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
1.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 篇一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大的变动, 也有过无数小的改革, 现阶段虽然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税收体系, 但是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 税收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具体的税收执行过程中, 也就是税收行政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
(1) 我国当前的税率过高, 税收负担过重。不仅是个人, 包括企业等法人在内普遍税负过高。税负和税率都欠缺合理性。有一句形象的比喻反映了中国税负过重国家索取过多的情况。“GDP增长像头发, 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像胡子, 人民的收入水平增长像眉毛。”这形象的比喻了近几年来在税收的刺激下国家财政收入飞速增长的情况。
然而不合理的高税负必然会导致纳税人的高偷税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纳税人方式, 以置换出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如果作为一个非理性的但又是一个完全的经济人, 那么他对利益的渴求必然会使其产生避税以及偷税的行为。这种规避是必然的选择。
(2) 中国当前的税制建设还不完善。比如关于房产税方面的税制。近年来房产税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 某些省市已经开始开征房产税, 但是绝大多数省市房产税依旧没有着落。即使是已经开征房产税的省市, 在房产税的设计上也极度不合理。
在当今房价过高, 底层人民普遍望房兴叹的今天, 房产税的设置关乎着国计民生。人民普遍要求对拥有多套房产的征收高额房产税, 对第一套房免征。可是在已经出台房产税的省市当中, 这种做法并没有。而是存在着两种方式, 一是对房产不征税, 而是对房产买卖征税, 这种做法并不能将大量的空置房倒逼出来, 也不能让这些房产进入市场, 反而阻碍了无房者购房的积极性以及需求。二是普遍对居民手中的所有房产征税, 这种做法的本质目的是在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寻找新的税收来源和财政收入。可以说地方政府完全是站在自己财税收入的角度考虑问题, 并没有考虑到税制的合理与否。
在除了房产税的设置之外, 还包括遗产税、行为税等税种方面, 我国的税制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以及不足。
2 税收行政与纳税人的社会行为关系原理
(1) 经济人假设。对利益的追求和对危害的规避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经济人的必然选择。作为纳税人天生必然就是一个完全的理性的经济人, 所以纳税人对税收的规避是必然的。守法诚信理智的经济纳税人会毫不犹疑的选择通过对税收的筹划来达到少缴税或是不交税的目的, 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 RF梅格斯合著的《会计学》中援引了法官勒尼德·汉德的一段名言:“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已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而且这样做是正当的, 因为他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赋税。”
(2) 税收行政导致纳税人具有天然的避税性, 作为天然的理性的经济人,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趋势是其最本能的选择。而税收行政过程中必然性的所产生的种种税收不公以及税收差异, 会驱使着经济人采取非法的活动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亦或者纳税人会使用合理的措施来达到避税性的目的, 例如合理的税收筹划等行为。
(3) 税收行政对纳税人社会行为的影响与纳税人收入的高低成正相关。税收对纳税人的社会行为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影响, 影响的系数或力度与居民的富裕程度以及纳税额的大小呈现着正相关。也即是人民的富裕程度越高纳税额越高那么税收对人民的社会行为影响就越大。富裕程度越低, 也即是越贫穷, 那么税收行政对纳税人的社会行为影响就越小。两者之间呈现正相关。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观点认为, 人的需求与发展是呈现某种层次的。首先必须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其次才是精神以及自我发展方面的需求。对于需求层次低, 仅仅需要满足基本生活的纳税人, 其受国家国家税收行政影响的弹性系数较低, 但是同时也不易对其社会行为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税务研究所研究员、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著名学者李胜良在《纳税人行为解析》中的研究可知, 税收行政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与纳税人收入成正相关。利用这种相关性和纳税人的天然的避税心理, 可以合理的配置资源, 取得社会正外部效应。在研究中, 纳税人的行为扩充成了涉税行为, 包括税收筹划、权利的维护等。同时税收的遵从与不遵从也被纳入。
3 对中国税收行政改革的建议意见
中国当前的税收行政仍旧存在着种种问题, 但是根据税收行政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原理, 可以很好的通过税收影响纳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资源, 传播正外部效益的效果。
(1) 利用纳税人避税心理将资源引向需要的部门带动社会正效应。理性的纳税人天然具有使得自己达到低税负的趋向, 天然的具有逐利性。一个普遍的例子, 为了买房社会上有大量的假离婚案例, 这就是逐利性的体现。
利用这种追逐利益的天性, 对于需要大量社会资源进入的行业、产业、部门, 可以放宽要求, 实行税收优惠, 加大对税收违法的惩处力度。这些措施可以起到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 使得需要的部门获得发展, 从而产生正效益, 这种正的外部效应则必然是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一剂强心药。
(2) 设置行为税, 利用税收对纳税人社会行为的影响, 引导民众的社会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 对于国家至关重要, 同时税收对于人民的社会行为也具有相当强的调节作用。利用这种调节作用, 来增加各种行为税税种, 从而达到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
行为税不仅有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作用, 在民主的现代社会, 能够强制左右人民行为的可能性小之又小, 即使有较大的可能性, 也不应该付诸于实际的应用中。因为这种做法直接挑战了执政党执掌国家行政能力的合法性。即使行政命令完全有利于人民又能避免行政执行过程中的腐败以及种种的不合理的弊端, 那也是最不可取的一种手段, 因为他直接的挑战了天赋人权以及人民的自由, 干涉自由的限制, 会衍生出处于本能的反感。
而税收却可以达到行政命令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对于人民的社会行为的调节是潜移默化的润物细无声, 更能够被人所接收而不被抵触, 也能使政府可以良好的引领社会风尚。
例如在离婚率居高不下今天, 征收离婚税, 对于调节夫妻之间的关系, 降低中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再比如征收遗产税对于调节社会的啃老现象, 以及贫富差距会有一定的益处。
(3) 利用纳税人避税心理合理配置资源。纳税人作为受税收行政影响的被动方, 会受到经济人属性的驱使而天然的趋利避害。在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双方的博弈过程中, 双方各自采取策略决策, 采用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 政府机关或是税收机构天然的处于优势地位, 这种优势地位正是税收强制力的体现。
正是因为这种强制力, 纳税人往往根据税务决策被动的做出抉择, 这种抉择与政府的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可以通过这种关系达到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例如通过对股市税收的调节与优惠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4 结语
税收的对国家的作用毋庸置疑, 同时税收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税收与纳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存在着某种规律性的联系, 而这种联系可以被作用到社会规范的调节中来。因此税收的调节作用在某些方面应该被重视起来。而税收本身就其属于行政范围的性质来讲, 其替代行政命令是可取的。且税收本身对纳税人社会行为的调节更会被人所接受。
综上所述, 在中国税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今天, 完善税制, 正确的了解税收的各种作用, 并且合理的运用, 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卓.新中国60年税制建设回眸[J].税务研究, 2009.
[2]刘怡, 易滢婷.范拉伊模式下的纳税人意识研究[J].财贸经济, 2005.
[3]李胜良.纳税人行为解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4]李小鹏.行为税法解析[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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