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精选8篇)
1.三、名词解释 篇一
名词解释
1、文学研究会 1921年1月在北京成立,发起人周作人,沈雁冰,许地山,叶圣陶等12人,后发展为170多人。重要会刊有《小说月报》,《文学旬刊》。文学研究会的宗旨是“研究介绍世界文学,整理中国旧文学,创造新文学”,注重文学的社会功利性,被看作“为人生而艺术”的现实主义文学流派。他们以人生和社会问题为题材,注重对社会黑暗的揭示和灰色人生的诅咒,表现新旧冲突。它承接了“五四”文学革命的现实主义传统,使之发展成为在中国现代文学史占主流地位的文学思潮。
2、创造社 1921年6月在东京成立,发起人有郭沫若,郁达夫,成仿吾等人。主要刊物有:《创造季刊》、《创造周刊》、《创造日》。他们初期主张“为艺术而艺术”,强调文学必须忠实地表现作者自己“内心的要求”,讲求文学的全与美,推崇文学创作的直觉与灵感,重视文学的美感作用。该社成员作品大都侧重自我表现,带浓厚抒情色彩,直抒胸臆和病态的心理描写成为他们表达内心矛盾和对现实的反抗情绪的主要形式。以1925年为界,分前后两期,后期提倡“表同情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文学。
3、新月社 1923年胡适,徐志摩,闻一多,梁实秋等人在北京发起,成员大多是欧美留学生。代表刊物有:《诗镌》、《晨报副刊》、《新月》。他们思想上倾向自由主义,前期新月派提倡新格律诗,因而又称“新格律诗派”,在诗作上有建树的诗人有闻一多,徐志摩,朱湘,孙大雨等人。
4、问题小说 中国现代小说发展进程中第一个潮流,出现在1919年下半年到1922年间,代表作家有冰心,许地山,叶圣陶,庐隐,王统照,他们以五四新文化作为参照,重新思考社会人生问题,并通过小说的形式加以艺术的表现,文学研究会作家的问题小说广泛涉及婚恋,教育,就业,家庭,妇女,儿童等问题,作家们对社会弊端的敏锐感悟使五四文学具备了强烈的启蒙色彩和理性批判精神,不足之处是由于急于要表达作者对现实的批判和对人生的思考,社会功利倾斜使其不免带有观念化与抽象化陋病,人物形象被社会问题冲淡,削弱了作品的审美价值,代表作有冰心的《两个家庭》《斯人独憔悴》。
5、湖畔诗人 1922年,汪静之,冯雪峰,潘漠华,应修人,出版合集《湖畔》,同年出版汪静之的《蕙的风》,1923年又有合集《春的歌集》出版,文学史上称这四个诗人为“湖畔诗人”,他们是五四唤起的一代新人,他们的诗是真正意义上的五四的产儿,是“没有沾染旧文章习气老老实实的少年白话新诗”,他们的爱情诗与自然景物诗带有历史青春期的特色。他们的首要贡献是爱情诗的创造,如应修人《妹妹你是水》,汪静之的《伊底眼》。
6、冰心体 以行云流水似的文字,说心中要说的话,倾诉自己的真情,满蕴着温柔,微带着忧愁,显示出清丽的风致。其中“心中要说的话”即“爱的哲学”,即宣扬自然爱,母爱,儿童爱。有对下层人民的同情,探索人生的惆怅,对祖国,故乡,家人,大海的眷恋,也有对基督教义,泰戈尔哲学等内容的融会其间。
7、语丝体 成立于1924年,以创办《语丝》而得名。主要成员有鲁迅、周作人、钱玄同、林语堂等。文艺思想接近于文学研究会。《语丝》多发表杂文、小品、随笔,形成生动、泼辣、幽默的语丝文体,对中国现代散文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富于俏皮的语言和讽刺的意味”即所谓“语丝文体”。
8、春柳社 1907年2月中国留日学生(李叔同,欧阳予倩,曾孝古,陆镜若)在东京演出了《茶花女》第三幕,接着公演五幕剧《黑奴吁天录》,引起东京戏剧界的轰动,他们注重演出的布景道具服饰表演的“写实性”,以建立新的演出方式,1912年初,陆在上海邀欧阳成立了新剧同志会,正式从事职业演剧,它保持春柳社的宗旨作风,可算是“后期春柳”。
9、鸳鸯蝴蝶派 始于20C初,盛行于辛亥革命后,得名于清之狭邪小说《花月痕》中的诗句“卅六鸳鸯同命鸟,一双蝴蝶可怜虫”。因其内容多写才子佳人情爱,又因鸳蝴派刊物中以《礼拜六》影响最大,故又称“礼拜六派”。主要作家有包天笑、徐枕亚、周瘦鹃、李涵秋、李定夷等。主要刊物有《礼拜六》《小说时报》《眉语》等。他们的文学主张,是把文学作为游戏、消遣的工具,以言情小说为骨干、情调和风格偏于世俗、媚俗的总体特征。代表作有徐枕亚的《玉梨魂》、李涵秋的《广陵潮》。这股文学思潮存在时间较长,到1949年才基本消失。这一流派的出现有社会和文学自身原因,在从古代小说到现代小说的过渡期间起过一定的承前启后作用。
学衡派 :得名于1922年1月在南京创办的《学衡》月刊,主要成员有东南大学的梅光迪、胡先骕、吴宓等,他们既是欧美留学生,又是大学教授。他们以《学衡》为阵地,打着“学贯中西”旗号,提倡尊孔读经、复古倒退,攻击新文化运动、文学革命和开始在中国传播的马列主义。1933年,《学衡》停刊。京派:是30年代一个独特的文学流派,主要成员有周作人、废名、沈从文、李健吾、朱光潜等。称之为“京派”,是因为其作者在当时的京津两地进行文学活动。其作品较多在京津刊物上发表,其艺术风格在本质上较为一致之处。主要刊物有《文学杂志》、《文学季刊》、《大公报·文艺》。“京派”的基本特征是关注人生,但和政治斗争保持距离,强调艺术的独特品格。他们的思想是讲求“纯正的文学趣味”所体现出的文学本体观,以“和谐”、“节制”、“恰当”为基本原则的审美意识。沈从文是京派作家的第一人。京派作家以表现“乡村中国”为主要内容,作品富有文化意蕴。京派作家多数是现实主义派,对现实主义有所发展变化,发展了抒情小说和讽刺小说。使小说诗化、散文化,现实主义而又带有浪漫主义气息。论语派:论语派是30年代的一个散文流派。主要人物是林语堂。主要刊物有《论语》《人间世》《宇宙风》,以刊登小品文为主,提倡幽默、闲适、性灵。主张“以自我为中心,以闲适为笔调”,采取与政治保持距离的自由主义立场。《论语》前期文章尚能触及时弊、幽默中含讽刺。1934年后,讽刺锋芒日益减弱,幽默也流于说笑话、寻开心。由此引发了左翼作家与其的论争。
象征诗派:以李金发为代表的象征诗派出现于20年代中期,后期创作社的王独清,穆木天,冯乃超也是象征主义诗歌的重要作者。象征派诗人多受法国象征主义诗歌的影响,其作品的特点是注重自我心灵的艺术表现,强调诗的意向暗示性功能和神秘性,追求所谓“观念联络的奇特”。①运用一种象征性的形象和意象来表现自己微妙复杂的内心世界,传达对外部世界敏锐的感觉和印象。②运用新奇的想象和比喻,表现微妙的情境。③依靠艺术形象的暗示来表达感觉和情调。④追求诗歌语言的省略和跳跃。李金发于1925年至1927年出版的《微雨》,《为幸福而歌》,《食客与凶年》,是中国早期象征诗派的代表作,为中国新诗艺术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象征派诗歌后来趋向成熟,取得较高成就的是在30年代戴望舒手中。
心理分析派:(心理分析小说)代表作家施蛰存。其特点是运用弗洛伊德学说深入细致地严肃地描写人物的性心理、性压抑、性转移、性变态等等。此前,鲁迅、郭沫若、郁达夫、叶绍钧、庐隐等的一些作品中,都有性压抑、性心理分析的成分,但一般都是以现实主义、浪漫主义为主要创作特色,性心理描写作为其中的因素、成分。而施蛰存这时期创作了一批性心理分析小说,代表作有《梅雨之夕》《春阳》《石秀》等。心理分析派小说在现代小说中别具一格,丰富了文学表现生活的内容和手法。
人的文学 1918年底发表的《人的文学》,要求新文学必须以人道主义为本,观察研究分析社会“人生诸问题”,尤其是底层人们的“非人的生活”,作家必须以认真严肃而非游戏的态度去描写“非人的生活”,对改造社会持积极态度,而且还要展示“理想的生活”,人道主义具体指个人主义的“人间本位主义”,人的文学是五四时文学的一个中心概念,1919年初又提出“平民文学”概念,是人的文学的具体化,周作人将封建传统的旧文学概括为“贵族的文学”,平民的文学恰是反其道而行之,“文学的精神区别,指它的普遍与否,真挚与否”,周作人的人的文学是以人道主义为本的“为人生的文学”,强调文学是人性的人类的,也是个人的。
无产阶级文学 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是创造社和太阳社。创造社主要人物有郭沫若、成仿吾、冯乃超等;太阳社的成员主要有蒋光慈等。
左联 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简称,1930年3月2日在上海成立,主要发起人有鲁迅、沈端先、冯乃超等,鲁迅在成立大会上作了著名的《对于左翼作家联盟的意见》的演讲,是其纲领。“左联”的成立,实际上形成了比较广泛的革命文学统一战线,推动了左翼文艺运动迅猛发展。左翼文学粉碎了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左联十分重视理论批评。开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传播。开展了文艺大众化运动。文学创作十分繁荣,左联还重视培养青年文学作者。代表作家有:蒋光慈、柔石、殷夫、叶紫等。
中国诗歌会 1932年9月成立,发起人杨骚、蒲风、任钓等。会刊是《新诗歌》。诗内容方面提出“歌唱新世界的意识”;形式方面提出“要使我们的诗歌成为大众歌调”。
《新青年》 中国现代文学史、文化思想上最重要的刊物。1915年创刊于上海,原名《青年杂志》,陈独秀主编。“五四”前后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同时进行了新文化运动和文学改革运动。创刊号发表的《敬告青年》提出了民主、科学的反封建思想的革命主张,1917年初发表了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正式掀起文学革命。
文学改良刍议 1917年发表于《新青年》,是倡导文学革命的第一篇理论文章,对文学革命在理论上作出了重要贡献。提出文学改良应从“八事”入手:须言之有物、不摹仿古人、须讲求文法、不作无病呻吟、务去滥调套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文章宣扬的是一种反拟古主义的现实主义文学思想,从不同角度针贬了旧文坛的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流弊,粗浅的触及了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文学的时代性与社会性以及语言变革等问题,初步阐明了新文学的要求和推行白话文的立场。
文学革命论:1917年2月发表于《新青年》,表明了更坚定的文学革命的立场,明确提出“三大主义”作为新文学的征战目标。推倒雕琢的、阿谀的贵族文学,建设平易的、抒情的平民文学;推倒陈腐的、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推倒迂晦的、艰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的、通俗的社会文学。从内容到形式对封建旧文学持批判否定态度,主张以革新文学作为革新政治、改造社会之途。
双簧信:1918年钱玄同和刘半农的双簧戏,正式拉开了新文学与封建复古主义思潮斗争的序幕。复古主义者反对新文化运动和文学革命,却暂时没有人公开出来讲话。于是钱玄同把社会上的各种反对意见归纳起来,化名“王敬轩”写给《新青年》编者写信,再由刘半农写复信予以批驳,两信同时发表,名为《文学革命之反响》,借以扩大文学革命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注意。
黑幕小说 中国近代小说流派。约在1915~1918年间与鸳鸯蝴蝶派前后相继,盛行于上海。当时多种杂志、大小报副刊均刊载这类小说,代表作是1918年出版的《中国黑幕大观》及续集。此类小说反映了这一流派作者游戏的、消遣的、趣味主义的文学观。《中国黑幕大观》洋洋百万言,涉及社会各界人物、事件,但不外乎都是些风流案件、私娼秘史之类,专以揭露阴私、泼污水、进行人身攻击为能。虽然揭露了社会上的种种丑恶,但在写法上赤裸裸地描绘现实,社会效果适得其反,有些作品还成了军阀、政客相互中伤、攻讦的工具,在五四运动后即销声匿迹。钱玄同、沈雁冰、鲁迅曾撰文加以批判。
