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精选12篇)
1.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 篇一
小学数学教学论名词解释
1、教材:教材是课程内容的载体。教教材,顾名思义就是教学材料。
就广义而言,教材包括教科书、练练习册、教学挂图、教学软件、音像教材等一切教师用于指导学生生学习的教学材料,以及供教师使使用的教学指导书。从狭义来看教教材只指教科书。
2、逻辑思维:是一种确定的、前后一贯的、有条理有根据的思维。在进行逻辑思维的过程中,要采用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的思维方法,其中分析和综合是基本的方法。
3、形象思维:是依托于对形象材料的意会,从而对事物作出相关的理解和思考。
4、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不同,他不是那种有步骤、有条理、渐进式的思维,而是一种整体的、高度简约的、跳跃式的思维。
5、空间观念:是物体的大小、形状及其位置关系保留在人脑中的表象。
6、教学大纲: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根据课程计划以纲要形式规定的,有关学科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
7、科学数学:只考虑数学本身的的内容、结构、特点极其理论意义义、应用价值是科学数学。
8、学科数学:在对学生教学时,依依据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把数学学的内容加以处理,即把数学的
是内容作为教学过程中的认识对象象,这就是学科数学。
9、重点:广义的重点就是数学知识中的飞跃,学生认识中的转折。狭义的重点就是指在某部分知识中能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知识点,也就是学生认识中的生长点,突出这些重点知识,便可以以间驭繁,促进知识的迁移。
10、难点:是指学生在学习中普遍感到困难的知识点,也就是说,完全是依据学生的接受能力来确定的。
11、经验: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通过实践或训练所获得的知识或技能的反映。
12种系经验:指的是在种系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并以无条件反射活动的形式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因此它带有遗传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先天的本能。
13、个体经验: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习得的经验,也可称为后天的经验。
14、、学习:是动物和人类与环境保持平衡,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学习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15、、广义的学习:是人类与动物所共有的,是指经验的获得以及行为倾向较久的变化过程。学习总是以行为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但是行为变化却不一定都是学习。16、30、狭义的学习是指学生在教育情境中的学习,是学生凭借经验产生的,按照教育目标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比较持
久的行为倾向的变化过程。
17、数学学习的本质:是学生获取数学知识,形成数学技能和能力的一种思维活动过程。
18、同化:是认知内容的扩大,即量的增加,属于认知结构广度的增加;
19、顺应:是认知内容的改变,即质的不同,属于认知深度的增长。20、数学认知结构是指数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事实、基本方法保留在学生头脑中的联系系统,与教材的知识结构相比,它是内在的。
22、接受学习:是指学习的内容已以定论的形式展示给学生,条件、问题以及推导过程已叙述得很清楚,不需要学生去独立发现,只要能主动地从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中检索适当的知识与之关联,进行加工,从而扩大或改组、重建认知结构。
23、发现学习:它并不是把学习结论呈现给学生,要靠学生自己独立发现其间的数量关系、图形的特征,自己去发现结论。
24、知识的感知:是指通过观察、操作等的活动,让学生对提供的数学材料、数学事实进行最初步的区分和认识,获得感性的认识。
25、知识的理解:这是指对已获得的感性材料,通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逐步掌握概念的基本特征或规律的实际含义,达到理性的认识。
26、知识的巩固:是指数
学知识的记忆。记忆就是在感知、理解后对知识的识记、记忆以及再认和再现的心理过程。
27、学习策略: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所采用的程序、途径、方法和手段进行选择、运用和调整。
28、正迁移和负迁移: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促进作用(积极作用)的是正迁移。如果起干扰作用(消极作用)就是负迁移。
29、垂直迁移:是纵向延伸,指的是两种学习在不同水平上的迁移,有由上而下的上升性的迁移和由上而下的演绎性的迁移。
30、水平迁移:是指同一层次的学习内容的相互影响,其学习内容的逻辑关系是并列的,如学过直角后,在学锐角、钝角便是水平迁移。
31、可辨性:是指新知识和同化它的原认知结构中的可辨别的程度。
32、稳定性:是指原有认知结构中连接新知识的“固定点”的巩固程度和清晰度。
33、心理定势:是指学习过程中思维活动中思维活动所具有的心理准备状态,它往往表现为一种思维趋向。
34、数学思维方法:是数学内容的基本思想以及解决数学问题的策略和手段。
35、并列同化:新学的概念与原有认知结构中的相应概念既非类属关系,又无总括关系,但他们在有意义的学习中仍有一定的联系,这种学习的同化称为并列同化。
36、操作技能:是指组成这类活动方式的动作需要通过人的头脑外部的机体运动或操作一定的对象来完成。
37、物质活动:是指动作的客体是实际事物所谓物质活动是指活动不是借助于实际事物本身,而是以它的代替物如模拟教具、学具,乃至图画、图解、言语等进行的。
38、范例学习:与规则的接受学习相似,通过例题示范将解题条件及步骤清晰而有序地呈现出来,促使学生较快的获得认知,提高智力技能的习得效率。
39、尝试学习方法:主要由学生自己去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线索,并在不断修正错误中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40、单个动作阶段:是指把整个活动分解为若干个单个动作,并逐一进行练习,达到形成局部动作的技能。
41、连续动作阶段:是指吧每一个动作技能按顺序连接起来,形成一连贯协调的步骤。
42、严谨性:是指数学概念叙述的准确、精炼,结论的推导和论证要严谨、缜密、合乎逻辑,数学内容的编排要系统严密,条理清楚。
43、可接受性:是针对学生而定的,指的是一切教学内容要符合小学生身心发展水平,要循序渐进,难易适度,便于学生接受。
44、难易适度:指的是大对数学生在 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努力能够达到新内容的要求。
45、独立性:指学生学习数学有信心;不依赖老师、家长或同伴,独立完成学习任务;
46、启发式:不是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而是确定所有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
47、谈话法:谈话是通过师生对话的方式来理解数学新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特点是教师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提出一系列的 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从而达到掌握新知识的目的。
48、教学功能:是指数学知识的巩固和应用。
49、教育功能:即思想品德的熏陶、学习习惯的培养。
50、发展功能:是指思想方法的训练、思维品质的培养
51、反馈功能:就是师生双方及时获得来自练习中的反馈信息,有效的调整教与学的程序。
52、练习: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指导的教学活动。
53、教育评价:是根据教育目标对组成教育系统的各有关因素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价值判断的过程。
54、教学评价:是对理性的教学目标进行比较的过程。
55、客观性原则:就是指一定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因评价者个人的情感或主观的认识而造成评价的失真。
56、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学过程的反馈信息检验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
57、目标参考性考评:是为了了解学习的结果逼近预定教学目标的程度。其特点是把学习结果与教学目标相比,而不与他人相比。如期末考评等。
2.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 篇二
关于我国刑法解释论的讨论由来已久, 主要存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两种立场。关于两种解释论的探讨双方各抒己见, 没有统一一致的见解, 反而在2010年, 《中国法学》第4期发表的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与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将这两种观点的热论推向顶点。
无论是实质解释论抑或是形式解释论, 都要面临刑法的解释, 因受语言的局限性, 成文法国家都面临解释的难题, 所以, 采取怎样的解释方法至关重要。解释具有争议的领域大多存在于法条条文规定具有模糊性的领域,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入罪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货币的贬值, 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与今天的5000元价值相差甚远, 今天的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一问题?实质解释论者认为,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 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 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 可以做出扩大解释, 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 在解释构成要件时, 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在遇到法律疑问时, 不能将有利于被告人作为解释原则, 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 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 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 [1]应区别看待金额的数额, 不应停留在形式上, 应该从实质的价值上去入罪。相反, 形式解释论者认为既然刑法规定了具体的数额, 就应该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不应随意以解释的方式加以变更。再例如, 我国关于淫秽方面的犯罪只规定存在于异性之间, 那对于存在于同性之间的淫秽行为该怎样解释?实质解释论认为, 对于卖淫应该以实质的解释为依据, 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 其实质都是符合淫秽的内容的, 而形式解释论主张不要超越法律的框架随意解释这一问题。关于刑法中具有模糊性的问题,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间存在迥然各异的立场。
