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精选9篇)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篇一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4号)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按规定时限分别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经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应当征求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完成立项后,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的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立项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技术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仓储设施,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车间或者仓库改为实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专门场地,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生产和试制期间,严禁生产和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三)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四)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
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及设区的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名称、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应当征求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对方的《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存放在生产、销售许可确定的专用仓库内;爆破作业单位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存放在爆破作业许可确定的专用仓库内。
第二十五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五)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严禁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仓库内进行开箱拿取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生产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跨设区市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使用、运输环节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因进行国家和本省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迁建费用。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篇二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易爆性和高能性, 一旦民用爆炸物品发生爆炸事故, 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如2009年4月17日, 湖南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大岭煤矿发生炸药爆炸事故, 18人死亡, 3人受伤。6月21日, 安徽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 16人死亡, 44人受伤。所以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尤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受某市公安部门委托, 课题组对该市范围内的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2 调查依据及对象
本次工作主要依据:GB1574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47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某市辖区内分布的47家非煤矿山、公路施工企业等爆破作业单位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 (炸药储量小于3t, 雷管储量小于20000发) 进行了调查。
3 调研发现的问题
课题组于2009年5~7月, 对当地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调研, 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6个方面。
(1) 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
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16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区的围墙存在问题。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21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距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足。2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大多为私人个体所有制企业, 资金有限, 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基本均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施工, 为自己按照经验修建完成。所以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调研期间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标准未发布执行, 现如今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此标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部安全距离的要求更加严格, 内部安全距离要求更大, 并要求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应设防护屏障, 按照GA838的要求, 本次调研的4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将更加严重。
(2) 建筑结构问题
建筑结构问题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中可以看出, 8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建筑高度过低, 给库管员及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搬运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4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设有门坎, 库房内门向内开启。18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设通风窗或虽设有通风窗但面积过小, 甚至完全堵死, 且通风窗未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铁丝网。
(3) 防雷问题
防雷问题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5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设置避雷针。12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虽设有避雷针, 但设置的避雷针较细, 强度及高度不够, 且离库房距离较远, 不能有效保护库房。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虽设置有合格的避雷针, 但定期检测报告过期。
(4) 雷管库保险柜的防静电问题
根据当地公安部门出于对民用爆炸物品防盗抢的要求, 雷管库内必须设置保险柜, 储存雷管时, 将雷管放置于保险柜内。但根据火工品防静电的要求, 雷管库内设置的保险柜必须进行防静电接地。调研发现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均未对保险柜进行防静电接地。
(5) 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调查情况如表4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5家炸药和破裂剂地面储存库堆垛之间未留有不小于0.6m的检查、清点通道。15家炸药和破裂剂地面储存库超高存放, 与墙之间未留有间距, 且未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45家雷管地面储存库的保险柜未设置隔板, 雷管在保险柜内摆放时, 雷管盒之间直接叠放储存。
(6) 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管理问题调查情况如表5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均存在问题, 大部分储存库未建立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少数储存库虽建立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但预案的实用性不强, 未进行定期演练。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定员定量、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有问题。大部分储存库未设置定员定量、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少数储存库虽设有定员定量标志, 但悬挂于库房内, 且标志牌上储量、希险等级、负责人等内容均未填写, 不能起到有效的告知和警示作用。所有储存库均未设置温湿度表。所有储存库的库房保管员、爆破器材领用人、爆破作业人员均未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45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设置有燃煤炉等明火火源和床铺。16家库区值班室内电气线路凌乱或电气线路跨越库区。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账本记录不规范。
由于调研期间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标准未发布执行, 现如今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按照GA837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的要求, 所调研的4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方面大多数不符合规范要求。
4 措施建议
(1)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 一般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设计, 选址新建储存库。对于库房条件较好的情况, 建议保留条件较好的炸药库或雷管库其中一个, 另行选址新建另外一个储存库。
(2)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建筑结构问题, 对于建筑高度不够问题, 建议加高库房高度至不低于3.0m。对于门坎、门的开启方向及通风问题, 建议消除门坎, 内门改为向外开启;设置通风量足够的通风窗, 并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铁丝网。
(3)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避雷问题, 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库区的避雷设施进行设计和安装, 并定期检测, 以保证避雷设施能够有效、完全保护库房。
(4) 针对雷管库的防静电问题, 建议对保险柜箱体作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并在保险柜内设置隔板, 在保险柜及隔板上铺设导静电胶板, 确保保险柜及隔板能够可靠的导静电。
