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2024-12-22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共13篇)

1.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一

【发布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349号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2005-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罂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1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化律建设设., 信信身息系系铕统运行、管理与维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 信息技术研究和信息分析研究等工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心工作的要求, 全面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 并为实现食品药品科学监管及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有着三十余年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历史, 拥有一支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信息研究团队。多年来, 作为从事医药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 凭借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 在承担系统信息化工作规划与研究、政府网站建设与维护、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等工作的同时, 积极开展国家科技项目研究, 精心打造中国医药信息网、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和《中国医药导刊》、《中国药物评价》等中心品牌信息产品, 以多种方式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临床使用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现已逐步成为食品药品科学监管信息支持中心、食品药品信息数据分析及发布中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支持中心、食品药品信息检索和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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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三

For a long time, the regulatory system is dominated by swatch management and supplemented by varieties regulatory, which is unclear in regulatory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y. In addition, food safety standards are the basis of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However, food safety standards are “non-standard " has been the soft underbelly of China’s food safety regulators.

In the State Council reform plan announced on March 10, 2013 ,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 to be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unify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Food and Drug . Specifically, it will unify the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nd consumption of effectiveness and safety of food and drug and transfer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eam in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to the food and drug regulatory authorities.

在“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民革中央、致工党中央分别针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提出提案,力陈改革当前食品监管现状的必要性。几份有着“食品安全”这一共同主题词的提案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贸易问题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职能调整尚未到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一直以来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系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此外,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基础,而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2013年3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拟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有效性实施统一管理,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四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联合督查我县学校食品安全

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现场督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司副司长陈谞带领检查组一行对我县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督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副县长李忠莉,县卫生监督所主要领导等陪同检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据了解,本次督查将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为学校食堂自查整改和风险防范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情况。

(数据字幕)据悉,自2011年春季以来我县开展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68人次,检查学校食堂100户次,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帐2户、采购食用油未索证索票14户、未建立废弃油脂管理制度有25户,采购蔬菜未建立台帐有48户、其他违法行为4户,责令限期整改41户、立案查处1户。

李忠莉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向督察组通报了我县近期的食品安全形势,对着力抓好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食品进口关、检查关、登记关、出口关、留样关,规范业主的经营行为、经营方式,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

陈谞在督查工作过程中说明了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并且指出,要大力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有效提高监管水平,真正确保广大师生的就餐安全。最后他对我县的食

品安全工作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需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与希望。

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表示,将对我县学校连续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巩固和深化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与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提高遵义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五

公告

2009年 第81号

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为了加强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对该类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不同临床用途(适应症),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管理:

(一)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

(二)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公告之日起,按照上述管理类别受理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注册申请。

三、已经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正在审评、审批的品种,继续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中,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限定其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四、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如产品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即将到期的,企业可按原管理类别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对其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适当延期,但延长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最迟为2012年12月31日。所涉及企业应按照改变后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转换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

特此公告。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 篇六

2011年07月20日 发布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查处“中华回春宝”(国食健字G20070177,批号20110306)、“本源威浪胶囊”(国食健字G20041332,批号110108)、“珍仁堂特效增白袪斑王”(批号20110108)、“樱美堂袪斑透白套装(日霜、晚霜)”(使用期限:2014/02/18)等产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监督抽验中发现,标示为北京力创恒业医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中华回春宝”(国食健字G20070177,批号20110306)以及标示为武汉本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本源威浪胶囊”(国食健字G20041332,批号110108)非法添加他达拉非等化学药物成分;标示为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珍仁堂特效增白袪斑王”(批号20110108)以及标示为哈尔滨葛丽黛嘉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樱美堂袪斑透白套装(日霜、晚霜)”(使用期限:2014/02/18)汞含量等不符合标准规定。

7.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七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血燕不宜购买食用

坊间一直认为,血燕是金丝燕咳血的产物,营养价值比普通燕窝高。其实,血燕所呈现的颜色是燕窝中所含的矿物质因长期氧化而变色。变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金丝燕以海边藻类、深山昆虫飞蚁等为食,这些食物中富集了大量的矿物质,因此其唾液中也含有较多的矿物质;

