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2024-06-11

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9篇)

1.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一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9〕9号 【发布日期】2009-03-04 【生效日期】200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

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9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已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开始实施。为推进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人员调整划转,财务资产清理、审计、移交,预算调整及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平稳调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档案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肃各项纪律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不放松。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档案、保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机构改革纪律的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对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省编办确定的省政府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严格把关,及时批复下达人员划转通知。有关部门要认真审定调整划转人员和工资总额、档案、组织关系等相关人事工作,确保人员、工资准确无误。要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提拔干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做好稳定工作。

三、做好财务资产清查核实和审计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逐项登记造册,不得漏报、瞒报、隐匿,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财务资产审计组进驻省有关部门,对财务资产的清查结果进行审计核实,并对资产、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单位财务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工作结束后,各撤并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财务资产的移交工作。各撤并部门的资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配。

四、做好部门预算调整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机构改革中有部分人员或职能划出划入的部门,要根据人员和职能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调整意见。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要在收到部门预算调整意见后,及时完成预算调整批复工作。

五、做好保密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清理工作。对现在个人手中保管的,要及时收回,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新组建的部门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资格培训。

六、做好档案转交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对造成机关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新组建的部门要同步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附:1?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2?关于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的意见

3?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4?关于做好撤并机构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

5?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6?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

7?关于做好档案移交处置工作的意见

附件1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一、严明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机构改革工作中有关纪律规定: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不准散布不良情绪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准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不准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提拔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指使提拔、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不准借机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反规定突击购买、配备、调换小轿车和突击购买、分配住房;不准突击发放奖金、补贴和纪念品;不准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二、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设立举报箱、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决定,一律无效;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机构改革期间各项纪律的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行机构改革各项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对在机构改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纪委、监察厅要视情对省直有关单位执行机构改革纪律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

关于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的意见

一、报送材料。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原有行政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原有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总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情况;人员调整划转工作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以上各项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9日。1月19日以后新增人员,需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各项表格一式三份(同时附报电子文档),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于2009年3月20日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手续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编办确定的省政府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审核有关部门原有人员情况,下达人员划转批复意见。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办理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机构编制手续,建立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所涉及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档案等相关人事划转交接手续。

三、有关要求。人员调整划转工作是整个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安排。要严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纪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人员划转工作准确无误。要妥善保管人员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不遗留任何问题。

附件3

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问题

(一)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部门预算执行。

1?各有关部门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

2?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省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仍由其原财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系有关事宜,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3?所有改革涉及部门的人员工资可暂直接由原部门财务机构申报,省财政银行化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由新组建的一级预算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4?对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

(二)新机构成立后部门预算调整。

1?对不涉及部门间机构调整、仍保持原有基本建制和职能、且原已单独编制预算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重新批复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更名事项。

2?对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由新机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批复部门。

3?对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批复部门调整预算。

4?对需下划的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及其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截止3月31日未拨付的2009年度经费预算,通过体制下划相关市县。同时,省财政厅商部门研究提出以后年度下划市县的经费基数,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

二、关于资产财务移交问题

(一)资产移交或划转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逐项登记造册,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出租的要附租赁合同并注明收讫时间,抵押的要附相关协议并注明抵押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清查和登记情况完整、清晰和准确。

1?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间的资产划转,由划出单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行政资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事业资产,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如对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产权纠纷的,行政资产和事业资产分别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组织调解、裁定,涉及数额较大、争议较多的可报省政府审定。

2?根据《河北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冀财预〔2005〕57号),需下划市县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按市、扩权县(市)分别编制资产清册,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机构改革期间,涉及机构变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

(二)财务移交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开展经费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清理,原有财务、内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存好各类财务账表和凭证,防止改革过渡期间的资料遗失,同时要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经费结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确保各项会计资料、账册的清晰、完整,并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及时妥善办理资产和各类款项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

省财政将对新设立或更名的部门依申请及时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三、关于财政财务监督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有关管理规定,如实上交应缴财政收入,严禁隐瞒、坐支、挪用、私存私放;严格控制支出,严禁借机突击花钱、巧立名目发放钱物。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机构变动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而造成经费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关于具体工作步骤

为确保省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高度负责、协同配合、提高效率。具体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2月27日―3月2日,省财政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机构改革部门的预算、资产、财务调整和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3月3日―15日,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开展账务、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逐项登记造册,并对账册报表、凭证进行详细整理、妥善保管;有关部门间办理国有资产、财务账表、债权债务等移交手续;省财政厅研究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经费、资产下划相关工作。

(三)3月16日―20日,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四)3月21日―26日,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更名;审核部门调整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部门执行;完成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经费、资产下划相关工作,并批复市县。

(五)3月27日―30日,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资产和财务移交等落实情况。

附件4

关于做好撤并机构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

一、被审计单位要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固定资产,逐项登记造册,备查。

(二)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各项存款和财务收支,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结清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事项截止日期:2009年3月3日)。

(三)对2008年度以及2009年1-2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原机构设置、此次改革调整情况;(2)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软件使用情况;(3)2008年度和2009年1-2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银行开户、资金结余情况;(4)截止2009年2月底的固定资产账实核对情况;(5)自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的问题;(6)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7)提供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等资料;(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开展审计工作时间

2009年3月9日进点,3月25日前现场审计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要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二)撤并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隐匿转移资金。

(三)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协调联动,同时进点开展工作。

附件5

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一、固定资产调配划转的办法

根据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具体情况,按照“物随人走”的原则,对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划转、交接。

(一)为确保新组建部门按要求准时挂牌,相关部门接到本意见5日内,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确定挂牌地点。

(二)为工作方便和节约办公经费,新组建部门与合并部门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办公用房集中办公,确需调整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考虑安排。

(三)部门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四)处室成建制划转到新部门的,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五)处室部分划转到新部门的,该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原部门提出分割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配划转。

(六)撤并部门要统一填写《河北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划转交接表》(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发),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交接的内容

这次交接的内容为省政府机构改革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在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三、工作纪律

做好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负全面责任。撤并部门要专门成立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组,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如实填写“调配划转交接表”。省政府机构调整期间,未经省领导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严禁抢占、私分办公用房或对本部门的机动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转让、转借、出售、出租、抵押和转移;不准发生新的债权债务;严禁化公为私;已经借出、出租的要及时收回,对外借用、租用的要及时清还。要教育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6

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

一、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按照原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载体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对在个人手中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磁带、存储卡)等要及时收回,实行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借出。需要销毁的,要认真清点,严格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封装、安全运送到保密部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并派专人(2人以上)现场监销。对绝密级的文件、资料要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需要收回的,按规定退回文件制发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二、对在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要逐台进行登记,张贴标识,明确专人管理,在没有采取专门的保密技术手段之前,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对需要淘汰或变更用途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将硬盘摘除销毁。对正在运行和需要改建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三、新组建部门要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建立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要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教育资格培训。

四、省保密局要成立专门的督导组,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省直部门和单位逐个进行现场督导,特别是对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理、移交和管理情况,新建部门保密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7

关于做好档案移交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原省信息产业厅、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原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的档案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得带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二、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全宗继续沿用。

