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精选8篇)
1.节能降耗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查处“四乱”行为,落实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思想再解放,思路再创新,效率再提高,发展再加速,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鹤壁经济发展,实现市委确定的“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主要监察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是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三、方法措施
效能监察的方法措施是:三室联动,跟踪问效,效能投诉,一年双评,结果运用,责任追究。
(一)建立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建立月例会制度,建立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效能督查,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以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效能监察跟踪问效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等重要内容,采取跟踪问效措施。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帮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排除干扰,搞好内部效能监察,加强管理,推动其快速发展;建立各级效能监察对象效能档案,对其效能建设情况实行记录归档;建立与人大、政协联系制度,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各类效能问题的投诉。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察对象的效能投诉;在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投诉接待室,开通效能投诉电话,号码为12345(谐音为:有事找政府)。二是发挥市广播电台“行政监督服务热线”、《鹤壁日报》“监督服务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搜集各类效能问题。三是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电话交办或运用《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书面交办,在规定时 限内不能办完的,要及时主动说明原因。四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为效能监督员,监督各级各部门效能监察开展情况。五是实行效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涉企“四乱”和“吃拿卡要”等效能问题,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案单位出资5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投诉人,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六是完善重大效能案件督办制度,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从快出击,严肃查处,并召开案件处理大会,公开处理结果。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制度。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绩效。每年7月份和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估评议组,对效能监察对象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工作采取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估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必要时,社会评估评议可组织“万人评”活动。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各县(区)5 直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的评估评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及时反馈监察、评价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对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三是把效能监察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效能监察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宣传教育贯穿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在我市营造级级抓效能、人人讲效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位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推动效能监察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组织、宣传、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严肃工作纪律。效能监察是一项艰巨、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对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敷衍了事,工作后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2、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3、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4、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
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市委“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室联动”是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督促各级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而联合采取的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等督查、监察活动。
第三条 “三室联动”坚持督查与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市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协调,并对下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各级各部门目标管理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协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搞好对督查事项的跟踪问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经多次督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三)受理对效能监察对象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对涉及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三室联动”例会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按时进行情况交流,材料交换、交办,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实施效能监察的事项,要有文字材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移送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的材料负责审核、登记,并及时报送主管领导。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建立效能督查、监察联动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和主观消极、影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和未按 要求完成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联合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和监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体、实施程序、结果运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效能投诉工作,规范效能投诉的运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以律已,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三条
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效能投诉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也要负责受理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效能监察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简称投诉人)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12(二)调查处理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效能监察室在处理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本办法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四)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对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直接向效能监察室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室受理投诉人对效能监察对象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不公开的;
14(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工作时间内脱岗,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生硬,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进行导办服务的;
(七)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效能问题的。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在抓好电话、信件和口头投诉等基本形式投诉的基础上,采取聘请效能监督员,发挥新闻媒体对效能监察对象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纠风治乱和行风评议对效能监察对象作风建设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广开投诉监督渠道,以充分发现和搜集我市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室对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立即按受理程序组织调查;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批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投诉件可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六条
适时督查承办单位对投诉件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
(一)凡用电话交办的事项,要在做好交办事项登记的基础上,要求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二)书面交办的问题,要在保管好交办事项存根的同时,要求承办单位须在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三)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一、评估评议的目标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议。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评议的对象和内容(一)评估评议对象
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
(二)评估评议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各级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能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 18 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评估评议的方法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 估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7月份和年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效能监察对象进行两次评估评议活动。
(一)社会评估评议。每半年开展一次。必要时,要组织开展“万人评”活动。评估评议采取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评估评议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社会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60%。
