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经典案例(共8篇)
1.美国法律经典案例 篇一
美国的法律教育:起源与发展
由罗伯特W ·戈登
1(在美国法律教育的故事反映了美国民主的演进。有一个更加多样化的身体比他们刚刚几十年前?只能逐步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时几乎不存在。在反对英国统治的革命,美国人拒绝了贵族和垄断。在早期的美国共和,这种感觉强烈的专业发展成为专业组织特权和民主的怀疑。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教育或对律师考试没有正式的要求,顶多,他们需要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学徒几年。一些法律学院的成立不过?如著名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西部康涅狄格和几所大学的法律与威廉和玛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联网学校。这些早期的法律学校培养了新的共和国的主要律师很多。但是,这些学校入学只需要高中毕业,只有一年或两年的法学研究。他们通常工作人员为兼职从业人员。学生听了讲座和法律科目中学读论文或评论。
6、变革之风开始吹19世纪70年代。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伟大的欧洲(特别是德国)大学的信誉,在行业管理和政府的教育迫切需要的人才,都创造了在受过训练的专家,并作为他们的供应需求的新手段组织专业的信心。领导新成立律师协会的律师,例如,在纽约市,1870年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1878年?和就业歧视。一个新的社会监管机构,特别是环境,创造了新的环境法领域的需求。
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创建了联邦资助的法律服务方案,为贫穷客户,带来不良的客户群代表诉讼。这个方案和其他基金会资助的“贫困法”的启发,创造法学院诊所节目?在学校律师事务所,法律根据临床教师,在这里,学生不仅可以学习到新的干部认为工作人员如律师,但真正的客户代表而下,依法执业律师和临床导师指导的学校。在许多法学院今天,大多数学生获得了一定的经验,代表在出租房屋,囚犯,犯罪嫌疑人,受助人,移民试图进入或留在美国,消费纠纷或环境造成贫穷债务人租户。
新的社会运动也改变了法学院人口。在南方法学院已承认没有黑人学生,在北法学院很少,直到20世纪70年代,自那以后黑人和西班牙裔学生进行约10每班百分之注册。法学院妇女曾在1970年以前严格的配额;1970年至1990年期间,女性从百分之四到法学院入学人数的50百分比。为了适应新的学生,在20世纪70年代法学院和?0一倍大小。
行政和管理的法律,诊所,贫困和环境法,公民权利,都是外部的挑战和变化的反应。法学院也开始响应来自演艺学院内的智力挑战。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院已调情与其他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而且往往是在法院的意见,那么,既然几个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教授已经成为联邦法官。新的法律教师,特别是在精英学校,现在常常在经济,历史,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和法律博士学位。
全球法律
在法律教育的下一个大的变化?已经开始?显然是要在全球的法律研究的方向。美国法律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对外国学生的法律研究生课程,逐渐吸纳更多的非美国人定期法律方案和发送了一年的其他国家学习更多的美国学生了。课程开始增殖跨国法律领域-尤其是跨国商业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在诸如中国,日本和伊斯兰法的区域特色。
2.美国法律经典案例 篇二
亚利桑那州:砍下一棵仙人球可让你坐25年牢。
阿肯色州:把阿肯色州的名字念错是犯法的。
加利福尼亚州:你不可以在
澡盆里吃橘子。
科罗拉多州:将你家的吸尘器借给隔壁邻居是非法的。
佐治亚州:给店前的人体模特儿换衣服时必须有遮挡, 否则违法。
夏威夷州:没船就得挨罚。
伊利诺伊州:带法国波特尔犬去歌剧院为非法。
堪萨斯州:朝穿条纹西装的人扔小刀是非法的。
肯塔基州:每位公民每年必须洗一次澡。
内布拉斯加州:酒吧不能卖酒, 除非他们同时又煮了一桶汤。
3.鞋匠改变美国法律 篇三
1841年8月的一日清晨,一个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年轻人被带进了法庭。奥古斯都凭着那双“阅人无数”的锐利眼睛,一眼就看出这又是一个在公共场所酗酒的闹事者。那时候,在麻省的法律中,“酗酒闹事”只是一种轻微的罪行,一般来说,被告人只需交付一笔保释金,便可判决在“监外守行为”一年。但如果被告人没钱交保释金呢,那等待着他的就只有那冷酷的铁窗。即使原先是一个100%的纯洁青年,出来时,也十之八九都学坏了。奥古斯都在这法庭内外,便见过不少这样的例子,当他看着眼前这个被带进来的年轻人眼里还闪现出一种惶恐、不安之意的时候,一股恻隐之心便止不住地涌上心头。
于是,奥古斯都走到这个年轻人的身边,悄悄地和他交谈起来。那醉汉带着极为内疚的心情道出了犯事的由来:他本是一个机器维修工人,有一手良好的钳工技术,有一个女朋友,还未结婚,但女朋友已经怀孕了。他不想进监狱,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如果能不入狱,他将保证一生戒酒,好好工作,重新做人……但,他现在的困难是,他没钱交保释金。奥古斯都对这个年轻人充满了同情,他暗暗思忖:这个青年人还有希望,于是,他毅然地向法官表示:愿作他的担保人,保释他出去。
奥古斯都的这种豪情侠义和古道热肠,深深地打动了法官。而且,在那个年代的波士顿,犯这类轻微罪行的犯人也实在是太多了,以至于监狱都人满为患。如何去解决这个棘手的司法难题?那法官灵机一动,同意了奥古斯都鞋匠的请求。他下令:被告人延期三周审判,三星期之后再回到法庭上来,法官到时将视具体情况而作出最后判决。鞋匠和法官的灵光一闪,却开创出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全新的思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新局面。
三个星期后,奥古斯都鞋匠亲自陪同被告人返回法庭。这时,以前那个蓬头垢面的醉鬼,据说,已经变成了一个容光焕发的年轻人。奥古斯都只读过两年书,但他用他不多的文化努力地写了一页纸的书面报告呈交给法官,上面写着:他——约翰·奥古斯都,以上帝的名义发誓作证,证明这个年轻人三个星期以来滴酒未沾,一直是勤奋地工作,空余时间还去照顾社区的孤寡老人。作出证词的,还有这青年所属街区的片警和教堂的牧师,他们的证词与奥古斯都所说的基本一样。法官一见大喜,当场宣布释放被告人,并象征性地对被告罚款1分钱。那个年轻人紧紧地拥抱着奥古斯都鞋匠,喜极而泣。
此后的17年里,修鞋老人共为2000多人担保,他的爱心改变了2000多人的命运;老人的善举同时也影响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文明进程,以至于后来,麻省正式通过美国第一部缓刑法,专门成立了一个“缓刑司”机构,实施“仁心仁术”的新刑事司法制度。不出几年,全美国30多个州纷纷效法,取得可喜的业绩。
这位修鞋老人就是100多年前被美国载入法律史册被誉为“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都。他留给后人的影响力不亚于美国的历任总统。
4.论美国法律文化的封建残痕 篇四
内容摘要:
200年,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美利坚民族来说却足以创造一个又一个的神话。她的出生注定了她成为英美法系的一员,然而在一种非本意的继承下,她却赋予了古老法律新的生命。诚然,她的伟大并不能抹去封建枷锁在其喉颈上留下的血痕。也许只因为曾经深刻的存在过,便无法轻易的弹去,美国法律文化的封建残痕便是如此,在理性与现实、在继承与批判的碰撞中真实的存在着……
关键词:
封建 美国法律 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权力 总统制 英国普通法 司法独立
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第一次将人类进步文明的火把点亮了美洲大陆;1620年,牧师布莱斯特率领下的“五月花”号登陆普利茅斯,《五月花号协定》以西欧法律的精神驱散了北美蛮荒之地的阴霾;在随后的17、18世纪,英、法、西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车轮先后在北美大陆上碾下了斑驳的印迹。面临着资本主义扩张和殖民主义的一轮又一轮的冲击,美利坚民族终于从沉睡中觉醒,他们举起捍卫民族、反侵略的旗帜,经过8年独立战争,于1776年7月4日独立,并在1781-1787年,13州成立了联邦议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共和国宣告成立。
美国,这个神奇而永远使人振奋的民族,从涣散到凝聚、从荒蛮到文明,她摆脱了殖民统治的阴云,她用血与肉构筑了美国腾飞的不可撼摇的基石!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作为英国13个殖民地的胎生儿,殖民文化在美国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西欧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可避免的在这里得到传承与延伸。美国最早的本土居民是印地安人,他们是维系美洲原始文明的纽带,而西欧国家的殖民侵略直接将北美从原始社会引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美国固然生来就有着一种与众不同的“气质”,她生来就流着资本主义的血液。没有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民族也许是不完整的,然而也许正是这样,才凸现出了美国的年轻与活力,她永远充满批判性和创造力,她总能给世界和人类一个惊喜。
然而,社会制度的跨度并不能阻碍文化的延续。就本文主题来说,美国的法律文化并没有因其出生的年代而脱节,在以资本主义为主流的美国法律文化中封建法律文化的残痕无处不在。英国普通法作为美国法律的母胎或许就已注定了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干系,作为同一法系的两个代表,英国法律这一横跨中世纪的古老文明必然会将封建文化层层包裹住美国法律的发展,而美国所能做的不过是继承后再批判的接受,批判后再有所保留的继承。
那么,到底美国法律文化中的封建残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将从美国法律起源、宪法、各大部门法、司法制度等主要方面予以论述。
一、什么是“封建”
在讨论的封建法律文化在美国的具体体现之前,有必要先对封建这一看似平常而又模糊的概念予以讨论。
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从辉煌到衰败的兴衰史,它灿烂的文明以及摇不可撼的稳定性对当时的世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封建的定义或许可以先从我国寻找答案。《中国的“封建社会”辨析》中认为,“封建”一词的本义应是指“封土建国”,其实可溯源于西周时代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合。费正清认为,封建就是个人不拥有资产,资产是由最高层开始往下分封。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给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标准定义∶“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这里,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划分的封建制度的标准是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归封建主,劳动者间接并不稳固地依赖于封建主。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两大核心可以概括为以依附关系为核心的土地占有制度以及以宗法为纽带的等级制度。然而,这与中世纪欧洲所实行的“封建制度”,就“封建”一词的含义而言虽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社会的另外一些方面,两者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两种社会也不能混为一谈。(中世纪欧洲所实行的“封建制度”更完善的定性也许应该定名为“契约封建制”。因为,在当时的欧洲,属臣对君主的依附委身制是以签订自由契约的形式建立的。这种定名也可以反映出这样的一个事实,这就是中华文明的根基实际上是宗法制度,西方文明的根基则是契约制度,“封建制度”只不过是它们在特定阶段所实行的一种特定的制度。)
在西文中,封建一词与“feudalism”意义基本相通,西文之feudalism,是专指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军事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有庄园采邑式的经济运作形式。但是feudalism本身,主要是指一种政治军事上的特殊安排。国王通过一些特殊仪式,把辖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农户分封给贵族,这些贵族掌握领地内军政财大权,必要时要提供武士,捍卫国王。而大的贵族会养育很多武士(骑士),于是又把自己的田地及农户,分封给这些武士,战时,这些武士要为贵族效力。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帕克•穆恩和约翰•韦兰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教科书广泛流行于美国大、中学
