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2025-02-24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共11篇)

1.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一

一、酒店从业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酒店业, 人员流动颇为频繁, 人才流失现象也十分严重。据调查, 二星级酒店员工流动率为25.64%;三星级酒店员工流动率为23.92%, 四星级酒店员工流动率为24.2%;五星级酒店为24.1%。对于酒店服务业来说, 员工流动率控制在15%以下较为合适。另外据调查, 酒店专业毕业生分配到酒店工作的第一年流失率高达60%, 两年后只有15%的人还留在酒店。这种状况令人非常担忧, 酒店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 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和积极性。宝贵的人力资源和忠实的酒店员工是酒店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员工流动的原因

1. 较低的薪资待遇

酒店员工在社会劳动市场中薪酬属于较低水平, 不具备行业间的优势。因报酬问题造成人员流失的占所有原因的49%[2]。很多员工选择酒店业的初衷是为了追求一份可观的收入, 而酒店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利润率大幅下降, 员工的薪资待遇也随之降低。当实际的收入与他们期望值有一定差距时, 员工就会选择离开。

2. 不能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求

酒店是服务性行业, 员工容易对长期的重复性强、繁重的服务工作产生厌倦, 当酒店的一些岗位缺乏挑战性, 没有发展空间, 加上晋升通道狭窄时, 他们会感到在酒店的职业生涯已经没有提升, 为求更好的发展而另谋高就。

3. 忽视员工的情感需求

许多酒店过分强调个人服务组织, 管理者在分配工作时不考虑员工的性格、爱好和特长, 盲目安排工作, 导致一些员工工作热情减弱, 工作效率降低。

4. 忽视员工的培训

根据美国饭店协会对纽约州饭店业的统计, 培训可以减少73%的浪费;未受过培训的员工所造成的事故数量是受过培训员工的3倍, 受过培训员工的流动率是未受过培训员工的一半[3]。这些数据表明, 培训员工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5. 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

俗话说“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 在酒店各种规章制度中, 大多以处罚性内容表现出来, 员工不能主动参与到管理与服务中, 使员工萌生去意。

三、应对流动的管理措施

1. 建设酒店企业文化

酒店文化是酒店的灵魂, 良好的酒店文化是酒店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文化深厚的酒店里, 每个人都愿意了解并支持酒店的目标, 有着明确的使命感。酒店只有将员工利益与酒店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使得员工在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时, 那么酒店的利益也会尽可能地趋于最大化。并且使员工更加热爱和忠诚酒店, 有效减少了员工的不合理流失对酒店造成的损失。

2. 重视对员工的培训

酒店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水准, 并培养其持续学习的能力, 才能够实现以人为本的整体优化目标, 建立“全员性, 低重点, 高视点, 最优化”的动态培训体系。并且每一类培训项目都要列入培训计划, 都应有组织按计划地实施, 实施过程中都要切实可行。

当员工把参加培训当做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大好机会时, 也就不会因为缺乏组织支持而频繁跳槽。一方面, 内容广泛的培训有助于员工增强归属感和愉快感, 员工喜欢培训所带来的挑战, 减少了长期重复同样工作而产生重大厌烦情绪, 增加了新鲜感;另一方面, 使员工一专多能, 效率大幅度提高, 从而节约了劳动资本。

3. 完善考核与提升机制

有一项对近万名饭店从业人员的调查显示, 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员工是因为对前途不满意或得不到提升的机会才离开酒店, 特别是优秀员工。为了避免这一现象, 酒店应完善考核与提升机制。一要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 将酒店的考核标准与服务质量标准统一, 不能只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行考核;二应让员工了解业绩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让员工实时地监测到自己的业绩, 同时, 管理者还应该集思广益, 及时改进考核工作;三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表扬、奖励和提升的机会;四是坚持公正的考核原则, 让员工感觉到自己的贡献得到了公正的评估, 使员工可能看到自己的未来。只有公正的企业才能吸引优秀的员工, 才能培养出忠实的员工。当酒店职位发生空缺时, 首先应该在酒店内部进行公开招聘补充, 店内无法补充时再从店外招聘补充。让员工产生只要努力工作就有提升机会的观念, 那么将大大提升员工的士气与忠诚度。同时, 酒店为每人职位设立几个不同的等级, 优秀的服务人员可能通过晋升级别来增加工资, 而又不必脱离服务第一线。

4. 建立公平竞争的薪金制度

在员工待遇上, 酒店首先是付给员工的工资基本上应该高于或持平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奖励计划上, 依据自身经营业绩做决定, 尽量缩短向上级部门申报批准的程序, 争取独立决策奖金与薪酬制度的决定权。激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并不是唯一的激励形式, 对许多员工来说, 精神鼓励、发展前途、提升职位、培训机会等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王泽光.中国旅游酒店的机遇与发展-论加入WTO后旅游酒店的走向[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2。

[2]邹统钎.现代饭店经营思想与竞争战略[M], 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 2002。

[3]李晓丹, 吴杨伟。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培养酒店忠实员工[J], 商场现代化, 2006 (2) 263-264

2.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二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措施

0.引言

人事档案源于人事管理活动,是对职工绩效与个人经历的记录。企业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人事档案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为此,这就要求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在提高从事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完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各项举措,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助于人事档案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管理好企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企業中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员的迅速增加,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内容的不正确、不完整和不更新现象普遍存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功能削弱,致使很大部分流动人员放弃人事档案,造成人员档案存储的随意性,带来不稳定因素;其次,人事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在企业只能起到内部服务功能的作用,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追求经济效益,部分企业认为企业档案工作是可以忽略的,使人事档案工作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提不上议事日程;另外,人事档案的透明度不高,人们对自己的信息和档案一无所知,在全社会都提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人事档案的透明度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增加利润,原有的档案机构被撤消或合并,人员编制减少,几个人的工作变成了一个人的工作,应该专职的变成了兼职,致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大部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不超负荷地工作,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很多企业档案工作人员更换更为频繁,致使其他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出现漏洞。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如果人事人员的频繁更换这一状况不能及时解决,将给人事档案工作队伍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甚至会带来后患。因此,在我国企业管理工作中,如果档案工作能够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创造和企业竞争力的形成发挥独特服务作用,那么管理效率的档案意识就会得到强化,档案工作所需的财物投入就会得到保证,企业档案工作就有了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