二、实质解释论
(一) 实质解释论的主要观点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 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 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 可以做出扩大解释, 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在解释构成要件时, 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在遇到法律疑问时, 不能将有利于被告人作为解释原则。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 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 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2]实质解释论强调对刑法的解释, 不仅要形式解释, 更要实质解释, 当然最好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同时结合起来, 体现在犯罪领域, 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与违法性的实质判断结合起来。[3]
(二) 实质解释论的理论支持
1.法益论。实质解释论认为,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法条的保护为指导原则, 不能仅仅停留在法条条文本身。[4]因此, 实质解释论首先要分析法条所体现的法益内容, 然后再以法益为指导原则, 最初符合法条保护法益目的的合理解释, 离开法益的保护的目的, 将不能解释刑法的犯罪构成。其将法益放在刑法解释的最重要位置。
2.社会危害性理论。当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出现时, 且值得刑法加以处罚的程度时, 应该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的解释。语言是不准确的, 时常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社会危害性理论可以很好地将刑法条文因语言所导致的不确定因素排除, 将不能依据刑法条文入罪而已达到入罪程度的犯罪行为纳入实质解释范围, 加以刑事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扩大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坚持认为, 实质的解释本身是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的, 只是在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扩大解释, 使得应当加以刑罚处罚的符合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某种行为纳入刑法用语核心的范围之内。其实质, 就是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
(三) 实质解释论的批判
实质解释论表面上看光鲜亮丽, 但其实质上是对罪刑法定的违背。虽然实质解释论极力言说其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 其实质和客观所带来的影响将有违背这一原则的嫌疑。
1.实质解释论坚持法条条文的法益说, 但究其实质, 所谓法益, 只不过是站在国家或者社会立场之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其坚持的是国家本位抑或社会本位, 但在一个想要真正构建法治文明社会的国家中, 应该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2.实质解释论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 但从其实质分析, 所谓社会危害性, 就是对那些有相当社会危害性, 但是刑法条文字面没有将其入罪而加以定罪入刑。这一理论, 将严重地危害罪行法定原则, 如果守法者比较了解我国刑法, 在法条条文没有明确将某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时, 守法者有理由去实施这种行为, 毕竟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但是实质解释论将这样的具有相当危害性且具有入罪合理性的行为加以解释使其受到刑罚处罚, 这将使得刑罚的不确定性与权威性大大削弱。
3.实质解释坚持其是在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之上的合理扩大解释, 并说明了其符合罪刑法定的理由。其认为当刑法语义存在模糊不清且某种行为存在值得刑罚处罚必要时, 进行实质的解释是最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但是仔细分析其理由, 对某种行为的实质解释入罪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主张罪刑法定的真正目的在于对某种行为实质的坚持, 并不是法条本身的语义, 罪行法定是实质意义上的罪行法定, 不是形式意义上的。针对这样的解释理由, 其实质是对罪行法定的误读, 罪行法定并不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罪行法定, 应该是法条文意本身的罪行法定, 我们不应该去揣摩立法的原意, 立法的原意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琢磨性, 这样的实质解释论具有唯心定罪的嫌疑。
4.实质解释论往往只关注具体的理论和法条构成, 但是忽略了其对刚刚起步的我国法治大环境的影响。我们不排斥刑法细节性的研究, 但是, 实质解释论对构建法治社会存在不利影响, 导致刑法典的重要性降低, 反而是对刑法典的解释在人们心中具有更高的效力。
5.实质解释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法律禁止的是公民应当遵守的, 剩余的应当是法律给予公民的权利, 当某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却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发生时, 不应该通过变相的实质解释来加以打击。
三、形式解释论
(一) 形式解释论的主要观点
“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 通过形式要件, 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5]“形式解释论强调对刑法的解释, 首先应当进行形式解释, 只有在符合形式解释结论的情况下, 才需要进一步作实质解释, 如果行为不符合形式解释的结论, 就不需要再进一步作实质解释, 即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间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体现在犯罪论领域, 就是坚持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与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在时间步骤上的相分离。”[6]
(二) 形式解释论的缺点
就形式解释论而言, 最主要的缺点在于不能将某些新发生的且具有刑法条文模糊性的行为纳入规范范围之内。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局限性, 不可能将全部行为覆盖, 必然存在着模糊地带, 这一模糊地带, 形式解释论不能完全加以规范, 而实质解释论则可以通过实质性的解释加以规范, 形式解释的短板主要在于此。
形式解释的这一缺点正是由于坚守罪刑法定所致, 不能因为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确切的规定就进行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是在维护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作出了让步, 因此, 对于罪行法定坚持的意义远远大于将某些具体行为入罪的意义。
四、我国刑法解释应采取修正的形式解释论路径
我们不能否认形式解释论存在的缺点, 但这一缺点是每个国家都所面临的, 即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不可能将生活中的各方面如数纳入其规范范围, 必然有所漏洞。
对于这样的不足, 我国多采取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加以完善, 因此, 形式解释的缺点也同样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纠正, 在此, 具体怎样进行解释, 也是一种值得研究的领域。当某一种具有一定危害性且具有纳入刑法规范合理性的行为发生时, 我们不能通过实质的事后解释解决, 而是通过具体明义的形式解释将其加以规范, 并对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不予追究。
五、结语
我国应该牢牢坚守住罪刑法定的阵地, 不能通过实质性解释加大入罪的范围, 营造法治的氛围比起各罪的追究更显意义重大。我们应该给予公民确定、权威的刑法解释, 这种解释不能超出民众的想象范围和常识, 而实质解释在大多情况下是超出民众理解力的, 且其对刑法的解释给民众带来一种论解释定罪的感觉, 使得刑法容易侵害公民的权益, 毕竟刑法事关一个人的财产、自由以及生死, 要持以审慎的态度, 不可恣意解释, 即使导致某些具有一定危害性且应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的行为不能被评价。
摘要: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两种解释方法, 对于某些刑法条文具有模糊性的地带主张各异。为此, 究竟该怎样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关系重大, 甚至涉及到罪行法定的坚持与否。文章主张形式解释论, 反对实质解释, 并分析了实质解释的缺陷, 以及我国宜于采取的刑法解释路径。
关键词:实质解释,形式解释,罪行法定
参考文献
[1]杨兴培.反思与批判——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8) .
[2][4]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 2010 (4) .
[3][6]吴情树.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N].检察日报, 2011-06-09.