两类社会评估评议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评估评议结果;每年内两次评估评议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全年社会评估评议结果。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60%。
(二)组织评估评议。每年年终进行组织评估评议,一是由各部门按照评估评议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评估评议报告。二是采取“听、看、查、访、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走访有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估评议),对各 级各部门进行评估评议。三是汇总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由评估评议组根据评估评议情况,对照评估评议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评估评议分数。组织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40%。
四、评估评议的档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出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评议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合格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低于60分、社会评估评议不满意率在30%以上和年终综合评议排序后三名的。
3、合格档次:除优秀档次和不合格档次以外的。(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秀档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秀档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评估评议结果的运用
1、评估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2、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
3、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4、评估评议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保证全市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生,切实强化效能责任追究,促进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责任,是指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负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效能监察对象,在管理行为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全市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不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四)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以及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发放批准文件、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办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擅自设立许可项目、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等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等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以及委托、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管理费的;
(十二)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及政策措施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效能投诉案件故意拖延时间,弄虚作假,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公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贻误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等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无足够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账册、物品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党政纪和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罚款代替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效能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效能责任。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管理部门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效能责任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八条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效能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人员所在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效能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效能责任追究机构人员与效能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机关负责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党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节能降耗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河南省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在公司内部连续几年不间断地开展了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活动,获得了河南省电力公司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成果三等奖。通过效能监察,规范了营业抄核收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了长效的管理机制,堵塞了管理漏洞,防止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了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几点对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考。
1 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就是把营业抄表、核算与稽查、收费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和单位、部门、职工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开展工作。
1.1 抄表
检查各级营业部门及管理人员和抄表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用电抄表规章制度是否执行到位,考核机制是否健全;(2)是否存在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凭借供电设施、计量器具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内外勾结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提供便利条件不抄表或少抄表;(3)是否存在私自为客户积压电能量而收取好处,又以换表等名义处理致使供电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4)是否存在电话抄表、代抄、估抄、漏抄、错抄等抄表不到位的行为;(5)催费通知单、停(限)电通知单是否按程序下达;(6)是否开展电能计量装置常规检查,是否现场抄表只抄表,不检查计量装置;(7)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电抄表规定的情况;(8)是否存在向被查客户通风报信的现象等。
1.2 核算与稽查
检查各级营业部门及管理人员和核算、用电检查、反窃电岗位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是否存在对用电核算、用电检查和反窃电规章制度不落实、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况;(2)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电结构比例和电价类别的情况;(3)是否存在与被核查职工串通,或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的行为;(4)对客户的投诉举报是否存在该查的不查,该处的不处,或在处罚行为中以权谋私和不按规定处罚的行为;(5)核算是否及时,稽查是否到位;(6)受理举报事件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的现象;(7)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现象;(8)服务态度是否好,是否存在故意为难客户的情况;(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电核算、用电检查和反窃电规定的情况等。
1.3 收费
检查各级营业部门、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电费回收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执行,电费回收目标是否完成,收费是否到位,考核机制是否健全;(2)是否存在电费回收中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3)是否存在因工作失误,造成电费流失或发生当年新欠电费;(4)是否存在服务态度不好,故意为难客户的情况;(5)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电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电费回收规定的情况等。
2 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2.1 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针对营业用电抄核收管理情况认真调查摸底,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监察方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营销基础台账。在监察审计部门设立专人负责的营业抄核收效能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2.2 要提高相关人员对营业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关于营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工作程序,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组织用电抄核收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营业抄核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端正思想、领会实质,充分认识开展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滋生腐败的有效手段。
2.3 要组织各营业网点、电费核算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逐项进行认真自查
不仅要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还要总结好的经验和特色;不仅要检查客观条件造成的影响,还要检查管理是否到位;不仅要主动在外部排查因窃电对线损造成的影响,还要分析内部有无给窃电提供方便的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不走形式。
2.4 监察部门对营业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指导
对自查工作不力、问题突出、走过场的单位下达监察建议书或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组织召开营业抄核收效能监察专题工作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体会。督促并协助有关营业部门建立和完善营业抄核收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5 认真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检查中发现的窃电案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严肃处理;对监察中发现的内部职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收受贿赂,对查获客户窃电“私了”或私自减免已被查获的窃电客户应缴的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向被查客户通风报信及违反保密制度向外界泄露举报人姓名等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按公司失职与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 做好总结、资料收集和归档整理工作