三、原省交通厅、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交通运输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交通运输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建设厅部分职责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其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带至划归部门,新组建部门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四、原省建设厅的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新组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续管理。原省环境保护局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环境保护厅接续管理。原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接续管理。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物价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六、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档案全宗,作为独立全宗由省司法厅接管。

七、新组建的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公务员局、省能源局自成立之日起设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

八、各机构改革部门目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照新的职责分工交给新组建的部门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组建部门的档案加以保存。

九、各机构改革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处置工作。档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不得离开岗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文件。各机构改革部门2008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尚未完成的,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5月底完成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3月底之前,各机构改革部门要向省档案局报送本部门档案处置方案,对机关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6月底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

十、机构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二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情况

1995年以前,一些商业银行打破传统分业界限,纷纷涉及银行、证券、信托、房地产、实业投资和贸易等,形成了综合经营的局面,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差,人民银行的监管资源落后,监管技术、监管能力和经验不足,加上金融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大量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领域造成严重损失,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因大量亏损出现了支付困难,导致了局部金融风潮。1993年起国家开始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5年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8年先后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监管,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4月又成立了银监会,接替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确立了“三架马车”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整治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消除经济泡沫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很多外资银行试图在中国开展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为应对全球范围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将不可避免地走上综合经营之路,并可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综合经营,事实上中信、光大、平安等机构已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综合经营。

二、政府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一)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严重危害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严加管制

众所周知,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风波此起彼伏:墨西哥金融风险导致了其国内经济处于瘫痪局面;阿尔巴尼亚金融投机造成了国家动乱;特别是1997年7月以来,由泰铢大幅度贬值引发的东南亚股市危机,其影响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前所未有的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日本、韩国相继爆发金融风波,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金融风险大量地客观存在和严重危害性,并极大地影响了两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使得金融风险问题进一步受到全球关注。

我国金融业中已隐藏着金融风险: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较高;二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问题较多,少数已不能到期支付债务;三是社会上乱办金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四是股票期货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仅靠金融市场本身,难以完全化解金融风险,还必须要求社会职能部门进行干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否则就会导致信用秩序混乱,经济运行基础遭到破坏;被迫增加货币供应,造成严重通货膨胀;甚至在当前经济和金融逐渐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中会遭受到国际金融风波和经济危机的冲击。

(二)政府的适度有效管制,是稳定金融市场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在分析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它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周期性的经济金融危机;计划经济体制过于强调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作用,以至于忽视或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制约经济高效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对经济金融的干预,应具有适时、适度和正确有效性。

从韩国金融危机来看,这是政府对金融行业的长期过度干预的结果。韩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韩国韩宝、三美、韩兴等七大财团相继破产以及真露、代龙、起亚等集团濒临破产。为了挽救大量企业,韩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综合金融公司甚至中央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这使得银行业受到极大的压力,巨额呆账贷款将韩国银行业推至危机边缘。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首先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控制上,按照政府的要求对企业的大量政策性扶持贷款,剥夺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韩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还表现在对银行存贷款率的严格控制上,其利率远远低于金融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长期低息贷款和负利率贷款降低了银行的盈利率韩国中央银行的非独立性使其难以真正在金融系统中发挥应有的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稳定货币的主要职能和作用。这充分说明只有政府实施适度有效的管制,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金融管制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是基本适应的。

三、适度加强政府管制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金融市场包括四大要素主体、客体、中介和管理者。金融市场的主体是指资本供求双方的参与者,即自然人或法人,如居民个人、家庭、商业银行、其他机构投资者、政府、厂商、中介银行等;金融市场的客体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如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金融中介指经纪人(公司);各种管理者指行业协会组织和立法、执法管理组织等。

金融市场的多要素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仅就商业银行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划分的核心风险就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9种。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风险种类更多,这对加强监管稳定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处在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时期,金融工具有待进一步创新,证券和保险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许多国际上一些先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还刚刚兴起。因此,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管理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扩充,监管的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宗旨不仅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还要不断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增长与发展,管理的形式和内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要不断完善。

就现阶段而言, 我们认为为了稳定金融市场, 防范金融风险, 政府部门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整稳定合理的经济结构,使经济保持持续增长,这是政府稳定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

要保持GDP、投资、消费、物价、物资供应量等宏观指标增长的趋势基本一致,供求关系达到大体平衡,各产业发展结构基本合理,企业的竞争发展能力和风险意识、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增强。这方面我国已有较好的基础:连续几年的粮食丰收使我国粮食储备充裕;国有企业向大集团、大企业方向发展;进出口贸易额基本持平,略有盈余;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对增强对外支付能力和提高国际地位大有益处。

(二)确定和稳定中央银行职能,是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前提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金融机构管理执行机构,具有特殊的目标、对象和原则以货币政策和货币稳定为目标以商业与政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管理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存款不支付利息,保持在政府内的独立性原则。它代表国家管国家储备,参与国际事务,管理监督金融机构,组织全国清算,在全国金融机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它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管理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控制基础货币量发行和预测货币乘数,保持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相适应,防止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另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履行国家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能。

(三)建立商业银行包括其他非银行机构的内控机制,是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保证资本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原则;必须具有中央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确保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具有风险损失承受能力;必须建立并保持审慎的书面借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的贷款档案。必须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必须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配、承诺付款和资产负债账务处理、交叉核对、资产保持、内外部审计检查等,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和遵章守法。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按照国际规范建立稳定经营的内控机制,才能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从而为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打下坚定基础。

(四) 政府监管部门规范和明确监督管理程序和手段, 确保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首先是发执照时进行控制审批,审查其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控制度,以及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状况等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机构时,还应有其母国的批文。其次是持续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监督监管者经常与金融机构保持接触,全面了解其经营情况,最重要的是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报表分析监督。最后由监督机关通过完善的监管手段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利用其监管权力,采取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接管、合并或清算,关闭等纠正措施,保持现有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五)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的规范性和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多部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共颁布了《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跟踪监控,有效及时地化解了一些已暴露的金融风险。但这还很不够,应根据现在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还需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使我国金融市场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健康发展。

摘要: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各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稳定非常重视。政府监管对加强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 进而化解金融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从政府监管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的作用进行探索, 并提出了加强政府监管的途径。

关键词:政府,金融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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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乔海曙.制度创新“:入世”过渡期内国有银行的战略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1, (05) .

