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24-07-02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共10篇)(共10篇)

1.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一

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及技术推广活动,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水平,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区科委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对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及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

(一)资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授权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授权专利成果已转让给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产业化的个人(包含职务发明、合作或委托发明、专利权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第四条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及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组织对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三)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及奖励:

(一)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二)发明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

当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人民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人民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奖励范围:

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授权的,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专利项目(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满足奖励对象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四章资助及奖励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凭证。其中,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四)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以及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资助及奖励时限:每年10月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3.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三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1997-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屠宰的管理,维护家畜产品市场秩序,防止病害传播,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犬;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胴体、头、蹄、脏器。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邕宁县、武鸣县贸易局和郊区副食品局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公安、卫生、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二章 屠宰场(厂、点)的设立

第六条 第六条 屠宰场(厂、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立。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办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屠宰场(厂、点)的选址、设计必须报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屠宰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无交叉污染;

(三)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粪便、污水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工作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及运输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工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

(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第八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厂、点)的手续。

(一)申办屠宰场(厂、点)的,须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

(二)兽医、卫生、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市副食品局核发《屠宰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家畜屠宰

第九条 第九条 凡需屠宰上市的家畜,必须在持有《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家畜屠宰场(厂、点)内屠宰。

第十条 第十条 屠宰场(厂、点)屠宰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畜凭产地检疫证或运输检疫证、五号病免疫注射证进入屠宰场(厂、点);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经检疫合格的家畜产品,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方可出屠宰场(厂、点)上市;

(四)对检出的病害家畜,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禁止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家畜。

(六)禁止对家畜宰前宰后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家畜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对具有下列五个条件的屠宰场(厂、点),可负责家畜宰前检疫,宰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家畜产品卫生检验,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章:

(1)有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2)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3)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4)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他保障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邕宁、武鸣、郊区定点的屠宰场(厂、点),一律由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家畜及家畜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四章 家畜产品的运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从事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明码标价,亮证经营。

禁止无证经营家畜产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凡从事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定点的屠宰场(厂、点)购进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和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饮食店、饭店、宾馆、集体食堂和家畜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非定点屠宰场(厂、点)购进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供人食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家畜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长途运输家畜产品,必须使用封闭冷藏车、船,短途运输家畜产品,必须上盖下垫,防止污染。

禁止贩运私宰家畜产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末经批准,擅自设立家畜屠宰场(厂、点),从事屠宰家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家畜屠宰场(厂、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购买、经销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家畜及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销售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造成病害传染,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乱收乱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副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佛山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篇四

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为进一步鼓励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

(三)在我区工作、持有《广东省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禅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区工作半年以上,由有关部门出具居住证明的个人;

(五)在我区就读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学生;

(六)在我区以外就读全日制大专院校的禅城籍学生。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禅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其收据已报销入帐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需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发出的资助款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一个专利不能在多个地区申领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在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第六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100元/件;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500元/件。

第七条 每年1—6月份的专利资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在7月份受理,7—12月份的专利资助申请,在下一的1月份受理,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区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5.《 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篇五

2009-02-10 来源:中影协 作者:

《 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2009 年2 月10 日(2009)影字83 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出口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国产影片出口工作,不断增强国产影片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出口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影片为上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销售到境外,分别在境外影院发行、电视、网络播放或音像市场销售的国产影片。

二、奖励标准

对于境内制片单位出品的影片按照该影片海外票房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对于境内外联合摄制的影片按照该影片海外票房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如果影片以卖断方式销售给境外影院、电视台、网络或音像市场,无法统计票房,则分别按照影片海外销售合同金额两倍的千分之二和千分之一给予奖励。

三、申请主体及奖励对象

申请出口奖励由一家境内出品单位申报,多家联合出品的影片由排序第一的出品单位或由各出品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出品单位申报。奖励对象为境内出品单位。

四、奖励的申请程序

电影局委托中影海外推广有限公司受理申请单位出口奖励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日期为每年的3 月1 日至3 月31 日。中影海外推广有限公司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核后报电影局审定。

申请奖励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函内容应包括:申请奖励的影片名称;影片销往国家和地区及海外发行、放映或播映机构的名称;影片在海外发行、放映或播映的时间;影片海外票房或海外销售收人情况。申请函需同时附以下材料:、境内出品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影片海外销售合同。、影片海外票房或海外销售收人凭据。、影片《 公映许可证》。

在必要的情况下,电影局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处罚措施

申请出口奖励的出品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电影局将收回所发奖金、对违规造假单位予以曝光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6.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篇六

南办发〔2008〕10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上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信访处理机关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受理、答复、督办、归档等信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网上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部门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请求明确,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网上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二)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已作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等带有恶意性语言的。

第八条 信访人同时使用网络、书面等途径向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以最先收到的申请为准。

网上信访暂不受理在网上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轻重缓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送、留存的方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回复来信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机关交办或转送单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对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根据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可以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回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答复和说明问题;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效果,既要疏导教育,又要解决问题。