2.金丝燕筑巢的岩壁中含有的矿物质会通过燕巢与岩壁的接触面而渗透到燕窝中;顺岩壁而下的水如果滴入燕窝也会导致其变色;

3.金丝燕筑巢的石洞由于空气流通性较差,洞内温度较高,温度越高矿物质氧化变色的速度越快。

因而,靠近山洞洞口的燕窝多为珍珠白色,往里面走,开始出现珍珠黄色、桔黄色的“黄燕”,抵达洞穴深处时,会看到橙红色或灰红色的燕窝。

原来一度在市场上奉为“珍品”的鲜红色血燕都是人工炮制出来的,天然血燕没有那么艳丽的色泽,且气味较腥,不宜食用。

有关食品药品哪些可以投诉举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

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予以尊重。

8.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八

2010年08月17日 发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集中曝光了“五十八味益肾胶囊”等33种假药,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立即依法查处。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举报,反映在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有假借虚假的权威机构,宣传具有治疗糖尿病、牛皮鲜等慢性病、疑难病的产品。经核实,举报反映的“五十八味益肾胶囊”等33种产品均为未经批准注册的假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

附件:

9.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篇九

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10.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十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缩写:CFDA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Comprehensive Department(Office of Policy Research)

(三)法制司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I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Registration(Department of TCMs and Ethno-Medicines Supervision)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Registration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Supervision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Supervision

(十一)稽查局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十二)应急管理司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十四)新闻宣传司

Department of Media and Publicity

(十五)人事司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十六)规划财务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Finance

(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11.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使用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着手对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系统氧源的分子筛制氧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器械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处理。要严把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审批关,确保审批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涉及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医用氧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0年03月18日 发布

关于加强医用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氧广泛应用于临床,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使用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着手对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系统氧源的分子筛制氧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器械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严把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审批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审批,确保审批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涉及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医用氧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局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医用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局主管部门反映,保障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2010]33号

2010年04月14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局决定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情况和购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和督查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为:

自查阶段:2010年4月19日至4月30日

抽查阶段:2010年5月4日至6月18日

督查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7月21日

二、自查内容及要求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所有使用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所确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医疗机构应如实填写自查表并按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三、抽查内容及要求

(一)抽查范围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各省(区、市)内抽查每个地市的医疗机构数量原则上为10家或不少于10%。

(二)抽查内容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所列内容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记录表。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追查所涉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涉及其他省(区、市),及时向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总结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自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于2010年6月18日前上报国家局。

四、督查

国家局组织有关司局组成督察组,根据各省(区、市)检查情况选择部分省(区、市)实施督查。

附件:1.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3.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南郴州儿童医院工业氧代医用氧事件

8人被处分

http:// 2010年04月13日03:05 京华时报

4月11日,郴州市儿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在氧气库房清点氧气。新华社发

昨天21时,郴州市政府公布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调查处理结果,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等处分;责成2个单位写出深刻检讨。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因涉嫌违法,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被查处后仍用工业氧

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郴州市儿童医院(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次日,稽查人员进入医院调查,发现了30瓶假冒的“医用氧”。

郴州市药监局副局长罗升平介绍,稽查人员调取了这家医院15个月的氧气购进台账,查明自2009年1月以来,这家医院购进“工业氧”10290瓶,非法所得超过30万元。为此,药监部门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告知书,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总计92万元。

尽管被罚款,这家医院仍继续购进“问题氧气”4919瓶,直到4月1日媒体曝光此案。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王诚丽告诉记者,当时药检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告知书没有发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层,而是郴州市儿童医院综合办主任江志签收的。目前,所有“问题氧气”均已查封。