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
诚然,在许多史学家看来,与一切概括某一社会的概念一样,“封建社会”的概念也殊难把握,因为社会总是千头万绪并不断变化。也或许是使用过多,便逐渐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反而忽视了其真实的意义。我想,作为一个对封建的定义,必须是宽泛的而且是开通的。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对封建的阐释,我们必须尊重每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沉淀。
由于本文的核心是探究美国法律的文化,因而,笔者将以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为主来进行界定,即法律意义上的封建权且将其概括为专制与等级特权两层含义。
二、起源
美国法可以说是在与早期殖民列强以及国内落后势力的血腥抵抗和妥协中成长起来的。在废奴运动、约翰布朗起义以及南北战争等轰轰烈烈进行的背后,一股腐朽的封建暗流依然在涌动。
先来看看北美最早的法律溯源,1620年11月21日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在其上签名的41名自由成年男子中,分离派教徒就占了绝大多数。而这群“异教徒”以及布莱斯特牧师则无可避免的会将中世纪英国教会法的遗风流露其中。而美国独立前的英国社会仍然保留着浓厚的封建色彩,(如恩格斯所说:“整个19世纪的欧洲‘政治秩序仍然是封建主义的’”。熊彼特则指出:“在许多欧洲国家,贵族仍然‘作为统治阶级行使职能’,‘直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贵族才不再当家作主’。”)它对北美殖民地人民和文化的摧残,通过高压、专制政策,使美国的法律与英国或多或少的封建余孽紧紧捆绑在了一起。这一点,在《独立宣言》中作了详细的阐述:
“当今大不列颠王国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复重演的伤天害理、巧取豪夺的历史。所有这些行径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在我们这些州里建立专制的暴政统治。为了证明这一点,特将事实陈诸于世界公正人士之前:他拒绝批准那些对公共福利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那些紧急的、极其重要的法律,除非那些法律在经他同意之前暂停施行;而暂停施行期间,他又对那些法律完全置之不理。他拒绝批准其它有关人民向广大地区迁居的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愿意放弃其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这种代表权对人民来说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只有对暴君来说才是可伯的。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特别的、极不方便的、远离政府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旨意;……他竭力抑制各州的人口增长;为此目的,他为《外国人归化法》设置障碍,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件;他拒绝批准确立司法权力的法律,从而阻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他使法官的任职年限、薪金数额及支付办法完全由他个人意志来决定;……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政权,并凌驾于政权之上;他与某些人相互勾结,要我们屈服于一种与我们的体制格格不入、没有为我们法律所承认的管辖权之下;并且批准那些炮制的假冒法案;……在邻近的地区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其疆界,……取消我们的宪章并废除我们那些最宝贵的法令。”
也许正是因为英殖民统治者君王般的专制统治,为美国以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西进运动中对印第安人的屠杀以及南北战争前南北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即可窥见一斑。19世纪上半叶,美国领土逐渐由大西洋沿岸扩张到了太平洋沿岸,其间A.杰克逊总统于1830年5月通过了《印第安人迁移法》,把印第安人迁到密西西比河以西。这之后,美国军队把印第安人押送出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地区,土著印第安人遭到血腥屠杀,或被赶往偏远荒凉的地区,这与英殖民统治者入侵北美,进行血腥高压统治是何其类似。再看19世纪中期美国南部的经济发展,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棉花种植园经济不断扩大,今天的肯塔基、田纳西、亚拉巴马、密苏里、密西西比、阿肯色、路易斯安那诸州的土地,主要被种植园奴隶主占有,成为棉花的主要产地。而其中80%以上的棉花都销往英国,这是为了满足英国日益激增的棉花需求量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可见当时美国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的牵制。此外,南方种植园主为了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疯狂增加畜奴州的数目,内战暴发前夕拥有黑奴400万,畜奴州15个。然而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规定了北纬36度30分线作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分界线,满足了南部奴隶主的土地要求,并使南北双方在参议院的席位保持平衡。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宣布奴隶制的实施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新开发地区实行何种制度,应留给当地居民或其代表决定,即所谓“平民主权原则”。1865年A.约翰逊对南部种植园主推行妥协政策,“黑人法典”的颁布、“3K党”、“白人骑士团”、“白人兄弟会”的成立却是对南部腐朽势力地位的莫大的巩固。贩卖、奴役黑奴、种族歧视、庄园制的土地经济等等源于异国的封建苗头早已深深的扎根于美国的土壤中。
三、1787年宪法
一提起美国宪法,就会不由自主的想到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宪法,该宪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以来,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共有29条修正案,至今仍然有效。1787年宪法以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双轨制司法体制、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规定了分权制衡制度以及民选政府制度而闻名于世,具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色彩。尽管在宪法的字里行间可以看见立法者们在资本主义民主道路上砥砺前行的足迹,但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封建思想文化的遗风依然挥之不去。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可以说是有形无实,在表象的民主下并未将“主权在民”贯彻完全。没有规定农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保留了种植园奴隶制度,为封建思想的阴魂不散埋下了隐患。其中,社群歧视问题可以说是最核心最尖锐的问题,它背离了《独立宣言》中主权在民以及人民所普遍享有的平等、自由的权利。在这里,社群歧视不仅仅指种族歧视,还涵盖了妇女
歧视,财产多寡歧视等等。
张芳梅在《美国1787年宪法是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妥协的产物》一文中提到:“美国1787年宪法虽然制定于美国独立战争后,但它并非《独立宣言》的继续和发晨,从其制定与批准的过程来看,广大劳动群众一直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作用十分微弱,许多重大问题只限于白人上层。它由富人集团制定与批准,只维护有产者的利益。” 其中,制宪会议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举行的,出席会议的55名代表都是有产者集团的上层分子,其中有40人拥有公债,14人从事土地投机,24人是高利贷者和银行家,12人是工商业家或船主,15人是奴隶主,且往往一个人有数种财产。从职业来说,大多数代表是律师,其中28人原是邦联国会成员,其他的多为各州议会议员,没有一个工农代表,资产阶级民主派人士如杰斐逊、潘恩等由于种种原因多未出席会议。这一代表阵容,决定会议中争论的问题均为有产者所产生的问题,不可能涉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更无人会代表奴隶与印第安人说话。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国会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但黑人只能按人口的3/5计算。
而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发展过程同样也是步履维艰。它未给美国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黑人奴隶以公民权,妇女、穷人没有选举权,尤其是参议员的选举仅仅是金钱的选举,只有贵族和资产阶级上层才能入选。宪法第1条第2节第3款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应按照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分配。这种人口的决定,除全部自由人外,应加上所有其他人口3/5。这种自由人中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口,不包括未纳税的印第安人……” 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直到1870年才取消了种族的限制;1920年排除了性别的障碍;1964年取消了财产的限制;1970年国会中止了识字率标准;1971年年龄障碍才得到解决。
与独立宣言相比1787年宪法倒退了一大步并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故意回避,此外美国宪法始终没有确立“经济-社会”的权利,还有一些关于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条文。这不得不说是1787年费城给刚获独立的全美人民撕开了一道难以愈合的伤口。究其本质,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歪曲,实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在作祟,而且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在这种等级制度下,处于上层的民族或阶级对处于下层民族或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首先,靠资产阶级双手打下的美国江山自然成为统治阶级调整社会秩序的工具,他们作为社会财富的大多数的占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自然会以财产占有的多寡来对人权进行切割,并组成“富人俱乐部”,这样一个社会的上层便业已形成。然而,他们并不满足,为了疯狂的巩固他们历尽千辛而争得位置,他们处于一种对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的本能的厌恶,以白人“尊贵”的血缘纽带维系着“贵族”们的传接。至于妇女,千百年来的封建传统遗留下来的恶习,自然也会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深刻的昭示。是宪法中政治、经济、民主权利的狭隘性使得处于等级制下层的人民不敢越雷池半步。这与封建贵族特权等级有何区别,甚至还能找到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的影子。因而,路易斯•亨金称美国宪法为“与地狱订立的”宪法,白人以外公民的权利都是它的一个“难言之隐”,这是人权实现中的一个重要的失败。同时美国宪法的研究者宣称:“美国的宪法来源于人民,而且是直接来源于人民。假定这一命题是正确的,人民怎么会放弃而不是在制订宪法时申明自己的权力呢?人民怎么会因为肤色而歧视自己的一部分呢?人民怎么会因为性别而拒绝自己的一半成员参加政权呢?”