莽原社:1925年成立,由鲁迅发起和领导。成员主要有高长虹、向培良,韦素园等,以创办《莽原》周刊和半月刊而得名。《莽原》提倡社会批评和文明批评,向旧势力、旧文明发起攻击。
新剧:又称文明戏。是中国话剧运动的第一阶段。开始于1907年,留日学生曾孝谷、李叔同、欧阳予倩等在欧美、日本话剧运动的影响下,组织话剧团体春柳社,改编演出《黑奴吁天录》等话剧。辛亥革命前后,新剧团体很多,演出以民族民主革命为内容的政治戏居多。辛亥革命后,新剧很繁荣,以演家庭伦理戏居多。“五四”前夕,新剧趋向衰落,其原因:一是新剧商品化,迎合小市民趣味,内容庸俗低下,二是新剧都是幕表戏,没有完整的剧本,只有分场的故事梗概,由演员上台随意发挥,艺术水平和演技很难提高。“五四”文学革命批判堕落的文明戏,一些戏剧家提出“爱美剧”口号,中国话剧运动由此进入第二个阶段。
南国社:1923年成立于上海,领导人田汉,先是创办《南国》半月刊,发表了话剧创作《获虎之夜》等,后又办《南国特刊》、南国电影剧社、南国艺术学院。南国社开展话剧创作活动主要是在1928-1929年,全部公演田汉创作的剧本《古潭里的声音》《苏州夜话》《湖上的悲剧》《名优之死》《南归》等。南国社发展了“五四”时期的爱美剧,他们对黑暗现实的反抗往往带有伤感成分和浪漫色彩。它在中国话剧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它的成员,以后不少成为中国戏剧、电影、音乐、美术等方面的骨干人才。
太阳社:1928年1月在上海成立,主要成员有蒋光慈、钱杏屯阝(阿英)、洪灵非、孟超等,全都为共产党员。“这些《太阳》下的文学者,要求光明,要求新的人生,他们努力要创造出表现社会生活的新文艺。”同时创办《太阳月刊》,积极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运动。左联成立时,该社自行解散。
文艺大众化运动:1931年11月左联执委会通过的《中国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新任务》的决议提出,今后的文学,必须以“属于大众,为大众所理解、所爱好为原则”,明确规定“文学的大众化”是建设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第一个重大的问题”,为此成立了“大众文学委员会”,大众化问题成为左翼文学理论的焦点之一。左联时期有三次规模较大的文艺大众化讨论:第一次是在1930年春左联成立前后,第二次是1931-1932年,这两次着重讨论了文艺大众化的意义,大众文学的形式问题,也涉及到内容、语言向群众学习的问题。第三次是1934年,讨论旧形式的采用,提出大众语和文字拉丁化的问题。鲁迅在《论新旧形式的采用》中“拿来主义”思想是文艺大众化讨论在理论上的重要收获。
革命文学论争:指1928-1929年鲁迅、茅盾与创造社、太阳社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论争。起因是创造社、太阳社在倡导革命文学时,由于受到国内外革命阵营内左倾思潮影响及自身世界观原因,在理论主张方面存在严重的机械论错误倾向,批判清算鲁迅、茅盾、郁达夫等,全盘否定五四新文学传统。鲁迅肯定无产阶级文学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批评他们忽视文艺的特征、夸大文艺的作用及宗派主义倾向,茅盾也批评他们题材过于狭窄和标语口号倾向。这一论争的性质是革命作家内部的论争,扩大了革命文学的影响,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论争中鲁迅翻译了普列汉诺夫的《艺术论》等马义文艺理论著作,从而为左联成立准备了条件。
普罗文学:1928-1930年革命文学初期,是普罗文学阶段,创造社、太阳社作家是普罗文学的主要作者。普罗文学反映了北伐大革命时期和革命失败后的某些社会现实,描写了工农的生活和斗争,表现了一些小资产阶级革命家在革命低潮时期白色恐怖下的心态。作品很多,具有很强的革命气息,一时风靡文坛,产生很大社会影响。但是普罗文学存在严重缺陷,最主要的错误倾向是“革命的浪漫蒂克”,把残酷的现实斗争理想化,浪漫蒂克化,同时,革命文学初期的图解左倾盲动的政策等偏向未得到清算,因此成功的作品不多。代表作有蒋光慈《短裤党》《菊芬》等。
剧联:“中国左翼戏剧家联盟”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进步戏剧家统一战线组织。1930年成立于上海。刘保罗、田汉、赵铭彝、于伶等曾担任党团书记。剧联成立后,起草并通过《中国左翼戏剧家联盟最近行动纲领》,除在上海设立总盟外,先后在北平、汉口等地设立了分盟和小组,使左翼戏剧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在演剧方面,团结进步的戏剧工作者,组成50多个左翼剧团。其中上海就有艺术剧杜、南国社等。剧联领导的演剧活动,具有革命性、群众性和战斗性的特色。为了开展工人演剧活动,剧联成立了工人演出委员会,推动了工人剧运的发展。左翼戏剧运动为后来话剧向职业化、实用化过渡准备了条件。为中国无产阶级戏剧运动初步开拓了道路,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戏剧人才。1936年初,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自动宣告解散。
中国诗歌会:左联领导下的群众性诗歌团体。1932年成立于上海,由穆木天、杨骚、任钧、蒲风等共同发起。主要刊物是《新诗歌》。中国诗歌会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廓清新月派、现代派在诗坛造成的某些迷雾,推进和发展革命的诗歌运动。中国诗歌会在内容方面主张“捉住现实、歌唱新世界的意识”;形式方面则提倡“大众歌调”,就是要创作大众化的诗歌,使诗歌普及到群众当中去。中国诗歌会成立后,不仅注意诗歌创作,而且注意理论研究。他们探索诗歌大众化的途径,出版“歌谣专号”、“创作专号”加以实践。中国诗歌会对我国革命诗歌运动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京派:是30年代一个独特的文学流派,主要成员有周作人、废名、沈从文、李健吾、朱光潜等。称之为“京派”,是因为其作者在当时的京津两地进行文学活动。其作品较多在京津刊物上发表,其艺术风格在本质上较为一致之处。主要刊物有《文学杂志》、《文学季刊》、《大公报·文艺》。“京派”的基本特征是关注人生,但和政治斗争保持距离,强调艺术的独特品格。他们的思想是讲求“纯正的文学趣味”所体现出的文学本体观,以“和谐”、“节制”、“恰当”为基本原则的审美意识。沈从文是京派作家的第一人。京派作家以表现“乡村中国”为主要内容,作品富有文化意蕴。京派作家多数是现实主义派,对现实主义有所发展变化,发展了抒情小说和讽刺小说。使小说诗化、散文化,现实主义而又带有浪漫主义气息。
民族主义文学:是属于国民党的一个文学派别,主要成员有潘公展、王平陵、朱应鹏、范争波、黄震遐等。文艺主张鼓吹要建立“文艺的中心意识”,声称“文艺的最高意义,就是民族主义”。主要刊物《前锋周报》、《前锋月刊》。代表作是《民族主义文艺运动宣言》、黄震遐的小说《陇海线上》《黄人之血》。“民族主义文学”的中心意识“民族意识”,实质上是封建意识与法西斯思想的混合,以此否定阶级意识,抹煞阶级斗争。鲁迅、茅盾、瞿秋白等著文揭露其“屠夫文学”、“杀人放火文学”的实质及丑恶表现。
新月派:现代新诗史上一个重要的诗歌流派,该诗派大体上以1927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自1926年春始,以北京的《晨报副刊·诗镌》为阵地,主要成员有闻一多、徐志摩、朱湘、饶孟侃、孙大雨、刘梦苇等。他们不满于“五四”以后“自由诗人”忽视诗艺的作风,提倡新格律诗,主张“理性节制情感”,反对滥情主义和诗的散文化倾向,从理论到实践上对新诗的格律化进行了认真的探索。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中提出了著名的“三美”主张,即“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因此新月派又被称为“新格律诗派”。新月派纠正了早期新诗创作过于散文化弱点,也使新诗进入了自觉创造的时期。1927年春,胡适、徐志摩、闻一多、梁实秋等人创办新月书店,次年又创办《新月》月刊,“新月派”的主要活动转移到上海,这是后期新月派。它以《新月》月刊和1930年创刊的《诗刊》季刊为主要阵地,新加入成员有陈梦家、方玮德、卞之琳等。后期新月派提出了“健康”、“尊严”的原则,坚持的仍是超功利的、自我表现的、贵族化的“纯诗”的立场,讲求“本质的醇正、技巧的周密和格律的谨严”,但诗的艺术表现、抒情方式与现代派趋近。
孤岛文学:指抗战时期上海租界的文学,存在时间是从1937年11月上海沦陷至1941年12月珍珠港事变日军侵入租界止。这时期的租界,四面都是日军侵占的沦陷区,仅租界内是日军势力未到而英法等国控制的地方,故称“孤岛”。文艺工作者利用租界这一特殊环境进行抗日文学活动,称“孤岛文学”。孤岛文学最有影响的,一是杂文,孤岛作家唐弢、柯灵、王任叔(巴人)等发表了很多紧密联系现实、爱憎分明的杂文,王任叔和阿英关于杂文曾发生颇有影响的“鲁迅风”的争论,后出版杂文刊物《鲁迅风》;二是戏剧活动特别活跃,于伶和《夜上海》《长夜行》等反映沦陷区人民生活和斗争的剧本,阿英的《碧血花》《海国英雄》等南明史剧,歌颂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心理分析派:(心理分析小说)代表作家施蛰存。其特点是运用弗洛伊德学说深入细致地严肃地描写人物的性心理、性压抑、性转移、性变态等等。此前,鲁迅、郭沫若、郁达夫、叶绍钧、庐隐等的一些作品中,都有性压抑、性心理分析的成分,但一般都是以现实主义、浪漫主义为主要创作特色,性心理描写作为其中的因素、成分。而施蛰存这时期创作了一批性心理分析小说,代表作有《梅雨之夕》《春阳》《石秀》等。心理分析派小说在现代小说中别具一格,丰富了文学表现生活的内容和手法。
新感觉派:(海派小说、新感觉主义小说)新感觉派是20世纪30年代产生于上海文坛的一个现代主义小说流派,代表作家有刘呐鸥、施蜇存、穆时英、叶灵风等。穆时英被称为是新感觉派的圣手,海派的大将。新感觉主义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日本。新感觉派内容多展示半殖民地大都市上海的生活百态,着重病态生活的描写、畸形的两性关系及心理等,夜总会、舞场、酒吧、投机家、交际花等是经常描写的场景和对象;极力地捕捉新奇的感觉、印象,把人物的主观感觉投射到对象中去;对人物的意识和潜意识进行精神分析,着力表现二重人格,并追求小说形式技巧的花样翻新。代表作有穆时英《夜总会里的五个人》《上海的狐步舞》。新感觉派开拓了文学表现的内容,但有一部分存在颓废、悲观倾向。