(5)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 建议民用爆炸物品的摆放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摆放时留有大于0.6m的清点通道, 摆放高度及与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15745要求, 雷管在保险柜内严禁叠放。
(6)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议企业按照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制定和补充完善, 并定期演练, 做好演练记录。按照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增设“危险工 (库) 房警示标志牌”, 并悬挂于适当的位置, 同时在适当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打手机等警示标志。在库房内配置温湿度计, 并定期监测, 当库内温度较高时, 应打开通风窗及门进行通风降温。对库房保管员、爆破器材领用人、爆破作业人员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撤除值班室内燃煤炉等明火火源及床铺。对库区值班室内的电气线路进行规范布置, 跨越库区的电气线路应撤离库区。按爆破器材储存使用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并妥善保存。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方面, 建议企业应按照GA837的有关规定, 进行整改。
5 结语
受某市公安部门的委托, 课题组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 对某市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主要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 建筑结构不合格, 防雷设施不合格, 雷管库的保险柜未作防静电接地,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安全摆放, 安全管理不到位等6个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 最主要是因为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施工, 为以上6个方面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希望对提高当地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乃至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摘要:主要依据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对某市辖区内的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主要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 建筑结构不合格, 防雷设施不合格, 雷管库的保险柜未作防静电接地,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安全摆放, 安全管理不到位等6个方面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 简要分析了原因, 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为某市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现状,调查
参考文献
[1]GB15745—19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S]
[2]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S]
[3]GB47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S]
[4]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S]
[5]GA838—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S]
[6]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S]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篇三
【发布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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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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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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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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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两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两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火工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火工品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4、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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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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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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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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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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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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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库内严禁烟火。
2、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安全可靠,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湖、房
3、库房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内容。
4、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不能共存的分开存放,严禁混存一库,炸药箱堆高不能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不超过1.2米,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人行通道不小于1.3米,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米。
5、为使通风、防静电,箱下应垫绝缘胶皮和方木或木板,箱号、批号应朝外面,便于查看。
6、民爆物品应按照到库先后顺序存放。
7、落实民爆物品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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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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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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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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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3m;对于浅
5m。为确定平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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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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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私自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2、库房内的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存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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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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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
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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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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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 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 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 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3 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75%,硝铵炸药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65%。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 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 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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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 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3、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 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4、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 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5、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6、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 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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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 [1999]1382 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3、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 4kg 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4、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出车。