3.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篇三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解释等。学者们对于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先后顺序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即:文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文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文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而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是最后的选择。这一解释间的排序虽然确认了某种解释方法相对于另一种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却难以回答在何种情况下,后位的解释方法可以取代前位的解释方法。当面对疑难案件时,其判决将是充满未知数的,进而导致司法过程不具有可预期性,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法律解释,司法可以巧妙地回应一些深刻的社会麻烦,并有助于缓解传统的司法意识形态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所施加的压力。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人们往往偏向于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去完成解释,因为这只需要考虑较少的解释因素,并可以使解释的结果一目了然。这种逻辑体现的是形式合理性,即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然而这种形式合理性的缺陷表现在,它试图把实体性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来一并处理;而且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需要综合权衡法律内外的各种复杂因素。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法官必须兼顾法律规则与个案案情,平衡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法律解释就是要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下面通过分析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来解释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如何选择解释方法。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但他担心祖父再婚会变更遗嘱从而使他一无所有。帕尔默的罪行被发现后遭到指控并被法官判处监禁,但遗留下来的问题却成了让法官头疼的难题:帕尔默是否仍享有继承祖父遗产的合法权利?由于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失去继承资格,而且,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审理此案的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知道帕尔默要用毒药杀害他,他或许会将遗产分给自己的女儿们,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帕尔默的祖父即便知道帕尔默要杀害自己,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分给帕尔默。纽约州的遗嘱法的相关条文本身并无不当,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因为对法官们来说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审理该案另一位法官厄尔对此却持相反意见,他认为立法者的意图对实际法规有重大影响。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法官不能在立法者未能預料到的事情上曲解立法者的意图。厄尔法官还引用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厄尔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格雷法官所理解的法律就是制定法文本,法律的含义也自然取决于文本的字面含义。厄尔法官则认为,真正的法律并不局限于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也可以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表面看来是在争论法律的具体含义,而实质上是在争论用以确定法律含义的根据和原则。在波斯纳看来,争论的焦点是格雷法官所坚持的尊重遗嘱意愿的原则和厄尔法官所发现的任何人不得以恶性获利的原则之间的冲突。两位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两位法官对法律含义理解上的分歧?这个意外的谋杀事件使法官们预感到严格依法判决将会给案件带来一个不好的结果——谋杀者将会从其恶行中获利;但如果追求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剥夺谋杀者的继承权,将会迫使法官放弃法律,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两难选择。
格雷法官更加注重形式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做出了忠实服从法律的选择:尽管法律在某些地方不尽如人意,社会既然选择了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模式,那么因规则自身的认识缺陷而导致的个案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欠缺就是理应为此付出的代价。厄尔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他注意到的是一个相反的事实:若判决帕尔默胜诉,这将给社会造成一种极为不好的激励,因为如此判决会使人们觉得,法律似乎允许人们用谋杀被继承人的方式尽快实现遗嘱上的继承权,这显然立法的意图背道而驰。法律如果站在公众意见的对立面,这对法律和司法而言都无疑是致命的,使得维护法律和司法正当性的努力反而显得有些虚伪。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谓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只是说前位的解释方法比后位的解释方法具有更多地被采用的几率。因此,对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描述性的。在帕尔默案的判决过程之中以及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的争论之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方法的踪影,但却看不到排序被期待具有的那种方法论意义。
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恪守规则虽然使司法显得有些呆板,因为它对各种灵活应变的措施保持着一种防备;遵循先例则使司法看上去很固执,因为它的隐含意义就是拒绝纠正错误。即便如此,司法的形式合理性的确具有许多重要的社会价值: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就会给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带来不便,频繁变化的法律将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和惯常服从。如果司法过程考虑太多法律之外的因素,法官的判决乃至法律自身就会变得相当不稳定。如果法律外的因素霸占了法律的领域,法官就会取代立法者的位置,法治社会的权力格局以及法律自身的权威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仅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毕竟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满足社会发展和变革提出的要求。法律应当保持稳定,但也不能与频繁变迁的社会现实彻底脱节。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效联系,司法还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予以适当的关注。在法律限度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应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满足实质合理性的要求,法官也有理由去牺牲一些形式合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一点,却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最有可能接近它的,或许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哪种理论或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4.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 篇四
1.情景转变:是使儿童的行为脱离它原有的真实生活情景及动作脱离生活背景。(摘自PPT)2.非专门化玩具:指游戏功能相对不确定,结构性程度相对较低,游戏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想象自由使用它们的玩具。例如建构性玩具。(摘自《学前游戏论》)
3.专门化玩具:指功能确定,而且玩具本身包含一定的玩法或游戏规则,结构性程度较高的玩具。例如表征性玩具、教育性玩具、运动性玩具等。(摘自《学前游戏论》)
4.游戏性体验:儿童作为游戏的主体,在游戏中总会产生对于这种活动的主观感受或内部的心理体验,它影响着儿童对于游戏的态度和评价,这种在游戏中产生的主观感受或心理体验,就是游戏性体验。(摘自网络)
5.表演游戏:是幼儿根据故事、童话内容进行表演的游戏,即幼儿扮演作品中的角色,用对话、动作、表情等富有创造性的表演,再现文学作品。
6.象征性游戏:是一种儿童以模仿和想象角色,完成以物代物,以人代人为表现形式的象征过程,反映周围现实生活的各种游戏形式。(摘自《学前游戏论》)
7.结构游戏:也成建构游戏,指儿童运用各种不同的结构材料,如积木、积塑、泥、沙、雪等来构建物体的游戏。
8.感觉运动游戏:亦称练习性游戏或机能性游戏,是发生在感知运动阶段,由简单、重复的动作组成,使感觉和运动器官在运动中获得快感的游戏。(摘自《学前游戏论》)
9.规则游戏:指两个以上的游戏者在一起,按照预先规定进行的、具有竞争性质的游戏。(摘自《学前游戏论》)
10.恩物:是福禄贝尔为儿童设计的一系列活动玩具材料,是根据自然界的法则,性质,形状等用简明明白的物体制成的,作为人类了解自然,认识自然地初步训练。
11.游戏场地的空间密度: 包括游戏人口密度和游戏材料密度两部分。它表现为儿童活动空间的大小,并且影响到儿童所能获得的游戏材料(玩具)的数量,也最终影响到儿童的具体游戏行为及儿童之间的关系。
12.学前游戏评价:按照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观,对教育过程中的游戏活动的效果以及游戏的质量和发展水平所进行的价值判断过程。
13.教育游戏化:指以游戏的特点来组织教学,在教学的过程中谋求游戏般的乐趣,使枯燥的说教变成有趣的游戏活动,从而使幼儿获得游戏的心理体验。
14.游戏教育化:指用教育目标来关注游戏,以教育的内容和任务来分类组织游戏活动,以儿童游戏的年龄特点为依据,加强对游戏的引导,使游戏对儿童的发展能够迎合教育的方向。15.游戏常规: 是指在学前班集体中开展活动时,对儿童不适宜行为和适宜行为的禁止和允许的经常性规定。
16.亲子游戏:指家庭内成人(父母等)与儿童之间发生的游戏,既是儿童游戏的一种形式,也是亲子交往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对学前儿童游戏基本特征的认识。
1、游戏是儿童主动的自愿的活动
2、游戏是在假想的情境中反映周围生活
3、游戏没有社会的实用价值,没有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不直接创造财富
4、游戏伴随着愉悦的情绪
2.简述游戏对学前儿童智力发展的作用。(课件)
1.游戏扩展和加深儿童对周围事物的认识,增长儿童的知识; 2.游戏促进儿童语言的发展; 3.游戏促进儿童想象力的发展; 4.游戏促进儿童思维能力的发展;
5.游戏提供了儿童智力活动的轻松愉悦的心理氛围。3.简述游戏对学前儿童情感发展的作用。(课件)1.游戏中的角色扮演丰富儿童积极的情绪情感体验; 2.游戏中的自由自主可以发展儿童的成就感和自信心; 3.游戏中的审美活动可以发展儿童的美感;
4.游戏中的情绪宣泄有助于儿童消除消极的情绪情感。
4.简述游戏对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作用。(课件)
1.游戏提供了儿童社会交往的机会,发展了儿童社会交往的能力; 2.游戏有助于儿童克服自我中心化,学会理解他人;
3.游戏有助于儿童社会角色的学习,增强社会角色扮演的能力; 4.游戏有助于儿童行为规范的掌握,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5.游戏有助于儿童自制力的增强,锻炼儿童意志。5.如何贯彻学前儿童游戏教育实施的主体性原则? 1.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及身心发展水平; 2.考虑确保游戏的安全性; 3.保证游戏的趣味性;
4.充分尊重幼儿的积极主动性; 5.保证幼儿游戏的活动性、创造性; 6.注意游戏的发展性; 7.还应做到“全面”。
6.如何贯彻学前儿童游戏教育实施的教育性原则?