3.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三

[关键词] 金融发展政府作用思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国金融工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金融领域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加快落实各项金融改革措施,摆脱传统观念和舊体制的束缚,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政府的规划、整合、协调能力,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增强法规的有效性和监管执行能力。本文仅从“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角度进行相关思考。

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解决融资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结构严重失衡。国民经济活动高度依赖以银行体系为主的间接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明显滞后。根据人民银行《2004年中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的调查估计,2004年各地贷款融资的比例均在95%以上,并且大部分地区贷款融资的占比有所上升,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的情况没有改观。从资本市场来看,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比例偏小。这种金融结构造成了资源配置失当,资金效率低下,风险过于集中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有效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亟需从改变政府作用的角度采取措施:一是强化市场原则和平等的市场标准,弱化偏离市场规则的政策功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使证券市场更好的发挥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二是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体系,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证券市场产品丰富创新,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改变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目前的发行审批制度是企业债市场严重滞后的主要体制因素。四是加强法规的整合调整,改变现存法规中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积极推进市场创新。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建立统一的社会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除了政府严格管制的正规金融体系,经济中还存在着尚未完全纳入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根据人民银行的抽样调查,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民间融资的利率在12%左右。央行推算全国的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的比例为6.96%,另据学者调研,在证券市场上也有数千亿元私募基金,此外,还有巨额资金游走于房地产、商品期货等市场之间。民间投融资的巨大需求未能在体制内得到满足催生了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缺乏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也提供了恶意欺诈和暴利行为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温床。造成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范,政府对民间金融缺少发展的战略和引导措施,把民间金融作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因素看待,从控制问题和清理整顿角度考虑政策多,从发展规范角度考虑政策少。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树立构建全社会金融体系的理念,从发展的角度对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活动和民间金融需求,政府应平等对待各种经济主体。二是改变金融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对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活动及民间金融,用疏导规范的管理方式替代以限制为核心的金融管制。三是对内开放市场,加快制定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以市场标准而不是所有制成分确定市场准入标准,解决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用正门疏导方式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并融入社会金融体系。

三、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

我国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体系至今仍然保留了政府垄断和严格金融管制的特征,集中表现在高度集中的国有银行体系,极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人为倾斜的公司上市取向,中央审批的债券发行制度,等等,这种体制实际上限制了融资渠道,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垄断的金融体系还弱化了金融主体的责任,形成了大包大揽的风险管理方式,致使国家承担了过多的金融风险。

为了尽快消除所有体制中阻碍金融发展的体制和政府因素,必须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改变传统的理念,摒弃垄断、管制和直接干预的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决不是取消政府的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政府在金融改革和建立新体制的作用非常重要。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强化政府在金融改革关键时期的规划和协调职能。二是改变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基本职能,放松金融管制,减少对金融活动的直接干预。三是采取多种措施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改变我国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政府的弊端。四是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上,应当疏堵并举,以疏导规范为主,不能因噎废食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五是在金融企业的重组方面,要改变政府直接运作的清理整顿模式,更多发挥市场力量的整合优化功能,鼓励、支持和促进市场方式企业重组、收购兼并。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构建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近年来,政府在制定法规方面已经作了大量工作,但忽视了现有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缺乏协调和整合,大大降低了法规的有效性。一是对法律法规政策相互之间的矛盾,缺少统一规划协调,如公司法、证券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不协调,使一些法律内容很难落实;二是现有法规中的许多内容制约了金融创新,如金融期货;三是政出多门,条条分割,在法规的制定和市场监管上协调性有待加强。执法监督阻碍重重、执行不力是阻碍金融市场法制成效的关键因素。为此,政府在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当前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以政策和行业性规章缓解某些领域的立法滞后。二是加强法律体系的统一规划,协调解决法规冲突。三是提高法规的前瞻性、预见性、适用性和严肃性,狠抓法规的执行落实。四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

4.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四

江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冀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县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发挥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在政府决策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各项工作的成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因决策上的失误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要改变这种状况,保证县级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把握以下两点:

(一)县级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由法制机构起草或参与起草,各乡镇、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均应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使决策事项充分反映民意,凝凝聚人心,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听证等多种公开的形式,扩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知晓面,增进政府与群众的相互理解,充分反映和保护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使群众能积极参与决策、理解决策、支持决策和自觉执行决策。

(二)认真审查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参谋决策时,一定要从“行政指导”的角度为政府出谋划策。

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管理范围也正从无限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政府在决策时,首先想到的是应该管什么,应该如何管的问题,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产业结构的调整、招商引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等应当市场化、社会化的事务就不能再由政府来组织推动,否则政府会时常处于一种管不了又放不下的尴尬境地。所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除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为县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参谋作用外,还应从指导和服务的角度,发挥行政指导行为的作用,通过非强制的手段,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理解,谋求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科学、理性行使自由裁量量权

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县级政府及其所很属部门享有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自由裁量权事关法律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前述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与后果的标准,使责任与后果相适应,避免决策的畸轻畸重,特别是慎重行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权的公平行使。

二、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近年来,基层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群众的满意度有所上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中追求利益化的趋向,有乱收费、乱罚款,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甚至权钱交易的现象。二是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的问题,权力与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和真正挂钩,没有真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的意识。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依法行政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承担在对日常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审批及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强化审核监督

1、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1)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附情况说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严格把关,对公民个人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物资暂扣、查封和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拆迁等行政行为应当报法制办审查后方可执行。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否超越或滥用执法权;是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2、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主管部门拨入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贷款、国有资产存量转让或运营收益等各项政府性专项基金、资金以及单位土地等进行的因定资产投资项目、多元投资主体项目签订的合同,必须将合同文件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约定签定合同,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如审核有不同意见的,依法进行修改完善;如经审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签订该合同。

(二)强化制度监督

县政府应将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绩效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中。县政府要制定全县行政执法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评议具体考核办法,同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如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偿。

(三)强化监督检查

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对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中被评为及格和不及格的单位,取消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及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可责令辞去现任职务,建立由组织部门预以调整。

(四)强化救济监督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理赔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疏导作用。

(一)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以及处理大量的具体事务中,对于发现的矛盾或矛盾隐患,要有预案,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切实尊重申请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辨,让群众有说话的地方;要在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各个环节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打伤;要积极探索实行听证等公开审查方式,将案件置于群

众的监督之下,消除群众的疑虑。在案件处理方式上,要妥善、灵活、不拘形式。要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作为与群众沟通联系的过程;要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5.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篇五

中国政府6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机构进行了六次较大的调整:一是1982年,改革内容主要是干部队伍年轻化、大幅度撤并经济管理部门,并将条件成熟的单位改建为经济实体组织的政府机构改革;二是1988年,主要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三定”为重点的政府机构改革;三是1993年,主要是政企分开为中心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四是1998年,以中央政府人员、机构减半为目标;五是2003年,主要以职能划分清晰为改革目标;六是2008年以大部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这个阶段的政府机构改革十分艰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公共财政模式,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与公共产品。

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

1993年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更名的有3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首先进行,随后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1999年以后,省级政府和党委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四年半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

2003年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经过改革调整为28个,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根据方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属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以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以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2008年

2008年3月12日,在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公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调整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较目前减少1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进行过多次精兵简政。

党的十七大在部署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在此基础上要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十七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

所谓大部门体制,或叫“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十七大报告提出“大部制”改革的思路,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举措;它可以化解政府中存在的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以及权限冲突,有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公务手续和环节,提高政策执行效能;也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进行了五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目前,国务院组成部门为28个。

1982年以来的这五次政府机构改革实践,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坚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精兵简政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当然也有一些教训。最大的教训在于忽视了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一个转折点。之后的政府机构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价值导向,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的,以全面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全面履行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为基本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03年以前的改革开放时期,政府既创造环境,又在直接创造财富;新的时代发展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是,“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1951~1953年

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其主要内容有:(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2)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5)要求划清楚企业、事业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1954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4~1956年

