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2024-07-19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12篇)

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一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刘域沁)

承租方(乙方):

广州紫石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2017

月日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

广州

天河

华夏 路 49号之二 1401、1402、1410 房号的的房地产。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412 日至 2019

年 4

月日。

现乙方于 2018 年 10 月

日因 更改承租公司名称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在搬离后三天内通知甲方检查该房屋设施设备,及时做好交接手续。如有发现损坏,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签订时市场价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将在乙方所缴纳的房屋押金(人民币

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自行购买的所有可移动物品仍归属于乙方所有,租赁房屋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甲方。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或直接给付现金等方式缴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给甲方,不得拖欠延误,并按照《门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每逾期壹日,乙方按拖欠租金

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将现从乙方交纳给甲方的保证金(人民币

元)中抵偿,补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三、乙方于

月的相关费用包括公共水电费及乙方专用设施的使用费、能耗费的总额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如不按规定缴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四、乙方必须保证《门面租赁合同》解除时,自身没有在外界有各类经济、民事类纠纷、触犯治安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存在影响到甲方及后续租户的租赁权益和人身安全,甲方及后续租户有权报警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补充:

2.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二

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林某于2006年5月4日同被告B数码公司签订了《店面柜位租赁合同》及《柜位经营管理协议》, 租赁被告的柜位经营数码业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金和管理费每年合计105000元, 租赁期满后林某可以继续免费使用2个月, 租金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三月一付, 在2006年5月14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前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 后期费用于每个付款周期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达十天的, 被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 林某按照约定向B数码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和管理费共35000元, B数码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柜位交付林某。林某在征得B数码公司的同意后, 对租赁柜位进行了装修, 并于2006年6月8日开始正式经营。由于招租率不够, B数码公司在开业不久即在商场门口显著位置打出广告, 要整体出售或者出租, 并且于8月份拆除了中央电梯, 进行改造施工。林某于8月11日前往B数码公司交纳2006年8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的经营管理费用和租金时, B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收取。林某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内, B数码公司将该款于2006年8月16日退回, 并于2006年8月31日停止给林某的租赁柜位供电, 致使林某无法经营, 林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B数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林某租赁的柜位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告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 即使原告已经交纳租金和经营管理费, 也系逾期交纳, 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 被告系非法经营, 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 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仅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该时间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迟延十天以上, 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 被告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 虽然原告迟延支付租金, 但原告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期间尚在租金期限内, 足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不存在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十天以上的情况, 被告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应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履行, 本案中, 即使原告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被告也不能搞突然袭击直接解除合同, 而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催要, 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 如果原告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 以至根本违约, 被告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 但至今为止, 原被告也没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产生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且, 这种通知, 并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因为相对方还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本案中, 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所以, 双方的合同未解除。

本案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时, 即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什么程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得规避法律义务。[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在大陆法系, 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2]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 是对欺诈、恶意等不诚实行为的制约。在我国市场规则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为防止社会道德滑坡、信用失重, 弘扬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在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此种义务既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包括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因为合同义务或者说合同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 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附随义务。

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 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 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所负有的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而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某种产品的使用方法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 出卖人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立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行为, 应承担等同于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 一旦合同成立, 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与直接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责任后果上是否存在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诚信原则十分重要, 但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因而违反这些义务, 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之于直接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要轻一些。此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相比较, 很难说二者孰重孰轻。在某些合同关系中, 附随义务可能比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更为重要,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要比违反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要在具体案情中, 通过具体确定义务的内容及违反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等来合理确定违约的当事人的责任。

三、合同的解除权及其行使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方式

合同解除,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 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 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 也不必经对方同意, 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便告解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但是,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 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 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 能否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 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继续有效。

四、对案例的观点

案例中所列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首先, 该观点混淆了“可以解除合同”和“已经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仅仅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未规定条件成就时合同必然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前, 林某要求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次, 林某与B数码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要求合同双方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全面履行, 而不是时刻寻找对方过错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本案中, 即使上诉人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即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有效, 只要没根本违约, 就不能以解除合同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 上诉人已经穷尽各种方式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 但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履行合同, 而是为了达到整体转租的目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未通知、未提醒更未催要的情况下, 在上诉人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擅自停水停电。因此, 即使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 法庭亦不能支持被上诉人。因为只有在上诉人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租金, 以至根本违约, 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上诉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种、第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 B数码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林某发现已届租金交纳期限后, 及时向B数码公司缴纳, 甚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 虽然汇款时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 但林某履行合同的态度是积极的, 并没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也没有迟延履行的故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 租赁合同中, 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 承租方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使用租赁物实现经营或者其他目标, 所以, 林某迟延支付租金, 并没有产生根本违约的后果, 也没有损害B数码公司的利益, 更何况, 作为出租方的B数码公司, 并没有在临届租金交纳期限时通知林某, 而且, 在林某主动交纳租金时还拒绝收取, 结合其整体向外出租或者出售的行为, 可以断定, B数码公司的行为, 完全是为了转嫁经营风险, 逃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 B数码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B数码公司虽然拒绝收取租金, 并停止给林某租赁的柜位供电, 但是, 其并未明确通知林某解除租赁合同, 所以, 合同至诉讼时也未解除。

五、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帝王规则, 在调整民事关系和解决纠纷过程中, 起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合同领域, 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前契约义务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 均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亦不例外。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期间、合同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包括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 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解除权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7:9.

