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病假工资规定(10篇)
1.广州病假工资规定 篇一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广州职工病假工资]
2.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篇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另外,如果按上述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则应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
计算公式:
北京病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80%
举例计算
3.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 篇三
病假期间工资规定
为了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因公负伤在医疗、休养期间末能上班,按政府规定及《员工守则》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规定范围。
二、职工因病请假,其缺勤天数可以与带薪年假和当月加班工时调剂。(即视为调休)
三、根据《员工守则》第XX章第XXX条和《招聘守则》第XXX条规定,全月请假累计不超过四小时者,每月奖励XX元(技术工种XX元)。病事假全月累计超过四小时者,取消当月满勤奖金。
四、职工病假期间其附加工资中住房补贴不变,不予扣减。餐费补贴根据实际上班时间发放,缺勤日不应享受餐费补贴。(以0.5天为计算单位)
五、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病假期间职务补贴按病假天数与当月应上班天数的比例扣发。
六、病假时间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其病假期间不应享受年终奖金,应按相应的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病假时间全年累计不满二个月或一次性连续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其病假时间与年终奖无关,奖金全额发放。
七、本规定从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4.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 篇四
1、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80%
2、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相关链接
一、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月11月1日公布,11月1日施行)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
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5.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篇五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项目 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本企业工龄X年 X<2 2≤X<4 4≤X<6 6≤X<8 X>8 X<1 1≤X<3 X>3 应扣工资基数 40% 30% 20% 10% 0 60% 50% 40%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
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6.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篇六
最佳答案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7.广州病假工资规定 篇七
[字号:大 中 小]2007-08-31阅读次数:7626
答: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一个月至六个月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二)超过六个月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国发〔1981〕52号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
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
(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
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8.广州病假工资规定 篇八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9.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篇九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常见诸报端。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的收入比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月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上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每月发放3292元,而非6000元。
一、关于病假工资典型案例
2005年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2008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无奈,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双方观点:
小李认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抗辩时认为,小李病假休息,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现在企业每月发给他500多元已经蛮好了,怎能还要求企业承担他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业发给小李病假工资550元,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李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案例评析
10.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 篇十
(11月23日发布, 2004月1月22日实施)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7月22日公布,2011月1日施行)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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