1.在游戏目的的确定上,应体现一定的教育目标,与教育目标相一致;
2.在游戏活动内容的选择上,教师要保证游戏内容健康,积极向上,至少在体、智、美、德某一方面能促进幼儿的发展,具有和目的的教育性;
3.在组织游戏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注意整个游戏场景的设计、布置、做好游戏前的准备工作;
4.在对游戏进行评价时遵循教育性原则,就是要以正面性鼓励、表扬、肯定为主,批评否定为辅。
7.简述游戏的外部条件因素的特征。(课件)
1、儿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可能•
2、活动的方式方法由儿童自行决定
3、活动的难度与儿童的能力相匹配
4、儿童不寻求或不担忧游戏以外的奖惩 8.简述学前儿童游戏常规的主要内容。
1.2.3.4.5.爱护玩具、不随便毁坏玩具; 玩具共享,不能独占或抢夺;
学会整理玩具,不随便乱乱放或乱扔; 友好合作和共处,不干扰或捣乱他人; 活动时认真积极,不三心二意。
9.简述影响学前儿童游戏的个体环境因素。(课件)
1.性别差异: A.男孩比女孩更经常地玩粗野嬉戏游戏,更多地使用室外空间。在攻击行为
中,男孩趋向于目的性攻击行为,女孩趋向于关系型攻击行为。
B.交往游戏风格上,女孩趋向于间接和隐含的方式,男孩更有决断性和支配性。C.在角色扮演和游戏主题上可能存在性别差异。
D.选择的玩具和是使用玩具的方法存在性别差异,女孩趋向建构性游戏,男孩趋向功能性游戏。.个性差异; 3.年龄差异;
4.健康和情绪等其他个体偶然因素的影响。
10.玩具及游戏材料的选择和提供应符合哪些标准?
具有教育性;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符合艺术要求;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多样化和新颖性。
11.简述游戏性体验的主要成分。
1.兴趣性体验:是一种为外界刺激所捕捉和占据的体验;
2.自主性体验:是由游戏活动可以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所引起的主观体验; 3.胜任感体验:是一种对自己能力的体验;
4.幽默感:是由嬉戏、玩笑、诙谐等引起的快感; 5.驱力快乐:是由身体活动所带来的生理快感。
12.简述创设游戏场地的基本要求。
满足和鼓励儿童经常开展游戏,开设较稳定的游戏区、游戏角或兴趣中心。各游戏区有各种各样的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的游戏材料玩具和其他设备并注意在一定时期里进行变更是儿童感到新鲜有趣,以丰富游戏的内容,提高儿童游戏的兴趣。
13.简述游戏教育实施计划制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如何确定游戏的教育目标并使之具体化;
2.依游戏目标设置环境,有计划地投放材料,同时考虑相应的指导方式; 3.注意自选游戏与其他游戏活动及生活活动的联系,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 4.对计划与目标的实施情况做出反馈。
14.简述学前儿童游戏教育实施的组织内容。1.提供充足的游戏时间,并合理安排;
2.建立合理的游戏常规,培养儿童良好的游戏行为习惯; 3.学前游戏的教育实施计划的制定。
15.简述教师对学前游戏过程进行现场指导的功能及教师的身份。1.支持儿童游戏的态度功能; 2.密切师生关系的情感功能; 3.促进儿童发展的教育功能。
双重身份:游戏伙伴,教育指导者。16.简述角色游戏的基本结构。(课件)1.角色的扮演即以人代人; 2.对物品的假象即以物代物
3.对游戏动作和情景的假象(情景转变); 4.内部规则。
17.简述结构游戏的基本结构。(课件)1.对结构材料的选择;
2.对游戏主题——最后建构物的假象; 3.最后建构物的建构;
4.对最后建构物功能的假象与实现。
18.简述幼儿结构游戏的指导要点。(课件)1.丰富并加深幼儿对活动和建筑物的印象; 2.为幼儿提供结构游戏的材料,时间和场地;
3.针对个年龄班幼儿的水平,帮助幼儿掌握结构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培养儿童正确对待结构材料和建筑成果;
5.在结构游戏中,针对幼儿的发展水平培养建构活动的目的性和坚持性。
19.简述幼儿规则游戏的指导要点。(课件)
1.根据班上的教育任务和要求,考虑幼儿实际的知识范围和智力或运动发展水平,选择和编制适合的有规则游戏。
2.教会幼儿游戏的玩法,教育幼儿遵守游戏规则,积极开展游戏。
20.简述幼儿表演游戏的指导要点。(课件)
1.选择适合幼儿表演的作品——要选择便于幼儿理解、富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且作品要有表演性;
2.帮助幼儿开展游戏;
3.始终关心和支持幼儿的游戏——帮幼儿合理分配角色,鼓励幼儿自己用语言、动作生动、有感情的表演。
三、论述题
1.社会文化历史学派游戏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对游戏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影响。基本观点:
1、活动在儿童发展心理中起主导作用
2、强调游戏的社会性本质,反对本能论
3、强调成人的教育影响,强调儿童与成人的交往在游戏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影响:把游戏的理论研究与教育的实际联系起来,注意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运用于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组织儿童开展游戏,这是社会文化历史学派游戏研究的特色与长处。2.结合所学原理,分析现实中一些人对游戏发展价值的种种误区,如“游戏就是瞎玩,没有任何意义”等观念。
3.试举例说明影响学前儿童游戏的社会环境因素。(课件)答:影响儿童游戏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
一、家庭因素
(1)母子之间的早期亲子关系
1.母子之间的社会性关系不仅影响着游戏中社会性因素的发展,而且也制约着儿童与物之间的非社会性关系的建立。
2.母亲对儿童游戏的影响还表现在她为孩子探索和游戏提供了安全感及其强化的作用。(2)家庭结构和气氛
完整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所构制的良好气氛是儿童健康成长,也是儿童游戏发展的根本保障。(3)父母育儿方式
1.主要指父母的行为特定和个性品质造成的对子女的教育态度;
2.一般分为四种:敏感型(过渡保护)、冷漠型(放任自流)、专制型(发号施令)、温和型(民主和谐)。
二、儿童伙伴
1.儿童与儿童所结成的伙伴关系,构成儿童世界的人际关系。
2.孩子有无伙伴,以及伙伴的熟悉程度、年龄、性别等因素,都会对儿童的游戏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大众媒体
包括印刷、广播、电视、电脑媒体,对孩子的影响体现在:(1)内容是否健康、是否适合于儿童的心理特点及发展水平,(2)该子每天所花的时间的长短是否适宜。
四、课程对学前游戏的影响
课程分为高结构课程和低结构课程。一般来说,高结构的课程有抑制幼儿游戏的数量、水平的倾向。
4.联系实际分析在进行游戏教育作用评价时,衡量游戏是否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5.试述教师在游戏的现场指导中如何把握好与儿童的互动节奏?
1.要求教师站在儿童的脚步,以“假如我是孩子”的心态体现儿童可能的兴趣与需要; 2.给儿童时间和空间去探索、思考;
3.把学习看作是一个发生在内部的、需要一定时间的渐进过程;
4.要像平时放慢走路与说话的速度以适应儿童走路与说话的速度一样,以儿童的“学”的速度为标尺,定出自己 “教”的速度。6.联系实际,论述如何运用间接的言语方式影响儿童的游戏。主要包括:建议、描述、询问、提问、重述、评论等。建议:教师通过言语试探性的或协商性的要求或暗示去做什么和如何做,重在对学前儿童游戏行为的引导。如“你们想玩过节的游戏吗?”