7、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 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 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 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 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 10m 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8、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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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
2、爆炸物品堆放 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 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 堆 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 5 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 1.6m。
3、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5、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 民爆器材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6、严格执行仓库的管理的双人双锁的规定。建立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7、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 包装应在仓库土堤外进行。严禁用工具直接撬开箱盖,雷管 分零宜在专门的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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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
8、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9、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 性能完好。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 效性。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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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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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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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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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警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值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自爆或被盗,真正做到防患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以及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库区及库区周围要严禁烟火,库区的消防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值班时间酗酒、睡觉,必须两小时巡查一次,对炸药库房的门、锁、窗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5.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2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A 921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3 一般管理要求
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 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3.10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3.12每个库房应健全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保管员应在每次出入库结束后清点库存量,同时应做好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3.13保管员应对出入库成品炸药条码信息或雷管编码进行流向登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14当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入库单或调拨单不符时,保管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与采购或押运人员现场核实。3.15 保管员交接班前,交接班双方应现场清点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管员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应和单位仓储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待确认帐卡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3.16 严禁凭电话、白条进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填写应清晰、规范、准确无误。4 入库管理
4.1 入库管理原则。坚持“五不入库”原则。即
(1)未经出入厂检验合格或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入库;
(2)性质不明及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违规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入库;
(5)公安收缴或用户退回未履行验收手续的不入库。4.2硝酸铵入库管理
4.2.1 物资采购部门应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应载明: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收货日期、交货人、收货人等。
4.2.2保管员应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应对照入库单核对入库产品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并查验入厂检验合格报告。4.2.3卸货前,硝酸铵运输车辆应由保管员和承运人共同过磅,打印过磅单,双方确认签字。
4.2.4入库硝酸铵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入库时应先将硝酸铵按规定数量码放在叉车货运托盘上,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后再提交入库。4.2.5承运人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卸完货后将空车过磅并打印过磅单,双方对入库硝酸铵的品种、规格、数量(袋数和吨数)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2.6办理交接手续时,保管员和采购员及承运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员还应填写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入库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品种(工业硝酸铵或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规格、入库数量、结存数量、采购员、保管员等内容。
4.2.7生产车间停产需退库的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并由保管员开具退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出入库记录。
4.2.8严格执行硝酸铵库房定量,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硝酸铵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4.3雷管入库管理
4.3.1 雷管应依据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物资采购部门应通知质检部门对雷管进行入厂检验。
4.3.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雷管生产日期,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雷管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3.3 入库雷管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4.3.4 入库时,采购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雷管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雷管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3.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雷管编码、结存数量、采购人、保管员等内容。
4.4.6 超质保期的雷管严禁入库,出库后的雷管严禁退库。4.4炸药产成品入库管理
4.4.1炸药成品应依据生产车间开具的入库单和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办理入库。
4.4.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4.3 入库产品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损破损应及时要求生产车间返厂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4.4入库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4.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产品品种、产品规格(药卷直径和药量、包装件净重)、数量(件数和重量)、结存数量(重量)、入库人、保管员及备注等内容。
4.4.6出库后返回产品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拆箱或拆袋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置。4.4.7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的定员定量,严禁超量存储。5出库管理 5.1 出库管理原则
5.1.1要坚持“六不出库”原则。
(1)没有领料单或调拨单等发货单据不出库;(2)非专用车或押运人员不在场的不出库;(3)品种、规格、数量与发货单据不符不出库;
(4)过期失效、变质、包装破损的不出库;
(5)遇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出库。
(6)外包装无条码产品不出库。5.1.2 坚持“先入先出”原则。
出库时应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防止库存产品因长时间积压而导致产品过期、失效、变质。5.2 硝酸铵出库管理
5.2.1 硝酸铵应凭使用单位开具的领料单发货,无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2.2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硝酸铵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宜全程现场监督硝酸铵发放情况。
5.2.3 硝酸铵发货以包装件数量与单件名义重量之积计算发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