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中央一级机关的精简包括:(1)在划清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层次;(2)各级机关根据业务需要,紧缩了编制,明确了新的编制方案;(3)妥善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地方各级机关也进行了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分别是省、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精简比例较大。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1959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6~1959年

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这是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这次改革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以达到扩大地方自主权的目的。这次改革一直持续到1960年。1958年,撤销合并了国家建设委员会等10多个单位。经过调整,国务院部委减少8个,直属机构减少5个。到同年底,国务院设68个工作部门。1959年,国务院工作部门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和撤并,到同年底,国务院设39个部委,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比1956年减少21个。

1960~1965年

1960年到1964年,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进行了建国后的第三次较大机构改革。

一是先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两次比较集中的干部精简运动。第一次是1960年7月至1961年9月,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机关。这次干部精简以事业单位为重点,对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同时进行精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机构方面,中央各部门司局级机关减少15%,事业单位减少26%;行政机关精简1.6万余人,事业单位精简6.5万余人。第二次精简从1962年2月至1964年,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中央国家机关在1961年精简的基础上,又精简了1万人。全国共精简81万人。精简下来的干部大多数充实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

二是中央收回五十年代后期下放给地方的权力并恢复被撤销的机构,到1965年底,国务院的机构数达到79个,为建国后的第二次高峰。1966~1975年

“文革”中,政府机构发生非正常的大变动。1970年,国务院的79个部门撤销合并为32个,其中13个还由部队管理,达到建国以来中央政府机构数的最低点。1975年,邓小平主持国务院工作,并对各领域进行整顿,与之相适应,国务院工作部门恢复到52个。1976~1981年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后,鉴于当时经济上已处于崩溃,故沿用并发展了五十年代后期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到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增加到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

1982年机构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行干部年轻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与此相适应,从1982年开始,首先从国务院做起,自上而下地展开各级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历时3年之久,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是建国以来规模较大、目的性较强的一次

建设和完善各级机关的改革。这次改革不仅以精兵简政为原则,而且注意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对政府机构设置提出的新要求,力求使机构调整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有利条件,较大幅度地撤并了经济管理部门,并将其中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改革成了经济组织。

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在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决定,从国务院各部门首先做起进行机构改革,限期完成。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根据国务院部署,第一批先行一步的有12个单位: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化学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以后,其他部门陆续确定了方案,付诸实施。

这次改革,在领导班子方面,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从100个减为61个;省、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从50~60个减为30~40个;直辖市政府机构稍多于省政府工作部门;城市政府机构从50~60个减为45个左右;行署办事机构从40个左右减为30个左右,县政府部门从40多个减为25个左右;在人员编制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人员从18万人减为12万余人。市县机关工作人员约减20%;地区机关精简幅度更大一些。改革之后,国务院各部委正副职是一正二副或者一正四副,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也有所下降,部委平均年龄由64岁降到60岁,局级平均年龄由58岁降到54岁。

这次改革历时三年,是建国以来规模较大、目的性较强的一次建设和完善行政体制的努力。通过精简各级领导班子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加快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农村,对于行政管理没有提出全面变革的要求,所以政府机构和人员都没有真正减下来。这次改革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加快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但没有触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没有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其历史性进步可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开始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二是精简了各级领导班子;三是加快了干部队伍年轻化建设步伐。1988年——“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

在1982年机构改革后,由于没有触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没有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等原因,政府机构不久又呈膨胀趋势。因此国务院决定再次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88年初制定,同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一次弱化专业经济部门分钱、分物、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以达到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转向行业管理目的的改革。此次改革是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其历史性的贡献是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这一命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由于后来一系列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这一命题在实践中没有及时“破题”;再加上治理、整顿工作的需要,原定于1989年开展的地方机构改革暂缓进行。国务院在调整和减少工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撤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组建新的国家计委;撤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组建能源部;撤消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电子工业部,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撤消劳动人事部,建立国家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撤消国家物资局,组建物资部;撤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撤消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航天工业部;撤消水利电力部,组建水利部;撤消隶属于原国家经委的国家计量局和国家标准局以及原国家经委质量局,设立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部委内司局机构减少20%。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但是,由于经济过热,这次精简的机构很快又膨胀起来了。1993年——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次机构改革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它的核心任务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

这次机构改革的历史性贡献在于:首次提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从学术观察的角度,199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目的清楚、目标不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任务就是要减少、压缩甚至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但从1993年机构设置来看,这类部门合并、撤销的少,保留、增加的多。如机械电子部合并本来是1988年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1993年改革时又被拆成两个部——机械部和电子部;能源部本来是在1988年撤消了三个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建立的,1993年改革又撤消能源部,设立了电力部和煤炭部。给人的印象是,目的与目标背道而驰。1993年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实行了中纪委机关和监察部合署办公,进一步理顺了纪检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1993年实行中纪委机关和监察部合署办公的这种做法,是统筹党政机构设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这一方案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41个(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加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18个,共59个,比原有的86个减少27个,人员减少20%。其中撤销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物资部等7个部,新组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内贸易部,更名1个(对外经济贸易部),保留34个部、委、行、署。改革后的综合经济部门中保留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分为三类:改为经济实体的有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撤销后,分别组建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改为行业总会的有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这两部撤销后,分别组建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保留或新设置的行政部门包括: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能源部,分别组建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同时撤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撤销机械电子工业部,分别组建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同时撤销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撤销商业部、物资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包括: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包括: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和国家行政学院)。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4~1997年

1994年,继续推进并力求尽早完成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是转政府职能,并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职能切实还给企业;二是把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职能转移给市场;三是把经济活动中社会服务性和相当一部分监督性职能转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到1994年底,中国有130多万个事业单位,2600多万从业人员。

1995年,机构改革的工作重点是抓好省级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市地县乡的改革,制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和主要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是机构改革工作的一个重点。改革的原则是政事分开和社会化。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是搞好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的关键在于搞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市地县乡的改革,要认真做到有利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997年,随着1月国家电力公司的组建成立,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其他专业经济部门也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将原有的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给政府综合部门负责。1998年——消除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1998年改革的目的与目标高度协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目的,尽快结束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是目标。1998年改革历史性的进步是,政府职能转变有了重大进展,其突出体现是撤销了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共10个: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中国轻工业总会、中国纺织总会。这样,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除。众多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可以说是资源配置的载体,是落实经济计划的依托。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类部门的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说,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就是取消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二道贩子”,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堡垒。

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包括: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邮电部、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更名的有3个部、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保留的有22个部、委、行、署:外交部、国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包括国家政务部门12个:外交部、国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审计署;宏观调控部门4个: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8个: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5个: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首先进行,随后党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1999年以后,省级政府和党委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四年半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名。2003年——目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之下进行的。3月6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6.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六

区政府各部门:

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于2011年全面完成。根据省编委办《关于开展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的通知》(编办发„2011‟19 号)、编委办《关于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的通知》(编办发„2012‟13号)精神,为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巩固改革成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经报区编委领导同意,决定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改革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梳理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促进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规范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进一步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的实施和加快打造质量新州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评估的主要目的

(一)全面检查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掌握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推进“三定”规定和各项改革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通过评估,查找部门职责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尚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部门“三定”规定、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为下一步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预作准备。

