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2024-08-09

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9篇)

1.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一

一、办理劳务、专业分包备案书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者中标通知书)

2、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签定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收原件)

3、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电梯分包企业如是分公司需总公司下委托),收复印件各1份

4、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5、武汉地区建筑业分包施工企业登记证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专业分包提交国家认可的具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预算书并加盖公章及造价师章,造价师必须是出具预算书本单位正式员工。

7、专业分包提交项目经理的一、二建造师证或者市建委备案及项目经理证(电梯分包企业如是分公司需总公司下委托)。

8、特种行业特种工如旋转挖机、静压管桩机要提供操作人员特种工上岗位。

东西湖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2011年6月13日

2.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2010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系统升级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在此期间,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http://)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http://)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三、网站主办者可通过新系统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并进入企业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四、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期间,可能会给您办理网站备案业务带来不便,请予谅解。如有问题,请与为您提供服务的接入服务企业联系或拨打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咨询。

3.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三

1、首先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拥有卖家身份标识(非支付宝关联认证账户);点击这里查看如何申请支付宝实名认证。

2、当您通过认证后,未创建店铺的卖家,可发布商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件。

3、登录“我的淘宝”-“我是卖家”-“我要开店”申请开店,必须通过开店考试后方可创建店铺。建议您取一个响亮的店铺名来吸引其它会员。

申请支付宝实名认证

登陆淘宝,点击上方“我的淘宝”,在页面中间“欢迎您XXX,小二在此恭候多时了!”下面点击“想卖宝贝先进行支付宝认证,请点击这里”,进入认证页面,也可以登录您的支付宝账户,在“我的支付宝”首页,请点击“未认证”的提示,点击后进入认证流程,详情请看:

如果通过了淘宝支付宝实名认证,那么恭喜你,你可以开店了,只需要发布十个宝贝并保持上线状态就淘宝将赠送你一个免费的店铺。

注意:在选择认证方式时一般选择“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实名认证”,一般不选择“通过支付宝卡通认证”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实名认证”的方法是:你在淘宝实名认证的地方上输入一个以你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号,包括工商,农业,建设,招商,交通等银行。淘宝会在两天之内给你的银行账号汇入一笔钱,如果金额正确就通过了实名认证了。告诉大家一个最简单易行的方法,现在不用上传什么身份证了,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我觉得比较麻烦,反正大家是要开店,肯定需要办理银行卡,所以用卡通最方便。

所谓卡通就是将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绑定,这样方便你往支付宝里充值,大家只需要办理一张淘宝绿卡就全部搞定啦!

4.网站备案信息安全承诺书 篇四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业务服务合同》。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单位盖章:

5.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五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 王旭东二OO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 1

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审核。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 ┃主办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性质│┃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网站名称│┃ ┠──────┬─────┼──────┬────┬────┬────┨ ┃网站负责人 │姓 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 ┃│││││┃ ┠──────┴─────┼──────┴────┴────┴────┨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网站接入方式│┃ ┠────────────┼─────────────────────┨ ┃服务器放置地│┃ ┠────────────┼─────────────────────┨ ┃网站首页网址│┃ ┠────────────┼─────────────────────┨ ┃网站域名列表│┃ ┠────────────┼─────────────────────┨ ┃IP地址列表│┃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的内容│┃ ┗━━━━━━━━━━━━┷━━━━━━━━━━━━━━━━━━━━━┛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六

一、网站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文件内容规定,所有非经营性网站应进行备案工作,备案内容涉及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管理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网站域名、IP地址等内容。

目前通过中国电信江苏公司接入互联网的网站主办者必经相应的地市电信分公司审核通过后,传至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批发电子证书(ICP备案号)。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二、备案第一步:备案相关操作方式

(一)、若网站主办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为第一次进行网站备案,则须登录江苏电信网站备案系统(地址为:),进行相关操作,网站图例如下:

(二)、若网站主办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曾经在工信部或江苏电信系统中进行过ICP备案,需要在名下新增备案网站,或者修改原有网站相关备案填写信息,则必须直接联系接入商(苏州电信),由苏州电信进行修改审核。

请将要修改或者增加的信息发到电信审核人员邮箱:

jiangweizhi@189.cn,在邮件中必须提供ICP备案号、ICP备案登录密码,以及需要增加或修改的信息,具体咨询电话:68301071(工作日8:30~17:00)蒋经理;(如果ICP备案中接入商栏不明确是否为苏州电信,请联系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咨询电话:025-85039806)

三、备案第二步: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

如果用户之前已经接受过真实性核验,目前只是需要在原有用户名下新增网站域名或网站,只需要按照第一步

(二)条处理即可,无需到现场再次接受核验。

其余情况包括:

1、原先未备过案,需要新发起备案;

2、备案信息中,网站主办者主体或网站负责人变更等。

需要完成第一步后,由网站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或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前往苏州电信网站备案核验中心,现场接受ICP备案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核验,并现场拍照留存。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7.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七

方案明确,下一步我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市场管理为重点,技术支撑为依托,突出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备案网站数量在5000家以上的增值电信企业等重点接入服务商(详见附件1)的监督指导,落实接入服务商和网站备案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相关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当前各接入服务商要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备案信息。要对本企业接入未备案网站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因网站主办者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代备案工作等原因,逾期仍未完成备案补办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各接入服务商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准确率阶段目标,按照《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

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的自查、更新。各接入服务商等IP地址报备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系统已提示问题的修正工作,并将IP报备和报备错误的修正工作固化为一项日常工作,对报备后系统给予的问题提示在2日内修正完毕。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手段。各接入服务商要落实相应资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9月底之前开发完成包含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功能、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备案信息数据库等模块的支撑系统。为此部将制定统一的系统建设规范,明确对接入服务商未备案网站发现、备案信息数据格式、备案数据报送和查询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将进一步提升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支撑作用,在9月底之前建设配套的省局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同时健全各省局的未备案网站发现手段,提高未备案网站的发现数量、缩短发现周期。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严肃处理新接入未备案网站、申报虚假备案信息、不履行备案信息更新责任,以及无证经营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各接入服务商要将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强化对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力度。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把下级接入服务商的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合同续签挂钩。部将及时了解各地在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加强对各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附件2: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应落实接入服务责任认真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8.长沙市节能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篇八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A、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在市质监站总工办领取)

B、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C、屋面、外墙保温材料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D、门、窗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E、外墙、分户墙、隔墙材料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F、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单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记录和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建筑节能培训证。

G、公共建筑需提供采暖空调系统等设备备案证。

9.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需要提交照片的最新信息 篇九

Q:个人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哪些? A:个人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需要以下几种: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结业证书;

9、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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