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0篇)
1.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
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参照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8号)中明确的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各市、县(区)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三)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内设宁夏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三)负责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 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国家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五)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和增值服务,服务于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六)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时限。涉密项目须解密后方可提交科技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七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 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详细记录科研实验过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撰写并提交相应类型的科技报告。
(二)对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如有失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范围和类型
第八条
全区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均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设科研项目呈交科技报告。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按照科技报告产生阶段需呈交类型包括:
(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及任务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二)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呈交或中期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公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或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或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第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或课题)过程管理中做好科技报告的过程管理,同步监督、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基本条件,由验收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进行评审,出具最终评审意见,意见纳入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作为申报科技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或课题)负责人3年内申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宁夏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八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第十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X月X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2.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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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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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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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对本地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项目信息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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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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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重点聚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集中攻克一批制约我省产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技术。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要求,支持技术先进并已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能快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需要,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导向,以降低创新融资成本为手段,加速推进一批小微科技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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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或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和贷款担保相结合等支持方式。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一是以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30%前补助和70%后补助方式资助,即立项时拨付3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70%;二是以高校、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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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两次资助,即立项时拨付5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效果拨付其余50%。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该类项目必须以企业(在吉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为主体或企业牵头,以产学研相结合或技术创新联盟运行机制的形式承担,采取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投入和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其中,一是通过为贷款担保机构注入贷款担保金,支持其对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二是对企业获得非基建类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三是对企业R&D(研究与开发)投入(按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核定)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补贴。四是对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该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支持。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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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充裕的资本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试验中心;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雄厚技术实力以及一定的R&D(研究与开发)投入。
(三)本专项资金同一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项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对重点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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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省科技厅。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核实等。形式审查: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核。评审论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选科技、投资、金融、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评审论证。其中,对重大项目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经审批同意后,省科技厅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按《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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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底前,省科技厅将下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下达专项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细化分解部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70%提前下达。其中,省级支出部分,列省本级预算;市县支出部分提前下达。
(二)其余部分要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纳入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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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有偿投入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回收与处置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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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本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从业工资水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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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到劳务费中。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在科目之间调整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前补助、债权投入支持的科研项目,需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时,原则上均需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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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结项验收后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三)省科技厅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单位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的,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和《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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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县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目标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科技厅报送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市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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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17—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同时废止。