5.2.4当班领料结束后,保管员应与领料人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出入库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当双方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2.5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日期、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包装规格、数量(包装件数/重量)、领料人、保管员等。
5.3 性能试验用雷管出库管理
5.3.1 质检部门进行炸药性能试验需支领雷管时应开具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应载明:领料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料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3.2保管员应凭雷管使用单位开具的雷管领料单发货,无合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3.3领料人及保管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领料人应使用雷管专用工具袋领取雷管,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 发放。
5.3.4进库人员在进入雷管库房前应触摸库外导静电装置,充分释放人体静电。
5.3.5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需从雷管箱内取出产品时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5.3.6发放雷管前,保管员和领料人应查验雷管的保质期,严禁发放超过保质期的雷管,领料人有权拒绝领用超过保质期雷管。
5.3.7待单位专职安全员在核对领料人确有领取雷管资格及领料单真实、有效后,保管员才能按领料单所列数量进行现场发放。
5.3.8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应如实记录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进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领用人和保管员应应共同现场清点、核对出库雷管品种、规格、编码、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支领手续,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5.3.9雷管发放完毕,保管员应做好雷管出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库日期、时间、领料单号、雷管名称、规格、数量、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结存数量、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等。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均应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3.10雷管出入库记录及领料单应记录完整、清晰且不得有涂改,记录应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2年。5.4 炸药产成品出库管理
5.4.1 各民爆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证》、《民爆物品运输证》开具民爆物品调拨单,调拨单应载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证编号、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开票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4.2保管员应凭本单位销售部门开具的民爆物品调拨单发货,无调拨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4.3发货前,应先由库区保卫人员查验提货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调拨单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调拨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
5.4.4保管员应根据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押运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炸药发放情况。
5.4.5出库时,保管员应逐件扫描采集出库炸药包装件条码信息,待出库完毕将所采集信息输入至客户电子信息卡中。
5.4.6发货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应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炸药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时间、调拨单号、提货车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出库炸药条码信息、押运员、司机、保管员等。押运员、司机、保管员均应在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4.7发货完毕后,承运单位的随车押运员和发货保管员还应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拨单一式五联由销售部门、承运单位、保管员、财务部门及客户各执一联。发货过程中,若对出库炸药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4.8保管员若发现民爆物品调拨单内容填写及审批手续不齐全、规范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则应拒绝发放,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同时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核实。6 盘点与检查
6.1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其是否做到了帐卡物相符;若盘点出现盈亏,应查清原因并进行整改。6.2 公司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民爆生产单位的民爆物品出入库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6.3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篇六
防盗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炸物品的储存、保管、发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努力学习仓储物资保管、保养及有关的业务技术知 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达到“四懂、五会、十过硬”。对工作高度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三、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无误后采购、验收人员双方签字,分类存放。
四、负责对雷管进行导通、编号。健全爆炸物品的收入、发放、清退等帐卡,做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日清日结。手续不齐不得发放,清退数量双方当面清点,交接清楚,签字后分存分放。
五、值班期间24小时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无关人员—律不准进入库房,必须入库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登记入内。
六、严格现场交接班签字手续,搞好库内、外清洁卫生。
七、掌握消防知识,对各种消防器材要做到熟练操作,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篇七
1统安全技术条件(修订)
一、系统构成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门禁系统”)是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统计、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主要适用于有操作定员要求的1.1级(含1.1级)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以下简称“工房”)。门禁系统宜运用智能卡、红外探测、视频监视、智能视频分析等技术组合实施系统功能。门禁系统要符合民爆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
门禁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传输设备、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构成。
门禁系统组建模式可采用前端设备通过多芯电缆与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的分线制,或采用前端设备通过其相应编址模块与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条总线相连的总线制。
二、基本功能
(一)进出人员身份识别与数量统计:对进出工房防护1* 修订内容见黑体加粗字体表述。
土堤(含通廊)的人员身份进行识别和统计,包括进出工房防护土堤的运输车辆内的人员。
(二)满员状态信息提示:对工房定员满员状态进行现场提示。
(三)超员状态报警:对工房出现超员情况系统报警,并同时在控制管理平台和现场报警显示。
(四)进出人员实时监控:探测范围要覆盖工房防护土堤(含通廊)每个进出口,识别要精准,现场报警与显示的响应时间不超过2秒。
(五)自动记录与储存:自动保存监控信息,并上传至企业监控中心,且同步备份,信息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六)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具备故障自诊断、软件防篡改功能。
(七)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系统能实现全天候、24小时连续运行。
三、安全使用条件
(一)设置门禁系统的所有通道应具有完全开放性,确保人员无障碍通过。
(二)门禁系统应选用经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设备。采用RFID技术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RFID标签运行方式应为无源型;
2.工作频率应在110KHz-140KHz(符合标准ISO18000-2)或13.56MHz±7KHz(符合标准ISO18000-3)或860MHz-960MHz(符合标准ISO18000-6)频段范围内;
3.电场强度应符合《ISO/IEC18000-6B/C 射频识别空中接口标准》、《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信部无〔2007〕205号)、《GB/T29768-2013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800/900MHz空中接口协议》(2014年5月实施)、《GB/T 28926-2012 射频识别 13.56MHz标签基本电特性》的要求。
4.应用范围限于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水胶炸药和膨化硝铵炸药工房的门禁系统。
(三)门禁系统的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电气设备应设置于工房外(或通廊内)。设置于电气危险场所(含通廊)内的设备,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的规定,选用与危险场所类别相适应的产品。设置于室外的设备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有雨棚防护条件时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IP54的产品。设置于防护土堤进出口处的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电气设备宜安装在土堤外侧。门禁系统的室外设备要具有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保护措施。
(四)门禁系统应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线缆选择与敷设
安装方式要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的相关规定。
(五)门禁系统在断电情况下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60分钟。
(六)门禁系统的控制管理平台应设置在监控室,系统独立运行,并具有联网功能。(接口方式见附件一)
8.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篇八