3.关于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思考 篇三
关键词:效能监察;廉洁从业;廉洁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92-02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运用系统观点、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发现企业在通过查问题、堵漏洞、提建议、促整改等来实现对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通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一、充分认识企业效能监察的特点及作用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抓住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弱点,查找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行政监察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的专门监督形式,实施主体只能是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人员或者代行监察职能的其他人员。二是企业效能监察的对象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三是企业效能监察是对企业事权执行过程管理的一种再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的认证,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企业效能监察具有以下四种作用:一是预防作用。通过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建立行为规范,明确企业管理规则、程序、依据、责任和时限等,使企业各项工作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二是监督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会促使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三是促进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四是保证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正视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效能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认为企业根本属性是营利性,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会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干涉相关业务部门的正常履行职责,严重阻碍企业的快速发展;有的企业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忽视了效能监察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保障作用。
2.对效能监察的方法和途径把握不准。部分企业不能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在对效能监察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调研,针对性不强,方案的操作性不强,形式和方法较为单一。部分单位在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不深,问题查找不准,所提监察建议不实,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不敏感、没有深入调查,惩治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不注重过程管理;只注重就事论事,不注重效果评估,缺乏工作主动性、前瞻性,预防性,使效能监察工作流于形式。
3.对效能监察的机制建立不完善。企业效能监察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相比廉政监察工作,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加之企业内部制定的效能监察办法及其措施尚不配套完善,操作难度较大,这些都制约着效能监察综合作用的发挥。
4.对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的评价奖惩机制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建立效能监察项目的评价奖惩机制。有的企业对优秀效能监察项目评定标准、奖惩标准未能进行仔细研究。有的企业还没有把效能监察工作成效纳入企业年终考核范围,使效能监察工作得不到管理层关注。
5.对承担效能监察组织协调工作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置严重不足。部分企业至今没有按照中央规定成立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人员严重缺编,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缺乏综合管理能力,与效能监察工作领域日益拓宽、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广新形势不相适应。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尽快加以解决。
三、关于提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质量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一是重视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强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纪检监察人员。二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效能监察成果展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同感,达到主动配合企业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三是通过举办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力度。四是通过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效能监察人员的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增强其工作的主动性。
2.建立健全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一是企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二是制定出台企业效能监察制度体系,明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原则、机构人员、对象、工作方法等,促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三是制定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规范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审原则、评审指标、申报条件、表彰奖励,发挥好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的规范、示范和激励作用。
3.抓好选题立项,坚持“四个结合”。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提升经济效益是企业效能监察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开展立项工作时要进行调查摸底,写出调研报告,提出立项建议。一是把效能监察与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效能监察工作,着力发现企业管理漏洞,完善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二是把效能监察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根据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问题,将其列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明确防控主体,从而降低企业员工廉洁从业风险。三是把效能监察与企业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相结合。企业要围绕生产经营管理“重点”和关键环节中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难点”开展效能监察。围绕员工关心的“热点”开展效能监察。如采购成本是企业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层关注的重点。企业应对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计划申请、审批、采购、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与监控,注重把效能监察工作渗透到物资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四是把效能监察与查办案件相结合。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要根据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各类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立案严肃查处,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流失。
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围绕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从事后查处事中制止向事前预防转变,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廉政效益、社会效益。二是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内容具体、工作职责明确、方法切实可行、实施步骤合理,操作程序规范。三是注重效能监察工作“预防性”。要结合企业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全员廉洁从业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廉洁自律氛围,提升效能监察工作的软实力。四是注重效能监察工作的连续性。效能监察是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过程,要边清查边整改,堵防结合,扩大成果。针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到企业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及时向被监察单位发出《效能监察建议书》,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被监察单位,主动督促被监察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对整改效果跟踪检查力度,总结经验,把效能监察逐步引向深入,使效能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五是严把责任追究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即存在问题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没有完善管理制度不放过;违规违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违规违纪的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六是认真做好效能监察项目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具体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使效能监察成果真正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强大动力。七是要把效能监察的最终成果固化到企业制度上,落实到企业管理中,通过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通过开展一个效能监察项目,完善一个领域的管理,坚决防止企业同样的效能监察项目年年开展、同样的问题年年存在的情况。八是适时收集资料,立卷归档。效能监察资料主要资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单》、《实施方案》、《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执行《效能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效能监察成果评审资料及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九是要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努力探索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方法。
总之,深入开展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具体体现和有效途径,是企业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保证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创新工作形式,建立一个完善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效能监察领导体系、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占书.效能监察文件选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沿革》鳊写组[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闫宏勋.基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6).