四、民商法
美国并无民商法概念,其领域主要是以财产法、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侵权法等独立形式存在。独立战争以前,美国各州被英、法、葡、荷等国分割,各国的民商法律思想将美国法律文化充斥到了十分尴尬的地步。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如路易斯安那州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而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而从总体上讲,美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沿袭了英国法,如美国的信托财产制度、约因制度、婚姻家庭法、侵权法、财产法、公司法等等都是远渡重洋的舶来品。
(一)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早在美国独立以前,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土地占有制度和土地继承制度在美国已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派生于英国封建土地分封制度的土地权益,在美国财产法中分为现实的土地权益和未来利益,而在现实的土地权益中有一种极具封建色彩的限制性继承土地权益,它是为满足将土地在家族内世代相传的需要而出现的,限制性所有权人不能将土地转让给家族以外的人,至今,缅因、马萨诸塞、特拉华和罗得岛四州仍承认限制性继承所有权。此外,信托制度和约因制度作为美国财产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重要内容更是脱胎于中世纪的英国。
(二)侵权法:
美国有关侵权行为方面的立法与英国的精神完全一致。在19世纪末以前,其立法的天平倾向于企业利益一方,在实质上就是赋予企业以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当时美国侵权法规定雇员必须自己承担在工作中受伤的风险,如果雇员受到的损害是由另一雇员引起,则受害雇员不得向雇主要求赔偿。而其规定的豁免原则则将这一倾向性暴露无遗,该原则规定政府以及慈善机构、医院等可免于侵权之诉。
(三)公司法:
19世纪以前,美国公司法有一点是与英国法一脉相承的,那就是创造一个公司必须由主权者以成文法令的形式正式授权。独立革命前,公司的建立基本上不是由中央政府授权,虽然殖民地时期获权开发新大陆的公司一般都是由英国国王授予特许状,可是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大多数公司却是由殖民地业主、总督或议会授权建立。1720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气泡法》,正式宣布未获王室特许状的合股公司非法,1741年,《气泡法》扩及英属北美殖民地。独立革命后,出于对殖民地议会颁发特许状先例的继承,各州议会授予公司特
许状的权力在立法、司法双轨制的分权思想中得到了巩固。1791年,国会通过法案为组建合众国银行颁发特许状并由乔治•华盛顿总统签署生效,并在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中得到了以约翰•马歇尔法官为首的最高法院的认可。美国内战前建立的公司还被赋予一定的特权,有修建收费马路、运河及铁路的路权,确定这些交通设施收费标准的权利,发行期票用于支付流通的权利,源于州政府的征用权,在某个地区经营交通或银行的垄断权,修坝、疏通航道或从事其他工程而免于造成公害或私人损害法律责任的权利等。故而,亚当•斯密在《原富》中提到“公司的排他性特权”会侵犯“自然权利”。新泽西实用制造商社的反对
者在1792年发表的一篇评论中写道:“‘主张平权的人们’在‘特权独占的公司’里看到的是所有他们‘钟爱的共和主义原则’遭到了践踏”。
(四)婚姻家庭法:
由于美国人民绝大多数是早期西北欧迁徙者(主要是英国)的后裔,故而在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受到英国等早期殖民国家的浸染。当前美国仍保留有基督教形式的婚姻,某些州甚至将到教堂举行宗教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美国独立后南部的离婚制度十分严格,如1798年佐治亚州允许离婚的条件是在高等法院审理提出一个离婚判决后,由国会投票以2/3多数票通过后方可准予离婚。此外,美国早期的已婚妇女的单独居住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妇女在经济权、财产权以及选举投票权等方面依附于男子。
五、行政法与行政权力
美国行政法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它的发展充满了戏剧性,也许是其早期受到挤压的缘故,其潜藏的张力发展至今已经扩展到了可怕的地步。19世纪末以前,美国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部门,行政法一出生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市场和法院强占了其所控制的领域,而这恰恰与法国行政法领域在封建制末期的司法专横不无雷同。
久受压制的行政法及其所蕴含的行政权力一旦爆发后,便迸射出势不可挡的力量。1887年《州际商业法》的制定以及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进步运动时期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的变化,罗斯福“新政”以“专家知识”为依据大量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到美国总统权力的恶性膨胀,无不昭示着美国的行政权力正在向权力制衡机制发出严峻的挑战。
从“切夫朗”原则即可看出美国司法权对行政权所作出的让步。在传统意义上的美国行政法中规定,联邦法院在审理状告政府部门行为的案件中,对行政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充分的尊重。而在1984年“切夫朗诉自然资源防护委员会”
后,美国最高法院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令解释亦应尊重的规则。即行政机关若按照国会法令明确规定行事,则法院无过问;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令解释认为合理而且可被允许,则即便法院第一次碰到时不会作出这样的解释,亦应予以尊重。故而,美国行政法专家们普遍认为,切夫朗原则标志着“权力从法院转给了行政机关”。
美国的帝王般的总统制可谓是承载着封建残余物最为典型的见证。美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而美国的参众两院是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名义上虽对选民负责,但由于美国缺乏人民罢免总统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选民对于总统的行为或政策,就没有表示意见的机会。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各部部长及其他政府高级文武官员和最高法院9名法官,这些被任命者只对总统负责,国会无权监督。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实际上美国的总统就是独裁者,总统制亦即是独裁制。总统是行政组织的核心,享有最高的行政权,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可越过国会对别国不宣而战。国会只能按严格的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美国一些著名的政治学家承认说:“在他国人看来,‘这样的制度好象独裁专制,不负责任,而且很有危险’;‘因为总统不受选民代表的支配,总统在他的任期以内’,‘可以任意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亦毫不掩饰地说:“‘如果美国总统的位置落于意志坚强、不避责任、且有领袖天才的人之手,总统的权力与势力几乎并无限制。’因为‘美国总统实际上是一般公认为全世界权力最大的政治位置’。”
此外,各州州长还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类似的权利)在那些盛行死刑的州,人们往往请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
六、刑法
美国刑法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援引英国普通法,故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而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则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然而,美国刑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美国刑事法律以自由裁量为其根本特征”,更有甚者,有观点认为,“美国刑法规则所提供的指导宽泛到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步”。也许正因为如此,美国刑法虽在名义上冠冕堂皇的制约于宪法,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更多的被“看得见的手”操纵着。
也许9•11使美国政府变得有些“神经错乱”,美国决心将世界上的所有“基地”组织恐怖分子送上美国法庭,甚至送上象征布什行政权力膨胀的特别军事法庭。在特别军事法庭上,只要2/3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被告有罪,判决就可以生效,而法官和陪审员将由美国军官担当。此外,法官有权决定哪些证据不被公开或提供给被告人,法庭更不会透露怎样得到这些证据。特别军事法庭省去了一些繁琐的规矩,审判过程更为简单,可以迅速定罪,且不允许被告提出上诉。为保障安全,法官还可以选择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作为审判地点。《纽约时报》的言论称:“这一决定是对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的公然挑衅。破坏了公正审讯和例行的程序,用一种粗鲁而又无法解释的系统将其取而代之。只有独裁者才会允许这种体系的存在。”该报编辑还写道,“布什先生从本质
上破坏了美国司法公正的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任何被告都有权受到公正的审判,有权为自己辩护。欧洲很难同意让有关嫌疑人接受那种不允许旁听的审判。”而且,《欧洲人权公约》还明确规定:“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尽管如此,在美国这样一个死刑几乎快销声匿迹的国度,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仍声称,一旦本•拉登被抓获并被送至美国,他仍将可能被处死。
这样看来,看似完善的美国刑法体系在真正需要得到考验的时刻却如此的脆弱,而美国宪法也显得苍白无力。在这里民主已经变味,人权已经被扼杀,剩下的或许就是那些象征着强权的“正义者们”在法庭上的咆哮。这或许是一种封建文化的复古吧!
七、司法制度
双轨制是美国司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联邦和各州分享两套独立而互不隶属的法律系统。尽管如此,关系国家命脉的权力仍然收归于中央,如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权力归各州享有。
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司法独立,然而事实上是否真正如此,是否在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面前岿然不动?笔者将从美国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角度进行剖析。
美国宪法通过“忠于职守条款”和“酬金条款”确保了法官的裁判独立,且法官的任职为终身制,除非渎职、犯下背叛国家等严重罪行以及法官主动提出辞职,否则法官遭到弹劾极其“不易”。要弹劾联邦法院法官,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并由全体参议员参加听证并投票表决。美国建国以来,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名最后被参议院判定为有罪。(各州地方法官的弹劾方法和程序与弹劾联邦法官基本一样)这样一来,法官便不必担心其饭碗、福利及待遇问题,固然会尽心尽责的维护美国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然而,从另一角度来讲,法官还获得了在审判领域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独断权的昂贵赏赐。这样法官便可对诸如堕胎、同性恋、吸毒等大量充满争议性的社会问题,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作出独立的裁判。这便使得一个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便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故其不稳定、不统一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封建异化后的权力独占的折射。
然而法官独立的异化还不止是这些,当他们庄严的端坐在神圣的法庭上时,在他的背后或许有着无数双眼睛凝视着他。作为一个美国法官,很多都有经过竞选担任行政长官或立法机关成员的资历,或者有担任政党领袖或组织者等积极参与和组织竞选活动的经历,这样他可以将他的政党倾向性以及对社会重大问题的观点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判决意见中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国会通过控制法官薪俸的增加、审查法院经费和插手法院业务管理、设立低级法院等大量干预司法事务,使当代美国的司法独立面临严重的威胁。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起诉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应该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则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大陪审团审查程序和预审听证程序都是由检察官启动的,起诉的罪名、送交审查的人、事和证据的决定权也牢牢的掌握在检察官的手里。
不受司法审查的“辩诉交易”也是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很好证明。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在案件中,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因此,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
也许这一切与美国检察官的政治背景有着某种不明朗的关系。联邦检察官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但须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联邦检察官的任期为四年,是否连任则主要取决于政党在总统大选中的胜负。由此可见,联邦检察官虽非政党竞选产生,但其政党倾向性绝不亚于一般经政党竞选产生的官员。州检察长的选举采取政党竞选的方式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或两年,同样也带有明显的政党倾向性。因而有很多人将美国检察官视为政治生涯的起点,美国的很多政治家包括前任总统克林顿,都是以检察官的身份第一次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
八、结语
例证无需再列,我们相信美国这支从承袭于盎格鲁•撒克逊古老法律文明的民族创造的伟力,但我们也同样相信美利坚51套法律中封建残痕的存在。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个民族注定是要从荒蛮走向文明,无论她出现在何时何地,她都终将经历一段完整的人类文明的历史;
封建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它只是在一定时期,为满足人们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创造的人类历史某一阶段的一个单薄的代名词。它无法囊括一个社会,除非创造它的那个人,或许就连那个人也无法弄清其本质含义。这样,我们又凭什么对其作一个公正无误的评价呢?