文协: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的简称,1938年3月成立于武汉,是抗日战争期间全国规模的文艺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组织,发起人包括全国文艺界各方面的代表近百人,理事会推举老舍为总务部主任,主持“文协”的日常工作。“文协”还提出了“文章入伍”的口号,对鼓励作家深入现实生和实际斗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文协”的会刊《抗战文艺》是贯通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唯一的刊物,它对推进抗战文艺运动促进抗战文艺创作的繁荣,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孤岛文学:指抗战时期上海租界的文学,存在时间是从1937年11月上海沦陷至1941年12月珍珠港事变日军侵入租界止。这时期的租界,四面都是日军侵占的沦陷区,仅租界内是日军势力未到而英法等国控制的地方,故称“孤岛”。文艺工作者利用租界这一特殊环境进行抗日文学活动,称“孤岛文学”。孤岛文学最有影响的,一是杂文,孤岛作家唐弢、柯灵、王任叔(巴人)等发表了很多紧密联系现实、爱憎分明的杂文,王任叔和阿英关于杂文曾发生颇有影响的“鲁迅风”的争论,后出版杂文刊物《鲁迅风》;二是戏剧活动特别活跃,于伶和《夜上海》《长夜行》等反映沦陷区人民生活和斗争的剧本,阿英的《碧血花》《海国英雄》等南明史剧,歌颂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沦陷区文学: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结束了上海孤岛文学的时代,纳入了沦陷区文学的轨道。在此之前,已有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东北沦陷区文学,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以北平为中心的华北沦陷区文学,统称为“沦陷区文学”。1941年上海完全沦陷时,最有影响的文学杂志《万象》,团结了一大批在上海的进步作家,发表了大量揭露旧社会黑暗腐朽生活的具有爱国主义理想的作品,如师陀的《无望村的馆主》,张爱玲的小说集《传奇》等,苏青的《结婚十年》等。在北平沦陷区,最突出的是周作人的闲适小品,他的《药堂语录》等散文集典型地表现了一个民族变节者进退失据的矛盾心灵。
七月诗派:是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国统区重要的现实主义诗歌流派,因胡风主编《七月》得名。代表诗人有艾青、田间和鲁藜、绿原、牛汉等。他们以《七月》、《希望》、《泥土》为阵地,强调诗歌中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历史与个人的融合,多写自由诗,其中又以政治抒情诗为主。他们出版过《七月诗丛》《七月文丛》等。该派在革命现实主义雄浑的总风格中,又显示出各诗人充满个性的特色。胡风的《为祖国而歌》,牛汉的《鄂而多斯草原》,鲁藜的《泥土》等是七月诗派的代表作。
开明派:30年代独具特色的一支散文作家队伍,他们大都是上海立达学园的同事,30年代又聚集在开明书店周围,有丰子恺、夏丏尊、叶圣陶诸先生。“开明”同人散文家是积极的人生派,热切的爱国者,讲究品格、气节和操守。他们的作品平淡如水,明白如话,却擅于在平凡中开掘生活的哲理,追求高远的情境,严谨而有韵致。七月派小说:胡风主持的《七月》、《希望》等杂志,在抗战时期国统区进步文艺界很有影响。它团结了路翎、丘东平等小说作者,主张在现实主义旗帜下反映活的一代人的心理状态,作品充满了生活的血肉感,以及对于人的心灵的直视力量。这些小说在某种意义上,比七月派诗歌更能体现胡风的理论主张,多数都被编入《七月文丛》,并由胡风亲自撰写序文,故称之为“七月派小说”。代表作有路翎《财主底儿女们》。
九叶诗派:(中国新诗派)是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一个具有现代主义倾向的诗歌流派。主要成员有辛笛、穆旦、陈敬容、杜运燮等九人。主要刊物有《诗创造》《中国新诗》。它们强调反映现实与挖掘内心的统一,诗作视野开阔,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历史感和现实精神。在艺术上,他们自觉追求现实主义与现代派的结合,注重在诗歌里营造新颖奇特的意象和境界。他们承接了中国新诗现代主义的传统,为新诗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乡土文学:乡土文学的出现溯源于鲁迅的《故乡》。20年代,现代文坛上出现了一批比较接近农村的年轻作家,他们的创作较多受到鲁迅影响,以农村生活为题材,以农民疾苦为主要内容,形成所谓“乡土文学”。代表作家有彭家煌、鲁彦、许杰、许钦文、王任叔、台静农等。乡土文学是在“为人生”文学主张的影响和发展下出现的,这些寓居于京沪大都市的游子,目击现代文明与宗法农村的差异,在鲁迅“改造国民性”思想的启迪下,带着对童年和故乡的回忆,用隐含着乡愁的笔触,将“乡间的死生、泥土的气息,移在纸上”,显示了鲜明的地方色彩,从总体上呈现出比较自觉而可贵的民族化的追求,开创了现代文学史上堪称一大创作潮流的风气。代表作有彭家煌《怂恿》,王任叔《疲惫者》,许钦文《疯妇》,台静农《地之子》等。
社会剖析小说:以茅盾为首的一类小说,其特点是:表现时代斗争的重大题材,在创作一开始就运用一定的社会科学思想对社会生活进行理性的分析,以开拓形象思维的深广度,在典型环境中塑造典型性格尤其是塑造时代性格,在戏剧冲突强烈的情节中描述人物的性格成长史或凸出人物性格的一瞬。在左翼内部,跟随茅盾如此创作的,有沙汀、吴组缃等人。这种小说模式逐渐成为“左翼”文学公认的主流,因而影响深远。
东北作家群:是指“九一八”事变以后,一群从东北流亡到关内的文学青年在左翼文学运动推动下共同自发地开始文学创作的群体。他们的作品反映了处于日寇铁蹄下的东北人民的悲惨遭遇,表达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对父老乡亲的怀念及早日收回国土的强烈愿望。他们的作品具有粗犷宏大的风格,写出了东北的风俗民情,显示了浓郁的地方色彩。“东北作家群”的主要作家有萧军、萧红、舒群、端木蕻良等,代表作有萧红《呼兰河传》《生死场》,萧军《八月的乡村》等。
沦陷区文学: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结束了上海孤岛文学的时代,纳入了沦陷区文学的轨道。在此之前,已有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东北沦陷区文学,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以北平为中心的华北沦陷区文学,统称为“沦陷区文学”。1941年上海完全沦陷时,最有影响的文学杂志《万象》,团结了一大批在上海的进步作家,发表了大量揭露旧社会黑暗腐朽生活的具有爱国主义理想的作品,如师陀的《无望村的馆主》,张爱玲的小说集《传奇》等,苏青的《结婚十年》等。在北平沦陷区,最突出的是周作人的闲适小品,他的《药堂语录》等散文集典型地表现了一个民族变节者进退失据的矛盾心灵。
东北作家群:是指“九一八”事变以后,一群从东北流亡到关内的文学青年在左翼文学运动推动下共同自发地开始文学创作的群体。他们的作品反映了处于日寇铁蹄下的东北人民的悲惨遭遇,表达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对父老乡亲的怀念及早日收回国土的强烈愿望。他们的作品具有粗犷宏大的风格,写出了东北的风俗民情,显示了浓郁的地方色彩。“东北作家群”的主要作家有萧军、萧红、舒群、端木蕻良等,代表作有萧红《呼兰河传》《生死场》,萧军《八月的乡村》等。文协
文协全称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1938年3月成立于武汉。这是全国规模的文艺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组织,包括了除汉奸以外的各派文艺家。文协的会刊是《抗战文艺》,这是抗战时期历时最久的文艺刊物。文协在团结作家抗日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在文协成立大会上提出“文章下乡,文章入伍”的口号,对推动作家与现实和群众的联系起了重要作用。
郭沫若历史剧特色
内容特色:
1、立足现实,古为今用,“借古人的骸骨,另行吹嘘些生命进去”,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为现实斗争服务。
2、宣扬“把人当成人”的民权思想。
艺术特色:
1、悲剧情境的着意营造
2、主观性与抒情性的紧密结合3、浓郁的诗意 田汉剧作的艺术特色:吸取西方现代主义与浪漫主义艺术资源,“重象征,重哲理,重(主观)抒情”的特色。出现了“艺术家”形象系列,美的幻灭与毁灭,“诗人写剧”的特色。
2.三、名词解释 篇二
最受社会争议的一条是《婚姻法解释 (三) 》的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许多人认为此条规定偏袒男性而损害了女性的利益。现在的社会, 大多是男性支付首付买房, 许多女性认为, 离婚时自己无法分得房产, 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最高院认为,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 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会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作贡献, 对其作出合理补偿。因此, 女性并不用担心离婚时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且, 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四十条也确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除此之外, 《婚姻法解释 (三) 》对于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际生活中, 父母为子女买房并没有考虑子女离婚时的情况。按国人习惯, 也不会有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时将房屋一概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肯定违背了其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 并且也侵害了购房一方父母的利益, 导致不公。因此, 在此次司法解释中,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 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样一来, 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更容易让人们接受。此条规定, 使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直接意图更为明确, 也利于保障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
针对《婚姻法解释 (三) 》, 有些人会问, 男方把一半房产赠与女方, 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采取什么方式才能有法律效力呢, 比如私下立字据行不行?立字据其实就是婚姻双方间签订了合同, 并且成立。但是, 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有效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对于财产权利的转移, 动产为交付, 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以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特权变动的效力。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 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 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 男方虽与女方达成赠与协议, 但是, 如果不进行不动产的登记, 男方依然可以单方面撤销该协议。不得不说, 这一条为年轻人热恋时心血来潮“赠与”、感情降温后清醒后悔的情形, 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保障, 稳定了财产关系。
