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0-05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

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穗财绩[2008]5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料:

(一)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二)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批复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

(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投资评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一)目标评价法,是指将项目当期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分析对比后,作出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在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公众评判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计算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收集社会客观意见,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七)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选择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财政资金时,各项目用款单位应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客观科学,是否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用款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项目用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下达给主管部门。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

2.财政部门将当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总体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专题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重点绩效评价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各部门自评工作实施情况,选定重点评价项目,成立评价工作组,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组织实施评价。

(四)财政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重点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类别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调整和优化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的优先选择范围,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二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

3.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

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2.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从项目支出入手,在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预算时,对项目支出进

行梳理,选择目标清晰、资金来源相对单

一、规模合适且在一个预算年度可以完成并充分体现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项目进行试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一)支出绩效目标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二)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 标;

6.其他。

(三)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市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分析项目目标对象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预测,制定出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目标,并明确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和其他资源需求。

(四)绩效目标填报

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一体化系统)”上填报《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未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申报的专项项目需通过纸质文件填报。在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连同项目立项的有关材料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2.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3.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4.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六)绩效目标综合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申报的绩效目标、主要绩效指标和指标目标值、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程度、以及投入、产出和结果的逻辑关系、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实施对部门(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和贡献度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绩效目标批复

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八)绩效目标公开

预算批复后,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三、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项目实施中,预算部门(单位)不仅要持续地监控项目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要监测和评估项目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单位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部门(单位)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指标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详见附件3),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随着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市财政部门将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二)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开展方式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评价过程中涉及聘请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级标准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各项三级指标分值总和为100分,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90分的(含75分)为良;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或绩效无法显现。

五、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一)计划制订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计划开展日期和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绩效评价计划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完成,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统筹。

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从项目支出开始入手,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选择项目已完成、绩效已显现、数据易收集、投入产出结果边界清楚的项目入手,逐步扩大项目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预算部门(单位)整体评价等综合性的评价。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重点对下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1.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

2.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3.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4.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

5.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6.已制定绩效目标的项目。

(二)计划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2.确定绩效评价开展方式(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

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4.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5.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6.综合分析、多方征询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论;

7.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8.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报送

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反馈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附件5)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

(二)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推广其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6)。

(三)评价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完成后,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7)。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编制、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等;

2.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设立、目标的实现情况;

3.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结果应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设想及建议等。

九、预算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

2.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5.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

6.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7.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公开样式)。

4.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四

为加强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建立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原则

评价的原则是坚持“由点及面、稳步推进”,采取重点抽样的评价方式进行,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为重点。

二、绩效评价类型

对已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的项目进行“完成成果评价”;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执行过程评价。

三、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本办法对2005年由省财政安排的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和林木种苗项目等两类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对象为具体项目实施、建设单位。

为全面科学地对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反映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实施、运行效果,又能充分体现专项资金在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中所起的作用,着重从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项目实施后的成效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监督检 1

查全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项目组织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建设,预定目标的设定和规划情况等方面。

二是资金使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含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制度建立等方面。

三是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及时性,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四是项目专项资金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设置是否合理,支持方式和投入环节是否正确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绩效评价方法

评价分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指数法和打分法。综合指数法就是指在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进行计算给分的方法;打分法就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按规定的定性指标凭历史经验或行业标准等进行判断确定分值的方法。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通用性与专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如下综合性指标。

(一)定性指标,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包括:

1、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建设的。15分

2、严格按省补助资金计划使用的。15分

3、做到专款专用,不存在挪用、移用、滞留专项资金现象的15分

4、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率达到80%以上。25分

5、资产管理规范,项目规划、预定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5分

6、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健全。10分

7、项目档案管理规范。5分

8、项目建设达到计划设计要求。10分

(二)定量指标,满分100分,根据指标计算结果和权重确定。由项目建设管理评价、资金使用管理评价、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三类指标组成,其中前两类为通用指标,第三类为专用指标。具体指标内容为: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指标20分

