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精选10篇)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篇一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08 -2009 年间近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篇二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模式是在国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背景下, 一些地区根据住房及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 中, 关于公租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的精神, 在加快公租房建设的同时, 大力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空置商品住房, 再配租给附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的一种新型公租房运营模式。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模式是对现行公租房建设管理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品住房空置和快速解决公租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公租房收储配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规则制定、资格审批及资金支持, 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的一种运营模式.在实际操作中, 需在政策支持、程序规范及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逐步完善提高。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企业在公租房收储配租过程中如何完善内部控制的问题。
一、当前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模式是在原房屋中介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加以发展, 使之适应公共租租赁房运营的一种新的模式。而原有房屋中介企业大多规模较小, 财务管理方式较简单, 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公租房收储配租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尝试, 实施企业多为新设企业, 因此不可避免出现原房屋中介模式中存在的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等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企业内部环境看, 存在治理结构失效, 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 岗位职责不清晰的情况
公租房收储配租模式是由原房屋中介运营模式基础上发展形成, 政府主管部门在组建收储配租实施企业时, 较为注重引入大型房屋中介企业管理模式及经验, 形成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 由于企业负责人性格较强势, 或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原因, 常常导致企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层次不清, 出现董事长 (法人代表) “一言堂”局面, 董事会及经理层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无法履行必要的监督及约束机制, 导致企业内部形成严重的内耗, 难以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同时难以使企业与股东间的关联交易贯彻平等、公开及自愿的原则, 给企业及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由于收储配租企业多为新设企业, 机构设置往往不科学, 权责分配不合理。常出现收储与配租管理不分, 合同签订与后续管理不分, 合同管理与房屋管理不分等等各类管理混乱局面。机构及岗位设置不合理将导致企业内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企业内部信息传递不畅, 运行效率低下。
(二) 从风险评估方面看, 收储配租企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
收储配租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是由于收储房屋租金支付不及时、配租房屋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群体上访风险;收储房屋超公租房规定面积带来的违规风险等。企业内部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储配租脱节, 产生大量房屋空置而产生的高额房屋租金损失风险;由于内部控制缺失导致出贪污房屋租金、超付或漏付房屋租金等风险出现。而收储配租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 对上述内外部风险尚缺乏认识, 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识别、分析及应对策略及机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 往往使企业在生产中出现盲目性, 无法规避风险, 在风险产生时, 无从应对, 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 从控制活动上看, 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收储配租模式下, 面对的房屋业主及承租人数量大, 需管理的收储配租合同数量大, 需定期计算支付业主及承租人房屋租金的程序繁杂, 工作量大, 在企业机构及岗位设置不科学, 人员不足的情况下, 常出现不相容职务未分离控制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现金收取人员兼任收据保管开据职责, 房屋收储与合同签订不分离控制, 合同签订与管理不分离控制等等。不相容职务没有必要的分离控制可能导致各类舞弊发生,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企业管理出现“一言堂”局面, 企业各财务活动仅以企业负责人的态度为标准, 没有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或拟定了制度却无法执行) , 这使得财务部门无法有效行使其必要的监督职能。
(四) 从信息与勾通方面看, 存在信息系统不健全情况
收储配租过程中, 工作量大, 数据量大, 由于企业内部机构及岗位设计不科学, 导致信息处理不及时, 部门或岗位时勾通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 由于未构建公司信息处理系统, 收储配租企业在高强度的收储配租业务中, 信息处理通常只能采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完成, 且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共享, 数据处理及信息传递效率低下。
(五) 从内部监督方面看, 未形成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建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无效的情况下, 董事会无法履行其决策及监督职能时, 对收储配租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加以及时改进等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完善公共租赁房收储配租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 梳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构建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
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清理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管理层级与议事规则, 使公司形成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梳理治理结构设置, 应区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 实现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衡机制。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健全收储配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
(二)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明确权责分配
收储配租企业应根据公租房收储配租业务特点,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及成本效益原则, 设计企业内部机构及岗位, 使职责权限明确, 可通过编制部门 (岗位) 职责及权限指引表, 对各个部门 (岗位) 及流程的权责进行详细描述, 将权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岗位。同时企业应对各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 制定各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 使各项工作均做到有章可循。
(三) 设置风险应对预案, 提高收储配租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收储配租企业应针对收储配租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 建立起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风险应对的风险管理机制, 对企业面临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加以分析, 并相应制定应对预案。
(四) 提高收储配租企业信息管理水平, 确保信息及时处理与勾通
1. 企业内部应设立内部局域网络及信息处理系统。
公租房收储配租面对的房屋业主用承租户数量多、信息杂, 各期需按收储配租相关协议收取并支付房租, 业务量大, 手续繁杂。充分利用网络系统整合公司各部门资源, 将整个收储配租业务放到统一的平台中来, 建立公司客户管理、合同管理及费用收支管理的统一数据库系统, 达到信息共享, 提高工作效率并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目的。该收储配租内部信息处理系统应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租赁房屋维护管理、收储房屋租金支付、房屋租金收取及财务核算等子系统, 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子系统是核心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客户、合同及房屋信息档案, 可建立起完善房屋信息档案, 可大大的提高租赁合同管理水平, 方便客户及房屋管理及信息查询;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收储配租资金收付流程的网络化, 可实现房屋租金收付的网络管理, 并可实时查询各套房屋租金的支付及收取情况,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利用信息系统强大的查询功能实现对收储配租的精细化管理。
2. 利用银行“网银”系统提高租金收付效率
⑴利用公司网站链接银行网银系统交纳房屋租金。房屋租金的收取可采取:现场收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及通过网银行支付等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运用网银行支付是对传统缴付房租方式的一种有益的补充。通过在公司网上开辟房屋租金缴付专栏, 并将其与各大银行网银支付系统进行链接, 承租人在公司网站即可点击网银系统支付各期房屋租金。同时, 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网站也可与公司内部网络系统链接, 使承租人可实时查询其各期房屋租金的缴纳情况。通过该系统可大大方便承租人缴纳房租, 也相应的减少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量, 提高了工作效率。