还有人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的分配有所疑问, 认为婚后的收益与增值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 《婚姻法解释 (三) 》中有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 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状态, 其交换价格的增加, 如股票和房价的上涨, 不应看作是夫妻共有财产。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如银行存款利息、国债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应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是, 如果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作出了贡献, 也应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虽然, 对贡献一词的判断标准难以确立, 在实践中, 法院应该会酌情考虑这一方面的内容, 使之对夫妻双方公平。
虽然, 《婚姻法解释 (三) 》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 但是, 我本人对于这个解释是持肯定态度的。《婚姻法解释 (三) 》不是侵害了婚姻中哪一方的利益, 而是维护了公平, 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婚姻、生育自主权进行了保障, 对以前《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婚姻法新解释是一个意识上的进步, 它鼓励男女双方各自独立, 婚姻是两个个体结合成的一个联盟, 提醒人们不要将婚姻当成交易, 不要用青春来换取财富, 自己奋斗才是硬道理。所以说, 《婚姻法解释 (三) 》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也维护了婚姻双方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 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因此, 《婚姻法解释 (三) 》让婚姻成为了真正的婚姻, 而不是一场交易。
参考文献
[1]《婚姻法解释 (三) 》。
3.轻武器名词词汇(三) 篇三
枪管尾端外延跟机匣部连接部分,通常有供栓式枪机闭锁的凹槽。使用栓式枪机在枪管延伸部闭锁的好处在于可以承受较大压力,减轻机匣部的重量。
BarreI liner[枪管衬套]
插入枪膛内的金属衬管,通常用来补强强度不足的枪管材质,或是改用不同的弹药。
BarreI rib[枪管肋条]
枪管上方用来提供快速瞄准和重量平衡之用的长条,多见于转轮手枪和散弹枪。有些肋条和枪管之间切出额外缺口以利散热,称为“散热肋条”(vent rib)。
Barrel throat[膛喉]同“膛喉”(throar)
BarreI time[膛内时间]
从弹头在弹壳中开始移动,到弹头到达枪口之间的时间。这跟后座力的发生时间有关,会影响到弹着点。
Barrel weights[枪管平衡块]装在枪口或枪管上,增加重量,以减少枪口上扬和后座力的装置。
Base wad[底垫]
加在散弹弹壳底部与装药间的布质或塑胶质衬垫,用以强化弹壳底部并支撑底火。现代多和弹垫(wad)结合。
BATF (Bureau of AIcOhOl TObacco andFirearms)[菸酒枪械管理局]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民间枪械弹药的机构。
Battery[枪机待发]枪械的枪机处于可以击发的位置。
Bayonet[刺刀]
装在军用步枪上在贴身战斗中使用的刀子。
从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步兵战术相当倚赖刺刀,所谓hot fire and coldsteel,指的就是大炮和刺刀。由于当时前装滑膛枪射程短、准确度差、装填又慢,必须以横队接近敌人至极近距离排放。而在这短距离下,可能还来不及装第二次弹药敌人就冲上来了。所以各国军队对刺刀训练都十分重视。美国独立战争初期,美军屡战屡败,除了训练上不如英军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刺刀和刺枪术训练。
Bayonet lug[刺刀座]在枪管或枪身上用以固定刺刀的机座。
BB[弹丸]
A.气枪上使用的0.177寸直径小钢珠。
B.在散弹中装填的,180直径小钢珠或铅珠。
BB Cap(Bulleted Breech Cap)[雷帽弹]
一种,22口径的低威力子弹,通常没有装药,只靠底火来发射弹头,用于近距离射击。
BB gun[空气枪]同“空气枪”(airgun)。
BDC(Bullet Drop Compensator)[弹道修正钮]
是按照特定口径、弹种、弹重、和枪口初速等特性预设好的。在光学瞄准镜归零前,先将弹道修正钮转到归零距离,如:100码,然后调校瞄准镜的高低和水平旋钮,直到完成100码归零,在此期间不动弹道修正钮。在实际使用时,根据目标的距离调整弹道修正钮到适当距离刻度,弹道就自动修正到这个距离。
Bead[珠状准星]
在步枪上的一种准星形状,从照门看来准星像是在一长方柱上的一个圆珠。准星实际上不一定是个圆珠,大部分情况下其实是呈长圆柱型,只是从后看来像是圆形。近年来许多厂商引进光纤技术,让低光度下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准星圆点。
这个名词用在散弹枪上时,指的是一个真正圆珠状的准星,通常没有后瞄准具,射手利用枪管或枪管肋条来目视指向目标方向。
Bearing surface[承载面]弹头上和膛线接触的部分。
Beaten zone[危险区]
弹头膛外弹道中,比较接近地面而能击中人体目标的区域,从弹头高度低到能击中人的头部的接触点(firSt catch)那一点算起,到弹头的着地点(firSt graze)为止,二者之间的地带。危险区随距离而有不同,而一般来说,弹头的弹道越低伸,危险区越大。
Beavertail forend[獭尾式前托]
比较宽大,而且覆盖部分枪管面的前护木形状,能够提供较稳固的握持,并且有助于避免被过热的枪管烫到。
Bedding[座床]
这种枪支加工手续是用来将机匣跟枪托的接触面变得稳固,让枪托对机匣的应力有一致性,以避免前者在射击时影响机匣的稳定度,进而影响精准度。一般分成使用金属座床块(bedding block)、玻璃纤维座床(glass bedding)和柱承座床(piliar bedding)几种。
Bedding block[座床块]
通常是特别设计跟某种枪机配合、经过精密加工制成的金属座床,材质多是铝合金。这种床座块是床座方法中最方便也最不容易出错的一种。
Belt[弹带]
帆布制长条状,上有多个布制小圆筒,每个圆筒装一发子弹,形似弹药带,用以供应自动武器如机枪等的弹药。枪械上弹装置会从圆筒中将子弹逐一取出上膛发射,也会逐步移动弹带。最早的弹带由马克沁机枪使用,现代机枪多使用脱落式金属弹链。
Belt[弹链]金属制弹带,由多个炼钩结合而成,可为脱落式或固定式,现代多为脱落式。
Belted case[带式弹壳]
无底缘弹壳的一种,有带状突起位于退弹沟前缘,环绕弹壳外壁,用以提供比较结实的弹壳间隙(headspace)承受面。这类弹壳通常用于高装药量的麦格农型步枪子弹上。
Belt-feed[弹炼/弹带给弹]使用“弹链”或“弹带”的给弹方式,多用于能行持续射击的自动武器。
Benchrest shooting[精确依托射击]
射击运动和竞赛之一,射手坐在桌前,枪枝放在依托架上射击,以精确度(弹着群大小)决胜负。
Bent[撞针钧槽]在撞针(firing pin)或主动撞针(striker)上的凹槽,以让撞针挂钩钩住待发。
Berdan primer[柏丹式底火]
由美国南北战争时狙击手部队创始人柏丹上校(Col.Hiram Berdan)在1870年发明的底火。它的结构只包括了内含引药的雷帽,底火砧座是弹壳底部的一部份,弹壳底的引火孔通常有两个,不在弹壳底部中心点。这种底火在美国约使用了20年就销声匿迹,最主要的原因是要重装子弹时比较困难,对于普遍自行重装子弹的西部拓荒者与猎人来说不太有吸引力。虽然它在美国失败,但在欧洲却一直流行到现代。
Bevel base[斜底边式]
弹头底部边缘呈斜角形,以利重装时子弹时塞入弹壳。参见平底式(plainbase)。
Biathlon[现代冬季两项]
冬季奥运比赛滑雪射击比赛项目。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1960年被列为冬奥会比赛项目。选手脚穿雪屐,携带,22口径步枪,沿规定滑雪道滑雪前进,分为男子20公里,男子10公里、女子15公里、女子7.5公里个人赛,以及男子4×7.5公里及女子3×7.5公里接力赛。个人赛单人出发间隔时间为30秒或60秒,接力赛第一棒集体出发。在滑道一定距离设有射击点,每点射姿或为立射或为卧射,每次射击5发或8发不等。
Biped[双脚架]
用以支撑枪枝,提供射手一个比较稳固瞄准平台的脚架。在军事上多用于班排支援用的自动武器,如轻机枪等;在狩猎上也常使用。
Birdshot[鸟弹]
散弹枪用的子弹之一,内装有多颗小弹丸(pellet),用于猎鸟之用,通常射程较短。
Black powder[火药、黑色火药]
20世纪前的枪械用来发射弹丸的推进剂,由中国人首先发明,在13世纪中叶由阿拉伯人传到西方。它的成分是:硝75%,硫10%、碳15%。详见“枪械发展史——第一章火药的发明”。
Blackout[黑视]
当瞄准镜的出射瞳径(exit pupil)小于射手瞳孔直径时的现象,此时看到的影像只有中间一部份,外围有个黑环,和眼睛未置于正确良视距内的情形类似,会让瞄准很困难。
Blade sight[锋状准星]
步枪或手枪上的尖状准星,从射手眼中看来像柱状。
Blank[空包弹]
只有弹壳、少量装药、以及底火的子弹,通常用来在训练模拟枪声之用。
Blank firing adapter[空包弹助退器]
装在气体作用的枪械枪口,用以收束空包弹装药燃烧废气,以便提供足够压力进行退壳、抛壳的动作。
Blank firing adapter[空包弹头破坏器]
4.三年级下册语文词语解释 篇四
第1课燕子
光彩夺目:形容光彩鲜艳耀目。万紫千红:形容百花争奇斗艳的景色。清脆:声音清楚悦耳。第3课荷花
挨挨挤挤:挤来挤去,常形容人多杂乱。第6课燕子专列
饥寒交迫:无衣无食,又饿又冷,形容生活贫困。第7课一个小村庄的故事
各式各样:许多不同的形式或方式。
应有尽有:应该有的全部都有。形容一切齐备。黎明:天快要亮或刚亮的时候。第9课寓言两则
亡羊补牢:丢失了羊,把羊圈修补好。比喻一个人做错了事,认真改正不算晚。第10课惊弓之鸟
惊弓之鸟:是被弓箭吓怕了的鸟。比喻受过惊吓的认,遇到一点情况就害怕得不得了。大吃一惊:形容很惊讶的样子。第11课画杨桃 审视:仔细看。若隐若现:好像消失,又好像出现。形容似有似无看不真切。第13课和时间赛跑 恍然大悟:顿时醒悟过来。光阴似箭:形容时间过得很快。受益无穷:得到无尽的好处或利益。第14课检阅
人山人海:人群如山似海一般。形容人聚集得很多。第15课争吵
嫉妒:对才能、名誉、地位或境遇等胜过自己的认怀怨恨。果然:表示事实与所说所料的相符。第17课可贵的沉默
异口同声:不同的人说出不同的话。形容众口一词。寂然无声:形容非常寂静,没有一点声音。四面八方:指各个地方。泛指周围的各个方面。不约而同:没有预先约定而彼此看法或行动一致。第18课她是我的朋友
迫在眉睫:比喻事情已到眼前,非常紧迫。第19课七颗钻石
匆匆忙忙:急急忙忙的样子。第21课太阳