1、计划投资完成率。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10分

2、计划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数/计划目标数*100%,10分 资金使用管理评价指标20分

1、项目资金到位率。实际投入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7分

2、省补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的省补资金/计划投入的省补资金*100%。8分

3、资金违规率。项目资金违规额/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

*100%。5分

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指标60分

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指标

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60分

1、核心区建成率。实际完成的核心区个数或面积/计划建设核心区个数或面积*100%。10分

2、核心区集约经营程度。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面积/核心区面积*100%。3分

3、良种覆盖率。实际应用的良种面积/基地总面积*100%。5分

4、标准化覆盖率。4分

5、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率。5分

6、农户培训率。5分

7、单位面积产量或产值增长率。(项目实施后的产量或产值-项目实施前的产量或产值)/基地总面积*100%。8分

8、核心区农户收入增长率。(项目实施后的收入-项目实施前的收入)/项目实施前的收入*100%。10分

9、示范辐射带动率。10分

林木种苗60分

1、种苗质量达标率20分

2、万元投入增益5分

3、技术创新程度10分

4、土地利用效果5分

5、产品销售实现率10分

6、营造林苗木使用率10分

(三)、附加指标15分

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15分

1、基地地域产品认证或产品有注册商标5分

2、经营管理机制创新3分

3、基地生态环境改善7分

林木种苗15分

1、建设品种达国内或省内先进5分

2、经营管理机制创新3分

3、基地生态环境改善7分

总评价分合计100+15分。

六、定性、定量指标分值计算

各指标按规定的权重进行计分,总分100分,其中定性指标占55%,定量指标占45%。附加分15分,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次,总分≥95分为优秀、95>总分≥80分为良好、80>总分≥6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

评价总分值=定性指标评价分值*55%+定量指标评价分值*45%+附加分。

七、项目评价的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逐级考评,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考评,市、县

(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项目进行考评。市、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自我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市、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项目考评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考评),通过查询资料、实地查看、专家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和考评,形成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省林业厅、财政厅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根据对各地的项目评价报告审核考评和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形成专项资金分项绩效评价报告和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八、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样式)。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详细说明。

5.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自评。

第三条 根据我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分为专项、专题、项目3个层面。其中,专项为省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专题为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在专项下设置的子专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为评价重点;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五)实施奖优罚劣制度。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广东省相关的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评价对象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及其他绩效评价基础材料;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将部分业务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是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项目,对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业务管理处室作为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既是被评价对象,也是评价工作的主要协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应按规定申报所涉及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二是保障专项目标的实现和达标;三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工作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四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监督检查报告,提交专项绩效自评估报告。

专家组或中介组织机构是部分绩效评价工作的被委托者,按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材料,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绩效被评价对象的职责包括: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绩效评估基础材料,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其中,绩效评估基础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合同书(任务书)、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的相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其它资料数据等。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专项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绩效评价项目为上一12月31日前到期应结题验收的项目,因工作需要需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以及按省财政厅规定列入评价范围的其他项目,对跨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或支出情况实施阶段性(半、)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

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专项(专题)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共性指标设有绩效影响和绩效表现2个一级指标,其中绩效影响下设前期准备、资金管理和事项管理3个二级指标,绩效表现下设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4个二级指标。另设三级、四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为共性指标,四级指标为个性指标。具体指标将按照省财政厅相关绩效指标体系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5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80~90分为良(含80分),70~80分为中(含70分),60~70分为低(含60分),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方法为: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比较法是绩效评价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绩效基础信息表。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项目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专题和重大(重点)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专题承担处室开展自评时,重点对过程管理进行自评,包括项目专家论证情况、项目检查监督情况、项目管理绩效(验收率、超期情况)等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是专项资金支出完整性、安全性及规范性;二是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三是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评价专家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评价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文档,明确评价的目标、要求等。专家组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评价方案,选择评价形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