3.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番禺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对项目按计划要求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番禺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管理和验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番禺区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书。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 项目签定合同书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尽快按研究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并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确保项目技术保密的安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变动或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写《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填报《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的企业,区科技局有权取消该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在项目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有权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已获资助的经费。
㈠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㈡ 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㈢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的;
㈣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设立专帐,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并及时将在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区科技局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须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汇报和检查的情况,综合形成“番禺区科技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向番禺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经评议或鉴定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开发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据此确认项目结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番禺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流程图
2、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4.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第十九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各业务处室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5.南昌铁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方针及“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改革方针,使我局的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逐步适应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是铁道部科技计划和路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的实施计划。其目的是全面推进科教兴局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局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局铁路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三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全局综合性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适用于铁路运输的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第四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项目结题等。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铁路发展的需要;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部、局关于铁路科技进步的其他重要政策。
第六条 立项原则:必须是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和经营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课题,或具有全局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等方面的研究,其成果具有较好的前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立项程度和方法
1、每年十月,路局发布次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提出主攻方向和任务。
2、局属各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生产、管理中的关键问题组织申报项目,向局科委提报《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申请简表》(简称《项目申请简表》)。计划项目分A、B、C三类。A类项目经费全部由路局承担;B类项目经费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路局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C类项目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3、路局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由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请简表》,经申请单位和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式三份报路局科委。
4、对科技项目计划的申请,由路局科委同意受理,采取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路局科委收到《项目申请简表》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和可行性审查,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便于被批准的项目着手《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开题准备工作。
5、路局科技项目一经审查批准,便纳入路局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属路局年度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路局科委组织申报并纳入铁道部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四月、九月份分两次下达当年科技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第三章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路局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实行科技合同制。路局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甲方),承担单位为委托研究开发方(乙方),必要时可设保证方(丙方)。路局总工程师室(科委)及总工程师分管科技的领导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及法人代表代理人。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局科委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负全面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认真执行。
实行签订合同的项目,除却是无法作为技术商品出售有偿转让者外,均应在合同中按项目的不同性质与承接单位的偿还能力签订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条款。
第九条 经路局审查批准的科技合同,项目主持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填好《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一式四份上报局科委,并到局科委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甲方报送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未完成计划者,甲方有权中止该单位科研项目的研制,确因乙方组织不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视不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一条 路局科委对部项目、局重点项目要实施中间检查和组织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下一步实施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如需变更科技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建设书,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书》,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研究开发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不合理或已无使用价值的。
2、国内、路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项目自筹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4、项目依托的基建、技改、技术引进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
5、参加研究开发的的技术骨干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进展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主持单位后,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更新项目的按更新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运输成本开支的按运输成本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及使用:项目主持单位凭路局公布的科技项目计划通知,按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分别向局基建处财务科,路局财务处申请拨款,并于当年十二月十日前将本年度的科技项目决算表一式四份报局科委。
