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2024-09-22

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共10篇)

1.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一

大用户管理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电力集团公

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处室及处室所属各科室。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处党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我处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局的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

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5、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16、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17、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8、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大用户管理处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局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总局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大湖管理处所属各科室“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处长和党组织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大户党委工作部、局组织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科室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二

自2004年中纪委下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的规定以来, 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 也相继制定了《关于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重大决策”的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具体规定。2010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 (2010) 17号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后, 各级国资委党委和国有企业相继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一是强化学习, 提高认识, 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推动者和落实者。开展“三重一大”工作, 是“一把手”工程, 只有“一把手”重视了, 才能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所以, “一把手”的思想是关键, 思想到位了, 才能按制度用人、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才能使我们的干部有公信力, 群众有执行力, 才能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此, 各单位党政十分重视, 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就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内容、主要范围和决策程序等进行专题学习讨论, 通过学习讨论, 提升了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是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措施, 是防止企业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不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手段, 是对领导个人实施监督的重要环节, 也是领导干部“自保互保”的有效保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可以有效解决因个人说了算所带来决策失误等问题, 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有效减少决策风险。

二是严格程序, 抓好落实, 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基本都做到了积极探索落实制度的相关程序;做到了凡属于“三重一大”规定范围的事项, 都要集体研究决策。决策前, 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方面, 基本做到了认真调查研究, 进行必要的论证程序,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要的人事任免积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关于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认真听取工会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准备上会时, 对于决策事项, 至少提前一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 有关领导事先沟通, 并提供相关资料。召开会议时, 参会领导要签到。会上, 对于多个事项, 做到逐项研究, 充分讨论, 分别发表意见, 并履行签字程序, 明确签署同意和否定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 一般都推迟作出决定。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 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 做到记录详细, 资料完整, 归档有序。决策后, 需上职代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批准后实施的, 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公开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同时对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反馈。实践证明, 决策程序越规范, 决策责任越明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就越有保障。

三是强化监督, 注重考核, 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落实。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是制度落实到位的有效手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者是各级领导干部, 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 加强监督和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出现个人擅自决策或出现决策失误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就目前来讲, 国有企业在实施集体决策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三重一大”主要涉及行政业务的管理范畴, 与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结合不够紧密;二是将集体决策与实行厂长 (经理) 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对立起来, 相互排斥;三是在企业中, 重大问题难以界定, 操作起来不好掌握标准;四是部分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过于强权, 其他人员只是被动服从, 不能完全阐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以上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民主决策意识。要紧紧抓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这一关键, 突出班子整体作用的发挥, 加强“三重一大”制度、民主集中制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教育, 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思想觉悟,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努力形成“不事先充分酝酿讨论不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决策、不集体研究不决策”的运行机制, 保证决策的民主化, 杜绝随意决策、盲目决策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二是健全机制, 形成用制度管权的运行机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做好事, 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习近平也强调,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此, 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从治本上下功夫, 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设, 形成用制度管权的运行机制。要结合实际, 对“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程序等进行细化量化, 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按制度用权, 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推进民主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决策的效果最终要靠群众来评价检验。要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做到凡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都要进行公开, 以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形成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检查。权力不受约束, 不然滋生腐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是企业管理的敏感问题, 也是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 关系到单位改革和发展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积极参与, 源头控制, 实现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 做到凡是在“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问题必须要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必须有纪委的参加并进行审议、必须在组织落实的过程中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必须把问题的最终结果向纪委反馈。要时刻关注企业资金流向, 关注财务制度的落实, 既要管好“人”, 也要管好“财”, 为形成“人财两旺”的良好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开展“三重一大”工作, 必须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针, 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发挥党、政、工、团各级组织齐抓共管的作用, 才能加大规范管理的推进力度, 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必须不断地在实施办法、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 才能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发展, 落实到位。

摘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举措, 更是企业管理的法宝。如何实现在企业中具体落实和运用, 这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探讨的重大课题。

3.三重一大实施方案 篇三

闽通将乐分公司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分公司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为推动分公司各项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现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措施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分公司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职工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分公司经营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障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企业发展经营(含班线发展、公交运营拓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企业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含财产处置、房屋租赁、租金确认等)所做的重要决策、决定。

3、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事项。

4、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和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及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等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对班组长的任免(含公交)聘用、解除聘用。

