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共10篇)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篇一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说明:下划线部分为《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原文,其余为补充说明。
一、备案审核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重点为:
(一)171号文(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二)192号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三)50号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二、备案审核范围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
1、正向列举:
按照192号文,171号文中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
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将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列入限制类。
2、反向列举:
下述5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列入备案范围: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
(二)审核内容包括的范围:
下述5大类内容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例外:
1、据反映,部分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其它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事项要求提供我部备案手续。我们认为,50号文件主要加强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新设(包括并购)及增资过程中有关外汇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涉及外汇事项的暂不进行备案审核。2、192号文规定,境内、外机构、个人依法购买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属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范围内。
三、审核重点内容的具体说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其中,新设项目允许由企业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变更项目要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予以备案。
2、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一片土地,一个项目;
(1)经营范围应明确项目内容,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应严格审核。对表述不清或有逻辑问题的,要求企业变更后再予以备案。经营范围建议表述为:从事某个项目的开发,或者表述为:从事房地产开放、建设、经营等(仅限开发某个项目)。项目中如说明地块,可按照土地部门对地块的编号或地块的东西南北四至进行表述。
(2)如开发相连的多块地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
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应可证明属于同一开发项目,申请者还应提供由土地部门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多个地块相连的证明材料和图纸。
(3)普通公路横穿地块,如有证明材料和图纸充分举证,仍视为同一地块。(4)50号文规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对此,要按照项目公司的原则严格把关。
3、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综合171号文、19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不得低于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不低于70%。
171号文发布前(2006年7月11日)已设立公司申请增资、并购、转股(中转外)等变更后,需要符合现行规定,即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需要调整,并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主要是公司境内外鼓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1)在并购情况下,公司应提供关于并购各方及其股东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国务院批准的境外上市企业除外);(2)在审查中,可要求申请者提供股东的登记注册文件,查阅其投资者和/或最终实际控制人;
(3)对于投资者或最终控制人原为大陆公民、后取得境外身份并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况,如能同时证明其资金全部来自境外,可不视为返程投资;
(4)按照50号文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5、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根据171号文规定,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他文件中,订立此类条款。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承诺不借外债?)
增资项目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增资用途,对于大项目或多次增资的项目,应审核项目开发的进度及增资理由是否充分。
7、此外,并购项目和股权转让(中转外)项目,企业应提交外方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建设部门变更备案证明、企业纳税证明。此类项目应严格审核投资方是否有关联关系,严禁返程并购。
2.劳动用工备案需要的材料大全 篇二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
一、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所需材料: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表样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表格样式是由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劳动用工信息模板删除部分项目形成的,避免了用人单位两次录入,简化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进行备案。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一)增员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招工证明信、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安置信、调动联系函、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3.《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4.《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
(二)减员所需材料:1.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经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花名册;2.用人单位与减员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调出联系函、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5《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6.《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
3.网页游戏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三
很多从事网页游戏的公司不知道需不需要做网页游戏备案,是需要备案的。网页游戏备案是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工作。网络游戏备案是指文化部要求在游戏运营的60个工作日内到文化部做游戏运营备案。那么网页游戏备案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网页游戏备案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操作说明;
三、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四、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五、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网页游戏备案过程中如有不懂的地方,不妨在线咨询宝家的客服人员,他们会用专业的知识为您解答您遇到的问题,我们欢迎您来电咨询。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篇四
一、备案须提交材料:
1、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7、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8、供电管理部门签署的《客户工程允许接入电网通知书》;
9、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南宁市自来水用户用水许可证》或《供用水协议书》;
10、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11、市园林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绿化方案备案证明;
12、南宁市物业管理用房确定表;
13、标明项目具体位置的南宁交通图;
14、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现场备验材料:
1、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给排水、配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纸;
3、承担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4、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5、单体工程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方面的签证材料;
6、给排水工程方面的签证材料;
7、《管道燃气建设合同》及管道燃气的施工、设计、监理、用气、供气单位出具的《南宁市管道燃气小区竣工验收审批表》;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9、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和旧区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旧改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017年
月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篇六
2010-05-28 1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我国的投资体制
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投资活动分为两大类:
1、境内的投资
2、境外的投资
这两类投资活动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境内投资
本着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的精神,国务院于2004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次投资体制改革从“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制度”,变为如今的以核准和备案为主的投资体制。具体分为三类:
1、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沿用审批制;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实行核准制;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审批制,即只要企业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那么必须要政府批准。这一制度较易理解,无须进一步探讨。下面主要说说核准制与备案制。
一、核准制
对于核准项目范围与核准权限,国务院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很清晰,主要是依据项目与国计民生的关联程度、项目的规模而定,它规定了哪些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核准,必要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家发改委核准范围以外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就补充了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发改委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申请与核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5份),并且附送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保意见等;
3、就申请程序而言,一般是逐级上报。大企业集团和央企可直接上报,但须附省政府的意见;
4、不超过30天,发改委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5、核准时效是2年。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二、备案制
对于备案制,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指导目录,倒是国家发改委下发过《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明确规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以我们在项目报备时,应当注意省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省级政府在制度备案实施办法时,着重对于备案权限、备案程序予以明确。并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各有不同,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而在河南省,规定:“只有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才需备案,并且一律在省辖市内备案。
最后,我想澄清的一个误区,项目备案并非可有可无,它也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手段,与审批、核准同等重要。如果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那么环保、国土、规划、银行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商投资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确立了利用外资的政策。但是,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民族工业扶持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对于外资企业一直采用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在最大程度利用外资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又对其市场准入、注册资本、业务经营、控股比例、运营时间等各方面进行控制。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对于外资企业开放领域不断扩大。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又采用什么管理制度呢?
答案是:核准制。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中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自该文件公布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于是,在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以纠正上述地方政府对于核准制度执行不力的局面。发改委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它大致分为三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的详细划分请看本文附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7.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篇七
1、申请条件
事项受理的法定要求,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内容齐全(所需材料如下):
1、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报告(市企业则需主管厅局的转报报告)
2、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原件)
4、股东各方关于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董事会组成人数及投资者名称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决定)(原件)
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8、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九份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2、办理材料
一、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报告(市企业则需主管厅局的转报报告)
二、投资者申请书
三、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股东各方关于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及投资者名称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决定)
五、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六、验资报告
七、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八、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九、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
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3、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服务中心外经局窗口提出设置许可申请:
1、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报告(市企业则需主管厅局的转报报告)
2、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原件)
4、股东各方关于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董事会组成人数及投资者名称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决定)(原件)
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8、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九份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承诺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期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日内办结并颁发批复。
8.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篇八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财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凭项目备案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县、城区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投资建设非跨县、城区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县或城区的,向项目所在地县或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应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调整超过备案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备案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城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要在当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具有市级权限的各开发区管委会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汇总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市、县(城区)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等非企业单位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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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篇九
【发布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备案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四条 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 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办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第十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于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应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六条 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企业拟开工前须向当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备案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或者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置投诉渠道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执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0.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十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备案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备案申请
B填写完整的《备案项目申请表》、《基础信息表》、《节能审查登记表》; C证明企业或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D委托人办理项目备案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E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F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核准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B填写完整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节能审查登记表》。C规划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D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F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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