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2024-07-0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5篇)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篇一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统一规范我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由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系统的使用方为省、市、县级新农保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等环节均应纳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升级和更新

第四条 省级负责新农侏信息系统的整体设计、技术规范的制定、全省应用系统的开发、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向市级回传业务数据、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省市间网络的运行维护。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网络连通、汇接,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承担本行政区划内的业务和技术管理以及对县区的业务和技术指导职能。

第五条 需接入省级系统办理新农保业务的单位,应逐级向上提出系统接入申请,按照规定要求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基本情况和接入需求,由省级统一审核、备案。获得核准、备案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清单进行采购。

第六条 申请接入的单位采购设备及软件齐全并验收合格后,应逐级向上提出联合调试申请,上报需接入设备的具体参数,由省级备案并统一安排联调测试时间。联调测试通过后,方可接入省级集中的生产系统正式使用。

第七条 需回传业务数据的市,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省级报告,并详细说明市级接收数据设备的配置参数。

第八条 新农保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更新参考年限为六年。

第三章 系统的使用

第九条 初次启动新农保业务并且没有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县(市、区),应直接使用省级平台进行日常业务办理,启动前需要整理相关乡镇、集体和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并通过系统相关功能将数据导入系统。

第十条 对于已经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县(市、区),需要将已有的参保人员信息、缴费和发放信息导入到省级新农保信息系统(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业务需求,各市级单位应在汇总分析各县(市、区)业务需求后,上报至省厅农村保险处,由省厅农村保险处汇总研究全省业务需求后,提取符合全省政策要求并具有共性的需求,转交厅信息中心共同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应注意与参保人员本人核实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市应采用与公安机关实时联网的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使用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指纹数据时,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支付养老金指纹身份认证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数量,采集完整并同步进行校验,以保证指纹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终端用户上岗前需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熟悉新农保信息系统、指纹采集系统、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电子档案系统等软硬件的使用。第十五条 省级负责市、县(市、区)级终端用户的培训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终端用户的培训由地市级负责组织。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当系统终端用户遇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系统时,应首先在本地按照先硬件后软件、先网络后系统的/顷序逐步查找并排除故障。在确认本地不存在故障点后再向上一级网络节点报告,提交详细的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和排查结果。

第十七条 在收到下级节点故障报告后,应首先评估下级节点故障排查工作的合理性,如发现不妥之处,应指导下级节点重新排查。如无不妥,则应将本节点以及下级节点视为终端用户,在下级节点协助下共同排查故障原因。如无结果,应继续向上级节点报告故障,直至最终排除故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篇二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特点;问题;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实施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性保险。在当前我国大力加快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也不断的加快,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数量也越来越庞大,这就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农民权益的真实记录,所以需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的发挥其服务性,为新农村建设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践过程中具有覆盖面较广的特点,当前我国农村老年人口较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严重,当前我国农村老年人口还呈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导致当前农村养老需求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作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凭证,是对符合参保条件农民的参保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的详细记录,是参保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当前党和各级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在持续的推进,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这也使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数量不断增加,其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

(二)政策性强、操作标准要求比较高。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养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老龄化现象不断加剧的新形势下,养老也是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当前我国众多的养老方式,还没有一种养老方式能够满足养老的物质、精神和护理等全面需求。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再加之当前农村经济水平不高,这就决定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多以党的政策规定为主,要想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体系的全面覆盖,拥有完善的养老体系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相配套的一项工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且对操作标准要求较高,面对当前数量庞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也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复杂工作,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在当前农保经办机构日常工作中,对农保档案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其重视度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当前很大一部分县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农保档案制度不健全,管理设备配置不齐全,从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失真。当前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中,存在着上缴保费金额与档案记录金额不符的情况;档案中有参保人员保费记录而经办人则没有向参保人出具保费专用收据;参保人交纳了保费而档案上没有记录;还存在没有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卡的情况,这就导致个人账户利息、投保人累计缴费额等情况不能直观反映出来,从而使农保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导致档案内容完整性和齐全性较差,内容存在失真的情况。

(三)缺乏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标准。当前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相关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归档范围、管理形式及交接流转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求。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基本保证了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农民对养老方式观念的改变,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规定,健全有关档案制度,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从业资格管理与培训等档案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监督等内容,完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增强管理意识,加强档案队伍建设,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对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应增强领导干部和档案管理经办人员的管理意识,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档案法制教育和专业业务培训,严格档案从业人员用人制度,建立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档案管理队伍,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对本单位档案工作负有的职责,并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检查结果公告制度,使违法单位与个人及时整改,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目前很多县乡仍然沿用传统的手工操作的模式,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数据统计困难且不准确。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推广应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新型农村社会養老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培养专业档案管理工作队伍,通过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科技力量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为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接受其监督。

(四)注重开发,有效利用。在当前我省已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集中管理。目前,已形成了以保险业务档案为主体,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等多门类、多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为切实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各地方农保档案管理机构还需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索引、专题目录等一整套检索工具,编写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保险业务文件汇编等资料,并将保险业务数据录入计算机,实行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结束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加大了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作为养老仁川登陆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重工基础性工作,需要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董亚坤.浅谈黑龙江省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完善[J].黑龙江档案,2013(1).

[2]刘淑华.浅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完善[J].兰台世界,2011(04).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并授权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并对市州社保机构进行考核;汇总编制全省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业务管理规范和基金管理、会计核算规范;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负责全省新农保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数据的集中管理;汇总编制、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市(州)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全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州)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负责全市(州)新农保业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服务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核实、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村协办员受新农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新农保相关业务手续,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的还须提供在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件2)。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但须携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代办新农保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九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附件3),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封存,并按有关规定记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4)。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二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附件5),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缴费困难群体选择缴费档次,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县级社保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社保机构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扣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十七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附件6),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附件7,三联),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附件8),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乡镇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件9,两联)。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收款凭据,到县级社保机构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县级社保机构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每季度应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10,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利率计息。第二十三条 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结束时对当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附件11),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12),每月10日前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第二十八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通知单》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乡镇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两联,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各存一联,附件13)。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4),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发放上账日。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第三十二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服务中心应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统筹层次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四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本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新农保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表》(附件十五),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由省社保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每年1月15日前,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七章 关系转移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新农保统筹区域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农村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件16),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委托村协办员代办的,村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转入地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件17)。第四十六条 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七条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

第五十条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的统计部门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第九章 内控与稽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进行考评。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一章 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第五十八条 社保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继续完善。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篇四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11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地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和一个支出户。

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终了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基金征缴收入及收入户利息于每月10日、20 日和月底从收入户划转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

四、统筹地经办机构每季终了

五、统筹地经办机构每月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35号 [2011]16

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月用款申请,财政部 5日内将支出户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专户。251

日内,向本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财社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作补充15

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16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2009]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2009]32,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发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

(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并对引 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

(区、市)基金预算草案报本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省统筹地区经 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政府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

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八条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二条在保证资金安全、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业务。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

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

按照其个人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不得发生其他收入

统筹地以下简称支出户 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原则上只能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统筹地区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 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第三十二条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经办机构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业务。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付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9

财政部门(含财政专户存款、应认真做号)进行现金的收

银行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确有必要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国务院令第12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第三十七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时间和要求编对本期或下)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由财政部

市财政部审核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主题词:养老保险财务办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

23日印发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程(试行) 篇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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