询问:是指教师鼓励婴幼儿用言语描述自己的行为或所发生的事情。如“怎么回事儿?” 评论:教师通过言语,自己或与儿童共同评论游戏中的儿童及行为,表扬和肯定正确的,也可以指出不足和建议。如“这个房子是你建的吗?真漂亮!” 7.联系幼儿园实际,谈谈教师对学前儿童游戏过程的现场指导应当把握的策略。
一、指导以观察为依据
游戏指导是在游戏中对儿童施加的影响,这种影响从指导者的意图或意向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性质:
1、正向的,即通过指导促进或肯定儿童的某种行为;
2、负向的,即通过指导抑制或否定儿童的某种行为。
二、确定指导的方式方法
教师在通过细致观察儿童的游戏并确定了指导的必要性之后,就要考虑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指导儿童,包括:
1、以自身为媒介
2、以材料为媒介
3、以儿童伙伴为媒介
三、确定指导的时机
除了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适宜性以外,教师还要注意指导的时机。
儿童游戏活动开始时的兴趣和愿望的激发、启动,结束时的总结性评论,都是游戏指导的重要环节。
四、把握好指导的对象范围
1.教师在班级中对儿童游戏的过程指导往往是以个别教育方式来进行,但必须立足于对全体儿童的游戏活动全面掌握和关注的基础之上,做到对个别儿童游戏的个别指导和对全体儿童游戏进行的一般性影响相结合;
2.教师是在照顾全体儿童的同时,注重对儿童个体的影响。教师应注意避免单一性集体指导和整齐划一的要求(特别是在集体形式的教学游戏开展中),同时又需注意指导范围不能局限于某几个儿童身上,特别是在儿童的自由自选的游戏开展中,做到对指导对象范围的科学、合理的把握。
五、把握好互动的节奏
1.节奏是有关速度的问题。在教师与学前儿童的互动过程中也存在着节奏问题。2.要把握好与儿童互动的节奏,要求教师站在儿童的角度,以“假如我是孩子”的心态体现儿童可能的兴趣与需要,不要仅仅从“我想怎么教”来设计活动;同时,还要求教师在实际活动过程中,敏感地觉察到儿童真正的兴趣、需要是什么,能够及时地调整自己的活动目标以及步骤。
8.试述在我国家庭内倡导和开展亲子游戏的策略。
1.向家长宣传和说明游戏的重要性,破除“游戏不同与学习的”传统观念; 2.家长应当民主的、平等的对待子女;
3.家长在游戏中应当培养与鼓励儿童的创造与独立性;
4.在开展亲子游戏的同时,鼓励与支持儿童的独立游戏以及与伙伴的交往与游戏,培养儿童独立游戏的能力与兴趣,培养儿童和伙伴交往以及游戏的兴趣与能力。
四、案例分析题
1.张老师在带领幼儿参观火车站时,介绍了火车、火车站、售票厅等事物,回去以后马上组织幼儿玩“火车站”的游戏,结果发现幼儿很没兴趣,游戏情节也很单调,只是进去摇动几下“车厢”,按了几下喇叭。第二次组织“火车站”游戏前,老师引导幼儿讨论了火车站上人们的活动及活动的意义,并亲自担任“火车站站长”,在游戏过程中以“站长”身份引导孩子们发展游戏情节,解决游戏中产生的矛盾。结果大家玩得非常投入,而且玩了很长时间。试述角色游戏的指导要点,请你对比张老师两次组织“火车站”游戏的经历,运用角色游戏指导的原理分析第二次“火车站”游戏成功的原因。
2.某幼儿园中班建构区,一个男孩(甲)在用软塑料块搭“大高楼”,另一个男孩(乙)在他旁边玩飞机。每当甲搭好了“大高楼”,乙的“飞机”就开过来撞倒了甲的“大高楼”。细心的王老师发现,乙的行为并没有引起甲的不悦,每当“大高楼”被撞倒后,甲就迅速地又搭起一座“高楼”,似乎在等待着乙的“飞机”的又一次到来。由此,王老师判断两个男孩正在非常默契地玩一种合作游戏,所以不但没有去干预,而是坐到甲的身旁,也拿软塑料块搭“高楼”,一边搭一边说:“我来搭一座不容易撞倒的大楼。”在老师的示范启发下,“高楼”越搭越结实,大家玩得津津有味。
结合教师在学前儿童游戏过程中的现场指导策略的原理,分析王老师指导本次游戏的合理之处。
3.在“航海”游戏分配角色时,大多数幼儿都想当“船长”,这时王老师让幼儿回想自己曾看到或听说过的有关航海的情况,告诉他们,除了船长之外,船上还有很多有趣的职业,如船长助理、船员、无线电话报务员、领航员等,他们肩负不同的任务。讨论后,大家觉得不同角色有不同的吸引力,在协商中完成了角色分配。游戏过程中,王老师发现“船长”主意多,会支配别人做事,但态度生硬,就以航海督察的身份提醒他说:“这个船长真能干,要是说话和气些,大家干活就更有劲了。”游戏结束时,教师进行了简短的评价,指出了游戏的不足之处,表扬了游戏中的高水平的表现。
请结合角色游戏活动过程中的现场指导的理论,分析王老师在这个活动组织与实施中的合理之处。
答: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教会儿童分配和扮演游戏的角色,老师直接参加了游戏,扮演了角色,促进游戏情节的发展,并在游戏中善于观察儿童的表现,对“船长”进行个别教育。在幼儿角色游戏的活动过程中,教师要针对各年龄班幼儿的水平,抓住游戏过程的主要环节,帮助幼儿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愿望组织和开展游戏,以尊重幼儿游戏的主体性为前提进行科学指导。
(1)鼓励幼儿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游戏的主题
角色游戏的主题一般反映了儿童对周围生活的认识,主题应由儿童自己提出,不要由教师硬性规定。
(2)教会儿童分配和扮演游戏的角色
儿童玩角色游戏最关心的是自己扮演什么角色,并以扮演角色、模仿角色的活动为满足。但在刚开始玩角色游戏时,儿童只是热衷于模仿某一角色的动作或活动,并不明确自己所担任的角色,需要教师给予启发,帮助儿童明确自己在游戏中的角色身份,从而更好地模仿这一角色。
(3)在游戏中善于观察儿童的表现,进行个别教育
观察儿童的游戏活动,了解儿童游戏的意图、能力及行为表现等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了解情况给儿童以帮助或指导。
(4)教师可直接参加游戏,扮演角色,促进游戏情节的发展
促进游戏情节的发展,是教师指导角色游戏的任务之一。教师可直接参加儿童的游戏,扮演其中的角色,即以游戏者身份或角色身份进行指导(这种方法在第六章有详细阐述),从而促进游戏情节的发展。运用这种指导方法需注意针对不同年龄班幼儿特点和水平灵活把握。
(5)使幼儿愉快地结束游戏,并保持幼儿再做游戏的愿望 使幼儿愉快地结束游戏是教师组织指导角色游戏的重要环节。因此教师要掌握结束游戏的恰当时机,即在儿童的游戏兴趣尚未低落时结束游戏。
4.幼儿园大班“娃娃家”区,一个男孩(爸爸)独自在“家”非常专注地用橡皮泥搓长条条,娃娃放在一边的小床上,门关着。陈老师认为“爸爸”没有积极的语言交流就是无所事事或“不务正业”,想把儿童引入其它活动。指导言行如下: 教师:(敲门)有人在家吗? 爸爸:什么人?(未放下手中活)
教师:我是你们家客人,快开门。(没有具体身份)爸爸:我很忙,你等会再来。
教师:你这个爸爸怎么没有礼貌,客人来了不招待吗?
爸爸:(无奈,放下手中橡皮泥,过来开门)请进,你自己喝茶。教师:主人要给客人倒茶呀!
爸爸:(想去搓橡皮泥,又不得已来倒茶,刚想过去)教师:妈妈不在家,娃娃也没人管。爸爸:我忙呢!娃娃让他睡会儿。教师:你一点也不像一个好爸爸。
5.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解释 篇五
定律解释是一切可以被称作是科学的知识体系的基础,是基本的科学解释.它不论在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中都是普遍适用的.针对人文、社会科学中缺乏普遍性定律的反对,可以普遍的“似定律陈述”取代定律解释要求的定律.现实的定律解释不是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的经验定律对被解释项的.覆盖或逻辑论证,而是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后者在逻辑模式上强调解释项对于价值项的包含,它是“人的历史性的生存实践--前理解--理解、解释”的简洁表达.