(三)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管理创新,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的评估。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在优化组织结构、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规范自定行政机构设置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二)政府转变职能情况的评估。在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四个分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三)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情况的评估。部门职责分工是否合理,在理顺职责关系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尚存在的不足,相关职责划转、下放、取消、增加和加强是否到位,还有哪些关系不顺等问题。

(四)强化部门责任情况的评估。在明确和强化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五)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是否严格执行了“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责、名称、规格等是否有违反“三定”规定现象,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增挂牌子、提高机构规格,擅自超编进人、超配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混编混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

(六)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新措施。

(七)对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的组织实施

我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在区编委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区编委办负责。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自评工作,形成本部门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各部门要在今年5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总结和自评表通过书面形式(盖章)和电子文档报送区编委办。区编委办将组织力量对区政府各部门进行抽查评估,并形成全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报告,经区编委同意后报市编委办。对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

附件1:区政府机构改革各部门自评报告样式及提纲 附件2: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统计表1-2

7.浅析政府在国企改革中应起的作用 篇七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在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最大弊端实际上是一种结构弊端, 也就是说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组织结构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企业竞争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于资源配置、商品流通、收入分配都是由国家计划决定, 自然在国有企业中的各种要素如物质要素、人力要素以及流转和分配要素都必然毫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计划, 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说了算。

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 以竞争为基本准则的经济模式, 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于这种角色的转变, 它对于国有企业的职能应仅限于所有权代表、战略决策决定、收益享有以及监督管理范畴内。我们说政府在今天对于国有企业应当放权, 这个权应当如何放, 放到什么程度, 实际上最终目标就是要让国有企业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 即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立。在这三权中, 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源于国家, 政府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无疑应当享有所有权。而经营权是现阶段政府最应当放的权。这里的放不是指放任自流, 而是从某种意义上的授予, 将这种权利授予职业经理层——企业运营的真正领导者。该权利的授予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经营管理权的授予, 即经理层合轨的日常经营管理命令向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不会受到政府的干扰;其次是人事权的授予, 即企业的经理层有权打破原国企逐级的人员聘用体制而不拘一格地选用人才;再次是薪酬分配权的授予, 即经理层能够在职权范围内决定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而不再受原有的工资分配制度的束缚;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企业经理人应当被授予与企业所有者共享企业收益或共担企业损失的权利或义务,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激励制度。政府应当享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权, 但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 实践证明同级监督的效果要劣于跨级监督, 即高一级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对次一级的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更为有效, 因为这避免了同一水平的政府部门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况。另外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监督机构或独立个人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改变国有企业领导人任免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之一是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领导人的体制, 不使“官权”诱惑企业家, 不让“官权”决定企业家的命运。国有企业改革达不到这点, 就不会真正脱离传统体制轨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要自己选择领导人, 这关系到企业的生存, 因为只有自己能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传统国企领导人由于是由政府部门任免的, 那么他们就必然要服从政府部门的干预, 不论这些干预是以什么方式出现的。如果有哪一位国企领导人表示不服从政府官员的干预, 那么等待他的就是自身职位的丧失。没有哪一位政府官员喜欢不听话的国企领导人, 多数国企领导人从自身职位考虑, 也不敢不听话。只要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决定企业领导人的产生, 这种情况就无法改变。企业领导人不能自主, 等于企业不能自主, 因为企业的经营毕竟是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的。

需要明确的是, 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 存在着维护国家利益的问题。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将自己应负的职责推给企业家, 不能让国企领导人只是照着政府的意见办。现在, 政府有关部门总是指责企业跟不上改革形势, 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出种种药方, 可就是没有看到自己认识落后而阻碍了改革推进, 就是没有从自身的职能转换中寻找改革的出路。今后的改革需要十分慎重地摆正这两方面的关系, 以政府部门自身行为规范来将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更深层次。

三、促进国有企业向市场化经营转换

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 其经营必须要实现自主且必须建立相应的市场化机制。国有企业由非市场化的经营机制转化为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关键在于解决好企业经营与政府工作的关系。政府改变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方式, 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重要前提。尽管党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 政府的中心工作也是经济建设, 但那是指全社会层面的工作, 并不是专指国有经济, 政府不能以此为依据, 直接抓企业。现实中不可能出现政府一边直接把握着企业的命运, 一边又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形成。只规定企业有这权有那权但最终还都要听政府的安排, 而不规定企业只服从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整体经营的要求, 那么企业的经营机制不管怎样灵活, 也不是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作用, 应主要落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上。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登记后, 就由企业支配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不能再直接干预了。否则, 企业的经营还是不能实现市场化。

国有企业转向市场化经营, 还有两个基本要求。一个是企业能够自主分配;再一个是企业必须脱离政府人事部门的控制。企业的分配若不能自主, 企业的经营就没有动力, 企业的整个运行秩序就基本上还属于传统体制。企业脱离政府人事部门控制,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求生存与发展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基本要求。

四、改进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 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 也关系到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生存和巩固。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一收入分配原则, 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方面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有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力军,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其生产经营效率, 要求对其实行战略经营和运作。这对于多数国有企业而言, 就要求通过“减人增效”来优化配置企业资源, 同时用效率工资薪酬制来取代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 形成一整套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按劳分配将劳动作为唯一参与分配的要素, 这虽然有公有制的背景, 但当时却往往被加以曲解, 而当成“吃大锅饭”, 所谓“按劳分配”, 实行国家高度集中的工资报酬管理, 劳动收益不与劳动的绩效挂钩, 也不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对社会财富创造的最终贡献, 这必然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收入分配的无效率必然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率。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 就是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制度, 是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目的的。这里必须明确, 打破平均主义不是为了走向两极分化。分配制度的改革, 必须体现坚持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政府应从市场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两个层次来加以调控。

五、努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乃至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都是在国家的呵护之下成长起来的, 没有真正经受过市场竞争的考验。有很多企业都是由旧有的政府部门自办产业脱钩而来, 它们在脱钩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与原有部门仍然藕断丝连, 从中获得了许多便利和实惠, 但真正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允许这种便利和实惠永远的存在下去, 从而这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在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便值得担忧。这些企业唯一的出路就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充分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 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如进行合并或分拆, 加强研发投入开发核心技术, 拓展产品适用面及流通渠道等。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给予此种国有企业以支持, 当然这里所指的支持不是将继续维持那种政企始终不能完全分离的联系, 恰恰相反应当完全截断这种联系, 取而代之的是积极帮助这些企业与新技术、新资源、新项目、新人才搭上钩, 从而作一次彻底的转型, 这也才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真正负责任的做法。

六、改革经营体制不能全盘否定传统

传统的高集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造成了没有效益也没有活力的僵化体制, 企业几乎没有自主经营权, 政府从上到下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形成大一统的包办。但是, 我们在批判传统经体制的非市场性及高度集权的同时, 却不能否定其存在必然要集权的合理性, 即对一定程度上的集权是不能给予否定的。国有资产本身的整体性决定它必须有整体的经营, 而整体经营必定要以集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传统体制的弊端不在于存在集权, 而在于过渡集权且用行政手段实施这种过度集权。

