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精选15篇)
1.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篇一
解除合同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出让方愿意将***有限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收出让方在***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该出资于2011年*月*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现双方就该协议达成如下解除条款:
第一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
第二条关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双方无需承担任何因违反该协议引起的违约责任,双方无其他纠纷。1
第三条本解除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日
2.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篇二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3.购销合同协议书 篇三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购销“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本次采购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输
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运输方式:1、甲方自担;2、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运输;到达地点;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补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包装
乙方提供符合产品运输方式的包装。
四、验收
1、验收的内容包括数量和质量验收;
2、甲方自提时,应对产品的数量、质量即时检查验收,有异议必须向乙方有关负责人当面提出并作出书同记录,对因甲方搬运不当或甲方提货离开后提出的对产品数量、质量的异议,乙方不予接受;
3、办托运或净化地为甲方所在地的,甲方应在货到之日验收数量,并将验收单交乙方;甲方收到产品之日起3日内将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乙方,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因供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负担。
4、乙方收到甲方对数量、质量的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甲方因使用、运输、保管、保养、自行安装不善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五、风险承担
1、甲方自提的,产品毁操作、灭失的风险自产品装上甲方运输工具时由甲方承担;
2、代办托动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承;
3、采用送货方式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收到产品时前由乙方承担;甲方除供方违约责外无故拒绝接收产品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拒纸接收时由甲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1、款到乙方帐户上7个工作日货到工地;
2、所有款项付全乙方指定帐户,本价格含普通税金;
七、合同的变更
1、合同生效后,甲方如要求变更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由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投入生产,则甲方不得要求变更,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要求变更交货地点的,收货人应在乙方发货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因此多支出的费用;如货物已交运,则合同不得变更。
3、合同签订后履行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如乙方原材料上涨超过__________%乙方要求与甲方协商合同价格的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八、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货物拖回并由甲方承担往返运费和总货款_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也可以卸货并由甲方按日以不能付款部分货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闷协商不成的,因货款所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特别约定
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均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以公安部唯一认定检测机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为准。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经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4.饲料购销合同协议书 篇四
一、经销品系:
百纳系列品牌
二、产品销售范围:
乙方只能县镇范围内(以行政区域)销售。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
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能成批组织的公司尽量送货上门,凡自动上门提货的,公司将参照内部相关规定补贴运费。
四、货款结算方式:
统一按公司规定执行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确定和调整销售价格;
2、有权确定和调整奖励(含临时补贴)标准;
3、有权取缔不合格经销;
4、有权划分市场范围;
5、有权要求乙方实行专销;
6、有权追究乙方对其声誉和利益损害的责任。
(二)义务:
1、按照产品标准提供合格产品;
2、尽量保证乙方所需货源;
3、尽可能协助乙方做好产品宣传工作和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
4、根据市场情况做好营销策划、促销和配合乙方做好售后服务;
5、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业务培训;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甲方提供的市场管理办法,征得甲方业务员同意有权选择辖区内的零售商;
2、在履行好合同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申请继续签合同;
3、有权要求甲方保护市场,不准任何人擅自发货(同品牌产品)到本辖区内多家经营;
4、有权向甲方提出市场开发和营销策划的建议;
5、有权享有甲方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所有政策待遇;
6、有权向甲方咨询畜牧相关市场信息及预测。
(二)义务:
1、合法经营、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严格遵守甲方营销策略和销售管理办法,自觉服从甲方管理;
3、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一切与本厂无关的所有产品;
4、负责辖区内的市场开发、培育、管理和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不以任何形式向其它市场供货和随意抬高或压低产品价格;
6、不得任意转让或接受经销权和经销范围;
7、为甲方保守秘密;
8、协助甲方培育和管理市场;
9、随时准确、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区域内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10、不得以任何理由让门市停货或断货。
八、乙方经销期间,甲方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的市场促销政策。
九、奖励:
1、乙方每月完成的基本任务量是浓缩料吨,颗粒料不计入奖励范畴。
2、乙方当月完成销售任务后,甲方奖励乙方100元/吨的月销奖。
3、乙方如连续3个月完成任务,甲方将奖励乙方100元/吨的季度奖。
4、乙方如连续4个季度完成任务,甲方将奖励乙方100元/吨的年终奖。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由甲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供方:
需方:
5.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 合同书》(编号:),现因 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合作。
故,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书》(编号:),即该协议项下约定的双方之间的所有义务不再履行。
二、甲乙双方确认,《 合同书》的解除是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须就该合同的解除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原基于《 合同书》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 合同书》中责任,亦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提起任何的诉讼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空白)