2、向上级推荐主办以上管理人员的人事任用事项以及推荐后备干部事项。

3、对科长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和员工的表彰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要设备购置、技术改造投入,公营车辆投入,公交车更新改造和新增公交班线等。

2、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和基础建设扩建。

3、向上级申请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

4、班线车辆承包期限及承包金的确定。〈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一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及二千元以上的捐赠、赞助。

2、大额资金(指万元以上)使用必须由使用的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交司务会或班子会讨论决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个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人事任免推荐主办以上人员,应当征求支部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决策会议符合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研究决定。

4、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会议指定的记录人员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管理与监督

1、分公司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接受上级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

2、各科、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执行本“三重一大”办法的规定。

3、办公室要督促个相关部门落实企务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4、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5、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6、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篇四

(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云南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公司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

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限内管理干部选拔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2、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重大项目负责人的选聘、任免;

3、公司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推荐、上报;

4、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框架合同、合资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7、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xxx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额资金单笔在xxxx万元以内的;

2、预算外额度在xxxx万元以内的;

3、xxxx事项;

4、资金额度在xxxx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xxxxx万以上的使用预算;xxx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xxx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五)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废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等。

2、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1)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2)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3)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4)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3、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1)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2)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3)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工会、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7)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4、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xxx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xxx元及以上的使用;

(2)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3)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4)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股东或出资人备案。超越公司决策权限,需经上级公司或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上级公司出资人,经批准后执行。

三、决策形式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支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1、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 1、2、3、4、5 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4、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 6、7 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支委会议或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支委会议由支部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入支委会。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支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五)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决策程序及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 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5、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三)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四)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 2-3天送达参会人员。

2、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4、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支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班子工作例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六)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7、参与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七)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整理,属于支委会的由党群工作部整理,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审阅后,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签发,属于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签发。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五、决策执行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二)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三)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决策监督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三)公司党组织、纪律组织、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七、责任追究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六)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经济处罚;

4、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xxx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并作为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由x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经营计划方案、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通过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决策方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 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 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6.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六

1 当前落实的情况

(1) 项目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各项目部能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 凡分公司纪委下发的《关于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13项内容中所涉及的关于生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变动、设备租赁, 二次分配等重大事项, 项目部领导班子都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坚决做到不酝酿不决策, 不集体研究不决策, 切实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2)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对符合“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管理行为, 能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执行。在平时工作中, 项目部按照公司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对外分包招 (议) 标申请表》报公司成本部审核, 然后配合公司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标、谈判、选择分包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网上审批流程操作, 不越权和违规签订分包合同。

(3) 针对项目部的实际情况, 有重点、抓关键的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 制定分包计量管理办法, 按时办理分包计量, 严格规范分包计量办理手续, 准确反映分包成本。

(2) 制定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明确分包结算流程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时办理分包结算及更新分包结算台账, 做到每个分部分项结束后明确掌握分包实际成本。

(3) 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条款抓好分包计量支付、分包点工控制和分包结算工作, 坚决杜绝无合同付款和超合同付款现象。

(4) 制定零工及零星机械签认办法, 规范签认手续, 坚持量、价分离原则。并且, 经理部通过加强赢利点的分析、文件研究、设计变更、方案编制、抢工期等方面的工作,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4) 加强监督, 注重发挥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各项目部能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 做到重大决策运行时必须由党支部监督参与。党支部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 让职工群众对决策效果进行评审, 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公司纪委每年的执规检查中必对各项目落实“三重一大”情况和决策进行考核检查。

2 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的问题

(1) 个别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不够, 独断专行。由于许多项目远离公司大本营, 长期在外缺乏教育、监督和约束, 加上外面的诱惑, 个别干部权力较大、胆子也较大。个别项目部领导有“天高皇帝远”思想, 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识淡化、滥用手中权力、逃避监督, 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 对“三重一大”的概念认识比较模糊, 部分项目部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项目部还未建立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 使党支部参与项目部重大事项决策和行使监督职能的内容及方式没有通过制度形式固化,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

(3) 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如有些重大事项决策上, 班子成员沟通交流不够, 决策程序简单, 草率行事, 个别项目部主要领导存在用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有的领导干部认为, “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反正是上会集体讨论做出, 造成决策失误也是集体承担责任, 不愿做过细的前期准备、酝酿、沟通工作, 大大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4) 责任追究不力。对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问题和后果, 往往要过一段时间后才能验证, 因此公司纪委虽然有相关处罚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但追究和力度不够。

