11.非营利组织法律问题 篇十一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的界定和发展的根源

非营利组织,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两个称呼,有一定的区别,不可以混淆。“非政府组织”是在国际公法或宪法学中使用的政治学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除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范围极其广泛,这就容易与营利性的企业组织相混淆。而“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在组织法和税法上使用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除营利性主体以外的所有组织。这种提法比较科学,比较全面反映了该组织的特质。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产生与发展与两个失灵有密切关系,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各国非政府组织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背景。人们向市场和政府之外寻求出路,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获得新契机。非政府组织不仅是公民表达意见主张、实现结社权的基本形式,也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是政府与企业的协调者。一些政府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事情由非政府组织来做取得了良好效果,所以也就出现了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的关于政府“还权”于社会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提法。非营利组织相对政府而言,具有管理相关社会公务的优势:一般是由公众推选出来的本领域内的精英进行管理,他们不仅具备专业优势,而且来自基层,能及时、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和反映成员的诉求。因此,政府将一部分社会管理权归还或者分给非营利组织,不仅不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反而有助于政府职能优化。非营利组织分享政府权力,不仅可以为国民的福祉直接提供更多的服务,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从另一个维度来讲,这是一种新的分权方式,有利于防止政府权力异化,保障公民权利。

二、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法律问题

1.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缺乏

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政府主导,官僚化倾向严重。这是因为部分党政干部对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存有疑问和顾虑,甚至是警惕和恐惧,担心民间组织强大可能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对政府的权力构成威胁。这种观念的存在直接导致行动上对民间组织的排斥。在体制上,市场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内在缺陷以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问题,都决定了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需要政府主导, 政府的推进和引导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色彩。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发展机遇主要取决于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态度。

2.非营利组织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混乱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为了将宪法的结社自由权落到实处,在20世纪 90年代之前,我国制定有《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等法规。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等先后出台。此外,民政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政部发布有《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等等。这些制度在促进和规范民间组织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新的形势下,这些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制定部门多,体系杂乱,如果不加以改进就可能成为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

3.非营利组织准入门槛高

当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其中核心的原则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负责,却并不能从中受益,加之条例中并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作明确指定或者必须审批的义务规定,从而导致各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民间成立的组织,大多采取推脱的态度,使得独立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很难被批准,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或者不登记。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门槛。和双重管理体制相并行的制度性规定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等。这些原则均遗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

1.从法律制度上淡化官方色彩,维护其自治性

从与政府的关系来看,非营利组织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倡导多元主义的市场型,政府对其持放任政策,组织主要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为成员利益服务。二是采取法团主义的合作型,政府对组织的设立、撤并和年检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团体本位主义的依附型,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非营利组织有着浓厚的官方色彩。前两种模式虽在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所不同,但政府都不干涉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运作;第三种是一种亚模式,有违非营利组织的本质。非营利组织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浓厚的政府色彩必将其纳入政治社会,这是对正常社会结构的扭曲。它可能造成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力量失衡,导致权力恣意与腐化,阻碍社会的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属于典型的第三种模式,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加大“去政府化”力度,在其设置、人事和运作上减少行政干预,维护自治性。唯有如此,才能还其市民社会的本性,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2.构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非营利组织法》可以推动非营利组织更好的发展,同时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当然,构建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和一系列行政法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措施之间的纵向配套,也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配套,还有组织的法律地位、税收优惠、监督管理、人事制度、社会保障、政府支持等各个方面的配套措施。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构建是在转型时期中国的经济改革、政府改革、社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背景下进行的,这些不同方面的改革之间既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不确定性。但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逐步构建和完善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是意义深远的。

3.降低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法律制度的监督

要逐步取消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审批制。只要非营利组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到有关部门登记即可,从而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法制化。如果非营利组织违反法律,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罚。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体制是监管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如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权究竟由哪个具体政府部门来行使,监管权如何配置,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如何有效整合,监管权的边界如何有效制约等。对监管者的监督主要有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等。

上一篇:网络推广工作总结下一篇:关于爱眼日的作文:充满爱的视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