甲方: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6.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 篇六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解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2-01
一、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中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个别合同的特殊规定。
(三)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是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
在中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是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瓷砖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 篇七
五、验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按第二条规定标准进行验收;如供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换货及相关经济责任。
六、货物交接:需方制定员工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为货物接收人,代表需方接受货物。签订合同时应向供方提供需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制定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方支付 元作为需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人民币);需方在支付货款时,货款在人民币壹仟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外,货款超过人民币壹仟元以上时,需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到合同指定的账号,否则视为需方未支付货款;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后,供方开票货到付全款,定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如需方未按约定付款,供方有权拒发货,造成停工损失由需方负责。
八、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进行生产,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供方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仍由需方安装合同价格赔偿供方的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定金法则处理定金,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供方在受国家能源调控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及时告知需方,供货期顺延。
十一、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解决;2、如协商不成,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需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备注:因陶瓷生产工艺过程复杂,大批生产与样品近似相同率 95%以上,出具普通增值票。
需方:四川大月置业有限公司 供方:
单位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 单位地址: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话: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行:
电话:
瓷砖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甲 方:
乙 方:
1、甲方需要购买乙方产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2、供货
2.1、供货方式:乙方负责将透水砖加工、供货到现场并负责卸货,甲方负责验货、接货。
2.2、供货时间: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要求确定的工期组织供货,保证工程 的顺利进行,甲方提前把供货通知书交给乙方。
2.3、如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延期供货,由乙方出具有效证明后供货 时间相应顺延。
2.4、该合同的工程量包含施工损耗,如果由于施工单位使用过程中超出合 理损耗及其他原因,造成材料缺失乙方要负责供应同质量、同规格、同颜色的地砖,超出部分的费用按本合同单价计算。 3、验收
3.1、验收标准:按合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双方封存样品验收。 3.2、验收单位:货到现场由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验收。 4、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根据1款列表中单价乘以供货总量。
4.2、结算依据:以双方签署的结算单为结算依据(交货前的所有损耗由乙方承担)。
4.3、付款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即支付该批订单的10%预付款,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一次性扣除,货到现场后每到1000M2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结算95%的货款。
5、保修及维修
产品质保金 5 %,质保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当日, 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6、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对材料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向乙方提供加工尺寸。
6.2、乙方责任
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地砖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及质检部门要求; 并保证施工完成后通过相关单位的验收和检测等。
7、违约责任
7.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发出的订货通知中要求的时间进行供货,乙方应当 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 元/天承担违约金;逾期天数累计超过三日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仍然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约定应付而未付金额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支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7.3、如甲方及监理发现乙方所提供材料品牌或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验收标准要求,乙方有责任进行更换,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若因乙方原因未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接收材料,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出现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均可向交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自动失效。
11、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8.聘用合同解除协议书 篇八
甲方(原聘用单位):
乙方(原受聘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为完善聘用条款,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
就已签订的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聘
用合同》。
二、乙方须持有聘用合同原件办理解聘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业
务中使用(管理)的各种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甲方,若
乙方怠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移交资料不全,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
乙方支付结算工资及乙方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四、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和利益的行
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