寸草不生:连根小草也不生长。形容土地贫瘠荒凉。第23课我家跨上了“信息高速路” 迫不及待:急迫的不能再等待。形容心情十分急切。目不转睛:看时连眼珠都不转动。形容注意力集中。恋恋不舍:非常留恋,舍不得离开。第26课一面五星红旗
荒无人烟:偏僻荒凉,见不到人家。犹豫:拿不定主意。凝视:聚精会神地看。
趔趔趄趄:身体歪斜,脚步不稳。第27课卖木雕的少年
名不虚传:流传开来的名声不是虚假的。表示名声与实际完全一致,不是空有虚名。
游人如织:形容游客很多,像织布的线一样,密密麻麻。琳琅满目:满眼都是美玉。比喻充满了美好珍贵的事物。爱不释手:喜爱得不愿放开手。形容十分喜爱。第30课西门豹
提心吊胆:形容非常担心,十分害怕。
面如土色:脸的颜色像泥土的颜色一样。形容极端惊恐或气急的样子。第31课女蜗补天
5.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篇五
作者信息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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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劳动法解释三,劳动法解释3。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对位未缴纳社保且无法补缴社保导致享受不到退休养老待遇,要求加付未支付工资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诉讼主体,下岗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逾期未作裁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劳动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
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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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对位未缴纳社保且无法补缴社保导致享受不到退休养老待遇,要求加付未支付工资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诉讼主体,下岗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逾期未作裁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劳动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6.三年级语文下册成语及解释大 篇六
2.风云变幻:象风云那样变化不定。比喻时局变化迅速,动向难以预料。
3.若隐若现:隐隐约约,看不清楚。
4.腾云驾雾:乘着云,驾着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示例:这简直不是马,是一条~的白龙!一条白龙。
5.飘飘欲仙:欲:将要。飘飞上升,像要超脱尘世而成仙。多指人的感受轻松爽快。亦形容诗文、书法等的情致轻快飘逸。6.白云苍狗:苍:灰白色。浮云象白衣裳,顷刻又变得象苍狗。比喻事物变化不定。
7.瞬息万变:瞬:一眨眼;息:呼吸。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有很多变化。形容变化很多很快。
8.有利可图:图:谋求.有利益可谋求。
9.有机可乘:机:机会.乘:趁有机会可以利用,指有空子可以钻。
10.有根有底:有开始也有结尾,指做事能够坚持到底。11.有始有终:有开头也有收尾。指做事能坚持到底。12.有口难言:有话不便说或不敢说。
13.有恃无恐:因为有依靠而不害怕,没有顾忌,多含贬义。14.有求必应:只要有人请求帮助,就一定答应。15.有志竟成:指只要意志坚定,事情一定能够办成。16.风华正茂:风华:风采和才华。茂:旺盛。风采和才华正茂盛。形容青年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
17.出类拔萃:出:超出。类:同类。拔:高出。萃:指聚在一起的人或物。人的品德才能出众,高出同类之上。18.才思敏捷:形容人思维敏捷,才华出众。
19.后生可畏: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可能超过前人,因而值得敬畏。
20.文思如泉:行文思路像泉水奔涌那样迅速、丰富、流畅。21.手不停挥:手不停地挥写。形容文思敏捷,写作极快。22.笔下生花:形容文章写得很出色。
23.力透纸背:形容书法绘画笔力遒劲有力。也形容诗文作品深刻有力。
24.精妙绝伦:精:精巧。绝伦:无与伦比。精巧美妙到了极点。
25.炉火纯青:纯:纯粹。道士炼丹,认为炼到炉里发出纯青色的火焰就算成功了。后用来比喻功夫达到了纯熟完美的境界。26.活灵活现:形容神情逼真,使人感到好象亲眼看到一般。27.栩栩如生:栩栩:活泼生动的样子。指艺术形象非常逼真,如同活的一样。
28.梦笔生花:比喻写作能力大有进步。也形容文章写得很出色。29.浑然天成:形容诗文结构严密自然,用词运典毫无斧凿痕迹。亦形容人的才德完美自然。
30.斗酒百篇:饮一斗酒,作百篇诗。形容才思敏捷。31.鬼斧神工:象是鬼神制作出来的。形容艺术技巧高超,不是人力所能达到的。
33.自强不息:自强:自己努力向上;息:停止。自觉地努力向上,永不松懈。例:一个国家要想强盛,必须要有~的精神。34.忍辱负重:忍受委屈,承担重任。35.始终如一:自始至终都一样。
36.飞沙走石:沙土飞扬,石块滚动。形容风势狂暴。37.志在千里:有远大的抱负和理想。
38.义无反顾:义:道义。反顾:回头看。指为了正义事业而勇往直前,毫无犹豫。
39.坚定不移:形容人立场、观点、主张等固定专一,毫无动摇。
40.坐观成败:指冷眼旁观别人的成功失败而不帮助。41.按兵不动:控制军队,使暂时不行动,以等待时机。42.操之过急:操:办理,从事。急:急噪。办事过于急噪。43.轻举妄动:轻:轻率,不慎重。妄:随便,胡乱。指未经慎重考虑,轻率、盲目地采取行动。
44.兴风作浪:作:兴起。比喻煽动挑拨,制造事端。45.蠢蠢欲动:蠢蠢:虫子爬动的样子。形容像虫子一样缓慢移动。
46.雷厉风行:像打雷那样猛烈,像刮风那样迅速。形容做事声势猛烈,行动迅速。
47.闻风而动:听到风声或消息就立刻行动。
48.烟波浩渺:烟波:雾霭苍茫的水面;浩渺:水面辽阔。形容烟雾笼罩的江湖水面广阔无边。
51.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52.一帆风顺: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53.风平浪静:指没有风浪。比喻平静无事。54.鸥水相依:比喻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环境。
55.心旷神怡:心情舒畅,精神愉快。例:站在紫金山顶,一切尽受眼底,令人心旷神怡。
56.揠苗助长:把苗拔起来,帮助苗快长。比喻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只能事与愿违。57.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58.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目光短浅,只想到算计别人,没想到别人在算计他。59.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省语。比喻双方相持不下,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
60.郑人买履:用来讽刺只信教条,不顾实际的人。
61.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62.狐假虎威:假:凭借。比喻倚仗别人的威势吓唬人,欺压人。
7.三、名词解释 篇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 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 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为出卖人在发生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如何履行义务确立了依照“交付与否、登记与否、合同成立在先与否、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履行规则。该条规定争议颇多, 但本文主要对第 (四) 项进行探讨。
第 (四) 项规定在特殊动产买卖中若受领交付买受人和登记买受人同时存在, 则交付优先于登记, 前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项规定是否能完全解决争议呢?从《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可看出, 登记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但司法解释第 (四) 项中规定的登记买受人也极有可能是善意第三人, 交付买受人到底能否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登记买受人呢?这造成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之间的矛盾, 否定了登记的作用又造成“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生效要件的困惑。交付和登记, 何者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及公示要件才最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 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二、对交付与登记关系的观点评述
(一) 四种观点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与登记的关系及登记是否仅是对抗要件而不能作为生效要件, 存在以下四种观点可供探讨:
第一种观点认为, 交付与登记均可以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无论先发生哪种行为, 均可视为物权变动生效;但在“一物数卖”情形中, 已占有标的物买受人与已为登记所有人但未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同时存在时,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当事人间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的生效为准。登记是对抗要件, 未登记时, 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间有效,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一物数卖”情形下, 先登记的善意买受人较于包括已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买受人优先得到保护。1