[4]郝贵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应把握四个关系[J].中国监察,2010,(6).
[5]窦明初.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交际,2010,(4).
4.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管,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光电监字[2012]236号精神,决定对供应保障部门2010年6月以来的物资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效能监察的目的
针对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现状,开展全面效能监察,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堵塞物资采购管理中的漏洞,促进物资采购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
2010年6月份以来,公司供应保障部门采购的各种化工原材料、材辅料、零配件、机械设备、钢材、各种耐火砖材、劳保和办公用品以及其它材料等。
三、成立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组员。
组长:***
组员:************************************* 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及人员,主要通过查阅物资采购的计划、合同、协议、比价审价记录、会议记录以及验收、检验等相关资料,检查物资采购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分析、评估物资采购工作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并监督整改。
四、本次物资采购专项效能监察,公司将重点监察以下内容:
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自查、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并于7月3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监察部。
(二)检查(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0日)。检查小组将到供应保障部门的现场对效能监察范围内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期间,还将配合光电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公司对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监察报告,对物资采购制度的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
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当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查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提出经济赔偿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要求
1、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要进行工作总结,对供应保障部门物资采购管理状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及光电股份监察审计部。
2、效能监察工作总结结束后,工作小组应适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效能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监察建议。
3、供应保障部门应对本次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重视,积极配合,认真查找在物资采购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并针对所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杜塞管理漏洞。
5.节能降耗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为深入推进我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严肃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效能监督,促进工作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结合镇实际,特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十七届六中和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市委构建“两带两圈产业体系,推进“六个新跨越”发展战略,认真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奋力赶超、全面提速,奋力跨越、全面提升”的发展战略,扎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切实加大行政效能问责力度,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推动各单位、部门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全镇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二、工作原则
坚持时限管理、层级管理、结果评判、从重追责、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察对象
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区全体干部。
四、监察内容
(一)镇人大、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二)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镇党委书记、镇长交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四)中央、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违规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等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五、监察措施
采取常规监察、专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对全镇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进一步拓宽效能监察投诉渠道,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进行监察。镇效能监察督查督办组负责各项监察工作。
(一)常规监察
由镇效能监察督查督办组牵头落实各项常规监察工作,采取查看资料、明查暗访、现场督查、督察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责任单位按时向镇效能监察办报送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1.月督查、月通报。由督查督办组将镇人大、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执行情况;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交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中央、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常规监察事项,开展督查督办。由督查督办组收集总结交办公室每月月底根据督查工作情况,在次月10日前全镇通报督查情况。
2.作风监察。由督查督办组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的效能监察,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重点岗位、部门进行督查,着力整治“不在状态”、“中梗阻”、“全局观念淡薄”的问题,督查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镇效能监察办领导。3.多渠道监督。拓宽效能监察投诉渠道,开通效能监察7950010投诉热线,受理效能投诉。加大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力度,对影响和干扰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因工作效能等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处理。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梳理和分析工作,对投诉相对集中的共性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策和办法,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不断拓展行政效能投诉案件来源渠道,进一步解决一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并加强对投诉办理情况的督查,对办理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效能投诉件处理、反馈和重要投诉件督办跟踪回访制度,并开展好日常工作。
(二)跟踪监察
由督查督办组对镇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察,采取现场督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对项目的签约、审批、开工、竣工等环节进行监察,确保项目进度,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镇党委、政府领导。
六、责任追究
由镇效能监察办督查督办组牵头开展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工作。
(一)问责。由督查督办组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或综合组、督查督办组移交事项进行立案、问责。
(二)调查处理。由督查督办组牵头,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构成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案问责。最终处理结果交综合组存档备查。
七、严格落实行政效能问责制度,强化对监察效果运用
保持“强势严管、强力问责”态势,对效能督查和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上级和县委、政府的规定进行效能问责,切实解决工作不负责任、乱作为等问题,重点围绕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从严处理城镇建设项目中干部职工漫天要价、无理阻工、甚至暗中动员家人和相关人员阻工的行为。对造成损失大、危害大、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注重对督查结果和问责效果的运用,镇效能监察办牵头完成效能监察考核工作。对各部门(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后,要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对个人的纳入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和并装入个人档案,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八、工作要求