[2]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7.

[3]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9.

3.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第三种情况:协解后按10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77078.4元,核算养老金3076.1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1130.8元,只需5年8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与第二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496.3元,只需5年2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4.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篇四

甲方:陈丽立

乙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3年 7月17日就甲方所有的 昌平区流星花园三区39号楼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租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现乙方由于经营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3、乙方同意,最迟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4、甲方同意乙方最迟于乙方须在搬离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注册于该房屋地址的营业执照注销。

5、甲方同意如果自2014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能找到或甲方自行找到第三方新的承租人并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甲方退还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的房租。

6、如在2014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未能寻找到新的承租人,则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7、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及扫描件有效。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5.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篇五

甲方: 原房屋出租方 乙方: 原房屋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由于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元,用于因乙方违约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原甲乙双方租房合同中的乙方的元保证金,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同意在原所租房屋中的屋顶装饰和地面装修予以保持,不再拆除。

四、乙方应缴清原所租房屋中的水电费和网络、电话费。

五、乙方如在租房过程中给所租房屋的门窗等设施造成损坏,应予照价赔偿。

六、甲方同意乙方将原所租房屋内的属于乙方的家俱、家电、设施搬走;在乙方搬运过程中,甲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七、在乙方的赔偿款交付甲方后,甲乙双方签字,本协议生效,甲乙双方年 月 日所签合同作废。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篇六

甲方:刘伯明

乙方:郝春风

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郝春风妻子)

乙方由于特殊情况,提出解除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的,甲方座落于双阳区饲料公司综合楼(二实验对过)临嵩山路南侧第一个门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授权委托其妻子王春霞全权办理与甲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甲方同意乙方请求,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2年月日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剩余天数从2012年月日至2014年3月31日计算,共计天。

三、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未到期期间的租赁费:每天应退150000÷(365×3年)=137元。共计应退天×137元=。扣除租赁期间所欠电费176元,水费元。甲方实际退还乙方租赁费元-元=元。

四、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郝春风与王春霞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王春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郝春风与王春霞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与代理律师协议一份。15、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五、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如有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王春霞承担。

六、乙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由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代为保管,房屋室内装潢由王春霞负责处理。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证明人:

7.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整理版 篇七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整理版 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____《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8.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篇八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三、新租赁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四、新旧租赁合同租金的差价

9.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篇九

某公司因生产之需,于1月起租赁另一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4个月后,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果而提起诉讼。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以谟谧饬蓿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

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10.租赁合同解除函(格式) 篇十

尊敬的商户 :

贵方于 年 月 日 与我司签订了《 》(下称“租赁合同”),承租 市 区 号商铺(下称“商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贵方应于 年 月 日向我司缴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RMB: 元。故我司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特函告贵方如下事宜:

一、自 年 月 日起租赁合同即行解除;

二、请贵方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司财务部结清贵方拖欠的费用;

三、我司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贵方已缴纳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请贵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将符合租赁合同附件三要求的商铺交还我司并完善相关手续。若贵方逾期交还商铺,则商铺内剩余物品均视为贵方放弃所有权,并同意归由我司任意处置。

请贵方严格按照上述时间结清欠费、交还商铺,否则,我司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公司

11.解除租赁合同样式版 篇十一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12.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十二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

单位名称: ;

邮编:,电话:。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

单位名称: ;

邮编:,电话:。被拆迁人:

姓名:,性别:,年龄 ; 住址: ;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 住址: ;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厂房,根据厂房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经协商,就厂房拆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除厂房的现状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原厂房 间,建筑面积平米,围墙及其他建筑平方米。

二、被拆迁厂房的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除厂房的产权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元。

2、被拆迁厂房 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元补偿;围墙建筑面积 延米,按每延米 元补偿;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元补偿。

共计拆迁补偿费为(大写)元

3、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在 年 月 日前应将原厂房及所属用院子全部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4、被拆迁人在 年 月 日私搭建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在 年 月 日前进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拆迁人有权拆除。

三、拆迁补偿费用付款方式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正式签订合同且具备拆迁条件,经拆迁人确认后付总补偿款的 %,计 元作为定金。

2、根据协议拆迁人应在 年 月 日,被拆迁人腾空所有厂房及所属用院子后,全部付清剩余的补偿款共计 元。

3、因被拆迁户未按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搬迁、腾空被拆迁物,每延误一天按总补偿款的5%扣除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腾空的,拆迁人有权进行强行拆迁,且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拆迁人负责。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拆迁人二分,被拆迁人一份。

拆迁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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