⑵利用银行代付系统集中支付房屋业主租金。收储房屋租金支付同样面临客户多、业务杂、工作量大的问题, 克服上述困难, 可采用银行集中代付系统, 各期末, 通过租金支付系统整理出当月应付租金明细表, 对应各客户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交由银行集中代付。财务人员根据银行集中支付回单等资料作账。采取银行集中代付方式减少了流程, 为客户带来便捷。
(五) 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体系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建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收储配租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等, 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及有效实施, 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并形成内控分析报告向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汇报。
参考文献
[1]武廷芳.房屋银行收储配租公租房模式探索.上海房地.2012 (5) [1]武廷芳.房屋银行收储配租公租房模式探索.上海房地.2012 (5)
[2]杨建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特区经济.2005 (10) [2]杨建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特区经济.2005 (10)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篇三
杭州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提出重点解决“夹心层”群体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住有所居”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层次保障方式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两级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其中,第一个集中建设的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将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断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更加有利推动了东方品质之城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室内空间功能设计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城镇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提供的过渡性住房类型。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适当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05进行设计。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满足住户需求,改善居住质量,增添人文关怀,是设计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经济性原则
公共租赁房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积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应做到空间的紧凑实用以及合理精细化设计。将总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挤去没有明确用途的泡沫空间,减少户内交通面积,使功能分区明确而适宜,提高使用率。
2. 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一方面,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装修和改造。利用灵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叠式隔断、灵活隔板等,实现空间“隔而不断”的最大化利用,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标准化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小面积住房类型,户型结构较单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标准化和模数化的设计。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提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合理舒适的功能空间
公共租赁房的功能虽简单,但是却不能随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区紧凑而清晰,一般归纳为三大分区:公私分区、动静分区和洁污分区。根据空间使用性质、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求,是住户获得舒适性居住空间的基本条件,也是室内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性能设计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能够为人们呼吸提供新鲜空气,并带走室内的热量和水分,降低室内气温和相对湿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冬季日照。应严格按照住宅采光标准进行设计。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的窗地面积比控制在1/7,明卫生间和过厅控制在1/10。
房间开窗宽度应满足:起居室(阳台门洞)≥ 2.7m, 主卧室≥ 1.8~2.1m,次卧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风要求
如何组织自然通风是防热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手段。室内应做到无通风死角,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同时,也可适当采用新型户式通风设备保障室内空气流畅。
结 语
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自身“小户型、低面积”的特点使得在室内设计上更应遵循“小居室、大功能”的基本思路,提高空间利用率,并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从细节入手,体现住宅的宜居性,让公共租赁房不仅体现“住有所居”,更能做到“住有所适合的居”。
4.甘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甘洛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负责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
一经县政府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选定房号后,乙方凭《甘洛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甘洛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书。
二该房屋地址:
幢
楼
号,建筑面积
㎡,月租金 元。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年 月 日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审核和交清下一年租金。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提供给乙方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护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人检修。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因乙方原因损坏的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八房屋公共楼梯和通道是住户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楼梯和通道内存放物品、烧煮等,并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乙方无理阻挠,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九)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必须无条件退租,并追回骗取的政府补贴租金。否则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乙方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服从甲方和计生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入住资格一年一审,符合廉租住房居住条件的1续签协议。
十二乙方退租时,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清下列手续: 1缴清租金和水电费; 2甲、乙双方到现场当面清点移交负责保管使用的房屋及其室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交回租赁证和房屋钥匙,甲、乙双方终止该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5.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篇五
一、申请时间
20xx年9月26日至 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 申请家庭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 申请家庭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房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20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13〕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www.jingning.gov.cn/)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
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
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后)或用人单位202月28日之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建设局审查;
2、县建设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xx月8月31日。
2、不详事项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
3、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50824xx;
邮 箱: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4、《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
5、《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汇总表》。
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模版) 篇六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4.婚姻状况证明;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 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 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7.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篇七