作 者:曹志平陈其荣 CAO Zhi-ping CHEN Qi-rong 作者单位:曹志平,CAO Zhi-ping(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
陈其荣,CHEN Qi-rong(复旦大学,哲学系,上海,33)
6.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 篇六
[内容摘要]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作“合同成立之前”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灵活运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解除阶段,同时,本文对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界限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 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范围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笔者拟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入手,试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予以探求。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界定在“订立合同过程”,并安排在“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中。理论界一般将其理解为“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即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都可能存在。
以物权范畴为例:
“甲乙就甲享有的某项物权受让于乙达成一致,此后,甲又将该物权转让于丙。问:甲对乙应负何种民事责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甲乙并未达成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之前,且乙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甲方恶意转让于丙。
此时,甲、乙合同仍处于订立阶段,只有甲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方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不易扩大解释,否则,不利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处于合同未成立之前的阶段。
二、甲拥有的该项物权属交休即转移所有权的物权。
当甲乙就转让达成一致意向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此后,甲又转让于丙。此时甲、丙合同已履行完毕,而甲、乙合同尚未履行。只有在乙自愿放弃主张物权而主张侵害债权责任时,甲对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以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为界定标准,缔约过失责任处于成立并生效之前的阶段。
三、甲、乙对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即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
在此情形下,甲又转让于丙。此时,甲、乙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而甲、丙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属于一方积极为合同生效做履行准备,故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甲对乙负缔约过失责任。其处于合同成立至生效的阶段。
四、甲拥有的该项特权属登记后转移所有权的物权
(一)甲交付乙标的物,而将所有权移转于丙,此时,甲、乙和甲、丙之间的合同均已成立并生效。
1.只有在后买受人丙是以故意致前买受人乙损害为目的,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的方法致前买受物权或债权的侵权责任。故在排除丙存在此情形外,甲、丙合同合法有效。
即使后买受人在明知道前买受人享有债权而仍向出卖人购买的情形下,这仍符合交易自由和自由竞争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对某一标的物尚未交付时均可向出卖人提出购买,这是当事人享有的正当的自由,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有恶意。况即使后买人以出高价、诱惑、给中间人佣金等方式而购买标的物,其行为也并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购买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标的物,其目的在于他人因不能得到该物而受到损害,则后买受人滥用了其享有的交易自由权,从而构成了侵害债权的.真正恶意。
对于甲、乙合同,虽乙作为前买受人,依合同履行而占有该标的物,且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之前,不能说其对该标的物的占有无法律根据,然该标的物并非以交付作为移转所有权的方法,且原则上也不适用善良取得规则,乙只能返还该标的物于甲或丙。
对乙来讲,在甲仍对其负有移转所有权义务时,乙单方支付有关履行费用未能及时行使一切抗辩权,尤其乙的支付已超过合同履行期待利益,乙就应负有预见到甲仍有可能再次出让物权的可能,而丙做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相应对价后,其并无对乙的注意义务。故在保护丙合法权益前提下,甲向乙移转所有权已成为履行不能,甲、乙合同已无成立必要,故应予解除。乙则承担因其最终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担负的经济风险,并返该物权。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论刑法中的严格解释 篇七
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中一个“熟悉又陌生”的概念。之所以说它“熟悉”, 是因为我国学者普遍主张严格解释。例如, 陈兴良教授指出, “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 坚持严格解释。” (1) 周少华教授认为, 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是刑法解释的通说之术。 (2)
而之所以说严格解释“陌生”, 原因在于, 对于严格解释的定义众口不一。例如, 周少华认为, 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 是指法官对刑法的解释, 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越刑法条文文义可能的范围, 尤其是不能通过解释将刑法处罚扩展到立法者未明文规定的行为。严格解释只是刑法解释的原则, 而不是具体方法。 (3) 梁根林认为, 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之一, 刑法文本的解释必须采取以文义解释为基本方法的严格解释, 应当尽可能根据对该刑法的通常字面含义进行不违背社会情理的解释, 除非根据立法愿意不得不进行不同的解释。 (4)
面对严格解释这些众口不一的定义, 我们不禁思考, 严格解释究竟是一种解释方法, 还是一种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二、严格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在一些学者看来, 严格解释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关系几近“鱼水之亲”。如, 陈兴良教授指出, “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 坚持严格解释。”这般拔高严格解释与罪刑法定的休戚与共关系是否有实质性的意义呢?笔者认为, 值得商榷。
第一, 刑法解释本来就是解释者“戴着枷锁跳舞”的活动, 这幅戴在解释着身上的枷锁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每个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文本时都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每一种解释方法都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甚至于解释者在进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时也都会将其解释粉饰为坚持了罪行法定原则。
第二, “坚持罪刑法定的理由就是我们坚持严格解释的理由。”这种看似大义凛然的说法其实也是值得进一步反思的。按照这种论调, 真正彻底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恰恰不是坚持严格解释, 而是要严厉禁止刑事法官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只有真正做到消弭一切解释才能刚强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但“我们的时代是解释的时代……在法律中, ‘向解释学转向’的重要性怎么评价也不过分。” (5) 在刑法解释潮流转变的过程中实质主义解释思潮日益勃兴, 即使存在严格解释, 恐怕也是难以逆此潮流而上。
三、严格解释与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严格解释与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邓子滨认为, 刑法解释规则的核心是从严解释, 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各种解释都是允许的, 但最终都要服从于一个解释原则:有利于被告人。 (6) 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法律问题的澄清……不可能在任何场合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笔者认为, 虽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但这两者的关系并非总是处于耦合状态, 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出入, 刑法解释并不一定要“削足适履”以迎合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制度。
第二, 坚持严格解释不一定能引申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如果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对法律规范的所作的解释。”那么在个罪中严格解释的结论也不一定均有利于被告人。
四、作为一种解释态度的严格解释
笔者认为, 应将严格解释界定为一种解释态度, 随着法社会学派的兴起, 严格解释立场逐渐被自由解释立场取代, 在自由解释立场的大潮中, 刑法解释仍应肩负人权保障的使命, 坚守严格解释的态度, 赋予法官适度的解释自由度。显而易见, 作为形而上层面的严格解释是一种内化的解释态度, 使法官在刑法适用中时常内省、告诫自己:刑法适用“人命关天”, 适用过程应逻辑严谨, 排斥不相关因素, 控制滥刑冲动, 寻求适格解释。严格解释作为一种内化的解释态度, 本身就难以度量, 因而严格解释更多的只是“意识流”, 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与可触感的形式, 其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更多的是一种“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的“潜熏陶”, 其效果在经验上难以实证, 但也不可反驳, 对这种效果的追求或许就是学者不自觉地会大量适用严格解释的内在驱动力吧。
摘要:刑法中的严格解释缺乏统一的含义与固定的范畴;严格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之间关系纠葛, 缺乏明晰的条理性;严格解释不是一种具体的解释方法, 严格解释应定位为一种刑法解释态度。
关键词:严格解释,解释方法,解释态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8.论影子价格的确定及经济解释 篇八
摘要:主要分析影子价格的确定和其经济意义。
关键词:线性规划;影子价格;退化最优解
1影子价格的应用
影子价格来源于线性规划及其对偶问题的经济解释,其分析建立在一个简化的经济模型上:某厂商拥有m种生产资源,可以用来生产n种产品,并且已知产品单位利润、投入产出关系和资源约束条件,该厂商在利用这些资源牟取利润时有两种选择:投产后出售n种产品;直接出售m种资源。前者利润大于后者时,厂商选择生产产品;反之,则直接出售资源.将它们分别表述为数学模型,前一方案为:
目标函数:玀ax玓=CX
s.tAX≤C(1)
x≥0
其中:A=(aij)m×n为约束条件系数矩阵,表示投入产出关系;C=(c1,c2,…,c璶)为价值向量,表示产品单位利润;b=(b1,b2,…,b璵)琓为资源量,表示资源约束条件;X=(x1,x,…,x璶)为决策变量向量,表示产品的生产数量.后一方案为前一线性规划的对偶问题:
目标函数:玀in玏=Yb
s.tYA≥C(2)
Y≥0
Y为资源的出售利润向量,这两个模型的最优目标值是相同的,对偶问题的解Y*就是资源向量b的影子价格,即:
Y*=(y*1,…,y*璱,…,y*璵)=C瑽B-1(3)
目标函数的最优值Z*为:
Z*=C瑽B-1猙=Y*b(4)
由此可得:
其中y*璱是第i资源的影子价格,所以其经济意义为:在最优生产安排下,资源b璱增加一个单位所引起的目标函数改变量,即利润的增量,代表着第i种资源的边际产出利润。
2总结
2.1影子价格经济意义
正如前面所说,影子价格的运用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可以扮演重要角色。假设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新产品丙,当只生产甲乙两种产品的这个工厂要投产时候,先要考虑丙产品能带来多少效益。比如前例,若投产的新产品丙消耗的三种资源(设备,原料,燃料)的数量分别为2,1,1个单位时,根据前面测算的影子价格(4,2,1)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利润为:(1,4,2)(2,1,1)琓即此种新产品丙的利润应为8元。若现在市场上此种新产品丙能有这么大的利润是合算的,否则是不合算的不能投产。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影子价格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2.2求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当线性规划问题(1)最优解为退化最优解时,表中松弛变量的检验数的相反数不一定是资源的影子价格,利用公式(6)可以得到正确的结果。不过要注意的是:公式(6)计算的影子价格仅适合于公式(5)中△b璱>0的情况,如果考察△b璱<0的影子价格的情况,则当资源的影子价格不唯一时,必须利用公式(7)。
(2)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资源量b璱的增加将使该项资源的影子价格出现台阶式下降,这说明了该项资源对目标的边际贡献越来越小,实际上也反映了经济学中的边际收益递减原理。
(3)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某项资源b璱的增加对其他资源的影子价格要产生影响,有的资源影子价格可能出现台式上升,有的资源影子价格可能出现台式下降,同时考察所有资源的影子价格某项资源b璱的变化情况,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通过次例题的分析,我们知道影子价格对经济发展很有帮助,影子价格除了运用于一般的决策,更可以从微观领域拓展到宏观领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了解商品影子价格的高低,可以知道一种资源是“长线产品”还是“短线产品”。对那些急需的短线产品,为了多鼓励生产,可以多配置一些资源,市场价格调得高一些,而对那些设备陈旧、技术老化,产品滞销的长线产品,则为了减少积压,要少配置一些资源,甚至限制生产。这样,通过配置资源和调整市场价格,可以影响有关企业生产的扩大或者缩小,影响相关企业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的变化,从而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使社会生产趋向结构合理的方向发展,达到国家调控经济的目的,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参考文献
[1]@陈源丽,刘涛.关于影子价格的一个理论误区[J].佳木斯大学学报,2006,(7).