庆阳高速公路工程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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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3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4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5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5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6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6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7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8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9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使用项目队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4、项目经理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5)火工品发放规定;
4、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②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①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0、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①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 ②涉爆领导小组名单; ③涉爆人员登记表; ④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13、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2、运输爆炸物品时由项目部选派性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3、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4、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歇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6、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7、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或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区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或金属防盗网;实行双门、双锁应为防盗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3、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爆炸物品性能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适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30°C范围内。
5、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6、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皮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1、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2、应按照当天实际需要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经理部现场施工员、经理部专职安全员、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签字,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项目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2、作业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负责,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作业队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作业队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去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表东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时,作业队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8、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点清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9、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认真点清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10、积压的爆破物品按如下方式处理:(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按规定进行销毁。
11、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12、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安全部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3)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队采取停工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
(5)依法清查、收缴非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6)对发生涉爆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工作;(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8)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桶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法律责任的,由经理部对该施工队领导视情给与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3、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经理部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项目队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架子队和个人。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
2、经项目部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3、再经过项目部安全员签字。
4、最后经过项目部经理签字生效。
5、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施工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规章制度 篇九
安 全 保 卫 管 理 制 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应设立岗哨,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一、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工作在公司、安监科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经理负责,副经理、安监科等相关人员参加。
3、仓库级安全检查由仓库值班主任组织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作业现场、岗位安全的状况;
3、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登记情况;
4、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5、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建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依据:
1、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
2、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2、库区值班主任在值班时要经常检查库区、运输车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要求
1、根据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填写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2、隐患的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制定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的要求,积极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六、检查方法
1、安全检查人员须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指定有关领导负责,所有指定参加检查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被检查科室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拒绝检查。
3、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要多看,多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结论,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求责任人员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绝不能重复出现。
七、考核与奖惩
1、对不按时、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或回避、拒绝检查的科室和个人,视情况按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隐患不积极按时整改、推诿扯皮的科室及领导,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对能整改而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3、安全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之一,与安全经营奖挂钩,对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 全 例 会 会 议 制 度
为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前一阶段、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安排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年底进行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总结大会,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
三、例会要有会议记录。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一、为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要求与方法