(二)要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该公开的情况在网上公开。

(三)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

(四)对所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或不予受理的来信,应及时予以说明;对没有实质内容、表达不清楚或含有恶意的来信,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给予技术处理。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网上信访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方便群众的网上信访机制。把网上信访覆盖到乡镇和社区,为基层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要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网上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解决网上信访突出问题。各级 党政班子成员要阅批网上信访事项,解决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问题。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上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信访部门,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网上信访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梳理、登记、交办、转送、审核、回复、归档、督办网上信访事项;

(二)负责对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网上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研究和总结网上信访工作规律;

(三)负责协调处理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

(四)负责定期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受理网上信访事项的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对信访动态实施预测防范,提出有关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在办理网上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信访的技术支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同级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升级,为网上信访的推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确保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二)协助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南宁市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是处理网上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充分利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本机关、本部门网上信访事项;

(二)对人民群众从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建立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制度,规范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提高办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按照网上信访工作办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办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网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网上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网上信访承办单位的联系,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网上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办理结果材料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机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落实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部门,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利用督查督办资源,进行追踪督办,重点整治。

第二十条 督办方式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应将本辖区的网上信访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把网上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7.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 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8.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八

本科生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成才,在学业上取得更大的成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指国家、省和学校授予的荣誉;物质奖励指国家、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颁发的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分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和学生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指国家、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的经济援助。学生发展资助指国家、学校根据学生成长需要提供的发展支持。

第五条

奖励与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处、财务处、纪检委、校友办和学生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根据奖励项目、资助类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若干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会在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相应奖学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相应的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并指导班委会开展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第三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奖励与资助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底起动,10月底之前结束,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

第十条

奖励与资助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根据每学年度奖励与资助申请、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委会初评,所在学院(部)审核,报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奖励与资助评定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学院(部)、学校将评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分别进行为期3-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奖学金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防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地大英才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2.院士奖学金

3.新生入学奖学金

4.创新奖学金

5.自强之星奖学金

6.学习进步奖学金

7.社会实践奖学金

8.创业之星奖学金

9.服务之星奖学金

10.艺术之星奖学金

11.体育之星奖学金

12.文学之星奖学金

13.少数民族奖学金

14.地球科学理科基地班奖学金

15.地球科学工科基地班奖学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1.中国科学院奖学金

2.中国石化英才奖学金

3.中国石油优秀生奖学金

4.殷鸿福与金钉子奖学金

5.李大佛奖学金

6.周大生珠宝校友奖学金

7.周宗文校友奖学金

8.深圳校友奖学金

9.西藏中凯矿业奖学金

10.福建马坑奖学金

11.吉林油田石油奖学金

12.锐鸣校友奖学金

13.劳雷奖学金

14.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计划》

第十三条

学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全国、省级先进班集体

2.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3.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4.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

5.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先进个人

1.全国、省级先进个人

2.优秀学生标兵

3.优秀共青团员

4.优秀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共青团干部(学生)

7.个人单项

8.优秀毕业生

9.优秀军训学员

第十四条

日常奖励及单项学习竞赛

(一)日常奖励

1.学术论文

2.科学研究

3.专利发明

4.精神文明

5.突出贡献

6.中西部地区基层就业

(二)各类单项学习竞赛

1.全国性竞赛

2.省级竞赛

3.校级竞赛

4.集体奖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中国地质大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申请评定;国防奖学金由国防生管理办公室另行组织。

(二)地大英才奖学金按照《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评定。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照《中国地质大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奖学金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评定。

(四)学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学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组织评选。其中,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校团委在五?四前后进行评选表彰。

(五)日常奖励及单项学习竞赛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日常奖励办法(试行)》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类单项学习竞赛奖奖励办法》(中地大(汉)办发[2001]025 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类单项学习竞赛奖奖励办法补充规定》(中地大(汉)办发[2003]004号)进行申请。

第五章

资助项目及申请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资助项目。

(一)国家(政府)资助项目

1.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

3.生源地助学贷款

4.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根据国家政策给予学费减免)

6.国家临时生活补贴、受灾补助(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组织发放)

(二)学校资助项目

1.勤工助学

2.临时困难补助

3.学费减免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5.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1.喻友旺助学金

2.深圳校友助学金

3.西藏中凯矿业助学金

4.中国扶贫基金会新长城自强助学金

5.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

6.宋庆龄基金会冠军大学生助学基金

第十七条

学生发展资助项目

1.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2.中国地质大学李四光本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3.中国地质大学“挑战杯”科研立项

4.中国地质大学创新(拔尖)人才培养计划

5.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

6.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工程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申请评选办法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进行申请。

(二)志愿到中西部艰苦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申请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照绿色通道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四)因患重大疾病需救助者,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申请。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按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六)各类人才培养资助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其中《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中国地质大学李四光本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工程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创新(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和《中国地质大学“挑战杯”科研立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六章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无文件规定的由组织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与资助是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所提供的保障支持,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率,原则上不重复奖励,不重复资助。同一资助项目限在一个部门申报,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励或资助的学生,应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合理利用获得的各类奖励与资助经费,严禁挥霍浪费。