第三种观点认为,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相比具有优先性。因为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占有标的物取得相应物权, 但未登记前, 该物权效力受限不圆满。所以,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 只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之所有权因其他善意买受人完成登记过户手续失去响应效力。
第四种观点认为, 一切动产的物权变动在发生交付行为时即生效,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也不例外。除几个特殊情形外, 一切动产的物权变动都要遵循《物权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将登记视为船舶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对抗要件的规定, 并没有否定第二十三条, 而是对其效力和范围的补充。质言之, 如果买受人在出卖人处受领了标的物, 即使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结果;反之, 当事人间仅办理登记而没有交付标的物, 物权变动行为也未生效。该观点认定交付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生效要件,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采纳了第四种观点。一般情况下,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标的物时即生效, 特殊情形和特殊规定除外。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只进行登记无法对抗已经交付的物权变动行为。理由分为以下几点:第一, 该观点契合立法机构关于该条文的学理解释, 因为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本质上仍为动产, 应适用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第二, 该观点符合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在内的多种法律解释。第三, 该观点可使物权法内部自圆其说, 避免体系矛盾, 只有将交付认定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才能使《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与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的规定不矛盾。第四, 该观点符合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之通说———债权形式主义。
(二) 对几种观点的简要评析
对于上述四种观点,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首先, 笔者不赞同第二种观点将合同生效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标准的看法。众所周知, 我国民法上对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以其为标的的买卖合同的生效不能说明该物权变动的生效。因为依据区分原则, 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是相互区别、独立存在的, 两者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 仅将合同生效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而不涉及交付或登记是不正确的。其次, 笔者也不赞同第四种观点将交付认定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且交付优先于登记的看法。笔者认为, 特殊动产虽是动产, 但它“特殊”之处在于具有不同于普通动产的“准不动产”特征, 如价值大, 交易复杂, 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等, 交付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笔者认为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会造成《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与第二百一十二条间法律规定的矛盾, 将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如此, 也并不是否定交付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而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如登记与交付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发生冲突的情形下, 为从长远角度保证交易能够安全流畅进行, 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 主张登记优先于交付。至于原因, 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观点一和观点三都没有否定交付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同时强调登记的重要性, 在登记与交付相冲突的情况下, 原则上登记效力强于交付, 登记名义人取得特殊动产所有权。因此, 笔者认为, 这两种观点存在相通之处, 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具有必要性, 当特殊动产发生“一物数卖”情形时, 应首先将登记作为判断物权变动生效的标准, 且善意登记效力优先于交付。
(一) 登记必要性分析
1. 从特殊动产与不动产的相似点分析
若将登记仅视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则登记无强制性, 可登记也可不登记。那么,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实际有无必要呢?我国立法者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进行规定时, 参考之一就是特殊动产与不动产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必要性, 或许可以从中找出一些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必要性的原因。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对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意义, 其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实现以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基本保证。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和对外公示为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提供了保证。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有形财产, 与一般动产相比, 特殊动产的占用空间一般要比普通动产大很多且其价值也相对较大。而且不同于一般普通动产的种类物特征, 个体的特殊动产具有可识别性, 往往需要通过登记的形式来保证物权人对其特殊动产享有的物权权利。这为特殊动产以登记确权提供了必要条件。特殊动产往往也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特殊动产具有的这些不同于普通动产的特点恰恰是与不动产相似的地方, 因此其也被称为“准不动产”。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均可移动等都是表面上的相似点, 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2. 从实践角度分析
实践中也能体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重要性。例如, 在海事司法审判中需要扣押船舶时, 实施的重要前提是船舶的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而认定依据就是船舶的登记情况, 如果海事请求责任人与船舶登记所有人一致, 就可对涉案船舶进行扣押。若不对其事前进行登记, 确定责任承担人就有很大困难, 极有可能使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特殊动产登记, 只要一经登记, 就可对抗以该标的物为对象的其他买卖合同当事人, 以此保证交易安全。所以, 将登记认定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之一, 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3. 从“登记对抗”对象角度分析
笔者认为, “登记对抗”的对象不是出卖人, 而是以同一特殊动产为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交付可以使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仅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是不够的, 更主要的是要让其他第三人准确地了解该特殊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其中一买受人之后, 若不对其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无人知晓其真实的权利状态, 原出卖人可能为了谋取更大金钱利益, 而再次将其出卖, 就会产生争议, 严重损害买受人利益。因此,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十分有必要的。
4. 从我国《物权法》及特殊动产专门法律条文分析