局科技项目经费由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二项费用组成,凡研制的新产品、样机、每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申请更改费用。凡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计调试费、原材料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验费以及试制失败损失,差旅费及不足2000元的产品等申请运输支出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乙方在完成科技合同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结题材料。由甲方依据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结束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折价无偿调拨承接单位办理进帐手续,剩余器材办理计价无偿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的权属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研究开发成果有安排计划实施推广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第94号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 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7.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2010/9/1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22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规范科技项目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和技术中心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建设科技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程、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信息化项目等类别。
第八条 产业化基地优先支持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技术创新和资金筹措能力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研究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政策的单位申报,且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可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完善、仪器设备和试验条件良好,组织体系及运行制度健全,具备较好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发、试验基础条件,经济技术实力雄厚,经费来源可靠,能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单位申报,且制订了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项目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每一类专业的建设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建设科技立项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科技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和科研开发项目实行鉴定,科技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和技术中心等实行验收。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鉴定(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提交鉴定(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等相关鉴定(验收)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鉴定(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鉴定(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八条 鉴定(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鉴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5名专家组成,鉴定(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鉴定(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鉴定(验收)和不通过鉴定(验收)。鉴定(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鉴定(验收)证书;未通过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鉴定(验收),仍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鉴定(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鉴定(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鉴定(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未经鉴定(验收)或鉴定(验收)未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财政科技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部门预算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称为“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程序主要包括:课题依托单位提供财务信息、科技部承担课题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科技计划业务主管司(以下统一简称“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条件财务司(以下统一简称“条件财务司”)根据审核无误的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报送财务信息。课题依托单位在编制课题预算申报材料时,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会同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后,与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课题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错误或内容不明确的财务信息。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按原渠道报送给课题管理机构。
第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具体要求:
1.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日常资金往来使用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中的收款人全称应与课题依托单位的单位名称一致,确有差异的,要做出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予以确认。
2.课题依托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应有明显的地区信息。例如: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XX分理处。
第六条 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在课题预算下达后,课题管理机构根据科技计划整体工作安排和课题拨款进度,依据《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中填写的有关信息,编制《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见附件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财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管理机构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是课题管理机构填写《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的重要依据。课题管理机构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变动前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汇总,将其作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的重要档案进行长期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业务主管司审查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业务主管司根据课题立项及预算文件等,审查课题管理机构报送的《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由经办人、处长和司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条件财务司,申请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八条条件财务司支付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后,应按照国库支付要求和内部经费支付管理规定,做进一步审核。对支付申请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主管业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手续。课题经费支付业务截止日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条件财务司应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代理银行,确保课题经费及时支付到课题依托单位。
第九条 核对确认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国库代理银行送交的入账通知书后,应在科技部网站适时公告相关支付信息,及时将课题经费支付结果反馈给课题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司。课题依托单位在收到课题经费和相应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核对确认,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完成课题经费的`对账确认工作。
第十条 课题经费发生退款,重新办理支付的有关要求。对于国库代理银行退回的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应及时与业务主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查明原因,按照上述支付程序,重新办理国库支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司和条件财务司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国库支付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课题经费支付安全。
课题依托单位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财务信息或办理财务信息变更手续,造成课题经费滞留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并暂缓支付课题经费。
课题依托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错误财务信息,恶意转移课题经费的,科技部将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课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工作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9.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九
通常的概念认为项目是一个事件、活动或工程,本质上是一个计划任务。项目管理是以事件、活动、工程为单元的管理,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科技项目管理是针对科技攻关团队,为完成一项技术创新目标而进行的活动的管理。完成科技项目是一个不断探索、改进和创新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计划决策与执行结合的过程。科技管理多年来也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管理方式,以关键性问题解决作为突破性阶段成果,通过一些可调整的计划和需要不断尝试的技术路线来一步一步推进和探索实现理想的目标[2]。由此可见,通常意义上的2项目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存在明显的本质不同。
2.2管理对象不同
严格说来,项目管理是一种计划管理手段,由于是对完成一个确定的项目目标而进行的计划性和可控性管理,它通常管理的对象是这个事件本身。虽然项目管理也提及了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但其描述的项目经理和团队的职责和作用在执行中处于从属性地位,其关键实质性管理是计划,重点是时间和投入控制,降低损耗;而与前者项目不同的科技项目管理,通常是为实现一个创新性目标而进行的努力。在科技项目攻关过程中,人是决定因素,其他都是辅助性的。科技项目管理的对象其实是人,是一群充满创新情怀、睿智而乐于投身于科学的知识分子,管理过程需要他们发挥才智、创新思想,不断探索性工作。从管理对象看,二者也是截然不同的。
2.3过程管理特点不同