【关键词】社会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黔科合体R字【2013】LKC2032号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4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016号贵州省黔中经济区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8-0250-01
随着“十三五”计划,“三房并轨”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共租赁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现今,在大量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式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权益与公租房的后续建设,因此租金定价成为社会保障住户能否入住的关键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论探索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人为本,低于市场价或租户的承受价格,也要有利于吸引出财政资金外的社会资金进入并促进公租房的发展。近几年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影响因素,租金设定方式,定价模型的研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归纳起来,有成本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与支付导向型,双轨导向四种。而“货币直补模式”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具有环节簡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使广大的社会保障对象理解和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货币直补的办法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保障对象租房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的方法。“货币直补模式”已成为我国一些小型城市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对象的权益,完成保障任务,促进地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标准在全国的实践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刚刚起步,其政策方法与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八大城市公租房租金定价标准作为参考。
可以看出,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基本住房需求,国家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则在山东省日照市首先推出,河北省邢台市大力发展,形成了一些很有成效和推广意义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全国实施了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除了山东的威海市、莱芜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等地外,还有江苏的靖江市、常州市,浙江的宁波市、余姚市、德清县、长兴县等地,广东的深圳市及博罗县等地,及本溪市、抚顺市、株洲市、桐乡市、陕西渭南市、长沙县、唐山市丰南区等。可见,直补模式已涵盖东中西,遍及一二三线城市。另外,许多高校或地方为吸引人才,都出台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直补政策,许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货币直补模式”属于一个既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又可以帮助低收入阶层圆住房梦,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模式。
三、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的货币直补模式
贵阳花溪大学城位于贵州贵安新区高校聚集区范围内,占地12万平方公里,属于高校聚集区,北区由贵州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组成;南区位于贵安新区党武镇范围内,分别由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阳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民族大学和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理工学院等9所高校组成,共有教职工2万余人。大学城距离贵阳主城区直线距离为50公里,不便于教师每日往返授课,故而从2012年起,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每所高校规划了社会租赁住房用地。2014年,随着以贵州财经大学为首的社会租赁住房的竣工,租赁定价模式的选取成为贵州省政府工作的焦点。经过一年的反复研讨,省政府最终选择“货币直补”政策对贵州省花溪大学城社会租赁住房进行定价,具体内容可概括为: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透明化。
按照“住房用地市场化”的原则,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交由国土部门通过公开出让,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卖给开发商,政府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也不再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所有净收益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贴费用。再通过制定透明而规范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将土地收益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具有资格的中低收入购房者。这种模式将传统的直接分配低价经济适用房的办法变为向具有社会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教师家庭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即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国家给予保障性住房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变成了“明补”。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教师完成交易或者签署备租赁合同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整个过程坚持“补贴运作透明化”,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核实、张榜公示、公众监督”的程序,严格补贴对象的审批程序,同时实行全过程公开。贵州花溪大学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彻底打破了之前经济适用房政策下的房地产业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所有房地产商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得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
8.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提要: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但居住房屋按日(时)、按床位出租的,视作旅馆经营行为,适用国家和本市关于旅馆业管理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除应当遵守公有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本办法。
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及户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
民防、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土地、国家安全、教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出租的居住房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居住房屋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出租居住,但施工工地上的临时宿舍除外。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禁止行为)
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方案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集中出租管理)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建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单位承租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刷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并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共同居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制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对数额未约定的,租赁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
第十六条(转租)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居住房屋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
转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转租合同的订立)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接受转租人应当与出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
第十八条(续租)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出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自书面通知承租人之日起,给予承租人不少于1个月的宽限期。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到期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可以向其他人出售,但出售前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除租赁合同约定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的居住人数,并督促、配合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告知承租人遵守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但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