1、危险岗位复训教育:每年由安监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民爆器材危险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100%的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岗位工作。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监科负责对变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公司生产情况、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知识、公司危险部位和典型安全等,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三、公司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用于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有效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公司安监科督促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爆 炸 物 品 流 向 管 理
每次购买爆炸物品,都必须了解库存现有数量、购买数量和库存量。绝不能超出库存设计量。经公司负责人审核,交由公安机关一次审核后开具购买证、运输证方可购买爆炸物品。
民爆器材的出入库。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科负责人的领导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及时登记民爆器材收发流水帐、收发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保证出入库物品的准确无误。入库:
1、民爆器材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逐一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2、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设立卡片的进出台帐(流水帐)。
3、不合格的爆炸物品,要拒绝入库贮存。
4、产品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爆炸物品的入库编码管理工作。
5、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即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出库:
1、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须交验办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2、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3、提货人员的押运证;
4、运输车辆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备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
5、对提货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送货地逐一查验无误。
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炸物品要遵守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7、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与实物完全相符,与提货人(或押运人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填制出门证。
8、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运输:押运员认真核对出库数量和提货单数量,做到准确无误,爆炸物品运达使用地点以后,现场保管员签收、核对数量。存入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做到实物和账目相符。
发放:现场保管员对货物进、出库流水帐记录准确,进行拆箱。保管员对领用数量、物品条码准确记录无误后,方可发放。领用物品的爆破员对物品数量条码确认后签字。
使用: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和编码使用记录情况。
退库:对当天没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及时清点退库,做好记录,做到账目和实物相符。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消防设备。
二、爆破器材,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分库储存,存放数量不准超过仓库设计容量。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和在库中办公。
三、设置有效的防潮、通风、防小动物的设施,防止爆破器材变质失效和被小动物啃咬。
四、仓库要配有专职保管员和足够的警卫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五、非正式生产厂家以及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准入库。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全或损坏时,必须立即补充和修复。
八、出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未经扫描录入的雷管不得入库。
十、没有公安机关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出库和发放。
十一、手续不全或有涂改,证、卡与本人不符的不准发放。
十二、未做出库扫描文字台帐登记的雷管不准发放。
十三、已将雷管与炸药装配到一起或雷管与导火索装配完毕的爆破器材不准入库。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科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保证安措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内容。
三、负责公司财务现金及帐目的保管,确保安全。安监科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消防监督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救灾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制度,负责进入库区人员证件检查和登记工作,负责科室、仓库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库区的烟火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库登记管理。
四、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深入库房,监督检查水源、灭火栓及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道。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防火设施,消防计划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七、负责编报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日常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八、参加安全大检查,对防火、防盗工作进行落实,制订整改方案和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仓库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现场指导工作。
十、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普及消防知识并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演练。
十二、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车辆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十四、按照国家民爆产品运输规定要求,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违章运输。
十五、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安全有效符合要求,保证司乘人员会正确使用。业务科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营销管理办法,严禁违法、违规购进、销售,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的民爆器材。
二、积极做好仓库在高温、雨季等恶劣条件下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加强民爆器材的出入库管理、严禁混存和随意购入。
四、加强民爆器材配送管理,严禁无证违规进行配送,完善各项配送手续。
五、及时清理过期报废的民爆器材,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上报销毁,严防民爆器材超期存放和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经理安全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全面贯彻实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负保证和监督职责。
三、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公司经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直接分管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不殉私情,忠于职守,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
三、组织编定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年、季安全大检查及节、假日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七、每季度对分管的科、库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安监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搞好公司安全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三、组织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公司各科、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科、库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并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科、库区的:“四防”措施。做到安全可靠。业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搞好公司业务方面的安全工作,是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的民爆器材购、销、存计划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安全工作,当好领导助手。
四、监督检查民爆器材业务登记、流向等工作,使流向清晰、准确。仓库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检查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收发、储存、保管、装卸及防火、防盗的安全规定。
四、认真经常对仓库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保管的民爆物品性质,储存条件等知识。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收发货工作,做到每笔收发、每笔公示,每月和民爆公司财务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和报告。
四、爆炸物品出库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特别是要查验购买单位的单位卡是否与领取单位相符,按批准的对象、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在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将炸药与雷管同时发货,不见专用车辆不发货,严禁其它运输工具提取民爆器材。严禁炸药与雷管同时存放,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墙距、行距、垛距。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的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库房警卫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七、严禁穿钉鞋、着化纤服装进入库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定期盘查库内货物,对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或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及时报告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库房警卫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晚上不准睡觉,坚持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置的同时要马上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到车辆出库,库区周围严禁烟火。