书记丈夫任职供气方

记者从气体生产厂商了解到,工业氧每瓶一般价格为10元至15元,医用氧每瓶30元至35元,医院每天用氧50瓶以上,这里存在巨大的违法获利空间。

王诚丽表示,医用氧气全部是按价付费,每瓶30元,有据可查,院方并没有从中非法牟利,至于个人有无违法获利行为,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王诚丽介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的三所医院,包括儿童医院在内,所有医疗器械、药品和耗材均实行统一配送,唯一例外的是儿童医院的医用氧气由其自行联系企业配送。

郴州市儿童医院的氧气是从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买的,而这家公司一名负责人是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的丈夫。“李细莲的丈夫就是供气方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之间的利益不言而喻。”医院一干部说,从北院前身铁路医院1995年建立集中供氧系统以来,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就是供气方。

这名干部说:“罚款仅追溯了一年,但我们和这家公司已经合作了10余年之久。”

患者家属质疑并投诉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尹辉平表示,医院承诺凡是在儿童医院因为氧气问题造成健康损害,经过评估鉴定属实的,承担相关责任。

按照国家标准,“医用氧”的纯度必须达到99.5%以上,而“工业氧”只需达到99.2%,还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一旦病人吸入过量,容易发生呛咳、结痂等现象,引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的病症。“问题氧气”事件曝光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到了40余例与用氧相关的咨询、质疑、投诉。

郴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周勇说,已将该事件向湖南省卫生厅汇报,并请卫生厅邀请有关专家启动“健康伤害评估”,由卫生厅派遣专家,对投诉的患者逐一进行健康评估。

“问题氧气”事件曝光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部门紧急开展了医用氧气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责任人受查处

昨天21时,郴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调查处理结果:

郴州市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职责,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儿童医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向该院供应医用氧,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的处分,按副科级确定工资。

郴州市儿童医院综合办主任江志,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江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销综合办主任职务的处分。

郴州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工作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儿童医院院长吴志坚、市第一人民医院制剂中心主任阳建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周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陈亚光,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升平,给予诫免谈话一次的处理。同时责成市第一人民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医用氧钢瓶装工业氧

旧瓶装假酒,是“工业氧”假冒“医用氧”的骗术所在。

旭辉公司是郴州市唯一有医用氧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记者在郴州市儿童医院氧气站发现,被封存的数十瓶“问题氧气”钢瓶,同正规的“医用氧”钢瓶在外观上没有区别,“问题氧气”的钢瓶上也有“旭辉”的专用瓶钢印,贴有医用氧合格证和产品批号,最后一批的生产日期是3月31日。

据了解,为了牟取暴利,一些产气公司将“旭辉”的“医用氧”钢瓶充入“工业氧”,循环使用,导致药监部门和医院方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

旭辉公司负责人刘业运介绍,“医用氧”来自广东一家企业,公司的灌装生产以260瓶为一个单位批次,只有达到一个单位批次才充气。“但是如果别人拿了我们的瓶子去别的地方灌装气体,我们也不知道。”

4月11日,记者来到郴州市工业气体责任有限公司。这里整齐摆放着数十个打有“旭辉”钢印的钢瓶,瓶身上面写着“医用氧”字样。这些医用氧的瓶子同乙炔、一氧化碳的瓶子摆放在一起。现场工作人员介绍,“4月1日以前,公司拿着这些瓶子去旭辉公司充‘医用氧’,然后对外销售。”

记者从郴州药监局了解到,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医用氧气销售许可证》早在1999年就已过期。

据湖南都市频道记者跟踪报道,一辆卡车清晨送来氧气瓶,然后拖走空瓶,运送到40公里外的一家工业氧生产企业,灌装好后,再运回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这些装满了工业氧气的钢瓶,再被送到郴州市儿童医院,供患病的儿童使用。

12.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十二

清咽功能评价方法

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Items, Principles and Result Assessment 试验项目 1.1 动物实验 1.1.1 体重

1.1.2 大鼠棉球植入实验 1.1.3 大鼠足趾肿胀实验 1.1.4 小鼠耳肿胀实验

1.2 人体试食试验:咽部症状、体征 2 试验原则

2.1 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试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项目。2.2 应对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观察。