(六)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制止及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使用房屋,负责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或者消防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如实向出租人说明承租的居住人数,并出示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租赁期间增加共同居住人的,应当告知并征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居住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二)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三)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四)不得对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
(五)使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六)及时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定期报送该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七)向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代理经租)
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提供除基本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服务的,可以与租赁当事人协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自我管理)
出租人应当将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小区房屋租赁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居住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房屋坐落等有关情况资料,报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租赁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调解和法律援助)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租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项的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整改期间可暂停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未登记相关信息并报送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9.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篇九
公共租赁小区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小区的特点,公共租赁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具有特殊性,这需要我们边探索边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特点
我国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以实物的形式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这就是公共租赁住房。
1、从产权人的角度讲,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产权人一般为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实际上也是政府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和一般商品房的物业管理不同,它带有政府特色。
2、从小区的管理对象来讲,他们是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些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准入人群,具有对象特殊性。
3、从小区的规划讲,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上强调配套全、功能齐、户型小、节能环保,有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一般还有一定数量的商业配套设施。
这有利于后期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成本的降低。
4、从小区的日常监管来讲,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承租人必须接受一定行为规范和准入条件动态管理的约束。
具体的讲,小区的日常监管和服务有政府和小区物业共同进行,承租人和一般小区比较,他要接受特殊的约束。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
国家保障房的建设历史时间短,我们对于保障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于一边探索一边管理的情况,一般的小区物业管理会出现的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会出现,因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特殊性,它的物业管理增加了它的特殊问题。
1、房屋的居住情况:政府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约束,对房屋的空置期限有要求,但是因为各种客观主观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有一定的空置率。
以山东一保障房小区为例,该小区主要是公共租赁住房,共有已经竣工和在建楼盘八个,目前已售两个楼盘,租赁户还未完全入住,每个城市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这样的小区,如果仅靠物业费,即便物业费100%收缴,物业公司依然难以运营。
2、特殊群体人员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在这些家庭中,特殊群体很多。
以山东泰安市为例,保障房摇号时,特殊家庭:如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等等具有优先保障的家庭。
这样的家庭收入很低,物业费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一笔支出,拿出的很困难。
3、社会关注度高,物业管理企业社会压力大。
物业公司本身是企业,物业收入有限,以有限的收入做有限的服务,居户感觉不满意,企业感觉难做。
例如居户感觉小区保安少,物业公司则无法支付更多保安的工资等等。
保障房小区是政府的惠民安居工程,收社会关注度高,小的问题可能引起大的舆论关注,这对管理物业公司是较大的压力。
三、探索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方法
1、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从资金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惠民安居工程的重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群体特别多,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小区营业房收入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公司,或通过少收或不收物业企业税金等方式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物业公司,减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物业费用。
二是从政策上支持,联合房管、社区、公安、医疗等部门入驻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加上物业管理企业,联合办公,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联合服务体系,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是从硬件设施上支持,在公共租赁小区附近建立学校、医院等,减少公共租赁承租户生活成本;四是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管上加力,实际情况中,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引起业主和物业企业矛盾的很多。
这就要求政府加强监管,选招业绩好信誉高的开发商建造质量过硬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就有利于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
2、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服务体系。
物业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以其管理的公共租赁小区人员为主,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如果都是本小区人员,首先他有一个特别的责任感,这是他的家园,他会希望管理好自己的家园,其次是他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所管理小区人员稳定的收入为物业企业带来稳定的物业费收入,物业公司可以为这个小区投入更多资金,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3、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文化。
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成住户的家,让他们有家的感觉。
政府及物业企业共同努力,加大政策宣传,多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高住户公共生活意识,让住户把小区建设当作自己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志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问题.住宅与房地产..5
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业【2】
摘 要: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不交费的行为非常严重,不仅侵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利益也使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继续经营。
本文首先阐述了业主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概念,提出了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时常说的四句话,然后进行了物业行业的解释,以期业主以平和的心态多了解物业专业知识,并能够化解误解。
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物业管理行业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环境绿化、交通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不仅包括物业服务公司还包括业主管理的运行过程,和委托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协议管理人员进行的管理行为。
业主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仅是物业的使用人。
业主即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的组织,也可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
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比较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对于公司来说就是相当头疼的一件事,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支出也非常在意。