当中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 改革开始步入市场化轨道。这时候, 虽然理论上还是没有讲清楚国有资产具有整体性, 国有资产的经营需要整体化经营, 政府的相应的合理的集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实际上政府对整体经营必要性并没有忽视,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上始终强调政府要对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体制改革今后应突出地强调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问题, 要确立国家层次上的经营体制改革为改革重点, 自上而下地规范国有资产的经营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服从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的约束, 不可抛开整体经营制约单纯进行企业层次的改革。这就是说, 在国有经济改革中, 相比国有企业的改革, 我们并不能对传统体制的利益调整依据一概否定,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是不可改变的。我们现在的改革同样要坚决地维护这一权利。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在我国,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是通过改革来实现的。邓小平同志从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和中国前途与命运的高度, 深刻地阐述了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他说:“我是主张改革的,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过去我们搬用别国的模式, 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思想上导致僵化, 妨碍人民和基层积极性的发挥。”他针对经济体制和管理工作中的诸多弊病, 严肃地指出, 如果不改革, “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他进一步指出:“改革的意义, 是为下一个十年和下世纪的前五十年奠定良好的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改革就没有今后的持续发展。所以改革不只是看三年五年, 而是要看二十年, 要看下个世纪前五十年。这件事必须坚决干下去。”“坚持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二十多年来, 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 改革不仅是我国富民强国之路, 而且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希望和前途之所在。

改革作为一次革命, 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要使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 这种变革又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那种革命, 不是也不允许抛弃我们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国有企业的改革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牵涉到城市的千家万户, 凡是有亲属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 无不关心国有企业的改革。但现在随便找上几位关心国有企业改革的人问一问, 对这一改革的看法如何, 可能除了牢骚之外, 告诉你的肯定是困惑, 也就是说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对国有企业的缺乏效率不明白,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前景不清楚, 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似乎理不出来头绪来。而毫无疑问, 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 正是各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天天讲的问题。不能说关于这一问题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 应该说有关部门已经是十分尽力尽责了。问题出在国有企业改革本身的难度上, 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时间, 人们不能焦躁, 不能麻木, 而应该理智。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六大报告》第28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0页, 第3卷第131页、第237页、第368页

[3]、钱津,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机制[J], 中州学刊, 1998年第3期

[4]、钱津, 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的思路[J], 当代经济科学, 1996年第5期

8.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73-02

金融资源的匮乏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響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提升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迫在眉睫。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情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这几类机构共有124 255个网点,其中104 671分布在县市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7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8.8%;负债总额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4%。从信贷支农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7年末,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9%,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在上述支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与当前问题

1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了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由于机构不完备,建立初期承担的农业开发及扶贫贷款也于1998年3月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目前的职责仅限于对粮棉油收购提供政策性贷款,与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要求相差甚远。近几年,农村金融领域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维持,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它在2003年改革前由于存在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落后等重大问题,以及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因而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有的年份全行业资不抵债,削弱了其支农能力。

2农村资金的流出

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大量流向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遇上阻碍。农村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10倍,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从整体上看,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存在“财政投入不足、金融支持不够、民间投资不继”等三大金融资源流失问题。

3农村保险问题

农村保险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办法,也没有建立一个保险体系。现在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基金以县为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管理,主要通过储蓄、国债等渠道,实现保值增值。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上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存在潜在兑付危机;农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

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近几年中步伐还是有所加快。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资本充足率为-8.45%,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5.89%。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05年6月末,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 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 028亿元,增幅为57.6%。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起来,并且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

1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新农村改革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销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虽然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资产运用领域,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完善整体服务功能。由于粮食企业不景气,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必定难以为继。应对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加其自有资本,并提高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全额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这一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要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应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完善邮政储蓄,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当地人民银行调度使用,通过再贷款形式由农村信用社放贷给农业企业和农户;或者允许邮政储蓄与农信社签订协议存款,将资金交由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和农村地区。也可通过购买投入农业农村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或其他农村金融债券,使资金回流农村。

4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農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大力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等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6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的衡量标准。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位阻碍信贷资金流向“三农”。政府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7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作用

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护体系是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市场经济必然有竞争,竞争必然有破产,农村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未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储蓄银行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基本上都属于中小型金融机构,其稳定性要差一些。为了保障存款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化解金融风险,必须抓紧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后农村出现了众多非国有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当其出现问题时国家没有义务出资救助,必须借助于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9.我国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篇九

学生:张妍,江汉大学法学院 指导老师:黄璐,江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机构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对乡镇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效。然而,深入分析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现状可以看出,改革创新力度不够大,行政法制不健全导致监管缺失,对待改革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和障碍。同时,还在部门之间的关系、人员分流安置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机构改革不能如愿进行。因此,本文就当前乡镇政府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的改革策略,提出转变特权思维,增强市场经济平等竞争观念,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明确其权利、规模、行为等正确定位,同时完善立法制度,保障乡镇机构改革长远发展,合理解决改革中人员分流等问题,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从而促使地方政府从“瘦身”到“健身”的完美转变。

关键字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ownship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ndicators of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our country.For many years,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the reform to the villages and town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has obtained a series of achievements.However,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the reform of township government agencies can be seen, this reform is not enough, Lack of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its treatm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existence of errors and barriers.At the same t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partments, personnel placem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hat led to the reform of institutions can not be carried out.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reform of township govern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reform strategy, To change the privilege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concept of market economy equal competition,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clear their rights, size, behavior and other correct positioning, while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system, Guarante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ownship institutions reform, reasonable solution to the reform of personnel diversion and other issues to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so as to achieve the local government from the “downsizing” to the “fitness” of the perfect transformation.The protection of the most basic level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can only play a norm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has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Key words

Township Government Institutional reform;

目录

引言................................................................................................................................1 ABSTRACT.....................................................................................................................1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1

(一)基本概念............................................................................................................1

(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本质与特点....................................................................2

二、乡镇政府机构的现状............................................................................................3

(一)编制人员多,财政负担重................................................................................3

(二)财政供养人员多,分流难度大........................................................................3

(三)机构庞杂,撤并难度大....................................................................................3

(四)职能不明,转变难度大....................................................................................3

三、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4

(一)改革思想有误区,改变思想有障碍................................................................4

(二)自身定位不准确,职能转换不到位................................................................5

(三)行政法制不健全,监管保障有缺失................................................................6

(四)人员分流渠道窄,人员安置难度大................................................................6

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应对策略............................................................................6

(一)转变特权思维,注重平等竞争........................................................................6

(二)明确政府定位,实现职能转换........................................................................7

(三)完备立法制度,保障长远发展........................................................................7

(四)解决人员分流,提高行政效率........................................................................8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引言

从建国初到现在,乡镇机构已经进行了若干次大的改革。但是,这一系列改革,只是在浅层次上进行了变动,没有触及到根本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机构的病疾进而发挥其作用。2000年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全国范围内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开始触及到一些症结性问题,改革初步收到实效,但距离现代行政管理效率要求来说,仍任重道远。近年来,国务院下达了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推进方案,措施更得力,相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以往数次改革的不足。但是,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国防、民族、地理状况复杂,乡镇机构数量巨大、情况各异,采取单一模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说,乡镇机构不从根本上理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越不利,也会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障碍性内容,在一些地方可能造成尾大难除之势。