2.如何完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首先,要树立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帮助解决人事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也要忠于职守,树立做好人事档案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管好用好人事档案,使其更好地在企业的组织人事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无论什么都强调团队精神,当然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也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有的业务活动都是为了输入和输出人事档案信息,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服务,而这些人事档案信息的主要来源即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作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其次,在讲求实效相互竞争的今天,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企业的整体目标提供合适可用的人才,这就要求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好人才档案,搞活用人机制,为企业选拔贤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员工用其所长、人尽其才;关心和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自己的内在潜力。因此,在信息化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重要信息,对其进行现代化管理是必然的发展方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也是如此。现代化技术的核心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而实现网络化管理,是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企业还应该建立短期的人事档案,即员工管理档案,为每个员工建立的内部管理档案,员工管理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归类。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归进员工人事档案的材料归入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员工的管理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管理档案内容,员工管理档案仅供公司内部使用。这样可以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详实的、完整的人事档案,又可以为本单位的利用服务。

第三,档案材料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物质对象,是提供利用的前提。企业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网络,并与流动人员或用人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同时,流出或接收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改变传统消极的收集保存方式,要开展档案收集保管的新模式以改变现有的僵局。一些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存放是以用人单位集体委托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可以使用人单位与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建立动态联系,与传统意义上企业流动人员委托存档的区别在于克服了“人档分离”的现象。同时在创建档案时,要重点记载个人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参加各种资格考试等反映个人才能的资料。及时将企业流动人员的工作情况、工作业绩和在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等情况存入档案,为用人提供必要的依据。这样才能使企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得以提升,规范企业流动人员自身诚信状况的管理,并加强推广应用。

第四,随着新形势的出现与发展,人事代理制度也开拓了新的服务形式,人事代理是适应中国企业流动人员管理的新方式,是一种促进人才产业化,最终使人事管理变成一种公众服务的制度。它由人才市场担当员工的法定雇主,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实际用工企业同人才市场签订人事派遣或租赁合同,实现劳动关系转移,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行人事派遣后,用人单位便捷用人,打破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一体管理的局面,租赁单位用人,专业机构管人。并且通过对高级专业人才兼职租赁业务的开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区人力资源的社会共享。中介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利用专业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圈定合适人选后再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确定,使招聘更加准确有效。同时这一规范可突破编制限额,满足用人需求。

3.结束语

在日益繁重的工作面前,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组织人事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需要。改变档案管理工作以往的被动局面,使档案管理工作真正适应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开创企业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唐晶,符莹莹.论企业人事档案与人力资源管理.兰台世界,2008.

[2]肖文建,杨彩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策.北京档案,2003.

[3]岑利锋.浅谈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晋图学刊,2009.

[4]蔡秀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面对面.中国人才,2006.

3.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三

为全面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镇党委采取四项措施,尽力让广大流动党员离乡后仍有新“家”。

一是着力建立流动党员服务驿站。根据流动党员的人数和特点,建立流动党员服务驿站,地点设在各社区办公室,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服务驿站负责人,各流动党员回到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办理流动党员证,然后凭流动党员证到服务驿站进行登记,服务驿站给予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截止目前,10个社区党支部设立了流动党员服务驿站。

二是着力建立管理工作机制。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同时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事项融入《党支部工作职责》、《三会一课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中,用制度规范党支部的工作,用制度约束流动党员的行为,通过对流动党员的规范化教育管理,激发其主人翁意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党支部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要求给流动党员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把流动党员的简明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着力丰富管理服务方法。积极探索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有效方式方法,推行“建立组织、集中管理”和“专人

联系、跟踪管理”两种模式。对外地集中流入党员,采取协作共管的办法,与流入地党组织签订《流动党员共管公约》,形成体制联建、两地共管、工作互动、责任共担的工作格局;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跟踪管理的办法,建立流动党员外出申报登记制度和定期排查制度,由党员所在居委会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管理。结合实际,采取适时集中学习、每个季度集中过一次组织生活等办法,加强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

4.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四

新报讯 记者昨天从闵行区城管大队获悉,针对近期发生的“城管打人”事件,相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体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措施。

城管协管都将持证上岗

闵行区相关负责人直言,区内城市管理监察在编队员人数不足,协管人员比例较高。为了缓解人手不足问题,闵行区将于今年年内将完成人员增补,达到520名编制计划。闵行城管大队党群工作科科长尹德建还表示,今后,城管队员持证工作,而协管人员将在接受法制、安全、道德规范等三方面培训后,接受考核并在取得上岗证之后,才能上岗工作。

实名制管理登记已基本完成

据了解,目前部分协管人员由各镇、街道自行聘用。上级部门很难掌握基层协管人员的具体情况。今后,所有城管、协管人员将统一接受实名制管理。目前,各区、街道的人员登记梳理工作基本完成。此外,今年9月底前,所有城管、协管人员的制服都将完成规范化管理。“协管人员的服装必须与城管人员有所区分。”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协管人员的制服款式已基本敲定。

对临时设摊“差别管理”

对于部分商贩临时设摊行为闵行区也将告别“一刀切”的简单管理,在城市化地区实行“三分开”原则,即分区域、分项目、分时段管理。

5.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五

为切实搞好县乡镇党委换届党代表的推选工作,福建省诏安县针对流动党员特殊群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流动党员参与换届选举,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全县共有1133名外出流动党员返乡参与党代表推选,镇村党员参与率达88.3%,比往届提高了4.1个百分点。

调查摸底建台账。各乡镇扎实开展外出流动党员的调查摸底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农村外出流动党员信息库和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做到心中有数。为确保县乡镇党委换届顺利进行,党代表选举达到应参加的法定人数,县委要求各乡镇提前掌握本乡的流动参会情况,对不能参会的流动党员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动员参与换届选举。

创新形式抓联络。在换届工作中,为充分保障外出流动党员的知情权,诏安县采取邮寄信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县1334名农村外出务工流动党员发出一封《致外出流动党员的公开信》,及时将此次党委换届选举的程序、安排和“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等换届工作纪律向外出流动党员进行告知,确保了每一名流动党员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换届选举情况。目前,全县共有1133名流动党员请假表示返乡参加村党代表选举,为本村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6.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六