请原谅我对美国法律文化所使用的一些比较“恶毒”的言辞,这只是托载着本人对美国法律某一部分的不满,而美利坚民族法律文化中所渗透出来的批判的勇力与创新的精神足以树立起一座傲视世人的丰碑;
请不要轻易的怀疑本文例证与封建的内在联系,在美国这样一个与封建社会素昧平生的国度,或许连她自己也感受不到身上流淌有百分之多少的封建文明的血液,但事实上在她的身上仍然隐隐地散发着这种古老的气息。我并没有将封建与专权、极端、等级、保守落后、英国普通法、行政权力的扩张等简单的等同,只是当我们在看待一样较为“时尚”事物时,也许就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切口却将一个古老的故事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法律文化中封建文化的存在与否,而封建的本质与美国法律体系的评价等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内。
参考文献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何勤华
《重构或奠基: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海裔
《美国宪法》
《独立宣言》
《美国司法制度》何家泓
《权力、权利与民主——美国宪政发展的三个维度》佟德志
《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秦晖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何怀宏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欧洲人权公约》
《试论美国公司法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韩铁
《世界近代现代史》上册 人民教育出版社
5.美国法律经典案例 篇五
前言: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制度主要源自英国,而是一个移民社会,得益于没有传统的束缚,在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中,其新闻法制的发展和成熟在资产阶级各国中算最稳定和完善的。
第一部分
美国一战前新闻法的发展简史
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新闻法(1607-1774年)
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秉承宗主国英国,但又带有殖民地环境的特殊性,在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中谱写了许多伟大的篇章,同时促成了美利坚民族的初步形成和觉醒。
在美圉独立战争之前,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印刷自由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采用了特许制、事先限制、保证金、征税以及煽动性诽谤等诸多手段,但对报刊的控制也受到一些挑战,代表性的事件是曾格案和反印花税法等。
标志性事件
1、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针对印刷制定的法令和规定
马赛诸塞殖民地的议会曾在1622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出版的正式法案。
当时这个殖民地的唯一印刷厂设在哈佛,只有两台印刷机,但是当局绝不放过任何可能有颠覆性内容的印刷品,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出版检查。
北美殖民地的出版制比英国还严格的体现:1694年英国本土废除了许可证制度,但直到1730 年,殖民地当局依然规定不经允许不得印刷任何出版物
2、《国内外公众事件》
《国内外公众事件》因受到当局的迫害而在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哈里斯的“出版声明”开启了“新闻责任”问题
1769年,本杰明·哈里斯在9月25日通过R·皮尔斯印刷所出版《国内外公共事件》,这被美国某些权威人士称为美国的第一份报纸,然而只粗办了一期就被当局查封,原因是他侵犯了1622年的马赛诸塞的出版许证法。(哈里斯刊登了他所看到的事实,在他发表的一条消息中将“应属北美殖民地和西部各省”的印第安盟友称作“可怕的野蛮人”,并说“我们对他们太信任了”,他的这些言词被认为是对殖民地政策的批评,当时的政策是要设法争取、而不是疏远印第安邻居。)
3、威廉·布雷德福
布雷福德于1692年坚持这样的言论不因受到惩罚,从而成为40年后曾格案件的关键。
1692年,威廉·布雷德福就大胆陈述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布雷德福开办他的小印刷所时,他同时讨好政府和贵格教会,由于他在定期发行的小册子上发表的观点,经常受到来自其中一方的威胁。当年,他因为一次小过失而被捕,他因此宣称,他对这种干涉已经感到厌烦透顶,并通知当局,他要将印刷所搬到比较和他合得来的地方去,这一威胁使得当地官员感到害怕,议会撤消了对他的起诉。布雷福德没能陈述他的辩护,对于符合事实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布雷福德于1692年坚持这样的言论不因受到惩罚,从而成为40年后曾格案件的关键。
4、詹姆斯·富兰克林和《新英格兰新闻报》
他帮助建立了编辑权独立传统,在美国确立了“未将当局许可”而出版报纸的原则。
1721年,詹姆斯·富兰克林(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哥哥)创办,这份报纸虽然只印了5年,但却对美国报业产生了巨大影响,詹姆斯使得美洲报业摆脱了许可证发放者的羁绊,尽管那时许可证法已经废止,但是所有人人屈服与官方压力,“蒙当局许可才”才发行,詹姆斯不仅不“蒙当局许可”而印刷报纸,并且对之毫不理睬。
5、曾格事件
在1734至1735年发生在纽约的曾格案件是美国新闻法制发展史一个里程碑。
1733年11月,约翰·彼得·曾格开始出版《纽约周报》,时常刊有纸批评有争议的纽约总督考斯比和地方议会的内容。虽然大多数批评总督的文章部是报纸的总编辑撰写的,但被控犯有煽动叛乱罪的却是印刷者曾格。考斯比命令首席法官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曾格提起诉讼。当时费城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以6O岁的高龄为曾格出庭辩护,他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曾格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不可能是诽谤性的,L六1为文章里说的部是真的。他还进一步坚持辩护,根据已确定的先例,应当由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米决定印刷文字的真实性。曾格被判无罪是一个伟大的政治胜利,但即使此次事件后半个多世纪,陪审的裁决丝毫没有撼动煽动性诽谤法。
6、反印刷税
1765年英国政府制定《印花说法》,从而在北美殖民地引发反《印花税》运动,并最终导致这项法律的废除
英国议会在l765年通过的《印花税法》。印花税是首次课加于殖民地内部的直接税,是关税以外首次出现的一个税种。这个法律规定,报纸、证书、票据、期票、债券、文告、历书以及一切印刷品、小册子、法律文件,均须贴上票面为半便士至IlI十先令的印花税票。
英国当局声称,征收这种税是提供殖民地方之防卫、保护与安全之用,但并没有征求殖民地人民的意见。一些报纸停刊了,有一些报纸隐去了报头和报名,也有一些报纸在通告里申明自己没有买到印花。更激烈的是,《宾西法尼新闻与广告周报》在1O月31日,开征印花税的前一天,报纸设计成“墓碑版式”,报头以骷髅头为装饰,各栏采用粗黑框,以哀悼报纸的可怜命运,抗议开征印花税。
1765年,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了反印花税法大会,有9个殖民地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大会通过了《权利与不平等宣言》,要求英王及其议会废除印花税条例,宣称只有殖民地自己选出的议会才有资格对他们征税,没有代表的征税是专横。结果,《印花税法》在1766年3月被废除。
6、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述》
其中在出版自由方面的解释让北美人民发现“反抗的合理性”
从1765年到1769年,英国杰出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述》中将整个英国普通法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之为“个人的权利”,用来表明宪法保障的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内容,他在评述中说:出版自由对于自由国家的性质是你基本的,每一个自由人都拥有不可置疑的权力将其感情放置在大众面前,禁止这样做就是破坏出版自由,当其第一卷问世时正值印花税在北美颁行的时候,于是其中在出版自由方面的解释让北美人民发现“反抗的合理性”。
8、政治辩论
针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形成了殖民地开辟以来第一次印刷出版高潮。
针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在1764-1775年,北美殖民地人士开展了一场政治辩论。在这场大辩论中,新闻界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是思想的载体,也是交锋的战场,更是领导人物制造舆论的工具,这场大辩论形成了殖民地开辟以来第一次印刷出版高潮。
二、建国历程中确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1774—1783年)
美国独立战争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北美人民为争取自由、建立独立的合众国而战斗。独立战争爆发后,177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特别宣称: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所授予的。”
在北美独立运动中,新闻界对革命的推动作用第显而易见的。通过新闻界的聚焦和导引,公意迅速形成,在革命的进程中,激进的力量塑造了全新形式,新闻界从大众寄去了力量,也借此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第四等级”登上历史舞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报刊有《波士顿公报》、《马赛诸塞侦探报》、《纽约新闻报》等
新闻界发起“自由之子社”和“通讯委员会”,以组织手段实现了信息共享,不仅为各个殖民地通向联合提供了一个民间网络,而且在独立运动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774年《人权宣言》中对表达自由的相关规定
三、民主化进程中保护新闻自由的摇摆(1783-1914年)
(一)内战前(1783—1861年)
1、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的规则本身就是“反新闻自由”的,1787年5月29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保密禁令”:非经许可,会议中的任何发言,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从5月25 日到9月17日,代表们紧闭门窗116天,杜绝新闻界的一切干扰,“为自由而密谋”。
2、《权利法案》
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第一条:“国会不得限制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申诉之权。”
在新闻出版最终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以前,类似的先例早已有之,各州实行的英国习惯法就规定了在当时看来极大地表达自由,尽管它仍然承认煽动性诽谤法的效力。1776年的《权利法案》称:“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暴虐的政府,绝不应加以限制。”马萨诸塞州1780年《权利法案》的第16条表达了类似的精神,其他各州也以各自不同的措辞确立了这一原则。
在美国建国之初,于1792年12月15日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后世称为“权利法案”)中的第一条即已明文确立了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的原则:“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同时,第十条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宪法修正案补充了美国宪法的不足,使得任何政府干预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失去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言论出版权由人民保留,为新闻出版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3、1789年 《法院组织法》 曾对言论实行有限度的控制