专家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形式。

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评价需要在现场进行勘察、问询、复核等,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分类、整理、分析和记录。现场评价的主要方法有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现场评价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指标体系对所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非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独立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重大(重点)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形成重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专题评价结果,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专题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各专题的绩效评价情况,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专项整体绩效评价结论,撰写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应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别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以及省科技厅内设处室以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经费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对绩效优良的专项或专题计划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一的专项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对绩效差劣的专项或专题计划进行通报批评,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减少经费安排甚至取消经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管理业务处室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绩效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差劣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限制申报。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加强项目组织落实整改和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项目绩效考核为差。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或中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科技计划信用“黑名单”,省科技厅以后不再委托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从事与绩效评价相关的业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方人员需要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6.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六

判断题:

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2012年4月2日发布的。[题号:Qhx006407]

A、对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2011年4月2日发布的。

2、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项目进行打分。[题号:Qhx006408]

A、对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展示结果、改进公共管理并帮助公共决策。

3、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题号:Qhx006409]

A、对B、错

正确答案:A4、2011年上海市财政聚焦惠民生、调结构和促和谐。[题号:Qhx006410]

A、对B、错

正确答案:A5、绩效预算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以结果为导向。[题号:Qhx006411]

A、对B、错

正确答案:A6、绩效预算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共预算领域内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题号:Qhx006412]

A、对B、错

正确答案:A7、绩效评价就是对目标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题号:Qhx006413]

A、对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绩效审计对目标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8、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题号:Qhx006414]

A、对B、错

正确答案:A9、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题号:Qhx006415]

A、对B、错

正确答案:A10、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题号:Qhx006416]

A、对B、错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传统预算参与者()。[题号:Qhx006417]

A、专家组B、财政部门C、政府D、人大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传统预算参与者包括:部门、财政、政府、人大、社会监督。绩效预算参与者包括:专家组、部门、财政、政府、人大、民众、社会监督。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管理办法》文件的主要内容()。[题号:Qhx006418]

A、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B、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C、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D、绩效评价的国际经验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管理办法》第五章内容是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六章内容是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七章内容是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全文件没有对绩效评价国际经验的相关内容。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题号:Qhx006419]

A、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B、网络参考文献

C、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D、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网络参考文献不是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不属于项目设立和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制度、措施、规范,也不属于项目资金所涉及的预算、决算、监督。

4、当前《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题号:Qhx006420]

A、整个预算部门B、预算部门人事C、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D、部门固定资产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随着评价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还将逐步选择以整个部门或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为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推进部门预算的绩效管理。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绩效目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题号:Qhx006421]

A、预期产出

B、预期效果

C、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D、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等。

6、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评价属于()。[题号:Qhx006422]

A、前评价B、中评价C、后评价D、全过程评价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评价属于前评价。

7、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题号:Qhx006423]

A、要求其调整、修改B、不予申报预算C、予以通报批评D、部门负责人问责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绩效指标的原则()。[题号:Qhx006424]

A、相关性原则B、重要性原则C、可比性原则D、独特性原则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绩效指标应注意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可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

9、绩效评价标准不包括()。[题号:Qhx006425]

A、计划标准B、领导要求C、行业标准D、历史标准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10、召开绩效评价项目沟通会时,一般要进行四方会谈,下列哪一方不属于四方之一()。

[题号:Qhx006426]

A、财政部门----布置工作要求,确定联络机制

B、预算管理部门-----介绍项目概况和管理情况

C、人大-----介绍项目实施情况

D、评价机构-----提出工作需求,收集信息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评价项目沟通会(四方会谈),财政部门----布置工作要求,确定联络机制;预算管理部门-----介绍项目概况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机构-----提出工作需求,收集信息。

多选题:

1、《管理办法》出台的大背景是()。[题号:Qhx006427]

A、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转换

B、财政支出规模持续扩大

C、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增强

D、政府加强后评价的意识增强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管理办法》出台的大背景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转换、财政支出规模持续扩大以及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增强。政府加强全过程评价的意识不断增强。