三份双方及相关部门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9.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篇九
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发展,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也随之逐渐完善,但具体到实务适用中,仍有一些要引起重视的环节,笔者拟以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购销;签收单;变更;确认
一、案情简介
中國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承担某工程项目施工。2006年1月18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厦门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合同),约定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2006年3月7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钢材合同)约定供应钢材。其中在验收中约定“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指定的验收人现场负责人验收,并将盖其公司印章的验收单据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验收人签收字样为( )。验收人如变更,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验收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供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且由需方加盖公章)”,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
合同签订后,厦门某公司分别委托混凝土、钢材的两家上游供应商(A和B公司)分别直接将混凝土、钢材向工地供应,同时因工地建设需要另外供应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未签订合同)。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陆续支付给厦门某公司货款共计843万元,但是双方未对843万元中分别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款项进行约定。
该工地的工程结束后,经核算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仍拖欠厦门某公司部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180万元。多次催缴无效后,厦门某公司提起诉讼催缴款项。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不够重视
混凝土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签收人,这样就导致在供货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签收人,只能找工地的项目负责人签收,这从混凝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单可以看出。此外,供货确认单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供货确认的一方是上游A公司,另一方是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
虽然厦门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从上游A公司采购而来,上游A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签收单是否当然适用于我方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呢?
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考虑。合同约定由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那正确的签收确认程序应当是上游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确认供货数量、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供货数量。而不是拿着一个没有厦门某公司任何确认的签收单,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要钱。同时,在法务人员处理过程中经仔细核对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盖的章。章上面写的是“中国某公司厦门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仅用于业主和监理)”,也就是严格意义来说,这个章只能用于对业主和监理单位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而不是用于对供货数量的确认。如果要用于对材料供应单位供材的确认是否需要经过授权呢,否则就不能当然的就适用于供应材料的确认。
再来看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作为验收凭证。我们看看钢材供应的“货物签收单”,首先抬头写的是“今收到上游B公司以下货物,特此证明。” 收货单位“厦门某公司的简称”,收货人“黄某某”。
对于这样一份货物签收单,能符合合同签收约定吗?很显然是不符合的。
有效的签收单表明供应方履行了合同交付货物义务的证据,是发生纠纷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收货人。最重要的是有收货人的签名或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是合同上约定或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收货方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就此钢材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就明确答辩不是指定收货人王某某签字,无法确定黄某某的身份而不认账。
2.对合同履行变更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确认。
作为供方签了混凝土合同、钢材合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需方供应。尽管法律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但是这种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呢?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要委托上游A公司代为供应混凝土,委托上游B公司代为供应钢材,则在委托前就应当书面通知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这个委托行为予以书面确认。这样上面由上游A公司送货的签收单以及由上游B公司送货的签收单就能作为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的证明,对供方、需方和施工单位都有约束力了。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有发生变更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强调,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形成有效的书面变更确认材料,这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就如该案件中的钢材销售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可能是领导,不可能天天在现场签收确认收货单,那么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将签收人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变更为“黄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则就形成对厦门某公司比较有效的证据材料。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账目核对没有及时有效的跟进
施工单位共计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货款843万元,但是这些货款是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何种款项的,双方却没有约定。厦门某公司把这些款项,优先支付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的款项后,再支付了部分混凝土、钢材的款项,所以只有混凝土和钢材欠款。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当然是希望优先支付违约金最高的钢材款。其次是混凝款,应此认为不拖欠钢材款。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很觉得很难处理,总额就是843万,但是如何分割呢?多少是支付袋装水泥、多少是支付水泥管桩,多少是支付混凝土,多少是支付钢材的呢?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单位每次支付款项时,如施工单位支付了100万,双方签字确认一下100万里面有支付钢材是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是多少、支付水泥管桩是多少,支付混凝土是多少,本来是个非常容易而应当做的事情,但是就是由于没有定期、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导致到了诉讼阶段就扯不清了。
合同履行完了,作为合同双方是否应该对个帐,确认一下总共供应了多少货,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呢?