4、《归化法》和《煽动法》
在美国建国方针形成过程中,1798年总统约翰·亚当斯以捍卫联邦制为由,要求国会通过《归化法》和《煽动法》。《归化法》把规化所需年限从5年延长到14年,而且授权总统把他认为有颠覆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煽动法》并没有禁止对政府的批评,似乎只是约束为了败坏政府官员名誉而发表的蓄意捏造的恶意言论,但实际上规定批评总统和两院都有可能被判罪,而且执政党出于私利考虑滥用了此类控制权力。当局据此逮捕25名报纸编辑,其中l8人是共和党人,包括富兰克林的孙子。
1801年,众议院以多数票挫败联邦党人想将《煽动法》有效期延长两年的企图,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宣布《煽动法》违宪而废除,赦免所有因此被捕的记者,退回所有罚款和利息,并取消余下的审判。5、1798年《排外与煽动法案》:
“任何人不的书写、印刷、谈论或发表........任何错误、毁谤和恶意中伤的作品,来反对合纵国、过会两院或总统,并企图诽谤他们、或任何以上违法行为的组合,以反对或抵制何总过的任何法律或其总统的任何合法行动......违者犯法,并将受到5000美元的罚款或5年的监禁。”
6、费城案件
在1782年11月9日的《独立公报》上,一个署名为“朱尼斯·威尔克斯”的作者继加图、詹姆斯·亚历山大、安德鲁·汉密尔顿之后,将新闻自由的新闻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伊利兹·奥斯瓦德时为《独立公报》的出版人,他曾在华盛顿手下当过兵,从纽约的约翰·霍特那里学习了技术,办报之处,他曾经宣布要“限制新闻自由”,但是不久后就改弦易辙,开始抨击州政府。
1782年,在他的报纸创刊6个月后,他被州高级法院以煽动诽谤罪起诉。交保获释后,奥斯瓦德勇敢的重印了被指控的文章,成法官乔·布莱尔为“恶瘤”。奥斯瓦德再次被捕,保释金升高到1000磅。
让此案,费城的报纸展开辩论,在1782年11月9日的《独立公报》上,一个署名为“朱尼斯·威尔克斯”的作者继加图、詹姆斯·亚历山大、安德鲁·汉密尔顿之后,将新闻自由的新闻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他认为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所以必须接受人民的批评;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是绝对自由,即便在批评中有不时或过激之处,也不应加以惩罚。应为从更长远看,新闻过度自由对社会所造成的威胁,远逊于新闻不自由给社会带来的损害。
“朱尼斯·威尔克斯”超出了布莱克斯通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认为新闻自由不仅包括事先不被约束的自由,也包括事后不被惩罚的自由。
最后,奥斯瓦德虽然无罪释放,但并不是因为“朱尼斯·威尔克斯”的观点,而是党派的背后运作。宾夕法尼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们认定新闻自由的宪政保障与普通法关于煽动诽谤罪的规定可以并存。7、1798年的《华侨法》与《煽动法》的颁布
该法禁止出版反对政府、过会和总统的错误的、诽谤性的和恶意的内容
“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即美国的党报时代,大部分报纸上谩骂成风,政府在1798年夏试图制止如此强烈的敌对情绪,国会在6月和去7月分别听过了《华侨法》与《煽动法》,前者针对爱惹麻烦的外国人,后者则是钳制讨厌的编辑们。
《华侨法》中的一项条款规定,把规划所需年限从5年延长到14年,另一条款则授权总统把它认为有颠覆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煽动法》试图约束反联邦党人在新闻界的代言人。该法律宣布:
发书写、印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表„„任何捏造的、诽谤和恶意的文字„„攻击合众国联合政府,或国会两院中任何一院„„或在职总统,活在合众国善良的人民中间煽动法对他们的情绪„„或抵制、反对与蔑视此类法律者„„惩以2000美元以内罚金并处两年以内监禁。
这两项法律实行了两年,当时的美国仍然试图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和限度。
新闻自由的奠基之一是自由评论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华侨法》与《煽动法》倒转了这样的进程,但是他也有他重要的贡献,从某些方面看,《煽动法》可以说是通向新闻自由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该法律并未禁止对政府的批评,而只是试图约束为了败坏政府官员名誉而发表的蓄意捏造的恶意言论。该法律还提供两项保障,其一是可以用事实真想作为辩护依据,其二是陪审团可以就法律和事实两者作出裁决。这就是曾格案件中提出的相互该关联的两个论点,该法律到1801年3月3日到期失效,它是1917年以前实施战时法律之前最后一项有关煽动罪的联邦法律
7、记者报道进入议会采访报道
报界是否拥有向报道与他们有关利害关系的会议的权力是检验新闻自由的标准之一
1789年,即联邦众议院成立两天后,记者便可以进行采访。而参议院有一段时间曾经比较保密,不但将记者拒之门外,甚至也不让众议院了解其辩论的情况。
但是到1795年,参议院设立记者席。当首都由纽约前往费城之后,记者席距离讲坛太远,记者无法听清发言,于是在1802年1月2日,参议院提票批准记者直接进入议员席。
有关1812年新奥尔良战争时期,报业开始报道政府活动按照英美的理念,报界是否拥有向报道与他们有关利害关系的会议的权力是检验新闻自由的标准之一。
政府的报道,最有效的报道之一是由《国民通讯社》报纸提供,《国民通讯社》很快成为政府的半官方喉舌,但他也利用相当可观的国会辩论报道,为华盛顿以外所有派系的报纸提供服务。
8、杰斐逊时期克罗斯维尔审判
1812年,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得依据旧法律提出诉讼
最著名的法律是在总统提议下依据一项州法律提出的起诉。被告是纽约哈德孙一家联邦报纸的主编哈里·克罗斯威尔。他给自己那家小小的周报起名为《黄蜂》,它的每一栏文字都使得政敌感到芒刺在背。
一天,克罗斯威尔报道说,杰斐逊收买了里满士的主编詹姆斯·卡伦德,要他散布消息,称乔治·华盛顿曾经是强盗、叛徒和做伪证者。
对于杰斐逊本人和他职位的尊严来说,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克罗斯维尔于1804年受到起诉,并被判有罪,但是他提起了上诉。当审讯开始时,一位大人物出面为其辩护,他就是杰斐逊的死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汉密尔顿辩称道,报界“有权利本着善良的动机,为了正当的目的,发表事实真相,而不受惩罚,尽管可能责备政府、地方行政或个人”,汉密尔顿实际上是在说,事实真相、而且只有事实真相才可以用与诽谤诉讼的辩护,然而汉密尔顿败诉了。
克罗斯维尔审判的重大意义,可以从紧随汉密尔顿的呼吁之后开始的立法活动中看出,甚至在法官还没来得及宣布判决之前,就已经有一份议案提交给纽约州的立法机构,提出今后可以接受用事实辩护。这项议案还赋予陪审团裁定适合用法律及事实的权力。
到1805年,这些原则在纽约州已经成为法律。很快其他州也纷纷效仿,英国习惯法中有关煽动性诽谤罪的阴影随之消散。
1812年,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得依据旧法律提出诉讼。
(二)美国内战(1861-1865年)
1830年~1860年间,特别是在南方,发生了大量旨在查封废奴主义报刊的政府行为。在内战期间,美国联邦政府与邦联政府都对报刊进行审查。
戴维·M·拉班(David M.Rabban)在《言论自由在其被遗忘的时代》(Free Speech in its Forgotten Years)一书中指出,在19世纪后半期,广泛的存在着针对激进的工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生育控制倡导者和其他所谓的自由思想的新闻审查。而且关于这些活动,鲜有有意义的公开讨论。拉班写到:“一般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人需要经受对观点的压制。” 1、1866年 《公民权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The act declared that all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now citizens, without regard to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The Civil Rights Act(1866)was passed by Congress on 9th April 1866 over the veto of President Andrew Johnson.The Civil权利法案(“1866年),超过4月9日1866年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否决国会通过的。
The act declared that all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now citizens, without regard to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该法令宣布,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现在不考虑种族,肤色,或以前的状态,公民。
As citizens they could make and enforce contracts, sue and be sued, give evidence in court, and inherit, purchase, lease, sell, hold, and convey 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作为公民,他们作出和执行合同,起诉和被起诉,在法庭作证,继承,购买,租赁,出售,持有,并转达不动产和个人财产。Persons who denied these rights to former slaves wer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upon conviction faced a fine not exceeding $1,000, or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one year, or both.否认这些昔日奴隶的权利的人士,犯有轻罪,面对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1,000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The activities of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Ku Klux Klan undermined the workings of this act and it failed to guarantee the civil rights of African Americans.如组织三K党的活动破坏了这种行为的运作,并未能保证美国黑人民权。2、1868 年第14修正案
“所有在合纵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纵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何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各州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ow),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理区域内对任何人[提供] 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Low)。”
3、美国内战期间,军方实行的新闻检查
战争期间,最主要的北方报纸分为两派,支持林肯与反对林肯。由于军事安全的援引,北方当局要求新闻界必须谅解政府对新闻传播机构的控制。对于反对政府的报纸官方一般采取查禁、勒令停刊等办法,限制颠覆性言论的传播;对无明显反政府倾向的报纸餐区进行新闻检查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
1861年8月,鉴于华盛顿的最高统帅部的担心,记者和平民通过电报线路传递与军事有关的信息,波托马克集团军司令乔治·B麦克莱伦将军与驻华盛顿的记者们订立了一个自愿新闻检查计划。这一计划于同年10月被取消,当时国务卿西沃德指示官方检查官H·E塞耶禁止从华盛顿传发有关政府军事及民事行动的电讯。受挫的新闻界于是恢复到过去的做法:千方百计采新闻
随着检察官从国务院领导改为接受陆军部长埃温德·M·斯坦顿指示,新闻检查的第二阶段开始了。根据1862年2月25日颁布的命令,战地记者在发稿前,必须把稿件提交给宪兵司令批准。但当时达成的谅解是,只有涉及到军事方面的材料才可以删除,这样,记者就掌握了报道分寸。
从1864年到内战结束,新闻检查进入第三个、也是最成功的一个阶段。例如。谢尔曼将军率领部队从亚历山大直抵滨海,期间他的计划无一被新闻界泄露。总的来说,到内战尾声,新闻工作者与军方是合作的。
3、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和军事当局处于战备需要却是研制过相当数量的言论和报纸。林肯总统甚至命令军事法庭——而非普通法院——来审判出办公司。