上文中提到, 大多数人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第二十三条的补充条款。但亦有学者持相反观点, 认为第二十四条同样包括在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范围, 笔者赞同该观点。特殊动产具有不同于普通动产的特征, 不能将其简单地依照一般动产的规定来处理其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 应对其作出特殊规定以适应其独特特征。从《海商法》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都要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既是生效要件又是对抗要件。《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 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该条第 (二) 项中的“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航空器的权利”可以看做是航空器的物权变动, 法律明确规定其需要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的, 应当取得临时同行牌证。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 登记肩负着确权依据和行政管理措施的双重任务。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对他人、国家和社会都有重要影响。因此,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才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干预。
(二) 应当确立善意登记优先于受领交付
本文中所强调的登记优先于交付, 是有条件的优先性。即善意登记优先于交付, 具有对抗性;恶意登记不受优先保护。所谓善意登记, 就是指对特殊动产的交付不知情。具体而言, 一是只有一个买受人时, 无论发生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哪一个, 都发生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二是在“一物数卖”情形下, 先有一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 后出卖人又将标的物交付给另一买受人, 此时在先的登记权利人一般出于善意, 应当优先得到保护;三是在“一物数卖”情形下, 先有一买受人受领了标的物, 后出卖人又为另一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 在后的登记权利人若能证明其为善意, 则可对抗已受领交付的在先买受人。2若第三人在物权变动登记之前, 知道标的物已发生转让且交付, 即使他办理了登记也不能对抗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因此, 第三人负有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义务, 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 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在登记之前应当进行基本的查询义务, 对该特殊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基本的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实际上削弱了登记的公示效力, 不利于鼓励当事人对特殊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试想一下, 在第 (四) 项确立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之后, 有多少人还会在受领交付后再次去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因为交付优先于登记, 就会使得当事人认为无论登记与否, 只要先受领标的物, 就能得到优先保护, 何必再浪费时间和金钱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行政机关行政办事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
其他国家同样很重视特殊动产登记制度。例如在德国, 内河船舶已经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 因此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真实权利人。这样有利于明确权属, 减少争议。通过法律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者用益权的人, 船舶登记簿的内容被视为正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或者受让人明知登记为错误的除外。从这个条文中, 我们可以看出, 在一般情况下, 原则上登记簿的内容就被推定为是正确的, 足以说明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在德国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立法经验, 将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 确立善意登记优先于交付, 在制度实行之初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那些为获取更高额金钱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 但从长远角度看, 实行该制度有利于鼓励和督促当事人在进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时及时主动进行登记, 这样背信弃义、欺诈交易现象逐渐减少, 实现了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安全, 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1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条第 (四) 项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对解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纠纷提供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并不能解决该类纠纷的所有问题, 该项规定削弱了登记的公示效力。在法律实务中, 登记较于交付更具有公信力, 能预防和减少争议以保障交易效率和安全。法律应将登记认定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 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下, 善意登记人应优先于受领交付人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物权变动,登记,交付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8.三、名词解释 篇八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8-0051-56收稿日期:2016-06-10
1 《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相关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全文为6章,共51条。现行《婚姻法》就是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订而成的。
但仅有《婚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的适用当中还需要运用到法律解释。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呢?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应当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只有稳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社会生活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在社会发展异常迅猛的今天,法律解释就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法律解释有很多种分类,按照解释主体的效力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学理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一般法院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但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是具有约束力的,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是有约束力的。
现实中我们通常使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其全称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解释。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还有着解释(一)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然而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房产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处理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与解释(一)和(二)类似,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中主要涉及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规定,引起了社会上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论,让我们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进行进一步分析。
2 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首个案例
该案例也是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以其为依据所审理的第一个相关案例,其内容如下:
原告荆女士称,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原告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被告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其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阐述,这里可以将争议焦点集中如下。
原告荆女士:房子的首付和后来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李先生:房子的首付是由自己的父母出资承担的,房子应为个人财产。