(一)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过程必须有文字资料记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效能监察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单位内部运行环节和岗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注意研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改进办事程序,推动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部门工作程序和办事方法,加快内部事务处理的运转速度。
(三)镇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要强化对效能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6.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篇六
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新邵县水利系统审批效能,优化我县水利发展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2012年“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的部署,我局将扎实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正军
副组长:梁美松
成员:谭志明谢松峰谭顶长谢海明
二、总体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和优化水行政审批程序、完善水行政审批运行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审批难、审批慢等问题,落实窗口受理制、服务承诺制,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部门内部审批提效、办结回访、标准化作业等工作机制,实现行
1政审批简化程序、提速快捷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效能建设部门
新邵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
四、主要建设内容
1、中国中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规、规章的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规范行政审批权运行的制度、机制建设。逐步、逐项建立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并通过新邵政府门户网、上墙等方式公开审批流程图、审批程序、岗位职责、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纪律要求和投诉渠道等各项内容;规范和健全行政审批受理制度,实行集中受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办结告知制。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提速三分之一以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审批提速50%以上的要求;二是建立行政审批内部协调提效机制。针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股室和多位分管领导审核的情况,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归口协调和调度,统一由水政执法大队进行集中办理,确保高效审批。三是建立行政审批办结事项回访机制。对已经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专人,采取打电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审批相对人
(代办人)进行回访,主要针对审批服务态度、办理时效、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满意度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化审批作业机制。针对各类审批所需申报的资料及表格,建立和固化全省统一格式的作业模版,防止在递交资料环节中出现错漏及不必要的重复等情况,耽误审批时效。
3、针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将相关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同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进行反馈,征求对方意见,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4、积极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办理,落实网上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和运行。将电子政务专线接入到水政执法大队和分管领导终端办公电脑上,将办事指南、项目流程图、项目的每个环节办事人员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开。同时,将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决定等操作,并要求审批环节岗位责任人限期办理、严格收费标准、落实审批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制度,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同时,及时加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征集有益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水行政审批效能建设。
五、主要工作安排
6月至8月,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开展自查,主要查找水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效能、廉洁问题,创新并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8月至10月,全面落实网上水行政审批事项,并将各项办理流程在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新邵县水利局
7.节能降耗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工作计划》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专项监察任务:一是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 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 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14〕78号) 要求, 对2015年度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对整改不到位的, 要采取纠正措施, 予以处理。
二是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53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5〕65号) 要求, 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0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75号) 要求, 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三是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 (2013-2015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 (2015-2017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 要求, 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 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 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四是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4〕23号) 、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发改环资〔2014〕2451号) 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及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8.论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作用 篇八
一、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作用
效能监察贯穿在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它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期,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加强,达到增加企业效益的目的。具体讲,效能监察在企业管理中,有以下四种作用。
(一)预防作用
一是防止企业管理中的问题发生。效能监察,特别是开展事前、事中检查,通过建立行为规范,对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责任、办事时限等,都做出明确规定,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规可守。二是防止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的发生。贪污受贿等案件的发生与管理中的漏洞有直接关系。通过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制度,每个岗位的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按章办事,使想贪污受贿的人无机可乘。
(二)监督作用
效能监察既对个人行为进行监察,也对企业行为开展监察;既有预防性、约束性,同时也有惩戒性。因此,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不良行为,通过效能监察,会带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把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规范经营,促使管理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作用,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促进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促进作用