五、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七、熟记当地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报警号码及方式。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各环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对库区施行安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落实。
三、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有特殊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工作,确保运输装卸的安全。押运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所押运民爆器材的性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在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服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监督驾驶员不得超速、超载违章行驶。
五、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违章运输。
六、要严格遵章守法,民爆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并与保管人员当面核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保安员职责
一、协助民爆器材仓库警卫守护库房。
二、监督仓库保管员出入发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出入库台帐上签字。
三、监督检查仓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发现仓库警卫、保管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以及日常的工作流程,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所有涉爆工作人员的职责。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所运民爆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二、运输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三、要弄清爆炸物品来源,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运输。
四、车辆要配备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混装运输。途中不吸烟,不动明火。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仓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六、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搭客和装载其它货物。
七、行车时,不乱停乱靠,如需中途停歇,必须远离人烟稠密地区或重要的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车辆。运输车辆时速一般保持在40公里以内,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上、下坡时车距不应小于300米,雨雾雪天更应谨慎驾驶。
八、应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速、不开霸王车、英雄车,做到安全、稳妥驾驶。
九、每日出车前应自行检查车况,平时应加强车辆保养。爆破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检查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本人的爆破员作业卡,携带便携式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严禁多领,代领或转借作业卡。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锋、输电线路、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环境安全时,才可装药。
六、起爆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做好警戒工作。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起爆,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要坚持清退制度,认真填写《爆破员日志》,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和挪作他用。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擅自改变民爆物品使用用途。开票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开票时,必须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开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办理。
三、开票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数量、品种,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民爆产品购买许可证”方可办理。
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并做到所开品种、数量、时间与相关证件一致。
五、认真保管好销售发票,按月将销售凭证的存根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六、开票时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严禁私自调价,不得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七、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领导研究审定,公司安监科具体执行。
四、由安监科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公司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为每两年一套。
十一、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装 卸 管 理 制 度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二、引用标准
1、事故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WJ9049-2005执行。
2、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3、事故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三、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负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明确事故性质,视事故性质确定处理方法。
2、对于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应分清责任,明确责任人。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一、危险库房的定员、定量应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二、确定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必须符合GB50089的规定,各库房的定量应控制在核定存放量以下。
三、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WJ9049—2005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七、危险品仓库定量:
乳化炸药:四个库房,一个库房15吨,总计60吨 雷管:100万发
危险品仓库定员:炸药库6人;雷管库3人;
废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销毁法;焚烧销毁法;溶解销毁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销毁方法按WJ9049-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报废爆炸物品:指仓库过期的或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户退回的报废产品。
二、公司安监科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报废爆炸物品销毁。
三、安监科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销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2、负责报废爆炸物品安全押运防止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3、负责对销毁现场的四周警戒。
4、确认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及报废原因。
5、起草报废爆炸物品的申请文件(品种数量、地点、时间、销毁人员)及销毁方案。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报废爆炸物品应做到帐、物、卡相符。
2、报废爆炸物品,应尽可能及时处理,能当天销毁的不过夜,消除安全隐患。
3、安监科依据报废爆炸物品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废申请,记录要完整。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公司安监科负责实施。
二、仓库值班主任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安监科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安监科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安监科或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创新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现就项目部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桥梁施工及高空作业;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4.起重吊装工程;
5.隧道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6、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7.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项目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部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四)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项目部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五)项目部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的不安全行为。
(六)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物体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项目、部位、环节及内容等,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七)项目部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做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八)安质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九)项目部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十)项目部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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