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管理制度

2024-06-30

收据管理制度(共10篇)

1.收据管理制度 篇一

一、收据的印制与发放

1、统一由总部财务中心高级经理设计、人力行政中心组织印制,各分公司不得自行购买收据;

2、总部财务中心会计负责空白收据的验收入库,并做好数量、起止号数的记录;

3、由总部统一负责向各分公司发放空白收据,发放收据时向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发出《收据领用回执单》,上面须明确收据本数、起止号数,份数;

4、财务经理在收到财务中心寄送的空白收据后,进行认真清点,并在《收据领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扫描件回传到财务中心会计处;

5、总部财务中心会计为空白收据管理责任人,负责发放并记录财务中心出纳空白收据的领用情况;各分子公司财务经理为空白收据管理责任人,负责发放并记录空白收据的领用情况;

6、财务中心要密切关注各分子公司收据的库存情况,在适当时候组织印制以满足各单位日常业务的需要;

二、收据的领用与缴销

1、财务部门由出纳统一从财务经理处领用收据,并在《收据领用与缴销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起止号数,本数,领用人签字,发放人签字,领用日期;

2、财务部门以外部门领用空白收据的,应由部门负责人为领用责任人,并在《收据领用与缴销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同上;

3、收据发放时应对整本收据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有缺页、少份、断号等情况,如有,需将整本收据退回,不得发放;

4、各分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控制空白收据的领用数量,空白收据盖章份数应该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不得整本一次性全部加盖财务专用章;

5、空白收据的领用实行“缴旧领新”制度,不得一次领用数本;

6、收据使用人和使用部门缴回收据时,空白收据发放人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缺页、断号;作废收据是否所有联次齐全并已做“作废”标记;收据填开是否规范;出纳是否签字确认款项入库;检查所收款项是否完整入账;

7、旧收据缴销时做好缴销登记,包括缴销日期、缴销人、核查人;

三、收据日常管理

1、出纳每日应对财务部以外的部门使用收据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据是否缺页、断号;是否有收款未交回等;

2、每周财务部门应对当周收据使用情况向财务中心会计白晓琴报告,填写《收据使用情况周报表》,该报表须由财务经理审核无误后亲自上报;

3、财务经理应组织至少每周对部门内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缺页、断号;所有收款是否全部入账;

2.看病别让“糊涂收据”忽悠你 篇二

不久前, 王女士到武昌一家民营医院看胆结石病。医院给她开了针剂、中草药和两盒中成药“石破天惊利胆排石片”,共花费756.30元。收据上写着西药费358.30元,中草药388.00元,其它10.00元。

10天后 ,王女士再次来到该院,买了与上次剂量、药名完全相同的针剂、中草药,没买那两盒中成药,共花费464.50元。医院的收据上写着西药费456.50元,其它8元。与上次相比,少了两盒中成药,药费少了289.80元。也就是说,上次买的两盒“石破天惊利胆排石片”为289.80元,每盒144.90元。

王女士随后在关山及卓刀泉的多家药店以及市中心医院、市六医院药房咨询,均没有该药出售,但与该药成分完全相同的另一种“利胆排石片”,药店只卖14元/盒。

近日,记者来到该医院药房询问到,“石破天惊利胆排石片”的价格为120元/盒。

怪了,单独买价格为120元一盒的药,与其它药一起买,却要花144.90元。王女士得知情况后很气愤:医院收据不写具体药名和单价,原来就是为了忽悠病人的钱,希望有关部门能管一管。

3.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篇三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发票和收据的领取、签发、保管的程序,适用于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2.1 财务部门或财务岗位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票、收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单位发票及收据负责。

3管理要求

3.1 发票、收据的领购。

3.1.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后,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收据。

3.1.2 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应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规定。

3.1.3 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或以公司的名义为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和收据。

3.2 发票、收据的保管。

3.2.1 发票、收据领购后存放在保险柜中,由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负责保管。

3.2.2 建立发票、收据使用领购、使用登记台帐,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2.3 公司政策变更时财务部应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2.4 财务部门不得擅自损毁发票、收据。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及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清缴。

3.2.5 发票、收据的保管人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2.6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2.7 对丢失、损毁的发票、收据,财务部门应立即与主管税务机关报案,以尽量避

免损失。由于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过失人负连带责任。

3.3 发票、收据的签发与审核。

3.3.1 公司及所属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时,应向

付款方开具发票;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内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经营业务而临时收取的款项、业务往来款项、暂收暂付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收据;公司和项目部之间的资金划拨可以不开收据。

3.3.2 发票、收据有出纳员开具。开具发票、收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3.3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

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3.4 发票、收据的签发必须注明付款人、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无效。

3.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签发空白发票或收据。

3.3.6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4 票据的接收与审核。

3.4.1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以收据替代发票。

3.4.2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4.3 购买批次商品时、修理更换大量配件时、其他必须列清劳务或商品明细时,可以用一张发票,但是必须附有明细单,明细单上必须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印鉴。

3.4.4 财务报销时不得变更发票商的品名和金额,财务对收取的发票、收据应及时进行业务处理。

3.4.5 财务在收取发票、收据时需进行下列检查:

3.4.5.1 发票的印制质量有无可疑、有无防伪标志;

3.4.5.2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4.5.3 核对金额、检查印鉴、审查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时间、复写情况等;

3.4.5.4 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财务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3.4.5.5 对可疑的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网站、注册会计师、公安机关审验真伪。

4.××××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 篇四

为规范公司税务发票和公司内部收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2、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发票包括国家有关机构印制的各类销货发票、收款凭证和公司自制的收据。