本文从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人员分流问题和财政负担问题入笔,试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并寻找解决对策。并对其大致总结:一是有利于丰富改革问题理论的研究。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是,基于现代改革开放的管理研究明显滞后,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因此,对地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二是有利于丰富乡镇政府改革的研究。乡镇政府改革效率直接决定着国家整体改革的水平和效率。目前乡镇政府改革面临种种挑战,如何结合我国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引入现代政府改革的新观念、新方法,推动我国乡镇政府改革模式的完善,提高政府部门管理水平,创建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就成为一项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一)基本概念

1、乡镇政府

基层地方政府处于地方政府体系的最低层级。乡镇政府是地方性政府的最基层。它最直接面向地方居民,直接管理和服务本地居民和本地公共事务。能否充分吸收当地居民广泛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能否充分发挥基层地方政府的效率,是影响基层地方政府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基层地方政府的规模一般有适度、过小、过大三种类型。

所谓乡镇政府,亦可分为乡政府和镇政府。乡政府一般所辖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经济总量较低;镇政府相对而言,人口较大,规模较大,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本文所研究的是响水县所辖的所有乡与镇。

2、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政机构核编定员,精兵简政;二是财政体制改革;三是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原则,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保障长效机制。

(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本质与特点

1、改革本质

所谓机构体质改革,主要是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范围,把职能相近、业务性质相似的各个分支部门进行合并重构,使新组织机构实现优化配置,使其管辖的范围较宽,侧重于横向的宏观管理,避免和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活动。

这种权力结构的重组和再造、管理模式的进化,能够减少机构层级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有效避免政府机构分工过、职能交叉重叠,防治标准不同、协调难; 它的本质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理划分与相对分离的行政运行机制,实现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2、改革特点

首先,依据中央精神,此番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强调灵活,为地方因地制宜改革预留了广阔的探索空间。

其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责任界定、等环节,都要紧密围绕并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新时代的“服务型”新组织。

最后,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 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着力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权责相一致、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型”政府建设。

二、乡镇政府机构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理环境、人文历史条件和发展程度乡镇政府机构的现状就大不相同。每个地方都有其奇特之处,所谓因地制宜,机构改革适自己的地域特色而定。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从理论上来说是相对容易实现的,但是难就难在地方的特点上,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只有对地方做一番实际的考察才会 2 得出一番结果。目前乡镇行政机构存在不少现实中的问题。例如:机构庞杂、冗员过多、效率低下在乡镇一级普遍存在,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乡镇入不敷出、财政难以正常运行。目前乡镇政府机构的普遍情况是:

(一)编制人员多,财政负担重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偏多,人头费用大,财政负担重。即使总数控制在额定的编制以内,从乡镇的实际情况看,特别是从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运行的现实情况看,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偏多的矛盾还相当突出。“有的人忙死,有点人空闲死”就是一幅真实写照。

(二)财政供养人员多,分流难度大

乡镇一级党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成员完全分立,不仅职数过多,而且容易产生内耗,造成党政合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基层党政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据统计,目前全国乡镇约有4、5万个,财政供给人员约1280万友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教师,平均每个乡镇接近300人。按照中央和各地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每个乡镇平均要精简110人,这就给分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主要是精简的人员难以确定及安置,他们很难在短期内面向市场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岗位。

(三)机构庞杂,撤并难度大

目前各乡镇机关一般都设有几大办公室,同时还有企管、农经、农技、水利、农机、文化、广电等多个事业站所,加上各种附属机构,乡镇内部机构总数不下于20个。机构过多,必然导致人员庞大。他们业务和人事大多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这些机构的撤并如果不由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单靠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力量很难完成。

(四)职能不明,转变难度大

目前乡镇政府普遍存在职能不明情况,即乡镇一级政府做了许多不应该是政府做的事情。政府职能不明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收税本是国税、地税、工商、财政等部门的职能,但各地都将税收任务压给了乡镇政府,使得乡镇政府无法从收钱收款等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执法监督部门承担了创收任务。公安、交管等执法监督部门的经费本应该由财政全额拨发,但实际上基层部分单位每年要承担创收任务,以弥补财政拨款的缺口。三是一些涉农部门职能不明确,不是运用市场的办法提高经济效益,而是靠行政手段来强行收费,其职能作用大都没有发挥 3 出来。

三、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思想有误区,改变思想有障碍

首先,“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先改革先吃亏,等等再看”,地方政府中很多人的意识还非常保守,姿态非常怯懦。“起步越早,付出的成本代价也许会越高,吃亏也许会越大”,大量固步自封的思想支流充斥在改革的大潮中。

其次,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自主、公平公正、积极活跃等观念,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既得利益者,管中窥豹,对自身眼前和局部的利益难以舍弃。所谓既得利益部门就是某些政府部门或行业单位,凭借其行政特权(劳动用工人事权、技术改造审批权、产品价格审定权等),通过合法与不合法的收费,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吃、拿、卡、要,为本部门人员的消费而牟取经济收入。

例如,经贸、劳务、土地等部门,都可能利用其特有的行政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谋取某种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巧立名目,混乱收费,吃请收礼。

再次,失于形势观察与把握,对改革缺乏足够信心,不具备科学、系统的分析方法。认为改革就是喊口号,觉得政府机构改革路途远、险阻多,更有甚者妄言改革是无法实现成功的。

最后,还有些人认为改革就是减人,“只要人员精简了,机构改革就成功了”。把改革看成是简单的人员精简,而未能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去认真考虑机构改革问题。这类肤浅的认识,歪曲了机构改革的目的,直接影响改革计划与措施的制定执行,甚至会为改革的发展带来很多的极端思想与负面舆论,从而拖延进程,降低效率。

(二)自身定位不准确,职能转换不到位

当前影响政府职能定位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自身定位不准确。比如,有人认为政府就应该是“控制型”机构,政府官员就是百姓群众的“父母”官,这个“父母”可不是关爱型的,而是“指挥型”、“裁夺型”、“震慑型”的。

某些乡镇政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机构,内部缺失约束,外部缺少监管,行使权力没有准则框架,对社会法制、市场经济、人民生活干涉过多。这样一来,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 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造成官僚主义,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 4 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

机构的精简必须与转换政府职能相辅相成、协调进行。若职能无法根本性转变,功能分解脱离实际需要,就势必还要回到原来的运行方式上去;那么,这个改革就是形式主义,就会失败。例如,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种常见办法就是将某某部局改名换姓,更名为某某行业总会或企业公司。这种做法实属“换汤不换药”、“新壶装老酒”,尽管在形式上缩减了行政机构,但行政管理职能并未转变,人员也未削弱或重新配置;其结果不仅不能实现按经济规律办事、灵活机动的监管,反而加重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不良局面,更谈不上以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地方良性发展了。

根据联合国的政府职能分类(COFOG)体系,政府公共服务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二是社会服务(包括教育事务和服务、健康事务和服务、社会保障和福利、住房、供水、文化等方面),三是经济服务(包括燃油和电力、农林渔业、交通运输与通信等方面);四是未按大类划分的支出(如政府间转移支付)等。