关键词:马克思理论,流动性过剩,市场风险

2010年6月, 我国重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 大量投机性资本融入境内, 加上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热钱”流入不仅在短期内会产生房地产、股市等资产价格甚至商品价格泡沫, 一旦短期资本对中国经济以及利、汇率预期产生变化, 迅速撤离必将导致市场动荡。流动性过剩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必须探索其发生的本质, 寻求化解方法。

一、马克思理论角度的流动性过剩的解释

马克思从“资本”着手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运动规律, 揭示了资本的本质是榨取“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本质就是追求自身的增殖, 这是资本不能改变的本质。“资本是货币, 资本是商品, 它不断地采取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来改变自己的量, 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始价值的自身分离出来, 自行增殖着。既然它生出的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 它的增殖也是自行增殖, 它所以获得创造价值的奇能, 是因为它是价值, 它会产仔, 它至少会生金蛋。”

马克思认为:“随着价值符号的总数的增加, 每一符号所代表的金量就按同一比例减少, 价格的上涨不过是流通过程强制价值符号等于它的代替流通的金量而产生的反应。”也就说, 纸币本身没有价值, 发行多少也不会自动退出流通, 相反, 往往还存在发行数量越多, 单位货币代表的价值越少, 人们产生货币进一步贬值的预期, 从而更多地抛出手中的货币, 使流通中货币数量更多的机制。

马克思说明了资本流动性过剩是通货膨胀的起因。马克思认为纸币条件下之所以会产生通货膨胀, 是由纸币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分析纸币条件下的货币贬值问题是通过将纸币作为金币的符号为给定条件的, 他认为金币的贮藏手段职能可以保证流通中的金币量就是实际的货币必要量, 它是由商品流通决定的。纸币不是价值, 而是价值符号, 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出现数量膨胀、单位贬值、引起物价上涨的可能性。

二、资本流动性过剩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 资本流动造成货币危机

马克思认为, 由于货币的出现, “在货币作为媒介的规定中, 在交换分成两种行为的分裂中, 已经蕴藏着危机的萌芽, 或至少是危机的可能性……。”“货币危机首先在于:一切资产同交换手段相比, 突然贬值而丧失了胜过货币的能力, 危机的发生, 正是在人们不能再用自己的资产, 而必须用货币支付的时候。这种危机不是……想象的那样, 是由于货币不足而发生的, 而是由于作为普通商品和通用流通的财产的货币同一下子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其他特种商品之间的特殊差别表面化了。”马克思认为资本流动性过剩是货币现象, 如果过多的货币在流动中, 脱离生产必将导致物价上涨, 引发货币危机。

(二) 资本流动加剧风险的全球传导

资本流动加剧原本存在于一国之内的风险及其扩张范围, 跨境之间的流动使这种风险迅速在各国间传播。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在一个国家遭受损失后, 不得不重新调整他们在其他国家的资产组合, 以避免更多的损失。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风险就是例证。次贷市场风险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足迹向全球扩散, 其所潜伏的金融危机将极具破坏性。应当看到, 首先滋生于美次贷市场风险的最直接原因, 是全球高资产价格泡沫提高了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增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提高了市场的信用利差和市场融资成本, 进而通过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缺口开始向全球所有资产和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扩散和蔓延。

(三) 资本流动造成央行政策的选择困境

资本在国际市场上流动使汇率波幅增大, 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增加, 市场风险增大, 削弱了国家干预外汇市场及稳定汇率的能力。资本流动的增加会削弱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可能使各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与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之间陷于两难境地。同时, 也制约财政政策的作用。使资金流动对“消息”的反应度增加, 在经济条件好时, 这种发达机制有利于经济, 但当环境恶化时, 这种发达机制可能使情况更差。周小川行长提出的“池子”就是要将“热钱”引导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会太大的领域去投资, 以防资本泛滥对经济造成损害。

三、资本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一) 全球经济失衡

全球经济失衡是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及其所带来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格局变化的必然结果, 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将长期存在。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失衡可以无限度地扩大而不影响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失衡的日趋加剧, 其可持续性及潜在的风险也愈益受到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一再发出警告和呼吁:全球经济失衡是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 迟早会引发美元汇率剧烈贬值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 世界经济有可能以此减速甚至衰退。金融危机后, 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复苏步调不一, 各国经济政策协调滞后, 有些国家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 引发国际资本流动方向突变, 直接影响汇率、利率、黄金和商品的走势, 导致金融市场动荡。

(二) 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的脱节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已投资于企业, 并在企业中发挥作用, 或由股东支出的, 用于企业中起资本作用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真实资本, 还研究了相对于真实资本而存在的虚拟资本。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 是信用资本化的产物, 是现实资本的一种纸制复本。“虚拟”一词恰当地揭示了此类资本的本质特征: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 可以作为资本增殖但本身却没有价值。虚拟资本与实际资本的脱节, 造成了金融风险。马克思论述到:“银行家资本的绝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 是由债权 (汇票) 、国家证券 (它代表过去的资本) 和股票 (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 构成的”, “它们所代表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 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 并不是代表资本, 那么, 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

实体资本是虚拟资本运转的基础, 虚拟资本形成的虚拟经济无限扩大, 脱离实体经济发展, 必将对整个经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很容易造成泡沫的发生。我国的高房价、物价的上涨等都存在投机炒作之嫌, 应该采取措施制止投机行为。

(三) 经济自由化加剧了国际资本流动

麦金农和肖充分强调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中介作用, 强调发展中国家应消除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的实质是金融自由化, 主张利率自由化、机构准入自由化、汇率自由化并最终达到外贸自由化, 等等。金融自由化对经济主体, 特别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银行风险的增大, 加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 金融自由化政策及其导致的金融扩张, 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金融扩张以及经济泡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掩盖了生产过剩的矛盾, 但是又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制造了新的矛盾。表面的繁荣与过度消费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的资本渗透和商品的集中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借助单边渠道和通过多边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施加金融与资本开放的压力, 导致资本的国际流动。资本在全球范围的流动, 加大了新兴国家管理经济的难度。发达国家很容易通过资本流动、汇率等把风险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四) 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 在技术进步、新兴产业发展、全球产业转移分工和国际资本流动等方面牢牢掌握着主导权, 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而日本和欧洲经济则长期低迷不景气, 各种结构性问题缠身, 经济竞争力减弱。虽然欧元诞生后从长期看, 有可能对美元的霸主地位形成潜在的挑战, 但事实上, 近年来美元作为国际贸易计价结算货币、国际金融交易投资货币以及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仍然不断增强, 美元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本位货币。在这种以美元为核心或者本位货币的现行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下, 美国拥有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可比拟的货币优势, 可以通过发行美元或美元金融资产来支付其庞大的贸易逆差。而其他国家则需要通过贸易顺差或借贷来获得对外支付能力, 且借贷形成的债务最终仍需靠贸易顺差来偿还。