9.教学法名词解释 篇九
1.教学氛围:指对教学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课堂内外部气氛,场景等。
2.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汇中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活动方式,手段和程序的总和。
3.启发式教学: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主动发展为目标,通过教师的启发诱导与学生的主动探究,实现知情意和谐发展的过程。
4.教授法:又称问答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概括已有的知识经验,积极思考,从而使学生得出结论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的方法。
5.读书知道法: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阅读课本或课外读物,以获取知识巩固知识形成能力的一种方法。
6.演示法: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各种实物,直观教具或进行示范性实验,让学生通过观察获得感性认识掌握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7.实验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一定的仪器设备,通过条件控制引起实验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变化中获得知识培养技能技巧的教学方法。
8.讨论学习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与他人相互研讨切磋琢磨相互学习一种方法。
9.调研学习法:调查研究学习法的简称,它是指导学生亲自去熟悉和了解学习对象的一种学习方法。
10.研究型学习:学生基于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学生自身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问题,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11.教学技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与教学有关的知识与经验,促进学生学习达成教育目标的能力和技巧。
12.导入技能:教师在讲解新知识,教学活动开始时,有意识有目的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进入新的学习情景的一种能力和技巧。
13.板书技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的需要用黑本以 凝练的文字语言或形象的图标传递信息的能力和技巧。
14.评价方法:收集教学的信息,对评价对象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采用的工具和手段的总称。
15.纸笔测验:根据教育目标通过编制试题组成试卷对学生进行测试引出学生学习表现,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测试结果加以测量的一种新评价方法。
16.成长记录袋:显示学生学习信息一连串表现作品,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记录和资料的汇集。
17.合作评价:多个评价主体从多角度,多渠道获取关于学生的多方面信息以判断学生发展情况的评价活动方式。
18.教学媒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传递以教学为目的的信息所使用的媒介工具。
10.音乐教育与教学法名词解释 篇十
学生本位原则:学生本位原则就是强调学生是音乐教育的主体,要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给学生以更多选择的机会,重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本位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以学生的学为本”,第二层含义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其中“以学生的学为本”是基础和前提,“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是归宿和目的。
音乐本位原则:指在音乐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将音乐置于音乐教育的本来(原来的、主要的、中心的)位置或其职能位置。
音乐教学过程概述:是音乐教师在分析、研究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为接近、达到目标而精心研制的所可能实施的多种认知、体验、表现、感受等参与活动和大致活动程序安排。音乐教学程序内涵:为了达到音乐教学活动的预期目标,根据音乐学科的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选择适当的教学内容,制定合理的教学策略,明确教学的顺序及步骤,实施之后进行教学评价和教学反思、修改,直至获得解决问题的优化方案和操作程序,使之教学序列化的过程,称之音乐教学程序。
柯尔文手势:用以帮助学生体会音程空间感与调式音级的倾向性,从而掌握音准而创用的一套手势。这种手势包含七种不同的姿势,通过在空间中所处的不同高低位置,各自代表音阶中的一个唱名,显示出音阶中各音之间的高低关系。
音乐教学评价的定义:是依据一定的音乐教学目标,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教学的信息,对各种音乐教学活动的过程与效果、完成和满足个体音乐能力发展需要的程度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
学校音乐教育目标:是指学校音乐教育教学活动,是在教师引领下的学生进行音乐学习活动的具体行为变化表现和阶段性、特殊性的学习结果。学校音乐教育是通过学校音乐课程实施为载体。
简答题
2011年版课程基本理念:
1、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
2、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
3、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4、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
5、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
课程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实践性
音乐教学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学生本位原则、音乐本位原则、情感体验原则、寓教于乐原则、主动参与原则、协同融合原则、创造发展原则
演唱教学的基本方法:
1、模唱教学法:指教师教唱一句,学生模仿一句,直至学会全曲的方法。
2、试唱教学法: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培养学生识谱学唱歌曲的教学方法。
3、合唱教学法:既能培养学生的节奏感、音高感、立体感,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演唱的方法,又能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是演唱教学中不可忽视的内容。通常以二部合唱为主。不同的哲学观是如何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音乐教育实践中:
1、政治化的音乐教育--他律论、功能论的哲学观
2、技术化的音乐教育--自律论、审美论的哲学观
3、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美育论的哲学观
4、作为文化的音乐教育--实践论的哲学观
5、综合化的音乐教育发展——多种哲学观的综合运用
音乐教学过程环节:起始阶段(导入)、展开阶段(主体过程)、形成阶段(初步呈现教学结果)、结束阶段(结课)
音乐教学评价特点:
1、注重过程评价
2、注重主体参与评价
3、注重多向性、交互性评价
4、注重发展性、动态性评价
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方法:
11.语文教学论名词解释 篇十一
[关键词]刑法;未经处理
一、生活意义上的“处理”
处理,在字典中有两种释义:其一为,处置,办理;其二为,指定刑,处罚。如《北史·车路头传》:“性无害,每评狱处理,常献宽恕之议。”以及人们时常所谓的“宽大处理”,就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处理。所以,“处理”一次在文意上就有一种处罚的含义。
就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处理”的理解而言,一般是指被行政处理或党纪处理;而往往只有说到“进去了”才是刑法中的刑事处罚。由于“对刑法的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期”,所以,至少从字面意义上讲,刑法第383条中的处理是应该包含行政和党纪处理的。
当然,从字面意义上来诠释“处理”的真实含义是肤浅的,下面,笔者将从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来解释刑法第383条中的“处理”。
二、刑法学意义上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犯罪;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不同贪污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处罚。问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由于贪污而被刑事处罚后,其再次贪污的,其上一次的“刑事处罚”是否属于刑法第383条的“未经处理”?