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但是谁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呢?首先当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不方便签的时候,可以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我们再来看看证据材料中的《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材料货款统计表》。从表格上看到对货物的数量、货款金额、欠款金额都进行了核对,施工单位也确认数量无误,但是注意看签字确认人“张某某”。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是谁呢?是否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呢?如果是委托代理人,那委托授权书呢?如果这些都不是,那对“张某某”的签字,能否代表施工单位的确认呢?显然不行的。
那如何签订的对帐单才是有效的对账单呢?一个完整有效的对账单,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供货方、收货方,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所供货物的起止时间、数量、单价、总额,已支付款项,未支付款项,约定支付的时间,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供货方的权益。
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跟进。这里强调及时,更强调有效。如果不及时,时过境迁拖了很久可能雙方都忘记了具体的情况。如果虽然及时做了,但是做得不是有效的,那也不能形成有力有据的证明材料,而仅事倍功半。
三、总结
10.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原合同/协议有效期到 年 月 日。现因 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 》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全部支付的 费用。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六、其他约定。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为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行:
银行账号:
11.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十一
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二、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作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双方就合作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鉴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合同履行中违约可依法解除 篇十二
被告魏某辩称:本人对具体借款事实和房屋位置并不清楚,身份证是被案外人杨某借用的,所有欠款与本人无关。
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律师费过高,没有对应合同,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魏某、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魏某发放贷款,但被告魏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魏某提出的抗辩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借款合同另约定,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理好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魏某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但发票未注明系哪一案件所支付的代理费,也没有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无法确定原告为本案实际支付代理律师费的金额,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魏某、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148487.18元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
三、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复息、罚息)(截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为12334.42元;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欠款148487.18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3.购销合同协议 篇十三
供货(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加工制作石材,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名称、型号、金额、尺寸要求
详见尺寸单
二、路缘石、平石单价与付款结算方式:
1、 综合单价已包括成品石材材料,路途运费、卸车费,及其它风险等所有费用。(上述单价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机械费、节假日加班加点费、措施实施费、劳保费、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调遣费、安全及保险、小型工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费等ㄒ约昂贤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付款结算方式:
2.1、合同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据实结算;
2.2、结算及支付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2.3、无预付款,货按时到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申请及付款
申请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实一次性付款。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石材正饰面机械加工光泽度≥85°。
2、无原生性崩边、摔角。
3、平整度:间隙≤1mm。
4、成品板直线尺寸误差:1mm。
5、对角线误差:2mm。
6、其他方面标准参照以下所述部颁标准执行。
大理石、花岗岩、异型装饰石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G/T79-20xx)、《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xx),《异性装饰石材》(JG/T847-)中的一等品要求为验收标准。
7、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要求:
(1)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品种、规格、质量的石材,进行封样并按照石材封样供货。
(2)质量要求均按照规定进行加工:按尺寸要求加工。
(3)青石路缘石长向(纹理方向)机械做单边角10mm斜边。
(4)石材为天然产物,石材不能出现掉角、断裂及黄石纹、黄石线、黄石斑。石纹、石线、石斑及色差不超过2%。
四、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为。
2、甲方需在乙方供货前2个工作日,用电话、短信通知乙方,乙方
按时向甲方供货,每日供货量不少于 块。
3、若乙方未能按时按量完工,则乙方应负责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元/天的工期罚款。
五、验收标准及供货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暂定日开始供应石材,甲方向乙方提出购货清单,确认规格、数量和交付时间,乙方在提交时间内组织石材产品运至甲方工地,由乙方负责卸货、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交货时,甲方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和应附文件及技术资料审核。
3、乙方石材到达现场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到现场对石材质量数量、型号、规格进行核对、检验,对石材的几何尺寸及色差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的石材甲方可以拒收,损失由乙方负责。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石材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超过送货时间30%,甲方有权处以该批次总货款的10%的罚款;超过送货时间50%,甲方有权劝其退场;超过送货时间100%,甲方将勒令其退场,并按工程结算约定支付款项。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出具相关权利机关的证明并及时通报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供货履约金,供货完成后甲方应将履约金一次性与最后一批货款无息支付乙方。