四、南北战争到一战前(1861-1914年)1、1896年,马里兰州成为第一个给与新闻记者拒绝在司法审判中作证的有条件特许权的州。
从那时起,另外3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或者以州法律和州宪法的形式,或者以法院判决的形式,通过类似法规。2、1901年 威廉·麦金利总统遇刺身亡。由此,美国的州和市通过了几百部法律以限制不同政见。
3、各州对左派言论的控制
1902 年 纽约州的《反无政府主义犯罪法》(Criminal Anarchy Act)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通过口头或书面言论,来鼓吹、建议或教唆人们有责任或必要性,取用暴力、谋杀政府执法官员、或其他违法的手段来推翻政府组织;(2)任何人不得印刷、发表、编辑、颁发、故意传播或公共展示书籍、文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印刷资料,去鼓吹,建议或及教唆用暴力或任何违法手段来推翻政府组织。围着犯有重罪。
第二部分
对美国新闻法制事业发展的思考
美国新闻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殖民地时期的出版管制、宪法第一修正案到现代国家的知情权确立,其间,美国的新闻法制建设经历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
殖民地时期是美国新闻法制的孕育时期,美国是英国的附属国,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体系是照搬英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所以在一时期,美国的法律体系是随着案例的积累自然生长的。在反印花税事件中昭示更多的是经济上殖民地与宗主国的冲突,而不是报人为了追求新闻自由,但反抗的成功使殖民地人民看到,坚决的联合行动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成果。同样在曾格案,英国当局没有使用自己的权力去暴力压制舆论,相反,在公众强烈的反抗情绪前让步了。因为此时的英国议会已经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法律主治成为英国法律的核心。因此,言论自由在无形中被法律所保护了起来。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这是新闻法规的诞生期。在这一期间,新闻自由开始有了法理依据。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表达得十分模糊和绝对,最高法院从未解释说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任何地方都有权以任何方式表达任何想说的话,当然政府或者其他机关若要对新闻自由作出限制或制裁,必须证明它是必要的,而且保持在最低限度。把知情权从宪法中抽象的权利上升为具体的权利,并赋予司法请求权品格,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体系,且随着社会变迁不断修正。
经过近百年的努力,新闻自由的原理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新闻法规的建设也渐渐进入成熟期。“从即刻明显的危险”被阐明 到政府信息公开法案,再到五角大楼案。新闻自由原理随着时间社会状况的改变而发生新的变化。体现了美国新闻法制的弹性,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美国的新闻自由是美国宪法授予的公民权利,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批评和监督自由,在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对国家政权的良性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同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其最后的仲裁机关是法院。
新闻自由是相对的,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但在美国的法制中,新闻自由比较特殊。因为同样的权利在和新闻自由比较的时候,会发现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而削弱其他的权利。
法官们在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和限制的案件时,既要秉承传统,固守精髓,又要灵活应对,与时俱进,既不能抱残守缺,也不能信口开河,既要最大地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又
要不使社会解体和分裂,这是一个两难的崃手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诸多判例既允实和发展着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款的理论原型和基本原理,但也充斥着一定矛盾的地方。因为他们把新闻自由的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保护起来,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这和美国宪法精神——分权思想相违背。而且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的最基本原则。
在新闻自由权与公民的隐私权、公正审判权、国家安全等相冲突时,法院考虑时代的语境和氛围下维持着相对的平衡,秉持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纵观全局,美国的新闻法虽然有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无时无刻不在接受政府的挑战。但在关键时刻,法官总能为美国的未来指明道路,奠定美国国父们的建国思想——自由。一方面美国的新闻自由很特殊,他的成长土壤、建国元勋们的分权制约思想等等,为美国新闻自由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人们积极地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尤其是媒体人,他们用自己的前途为新闻自由开创了未来,也为新闻法的成长贡献了一份力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没有新闻法律来永久的限制新闻自由,不仅是立法人员的保护新闻自由结果,更是全民争取的结果。
第三部分
结语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的规定在当时世界上远远超越了当时的时代发展和其他各国的水平。这样的一条宪法究其历史传统的必然性是它继承了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然而北美的特殊环境和争取独立的斗争过程又使得出版言论自由的发展比英国更加超前和先进;出版业先驱者与当局的斗争在实践上促进了出版自由的范围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然而最终确立的宪法条文的规定超出了当时时代水平,因此园父们对建国初期的设计也在这样先进法律的基础上,以重视知识和发展教育为基础保障,确保了出版言论自由对社会的积极推动作用。
这样看来,美国宪法修正案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在当时的美国而不是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确立,不仅要归功于制定法律的国父们的远见卓识的,更与北美人民长期的斗争努力所奠定的社会基础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统治阶级对教育的重视也使得新闻出版自由的先进性凶有r保障而更加长远深刻的发展。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财国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否定,是对新闻出版占论自由的确立,它奠定了美国的实用主义之风,并对日后的美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
1、[美]迈克尔·埃默里
埃德温·埃默里
著 展江 殷文/主译
《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 新华出版社
2、马凌 著
《共和与自由:美国近代新闻史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
3、《大众传媒法》DON R.PEMBER 著
4、《美国联邦宪法》 张千帆著
5、《美国法律史》 劳伦斯·M.佛里德曼 著
6.美国法律中的基督教思想调研报告 篇六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美国法律中的基督教思想调研报告
学 院(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 生 姓 名:于志博
学号:200700165
指 导 教 师:刘艺工
完 成 日 期:2011年 6 月
大连理工大学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法律与信仰是个有趣的问题,这也是我研究“美国法律中所蕴含的基督教思想”这一“非主流”选题的初衷。这一问题之宏观,对学识积累要求之高,是我作为一个本科生难以承受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它允许我涉足这样一个领域。
较之选题本身的巨大挑战,我在调研方面的困难尚能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法院显然接触不到英美法系的案件。因而我只能把精力放在资料和数据方面。
一、调研背景
不读《圣经》就永远无法了解西方国家,即使生活在那里、学习在那里。就像不知孔孟就无法了解中国人的“典型性格”。法律,无论多么先进或完善。总归是一种工具、手段,为政治和经济服务。美利坚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国家,美利坚的法律是由基督徒制定的法律。说美国法律收到基督教影响,显然不足以表述美国法律中所蕴含的基督教思想。
并且,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通过判例创造了一系列法律。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秉承的是“公序良俗”四个字。何为公序良俗?在美国这无疑就是基督教的道德观。
所以,理解美国的法律,或者说理解美国,都绕不开古老的《圣经》。
今天,中国所使用的法律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论及来源很大一部分是向西方学习;论及完善距离西方还有差距。研究西方法律,仍然,并且长期是一个极有价值的课题。
二、调研目的1了解美国普通民众的信仰情况了解清教徒
三、调研方法
1与在美国留学生交流查阅权威机构调查报告
四、调研时间
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
五、调研问题
(一)美国民众信教比例
《华盛顿邮报》、美联社 2009年-3月29日消息
一项重点研究美国宗教的调查于当地时间2009年3月9日公布,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人中信仰基督教的人数急剧减少,那些自称为基督徒的美国人也不再习惯于给自己贴上传统的教派标签,拘泥于传统的信条。
此次美国宗教信仰调查于去年2008年2月到9月间进行,接受调查人数超过共54,000人。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信仰基督教的美国人所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下滑到76%,低于1990年的86%。那些自称是基督教徒的美国人大多认为自己是“没有具体教派的基督教徒”(nondenominational)、“福音教徒”(evangelical))或“重生教徒”(born again)。
该调查由位于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三一学院的研究人员负责,由莉莉基金会和波森基金会进行资助,分别于1990年、2001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调查。它是美国最大的重点研究宗教的调查之一。
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更宽泛的基督教称谓定位自己,这一现象与自称为新教徒的人数的下降相吻合。信仰传统新教(包括卫理公会和路德教会)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下降到2008年的13%。信仰一般“新教”的人数从1990年的约1,700万减少到2008年的500万。与此同时,无教派人数从1990年的194,000增加到超过800万。
负责监督此项调查的三一学院公共价值项目负责人Mark Silk说:“从总体上看,调查进一步证实了一些已经被社会学家指出的总体趋势:在美国,教派的重要性正趋减弱;声称不信仰宗教的人数增加;信仰穆斯林教和摩门教等少数派宗教的人数有所增长。同样的增长也体现在信仰巫术和异教的人数上。自2001年调查以来,美国各州唯一一个数量有所增长的群体是不信教的人。调查表明,现在这些人已经占到了总人口的15%。Silk认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存在,使得美国基督徒数量剧减。