四、我国化解流动性过剩的主要措施

(一) 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2011年作为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经济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预计全年GDP增幅在9%左右, 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利于经济更健康地运行。要调整优化需求结构, 增强消费拉动力, 提高“三驾马车”中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加大企业创新力度,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切实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扎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中国只有提高实体经济的发展, 才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优势, 有更多的话语权。

(二) 采用灵活的货币政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是“积极稳健、审慎灵活”。货币政策由两年来的“适度宽松”转向“稳健”, 说明政府希望今年经济波动不要太大, 既要求信贷回归常态, 又要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支持经济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取向, 在复杂中找平衡:如果物价上涨过快或经济增速过快, 货币政策倾向于适度紧缩;如果物价压力下降且经济增速下滑明显, 又倾向于适度放松。中央特别要把好流动性阀门, 2011年M2增速目标定在16%, 低于上年17%的目标, 2011年要更多依赖数量手段收缩流动性, 来抑制通胀和资产价格泡沫。

(三)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

我国要继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减少货币政策的被动性。在全球处于信用货币体系的背景下, 信用货币投放失去硬性约束, 想用黄金勒住这匹战马是不可能的。货币体系改革, 要求针对各国央行货币创造能力设定一个国际的锚, 锁定和制约各国央行的行为。

以单一美元作为主体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越来越大, 美元问题加速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目前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对外币直接交易币种不断增加, 双边货币互换规模不断扩大,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不断扩张。在“走出去”的战略下, 为大幅降低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并绕开贸易壁垒,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到国外发展。在“引进来”战略下, 企业进口快速增长, 产品更新换代加速。

(四) 加大对冲力度

2010年11月5日, 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池子说”理论, 也就是对外堵截, 对内疏导, 旨在化解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短期的投机性资金流进我国, 要将其放到池子里, 而不让它泛滥到整个中国的实体经济中。当它需要撤离时, 将其从池子里放走。在宏观上能够减少资本异常流动对中国经济的冲击。由此, 中央银行必须加大采用存款准备金、利率和汇率等综合性对冲工具调节资金流动方向。其次, 理顺要素价格, 减少汇率压力。中国存在着严重的要素价格扭曲, 若把要素价格理顺了, 人民币未必低估。再次, 控制银行间流动性和市场流动性, 逼高市场利率, 减低资产泡沫程度。

参考文献

[1].资本论 (第1卷) .人民出版社, 1975

[2].〔美〕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人民出版社, 1974

7.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七

【关键词】流动儿童 计划免疫 现状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043-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也夹杂着不少儿童,从而成为流动儿童。由于流动儿童家长大多数来自外省(市)的农村或偏僻地区,文化水平偏低,对免疫接种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对儿童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计划免疫知晓率低,主动接受免疫服务意识差,甚至极少数流动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效果持怀疑态度而拒绝接种。部分流动儿童是计划外生育,怕到卫生部门登记后引起计生部门的查处,不主动、不配合,甚至拒绝预防接种,形成免疫空白,从而导致部分流动儿童漏卡、漏种现象发生。大部分流动儿童无接种证或免疫史不全,使预防接种无据可查。另外,由于流动儿童动态流动,来去自由,致使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使这部分人群成为传染病的高发人群。怎样才能完成城市社区(尤其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成为计免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1.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的定义

迮文远编著的《计划免疫学》对计划免疫流动儿童定义,是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儿童[1]”。本地将流动儿童的标准定为“凡外区县流入本地区但离开户口所在乡镇或出区境的儿童”,居住时间4个月以下的为短期流动,4个月以上的为长期流动。

2.免疫规划的现状与问题

2.1 部分家长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 我县计划免疫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对控制相应传染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用疫苗可预防的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先后基本消灭或控制,麻疹、百日咳、流脑等传染病年发病率由20纪60年代的600.03/10万降到1/10万以下。但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部分家长对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家长只知道有病看病,而不知道无病预防。特别是流动儿童的家长多数忙于打工、经商、挣钱,对于孩子防病保健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部分流动儿童漏建卡、漏接种现象发生。

2.2 宣传工作不到位和方法欠完善 当今的家庭多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子女非常疼爱,这对计划免疫工作带来有利条件,目前的计划免疫宣传对当地户口的儿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流动儿童家长的职业比较繁杂,大多无固定住所,或居住条件差,无法看到电视和收听广播的宣传,所以常规的宣传方式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2.3 超生人员存在恐惧心理 有些家长不顾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多在怀孕后离家出走,他们不仅居住分散,且经常更换居住地点,东藏西躲,孩子出生后不愿被外人知道,普遍存在恐惧心理,致使流动儿童数难以摸清,服务难到位,宣传工作难以见效。

2.4 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 由于基层卫生组织经费严重不足,报酬问题得不到落实,很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些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一部分流动儿童未能及时建卡和免疫接种。

3 免疫规划中的防范策略

流动人口是商品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集团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力出现过剩。特别是农村耕地的减少,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大批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园寻找就业门路。于是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种劳动、商务应运而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动。在这规模宏大的流动人潮中,也夹杂着不少儿童,成为计划免疫的流动儿童,据有关部门的分析,人口大流动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管理好流动儿童既是历史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

3.1 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每年应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年终考核指标。从行政上、业务上狠抓落实,促使各乡镇卫生院积极主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搜索流动儿童,减少免疫空白点。

3.2 执行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凭计划免疫接种证入托、入学制度,依法加强辖区内管理。