一些物业公司由于物业管理费用比较高或某些方面经营管理不善,业主对现实的服务不满意达不到心理预期,便以此为借口拒绝缴纳或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又没有办法强制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政手段,物业管理费收的越来越少,物业公司只能靠降低物业服务质量维持经营,靠减少工作人员来维持正常经营,又会引起业主更加强烈的不满,最后由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相互之间的利益不可调和,导致物业管理再也持续不下去,也就出现了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
由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决策相互博弈而形成了一种双输的局面。
业主不满意服务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降低服务标准不提供物业服务……,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必然会陷入恶性循环,所有人都会在这种状况下受损,业主得不到舒适清洁的环境,物业公司也不可能盈利。
我们常听到业主批评物业公司的四句话:①你们才不会亏钱,要是亏钱,早不干了!②除了收钱,你们干啥了?③我的房子,凭啥让你管?④什么门内门外,我既然交了物业费,有事我就得找物业!但凡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冲突时这四句话都会出现,除了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工作方式或内容有不透明或不到位的地方外,业主对物业管理专业不了解也是主要原因。
(1)你们才不会亏钱,要是亏钱,早不干了!这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状况不了解。
物业管理公司要本着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宗旨工作,按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和政府规定收费。
同时业主也需按照合同规定,积极主动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保公司可得到一定的利润。
双方应从维护双方利益为出发点,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处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在收取物业费时都是先服务再缴费即先支出后收钱,这些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慢慢转化成坏账,使物业公司支出越来越多,就好像是一个无底的泥潭越陷越深。
如果撤出此小区再重新投标其他项目,只会使原来所管项目费用收不回来,而新项目投标中标与否都是一个未知数。
因此,现在存在的尴尬局面是尽管物业公司亏钱,但想走也走不了。
而且我国物业费用收取的规定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仅仅只能依据20国务院修改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对费用的规定比较模糊和笼统,造成现在物业费用核定很低。
上涨物业费变成了一个很难实施的现实困境。
(2)除了收钱,你们干啥了?这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目的和重要性不了解。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小区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等,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业主,业主交不交物业费或交多少物业费决定着物业公司的服务与质量,也将直接影响着物业管理区域的房产的保值或增值。
业主和物业公司其实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只有业主缴费,并合法合理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业主的居住环境和保值增值就可以保证。
简而言之就是物业帮业主创造更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使业主的房子更加值钱。
但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不作为或服务质量很差,基本设施不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环境清洁只是凑乎,安全管理缺乏,日久天长带来的后果是小区的环境没有人处理,肮脏混乱,小区设施设备老化,治安越来越差,小区整体环境混乱不堪,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业主自身!
(3)我的房子,凭啥让你管?这是业主对物业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不了解。
根据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界定。
业主享有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部分: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三种权利的结合。
专有所有:例如买下一栋楼宇中的某一具体单元,业主完全享有的物业。
业主的房子如果在不影响公共部位的情况下,对自己专有部位行使权利这确实是物业公司没有权利管理的,但如果业主越界行使专有部位的权利甚至造成对物业共有部位的权益的侵害,物业公司是有权利阻止和消除危险的。
(4)什么门内门外,我既然交了物业费,有事我就得找物业!这是业主对物业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不了解。
我们刚才所说的业主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内部有专有权利,但对小区公共部分、公共设备设施、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的专有权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因此业主对公共环境及设备有义务提供费用进行维护和维修。
物业费的构成主要包括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人员工资、管理区域绿化、清洁、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
物业管理的范围仅是对公共区域进行服务,但目前由于物业费用的难收取,物业公司也不得不忍气吞声随叫随到。
还有当业主遇到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认为交了物业费就应该保护人身及业主财产安全,殊不知物业公司仅是协助公安局进行秩序的维护,而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
以上是这四句话的物业管理解释。
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都能为对方考虑,关于物业费的收取和物业服务的提供内容进行全面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相互之间共同遵守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业主的生活环境将更加舒适,物业公司也能够盈利,“双输”的局面变成“双赢”。
参考文献
[1] 黄晓东,黄琳 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J]. 现代物业. 2008(12)
[2] 谭彬勇 浅谈博弈论在企业核心人才管理中的应用[J]. 华商. 2008(04)
[3] 邹海雷 博弈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01)
10.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 篇十
公租房是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中“基本住房有保障”的核心支撑,公租房品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障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事关社会和谐的大事。
“十二五”时期,我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造、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便宜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对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方米。”参与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北京市曾推出过卧室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实际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实也能满足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出现。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便宜了。以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如果面积从22平方米减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减少301元。
而如果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租户来说,能够挑选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未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来新变化。未来公租房建设也可根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栋格局,可避免用地浪费。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别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方便?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未来北京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重细节品质的提升。
“面积本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始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现,一些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细节。例如,由于公租房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专门强制要求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专门要求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须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出现了高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在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极大提升。据悉,未来北京市公租房将告别竖向烟道,倡导水平直排的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采取油烟分离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衔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始正式实施,列入开工计划的公租房就将按照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专门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公租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具体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住区人行出入口附近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也就是根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分小户型的人数按照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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