2.2 产生问题的原因

(1) 对“三重一大”决策认识有偏差, 认识不到位。项目中主要领导特别是行政一把手忙于日常工作, 忽视“三重一大”的学习和理解, 易造成对政策和制度准确度把握不够, 在思想上松懈, 对“三重一大”决策重视不够。

(2) 项目副职领导有畏难情绪, 不能大胆发表意见。主要是怕承担责任, 对决策事项会前思考少, 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认为决策是一把手的事, 与自己责任不大, 这样形成的集体决策达不到集体研究讨论的效果。

(3) 监督力度不够。项目部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 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体现不充分, 无力度。

(4) 责任追究不够。公司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备或虽有追究制度, 但因碍于情面,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表层, 缺乏力度。

3 落实和推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

(1) 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机制, 强化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 从机制入手, 补充和完善现行体制上的某些疏漏和不足。目前公司无论在施工生产、内部管理、党风廉政方面的制度是比较全面的。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时, 一定要强化执行的严肃性, 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制度、遵守制度、维护制度、执行制度, 推进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层层细化落实到每项工作。

(2)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领导班子, 尤其是党政一把手, 要切实担负起全面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责任, 要做到“一岗双责”, 把反腐倡廉纳入单位总体工作, 与各项工作一起部署, 一起落实, 一起检查, 一起考核, 形成全员全方位一起抓反腐倡廉的齐抓共管格局。

(3) 加大监督力度。

(1) 强化组织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2) 强化制度监督。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宣贯、检查, 努力提高执行力。

(3) 强化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4) 抓好廉政风险的预防预控。要把项目部领导班子的思想道德建设、分包管理、分包计量、工程结算、物资采购、进度款支付作为重点风险点加以防控, 并明确防控的内容;明确项目部领导班子各自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建立起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5) 切实加强班子建设, 使“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成为习惯。“干好工程, 带好队伍、拓展经营、创造效益、树立品牌”是项目部的五大任务。而要完成上述任务, 领导班子是决定因素。班子成员加强团结, 能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 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相互间的了解、理解、团结, 有利于达成共识, 更好地的保证项目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更好地推进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

4 结束语

7.市委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篇七

决策机制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委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市委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推动工作更科学、上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2.坚持依法治办原则。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不超越本单位或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

3.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惩防并举,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4.坚持领导带头原则。市委办班子成员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行为。

二、事项范围

22.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市委秘书长、市委办主任审定。

3.酝酿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市委办系统或四家班子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做好相关准备。办公室一般应在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会议纪要。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市委办政工科和监察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监督检查

8.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篇八

(讨 论 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医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决策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内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医院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干部队伍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医院的产业管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中层干部(含护士长)的任免;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聘用、解聘;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未列入预算单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宗药品、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医院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医院年度预算、决算;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事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集中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医院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依法决策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根本依据。

(四)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提高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水平的根本保证。

(五)责任追究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是保证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正确的重要举措。

(六)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是提高决策效率,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决策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

(七)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扩大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院党委委员全体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大各支部书记、副书记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党委会主要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 精神,总结、部署党务工作;听取院长行政、业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属于党委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

党政联席会根据事由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医院党委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参加,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主要措施。讨论研究医院重要工作部署。讨论研究涉及全院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职工队伍建设。讨论研究学科发展、人才队伍、“三重一大”等问题。涉及全院性的阶段重点工作部署。应当提请院长书记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要认真作好会议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医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大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研究解决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会议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商定。各职能科室或其他方面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拟定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需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讨论议题,办公室要提前向所有参与会议人员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涉及医院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大工 程建设、修缮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重大学术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审议。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考察等相关工作。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集体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决策特别重大问题,应出席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在讨论与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和提出意见。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超过半数到会成员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均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事项的报告和公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医院应当依据不同事项的管辖权限,按程序向相关党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事项外,应按照《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实施: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策做出后,医院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院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按领导分工负责制原则,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有关事项决策生效后,由分管领导及主管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班子报告。

(二)反馈:有关事项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院党委、院委会报告。特殊重要事项(项目)完成后要由主管部门写出实施总结报告呈主要领导审阅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六、考核监督