3.3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与工商、公安、计划生育、交通等有關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职责。特别是大型土地招工或劳动输出,必须经过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4 开设常年计划免疫接种门诊 随时进行补卡、补种,在流动人口较多,儿童流动频繁的集镇、城乡结合部门开设学年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对流动儿童做到随到随建卡、及时接种。

3.5 建立横向网络 各县、各乡镇之间建立计划免疫横向网络,对流动儿童一旦发现,及时建卡和转卡、补种,并统一计划免疫转卡单,互通信息及时联系,像传染病疫情报告一样建立制度。

3.6 广泛宣传,普及免疫知识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标语、接种证等多种形式,多方位的反复开展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仅儿童家长主动到卫生部门登记造册免疫接种,由现在的被动搜索变为主动上门要求免疫服务。

4.结束语

免疫规划工作是疾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基本国策之一,自从实施儿童免疫规划以来,许多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的逐年增长,流动儿童的数量也随之上升,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已成为疾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给当前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冲力。对此,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改进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建立完善的外来流动儿童管理机制,为更好地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杨久娟; 健康教育在计划免疫工作中的实施探讨 [A];全国护理临床研究学术交流暨专题讲座会议论文会编[C];2001年

8.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八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的《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十项便民维权措施。如下: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要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服务需求。

五、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通报已婚育龄妇女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

六、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实行乡(镇、街)办村(居)发,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有关生育服务证、婚育情况证明及相关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八、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九、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9.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篇九

总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统 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附 则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的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 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

(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

(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

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第三十七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如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需要之外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维度的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上述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

银监会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1个月以下、1-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类别和所在地,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进行融资时,银监会还应当监测抵押率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可包括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资产的转移受限等迹象,应当及时分析其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分析市场流动性时,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采用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其他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决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进行的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的流动性安排。

(一)商业银行评级出现重大下调。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四)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当特别说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主要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七)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流动性风险过高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要求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八)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在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应当在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协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上述事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上述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信用评级大幅调低。

(四)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跨境的流动性转移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外资法人银行应当具备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外资法人银行董事会应当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第六十一条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标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10.证券业流动性风险管理之我见 篇十

关键词:证券业;流行性风险;创新业务;监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流动性的迅速枯竭凸显了原本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也渐渐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到了与净资本监管相同重要的位置。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2014年初,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用于规范国内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长久以来,提到流动性的概念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商业银行,但随着证券业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引入,其业务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更加复杂,随之而来的表外负债增加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2013年9月到10月之间证券业协会对14家证券公司进行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以此次调研结果为基础,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

80%,在2015年6月30日钱达到100%”。我们不难发现,证券业的风险管理落后于银行业,它们的业务开展又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券商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构建和操作与银行基本相似,甚至于很多券商风控部门员工也是直接从银行挖角。这种从实务到监管上的惊人相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抛开券商具体的业务特点、经营战略、融资能力等因素而简单依靠指标“一刀切”,流动性风险管理只会流于形式。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作者认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有着不同于其他类风险的难点:之一在于它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伴随着其他金融风险产生,更难以控制。之二在于突发性强,即使经营运转正常资产状况良好,也可能遭遇市场突然的流动性紧缩。之三在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不仅仅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很多表外业务都具有支付义务,尽管不在表内,但公司债权交易员跟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实际上都会对公司造成到期支付的压力。之四在于券商融资难,主要体现在缺乏3月至1年期限的短期负债工具,无法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匹配,而中长期发行额度受限且审批周期长,无法及时补充资金需求。

针对以上种种难点,作者认为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自上而下的流动性管理理念,提高从业人员素养。证券公司管理层应该注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建立有效的组织构架,明确自上而下各层级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在绩效考核中考虑风险控制因素。事实上,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全球金融机构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都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雷曼倒闭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定价模型和风险模型中金融风险经理们几乎模拟了所有可能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却完全没有将流动性风险建模和定价。而且,由于大量结构性产品被放在雷曼表外的交易账簿上,使某些本应被发现的风险问题及由此产生的流动性压力未被察觉和重视。这是危机的根源之一。我们应该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好的实践从树立正确的理念开始。

(2)根据业务特点管理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资金占用型创新业务规模增长所积聚的流动性风险。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经营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图1所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占据主导48%,其次是近年来增长迅猛的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收益19%、融资融券业务收入11%、证券承销与保荐收入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4%、财务顾问业务收入3%以及投资咨询业务收入2%。传统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包销型除外)、财务顾问以及投资咨询业务都通过收取佣金受益,业务过程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基本没有流动性压力。然而在竞争不断加剧且佣金不断压缩的市场条件下,此类业务已经不是券商的主要盈利增长点。2014年各家上市券商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或快报显示,在A股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券商仍实现了显著的业绩增长,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自营业务、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近几年来规模增长迅猛,Wind统计数据显示,仅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一个季度间,券商的融资融券规模已从34,652,693万元增加至39,539,937万元,同比增加14.1%。该类业务的杠杆交易性质决定了其属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风险点。如果某只股票出现连续跌停,大量抛单随之涌出,券商和融资客户很可能就会面临平不了仓的局面。同样,在某只股票连续无量涨停的情况下,融券客户也会陷入无法买券回补的困境。与之相似的融资类创新业务还有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均对资金有一定要求。伴随着此类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整个行业的杠杆亦有上升之势。2014年一季度,据Wind数据披露,20家上市券商中17家的杠杆率上升,上升前三名分别是兴业证券15.68%,东吴证券14.63%,国海证券13.99%。从整个金融行业来看,券商的杠杆率目前约在2.5左右浮动,远低于国内银行业16.3以及保险业11.1的杠杆水平,也低于国际投行在一系列“去杠杆化”举措后的13倍杠杆率。出于抢占创新业务市场以及提高资本回报的需求,业内对于加杠杆的呼声很高,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国内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国际投行有差距,在相应的风险管理水平跟上之前,提高杠杆发展创新业务不宜操之过急。此外,虽然理论上资管业务不占用券商自有资金,但是在银行资管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为了赢得客户大部分的券商资管产品对于收益率也是有一定的隐形承诺的。当券商卯力争抢资管这块大蛋糕时,也不应忽略表外支付义务所带来的流动性压力。

