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

2024-08-05

关于关于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精选2篇)

1.关于关于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 篇一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闽农机„2007‟69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和“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努力实现2007年安全生产“落实年”和“攻坚年”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源头管理

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检验,加强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监管,严把源头关口。

1.强化牌证管理,把好技术标准关。认真执行《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严格检验标准,规范检验程序,在2007年12月底前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全面做到拖拉机由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测,提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不准办证上牌,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上牌。

2.强化培训管理,把好质量关。严格执行农业部《拖拉机 1 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管。全面推行驾驶人培训社会化,严禁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参与办班培训。县(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上报取消驾驶培训许可证。加强拖拉机培训教练用车管理,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

3.强化考试管理,把好考核关。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规定的科目和标准组织考试,规范考试标准和考试程序。全面推行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考核主考官制度、考试员异地调用制度和监察监督制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机安全宣传月”活动结合起来,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的要求,经常深入乡镇、村、学校,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1.强化对农机手(有机户)的法律教育。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守法教育;进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知识宣传,强化事故防范能力教育;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强化事故危害性教育;分析发生事故对发展家庭经济的影响,开展安全致富 2 教育;针对家人、亲朋好友盼望机手天天安全归来的心情,开展人性化温情教育;分析违法行为与发生事故的关系,开展发生事故的规律性教育。

2.强化对农民群众宣传教育。利用墟日或公众集会等场合,进行农机安全咨询、安全图片展示等简单直观和通俗易懂的宣传,开展流动式教育;在乡镇村刷写标语、出墙报等进行宣传,开展固定式教育;组织农机事故发生后的自救急救知识及方法和应急管理科普知识宣传,开展科普教育。

3.强化对学生安全教育。分片区安排农机监理员与农村中小学校直接挂钩,上农机安全课,开展授课式教育;组织安全知识问答,开展答卷式教育;在学校刷写标语等,开展警示教育。

三、强化执法监控

1.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设区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针对“黑车非驾”、违法载人、拖拉机外挂等突出隐患,提出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由政府发文,部署辖区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活动。

2.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 3 院,开展田检路查活动,积极实行“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安全管理战术,加强重点农机具、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监控,重点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超载行驶、违法载人、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易引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农机安全生产秩序。

3.强化农忙季节与重要节日的安全监管。加强春耕、“三夏”、“三秋”、跨区作业期间等农忙季节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的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强化制度建设

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强化制度建设,制度未建立与不完善的要健全完善,已建立健全的,要抓好落实。

1.建立宏观管理制度。省、市、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报会,通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查找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下阶段安全工作重点与措施。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综合分析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设区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省厅年终组织开展农机安 4 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检查重点参照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建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建立省、市、县月、季度、半年、年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监管、事故预防、整改制度。制定安全规范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管理。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分析、安全工作问题与隐患整改制度。

5.建立安全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省、市、县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组织安全责任考核,凡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检讨制度,凡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机)管理部门须向设区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做出检查,设区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须向省农业厅做出检查,省厅将进行通报。

五、强化安全责任

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有效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1.强化层级责任。按照2007年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市、县、乡(镇)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层层签订年度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位领 5 导、每位监理人员。

2.强化职权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单位领导、农机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相应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进一步落实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3.强化岗位责任。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责任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对检验员、考试员等重要工作岗位,要进一步明确“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职责要求。

六、强化工作落实

县(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每月农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会,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原因,研究工作对策,属于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自身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属于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尽快解决。设区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七、强化基层建设

县(市、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安全管理最前沿的主管部门,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强化县级管理,是确保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因此,要 6 突出县级,强化县级,狠抓县级。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管理职能,努力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委托执法等有效形式,发挥乡镇、村在农机安全监管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形成强大的农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防范网络,全方位、多层次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三个重点区域的监管。一要强化乡镇道路监管。重点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赶墟赶集等拖拉机运输作业高峰期与事故易发多发期的监管;二要强化村道监管。重点加强拖拉机运输量大的山路、沿海村道的安全监管;三要强化田间场院监管。深入田间、地头、场院,加强农时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农机作业大户与跨区作业的监管。

八、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农机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抓实抓好。

1.创新拖拉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努力建立“政府负责,乡镇牵头,部门主抓,村委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推进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 7 管理。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执行好、落实好,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助民增收、保民平安,推进农机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省、市、县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按时组织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3.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级都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设施,提高安全技术检测水平,并将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机 安全生产 意见

抄送:农业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省预防办,各市、县(区)农机监理所,存档。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印发

2.关于关于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 篇二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会议通过,199 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者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容市貌标准。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貌的物品。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惩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第十二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档尘土的设施。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清扫、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经营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 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林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立或悬挂、张贴禁止前款行为的告示。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房,必须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一切船舶都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应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二)施工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淀,水导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处理;

(三)施工工地须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施工工地应在基础施工前设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厕所或流动厕所。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证前,应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0.2%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地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领回预缴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其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完场清。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宣传品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牲畜屠宰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猪、牛、羊和成批的鸡、鹅、等死禽畜及成批变质腐烂的肉类(含制品),必须即时送交卫生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死鼠收集容器,并定时收集处理。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凡人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让事实说话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均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主干道两旁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国家城市窝容貌标准,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将有害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倾倒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或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档尘土设施的,按工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基础施工前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厕所的,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或不按批准方案拆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重建(置)价2至3倍的罚款。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不按规划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擅自更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建成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违章排放余泥、渣土以及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或废弃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处罚。向本市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运载或装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贪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招待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可 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宁、滥用职权、徇私舞的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有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车辆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发电站、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容器(工具)、收运废弃物的车(船)保养停车场或码头、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市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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