第二十二条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含警告)者,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奖学金(简称地大英才奖学金)是中国地质大学出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共分十五个奖项。旨在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或创新等特殊人才的健康成长。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奖学金项目

*获奖名额为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人数最高限额,若当学年某奖项达到获奖条件的同学较少,可以少评或不评,若达到获奖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评选人数最高限额,则按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英才奖学金奖励范围和基本条件

奖励范围:除个别奖学金特殊规定外,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年度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勤俭节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3.遵守国家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

4.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校长奖学金、院士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20%;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70%;新生入学奖学金除外,其他奖项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50%。

第三条 具体评选条件: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申请学生还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1.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影响力;

2.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成绩显著。

(二)院士奖学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科研方面有重大突破,受到校级以上单位表彰;

2.在湖北省 “挑战杯”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3.在湖北省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4.在学术、科研有较大潜力,入选创新实验计划、李四光计划、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英才工程资助计划(攀登计划);

5.出版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6.有独立完成的发明专利、创作或发明专利、创作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新生入学奖学金

奖励范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1.各省高考成绩前20名的,一次性奖励新生入学奖学金5000元;

2.各省高考成绩第21~50名的,一次性奖励新生入学奖学金2000元;

3.在高中阶段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新生入学奖学金2000元。

(四)创新奖学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公认的成绩,得到行业认可或主管单位认定;

2.在湖北省 “挑战杯”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3.在湖北省数学、物理、化学、电子设计等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4.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科技论文报告会上获特等奖;

5.出版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6.有独立完成发明专利、创作或发明专利、创作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自强之星奖学金

1.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或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2.自强自立,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有感人事迹。

(六)学习进步奖学金

1.学习态度认真,学习刻苦;

2.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3.学习成绩在本班有明显进步,学年内在班级前进名次10名以上。

(七)社会实践奖学金

1.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2.实践成果或公益行动受到校级以上组织单位表彰。

(八)创业之星奖学金

有自主创业意识,曾参加过创业类相关比赛,取得较好成绩,或有较高水平的创业设计报告。

(九)服务之星奖学金

1.有大局意识、集体意识、奉献精神;

2.积极承担社会工作,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十)艺术之星奖学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学校或学院文艺骨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艺活动,表现突出。

2.有艺术作品公开出版、发表;

3.在省市级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3名,个人项目前3名;或在全国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个人项目前15名;

4.在艺术设计(环艺、资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家级艺术设计赛事获入围奖及以上奖励者;在省级相关赛事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参加大型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设计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所设计标识被企事业单位所采用者。

(十一)体育之星奖学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学校或学院体育骨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表现突出。

2.专业运动员代表学校在省级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3名,个人项目前3名;或在全国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6名,个人前8名;

3.非专业运动员在校级运动会上破校记录或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集体项目前3名,个人前8名;或在全国举办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个人前30名。

(十二)文学之星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小说累计5000字以上、诗歌累计50行以上、散文累计2000字以上或出版个人专集(5万字以上)者。

2.担任校外文学刊物特约通讯员或担任副省级以上报刊的兼职记者或特约通讯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通讯作品5篇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校内报刊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10篇以上或在校外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

(十三)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奖励范围: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录取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1.拥护党的民族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十四)地球科学理科基地班奖学金

1.地球科学学院基地班学生。

2.热爱地球科学,立志献身地质事业。

(十五)地球科学工科基地班奖学金

1.资源学院工科基地班学生。

2.热爱地球科学,立志献身地质事业。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一)在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成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部)可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学院(部)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工作。

(二)评选工作应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大会讨论评定的基础上产生初步名单,征得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征求广大学生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全校公示。

(四)新生入学奖学金由招生办公室根据新生的志愿、高考成绩和中学获奖情况,提出名单,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开学典礼时发放。

第五条 评选时间和要求

(一)英才奖学金的申报、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至11月。

(二)评选要求:

1.各学院严格按评选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选,广泛地征求和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申请条件中学生所取得的各种成绩、荣誉、奖励均指上一学年内所取得;

3.申请学生须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4.鼓励我校广大学生对评奖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奖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经举报并查证属实者,给予相应处理。评比过程中,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将取消相关学生的参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5.评选结果将在宣传栏、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同学们监督。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1.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

2.学生工作处组织出版优秀学生事迹,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优异成绩。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9.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篇九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出台了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的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武隆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电话:023—77726661,邮箱:11484597@qq.com。

第八条 经县公安局核查属实的,由县金融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市及我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0.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篇十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 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进行。

对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以及在某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市人事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 员,发给奖品或者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 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二条 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O%;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 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受奖人员数量。受嘉奖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实有人数的18%;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实有人数的3%;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实有人数的1%;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数,要按照条件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政纪,屡教不改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初、关报请批准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上一篇:我家的石榴树五年级作文下一篇:物流园区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