(3)实践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积极摸索风险管理技术。由于国内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经验匮乏,在短期之类很难迅速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例如各家券商都认为有必要建立流动性储备池,但是技术上无法将规模与各业务线压力情景下的资金缺口有效挂钩,只能根据经验数据主观设定。这就需要在经验数据基础上进行一段时间的模拟,并选择合适的资产品种择机购入进行专库管理。又例如各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普遍停留在手工台账的阶段,影响了数据质量及后续压力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但是市场上又没有成熟的系统可以直接外购,那么在自身开发的过程中如何集成实现资金预约、资金期限匹配、风险敞口计算、监管指标计量等功能也需要进一步摸索。

(4)针对融资渠道单一的固有问题,呼吁监管机构适当调整。融资渠道的单一增加了券商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使得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这一天然劣势无法绕过监管有所改善,建议监管机构简化融资发行审批环节,灵活分配不同融资工具的融资期限。

不管未来监管结构是否根据市场需求有所变化,在新的业务环境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已经认识到,适当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够帮助其维持稳健的流动性状况,这种稳健的流动性反过来又会增加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的信心,同时改善融资成本和融资便利程度,提升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新,庞介民.中国证券业流动性风险防范[J].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4月.

[2] 陆亚,杨明海,庄亚明,李光青,徐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调查报告[J].中国证券.2014年第3期.

11.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篇十一

一、日本流动儿童“教育融入”的特殊意蕴

在日本,流动儿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跟随父母因劳工移民或紧急避难来到日本的外籍儿童;另一类是在海外生活多年的归国儿童(日裔)。[3]即生活在日本、出生地为日本国土范围以外的、年龄18周岁以下的儿童。

“教育融入”是指流动儿童能够取得流入地的教育机会,顺利进入教育体系,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并通过校方创设的有利条件与流动儿童的主观努力,使流动儿童不仅在行为上,同时在文化上和心理上都融入流入地的教育体系。其中在文化上,日本社会的种族、语言高度单一性与流动儿童背景的多元、国际化之间的冲突,使得日本流动儿童的教育融入受语言、种族、认知风格、文化认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心理上,最终目的是使流动儿童对流入地教育体系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使流入地教育体系对流动儿童产生较强的认同感,并使得两者之间相互接纳。

二、日本流动儿童教育融入的主要问题

流动儿童的教育融入涉及的因素较多且复杂,因而,流动儿童的教育融入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性的社会问题。尽管日本相关法律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但由于自身语言能力、频繁流动以及种族排斥等因素的影响,日本流动儿童的教育融入之路并不顺畅。

1. 教育机会的缺失与就学诉求的失落

虽然法律规定在日本的外籍学生和本国学生一样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免费的受教育权,但是并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加之一些自身因素,日本还存在着部分失学的流动儿童。根据日本文部省2010年9月发布的《关于流动儿童就学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4个市中小学阶段共有12 804名登记在籍的流动儿童,其中8 335(65.1%)人就读公立学校,2 758(21.5%)人因搬家、归国或其他原因退学,1 632(12.7%)人就读外国人学校(即国际学校,大多属于私人性质),84(0.7%)人未去学校。同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非法移民,因害怕被日本政府发现并遭到驱逐出境而避免进行登记[4],这间接导致其子女无法正常就学。从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失学流动儿童或根本未去学校,或因流动性等原因而半途终止学业,或是非法移民不能就学。

调查结果还显示这些流动儿童失学的理由和就学意向:缺乏费用(33.0%)、听不懂日语(16.0%)、很快就会回国(10.4%);希望去日本公立学校就学(47.2%)、希望回国(19.4%)、希望去国际学校就学(16.7%)。可以看出,多数失学流动儿童渴望重返校园,但缺乏适当的支持。流动儿童家庭收入水平往往不高,而多数国际学校学费高昂,使得大部分流动儿童只能就读免费的公立学校。在公立学校方面,由于语言或种族文化差异等因素,他们常因无法跟上学业进度而退学。而日本的高中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受入学选拔考试、经济、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流动儿童的失学问题更加突出。

2. 语言压力与学习交流通道的阻塞

在日本教育体系中,年级是依据年龄划分的。因此,流动儿童原则上按照年龄而不是日语水平编入年级,这对多数来自国外、日语基础较差的流动儿童不利。同时,日语的书写由平假名、片假名和中国文字(即汉字)组成,具有一定的学习难度,而日本的教育又要求学生有较高的语言顺应和文化适应能力。一般来说,小学阶段的学生在六年的日语课堂教学后需要掌握约1 000个中国文字[5],这对于大部分流动儿童尤其是来自印欧语系国家的流动儿童是颇为不易的。日本文部省调查显示,2014年度公立学校登记在籍的流动儿童有73 289人,其中需要接受日语辅导的有29198人,约占39.8%。[6]因此,流动儿童在学习日语方面需求大、困难多,且一入学就承受不小的学习压力。

语言障碍一方面使得流动儿童难以与教师、同学进行交流,难以理解课堂教学内容和进行课程学习;另一方面,出于对语言因素及其带来的教学难度的考虑,为了升学率和学校声誉,日本公立学校也不乐意接收流动儿童,这导致部分流动儿童甚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出现失学状况。语言因素不仅影响着流动儿童的学习积极性与校园生活的融入,还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就学困难,而且受经费因素的影响,部分学校也不愿意单独为流动儿童的语言学习进行额外的投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阻塞使得流动儿童的教育融入饱受语言障碍的困扰。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往往自身日语水平也欠佳,对子女的语言学习和课业辅导也是力不从心。

3. 频繁流动与自我认同的迷茫

日本种族回归移民政策是近年来日本流动儿童迅速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1990年颁布的修订版移民政策允许第二代和第三代日裔外国人(即日本移居国外者的后代)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出日本国境。[5]这使得移民人口数量大大增多,随迁的流动儿童也随之增多,并大大降低了流动儿童往返于来源国和日本之间的难度。《关于流动儿童就学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度有21.5%的流动儿童因搬家或归国而退学。研究表明,两国之间的频繁流动对流动儿童的教育程度有负面影响,它既阻碍了这些儿童的语言学习,也阻碍了他们正常接受教育。[1]