一是促进监察对象勤政意识的提高。开展效能监察,通过开展勤政教育,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为各级干部自觉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因管理粗放、工作失误而造成的资产、资金流失,效能监察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挽回,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能避免经济损失。
(四)保证作用
通过对企业各级管理者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违犯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等案件。(1)能够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2)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管理行为正常。(3)能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运行,从而为企业生产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实践,当前许多企业坚持以效能监察为手段,强化对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了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着效能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对效能监察认识不到位,思想观念需要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企业为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大的经济效益,片面强调利益追求,错误地认为效能监察对各种经济活动限制多,制约了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对于以上各类问题,有的企业单方面强调要重视廉政监督,却忽视了效能监察对企业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尤其没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监督经营管理过程和关键环节的治本作用,影响了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
(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专业性强,工作内容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企业有效实施效能监察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虽然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但领导小组尤其是主要领导重视不够,不能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导致效能监察流于形式,企业效能监察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缺乏刚性依据,加之企业内部制定的效能监察各项制度尚不配套完善,操作难度较大,这些都制约着效能监察综合作用的发挥。
(三)效能监察工作偏重结果,疏于过程监督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工作的重点和关键是对各种经营管理行为、过程印控制和监督。而有的企业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片面追求结果,对于因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监控不到位,造成有些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介入不到位,忽视了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给消极腐败现象以可乘之机。
(四)效能监察成果评审不规范,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效能监察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其成果评审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在效能监察成果评审过程中,有的企业只侧重统计数字,没有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导致“玩数字游戏”、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评审结果不公平、不公正;责任追究是效能监察工作中的难点,有些企业虽然搞了多年的效能监察,但长期停留在查漏洞、堵漏洞上,发现问题不查处,纵容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改进和提高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要认识到位、组织到位、领导到位
搞好效能监察工作,首要的问题是企业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解决好对效能监察的思想认识和组织落实。一是企业领导从思想上引起重视,提高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识,在组织上给予保证,在制度上能够明确,业务上能够经常关心和指导;二是要在组织、领导上给予保证,形成“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主管领导要全方位支持,不仅在分管的工作上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而且要克服本位主义倾向,不徇私、不护短,为监察工作人员撑腰,做效能监察工作的坚强后盾。
(二)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合力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还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开展好效能监察,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争取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优势,形成效能监察工作合力。
(三)要综合分析,确定方向
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必须要有畅通的信息渠道,掌握足够的信息,通过信息分析确定工作重点、工作目标,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通过收集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大量的信息,从中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选定效能监察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四)要抓住重点,分层实施
效能监察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难点、弱点和热点分层监察。要把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企业改制和结构调整、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作为重点抓;把经营管理中的违规操作、对外经济交往监督不到位等薄弱环节作为弱点抓;把职工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热点抓。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不断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促进各部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运转协调,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要预先公开监督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效能监察与效能奖惩同步结合,奖优罚坐,奖勤罚懒,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为此,要制定具体的效能监察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考核范围、考核依据和考核标准,制订实施细则,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定,具体考核。
(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效能监察长效管理机制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改进管理,提高效能,搞好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因此,要把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作为强化效能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具体工作要求,本着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公正性的原则,补充完善规章制度,使效能监察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不断巩固效能监察成果,推动效能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多年来的效能监察工作实践证明,效能监察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一项重要方法;是勤政廉政一起抓的一种好形式;是纪检监察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要抓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建立效能监察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是把效能监察与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有效规范运作;二是把效能监察与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把效能监察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投资决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资金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资产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的预算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总之,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效能监察领导机构,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监督力量,充分调动审计、财务、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效能监察领导体系、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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