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经典(精选10篇)
1.刑事申诉状经典 篇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刑事申诉状经典 篇二
(一) 履行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控告申诉检察职能, 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加强刑事申诉检察权, 开展司法监督中体现。从每一个个案中倒查、反思发生刑事申诉的原因和问题, 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的能力。另一方面, 可以纠正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对其他机关的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二) 是强化化解息诉职能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 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 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方向延伸, 认真开展释法说理, 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工作, 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打开心结,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二、刑事申诉案件化解息诉工作方式探讨
当前, 刑事申诉案件普遍存在彻底息诉难, 大量申诉人要求逐级走完申诉程序, 甚至不断缠访闹访, 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但效果未必理想。实践中, 很多申诉人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是利益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目前的一些解决方式如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救助等受制于资金来源, 救助条件等因素, 较难大量普及开来。本文将探讨刑事申诉环节和解制度和公开审查制度在刑事申诉化解息诉上的功能和价值。
(一) 刑事申诉和解的价值与适用
1. 刑事申诉环节的和解概念
刑事申诉案件, 包括不服法院裁判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的案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而申诉的案件, 由于当事人的各项涉案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已由判决或者裁定明确界定, 一般来说, 缺乏和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实践中,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的案件, 绝大部分都是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因此, 对这类申诉案件的和解的必要性更大。
2. 刑事申诉和解的价值
一方面刑事申诉和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如果说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阶段单单只是以案件为中心, 解决法律问题, 那么, 刑事申诉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则主要是以人为中心, 不仅要解决法律问题, 而且还要解决申诉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通过和解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一种解决冲突平衡利益的平台。解决申诉人的利益诉求, 解开被害人的心结, 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刑事申诉环节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申诉人在申诉阶段如果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很有可能继续走上上访之路, 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 而通过和解工作, 使申诉人的利益诉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那么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3. 刑事和解的适用
(1) 自愿合法。当事人双方要基于自愿基础上, 都明确了解适用刑事申诉和解的法律后果, 和解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2) 被不起诉人真心悔过。被不起诉人要真心认识到给被害人带来的身心伤害, 自愿赔偿或赔礼道歉, 自愿修复被损害的关系。
(3) 被害人真心谅解。刑事申诉和解通过沟通和赔偿, 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 但被害人在自我诉求满足的基础上, 只有真心谅解, 才能在和解之后, 息诉罢访。
4. 刑事申诉和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刑事申诉和解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申诉和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409条也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对于复查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则并不明确。因此, 刑事申诉和解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二是刑事申诉和解与传统办案模式的冲突。虽然近年来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 日益强调控告申诉部门的应该将化解息诉作为办案的重要目标, 但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传统模式仍旧是就案办案, 注重法律效果。但在刑事复查阶段结束后, 探索和解的办案模式并不影响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 刑事申诉和解仍然是刑事申诉案件化解息诉的有利方式。
(2) 解决问题的对策。1.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在刑事申诉和解过程中, 必须确立自愿、合法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且必须建立在双方都满意的基础上。在和解过程中, 在尊重对方自愿性基础上也要维护社会利益, 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2.完善刑事申诉和解相关立法。除去《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及《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409条规定外, 刑事申诉和解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 各地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等方式进行尝试性工作, 待刑事申诉和解得到充分的实践论证后, 以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二)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价值与应运
1.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价值
(1) 公开审查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有力补充。通过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刑事案件申诉人特别是被害人对案件情况有了全方位的了解, 并为其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的平台。弥补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难以获得全方位的司法信息, 参与诉讼程度不高的不足。
(2) 公开审查是平衡各方利益, 化解矛盾, 彰显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技能够让申诉人充分表达个人观点, 由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 这有助于民主的实现, 有助于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且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使检察机关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 以协调、释法说理的各种方式, 平衡各方的利益。此外, 公开审查也使矛盾各方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理依据, 有助于消除个人偏见, 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化解矛盾。
2.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存在问题。一是适应范围过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定》, 公开审查仅适用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但近年来,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的比重不断加大, 对这类不适用于公开审查程序, 不利于工作的展开和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规定》第7条规定“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制定主持人。”这样就会出现检察机关既办案又主持的局面, 不利于群众监督, 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实现。再如, 受邀人员邀请制度的缺失, 证人作证如何保证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三是公开审查的开展效果受制约。公开审查目的在于, 一方面, 提高检务公开率, 提高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 化解矛盾, 息诉罢访。但在实践中, 第一个目的通常可以达到, 但第二个目的时常受申诉人对法律的理解, 个人素养和思想境界的制约, 个别案件即使公开后仍然无法化解息诉, 有时甚至会激怒申诉人, 更易走极端。
(2) 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机制, 建议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纳入公开审查的范围。同时, 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配套制度, 建立规范的主持人制度, 完善受邀人员的邀请制度, 建立保障证人作证的制度。二是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科学指导。公开审查作为强化权利保障, 实现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正确认识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中的受制因素, 对公开审查工作开展时不能一刀切或用硬性指标, 要考虑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以促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郝燕.“信访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其法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
[2]高保军, 韩振标, 赵天丽.“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指导, 2014.