2、服务型政府的定义是()。[题号:Qhx006428]

A、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

B、是一个法治和有效的政府

C、是一个实现了中央集权的政府

D、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政府、民主和负责的政府、法治和有效的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并且必须是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

3、下列哪几项属于绩效预算“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绩效管理体系()。[题号:Qhx006429]

A、绩效预算B、绩效评价C、绩效管理D、绩效监测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绩效预算这一概念形成后,实际上最终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绩效管理体系:绩效预算、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与绩效审计。

4、绩效预算以绩效为核心,以“顾客”为对象,且必须回答下列哪两个问题()。[题号:Qhx006430]

A、预算有没有超标

B、预算的进度是否合适

C、在多大程度上增进了公共利益

D、获得的利益与拨款相比是否值得

正确答案:CD

题目解析:以绩效为核心,以“顾客”为对象必须回答“在多大程度上增进了公共利益?获得的利益与拨款相比是否值得?”两个问题。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就是要对财政支出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题号:Qhx006431]

A、经济性B、合理性C、效率性D、效益性

正确答案:ACD

题目解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就是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6、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哪些原则()。[题号:Qhx006432]

A、科学规范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分级分类原则D、绩效相关原则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分级分类原则以及绩效相关原则。7、5、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题号:Qhx006433]

A、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长期和)

B、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C、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D、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长期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8、绩效目标的要求是()。[题号:Qhx006434]

A、指向明确B、具体细化C、合理可行D、宏观全面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绩效目标的要求是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法、效果紧密相关;具体细化。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合理可行。

9、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包括()。[题号:Qhx006435]

A、设定和上报绩效目标(包括补报)

B、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C、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D、撰写绩效报告(项目自评)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包括:设定和上报绩效目标(包括补报)、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和撰写绩效报告(项目自评)。

10、在项目绩效评价实施阶段,需要做好下列哪几项工作()。[题号:Qhx006436]

A、资料的收集和审核B、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C、实施绩效评价D、完成绩效评价 正确答案:ABCD

7.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将〘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规定,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执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上述实施范围中和原事业单位已转体或改制后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三、实施项目和标准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的项目是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全部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奖金。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剔除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改革性补贴后,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一)在职人员 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部分,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以及原未转为津贴的奖金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在省政策未出台之前,暂按原办法予以保留。

(二)离休人员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离休人员应享受的其他津贴补贴。

(三)退休(职)人员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执行;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除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他项目及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下不再设立子项目。

(五)改革性补贴作为一个独立的补贴项目在工资总额中单列,按沾益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中已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照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补贴的通知〙(云工改〔2008〕3号)规定,参照沾益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按照原办法发放离休生活补贴;其他事业单位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其生活补贴参照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入人员按调入后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在职人员退休(职)的,自办理退休(职)手续之下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下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云南省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办法,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

(四)“双肩挑”人员的相关规定 1.在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原“双肩挑”人员,在此次实施绩效工资时,可由个人选择按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个人已经选择的岗位此后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再变动。

2.在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前,经批准既聘任了管理岗位又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在岗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但不论执行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其基本工资对应岗位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岗位应一致,退休时暂由个人选择按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生活补贴标准。在这期间,若无岗位变动,不得再更改。

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后,按事业单位岗位设臵认定部门认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或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工作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旷工工作日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上述

(二)至

(八)条规定情形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十)因私出国(境)和公派出国留学时间满2年以上人员的配偶自费出国(境)探亲,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事假规定处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超出规定假期和出国后与原工作单位中断关系的,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五、资金管理及发放方式

(一)资金管理

1.要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2.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云财库〔2006〕15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设立绩效工资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专门会计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绩效工资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并在财政决算中单独反映,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二)发放方式