3、职责

公司××××部及下属各单位××××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4、工作程序

1发票的管理

1.1各类发票必须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

1.2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认真记录各类发票的购入、使用、缴销情况。

1.3不得虚开任何发票。

1.4不得将发票或收据转借、转让他人,也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和收据。

1.5发票或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填开,并在误填的发票或收据上注明“作废”。

2发票管理的责任

2.1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发票及收据的保管工作,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2.2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填制、缴销由取得“税务票管员证”的办税人员负责办理。

2.3其他发票和收据的购买、保管、填制和缴销由财务部指定会计人员负责。

3发票丢失

3.1发票丢失责任人应立即向财务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及时向税局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予以公告。

4各单位、部室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4.1各非独立核算部门,因业务需要确须使用公司发票的,应由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发票领用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发票或收据,并应按公司发票管理规定于收款当日到财务部办理入账及发票核销手续,待经办业务全部结束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5发票收入的管理

5.1应依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出具公司发票或收据,凡已开据发票或收据的经济业务须凭填写规范的发票入账,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5.2已开俱使用的发票应及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同时,由经办会计在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上作核销记录,注明收款凭证号码并签章确认。

6附则

6.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收据管理制度 篇五

京财综[1999]238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8]1292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银钱收据的分级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各委、办、局机关,市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和区、县属各单位的银钱收据办证发放工作。

二、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代收、代垫凭据;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和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非行政事业 收费的银钱往来;

4、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各种会费收入。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的收入,要依法纳税,不得使用银钱收据。

三、银钱收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

市财政局是银钱收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银钱收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四、“银钱收据购领证”的领用

银钱收据购领证由各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财政登记证、财务章、介绍信,到各级财政部门申领。凭银钱收据购领证购领银钱收据。

五、银钱收据的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银钱收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银钱收据的领用,采用验旧购(印)新的办法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单位,停止供应银钱收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的违章行为如实记入该单位“银钱收据购领证”中的“违章记录”栏。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单位在启用银钱收据时如发现有漏页、重码等现象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告和处理。

(四)各单位在使用银钱收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样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管理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五)各单位的银钱收据存根,应保存5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六)凡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银钱收据向各级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七)银钱收据实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银钱收据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银钱收据的情况;

2、检查与银钱收据有关的其它凭证资料。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银钱收据的稽查工作,建立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银钱收据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印制、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对银钱收据承印厂的确定

印制银钱收据承印厂,由市财政局票据主管业务处统一发放“资格确认书”。获得“资格确认书”的企业,在接到市财政局的“北京市票据印制审批单”方可承印票据。

七、罚则

(一)下列行为属违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银钱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银钱收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银钱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银钱收据的;

6、利用银钱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互相混用各种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银钱收据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银钱收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原《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京财综[1989]2343号)、及《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90]250号)同时废止。

6.意向金收据 篇六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上海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介代理有关事宜,现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意向金元整。甲、乙双方同按下列条款依约履行:

一、本意向金是作为甲方委托乙方与租赁(合作)的相对方(以下简称丙方)洽谈有关业务之专用。

二、租赁的场地是:区,面积平方米。

三、甲、乙双方同意,如丙方全部接受下列各项条件,则乙方可针对甲方所交付的意向金作为甲方的定金转交给丙方:

1、甲方每月交给丙方的有关费用共计

2、租赁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有关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4、甲方将该场地作为_________之用。

5、其它特殊要求:

四、乙方应在接受意向金之后天之内告之甲方业务处理状况,如有必要可安排甲、丙双方直接商洽。

五、如甲方所提之要求丙方无法全部接受致使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交易时,乙方将在天这内或甲方认可的一个时间,如数退回意向金给甲方,但甲、乙双方签定的确认书仍有效。

六、当丙方接受乙方所转交的甲方定金(即原意向金)之后,则表明双方已达成交易,乙方已完成经纪责任。甲、乙双方应在十天内签订正式的合约。届时,如甲方不愿依约履行时,则上述已作为定金之用的原意向金由丙方全部没收,以解除甲、丙双方已确定的权利业务关系,如丙方不愿意依约履行时,则丙方应加倍返还已收之定金(即原意向金)给甲方,以解除甲、丙双方已承诺之交易。

七、在未解除甲、丙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业务关系之前,乙方与丙方不得收第三方的定金。

八、甲、丙租赁双方在签收本收据时视为已同意上述约款履行。

九、本收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

丙方签收:

1、定金数额

2、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上海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络地址:地址:

电话:

代理人:经手人:

联络地址:电话:

电话:

7.收款收据 篇七

兹收到_________(买受人/承租人)直接支付本人的款项记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本人确认,上述款项系_______________(买受人/承租人)用于(购买/承租)无锡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以及 ___________号车位的□ 定金□ 部分房价款□ 租赁保证金□ 租金□ 其他___________.本收款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收款人手执,一份由收款人留存。

特立此据,以资证明!

8.房屋租金收款收据 篇八

今收到__________支付的地址为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___门面的摊位租金总计¥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圆整),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款人(门面户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收据遗失证明 篇九

……………………..公司

本人/公司(证件号 :)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收据遗失,收据号为 ,金额小写¥ 元,(大写)。开具内容为,因该收据已遗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贵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特此证明!

声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电话: 声明日期

销售/售后顾问: 定金三级帐签字

销售/售后经理: 财务经理

10.收据管理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门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八条 单位在启用整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漏页、缺码、重码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单位往来款项目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开具《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单位遗失《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九条 每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在封面上如实填写使用起止时间、收取金额和收据起止编号,由经手人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妥善保存。单位已使用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在领购新收据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的保存期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必须造册登记,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 单位发生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稽查制度,加强监管工作。在监管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行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制贩假《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6、利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8、管理不善,致使《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发生丢失或毁损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中,违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向其发放《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实记入该单位领购证中的“违章事实”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封面及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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