3.关于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条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亦是当事人申诉的理由,此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包括:①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楚,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②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③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认定事实和客观情况不符;④发现了原判没有掌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时的事实错误。
事实是案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认定事实有错误,据此适用法律的整个案件必然错误。案件事实是建立在证据事实基础上的,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因此,一旦发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既可以表现为定性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也可以表现为量刑事实上的认定错误,还可以表现为两者兼有之。确定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根据是“有新的证据”。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否,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据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这是指案件本身由于采证不当而导致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的情形,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判决、裁定据此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不正确、不充分。证据不正确是新证据质的方面而言,即指对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没有做到查证属实;证据不充分是新证据量的方面而言,指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例如据此定案的证据没有旁证或佐证,或者存在着尚未查实的证据。第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确实、充分后,还必须对各种证据综合分析,看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如果结论是唯一的,则说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唯一的结论。
三、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这主要是指定罪量刑上有错误和适用刑罚上有错误两种情况。前者包括:错误地认定案件性质,将无罪作为有罪判处或者有罪作为无罪判处,错定罪名混淆了次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后者包括:量刑畸轻畸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刑法超越法定刑幅度。如在没有法定加重情节下判处的刑罚超出法定刑。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疏漏法定情节,或者错误地援引不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必要保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公正,主要包括:①未经法定程序审判;②严重地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③严重不履行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是指参与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经法定程序得到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应把握三个要素,只有同時具备三个要素的条件,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是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并在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行使审判权的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二是违法犯罪事实要素。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其他目的、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开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怀疑或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没有证据证实的,不能以此作为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三是时间要素。也就是前述事实必须发生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只有在审判人员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才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才能构成再审的依据。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经审理过该案件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对该条文的适用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凡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再审程序;②因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之一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因申诉的提出而发生效力,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重新审判;③上述各项条件必须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持或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才能成立,否则,仅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并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
[1]胡乩生.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3(21):51-54.
4.刑事申诉状案例 篇四
电话:15832515099。
乐亭县检察院指控我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开庭审理,乐亭县法院本应依法法判决我无罪,并驳回杨艳梅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却以(20xx)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我赔偿杨艳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对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诉。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xx)唐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提出申诉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监字第45号通知驳回申诉。
5.刑事申诉状「改判成功」 篇五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xxxx年8月1日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6.被害人刑事申诉状 篇六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xx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xx论理,并告诉李xx,以后各走各路,李xx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xx那去。汪xx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xx等人,谁料汪xx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xx后背一下,进而汪xx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xx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xx与李xx及李xx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xx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xx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xx及周xx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xx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xx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xx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xx及申诉人妻子周xx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xx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xx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xx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xx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xx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xx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xx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xx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xx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xx,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xx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xx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xx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xx厮打,此时李xx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xx?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xx。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xx,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xx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xx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xx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xx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xx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xx、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xx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xx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xx扔去,只是当李xx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xx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xx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xx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xx。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xx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xx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xx,汤xx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xx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xx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要求其签字,陈xx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xx,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xx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xx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签字确认,证人陈xx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xx,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xx,也未伤害到李xx,现场也未看到李xx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xx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xx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xx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xx证实,案发时,其在李xx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xx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xx扭打一起,李xx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xx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xx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xx,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xx
代理人:伍xx
xx律师事务所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篇七
申诉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子),男 ,xxx年3月15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诉人:张xx(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系鲁xxx号肇事车车主),男,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诉人:张xx(系肇事者),女,25岁,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申 诉 请 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坊子区人民法院(xxx4)坊刑初字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张xx,张xx连带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332177.1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xxx4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线侵权,将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xx(曾用名李学富)驾驶的鲁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万xx,李xx)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赵祥仁驾驶的鲁x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因躲避不及,撞在鲁xxxxxx号货车的右后角处,该事故致李xx,万xx,李xx三人受伤,其中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4年11月24日向坊子区法院以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二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xx及车主张xx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32177.10元,贵院于xxx5年5月20日作出xxx4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xx赔偿二申诉人的损失,但未判决直接侵权人张xx负赔偿责任,显示错误。该案生效后,二申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六年多被上诉人张xx仅仅支付一万元,当时申诉人万xx也受伤,且伤情严重,花去大量医药费,且留下后遗症,至今无法工作,这些年来和儿子的生活一直靠亲朋好友的帮助,二被申诉人给二申诉人经济上精神上均带来巨大伤害,因法院判决错误,漏判张xx负赔偿责任,致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故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此致
坊子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万xx 李xx
8.刑事起诉状 篇八
被告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京,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XX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XX与罗以军、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XX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XX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XX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XX属从犯。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9.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侵占) 篇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XX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XXXXX返还原告人的46头奶牛或折价赔偿。
三、依法判令被告人XXX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XX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1日,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奶牛场租赁及奶牛托管养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人承租原告人位于XXXXXXX奶牛场用于饲养奶牛,原告人将46头奶牛交给被告人托管。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与其亲属近20余人强行将其代原告人保管的46头奶牛分五批由XXXXXXX农场拉走并占为己有,期间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将上述奶牛退还未果,被告人还自行去除了部分奶牛的耳标,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目无国法,非法占有自诉人46头奶牛拒不退还,且自行去除了自诉人部分奶牛的耳标,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依法返还原告人的46头奶牛或折价赔偿并对原告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10.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篇十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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