(一)院党委、院委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有全面责任。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院 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社会及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医院纪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七、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班子成员为集体领导下分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3、弄虚作假,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4、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执行的;

5、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9.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九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

凡属总务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按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出席人为总务处处长、副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由处长委托副处长确定有关部门的同志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决策前,须经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任何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

3、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出席的成员须达到应出席会议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举行;

4、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当首先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经批准受委托,则不得替代;

5、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按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6、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议决事项,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研究事项,相应采取票决制、表决制等形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成员同意形成决定。

7、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8、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在讨论与出席会议的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有关的议题时, 本人必须回避;

9、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须明确实施和落实的处领导和科室及负责人;

10、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11、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做到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检查考核人、责任追究办法“六明确”。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存文字资料。

12、凡前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有1名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监督

1、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总务处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总务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处长和处长汇报;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总务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三重一大”事项的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对给学院和总务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总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总务处

10.三重一大具体实施细则 篇十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天津市气象局党组工作规则》、《天津市气象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控制“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

1、重大决策:是指关系单位长远发展和短期内重要目标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代天津市政府起草的立法草案、重要文件。(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3)贯彻上级党委、党组和政府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4)全市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

(5)全市气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措施。(6)全市气象发展规划。

(7)全市气象工作会议、全市气象局长会议和全市气象局长研讨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及全市气象专项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及主要文件。

(8)市局报中国气象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9)全局目标考核方案及重点工作计划。

(10)天津市气象局、各区县气象局及天津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直属单位的设置、职能划分和调整意见,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各区县气象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总数、科级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天津市气象局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上报。

(11)全局气象事业经费、基建费的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方案。

(12)局属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13)全局重大专项规划、计划和方案。

(14)局属气象台站迁建、业务布局调整等重大业务发展方案。

(15)多边和双边科技合作政策、计划和安排。

(16)天津市气象局领导及党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兼职等。(17)授予局级以上特殊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或部门特殊津贴、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人选推荐或审定。(1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19)天津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换届人选。

(20)全市气象部门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换届人选、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21)天津市气象局科技奖励。

(22)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和局级领导干部考核推荐结果。

(23)正研级高工、上级重大人才计划评选推荐等。(24)局级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等的确定。

(25)招录公务员、接收应届毕业生及军转干部等的计划和分配原则。

(26)天津市气象学会理事会换届人选。(27)出国学习考察团组及人员。(28)对有关领导干部的审计处理意见。(29)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惩罚处理意见。

(30)天津市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区县气象局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1)全市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2)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决策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大事项。

(33)局长提议集体审定的其他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是指重要干部的职务(岗位)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各区县气象局正副局长、党组成员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六级以上职员,机关处级干部的选配和调整。

(2)天津市气象局局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各区县气象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3)机关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团委(团支部)书记;(4)市局重点工作临时领导协调机构及负责人;(5)市局重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选;(6)关键业务岗位人员。

3、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将对本单位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2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计划;50万元以上气象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项目立项建议。(2)审议重大项目方案。(3)各类项目安排计划。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指除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以外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具体如下:

(1)工资津贴补贴等调整意见。(2)单笔2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等形式,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六条 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业务、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以及我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按规定需进行备案、审批、报告和纪检监察审核的事项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加强沟通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提前作出决定,不得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三重一大”决策议题,需按规定程序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内设机构提请,经汇总后由局长审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内设机构应在“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七条 决策的有关要求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相应决策会议规则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方能进行决策。

2、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或口头表达意见并在会议纪要签署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发现有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慎重或暂缓决策。

4、明确执行对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 应明确牵头负责人和执行部门,以利决策的执行。

5、实行决策回避。如有涉及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6、撰写会议纪要。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并存档备查。

7、列席参与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负责人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列席参加决策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决策的执行和检查

1、严格执行决策。决策事项的牵头领导和执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既定决策。

2、加强督查反馈。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3、实施监督考核。市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处)应切实加强对市局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进行工作评价。市局人事处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局监察审计处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和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决策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控制决策风险。要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要求,围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查找决策前酝酿沟通不充分、决策中程序不完备、决策后执行不得力等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的关键节点,有针对性地查找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推进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等情况,应采取相应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依法应当决策而不进行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的,未经充分听取意见或进行科学论证而决策造成损失的,违反集体决策规定、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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