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按照进度要求供货,如甲方付款
不及时,供货时间相应顺延;如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的供货,每次将对乙方进行总工程款10%的罚款。如果乙方出现两次以上(含一次)不能按时供货(时间以收到甲方石材进场计划的时间为准),影响甲方工期,甲方有权另外选择石材供应商,并赔罚款5万元。
3、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4、因为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施工现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货款支付完,即为合同终止。
甲方单位名称(章)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4.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十四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1日,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原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双方之间互无违约责任、无共有资产。
三、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投建的建筑、设施、设备(如有)等按合同解除时的现状处置,无偿归甲方所有,自原合同解除之日起归交付甲方。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或合作方的名义实施与原合同有关的行为,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原合同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15.浅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篇十五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 单方解除 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作关系的终结,既关系着劳动者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又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双方之间矛盾纠纷的主要导火索之一。
一、单方解除权概述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它是指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履行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于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需要解除的情况。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原因,经过相互协商达成终止合同履行的协议。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
(一)用人单位单方有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经济性的裁员。
第一、即时解除权也就是过失性辞退,当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定或者是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定情节,按照法律和单位规定需要对其过失给予辞退处理。这种情况是特指有过错才辞退,换句话说,如果工作人员本身并没有犯什么过错的话,单位是不可以无缘无故的将其辞退。 第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先予通知预告。这样使得劳动者自身可以有时间进行工作交接与单位的协商,单位也可以有充足的准备时间物色合适的员工代替。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通知就可以,法律也有进行一些禁止性条款的限制,并规定单位要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损害的赔偿。第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通过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当用人单位面临两种情况的时候可以进行裁员。可以是企业面临破产重组改革,或者是已经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危机困境中。当然这也不是无条件的,法律对于部分情况也有出台禁止性的条款。
(二) 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
单方解除权不仅仅属于用人单位,也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样,劳动者也有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情形,一次保护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即时解除,是职工根据自身原因在任意时间可以同单位解除合同;预告解除,是职工可提前通知对方自己的离职意愿。
第一、即时解除。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合同签订的劳动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和实现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预告解除。预告解除也可以通俗的称之为辞职。对此法律对于预告期和形式也是有所规定的,预告期为30日,形式也需要正式的书面形式。劳动者的预告合同解除是需要满足这两方面的条件才得以成立的。
(三)单方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的比较
两种解除都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最显著的差异是解除方式的不同。预告解除顾名思义就是需要先给与对方通知预告,并且等待一段时间过去方便双方处理合同解决的相关事项。而即时解除通常情况下是通知的同时合同关系也终止。试用期内是无过错但是正式期内就是过错类的了。不管这两种解除方式采取怎样的解除方式,都是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一)嚴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条件虽然比较自由,但是过于自由也并不好。所以需要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给予一定的限制性条款,避免劳动者滥用权力同时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的目的。这种的情况下就要严格的把握好尺度的问题,过于严格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法及时终止,过于滥用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混乱,无法有效的运作。这是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和把握的问题。
(二)完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
首先要求设置灵活的预告期制度。目前的预告期均为30日,但是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和背景,30日过于固定,我们需要更加灵活应变的预告期使合同的终止及时且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为了便于管理和维护合同的履行,应该将单方解除控制在无固定期限类别的合同中。再次,原则上废除劳动合同中请求继承履行的权利。继续履行在原则上应该给予飞出,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同时是法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晓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思考》,2005
[2]朱造所,李经纬.《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2005
[3]冷荣.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J].科技创新导报.2008(25)
[4]赵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 2008
[5] http://www.oh100.com/a/201107/3424.html 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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