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各公司、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彻底摸清我集团固定资产实物现状,明确资产管理责任,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9月底至2011年11月底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团决定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研究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财务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内容和范围
(一)清查内容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将通过对实物资产、财管系统反映的实地盘点,账实核对后确定固定资产的盈亏情况,并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管理职责。
(二)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是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
三、资产清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以2011年9月30日账面数为清查基准日。
(二)准备、动员阶段。制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9月30日前报送集团财务处。
(三)固定资产清查自查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查阶段。集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于11月21日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检查。
各单位对各自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集团财务处
四、工作目标
(一)进行彻底清查,准确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彻底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二)健全资产管理措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清查核查阶段。集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于11月21日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检查。
五、工作要求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
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要求成立本单位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集中人力认真落实固定资产的清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查工作,保证达到清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单位要统筹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认真对待,严肃纪律。在清查过程中,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查,认真总结。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清查工作办公室反映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建章立制,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清查 通知
2.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二
现将《开展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抓
得住、抓得紧、抓得实,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于5月15日前报路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随同本工作方案下发的“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表现形式调查表”(电子文档可在江西交通信息网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信息动态专栏下载),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从业单位认真填写逐级汇总上报并对数据、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调查摸底工作情况和调查表汇总报告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于5月12日之前报路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联系人:省公路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
1、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二、三、四);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公路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二、三、四);
2、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调查表;
3、江西省交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调查问卷。
3.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三
建金[201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 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当地政策的规范调整工作。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有条件的省(区)要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予以支持,及时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人员跨地区流动频繁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率先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 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年5月2日
4.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市州财政局社保科,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社保股:
根据2012年工作安排,我处拟于7月上、中旬开展财政社会保障工作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7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研内容
(一)社保综合工作
1、各地社保宣传、信息报送、信息网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社保资金管理
2、各地1-6月各项社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方面主要做法;
3、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归口国库管理情况;
4、社保基金预、决算编制情况;
5、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6、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
8、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情况;
10、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资金运行情况;
11、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四)就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
12、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3、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4、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1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及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
(五)优抚安置与自然灾害救助
17、各地落实中央优抚安置政策情况;
18、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情况;
19、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城乡低保与农村危房改造
20、各地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如何做好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21、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其他
22、各地财政社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有关事项
(一)请各地按照上述调研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于
27月20日前将材料电子版通过内网报省厅社保处。
(二)调研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调研人员:何伟文,蒋仕勇,黄杰
联 系 人:蒋仕勇、黄杰
联系电话:
5.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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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查重点要以城市、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4、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 放心酒 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和省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于6月10日前,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日-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12月16日-25日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 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周密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配合相关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从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20日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商务厅。6月18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15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申得时 刘慧云
电 话:0531-89013865 0531-89013821(传真)
6.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六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
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考评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湘财乡〔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纵深开展,根据本年度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重点,经征求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我们重新修订了《2011年度湖南省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表》),并计划于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年度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评工作。为确保考评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全省14个市州和132个县市区(含部分经开区、管理
区)。
二、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根据《办法》和《考核表》的相关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厅负责本年度考评工作的整体部署,并负责对14个市州及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实施考评;市州财政局在省厅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财政局的考评。具体方法如下:
1、各市州财政局由省厅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评,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评选出本年度精细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2、各县市区财政局的考评工作采取市州全面考评和省厅重点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先由省厅委托市州财政局对其进行全面考评;市州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排序,推荐确定省厅重点考评对象;经省厅重点考评后,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评选产生本年度精细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各市州推荐纳入省厅重点考评范围的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辖区内考评对象总数的50%。
三、考评要求
各市州财政局要于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财政局的考评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厅乡镇财政管理处。省厅重点考评工作将于10月中旬开始进行,并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
需上报的相关材料包括:
(1)考评工作总结;
(2)本辖区所有考评对象的《考核表》原始考核记录;
(3)纳入省厅重点考评对象的单位名单;
(4)纳入省厅重点考评对象的县市区财政局提供的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佐证材料。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全省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考评顺利进行。
附件:2011年度湖南省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表
7.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七
商资函[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11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立足本职,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高质量完成联合年检工作。
二、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0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收集工作。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六、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数据,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分析报告上报。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
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7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政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财政登记证副本3.企业上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登记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10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审计的资格。
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略)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略)
8.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9.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九
一、成立全市问题乳粉清查整顿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我办于8月2日成立了全市问题乳粉清查整顿领导小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切实开展了宣传工作。
为加大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宣传力度,我食安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通过电视媒体,面向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发出公告,已于11月24日在电视上播出,计划将连续播出一周,并将在之后的时间里以图文方式滚动播出,下一步打算在集贸市场、各大超市、饭店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张贴该公告。确保广大市民了解此次问题乳粉的清缴工作。
额尔古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保障平安镇计划生育秩序的严肃性,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一次以落实节育措施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村(社区)对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逐户逐人抓紧落实,请各村(社区)接通知后认真做好摸底工作,遵照以下要求执行,抓好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1、对用药具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育妇,必须要经区、镇两级服务站此技术人员检查后认为不能放环并出具证明外。其余只要能放环的全部落实节育措施。
2、对生育二孩、多孩育妇必须到区计生服务站出具不能绝育手术证明方可,其余的摸清育妇情况。
3、对持《服务证》(无孩、一孩)外出的育龄妇女,多次未做环孕检的,一周内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盖章的个人证明。
4、查清2012年4月1日以前漏报、瞒报出生人口数,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抚费。
5、政策外怀孕对象及时进行核查并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6、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对象。
7、从2011年10月1日以来,孕情消失人员,从报表核查,找出原因并汇报。
8、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对象。
9、非法介绍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非法介绍和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非法介绍和进行其它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包庇窝藏政策外生育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时间安排
2012年4月17日—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指挥调度全体镇专干、村专干、自管小组长,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运转顺畅,形成合力。
(三)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严禁工作简单粗暴,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恶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发动
1.广泛宣传。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目的、意义、时间、范围、对象、原则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活动社会舆论和宣传氛围。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0931-6211693)。采取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等形式,将举报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比例给予奖励。
附件1:红古区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整治活动各违反计划生育社抚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附件1:红古区平安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落实 节育措施 专项整治 通知平安镇统筹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 日印发 共印20份
红古区平安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敏 镇政府纪委书记 副组长:陶立荣 镇计生办主任 成 员:马立刚 李 娟张兆红缪越红达朝玉鲁林芳李小红鲁兰芳柴 霞张 霞张兆新张学霞达世琳张红兰鲁月桂镇计生办副主任
镇计生办副主任 张家寺社区主任平安台社区主任平安村妇联主任 若连村妇联主任 新安村妇联主任 上滩村妇联主任 中和村妇联主任 张家寺村妇联主任 夹滩村妇联主任 复兴村妇联主任 仁和村妇联主任 岗子村妇联主任 河湾村妇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有关事宜。今后若人员发生变动,由接任该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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