2.3 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3 结果判定

3.1 动物实验:大鼠棉球植入实验结果阳性,同时大鼠足趾肿胀实验或小鼠耳肿胀实验结果任意一项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清咽功能动物实验结果为阳性。

3.2 人体试食试验:试食组自身比较及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咽部症状及体征有明显改善,症状及体征的改善率明显增加,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清咽功能。

清咽功能检验方法

Method for the Assessment of Clear the Throat Function 动物实验

1.1 大鼠棉球植入实验 1.1.1 实验原理

采用棉球作为异物植入动物局部皮下,可引起与临床某些炎症后期病理变化相似的肉芽组织增生。比较给予受试样品后,实验组动物与对照组动物肉芽肿重量的差异,以确定受试样品是否具有干预慢性炎症(肉芽肿形成)的作用。1.1.2实验动物

推荐使用成年雄性大鼠,体重150-220克。每组8-12只。1.1.3剂量分组及受试样品给予时间

实验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空白对照组,三个剂量组中应包括一个人体推荐量5倍的剂量组,必要时设阳性对照组。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1.1.4 仪器和材料

手术器械、恒温干燥箱、分析天平、注射器、乙醚、碘伏、脱脂棉、脱毛器 1.1.5 实验步骤

1.1.5.1 棉球的处理

将脱脂棉制成约20~25mg紧致的小棉球,经高压灭菌后,置恒温干燥箱60°C干燥3h,取出无菌条件下称重,干燥保存,备用。1.1.5.2 肉芽肿的形成和测定

实验结束前8天,用脱毛器脱去大鼠两侧腹股沟处的毛,乙醚浅麻醉大鼠,碘伏消毒,在无菌条件下切开大鼠两侧腹股沟皮肤,植入备用的棉球,缝合切口,继续给予受试物。实验结束当天,给受试物1小时后,断颈处死大鼠,在原缝合处剪开皮肤,剥离并取出棉球肉芽组织,置于已称重洁净平皿中,恒温干燥箱60°C开盖干燥1小时后称重,计算肉芽肿净量。

肉芽肿净量(mg)=干燥后棉球肉芽肿重量-原棉球重量

1.1.6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但需先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方差齐,则计算F值。若F值< F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无显著性;若F值≥F0.05(即P≤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有显著性,需进一步使用多个实验组和一个对照组间均数的两两比较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需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要求后,用转换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若经变量转换仍不能达到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目的,则改用秩和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判定:实验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肉芽肿净量明显下降,经统计处理差异有显著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大鼠棉球植入实验结果阳性。

1.1.7 注意事项

1.1.7.1 所用棉球重量及表面积对实验结果影响较大,故在实验中,应尽可能保证所用棉球重量和表面积近似。

1.1.7.2 尽量使手术切口的大小一致,以减少差异。

1.1.7.3 植入棉球后,将切口缝合牢固,以免在实验过程中棉球脱落,影响实验结果。1.2 大鼠足趾肿胀实验

1.2.1 实验原理

一定量致炎剂注入大鼠后肢足趾皮下,可造成足趾肿胀。测定足趾容积,比较致炎剂作用前后实验组和对照组足趾容积的变化,以确定受试样品是否具有干预急性炎症(足趾肿胀)的作用。1.2.2 实验动物

同1.1.2。

1.2.3 剂量分组及受试样品给予时间

同1.1.3 1.2.4仪器和材料:

致炎剂(推荐使用葡聚糖4万)、足趾容积测量仪、无菌蒸馏水、0.25ml注射器。1.2.5 实验步骤

1.2.5.1致炎剂的配制

用无菌蒸馏水配制浓度为1%的葡聚糖4万,备用。

1.2.5.2 足趾肿胀及测定

实验结束当天再给受试样品一次,1小时后,用足趾容积测量仪测量各组大鼠右后足趾的容积,作为0小时足趾容积。然后在大鼠右后足趾皮下注入1%葡聚糖4万0.1mL/只,分别于1、2、4、6小时测量大鼠足趾的容积,同一部位测量3次,取平均值。以不同时间所测足趾容积与致炎剂作用前的足趾容积之差为肿胀值,计算各个时间段的足趾肿胀率。