据《辽源日报》报道:辽源市公交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2006年担任公交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职时,因为贪污公交公司公款,被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但2010年张某“出来”后又官复原职继续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2011年,由于涉嫌与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产,其被辽源市检察机关起诉。[1]
那么,检察机关在起诉张某时应该如何认识其因为前一次贪污行为所受的刑事处罚呢?
如果张某第一次贪污数额是5万元,其第二次贪污数额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话,如果刑法第383条之“处理”包含了“刑事处理”,那么,对于其定罪量刑是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不包含“刑事处理”的,则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定罪量刑。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对犯罪人利益的痛苦性剥夺”,所以,对于某人的某一次犯罪已经进行了刑事处罚后,其再次犯罪的,不能把先前的行为纳入到这次犯罪行为中进行“重复性评价”。因此,张某的第一次贪污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故不能属于刑法第383条的“未经处理”。
三、行政法意义上的“处理”
如前所述,“处理”一词有着刑法上和行政法上两种意义的理解。《公务员法》第53条7款“公务员不得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该法第10条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罚方式。
据笔者调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检察院认为是“未经处理”的,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要累计计算。但是,如此处理存在诸多疑问。
其一,这会导致不同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秩序形成不必要的冲突。
民法与行政法是一次法,刑法是二次法;只有当民法与行政法无法维护法秩序时,刑法才以最严厉的手段予以干预。具体到本文,对于行政机关或者党的纪律处分,均可以把其归入到行政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处置,倘若认为刑法第383条中的“处理”不包含这种处分,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党的纪律处分便没有了意义,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对此,从刑法第383条的条文也可以看出,该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显然,刑法并未认为刑事处罚可以包含行政处罚,相反,只有当行政处罚无法起到应有作用时,刑法才“出面”调整。[2]
其二,司法机关不承认刑法第383条中的“处理”包含行政处理的理由,大体是因为行为人会以次来逃避刑事处罚,但这也是无法立足的。因为逃避刑事处罚并非曲解法律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在整体法秩序的语境下,如何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是当前法律人的重要任务。具体到《刑法》第383条对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结合行政法的原理,承认其“处理”包含行政机关和党纪处分,以实现刑法的正义和公平。
[参考文献]
[1]李雨.贪污受贿后竟然官复原职[N].辽源日报,2011-8.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450页[M],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范志恒,四川攀枝花人,现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12.论公民的宪法解释请求权 篇十二
一、关于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现状
(一) 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缺乏宪法依据
在我国,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的机关, 可以主动进行宪法解释。另一方面, 当有关机关在适用和执行宪法发生疑义之时, 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基于申请而进行宪法解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 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具体包括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因而, 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案提案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手中, 公民无权提起宪法解释请求。但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具体的宪法实施或者诉讼中受到公权力侵害, 有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时, 要如何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有效救济?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宪法应该明文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 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也应当有效解决公民基本权利受损这种可能发生的问题, 否则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的目的和价值将不能完全实现。
(二) 公民享有宪法解释请求权的需求日益增长
1995年12月, 浙江某大学作出一项决定, 从1996年起, 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1996年初, 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倡议从1996年开始全国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这一决定以吸烟这一不良嗜好为理由, 侵犯了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除这一案例外1998年山东的齐某某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公民基本权利受侵害的案件, 此案中齐某某是以侵害其姓名权与受教育权为由起诉的, 姓名权这一民事权利受侵害的事实顺利地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并作出判决, 而对于受教育权受侵害一问题却被驳回诉讼请求。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 要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 要如何避免司法上基本权利的“虚置”。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良好办法就是通过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权利来为公民提供保护其基本权利的途径。
二、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权之必要性
(一) 既有法律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局限性
从宪法与法律承担的社会功能来看,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的宪法规定原则性、概括性强, 有赖于部门法律的具体拓展。但普通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应是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的, 相对于立法发展的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难以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全部细化为具体权利, 有可能出现仅有宪法原则性规定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权利名称及内容的虚置状态, 有可能出现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及适用上的合宪性争议。
(二) 公权力的制约需要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
宪法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 建立稳定的宪法秩序, 不仅需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更需要通过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实现。制约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 在宪法实施的制度设计上落实宪法功能, 才是宪政之道、法治之道。如何合理有效地制约公权力?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设计公权力的监督平衡机制, 而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 其对公权力的监督只是纯粹的内部平衡, 有其自身的缺陷, 需要公权力外部的监督。赋予公民个人宪法解释请求权, 在为受损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的同时, 也客观上起到了发挥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公权力运用、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作用。
(三) 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需要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
在我国, 民商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诉讼, 通过法院就可以实现, 而宪法上的诉讼, 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受理的权限。我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没有真正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文本也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判决理由。宪法不能在具体案件中适用, 宪法就成为无法进入公民生活的“闲法”, 宪法的权威就无从体现, 宪法的信仰也无从树立。如果赋予公民个人宪法解释请求权, 使公民在穷尽一切法律救济后, 可通过申请宪法解释实现权利救济, 可以让人们通过一件又一件的宪法解释案件真切的感受到宪法的功能与价值, 不但能够保障宪法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 更能够在司法中宣传法治、宣传宪法。笔者认为, 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三、关于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制度设计———借鉴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的请求权, 事实上正相当于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诉愿制度, 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因公法权力而造成基本权利或者第20条第4款、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以及第104条中所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宪法诉愿。”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时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之一。笔者将在借鉴宪法诉愿制度的有益之处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公民的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制度设计。
(一) 明确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公民”范围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有权提出宪法诉愿申请的是“任何人”。也就是说, 任何基本权利遭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 均可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乡镇团体均可成为诉愿人。但是, 这与我国的政治情况和宪法文本规定却是不相符的, 设立公民个人的宪法解释请求权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也明确将基本权利的主体限定为“公民”, 并在宪法第30条对公民的概念做了准确的表述, 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而我国宪法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由此排除了外国人以及法人作为提请宪法解释主体的资格。
(二) 明确提起宪法解释的理由
在这一问题上,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有着明确规定, 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诉愿理由来设计我国的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的提起理由:个人因自身的、具体的、直接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 穷尽一切途径而得不到救济时可提起宪法诉愿。其中要求宪法诉愿的理由必须具备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基本权利是受到公权力侵害以及穷尽一切法律救济三项条件。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的理由也可设置为类似规定:当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而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三) 明确限定提起宪法解释的范围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提请诉愿的范围不仅包括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还包括法律本身, 范围相当广泛。但笔者认为在我国, 公民个人提请宪法解释的范围不宜过广, 公民提请宪法解释请求的范围应限定在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具体案件, 只有当公民个人基本权利遇到受公权力侵害的具体事实, 穷尽所有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 才可以提请宪法解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般的宪法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 若没有实际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不宜将其列入提请宪法解释的范围。
(四) 明确规定提起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
任何一个制度都是由其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统一为基础的, 宪法诉愿制度也不例外。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宪法诉愿的提起需要经过初审委员会的前置审查和宪法诉愿法庭的实质审查两次受理审查方可进入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质性审理程序, 这一规定对我国公民个人提起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也有很大的参照意义。首先, 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的“预审”职能, 对个人提起的宪法解释进行筛选, 同时实行两次受理审查。第一次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将明显不符合个人提起宪法解释规定的请求驳回, 通过形式审查的宪法解释请求进入第二次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的较为深入的实质审查, 对具有重大宪法价值或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出宪法解释意见, 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宪法解释作出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颁布宪法解释, 由具体的案件审理法院依宪法解释判决。
参考文献
[1]唐杏湘.对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法学 (信息科学) , 2006 (2) .
[2]殷啸虎.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宪法学分析[J].法学论坛, 2003 (2) .
[3]刘淑君.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析[J].法治与社会发展, 2003 (2) .
[4]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311.
[5]刘义.德国宪法诉愿的双阶受理程序及其法理——兼论对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启示[J].浙江学刊, 2012 (4) .
[6]刘兆兴.论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J].清华法治论衡, 2013 (2) .
[7]韩大元.论宪法诉愿的价值[J].学习与探索, 200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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