与此同时,被告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作证,证明房子的首付款确实是由其承担的,但是原告荆女士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首付款中也有自己的出资。也就是说,在证据可证明的范围内,事实部分应当认定为房子的首付是由李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的。那么在这样的事实前提下,法院的判决是什么呢?
围绕所引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关于夫妻双方财产问题的规定应该是在现行《婚姻法》的第三章,也就是家庭关系的部分。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合案例分析,李先生和荆女士在婚前并没有就两人的财产问题进行过相应的约定,也就是说,两人的财产纠纷应适用《婚姻法》的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赠与,正如《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特殊情形外,夫妻因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中,与本案相关的应当是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回到案例中来,虽然李先生的母亲作证,自己确实为儿子购房承担了首付款,但无论是在书面还是在口头上,都没有表明该首付款的赠与是确定只针对儿子的。照这种分析来看,被告李先生虽然证明了房子的首付款是由自己母亲承担的,但是其主张房子归个人所有仍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解释,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没有确定只指向一方的话,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吗?
如果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恐怕法院的判决确实应当是这样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的出台导致法院判决的转变。笔者将“解释(三)”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引用如下: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到这条规定,想必很多人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说《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上此起彼伏的长时间讨论,同样的案例,《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与出台后却完全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最后让我们一同来看看法院最后的判决。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李先生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3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是否是完全可以对等的?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设定夫妻财产关系规则时,既应考虑能够实现形式上的平等,更应考虑能够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此乃保障实现法律平等价值的必然要求。支持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所厘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财产之归属的规则具有现实意义上的正当性。”而反对方认为,“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要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必须得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明确约定,而不能仅依据产权登记名义来加以‘推定。”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有其正当性的。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父母对子女婚后财产的赠与仍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范畴,赠与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应当归于子女个人所有就完全取决与父母的意思表示。按照德国民法学说,“表意人在为意思表示,经常不使用话语……而使用其他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意义,可以产生于约定……或者更经常地产生于交易惯例。”我国的《合同法》也遵循了这样一种学说,《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从这样一种分析来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在产权登记中仅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完全是可以推定为赠与合同仅针对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的。但是仅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还不够。
在中国来说,大多数的父母在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的时候都不会进行书面的声明,明确自己的出资是只针对自己的子女的,而将子女的配偶排除在外。这既是一种文化的体现也是一种社会氛围的影响,中国人普遍是讲究“面子”的,尤其是在亲属之间更是如此,子女刚刚迈入婚姻的殿堂,与爱人如胶似漆,这样一纸证明未免太过伤人。但是客观的社会现实却不然,高速的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仅仅只有人们生活上的富足,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节节攀升、离婚率也是居高不下,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特别是关于房产的规定就难免与现实情况造成了脱节,甚至造成了许多以结婚行为侵吞对方财产的恶性行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可以说是非常适宜的。以所引案件为例,李先生的父母为儿子购买出资17万元的首付款,虽然并没有说明该笔款项是只针对儿子的,但从情理上分析,明显这笔资金是为自己的儿子而出的,而不是才刚刚与儿子结婚没多久的媳妇。如果不出现纠纷自然一切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财产纠葛,李先生的父母自然是要维护自己儿子的权益的,这毫无疑问是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仅仅因为在当初没有“书面声明”而予以抹杀。
再以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当中存续了上千年的“从夫婚”,也就是说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妇女是没有或者说是欠缺家庭主体地位的,其在家庭当中完全是从属于丈夫。传统意义上的女性婚后操劳家务、赡养父母、抚育孩子,男方在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少。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自然要对婚姻中的妻子一方给予更多的保护。但是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虽然个别农村偏远地区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但在更广阔的角度来看,男女平等早已经不是口号上的宣传了,妇女在婚姻中早已不再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往往都是在协商和平等的基础上分析家庭内外的工作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划分就不能再以“保护女方”的借口而混为一谈,这不仅仅没有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还侵害了某些妇女的权益。
虽然说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人还是无法接受这样一纸生硬的司法解释,但当此类纠纷出现时,这样的一条规定恰恰真正地保护了更多人的利益,也为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其应有的贡献。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早已进入到适婚年龄,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率始终居高不下,并且大有节节攀升之势。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与民众的生活收入严重不成比例,买一套房甚至成了一些人一辈子的追求,这就不难理解需要父母担心自己的房产会因子女失败的婚姻而付之东流。如同文章开始所提到的,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由于案件的情况、地方的习惯、法官的个人素质等诸多因素,不同地区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客观现象,这种现象无疑会导致我国司法公正形象的潜在威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尤其是第七条关于房产问题的规定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司法依据,这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夫妻间缔结婚姻,毕竟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不是为了离婚。财产是为人服务的,没有了人的和谐,财产再多也不能使人幸福快乐,如何缓解人们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忧虑,促进婚姻、家庭间的和谐,也同样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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