肿胀率(%)=肿胀值/致炎前足趾容积×100%

1.2.6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但需先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方差齐,则计算F值。若F值< F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无显著性;若F值≥F0.05(即P≤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有显著性,需进一步使用多个实验组和一个对照组间均数的两两比较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需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要求后,用转换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若经变量转换仍不能达到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目的,则改用秩和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判定:实验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任一时间点刺激前后足趾容积肿胀率明显减少,差异有显著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大鼠足趾肿胀实验结果阳性。1.2.7 注意事项

1.2.7.1 致炎剂注入的质量对实验结果影响很大,注入致炎剂时,应将动物后肢拉直,从右后足掌心

向踝关节方向皮下注射致炎剂,并应尽可能使动物不动。建议由专人负责致炎剂的注射,以保证实验结果的一致性。

1.2.7.2 测量足趾容积时,严格按仪器说明操作。注意应在鼠足某处用记号笔画线作为测量标线,将鼠足缓缓放入测量筒内,当水平面与鼠足上的测量标线重叠时,踏动脚踏开关,记录足趾容积,用吸水纸擦干鼠足上的水后,分别再进行第2次和第3次测定。为避免测量误差,测定人员应事先进行训练,掌握将鼠足放入测量筒内的最佳方式,每个样品的测量最好由专人进行。1.2.7.3 每次测定的部位要固定。1.3 小鼠耳肿胀实验 1.3.1 实验原理

二甲苯为无色澄清液体,涂抹于小鼠耳廓后,由于其刺激作用,可引起鼠耳局部毛细血管充血,通透性增加,导致急性炎症。比较实验组和对照组二甲苯作用后耳肿胀率的差异,以确定受试样品是否具有干预急性炎症(小鼠耳肿胀)的作用。1.3.2 仪器和材料

直径9mm打孔器、致炎剂(二甲苯)、微量加样器、分析天平1.3.3 实验动物

推荐使用近交系雄性小鼠,体重18-22克,每组10-15只。1.3.4剂量分组及受试样品给予时间

实验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空白对照组,三个剂量组中应包括一个人体推荐量10倍的剂量组,必要时设阳性对照组。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1.3.5 实验步骤

汲取二甲苯20μl,滴加在小鼠右耳外侧面耳廓的中央,让其自由扩散,30分钟后,将小鼠脱颈椎处死,剪下双耳,用9mm直径打孔器在两耳相同部位打下耳片并称重,以两耳重量之差为耳廓肿胀值,计算耳廓肿胀率。

耳廓肿胀率(%)=耳廓肿胀值/对照耳片重量×100%

1.3.6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但需先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方差齐,则计算F值。若F值< F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无显著性;若F值≥F0.05(即P≤0.05),结论为各组均数间差异有显著性,需进一步使用多个实验组和一个对照组间均数的两两比较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需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要求后,用转换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若经变量转换仍不能达到正态分布或方差齐的目的,则改用秩和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判定:实验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耳廓肿胀率明显减少,差异有显著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小鼠耳肿胀实验结果阳性。1.3.7 注意事项

1.3.7.1 二甲苯具有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操作时,操作者应注意自身的防护。1.3.7.2 打下的耳片应及时称重,以避免水分失去而影响实验结果的准确性。2 人体试食试验 2.1 受试者纳入标准

2.1.1 体征:慢性咽炎人群,主观症状有咽痛、咽痒、咽干、干咳、异物感、多言加重等。2.1.2 咽部症状:咽部粘膜水肿、粘膜充血、咽后壁淋巴滤泡增生、分泌物附着。具有2.1.1及2.1.2中至少一项检查所见的自愿受试者,即可纳入观察。2.2受试者排除标准