此外,即使大部分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已在日本居住了很久,也会一直将自己定位为暂时性移民,对原籍国强烈的返回意向影响其子女的心理融入。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流动儿童常常深感迷茫,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应该为留在日本而努力学习,还是可能会返回来源国开始新的学业,因而造成自我认同的紊乱。同时,他们的监护人多数处于劳工市场底层,从事着极不稳定的非技术类工作且缺乏升职的机会,受工作不稳定、经济条件差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为流动儿童明确指出未来的学习和发展方向。

频繁流动造就的教育间断打消着流动儿童的学习积极性,陌生的环境考验着他们的适应能力,同学和教师的更替也消磨着他们的心理安全感和归属感,再加之文化背景的差异和自身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极易产生心理问题。但学校和社会针对他们心理问题给予的心理辅导不足,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流动儿童的心理融入。

4. 种族排斥与学校地位的边缘化

与美国的移民“熔炉式”倾向不同,日本、德国、以色列等国都有一种强烈的民族意识形态,出现一定的移民排斥倾向。日本的国籍法明确强调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属价值观念,经常通过政策规定使用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习俗来强调社会和谐,以此排除少数文化群体。[7]这样的文化环境和法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日本学校、教师对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态度和定位。

目前,日本尚未正式将自己认同为一个移民国家,政府和社会都认为外来移民及流动儿童是临时居民而不是永久性定居者。同时,亦缺乏宏观层面的关于社会如何接受和融入移民的模式,这导致日本流动儿童难以融入社会和学校的主流文化圈。很多流动儿童在学校被同龄人甚至是教师称为“Gaijin”(意思是一个来自外面世界的人)[5],这样的边缘化地位影响着日本本土学生看待流动儿童的眼光和同学之间的交流活动,这对于他们的教育及文化融入非常不利。此外,日本关于种族统一性的神话故事非常普遍,这些神话故事在校园内的出现与传播也间接造成流动儿童被本国的教师和同学排斥。

三、日本流动儿童教育融入问题的主要解决措施

基于教育公平的考虑,日本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融入问题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回应,通过政府、教育部、社会组织、学校之间的协同努力,形成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 法规政策上的倾斜———制度保障

在法律方面,根据日本的《宪法》、《教育基本法》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中关于儿童权利的条约规定,外籍人士同日本国民一样有权接受教育,居住在日本的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免费入读日本的公立学校。同时,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儿童的监护人必须保证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与监护人或儿童是否拥有日本国籍无关。[8]

法律还同样保障非法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政府规定在日本停留超过三个月的外籍人口必须在市级政府办公室进行登记,各地教育委员会根据登记记录其管辖范围内的适龄流动儿童的名单,而公立学校必须接受那些有登记记录的流动儿童。日本严明、形式多样的法规政策为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流动儿童在法规政策的保驾护航下享受着同本土国民一样的教育。

2. JSL课程的推行———语言上的帮助

在日本,日语零基础的流动儿童常常要整合在常规教学班中。因此,为应对他们的语言问题,日本政府为其在公立学校开设了JSL(Japanese as Second Language,日语作为第二语言)课程。具体涵盖五个方面内容:日常生活用语、基础日语、技能型日语、各科目综合学习、教学科目补习。主要目的是帮助流动儿童理解学校学习的各科目内容和教学活动,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日本的校园生活。

课程实施形式一般是在学校外的教学点进行日语指导,或在学校的日常教学中由日语课教师进行日语指导,教学点主要由市、县、村教育委员会的流动儿童教育基地设置,或是流动儿童所就读学校的日语指导教室。如果这些教学点师资配备不够完备,流动儿童可以选择其他教学点,例如公民馆或教育中心等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运营的教学点学习日语。[8]

为保证课程的实施效果,学校增加了日语作第二语言教学的教师和用外语进行课程辅导的指导教师,他们对流动儿童的母语有一定的了解,利于流动儿童在入学初期缓解语言上的压力。同时,日本的国家教师发展中心(教員研修センター)为要教导流动儿童日语的教师提供了专门的培训,使其形成正确教导外籍学生学习日语的能力。在教师的培训费用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义务教育阶段这些教师的费用1/3由国家负担,2/3由地方税收负担。[9]这一课程的实施与推广很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了流动儿童的语言障碍,使其能适应并融入校园生活之中,有效降低流动儿童的辍学率。

3. PTA的辅助———加强家校间的联系

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s-Teacher Association,PTA)是一个在中小学提供家校合作活动的社会组织,旨在深化家庭、学校、地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和福利以及社会的发展。[10]PTA通过使监护人(家长)参与学校工作来丰富学生生活并维护亲子关系,通常是监护人与教师一起协助学校开展工作,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加强家校联系。

一般情况下,随着流动儿童进入日本学校体系,其监护人都将进入PTA参加自己子女所在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且外籍监护人和本国监护人是一视同仁的。虽然有部分外籍监护人表示担心受到歧视或因交流障碍带来的不便,但多数都倾向于尝试与外界保持接触,以期融入当地环境,增加对子女相关教育信息的了解。

PTA是日本社会组织支持流动儿童教育事业的一个缩影,它能够帮助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结交当地朋友,获取有关学校和社区的更多有益信息以帮助子女的学业。同时,也为流动儿童监护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通过与本国监护人相互交流与协助增进对当地社区和学校的了解,也利于社区居民改善对外籍家庭的看法,消融彼此间的“刻板印象”,间接促进流动儿童的心理融入。

4. 彩虹桥教室的实施———学业上的辅导

“彩虹桥教室”(Rainbow Bridge Schools)是日本教育部为促进外籍流动儿童的日语教育和学业辅导从而加速其教育融入而实施的项目,旨在通过教授基本的日语使流动儿童顺利融入学校生活,并为其升入高中提供学业辅导,已成功帮助大量流动儿童进入预备学校和公立学校。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内外财团的资助,例如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就曾为“日本流动儿童就学支援事业”项目出资37亿日元,其中包括为流动儿童修建“彩虹桥教室”作为学习场所。

虽然日本不强制流动儿童接受本国的教育,但会积极鼓励流动儿童的监护人至少要让孩子完成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尤其鼓励流动儿童去就读“彩虹桥教室”。该举措成效喜人,2009年投入使用的34间“彩虹桥教室”供予1 200名流动儿童参与使用,并于2010年增至42间。此举得到社会各界认可,有学者认为“流动儿童能给以本国学生为主流的日本学校带来学生主体的多样性,通过提供额外的外语课程和环境,引入他国的文化和习俗,流动儿童监护人参与家校合作等能丰富学校的文化多样性,顺应当今课程国际化的趋势”[11]。