新英格兰北部超过太平洋西北部从而成为美国信仰宗教人数最少的地区,其中佛蒙特不信宗教比例最高,达34%。调查发现,在美国不信教的少数派的人数正在增加成。有27%的受访者说他们不想在死后搞宗教葬礼,有30%的已婚人士说他们没有举行宗教婚礼。尽管这些问题在以前的调查中并未涉及,但是这表明了传统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地位有所下降。
该调查反映了人口统计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近年来一直试图解答的问题:那些增加福音派的人数的都是什么人?在美国7,700万成年基督教徒中,有44%的教徒说他们是新生派或福音派。同时,18%的天主教徒与40%的信仰基督教主流教派的教徒也开始称自己为福音派。
Silk说:“如果有人声称他是‘福音派’教徒,并不表明他会去什么样的教
堂”,“这还将取决于如何定位福音派教徒。”
从全国来看,有5,700万美国人表示他们新天主教,是这一宗教成为美国最大的教派。自1990年,天主教的信徒增加了1,100万,但它占美国人口的比例下降到了25%。
摩门教徒的人数没有变,占美国人口的1.4%,犹太教徒的人数逐年减少,从1990年人口的1.8%下降到2009年的1.2%,也就是270万。
伊斯兰教徒占美国人口的0.6%。
(二)美国新教徒人数比例下降
周六, 04/10/2010-04:14 — Anonymous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特约记者Melody Merin于华盛顿报道,皮尤宗教和公共生活论坛2007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谈起美国人口与宗教,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多元和不断演变”。
美国宗教概况调查(The U.S.Religious Landscape Survey)对生活在美国、年龄在18岁以上的35,500多名成年人进行了电话调查,调查时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和西班牙语。这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美国社会的宗教构成情况,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包括不同宗教群体的规模(涵盖最小群体),还包括人口分布特征、社会和政治观念、宗教活动和信仰变化。
皮尤论坛(Pew Forum)主任路易斯·卢戈(Luis Lugo)强调说,这一于2008年2月公布的调查结果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宗教对大部分美国人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接受调查的人当中,有超过四分之三的人自称为基督徒、5%为其他信仰者、16%则无具体宗教信仰。
福音派新教教会成员构成了美国宗教传统中的最大群体(占总人口26%),其次为天主教徒(占24%)和传统的新教徒(占18%)。
信仰变化
该调查结果指出,美国成年人当中有28%以上的人放弃童年时代的信仰,改信其他宗教,或成为无神论者,变化很大。
这一变化在新教社区很明显。接受调查的成年人当中有51%的人自称为新教徒,与20年前的65%相比有明显下降,芝加哥大学全国舆论研究中心的普通社会调查也反映了这一趋势。
皮尤论坛由此得出结论,新教徒在美国有宗教信仰的人口中占过半数的局面很快就会改变。
天主教信徒的人数在过去20年中保持稳定,但这一统计数字掩盖了急剧的变化。该调查说:“与任何其他宗教群体相比,天主教徒中改信其他宗教或彻底放弃宗教的人数最多。” 不过,移民来美的天主教徒人数抵消了损失的人数。
其他基督教群体(占总人口3%)包括摩门教、耶和华见证人、正教(其中希腊和俄罗斯东正教各占一半)及其他一些教派。
移民的影响
这次宗教概况调查显示,移民对美国宗教的格局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大约61%的移民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其中仅墨西哥移民就占一半。近四分之三的墨西哥移民和一半来自其他拉美地区的移民为天主教徒,这便是美国四分之一的天主教徒为外国出生者的原因。
新抵达的移民也把其他宗教传统带入美国。调查发现,在美国移民中,信仰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世界主要宗教的人数比例高于本土出生的人口。鲁本·里约斯神父和做礼拜的孩子们
凤凰城玛丽净心教堂的神父鲁本·里约斯(Ruben Rios)与参加礼拜仪式的孩子们。(© AP Images)
根据调查,穆斯林约占美国成年人口的0.6%,他们之中三分之二为移民。印度教徒占人口的0.4%,其中86%在外国出生。(相比之下,四分之三的佛教徒在美国出生,许多人是改变原来的信仰后皈依佛教。他们占人口的0.7%)
调查还发现,印度教徒、穆斯林和基督教正教各教派信徒在移民中占有最大比例。
宗教团体内部的多元性
各种传统宗教内部也具有相当高的多元性。在新教徒中,约一半为福音派,三分之一属于主要传统教派(卫里公会、路德会等等),13%属于历史上会众为黑人的教会。
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1.7%的人称自己为犹太人,其中信仰革新犹太教(Reform Judaism)者居首,其次为保守犹太教(Conservative Judaism)和正统犹太教(Orthodox Judaism)。
在美国的穆斯林中,逊尼派(Sunnis)占总数的一半,其余为什叶派(Shiites)以及未表明教派的人士。
佛教徒中也存在许多明显不同的派别,包括禅佛教(Zen Buddhism)、南传佛教(Theravada)、藏传佛教(Buddhism)等。
年龄、种族、和地理位置也影响到宗教信仰。例如,传统的新教徒和犹太教徒一般年龄较大,而无特定宗教归属的人比较年轻。移民多半是天主教徒,而在美国出生的人则更有可能是新教徒。
黑人最倾向于报告自己的宗教归属。四分之三以上的黑人为新教徒。
在非拉丁裔的白人中,新教徒略占多数(53%),但在拉丁裔人群中,天主教徒占大多数(58%)。亚裔美国人中差别较大,27%为新教徒、17%为天主教徒、53%属其他宗教或不属于任何教派。
从地理位置上来看,新教徒──尤其是福音派教徒──在美国南部的比例最
高,而美国东北地区的犹太教徒、天主教徒、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比例最高。大多数佛教徒分布在美国的西部。
不属于任何教派
在概况调查中最有趣的发现之一是越来越多的美国成年人(16%)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宗教团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此类人只占总人口的5%至8%。
调查指出,这群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人“十分多元化”,“把这群人都说成是不信教是不正确的。”其中约四分之一的人说自己是无神论者或不可知论者(占成人总人口的4%),其余的人称自己“并非倾向于某一”教派(占成人人口的12%)。这些人中有一半人认为宗教在其生活中“不重要”;另一半人──即使他们不愿意加入某个宗教团体──仍认为宗教在其生活中“比较重要”或“非常重要”。
皮尤论坛(Pew Forum)打算发布另一份基于“宗教概况调查”(Religious Landscape Survey)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为信仰宗教者与不信仰宗教者的社会与政治态度以及他们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六、调查分析
美国主流教会,如长老会,卫斯理公会,圣公会和美南浸信会,会员人数逐年下降。许多古老教堂在周日时零零落落坐着一些白发苍苍的老会友,年青人不见了,中年人也不多见。只有到了复活节或是圣诞节,教堂的停车场才会出现停满车的现象,教堂内才会座无虚席。教会人数下降,信教人数下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下面是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美国仍然是教徒的美国
1教徒占人口总数仍然有绝对优势,人数下滑只是与自己相比较。美国政治经济领域的领袖仍然是教徒教徒具有凝聚力,而非信徒相对分散
(二)年轻人仍有信教的可能
美国的宗教传统使家庭变成了信徒的苗圃,因而之前保持了极高的信教比例。但是“不在花园之中,亦可开出花朵”,年轻人仍有成为信徒的可能。年轻人所排斥的是传统教会的传统的崇拜形式,他们喜欢更开放,更自由的崇拜形式。
(三)不信上帝,亦是“信徒”
尽管已经有15%的美国人不信教(可预见的将来还会上升),但即使是只有15%是信徒,也不会对美国神会造成根本性的改变。
我将美国基督教信仰分成三个部分:
1信仰上帝有神论与无神论
上帝,作为西方人的“大成至圣先师”,对他的信仰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传承。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他由“神人”还原成了一位“伟人”。即使西方人不再相信耶稣死后复活,但是他所倡导的“爱邻如己”将永远根植在西方人的心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信上帝(之神力),亦是(其思想之)信徒”
对于美国而言,上帝还有特殊的意义。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是为了逃避天主教迫害,追求信仰自由而来到美洲土地上的。上帝这一概念包含了美国人的“民族意识”。历代美国总统崇尚基督教,有增加民族凝聚力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人信仰的不是上帝,而是美国人自己。
《圣经》中的上帝,以其全知全能代表了一种终极而又具体的“美”。对这种“美”的追求,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直以来上帝作为“终极之美”的具体代言,而现在科技已经可以部分的诠释这种“终极之美”。上帝不再是唯一的选择。
2清教徒伦理道德如 创业 家庭 勤俭 诚信
这些理念融入了美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会因信教与否改变。
3心存善念各种美德
心存善念是古往今来所有社会都倡导的,不会因信教与否改变。
7.美国法律经典案例 篇七
从最早的殖民者来到美洲大陆的17世纪开始,此后的250年间,“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成为绝大多数人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直到19世纪40年代,在马萨诸塞州才出现了类似今天教育体系的、由州创办的公共教育机构。为了普及这种公共教育的方式,该州花了6年多的时间进行宣传及建构相关的制度。[1]在这个时候,随着公立学校的兴起与《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在家教育”的方式几乎消失了。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现代“在家教育”运动又再次兴起。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截止2003年,美国大约有170~210万适龄学生在家接受教育。特别是最近20年来这一数据增长得更快,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7%~15%。[2]在怀俄明、特拉华、北达科他、阿拉斯加和南达科他等州,接受“在家教育”的儿童要高于该州公立学校的学生数量。[3]虽然这一数字仅是美国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由此引发的诸如“在家教育”的合宪性以及法律如何予以规制的问题却让人们极为关注,学界的争议也是持续升温。
二、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家长教育权的推演
(一)联邦宪法的规定与传统的教育观念
美国联邦宪法对教育问题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主要的原因在于美洲殖民者基本上沿袭了英国普通法的作法,家长自己承担起教育孩子的义务。根据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看法,“家长对孩子知识与道德成长方面进行指导的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要于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是下一代基本需要的重要内容”。[4]较早的地区教育委员会诉汤普森案(School Bd.Dist.v.Thompson)显示了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5]在继承殖民者观念的基础之上,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专门就教育问题作出规定。只是法院在判决中将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权利看作是一项基本权利。[6]对家长教育权的探讨,基本上由以下几个问题组成:
其一,孩子们必须去学校吗,家长有无选择的自由?其二,家长可以拒绝孩子们接受某些课程的学习吗?其三,家长进行在家教育时可以聘请其他人士来授课吗?