2.2.1 慢性咽炎急性发作期或急性咽炎、声带结节、感冒或吸烟因素所致者。2.2.2 鼻咽、咽、喉、鼻、喉、食管、颈部及结核、转移性肺癌病变所致者。2.2.3 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者,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及对受试产品过敏者。

2.2.4 合并有心、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支气管和肺等严重疾病及精神病患者和有睡眠疾病的患者。

2.2.5 短期内已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2.6 未按规定服用受试样品或中途加服其它药物,无法判断功效或资料不全者。

2.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按受试者的咽部症状、体征随机分为试食组和对照组,分组时尽可能考虑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如病程、年龄、性别等,进行均衡性检验,以保证组间的可比性。每组受试者不少于50例。2.4 受试样品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食组按推荐服用方法和服用量每日服用受试产品,对照组可服用安慰剂或采用空白对照,也可使用具有清咽功能的保健食品作为对照。受试样品给予时间15天~30天。试验期间受试者不改变生活、工作环境,不改变原来生活、饮食习惯。2.5 观察指标 2.5.1 安全性指标

2.5.1.1 一般状况(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血压等)2.5.1.2 血、尿、便常规检查 2.5.1.3 肝、肾功能检查

2.5.1.4 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试验前检查一次)2.5.2 功效性指标 2.5.2.1 症状观察

准确记录受试者试食前后的咽部主观症状,主要咽部症状包括:咽痛、咽痒、咽干、干咳、异物感多言加重等,按症状轻重计算积分(1度—1分,2度—2分,3度—3分),统计积分变化和症状改善率。

2.5.2.2 体征观察

咽部检查:咽部粘膜充血、粘膜水肿、咽后壁淋巴滤泡增生、分泌物等体征。

按检查结果的轻、中、重分为Ⅰ、Ⅱ、Ⅲ级,分别记录试食前后体征变化,计算体征积分和改善率。

观察指标功效判定:

有效:症状减轻1度,咽部体征检查结果减轻I级 无效:症状、体征均无明显改变 2.6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积分变化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凡自身对照资料可以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后者需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但变异系数太大(如CV>50%)的资料应用秩和检验。

改善率为计数资料,可用X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

结果判定:试食组自身比较及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咽部临床症状、体征积分明显降低,且症状、体征改善率较对照组有明显增加,差异有显著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清咽功能。2.7 注意事项

13.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篇十三

根据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在选购保健食品、辨别保健食品宣传真伪时,要注意五大非法宣传陷阱:

1.“药到病除”不可信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声称治疗功效。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严重欺骗、诱导消费者。

例如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人)的保健食品“海通牌奥复康片”,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传“美国奥康复,天天见奇效,前列腺肥大完全好了”等。

2.“健康讲座”为促销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访谈、讲座、采访、座谈会”等形式为幌子,邀请一些假冒专家、教授和老中医在现场进行“养生”讲座,顺便兜售保健食品。不少老年人因为盲目信任这些所谓专家或名人的介绍,从而选购了大量假冒保健食品。

3.“免费活动”为洗脑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利用“赠药”、“免费试用”、“发放小礼品”、“抽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促销现场往往气氛热烈,夸大产品功效,甚至声称根治百病。有些活动时还会请一些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雇人制造争先恐后购买产品的假象,给老年人造成不买就没有了、不买就吃亏的心理暗示,不知不觉中被“洗脑”,从而购买产品。

4.“权威证明”属虚构

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说明,以增强产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还有一些广告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内容。

如“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指出,人类肠胃如果每天定植高活性、高含量的双歧杆菌,那么人类将可以与肠胃病绝缘,人类寿命有望达到140岁。”等无法证实的虚假广告内容。

5.“专家义诊”是骗局

一些不法商家雇佣所谓的专家、教授为老年人开展免费专家体检或义诊,不少老年人受免费吸引从而进行体检或咨询。体检后,“专家”“教授”往往会告知老年人身体存在多种问题,需要及时购买产品治疗,不少老年人因此被诱骗购买了一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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