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还规定为流动儿童开设夜间中学和在公立学校内设置指导教室,帮助他们学习日语和适应新环境,促进其教育融入。另外,辍学在家的流动儿童也可到指导教室学习日语,通过对日本学校教育环境的体验学习,唤醒其入学意识并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帮助他们重返校园。

四、日本解决流动儿童教育融入问题的启示

日本政府和社会各界着眼于未来,以一种包容、温和的态度对待流动儿童,积极改善其教育融入的状况。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同样面临着诸多流动儿童教育融入问题,日本在应对流动儿童教育融入问题时所采取的措施和积累的经验带给我们许多启示。

1. 加强法规政策建设,为流动儿童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越来越大,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的规模也随之增大,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如就学难、入学贵、边缘化、辍学率高、缺乏家校合作等严重影响流动儿童的教育,同时,也折射出相关法规政策的缺失。虽然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对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及国家应提供的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众多的法规政策,如《城镇流动儿童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来促进、保障流动儿童的教育,但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本,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外,政策法规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监督制度的失范和失语及由此造成的“真空”和错位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流动儿童的教育,因而,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是重中之重。

首先,应当加强流动儿童相关的法规政策建设,明确流动儿童应有的权利及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监护人等的角色。同时,应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监督和追究制度,形成系统的制度保障网络。其次,建立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保证制度,明确流出地、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进行考核、监督,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的机制。再次,完善流动儿童注册、登记制度,对流动儿童的学业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记录的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开设针对性的辅助教育,促进流动儿童的融入

当前我国的流动儿童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于教育资源的差异和频繁流动,其学习成绩和接受能力相对较差,特别是进入当地公立学校之后,难以与其学习进度、强度保持协调,很多流动儿童因此而感到吃力、消极甚至萌生转学、退学的念头。此外,还有些偏远、贫困地区的流动儿童短期内无法较好地掌握普通话,与教师、同学之间的交流存在语言障碍,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其学业和融入新的教育环境之中。因而,有必要在对流动儿童学习成绩、语言能力等基本信息了解的基础上,利用课外时间开设有针对性的辅导课程,对其进行学业辅导,帮助其接受、习惯流入地的学习进度、强度,消除语言障碍,尽快地适应、融入新的学习环境之中。

3. 成立家校组织,强化家校合作

家校合作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日本通过成立“家长———教师联合会”(PTA)强化家校合作,帮助流动儿童的监护人获取有益于学生学业的信息,为监护人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通过监护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增进了解,促进流动儿童的学业和融入。目前,我国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为文化程度不高、从事体力劳动的弱势群体,虽有望子成龙之心,但大多对子女的教育、学业和健康成长等不甚了解、爱莫能助,因而,通过成立类似的组织来加强家庭、监护人、学校及教师之间的联系意义重大。通过家校合作组织定期开展监护人参与听课、主题活动、班会等不仅可以加强家庭、教师与学校间的相互了解、监护人对学生的了解,还能为监护人之间教育观念、方法的交流创建平台,有利于流动儿童的学业和生活更好地融入新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之中。

4. 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助力流动儿童教育

流动儿童的教育是一项复杂、宏大的社会性工程,需要众多力量的参与。现阶段,我国流动儿童基数大,出现的教育问题较多。其教育职责主要由政府和教育部门承担,社会力量参与度较低、参与形式较少,而政府等机构力量有限,力不从心,“入学难”、“入学贵”便是典型的例证。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流动儿童的教育,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众多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首先,政府及教育部门应创设有利的条件,如减免税收、适当无息贷款、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适当的补贴、师资培训等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缓解“入学难”、“入学贵”等问题;其次,加强同相关基金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的联系,鼓励其对学校、教学、学习资源等的支持和资助;再次,政府、教育部门等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儿童的教育提供必要的引导与咨询服务,特别要加强薄弱环节和优先领域的引介;最后,给予参与流动儿童教育的社会力量适当的奖励,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儿童的教育,助力流动儿童的教育。

参考文献

[1]DIMITROVA R,BENDER M,VAN DE VIJVEr F J R.Global perspectives on well-being in immigrant families[M].New York:Springer Social Sciences,2014:55-74.

[2][日]法務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4年末現在における在留外国人数について(確定値)[EB/OL].[2016-01-09].http://www.moj.go.jp/content/001127282.pdf.

[3]萧然,管辉.日本流动儿童高中入学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6(2):103-107.

[4]文部科学省.外国人の子どもの就学状况等に関する調查の結果について[EB/OL].[2016-01-09].http://www.mext.go.jp/component/a_menu/education/micro_detail/_icsFiles/afieldfile/2010/09/01/1295604_2.pdf.

[5]HIROHISA TAKENOSHITA,YOSHIMI CHITOSE,SHIGEHIRO IKEGAMI,et al.Segmented assimilation,transnationalism,and education attainment of Brazilian migrant children in Japan[J].International Migration,2014(3):84-99.

[6]文部科学省.日本語指導が必要な児童生徒の受入状況等に関する調査(平成26年度)の結果について[EB/OL].[2016-01-15].http://www.mext.go.jp/b_menu/houdou/27/04/__icsFiles/afieldfile/2015/06/26/1357044_01_1.pdf.

[7]TSUNEYOSHI R,OKANO K H,BOOCOCK S.Minorities and education in multicultural Japan:an interactive perspective[M].New York:Routledge,2011:173-190.

[8]文部科学省.日本語指導が必要な児童生徒に対する指導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審議のまとめ).[EB/OL].[2016-01-10].http://www.mext.go.jp/b_menu/houdou/25/05/__icsFiles/afieldfile/2013/07/02/1335783_1_1.pdf.

[9]The Education of Non-Native Language Speaking Children:Japan.[EB/OL].[2016-01-19].http://www.loc.gov/law/help/nonnative-education/japan.php.

[10]公益社団法人日本PTA全国協議会綱領.[EB/OL].[2016-01-11].http://nippon-pta.or.jp/about/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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