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按照规定程序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随工资按月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兑现,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一)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全省机关津贴补贴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纪发〔2007〕6号)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可以继续发放,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施范围、项目和标准,我省自行扩大或提高标准的部分不再执行。省及省以下各级未经国家批准出台实施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均不再保留。各种奖金中经常性、普遍性发放的要纳入规范范围;临时性的工作奖金暂不在此规范范围,但资金来源要符合规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类目标责任奖金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规范。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一律不准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实物。违者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云办发〔2007〕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人事、财政、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业单位对实施范围的人员名单要结合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部门对上报人数进行核查,经查实上报人数与实有人数不一致的,据实核减,并对其按照核减后的比例核减补助,对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审批办法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人事、财政、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财政部门审批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每半年由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具体分配到职工。

8.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八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2005‟5号„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政部财预„2009‟76号„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本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指“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财政部关于“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的要求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开展“以结果为导向”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区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及实施方案的确定;

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拟订评价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镇级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区、镇二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分管领导负责,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其评价的具体要求,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下达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五章评价步骤

第十五条自评工作: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臵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总结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内完成;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

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5、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第十六条重点评价工作:

(一)财政和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战略工作目标,根据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从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出发,拟定重点评价项目计划(主要与绩效预算区重点预评估项目相衔接),报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成立区重点评价工作组,由区财政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预算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预算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此二个月的16日前将所属单位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

(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单位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并同步进行。

(五)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在每年8月对预算单位绩效项目进行检查、预评价工作。在次年的一月实施最终评价。

(六)区评价工作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将在闵行区门户网站上,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结果向闵行区民众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评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络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最广泛地吸纳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书面报告,上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

第七章附则

9.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四十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第四十二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四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六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第五十二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五十四条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五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到位率=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配套资金计划数×100%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自筹资金到位率=(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投劳折资到位数)/自筹资金计划数×100%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有偿资金回收率=截至报告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截至报告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100%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10.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十

浙卫发[2011] 16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 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 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市同时在建的省市共建学科总数不得超过5个。省市共建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可申报支撑学科。第八条 县级龙头学科是为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促进县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学科建设工作。龙头学科建设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科在县域内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是指曾被纳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通过三年建设,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验收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对该类学科按照“发挥优势、凝聚特色、汇聚人才、优胜劣汰”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网络填报、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要求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备案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在线填写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可根据要求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开展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各单位依据学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全省医学学科建设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备案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纳入省卫生厅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类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和县级龙头学科应根据学科管理的统一要求,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开展学科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扶植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该类学科应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按要求每年填报学科建设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省卫生厅将根据学科建设评价情况,在科研平台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等方面择优资助建设成绩突出,具有发展前景的备案重点学科。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学科建设停滞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经审查情况属实者,省卫生厅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对未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采取“备案制”管理,鼓励该类医学学科积极在“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进行学科备案和学科管理工作。对通过管理系统开展备案、评价和管理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未开展备案工作的学科将不得申报下一轮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指导专家的作用,充分依托省内外一流专家的智力优势,在发展规划、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高起点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可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可分为评价、中期检查和终末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指标评估是指学科在完成登记备案后,由计算机根据备案内容自动对学科进行综合测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队伍、科研能力、业务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并由计算机自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学科进行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会议评估指标要求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会议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经费预算和使用是否高效合理、建设成果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资料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专家根据现场评估指标要求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所有申请备案和在建的重点学科应在“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将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填报,填报的内容为自然学科建设情况数据。学科填报应在下一1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未填报。“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科填报数据自动形成指标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中期,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组织开展学科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终末验收完成后,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分结果,对学科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挂牌和滚动支持。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建设年限、撤销建设资格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点学科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一、学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学科的后1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群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四、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五、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备案学科绩效评估工作采取指标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仅供学科评价参考。评价优秀的备案学科,经现场核实和专家评估,将择优纳入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统一管理,并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不得申报省医学学科建设计划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拨款,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3的比例予以配套。省市共建学科经费投入力度和配套政策由市卫生局确定,一般财政投入不低于3年3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厅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学科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学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三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重点学科群需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类重点学科具体建设要求可相应参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共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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