国内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品包括教育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医疗卫生类、环境保护类、公共科技类、公共事业类、公共秩序类、公共行政类等八大类。2002至2008年,中国中央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多次反复重申, 将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即使有这样的政策公告与宣传引导,一些地方政府仍存在“不该政府管的不移出,该由政府管的管不好”的问题与尴尬局面。

(三)行政法制不健全,监管保障有缺失

开始转变职能,继而调整机构,最后保障立法;这“三步走”战略是通过多年改革总结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

然而改革过程中,人们往往只关注前两项工作,置后者于不顾,虎头蛇尾,使改革成果缺乏法律保护;加之改革任务重、困难多,缺乏持久性,改革风潮一过,一些机关又会以种种借口集中权力,因人设岗,重蹈旧辙。

由于缺少相应法规,造成日常的机构权力制约、部门设置、编制管理等“无法可依”,同时,由于现有现行行政法规形式化、表面化、粗疏化,造成了有法难依和事实上无法可依的现状。

(四)人员分流渠道窄,人员安置难度大

人员分流是历次机构改革的一大难题。不同于国务院等国家级行政组织机 5 构,地方政府下属单位相对较少,分流渠道单一,可吸纳空间小。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两级基层政府,政府管辖区域比较狭小,所属企业大多经营状况不乐观,又多以农业为基本产业的状况,使其可以自由调动的资源显得非常有限,机构改革人员回旋余地颇为紧张。

从客观上讲,部分机关干部多年从事党政工作,技术能力、行业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可能确实对市场经济较难适应。没有了“铁饭碗”,生存支持会受到很大影响,进而对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负面效应。

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应对策略

(一)转变特权思维,注重平等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各乡镇政府公务人员都应该树立与发展相适应的新时代行政观念,切实转变特权思维、官本位思想、“铁饭碗”思想等,增强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观念。将乡镇改革与宣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独特功能,深入细致,积极引导,使人们认清,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乃至国家总体战略格局中的重要组织分布。特别是乡镇政府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更要有自我否定、自我革命、自我超越的勇气,有“壮士断腕”的豪气;在机构改革中起模范表率作用;同时还要有“争先而恐后,先改先得利”的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使广大公务员对机构改革有信心、愿配合、肯支持,建立改革共识,决不在战役还未打响就断言失败。

(二)明确政府定位,实现职能转换

任何政府职能都不可能是一个理想的、完美的、固定的模式,政府职能定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调整。另外,现实与理论存在一定差距,不尊重客观规律与现实,盲目定位政府、仓促合并重组、跟风式转换职能,只会适得其反。故政府职能定位,必须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符合我国社会自主管理能力的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指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受到宪法和法律明确限制,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的政府。有限政府强调自身的宏观调控与社会的自我管理,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过多直接干预,而只在必要时加以引导。而实现彼此独立、相互分开:即政市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等,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政市分开,客观清晰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明确政府应该干些什么,不应该干什么。政府与市场是相辅相成的,政府需要市场推动和促进经济增长,市 6 场需要政府的换位理解、有力支持与依法保障。政府是制度环境的主要提供者,在解决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凡是市场能自我调节、自我消化的事情,政府要坚决放开手脚,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循规而行,顺势而为。

再如政企分开。要集中力量抓主要矛盾。调整国有股权结构,理顺产权,资源优化重组,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必须条件。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项目领域,国有垄断型产业吸纳私有资本、融合社会力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投融资体制;政府机构减少或弱化专业经济部门设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转变成为企业服务,转化为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合理的新时代新组织。

(三)完备立法制度,保障长远发展

首先,加快行政机关组织立法,根据现实需求,相关法律要以社会政体、国民经济为大背景,出台新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法,满足内容充实、细化到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根本要求。

其次,根据阶段性政府职能任务及国家财力,以科学论证为基础,政府机构编制法必须通过严格程序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法制性不容违犯、权威性不容亵渎、公正性不容私利、严谨性不容篡疑。

最后,具备了立法纲要、设定了立法程序、成文了法律文规,有法可依了,就必须监督法律实施过程,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政府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需要外部的检查监督;可采用全国人大检查监督审核制,可试用社会权威组织辅助观察建议制,等等,以实现执法严明,落实到位,保证机构改革前几步走得又快、又远、又好。

(四)解决人员分流,提高行政效率

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行政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既要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又要精简机构完善人员分流应对措施,减轻财政供养压力,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要解决好这对矛盾,乡镇机构改革必须要和乡镇区划调整结合起来。乡镇党委、政府的办公机构不应仿效上级党政机关要求上下对口,应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对现有机构进行精简。坚持综合办站方针,合理设置乡镇机构。应因地制宜,合并设置,规模较大的乡镇或中心镇可设置3-4个综合性办公室;一般乡镇可设置2-3个综合性办公室或实行办公机构与助理员制并存的组织形式;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不设内部机构,继续实行助理员分工制,撤消乡镇以下的管区层次,乡镇领导可交叉任职。

过多的政府职员不仅会造成政府管理上的混乱并滋生懒惰思想,更会降低政府的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成本。以往的政府老是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是因为行政机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机构设置与职能变更,行政人员有很大的权力,行政机关自己就可以确定,而不需要立法机关的约束,没有外部的约束力量。地方政府亦是如此,所以地方政府不仅要“瘦身”,还必须的“健身”。在实行大部制后很多职能相近的机构被合并,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大部门里出现了很多有着相同工作的人,这势必会造成人员的拥挤。若某些同一职位上的职员为了能赢得上司的赞赏或是保住自己的饭碗,那么混乱和腐败便会悄然而至。所以只有重组人员及其职位,才能打造一个精品团队达到健身的效果,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结语

过去乡镇政府职能总的特征是侧重在行政管理以及生产问题上,轻在社会服务问题。而根据现在的新形势和任务,新时期的乡镇职能定位有了新的改变,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强化服务等建设几个方面。因此,转变乡镇政府的职能是刻不容缓的,它是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甚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过程。新时期乡镇机构改革必须将职能划分定位清楚,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具体措施。改革事业机构设置,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不死板,运用灵活的方式进行人员分流,他们将得到有效的安置。健全完善教育、考核、流动机制,建立竞争开放的人事管理制度,将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的调动起来。实行配套联动,理顺关系,为乡镇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总之,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就是乡镇政府,它的职能发挥正常,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深远的意义。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以及农民基层民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有力保障。因此乡镇政府改革必须稳步进行,不能操之过急。

致谢 本论文从选题到定稿,渗透着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对于那些曾经为我解答疑惑的各位同学,我深刻的感受到这一份份友谊,深表谢意。

最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教师,感谢老师对这篇文章不厌其烦的推敲,在为我提供很多的参考资料,为论文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的同时,更让我学习到了做学问的态度和方法,领略了老师的风采,使得我的论文和知识有了长足进步。

感谢行政管理系的各位老师在开题、格式、框架结构等方面给予我的帮助,正是各位老师的指导,使得这篇文章更加完善规范。衷心祝愿各位老师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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