项目管理是一种较为刚性的管理,着重强调计划性。首先建立计划,然后执行计划。项目管理就是监控整个进度,确保一切活动按照计划进行;同时增加可控性,将一切活动和资源纳入计划,保证整个项目执行过程是可控的,控制项目范围、时间、成本,按照计划比对并及时按照计划纠正;增加阶段计划,加强阶段性控制。项目周期基本按照时间划分阶段,每个阶段确立里程碑式的阶段工作进展,从而把整个计划细分为阶段计划,进一步操控项目进度管理。项目管理以时间为节点的计划管理也承认项目过程的一些不确定性,但它仅限发生于成本和时间方面而不是在结果上。不同的项目团队在执行计划上基本一致。而科技项目管理强调的是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攻关过程的探索性,整个过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计划管理是一种软性的、可变的。创新性研究的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其最重要的不确定性。创新性决定了科技攻关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探索性研究需要面对许多突发的问题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常常出现计划外事件。因此不能准确预见时间、成本,也不能准确预见解决那些探索性问题需要的资源、投入和工作量,而这些与项目团队的人员知识积累、职业素质和工作态度等息息相关,不同的人完成相同的目标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工作量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科技攻关所涉及的资源、时间、工作量和投入是很难准确预见和量化确定的。
2.4管理重点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项目管理通常体现在抓过程管理,过程不出现问题,结果自然成功。项目管理多以控制工作量、时间和效率为管理标识,准确的工作量、既定的时间和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是其追求的目标和体现最佳管理的指标,核心指标是低消耗。如果一个项目的完成减少了计划工作量、缩短了计划时间、降低了项目成本,就可以认为是管理优秀的结果。而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完成计划工作量也未必得到需要的创新成果。科技项目管理重点是项目经理和团队、科技投入及配套条件。例如选择合适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团队,保证需要的项目投入和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这是科技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去考虑时间、工作量和控制成本费用等问题,然后形成一个项目攻关研究计划,同时要对不可预见的问题随时调整和修改计划。客观上讲,科技项目取得预期成功则实施过程的执行计划都是合理的,管理也是有成效的。
2.5项目执行过程决策机制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项目管理,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计划的严肃性和执行性,在计划内行事,不能改变工作计划、计划指标要求和计划目标任务。项目计划的决策和制定在项目执行层之外。而科技项目管理强调的是科研路线和创新思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决策项目的研究走向和需要的工作,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来不断修正和调整计划工作,项目过程实施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的决策权在项目执行层内。由上述可见,项目管理与科技项目管理有很多不同点,前者以防变为主的管理机制恰好抑制了科技项目的创新、多变特点,体现在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尤其明显。
3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建议
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二者的异同,发挥好一般意义上的项目管理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的计划管理优势,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可控性,发挥良好的`管理作用。也要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管理的特点,营造良好的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氛围,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创新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3.1实施项目管理,要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特点
科学技术研究是一项探索未知世界的工作,科技项目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科技攻关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一切的管理措施都要充分体现科技创新、以人为本的特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一直是科技管理中一个比较棘手的管理环节,宽严度较难把握。科技攻关研究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人,在管理过程中,许多政策制度要求体现的是对人的信任和支持。由于以往出现的个别问题而不断加强严字当头的管理,严密管理制度条款,对人的信任感不断削弱,外部干预和管理要求不断加强,条条框框增多,导致科技人员得不到应享有的尊重和理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同时项目管理实施更加强了项目执行中的刚性管理特点,束缚了科技创新研究不确定性和探索性,创新研究受困于计划性管理,创新自由度小。如何处理和解决好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笔者认为从管理者和制定规则的角度看,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建设激励创新的政策制度氛围:一是在实施计划性管理中,要尊重科技自身特有规律,建立宽容、理解、积极支持的创新氛围[3];二是项目管理要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赋予科技人员创新的主动权,充分激励和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三是要结合科技创新的特点,建立宽严适度的项目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四是进一步体现管理是服务的理念。管理层与执行层要树立共同利益的理念和共同目标的思想,管理层应充分运用所管控的科技资源,协调解决项目执行层遇到的各种问题。
3.2区分层级,运用好项目管理的计划手段
科技管理可以区分不同层级,对于管理层而言,在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的基础上,应用项目管理的手段,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计划性管理,提高管控能力。但是要注意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探索性特点,不被“计划”所束缚,容许失败,宽容过失,放权调整。对于项目执行层,要加强项目的计划性管理,充分运用好项目管理手段和特点,努力克服科技攻关的不确定性问题,提高科技项目的研发效率与投入效益。发挥项目管理的优势与作用,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的计划性管理;二是项目运行进度表控制方法;三是项目成本与消耗的计划控制;四是强调时间节点的计划执行率;五是以里程碑标志的阶段性成果显示度。这些突出的管理特点都是科技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在不同层级,正确认识和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加强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可以针对性地提高科技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3实施完全项目制,加强过程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重点抓两头,加强过程管理。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更多地集中在科技项目团队管理。将项目管理的理念用于科技项目的团队管理或项目组管理,符合现代科技管理的要求。近年来,集团公司也注意到科技管理的一些客观要求,主动放权,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一些调整权限下放,相关政策制度也在陆续完善和修改过程中。2015年集团公司下发了科技项目实行完全项目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倡导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实施完全项目制管理[4]。所谓完全项目制,就是要具体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而项目经理负责制正是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主要模式。将创新研究过程交付给科研人员,落实责、权、利,发挥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享有创新的自由、自在、自觉性。完全项目制管理将管理部门抓好两头、项目组主导过程研究的管理思想贯彻在管理中,既体现了科技管理的创新特点,也可采用项目管理的过程管理思想。实施完全项目制,必须强化项目实施的自我计划管理,项目组要充分借鉴项目管理方式,建立并抓好项目内的计划管理,在实现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追求高水平、高效率、低成本。完全项目制管理目前在集团公司直属院所得到广泛响应和实施,试点课题取得良好效果;有关院所建立适应完全项目制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组的责任感、自主性增强,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内部管理,建立项目组管理制度,从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和实施工作量部署、人员考核到经费使用,都实行项目组的计划管理,项目工作由被动变主动,计划由外部刚性管理变为内部可调整的柔性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了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公司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扩大,试点成果也进一步显现完全项目制管理适应当前科技创新的管理要求,是科学的科技项目管理理念和手段。
4结束语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项目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是公司深化科技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管理是项目执行的管理,具有鲜明的计划管理特点。我们在具体管理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科技项目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异同,统筹兼顾科技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特点,建设适应科技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模式和制度。区别层级,在管理层级重点突出科技创新的目标管理,重点抓好项目立项方向和创新成果,实施项目的宏观计划管理,加强合法合规监管,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为最终目标;在执行层级重点加强科技攻关的计划性管理,规范和强化科技项目的执行过程管理,实行可调整的实施计划管理,以提高研发效率和效益为宗旨。科技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不确定性是一对矛盾,也是体现管理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不断创新管理、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赵明.加强项目管理在科技项目中的应用[J].石油规划设计,2002,13(2):27-29.
[2]牛立全,傅诚德,曾宪义,等.技术路线图项目设计与管理方法[J].石油科技论坛,2008,27(1):19-28.
[3]傅诚德.良好的学术氛围是创新氛围的助推器[J].石油科技论坛,2012,31(4):41-42.
10.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
京科条发[2002]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 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项目
(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计划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决算表;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的经费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的经费决算表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未结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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