民权主义者除结合各级法院的判决之外,还从国会的制定法以及《宪法》的角度论证了家长的教育权,并回答了以上几个主要问题。1975年制定的《残障儿童教育法》,规定要对残障儿童实施自由而适宜的教育方式,其中就包括了“在家教育”的方式,也就是说家长具有这方面的权利。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包涵了家长教育权的内容,如1965年联邦制定的《初级与中级教育法》、1974年联邦制定的《双语教育法》,等等。[7]那么究竟如何平衡州的利益与家长的利益,既可以使孩子得到适宜的教育,又不至于使得家长的权利与行政权力得以滥用,成为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三、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在家教育”的典型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家长拥有教育孩子的权利,以后诸多的案件也均提及家长的这一权利,[8]但即使如此,实施“在家教育”的家长仍然要克服各州所代表的“正当利益”。犹德案中将州在教育中的利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确保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开放的政治体系之中;二是使公民成为自信、自足的社会成员。基于此,各州也的确实施了一些合理的规制从而履行自己对公民教育的高度责任,但是如何“合理”以及何以“合理”正是问题的症结。在法院的实践之中,它们建立了家长的教育权,且将之视为基本的权利,如果州要施加一些规制,州必须证明这些措施是合理的。其主要依据是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州的警察权和监督父母滥用权利的权力,这是对家长教育权的有效约束。[9]以下介绍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典型判例。
(一)迈雅诉内布拉斯加州(Meyer v.Nebras-ka)案①
该案发生于1923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监督家长教育权的首个判决。在该案中,法院承认了结婚、抚养孩子以及获得有益知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基本的,在缺乏正当法律程序时不得被各州剥夺。但是法院也对家长权利进行了限制,主张他们的权利可能要服从于州的合理限制。
(二)皮尔斯诉修女协会(Pierce v.Society of Sisters)案②
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阐明了家长在孩子教育中的重要角色。俄勒冈州的法律因为要求所有的学生均必须进入公立学校也被宣告为无效,判决原因同样是基于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基础。法院不仅强调教育孩子是家长的权利,而且也认为它是家长的一项义务,孩子并不仅仅是州的创造物;那些抚养他与赋予他命运的人有权利,同时也是至上的义务,这是属于他的以及为他施加的额外责任。
(三)法林顿诉德重聪(Farrington v.Toku-shige)案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基于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判决一项联邦法律在夏威夷州领土之内适用无效。这部法律对私立学校的教学内容进行了限制,目的在于对外侨灌输美国的国家理念。法院认为这样会远远超过对私立学校的规制,而孩子们在那里获得了他们父母认为有价值的教导。
(四)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伯纳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案④
本案中,法院认为依据言论自由的权利,孩子进入公立学校并不应该被强迫向国旗敬礼或者背诵效忠的誓言。而且,这是《宪法》第1条修正案有关家长言论自由的权利,法院必须予以保护。拒绝向国旗敬礼的学生被校方认为是“非法缺席”学校活动并要受到惩罚。这些孩子的父母也要受到罚款与入监的处罚。家长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这一行为。这些父母们是耶和华的信徒,试图灌输给他们的孩子们某些价值。法院在这一点上支持了家长们的第1条修正案的宗教权利。法院指出,如果在我们宪法精神中存在着任何确定性的价值,那就是任何官员均不得……在政治、国家主义、宗教或其他的观念上约定正统。
(五)威斯康星州诉犹德(Wisconsin v.Yoder)案⑤
该案中的两位家长是阿们教派的成员,拒绝送他们的孩子去公立学校读书,这种行为违反了《州义务教育法》。最高法院认为家长的权益使州的权利相形见绌,宣布作为基本权利,“父母有权指导宗教修养及对他们孩子的教育”。犹德案赞成当公立或私立学校不能提供家庭的宗教信仰时,家长有在家教育他们孩子的权利。现代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均是持续了犹德案对联邦《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列权利的理解。
四、各州法院关于“在家教育”的典型判例
(一)西弗吉尼亚州诉瑞都(State v.Riddle)案⑥
西弗吉尼亚州的最高法院发现犹德案的适用条件是仅当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不能为家庭提供足够的宗教信仰时,才支持家长“在家教育孩子”的权利。而本案引发了基于联邦《宪法》对《州义务教育法》的非宗教原因的成功挑战,从而拓展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权利。⑦这一案件使得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量宗教的因素,而且要考量其他的社会因素,如州的利益与家长利益的权衡。
(二)斯戈玛诉教育委员会(Scoma v.Board of Education)案⑧
在本案中,法院对犹德案进行了重申:原告宣称教育孩子的权利“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与他们决定最好的方式并服务于家庭利益或福利相一致”,并不引起个人或哲学选择,在宪法拘束之内不能成为诉求。当然,本案最大的变化是不再检测“在家教育”是否被允许,而是探讨某种程度上州对“在家教育”如何予以规制。例如,州要求“在家教育”者要具有教师资格、规制在家教育课程的主要内容等。
(三)诺尔诉杰克逊(Null v.Jackson)案①
该案中,家长因一部法律规定“在家教育”不适合于那些标准化考试低于40个百分点的孩子,而补习式的“在家教育”也未能予以改善这一情况,所以对该法律提出了挑战。家长认为,该法律侵犯了他们对孩子的抚养与实施教育方面的自由权益。使用了权衡的方式之后,法院还是判定孩子的教育应受到州的合理规制。在本案中,法院判定州的规制是合理的,其对如果孩子被重新安排进入公立教育机构的可能损害与州在教育公民方面的利益之间进行了权衡,发现不会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判定“提供公立学校是州的最为重要的职能中的一项”。
(四)墨菲诉阿肯色州(Murphy v.Arkansas)案②
在本案中,家长对要求“在家教育”者进行标准化考试的作法进行了质疑。与诺尔案相反,本案的父母是基于第1条修正案中的自由条款而对法律提出挑战的。法院首先查看了法律是否侵犯了宗教信仰。原告家长是福音新教派的基督徒,他们认为父母完全有能力对自己孩子教育的任何方面负责。法院也认为这是一种神圣的宗教信仰,同时指出他们并不是一群令人值得怀疑与孤立的少数。因此州有必要证明法律的合理基础。不过,法院最终支持了法律,因为政府在教育所有的公民方面具有合理的权益,通过教育体现向上性是美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五、各州关于“在家教育”的法律规制
目前,美国50个州均承认“在家教育”的方式,同时均予以不同程度的规制。如,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典》中规定每个人在6至18岁时必须接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有三种替代方式可由家长自由选择,即家庭教师、进入私立全日制学校或者通过地方公立学校进行独立学习。如果家长选择家庭教师的话,教师必须拥有加利福尼亚州教师资格证。教师每天的指导至少不得少于3个小时,每学年不得少于175天,必须从上午8点开始上课、 下午4点下课。这种指导必须使用英语,必须包括公立学校中要求的一些课程。
再如,乔治亚州允许具有高中文凭或者同等学历的家长进行“在家教育”,家长或监护人如果聘请家庭教师来指导孩子学习的话,家庭教师应具有学士学位。同时规定家长必须做三项事情:(1)就规定的课程进行指导;(2)向相关的州官员报告孩子的教育状况;(3)要让孩子参加标准化考试(standardized achievement test)。根据乔治亚州法律的规定:孩子“年满6到16岁应被送至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接受‘在家教育’。”不管其进入到哪种类型的教育方式之中,1个学年的学习不得少于180天,而且在课程方面至少应该包括阅读、语言艺术、数学、社会研究以及科学。选择“在家教育”的家长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前向地方教育主管机关提交“在家教育”的方案。“在家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每天4个半小时,家长必须提交孩子在家接受教育的年度报告,且将这些记录保留3年以备核查。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必须每3年进行一次标准化考试,但是考试成绩并不需要向公立教育的主管机关提交。
相对于其他州,北卡罗来纳州对“在家教育”的限制则少一些。根据其法律规定,年龄在7至16岁之间的孩子要进入州立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在家教育”的人应该至少拥有高中文凭或类似文凭。但该州并不要求在家里学习某些特定的课程,允许不同的家庭一起进行“在家教育”,对州官员的报告也较少。虽然一些地方要求“在家教育”需要有认证资格,但是与其他州相比,犹他州的规定是相对自由且较为适应“在家教育”。犹他州仅要求讲授同样的科目,以及在学习上花费相同的时间。另外,一个不确定性的事项就是如何由州教育部门来决定“在家教育”学校的资格。法律对此并无规定,甚至公立学校对“在家教育”的认证程序也是不确定的。
美国各州虽然要求适龄孩子要接受义务教育,但是也承认“在家教育”。就“在家教育”的方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有:
第一,家长要告诉州或地方官员进行“在家教育”的目的与意图;第二,家长要陈述进行“在家教育”的原因,并使之符合各州法律规定的豁免;第三,家长要达到特定的教育水平或具有州教育资格;第四,在家接受教育必须达到一定的课时;第五,在家接受教育的课程必须包括一些特定的核心课程;第六,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要参加标准化考试,或者是其他类型的考试;最后,各州一般会允许基于宗教豁免原因而实施的“在家教育”不必受以上项目的规制。
六、结语
最近20多年来,许多国家就“在家教育”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英美普通法的原则是基于家长为他们的孩子提供抚养是一种义务的理念而支持“在家教育”,因为家长义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教育他们的孩子。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及孩子教育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就家长的“在家教育”权作单独判决,“在家教育”的倡导者通常是从以下规定寻求“在家教育”合法性的宪法依据: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第1条修正案;引申的隐私权受到保护的宪法性权利和第4条修正案明确保护的隐私权;第9条修正案。州主张自己对教育管理权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0条修正案、州的警察权和监督父母滥用权利的权力。目前一些州法院赞成法律中规定对实施“在家教育”的孩子进行标准化考试与教师认证要求。尽管有些案件会质疑这种作法的合宪性,但是其已经成为规制“在家教育”的主要手段,当然由于认证程序极为不精确与难以操作,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所以它可能是未来美国关于“在家教育”诉讼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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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娟.现代私塾教育可否成为义务教育的实现方式[EB/OL].http;/Avww.cedu.cn/cmeg/focus./200610193479.htm.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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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令人喷饭的美国法律 篇八
1)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靠,谁敢呀)
2)每周四晚6:00以后不得放P。(以后还真要小心了,别一不留神坐牢了还不知为啥)
3)任何人不得销售其子女。(好象中国也不许吧?)
阿拉巴马州:
无论任何时候,将冰激淋卷放在口袋里是违法的。(有病啊~~)
阿肯色州:
男性可以合法殴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 (估计很多暴力倾向的兄弟知道了一定想移民阿肯色了, 可也有例外呀,克林顿就是阿肯色的前州长,咋老被希拉里扁呀)
夏威夷州:
不得将谷物放在耳朵里。(神经病,以为偷太空种子呀)
印弟安纳州:
圆周率在该州法定为4。(活活气死咱祖冲之前辈呀!)
爱荷华州:
1)任何只有一只上臂的钢琴演奏者必须免费演奏。(严重歧视残疾艺术表演家)
2)任何有胃病的男性不得在公共场所与女性接吻。(接吻和胃有关系吗?男性胃癌晚期患者的福音。
纽约州:
1)不得仅为娱乐而将球砸向他人脑袋。(谋杀可以不?真的脑子进水了)
2)10:00以后不得穿拖鞋。(光脚吧)
新泽西州:
凡谋杀时不得穿防弹背心。(管得着吗,警察这么没自信!)
北卡州:
任何一位未婚男性与一位未婚女性,如果在任何旅馆或汽车旅馆登记为已婚,那么他们即算合法夫妻了。(想带小蜜开房的兄弟们千万别去那州呀!)
宾西法尼亚州:
不得在浴室唱歌。(难怪在宾大商学院的同胞都不会K歌)
南卡州:
仅在每周六,男性被允许在法院的门前台阶上合法殴打其配偶。(这是啥规定,郁闷ING)
犹他州:
1)不喝牛奶违法。(喝不完援助非洲难民呀,干么为难自己! 难怪俺一只要喝牛奶就拉肚子的朋友从犹大转到纽约了,保命要紧呀。)
2)不得在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后座上做爱。(这好理解,怕病人看见血管爆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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